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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第四章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

先驗唯心主義(transcendental idealism)是一種哲學態度,這種哲學態度認為由人之心智形成的觀念和概念具有自主存在的性質,並且否認這些觀念和概念只是人們對不斷變化的經驗世界的反映。這種哲學進路的特點是賦予人的智力以巨大的強力和力量,並且認為經驗實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的思想所構設或產生的觀念形成的。先驗唯心主義還傾向於認為,無論是關於現實的知識本身,還是人之心智試圖認識現實所憑靠的形式、方法和範疇,並不是通過感覺經驗在後天產生的,而是先驗的並且獨立於經驗感覺材料的。這種哲學最為極端的表現形式乃是把人的思想變成“宇宙的惟一支柱”。正是在18世紀和19世紀的德國,西方哲學中的唯心主義思潮達致了其發展的頂峰。

把偉大的德國哲學家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公元1724-1804年)劃為先驗唯心主義者是否適當,一直是一個充滿爭論和值得懷疑的問題。我們可以適當地給出如下解釋:康德哲學的主要目的,至少從某些方面看,乃在於試圖調和唯心主義的唯理論(其特點在於思想之於經驗的首位性)與經驗主義的感覺論(以那種認為所有人類知識都依附於感覺認知的觀點為指導)。康德認為,“感覺”是我們關於經驗世界客體的知識的惟一淵源。然而,他同時又認為感覺經驗受到人之心智構造的限制;他認為,人腦包含有一些認識或理解的形式,通過這些形式,飛逝的感覺印像被吸收、協調和整合。在這些人腦固有的認知形式和範疇中,他列出了空間、時間、因果等概念和一些數學命題。他認為所有這些都不是經驗的產物,而是具有知性的觀察者賦予感覺材料的先驗範疇。

儘管康德的科學哲學,一如他在(Critique of Pure Reason)一書中所概括的那樣,很容易被解釋為是經驗主義的感覺論與先驗唯心主義之間的一種妥協,但是,在他的道德和自由哲學中,唯心主義的傾向卻是極為凸顯的。他指出,由於人是經驗現象世界的一部分,因此,人的意志和行動也就服從於牛頓物理學理論中所闡述的因果鐵律,從而人是不自由的,被決定了的。而另一方面,人的內在經驗和實踐理性卻告訴他,人是一種自由且道德的能動力量,他能夠在善與惡之間做出選擇。為了解決自然科學中的理論理性(theoretical reason)與人類道德生活中的實踐理性(practical reason)之間的這種矛盾,康德設想人不僅屬於“感覺的”世界(sensible world)(即感覺認知的世界)而且也屬於一個他所稱之為的“概念的”或“本體的”世界(intelligible or noumenal world)。在這個世界中,自由、自決和道德選擇都是可能的且真實的。康德認為,法律和道德必須被納入概念的世界。同自然法哲學家相反,他否定了所有試圖將道德和法律的一般原則建立在經驗人性(the empirical nature of man)基礎之上的做法,而是力圖從一種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礎之上的先驗的“應然”世界中發現其基礎。在對整個康德哲學進行仔細研究以後,人們會獲得這樣一種強烈的印象,即他將本體的世界,亦即自由與人之理性的世界,視為一個真實的世界,一如“自在之物”(thing-in-itself),而物理性質和因果關係的經驗世界,在他看來,卻只是一種虛幻世界,亦即一種我們通過有色的、有缺陷的眼鏡所看見的現象世界。如果這個解釋是正確的,那麼把康德劃為先驗的唯心主義者就是完全正確的。

自由這一概念乃是康德的道德和法律哲學的核心。然而,他卻對倫理上的自由和法律上的自由作了區分。對他來說,倫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著人之意志的自主性和自決;只要我們能夠遵守銘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麼我們在道德上就是自由的。這一道德律要求我們根據某一被我們希望成為普遍之法的準則而行事。康德把這種道德律稱之為“絕對命令”(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而另一方面,他則把法律上的自由定義為個人對他人專斷意志和控制的獨立。他把這種自由視為人根據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權利。他指出,這一基本權利本身就含有形式平等的思想,因為它意味著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並是他自己的主人。康德非常崇尚人格的內在尊嚴,因此他指出,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僅把他人作為實現自己主觀目的的工具。每個個人都應當永遠被視為目的本身。

康德把法律定義為“那些能使一個人的專斷意志按照一般的自由律與他人的專斷意志相協調的全部條件的綜合”。這就意味著,如果我的行為或我的狀況,根據一般性法律能夠與任何他人的自由並存,那麼任何人妨礙我實施這個行為、或者妨礙我維持這種現狀,他就是侵犯了我的權利。因此,法律可以運用強制力量來對付那些不適當和不必要干涉他人自由的人。正像羅斯科·龐德所指出的,這一法律觀“似乎是16世紀至19世紀佔支配地位的社會秩序的最終理想形式:使個人得到最大限度張揚的理想是法律秩序存在的目的”。 康德的國家理論與盧梭的國家理論是一致的。康德承認社會契約,但不是作為一種歷史事實,而是作為一種理性規定和“一種評價國家合法性的標準”來承認的。康德也採用了盧梭的公意說,宣稱立法權只能屬於人民的聯合意志。他認為,立法者關於什麼構成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意志,是無可指責的,因為它是所有人的聯合意志,而這種意志是不可能對公民個人有任何損害的(Volenti non fit injuria)。

康德認為,國家惟一的職能便是製定和執行法律。因此,他把國家定義為“眾人依據法律而組織起來的聯合體”。國家不得也不必干涉公民的活動,不得也不必以家長式的方式關注他們的利益和個人的幸福。國家應當使自己的活動限於保護公民權利的範圍之內。為了防止形成專制統治,康德要求權力分立。立法權必須屬於人民。如果把立法權交給政府的行政機關,就會導致暴政。司法權應當把那些根據法律應當歸屬於某人的東西裁決給他。但是康德認為,司法機關無權審查法律的有效性。因此,按照康德的觀點,人們的自由和權利只能由立法機關多數的意志加以保護。康德認為,人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抗拒這種意志;而且在康德的政治構架內,人們也沒有權利反對行政專制。 “國家中的最高權力對於臣民只有權利,而沒有(強制性的)義務”。忍受立法權的濫用和不當是人民的義務,即使他們忍無可忍,因為主權者是一切法律的淵源,他本人不可能作惡。由於康德認為只有實在法才具有強制力,所以他為法律理論中的實證主義的興起鋪平了道路。

先驗唯心主義在約翰·哥特利勃·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公元1762~1814年)的哲學中表現為一種純粹的不容調和的形式。對他來講,所有哲學思想的出發點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須是智性人的自我。費希特認為,不僅康德所謂的我們的認知形式,而且我們所認知和感覺的內容,都是我們意識的產物。 “所有存在,即自我的存在和非我的存在,都是意識的一定形式。沒有意識,就沒有存在”。費希特認為,非我,即客體世界,只不過是人之行動的一種目標,亦即行使人之意志的一個領域;而這種意志則能夠型構和改變這個世界。費希特的哲學是一種不受約束的人類能動主義(human activism),它對人之智力的無限力量給予了熱情的肯定。

費希特認為,人之自我為自己確立目標,並且能夠達到這些目標,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理性人的自我是自由的;換言之,人的行動只為其本身意誌所決定。然而,由於人自我處於和其他人的自我的互動關係之中,所以他們各自的自由范圍就必須加以調整和協調。因此,象康德一樣,費希特也把法律視為確使自由的個人得以相互共存的一種手段。任何人都必須尊重他人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要求得到他沒有以同樣的方法給於他人的自由。換言之,每個個人必須在一定的範圍內行使自由,而這種範圍是由其他個人所平等享有的自由加以確定的。費希特強調指出,應當由一般法律來宣布對個人自我之自由的約束,而不應當根據法官的個別宣判來規定,因為個人必須被視為己經同意立法機關所頒布的保護所有人的自由的一般性法律,而不能被認為已同意服從由某個特定法官所做的專斷判決。

費希特在其學術活動的較早時期,就以一種全面而係統的方式提出了他的法律哲學。但是他在自己的整個學術生涯中,卻對其法律哲學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正。在早期階段,他強調的是個人的自由、獨立和自然權利,而在晚期著作中,他則轉向強調民族國家的重要性並證明將民族國家的活動擴大到保護普遍自由的範圍之外是正當的。例如,在經濟方面,他反對自由貿易和自由放任政策,並主張由政府來管理生產和由國家壟斷對外貿易;在政治領域,他也逐漸地背離了他在年輕時代所主張的個人主義。他認為民族國家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的集體實體,並逐漸把個人的主要命運和責任與民族國家緊緊勾連在一起;亦因此,他傾向於用馬基雅維利的政策來統治國家的政治生活,進而結束了他對精神的崇拜。

在喬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公元1770~1831)的哲學中,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發生了從主觀唯理論到客觀唯理論的轉向。費希特主要把理性歸於個人的心智,然而黑格爾則宣稱那種在歷史和文明發展中不斷展現的“客觀精神”(objective spirit),才是理性的主要承載者。他認為,在不同的歷史時代,理性表現為不同的形式,而且其內容也是不斷變化的。黑格爾認為,歷史是一條“永動的河流,隨著它的奔騰,獨特的個性不斷被拋棄,並且總是在那個新的法律基礎上形成新的個性結構”。他提出的一種新觀念,即進化(evolution)的觀念,在法律哲學的歷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黑格爾教導說,社會生活(包括法律在內)的種種表現形式,都是一個能動的、進化的過程的產物。這個過程呈現為一種辯證的形式:它呈現在正題、反題和合題(thesis,antithesis and synthesis)之中。人類精神確立了一個在某個特定時代成為主要觀念的正題,為了反對這個正題,又確立了一個反題,然後從這二者的較量中,又發展出一個合題,因此這種合題是在一個更高的水平上對正題和反題的因素進行調和和吸收的結果。這個過程在歷史中一次又一次地反复展開。

然而,這一能動過程的意義及其終極目標又是什麼呢?黑格爾認為,在豐富多彩且複雜多樣的歷史運動的背後,存在著一種偉大的理想,即實現自由。黑格爾說,歷史並不是以一種一勞永逸的方式實現這一理想的,因為自由的實現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理性的作用雖然經常出現,但不易確認,因為甚至讓邪惡的力量為實現自由這一進程服務,也是“理性的策略”。在這一進化的過程中,歷史上的每個民族都承坦著一項特殊的任務,任務一旦完成,這個民族也就失去了其在歷史上的意義:“世界精神”(world spirit)超越了它的理想和製度,並強迫將智慧的火炬傳給一個更年輕更有生氣的民族。黑格爾認為,世界精神就是以這種方式實現普遍自由這一終極目標的。在東方古老的君主專制政體中只有國王一人是真正自由的。在古希臘和古羅馬,也只有一些人是自由的,而大多數人則是奴隸。只有日爾曼民族首先認識到,每個個人都是自由的,而且精神自由是人的最獨特的特徵。 黑格爾認為,在這一歷史過程中,法律和國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宣稱,法律制度是用來從外部形式方面實現自由理想的。但是值得強調指出的是,黑格爾又認為,自由並不意味著一個人具有為所欲為的權利。在他看來,一個自由的人是一個能用精神控制肉體的人,是一個能夠使其自然的情緒、非理性的慾望、純粹的物質利益服從於其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更高要求的人。黑格爾告誡人們要過一種受理性支配的生活,並且指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權利。他還認為,法律就是增強和保護這種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 黑格爾把國家定義為“倫理世界”和“倫理理想的現實”。這個定義表明,黑格爾與康德不同,因為他不僅把國家看作是一個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機構,而且還從國家這一術語的廣義出發把它視為展現一個民族倫理生活的有機體。這種倫理生活表現在一個民族的習慣、習俗、共同信念、藝術、宗教和政治制度中,簡而言之,它表現在其社會價值模式之中。黑格爾認為,由於個人是融合在其國家和時代的整體文化中的,又由於他是其“國家的兒子”與“時代的兒子”,所以他只能通過國家去擁有他作為一個理性存在的價值和實在,因為國家被認為是民族精神和社會倫理的整體體現。黑格爾說,成為國家的一個成員,乃是個人的最高特權。就其本身而言,個人往往不能清楚地辨識其倫理義務的具體內容,因此這種內容就必須以一種客觀的方式由有組織的社會的生活習慣與方式來確定。 人們常常提出這祥一種論點,即黑格爾是強權國家(the power state)的鼓吹者和現代法西斯極權主義的哲學奠基者。毋庸置疑,法西斯的法學理論家有時在很大的程度上傾向於依賴黑格爾的國家哲學,而人們也可以在黑格爾的著作中發現一些似乎支持這種觀點的文字;這在黑格爾關於國家對外關係的討論中更是如此。黑格爾認為,各個國家在進行外交事務中的主權是絕對的和不受限制的。國家之間的糾紛如果不能通過共同協議來解決,就只有通過戰爭來解決,而與此同時黑格爾又認為戰爭是一種保護國家內部健康和活力所必須的和有益的製度。但是,如果認為黑格爾主張在國內關係,特別是對待公民或國民方面採用極權主義的統治方法,那就錯了,因為他並沒有認為國家所追求的最高目標是擴張統治者的權力。相反,黑格爾認為國家應當為人的精神利益服務,而且從國家最深刻的本質來看,它乃是精神力量的體現。他認為,完關的國家形式是藝術、科學和其他文化生活形式都得到最高程度發展的國家,因為這樣的國家同時會是一個強有力的國家。 黑格爾相當明確地指出,國家應當賦予其公民以擁有私人財產的權利,並且從原則上講,他不傾向公有製。他希望給予個人以自由締結契約的權利。他認為家庭制度具有極高的價值。再者,他還要求用法律來確定和裁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的權利與義務。最後,他給予個人以過私人生活、培養個性、增進其特殊利益的權利,只要他們在行使上述權利時不忽視整個社會的利益。 在黑格爾《法哲學》(Philosophy of Law)一書的前言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句名言:“凡是合理的都是現實的(real),凡是現實的都是合理的。”一些論者試圖從這一陳述中推論出下述論斷,即黑格爾贊同現代極權主義政府。但是,在對黑格爾哲學論著進行仔細研究以後,我們就會發現,對黑格爾來說,只有理念才是真正現實的。他認為,在通向其目標的逐漸的、不懈的過程中,只要歷史事件可以表明是在向著自由理念邁進,即使特定的、也許是無關緊要的事件表現出相當程度的不合理性,那麼歷史就是現實的和合理的。我們絕不應當忘記,黑格爾是一個徹底的唯心主義者。他認為精神高於物質並且信奉人的基本尊嚴。他所讚譽的國家是符合倫理的國家,而不是貶低個人、奴役個人、不顧個人正當要求的國家。因此,黑格爾的哲學包含有大量的個人自由主義成分,儘管他的思想的這一方面有時被他那些(從斷章取義而非上下文的角度看)似乎以犧牲個人而抬高國家的言論弄得模糊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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