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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二六法律

順生論 张中行 2428 2018-03-20
法律,就其性質說,範圍可以,凡制定或約定,在某範圍內,某時期內,對某些人有約束力的,甚至不成文的,都是。這樣理解,那就某一小單位的某種規則之類也是。不過通常所謂法律,是指成文的,由國家某有立法職能的單位制定的,這裡想談的是這一種。一種,是就性質說,指實就有若干種,並且分為不同的層次,如憲法層次最高;不同的性質,如有刑法,甲把乙打傷,要根據它處理,有民法,甲欠乙錢不還,要根據它處理。這裡講道理,想只泛泛地說法律,那就凡是名為什麼法的都在內。 我們過群體生活,何以必須有法律?這可以率直說,是因為我們不是聖賢,受天之命,有情慾,想滿足,就可能越軌,或直說,做壞事。法律的起因,或目的,是防止人做壞事,其意若曰:你在這個群體中生活,只許如此如此,不許如彼如彼;而萬一你如彼如彼,就依法使你受到應得的報復。這說的所謂人,所謂你,指一切神誌清楚的成年人,即自己的意志能支配自己行為的人。這樣,用歷史的眼光看,人類的法律就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時代早的,或說封建的,是法出於金口玉言,那金口玉言的人當然不受限制,或者說,某一個人或某些人有特權,可以逍遙法外;另一類,時代晚,或說民主的,是法,原理上由全民定,至上,沒有任何人可以出言成法,而自己則可以不守法,為所欲為。兩類相比,至少由絕大多數人看,當然以後一類為合理,為好。可是,歷史,或說傳統,力量太大,因而法律,由前一類“實質仁”變為後一類則大不易。不易的表現有二。其一,形式上法由民定,而所謂民意實際乃是有威權者之意,這就是變相的金口玉言。其二,立了法,其中確是有不少合理的或說利於民的規定,可是有威權的人可以不遵守,不執行,那就所謂法成為具文,有等於無了。

為了法真能有法之用,有不少有關法律的事我們必須努力做到。其中第一項,或說首先,是立法的必須是民,根據的必須是真民意。這方面的問題也不少。天字第一號是哲學性質的,是,民意就一定好嗎了自然不敢擔保。可是,如前面多處所分析,我們所以不能不走這條路,是因為無其他路可走。或者說樂觀一點,比如十個人一桌吃飯,選定吃川菜還是吃魯菜,意見不一致,表決,七人川,三人魯,從多數,即使上菜後未必能皆大歡喜,至少可以取得多數不抱怨的效果。立法也是這樣,求十全十美大難,只能求多數人首肯,以期有小缺漏也不至群情憤激。接著來的問題也不小,也許更大,實行方面的,是怎樣才能做到由民立。這在前面也談到過,求人人都參加必辦不到,也許還不合適。又是不得已,只好乞援於選舉。其後,假定所選之人真能代表人民,立法,還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總的是兩方面的條件。一方面是立法之人,要是德才兼備的專家.德的要求是只管人民利益,不管其他,如權貴、金錢、親近之類。才是精通與法律有關的知識,包括社會狀況之類。立法是大事,很複雜的事,無德無才就不能勝任。另一方面是立法時應該注意這樣幾個原則,一是公道的原則。這就是現代常說的法律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要照顧到各個人的利益。這裡說公道,不說平等,比如對於老弱病殘,可以規定不多勞而多酬,甚至不勞而酬,這是不平等,卻合於公道的原則。二要有遠見。身處現在,要看到杜會各方面會有的或必有的發展變化,其中可意的應該通過法律的規定來促進,不可意的要通過法律的規定來防止。三要切合實際一,即洞察社會的各個方面,對症下藥,求行之有效。

立法方面,還有偏於寬好、偏於嚴好的問題。具體說是,對子某一種造成危害的行為,。予以處治,是從輕好還是從重好。這個問題很複雜,因為錯誤的行為各式各樣,還有,由人方面看,由動機方面看,由結果方面看,也會分量不同,不同,就不宜於同等對待。這裡只能說說原則。一種是總的,為了違法的現象盡量減少,從嚴會比從寬好。一種是分別對待的,如對於官和民,同樣違法,前者宜於從嚴,後者可以從寬;又如同是違法行為造成惡果的,動機不壞的可似從寬,,動機壞的宜於從嚴。 立法方面,還有偏於粗好、偏於細好的問題。人事複雜,細就不能不繁瑣。但繁瑣有繁瑣的好處。好處有積極方面的,是各式各樣違法的現象,處治;大致都有法可循屯好處還有消極方面的,是可以防止居心不良的人鑽空子。舉個很多人感到頭疼的例,如果到官府辦某種事的手續,有限定幾天完成的法,而且有法辦的傳統,不送禮就任意拖延的事就沒有了。

法是處理社會問題的依據,社會情況有變,法怎麼辦?顯然,社會情況經常是變得快,法不能步步隨著,因為那就會常常變。常常變,立法機關麻煩是小事,民將無所措手足是大事。所以情況和原則都必須是,不管社會情況如何變化,法只能穩步跟隨:穩步是不多變,跟隨是到適當的時候也變。 立法之後,緊接著來個實際上更嚴重的間題,是如何保證能夠依法而行。專制時代也有法,可是皇帝有任意處死之權,那屬於封建,過去了,可以不提。單說有憲法之後,如憲法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某人說了逆有威權者之耳的話,仍可以算作犯罪,因為有威權者出言即法,即有超越法律之權。所以想使法律真能有實效,就要沒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權(包括立法之權);這就是所謂法律至上。如果法律真是民意所立,法律至上就是人民至上,或說民主。法律至上的說法是一句話,至多是個原則,想化為實際,還要有保障的辦法,目前通用的是司法獨立。獨立,是只對法律負責,不受其他任何勢力管轄。這任何勢力,其實就是行政勢力,因為只有它能夠動用武力,有大權。法律至上,司法獨立,最重要的表現是,對於掌權的人,包括高高低低,只要違法,可以同樣依法處治。這之下,如行政無權指使司法如何如何,就更不在話下了。

最後說說,法律總是帶有強制性,所以其“價值”不是無上的。這樣說,是因為:其一,即使法令如牛毛,總會有些人(縱使是少數)不怕甚至甘心犯法;其二,求社會安定,比法律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人有守法的習慣。這習慣,少半來自有合理的法律,多半來自絕大多數人有適當的教養。打個比喻說.我們畫一條水平的中線。法律主要是防止人落到中線以下,至於升到中線以上,那就要靠教養。如何能夠提高教養?以下另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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