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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二三限權

順生論 张中行 2848 2018-03-20
可用小事明大理。春日放風箏,很好玩。它一吹上了天,搖搖擺擺,放者願意它這樣;可是手裡要握緊線,以便一旦放膩了就可以收回來。再舉個新玩意兒,汽車。靠汽油,馬力不小,從而可以載人,運貨,直到在田野間兜風。做這些事,要有力量;但為了力量不亂闖,司機要有指揮、尤其使之停住的力量。任何為人干點什麼的力量,都要一方面,有力,另一方面,人有限制它、使之不亂來的力。干點什麼是事。事有大小,一般說,小事需要的力量小,限制的力量也可以小;大事就不然,需要的力量不能不大,限制的力量也就不能不大。大之中還包含複雜,比如風箏,力量不大,限制的力量,一條線就夠了;汽車就不成,因為力量加大了,機件就要比較複雜。人事,最大的是國家大事,掌管者力不大,比如抵禦外患,就大難;但這大力也可能用非其地,那有時後果就不堪設想。怎麼樣能夠取得協調,或說獲得保障?問題顯然很複雜。但由要求方面說就簡單明了,是:要想方設法,使受民之權者只有做好事的自由,沒有做壞事的自由。

分辨好壞,在常識範圍內像是並不難;但有時,尤其對付的事物比較複雜的時候,就會意見紛歧。紛歧,不能都對,不得已,就須進一步分辨對錯。進一步,是找更深的理據,這樣一來,願意也罷,不願意也罷,最終必致陷入哲理的泥塘。政治不能超出家常事,當然不能等程朱陸土都點頭以後再做。比較穩妥之法是盡量躲開會陷入哲理思辨的新且大的問題。舉例說,對付人口增長問題,提倡或限定一對夫婦至多生一個,問題不大,理易說,事易行;如果信任幻想或迷信理想,說為了人多力量大,無妨任其自然,或為了優生,應該使生孩子成為一部分身心優秀者的專業,問題就成為新且大,由理方面說會引起大爭淪,由事方面說會引來嚴重的後果。政治是大事,與全國人的幸福關係密切,不當憑遐想,開玩笑。但是,歷史上的千千萬萬件事可證.已佔有無限權力的人最慣於開玩笑,具體說是根據自己的一場夢或夢想.就殿內一呼,全民戰栗。即使范田不這樣大,如秦始皇,一怒,書就焚了,儒就坑了;如清末胡塗狠毒的那拉氏老太太,一怒,戊戌六君子就綁赴菜市口,身首異處了口所以,為了避免這種危險,民授了權之後,還必須有一些措施,以限制權不至亂用。

這限制,總的說,或由精神方面說,是法至上。這精神很重要,它使專制和民主有了明確的界限。專制是人至上,他的口說,甚至幻想,就是法。法,所以全民必須照辦;只有他例外,因為法是他定的,他還可以任意變換。法至上就大不同,掌政權者降到第二位,於是有所做,就不得不向上看看。這上,也由精神方面說,是民。民是最關心切身的養生喪死無憾的,所以,只要有辦法,就不會聽任掌權者為所欲為,以求幸福和安全有保障,至少是不至常常戰栗。 比理論更實惠的是辦法。理想的辦法可能有,其極端者,如無政府主義也許可以算,那是連授權的事也免去,怕在上者會胡來,沒有在上,豈不徹底?可惜這是空想,因為民並不是一律由孔孟的洪爐裡鍛造出來,他們也會胡鬧.所以公眾的事不能不有人管。這里為了不跑到題外,還是說民管,到目前為止,已用的或可用的都有什麼辦法。總的說是由民立法,限定掌權者依法辦事。這有兩種情況。一種,事是例行的,可照舊例辦。行政,事的絕大多數是這種性質的,只要認真辦,不營私舞弊,就不會有什麼問題。另一種,事非例行,尤其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如對外宣戰,對內,化私有為公有之類,要由民批准。

民,人數多,無論是長遠之計,立法,還是臨時,批准某種新且大的舉動,都不能聚於一室或一場,用口說或舉手的形式表決。不能用這個形式,還有個理由,是有關公眾長遠的福利之事,內容都是既專門又復雜的,民,至少是其中的有些,不明底里,尤其是短期內,必難定取捨。不得已,只好用代理的辦法,即委託一些人,代表民處理立法、批准之類的事。這樣的人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能代表人民,二是有代替人民決定大計的能力,人數多少,也由這兩個條件來決定。這些人來於民選,來頭大;組織起來,有決定大計之權。至於名號,可以隨意,一般稱為議會。比喻為大道上試馬,議會沒有奔跑之力,可是手裡握著緩繩,所以就地位說,成為天字第一號。第一號,會不會也為所欲為?不會,因為受兩種條件的製約:一是人數幾百,沒有一個人處在君王的地位.二是任期有限,如果想連任,就不得不向選民表示馴順。總之,議會形式雖然未必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最好形式,卻總當算個授權之後勉強可取的限權的形式。這樣說還可以從事實方面取得證明,是採用這種形式的,掌大權者都沒有發瘋。

議會的作用是代表人民限掌權者之權。限權主要有三種形式。立法,對治人者和治於人者都有約束力,所以這法就必須完美可行。求完美可行,立法者須有廣博的知識和遠見。專由這一點看,議會同時還可以看作民的顧問組織。限權的另一種形式是批准或批駁,這與立法相比,屬於直接了當型,所以限的形象更加明顯。還有一種形式,出於萬不得已,圖窮而匕首現,用投不信任票法,乾脆把權收回。三種限都有確定身分的意義,就是說,這因授而有大權的人只是個管政務的,不是什麼民牧或居領頭地位的救世主。 限權,議會的形式最直接,因為它,至少就理論說,是坐在民旁邊的。坐得稍遠一些,還有可以起同樣作用的。一種是監察機構。與議會相比,監察機構對付的,經常是化整為零,或說由對事變為對人。但是,至少是有些有大權或小權的,如果官至上真變為民至上,就更怕這個,因為不好好乾,一旦鞭子打到頭上,倒霉的將是自己的身家。還有一種是司法獨立,有權,一旦借權胡鬧,犯了法,不管你有多冠冕的烏紗帽,也要對薄公堂。此外還有一種,並不是什麼機構.而是民的自由,主要是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言與行無理,最怕言論自由,尤其見不得天日的,最怕新聞自由。這兩種自比與議會、監察、司法獨立有血肉聯繫,具體說是前者要以後者為後盾。其實還不只是後盾,而是,如果沒有有實力的後三者,就不會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這裡姑且假定有後三者為後盾,以新聞自由為例,那就會有監督的大力量,因為,為了政治生命的綿長至少是安全,就不得不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用力做好事,避免跌跤。

不過,無論如何,權終歸與大力有不解之緣,也就難免失控。算作限權的補充條件也好,還有兩種規定很值得注意。一種是任期有限。這像是告訴受權者,如果有繼續掌權的願望,就要努力做好事,以便下次授權之時能夠多得選票。這也是專制與民主有顯著分別的一個標誌。專制時代,以清朝為例,康熙掌政六十一年,乾隆掌政六十年(實際還要加上太上皇三年),都是任期終身,嗚呼哀哉後才寶座易人,因為他仁都認為這大位是天所授,或列祖所授,權無限是天經地義。往者已矣,變為民主,或只是為了表明民是主,即權之源,就不能不過個時期,拿出選票重新搖動一下,這樣,重複一次上面的意思,受權者為了再一次能夠受權,就只好俯首帖耳,不以天之驕子自居了。另一種規定也許更重要,是,除了民(其代表或依民意而立之法)之外,任何人沒有使用武力之權。說更重要,是因為,如果容許某一個人自由使用武力,民為了活命,就只能山呼萬歲,授權、限權云云就都化為輕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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