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宗教哲學 法律的創世記·從聖經故事尋找法律的起源

第12章 第11章《創世記》的世界為什麼無法無天

《創世記》這卷書可以被視為一個比喻,反映的是在無法無天與依法行事兩個極端之間,大多數的法律制度的崎嶇發展經驗,而這段歷程並非循著直線進行。正如我們在《創世記》裡所見到的,隨著進步而來的是倒退,接著又跟著進步,有時進一步退兩步,接著又像英國《大憲章》與《美國憲法》一般往前跳一大步;有時跳躍的方向卻是往回頭的,像是納粹時期的德國與斯大林時代的蘇聯;有時跨出的步伐看不出是往前或往後,甚至什麼才算進步都沒有定論。世上沒有任何一種制度是依循相同路線來發展的,然而我們卻可從中看出幾個共同的主題,而這些都在《創世記》的故事裡出現。 在《創世記》的世界裡,法律大半是自然法則,沒有積極的目的。一個行為及其因應都是衍生自人類與造物主的天性,而非依據明文規定的準則。法律若以“自然法則”自稱,必然如人性或是神性一般武斷、不定、無法預料、模糊不清,並可做出多重詮釋。人性的相異,就像世上人人面貌各有不同。光是在《創世記》這卷書裡,我們就看到殺害手足的該隱、人權鬥士亞伯拉罕,以及顧家男人雅各等各式各樣的角色。這些角色並未始終如一,每個人在一生中都表現出許多不同的面貌。該隱起初是個冷血兇手,後來成為一座城市的建立者;亞伯拉罕為陌生人與上帝爭論、求情,後來卻不肯為自己的兒子請命;雅各小時候是個性溫馴的乖小孩,後來是手腕玲瓏的權謀家,最後則成為慈愛的父親,給予子孫最有見地和幫助的祝福。

《創世記》裡的人物,就像歷史上各個時代的人一樣,並不共享任何獨特的本性,或甚至擁有共同的特質。這個世界曾產生摩西、耶穌、大希勒爾及史懷哲,卻也帶來希特勒、斯大林、及成吉思汗。因此並不能將其歸結於單一的人生觀。就連《創世記》裡的上帝本性也非單一不變。他是位暴躁、記仇、苛求、小心眼的神,也是位寬容、仁慈、保護生命,甚至能悔過自新的神。 聖經裡的自然法則有什麼明確的內容,恐怕無法從《創世記》裡本性變化多端的人類或其造物主身上推導出來。聖經故事具有開放式文本的特質,並不適於推導出原則統一、條目分明的教條。這些具有多重面向的故事,絕對不會只呈現出某個單一的概念,若是誰想要從這些故事中萃取出某些證據來支持某特定結論,可以說根本不了解這些故事的複雜與智慧。例如,該隱與亞伯的故事,便同時被支持與反對死刑這兩種立場迥異的人所引用,並且他們都在這個引人爭議的議題上請出上帝來支持自己的論點。同樣,在同性戀議題上爭論不休的雙方,也都將所多瑪與蛾摩拉兩城的故事引為自己的佐證。

即使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從《創世記》的故事中得到結論。這個結論就是,必須要有一套大家都同意而且可以執行的行為規範,再加上程序上的保障機制,以防止任意或是不公地運用法律。而《創世記》之後的聖經各卷經文,以及歷代猶太人對於正義公理的執著,都是在處理這樣的需要。在聖經諸法典中,我們不僅從十誡裡得到廣泛的原則和明文規範的行為準則(有些是該做的,有些是不該做的)同時也得到一個指導方針,那就是要積極追求正義公理,雖然那彷彿是一隻遙不可及的聖杯。 最初,所有的“法律”都是因時制宜。有權勢的階級可以對無權勢的階級隨意命令,並加以威脅上帝的第一道命令——不准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就沒有明顯的理由,而且違反人性;而之後的懲罰不但未能言出必行,也不可預料。沒錯,懲罰的不可預料,正可視為權力的來源。上帝對亞當的第一個威脅是“你吃那果子的那天,你就得死,沒錯,就得死。”然而亞當犯錯之後,上帝卻施以一連串言行不符的懲罰。上帝未能言出必行和他無法預測的個性,也顯現在該隱殺害亞伯所受到的懲罰上。這些都是因時制宜式的懲罰,這樣的懲罰並非事先就規定在法律條文中,而是決定於正在發展,卻又常常不夠完備的正義公理的概念之上。

此外,因時制宜式的懲罰還有一個特性,那便是鍾擺現象,不足的反應之後會跟隨著過度反應,直到摸索出適當的中庸地帶為止。嘗試錯誤是採用因時制宜的方式來追求正義公理所無法避免的。上帝僅花了六天就創造了宇宙,卻發現要製定一套司法制度來統治他所創造的人類,竟然困難重重。 因此,我們並不感到意外,上帝——《創世記》時代正義公理的泉源——對於自己如此寬容地對待亞當、夏娃及該隱所犯的過錯,做出了過度的反應;上帝決定毀滅全世界,只饒過一家人與每一種生物各一對。 《創世記》裡那位了不起的上帝,不但從自己的錯誤中學習,還在聖經裡公諸一件事,就是“他並非全知”上帝后悔創造人類,想要重新更改他最初的藍圖;接著他又覺得自己反應過度,於是承諾不會再把善人與惡人一起消滅(至少不用大洪水)最後,上帝明白因時制宜式的懲罰方式,效果並不理想,於是立下一套規則來管轄全人類,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條便是“殺人償命”

也許大部分法律制度的發展過程,都是從因時制宜的規則與程度不當的懲罰,演變到明文立下的法則與輕重合度的懲罰。一般而言,個別的案件會逐漸形成某種“普通法”的一小片拼圖,而這些小拼圖最後將拼湊成具體的法律模式。接著這個模式被正式化,成為某種形式的法條,最後以文字或宣讀的方式公之於世。 已故的大法官布萊克(Hugo Black)曾說過一則故事:有位國王用極為纖細的字跡寫下法令規章,以至於臣子們都難以判讀。這讓國王可以隨意更改法令,以遂行他一時的奇想。布萊克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同僚法蘭克弗特(Felix Frankfurter),也運用不同的意象來表達同一個看法。他把美國縝密的司法制度,拿來與“由坐在無花果樹下的回教宗教法官(kadi)”依各人好惡來判決的法律制度相比。在這兩個生動的比喻裡,布萊克與法蘭克弗特都抨擊人治多於法治的法律制度。

不論身份地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管轄眾人的法條要事先公佈,這樣才能知道什麼行為會遭到懲罰,而什麼行為會受到獎勵;才能確定誰會因而受益,而誰會因此受罰。 可惜想要建立一套能因應所有行為的法律是不可能的。法令規章無論寫得多詳細,總是有漏洞或是引起爭議的地方,而這些只能依據個案來加以修補。由於這些漏洞的存在,我們有時無可避免地也需要人治的輔助。睿智的所羅門王就是人治型司法制度的典範,他見招拆招,隨機應變。不過歷史告訴我們,別奢望每位國王都能如所羅門王那般英明。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有一群立法人員(國會議員)來製定一般的法則,以及一群運用法律的人(法官)將其運用在特定的情況當中。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個基礎,就是要在法治與人治之間取得最適當的平衡。

當代美國法律制度取得平衡的方式,是在立法(制定法規)、執法(執行法規)、司法(解釋法規)三個部門之間,建立出一套相互制衡的體制。所有的美國人都受一部成文的憲法所管轄,該法典如同聖經一般,綜合語意明確的法條(如年滿三十五歲始得擔任總統一職)與文意開放的行為準則(任何人都不容被剝奪法律所規定的“應有的程序”和“平等的保障”憲法之下還有聯邦法、州法、城市法等各級成文法,這些法律都必須符合憲法;另一方面,總統、州長、市長等執法人,則施行這些成文法。至於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則是解釋與運用法律,並且最終經最髙法院審查,以決定是否符合憲法要求。 從這個觀點來看,美國的製度與聖經的製度有許多相似之處。在聖經制度的頂端自然是聖經的經文。聖經就像憲法一樣,除非通過合法程序加以修正,否則所有位階低於憲法的法律均不能與它抵觸。基督教聲稱他們已經以新約聖經修正了舊約聖經。因此,舊約經文中對於不潔食物的明文規定便已廢除。有趣的是,耶穌在“修正”原來那部“憲法”時,用了律師與法官都相當熟悉的說法“不要認為我是來破壞律法……我不是來破壞,而是來成全律法。”猶太人的傳統裡,摩西五經永遠不能修改,不過可以配合階級規則來加以詮釋。依據這個傳統,上帝將口傳的律法書和文字所撰述的聖經一起傳授給摩西,摩西再傳給約書亞與七十位拉比,然後他們再傳給其他人,以繼續傳承下去。最後傳至“編纂《米市納》”的人手上,然後再讓後世子孫研究,並依據“大法庭”(Great Tribunal)所同意的“十三條釋經法則”來詮釋。依據這樣的階級規則,每一代都必須服從上一代更具權威的見解,因為上一代的人在時間上更接近經文的源頭,不過每個人都受到大家一致同意的詮釋方法所約束。有一則著名的傳奇,便是一位拉比不顧上帝發自天上的聲音,而反駁上帝:“我們不管天上傳來的神諭,因為您早已在西奈山寫下律法書。”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誰才有權詮釋現行的法律。

這也是歷史上屢見不鮮的故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馬伯里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的案例中,聲稱他們有權打倒任何不合乎憲法的法條與法令。這就像是那則傳奇故事的現代版本。正如拉比們強調自己有權詮釋律法書,大法官們也強調自己有權依照當時的需求與現實的狀況,來詮釋那部歷久彌新的憲法。我曾聽大法官們主張,制定憲法的人之所以納入開放式的詞語,目的便是為了讓憲法能夠永遠接受新的詮釋。今天,爭論最激烈的焦點在於,究竟大法官該不該自稱知道那些憲法制定者的模糊難解的“最初意圖”而被“來自天上的聲音”所約束;還是他們應該把憲法詮釋成一部活生生的法典,能夠適應時代的變革。我也曾聽過拉比們對聖經提出同樣的論點。

《創世記》從威權獨斷走向伸張正義公理的過程中,已包含這些歷久不衰的爭論種子。追求公理正義這條路自古便是曲曲折折,而且總是反映出人類旅程中無法避免的蜿蜒崎嶇。在《創世記》裡,我們看到因時制宜的管製手腕,接著出現一些粗糙的法律條文可供遵循,之後出現更加隨機應變的管製手腕,接著普通法才逐漸發展起來。在這樣的過程當中,穿插著討價還價、合同、契約、測試、考驗、情勢轉變,以及其他與法律制度形成有關的各種狀況。同時,我們也看到對權威的挑戰、違規、欺騙、食言、協商、法律技巧,以及人與法律制度互動時的各種現象。 失控的犯罪率、大洪水、不再降下洪水的承諾……經過一個荒腔走板的序曲之後,上帝與亞伯拉罕立下契約,改變了雙方的地位:上帝變成立憲君主,以法規來約束自己,並賦予他的子民亞伯拉罕一個契約合夥人的特殊地位。接著,上帝彷彿發現這個新的法律安排有其限制,於是對亞伯拉罕實施兩個看似矛盾的試驗。

亞伯拉罕輕鬆通過第一個試驗,於是在猶太教的普通法裡立下了這個原則:如果上帝違反了正義公理,我們不但有權而且有義務向上帝據理力爭。上帝后來命令:“正義公理啊,正義公理,才是你們該追求的。”(Tzedek,tzedek,tirdof.)原文中的tirdof直譯是“緊追在後”就是要永無止境、持續追求下去的意思。但是,正義公理並非是可以達成且不會改變的概念,而是一種不完美的過程。正如同“為自由奮鬥,隨時都會遭受失敗”因此對正義公理的追求是個永遠無法結束的任務。重複一次的tzedek在此不但可以理解為人類的正義公理,也可以理解為上天的正義公理。 Chutzpah k'lapei shemaya,也就是指人類不但對塵世間的居民要求正義公理時表現出堅定的立場,就連對統治天國的上帝,也要有此堅持。上帝樂意接受自己絕對的權威有其限制,他曾向天使自誇:“我子女的口才勝我一籌呢!”

不過這些限制也有個限度。人類可以跟上帝爭論,卻不能拒絕服從他直接下達的命令。就像一個軍人可以與指揮官爭論作戰計劃,卻不能拒絕服從符合軍法所下達的命令。因此,為了試驗亞伯拉罕對於契約裡這項原則的操持情況,上帝給了他一道對於任何人都是最艱難的直接命令,那就是把自己的愛子獻為燔祭。這裡我們看到一場正面衝突,一方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範,另一方則是立法人上帝親口下達的一道因時制宜的命令。 亞伯拉罕具有的契約合夥人的特殊身份,其實是把雙刃劍——上帝給了亞伯拉罕特別的權利(他可以直接跟上帝爭論);不過他對上帝也額外多負擔一些義務,那就是他不能拒絕上帝直接下達給他個人的命令,即使這個命令違反了上帝為其他人所立下的通則。克爾凱郭爾指出一個矛盾信仰“讓”那單獨的個人……地位高於全宇宙。亞伯拉罕代表信仰,(並且)他行動的力量,是來自於一個荒謬的特質;而這個荒謬的特質正是因為他是一個人,地位卻高於宇宙。亞伯拉罕所具有“信仰騎士”的特殊身份,既有好處,同時也是一個重擔。 身份地位所扮演的角色,在整捲《創世記》裡到處可見,在羅得的故事裡就凸顯出,上帝之所以饒他一家不死,至少有部分原因在於他是亞伯拉罕的近親。後來,身份地位的影響力,便日漸不如一個人的行為與意圖,這也是法律制度發展的一種模式。 把《創世記》當成正式法律制度建立之前的一部司法發展史來閱讀,有助於解釋為何書中故事充斥著罪犯、罪惡、欺騙、復仇、懲罰以及其他的惡行。法律便是從惡行與處理惡行的過程當中衍生而來的,普通法是建立在人類錯誤而非正確的行為之上。那是一連串的故事,記述人類如何處理彼此行為的疏失。打開任何一部法典,從最古老的盎格魯——撒克遜法典、卷帙浩瀚的羅馬律法、《猶太法典》裡的爭論案例,到最髙法院的裁決,你會讀到許多冤屈。伸張正義公理的普通法總是建築在冤屈之上。公正的行為所引起的反應,在程度上絕不會如違反正義公理的行為那般強烈,因此,正義公理誕生於《創世記》的冤屈之中,並不會如乍看時那麼弔詭。 其實,把《創世記》與基督教的聖經及回教的《可蘭經》做對比,三者之間的差異並沒有那麼難以理解。後兩部經書跟《創世記》相比,都較少處理法律發展的課題,因此並不需要把焦點放在故事主角所經歷的冤屈之上。到了耶穌的時代,律法早已行之有年,就耶穌的觀點,那套律法甚至已經流於僵化,其中需要仁慈、恩惠與法條的活用。耶穌以行善與義行,指出一條路來超越猶太律法的僵化。 對於晚耶穌五百年的穆罕默德,我們也可以提出相同的論點。因為《可蘭經》在律法方面,相對而言是較為晚近的製度,它是建立在猶太教與基督教聖經的基礎之上,自然比新約聖經所處理的層面更為廣泛。而且穆罕默德也能以身作則,不顯露《創世記》裡的人物所表現出來的人性弱點。 這種詮釋也有助於消弭《創世記》裡的上帝,與後來幾部神學經典裡的上帝之間的差異。既然上帝是最終的立法者,是所有法律與正義公理的體現,而且《創世記》是法律最初發展的起點,所以《創世記》的上帝是發展中的上帝,是一位如同早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會犯錯且承認錯誤的上帝,在嘗試錯誤中學習。之後的基督教聖經與回教《可蘭經》裡的上帝,則是近乎完美的上帝,正如他的律法已較為完美,而他手下的英雄也是更為完美的英雄。 《創世記》裡的凡人,也在嘗試錯誤中逐漸了解正義公理的觀念。在伊甸園裡,正義公理的觀念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存在。上帝統治伊甸園,有如一位善意的專制君主統治他順服的子民,或是如一位牧羊人管理他溫馴順服的羊群。既然亞當與夏娃尚未嚐到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實,因此他們既不需要所謂的正義公理,也不需要羞恥心;羞恥心是做錯事能夠認錯的心,是正義公理的先決條件。人類一旦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實,知道如何分辨善惡,便明白他們有選擇的自由。然而這樣的自由包含著一種可能,而這種情況也確實會發生,就是人類有可能選擇惡的一1方。如果做壞事不必付出任何代價,人類很有可能寧可作惡而不願行善,因為作惡所能立即嚐到的甜頭,總是遠遠超過善行的回報。 因此,當上帝俯瞰發生洪水之前的無法無天的世界時,才會看到“地上的人類惡貫滿盈,終日所想的全是惡事”所以這是法律與秩序該來的時候了。大洪水過後,上帝立下第一條律法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所流。 ”值得一提的是,聖經裡第一條禁止殺人的律法,卻要視當事人的身份地位而定,並不能放諸四海皆準。上帝說“凡殺死該隱的,將受七倍懲罰。 ”諷刺的是,第一位受到免於殺害危險的法令所保護的人,本身就是一個殺人兇手,只因他害怕遭到報復。 後來上帝對挪亞宣布的那條法則,讓人類依然可以在善惡之間自由選擇,不過這時候,選擇附帶了後果。換言之,上帝最初兩次的實驗都失敗了。他的第一個實驗——伊甸園,是個沒有善惡知識的世界。那是個田園詩般的世界,人類絕對服從上帝的意志,完全不需要正義公理、羞恥心或法律。然而,依照上帝形象所創造出來的人類,卻抗拒這種無知的幸福,他們仔細思考了人生,寧可有權在善惡之間做選擇,也因此他們罪有應得地被逐出伊甸園。因為知識與詩歌般的伊甸園,實在格格不入。 上帝的第二個實驗是一個可以選擇的世界,卻不須承擔可想而知的後果,因此沒有所謂的正義公理可言。上帝希望已經知道善惡之別的人類,在沒有獎善的承諾或懲惡的威脅之下,能夠擇善棄惡。可惜他不久就發現,作惡的本能,也就是yetzer ha——ra的力量太過強大,光讓人類有選擇的能力並不足夠。 上帝的第三個實驗同樣是一個可以選擇的世界,不過這次要承擔選擇之後的結果,也就是已經訂定了略具雛形的法規,誰要是違反就要承擔嚴重的後果。上帝與挪亞的契約開啟了這場實驗。最後上帝發現,他與挪亞訂定的簡單契約,雖然輔以數條最基本的法規,仍不足以用來統轄上帝與人類,以及人與人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因此他覺得有必要與亞伯拉罕建立更為縝密的契約,並教導契約合夥人要秉公行義。這件事成為《創世記》里普通法誕生的起點,在這個過程中,上帝測拭各個族長,好讓他們的傳人知道如何伸張正義公理。他有如一位好老師,威脅學生要不分無辜與有罪都一併剷除,挑戰並刺激學生的良知。而亞伯拉罕對這項威脅的響應第11章〈創世記〉的世界為什麼無法無天173是,與其這樣,還不如讓有罪的人與無辜的人都可免於一死。亞伯拉罕的理由也許有瑕疵,不過他直覺的看法卻切合真理。後來,這樣的觀點還會發展得更加完備,但是在這裡已經有了好的開始! 《創世記》的奧妙之處,就在於它精確地反映出在一個法律制度尚未成形的時代裡各個文明的歷史。 《創世記》讓我們看到一個沒有法律的世界,而那卻又不是一個完全無法無天的世界。從某個角度來看,《創世記》是普通法的起源,把接二連三因時制宜的命令、威脅、懲罰、獎賞、試驗、報復、祝福、詛咒、討價還價、承諾、欺騙、變卦、後果以及人生的故事,這一切的一切結合起來,形成了聖經往後各卷書中許多成文法規的基礎。說真的,這些法規的所有重大的法學基礎,都可以在《創世記》裡找到;而那些貫穿、《民數記》、《申命記》關於正義公理的主題,《創世記》均以故事的形式而非條列的方式,全部加以涵蓋。在下一章我們就會明白,後來的法律條文的解釋及成立與否,《創世記》的故事都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註釋: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