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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三O 自由

順生論 张中行 3862 2018-03-20
在一些大號口頭禪,如民主、平等、權利、義務等之中,“自由”像是更常在嘴邊;可是意義最難定,因而問題也就最複雜。比如說。小兩口,星期日,女的想一同到市場買點東西,男的說不成,因為與一位女同事約定去遊某名勝,女的生氣,吵鬧,男的有名火起,大喊“這是我的自由,我偏要去”,就事論事,這裡提出兩個依淺深次序排列的問題:一,男的有沒有這種自由?二,有或沒有,理由是什麼?我看,答復大概只能是清官難斷家務事,裝作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難答,原因就來自與“自由”相關的問題太複雜。以下想探索一下這複雜的各個方面。 先談個最難,我們有力想到而無力對付的,是哲理方面的“意志自由”問題。所謂意志自由,舊說法是“我欲仁,仁斯至矣”,新說法是,在兩種行為之中,比如一惡一善,我們的意誌有能力舍惡而取善。我們的覺知承認有這種自由,總的說,是我們的絕大多數活動(少數,如作夢,我們無力選擇),是我們想這樣(二者之中或多種之中擇一)才變為行動的二以這種覺知為根據,我們才能夠樹立一整套道德系統和法律系統。比如一個人騙了朋友,我們鄙視他,這在理論上是設想他可以不騙。法律範圍內就更加明顯,一個人殺了人,法院要判他刊,這在理論上也是設想他可以不殺。因為他有自主能力不做壞事,所以做了壞事要“自己負責”。負責,深追,是建基幹哲理方面的意志自由上的。這就是,人怎麼想就“可以”怎麼做。如果事實真是這樣,很開心口開心事小,大事是我們就可以並且應該希聖希賢;間或反其道而行,輕則可以斥責,重則可以處罰。總之,我們就有了奔頭兒,樂觀,向上。不幸的是,與這種覺知並存的還有因果規律的信仰,或簡直說是科學知識。依照這種知識,不只我們,而是我們的世界,大大小小部分,都在因果的鎖鏈之中,沒有無因之果,換句話說,那就所有的果都成為必然的。若然,意志自由的自由放在哪裡呢?以古語為例,“仁斯至矣”是必然的,“我欲仁”呢?如果也是,那就它也是前因之果,意志自由的自由就成為幻想口而如果竟是這樣,“個人負責”就失掉基礎,因為做者本人沒有改變因果的能力。於是我們落在兩難的困境中:偏向意志自由,因果規律就有了例外,有例外還能成為規律嗎?偏向因果規律,道德和法律就架了空,甚至生活就不再有奔頭兒。如何從夾縫中闖出一條路?理論上大概不可能。於是我們不能不退讓,用不求甚解法:種瓜時相信因果規律,以便得瓜;坐餐館看菜譜時相信意志自由,我要紅燒鯉魚,廚師就紅燒而不糖醋。意志自由問題就是這樣有理說不清。不可能的事糾纏也沒什麼好處,所以知道有那麼回事之後,只好離開哲理,談常識的自由。

常識的自由是指不受“來則不舒適(身體的,心情的)而可以避免的種種”拘束。先說可以避免,這就把大量的不可避免的拘束清除出去。這大量的拘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來於自然,如挾泰山以超北海,自然限定我們沒有這樣大的力量,這也是拘束,但我們並不覺得這是拘束,也就不會要求有這樣的自由。另一類來於成文或不成文的社會契約(用盧梭語),比如上市買五元一斤的鯉魚,一條重二斤,須付十元,這也是拘束,可是不會覺得這是拘束,因為想群體能夠安定地活下去,非有這類拘束不可。再說另一個條件,來則不舒適。我們活,要動,每天有大量的動,或此或彼,無所謂,也就不會引來不舒適,因而也就說不上自由或不自由。也舉個例,夫妻對坐吃早點,一人一個煮雞蛋,夫想先磕破小頭,妻說先磕大頭好,夫從命,沒有像《格里弗遊記》那樣引起兩國間的戰爭,就夫說這是小拘束,可是不會引來不舒適,也就不會覺得這是不自由。以上是根據定義,把大量的不合定義的清除出去,剩下合於定義的還有多少呢?還是問題很複雜。仍以家常生活為例,夫是吸煙的癮君子,妻反對,依時風,夫不能不服從,就夫說這是拘束,受,不舒適,而且看看世態,可以避免,能不能說是不自由?理難講,只好依靠常識。常識會說這是雞毛蒜皮的小事,而且出自好心,就算是拘束吧,也不能戴這樣的大帽子。這就又須清除出去了大批,小而於己也許有利,因而應該承受的。分析到此,我們就會發現,想由定義或理方面講清楚什麼是自由和不自由,不容易;不得已,只好避難就易,從常識,從習慣,看看所謂自由和不自由,通常是指什麼。這有大號的,如專制時代,手揭竿而起,口說不擁戴坐在寶座上的人,不許,這是自由問題;有中號的,如太平天國時代,金陵設男館女館,青年夫婦要分居,治下的人民,晨昏要禮拜天父天兄,不得違抗,這也是自由問題;有小號的,如室內要懸某某像,室外遊行,要從眾呼萬歲,不得違抗,這也是自由間題。依這樣的習慣,所謂不自由,範圍就縮小了,性質就單純了,一般是指來自有大力的上,具強制性,不從有危險,從則相當難忍的。

因為難忍,所以要努力爭取自由,驅除不自由。何以難忍?記不清是不是李笠翁的書上說的,某僕人受主人懲治,夏夜捆綁裸體放在院裡,蚊子滿身,想趕而手不能動,其苦可以想見,這苦就來自沒有自由。又如時風限定要信某教條,並且要求用語言甚至行動表示堅信,而實際是自己並不信,這“用語言甚至行動表示”就成為苦事,這苦也是來自沒有自由。許多這類切身的感受可以證實一種人生的大道理,是:自由是幸福的必要條件。 “必要”與“充足”有別。只是必要,情況是:有自由未必就能幸福,沒有自由就必不能幸福。根據這樣的大道理,自由就成為人生的“必要”,所以其價值,說極大並不能算是誇張。 還要說幾句避免誤會的話,是價值大並不等於越多越好。換句話說,人在群體中生活,自由總不能沒有限度。舉例說,人總不當以自由為理據,舉手打人。退一步講,也不當以自由為理據,闖紅燈。更退一步,也不當以自由為理據,小兩口度日,一方用僅有的一點錢買對蝦吃。這類實例的當不當,其根據也是個大道理,是自由有個限度,是不得侵犯別人的自由,或說破壞別人的幸福。依常識,這沒有什麼可以爭論的。會引起爭論的是,人有沒有危害(也是用常識義)自己的自由?這在理論上是個大問題。比如說,有的人為結束某種大苦而想自殺.我們承認不承認他有這種自由?至少理論上很難定白臂如有人心裡同情,出口也不容易吧?因為多數人實行,是不承認有這種自由,所以某人吸毒,才可以法辦,某人喝了敵敵畏,才送往醫院搶救。這就表示,我們:, 意識到或無意識,都認為,活和幸福是比自由更為大的大道理。

幸福大,那就自由隨著水漲船高,也成為大,因為它是幸福的必要條件,沒有它就難得幸福。大,應該受重視,重視是知;更重要的是行,即想方設法使人人的自由(當然指不超過限度的)得到保障。什麼方什麼法?由教養而來的道德很重要;但講治平,更實際的是防小人不防君子,所以要多靠法律的明文規定。過去,我們這樣做了。有大量不明說的,如殺人者死之類就是。還有小量明說的,即憲法上照例要開列的幾種自由是也。這小量,夠不夠?合適不合適?這裡想只談談更為迫切的問題-,是紙上的條文怎麼樣才能成為實際。比如說,紙上的條文說有思想、言論自由,清清楚楚,可是在上者出言成為更高的法,那就有些思想、言論可能成為犯法,因而清清楚楚的條文也就成為一紙空文,自由自然也就隨著灰飛煙滅了。所以絕頂重要的,如果相信法並依靠法,反而是,要明確規定,在上者沒有侵犯別人自由的自由,並有辦法(主要是製度)保證實行。這方面,前面談授權、限權的時候已經說了不少,不重複。

提起在上者,對口頭禪的自由我們可以有進一步的認識,這是:理論上自由像是千頭萬緒,而實際則是指(至少是習慣上)從在上者那里奪回來的少頭少緒。這有來由。一種是歷史的。過去,專制君主至上,連他的小爪牙也可以發號施令,說了算.小民的困苦不堪言,也不敢言。人總是願意變苦為樂,至少是變不可忍為可忍的,所以到適當時機就爭,所爭者即名為自由。還有一種來由可以名為買瓜心理,取大捨小,因為沒有這種自由就一切都談不到,所以提起自由,通常就指從在上者那里奪得的那些。這就是各國憲法上都寫著的那些,思想、言論、集會結社之類。為什麼把這類活動擺在桌面上?想是因為,思想? 、言論如果自由,它就大有可能不合在上者的口味,何況它還經常是行動的前奏呢。至於集會結社,那就成為多人的行動,如果不幸而也不合口味,那就更不得了。

這就觸及治人者與治於人者如何協調的問題。問題不小,解決可難可易。易,要靠法(當然要有教養、德、風氣等協助),保障各方面都有適度的自由。在這種“適度”的籠罩之下,有些常常會感到棘手的問題就不難順理成章。舉例說,思想,防動於未然也許有些效力,這就是古人說的“不可使知之”,愚民政策。但就是古代,這辦法也並未完全生效,如孟子就有“不逃於楊,則逃於墨”之嘆。現代就更不成,因為印刷容易之外,還有電傳等等。頭腦,就算作受污染吧,這有如傳染病,受污染者本人也無可奈何。以孟德斯鳩為例,他不信上帝,垂危,強迫他信,說“帝力大”,也不過逼他說出一句“如吾力之為微”而已。總之,思想是自己也無力左右的,強制之力,也只能使他不說或說假的而已。言論自由則是另一回事,因為它有兩面性。好的一面是爭鳴的結果容易去假存真。但是另一面,我們總不當容許誨淫誨盜的自由。這就又碰到分辨是非好壞的間題,為了避免岔入另一個迷魂陣,只好不談。至於集會結社,可行與否,行,利害如何,都牽涉到有沒有授權制度的成例。有,爭執會集中於選票;沒有,爭執就有可能滑到訴諸干戈。

由此可見,總而言之,自由就是這樣一個理論上難於說清楚,實行方面又關係重大的既抽象又質實的怪玩意兒。人,尤其關心治平或進一步管治平的,都應該注意並了解這怪玩意兒,以期共同努力,解決好與它有關的諸多問題,使它成為福因而不成為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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