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宗教哲學 法律的創世記·從聖經故事尋找法律的起源

第9章 第8章底拿遭強暴——她的兄長行凶報復

利亞與雅各所生的女兒底拿外出,要去見當地的女子們。那地方的主人,希未人哈抹的兒子示劍看見她,就拉住她,與她行淫、玷辱她。示劍為這位雅各的女兒傾心,愛上了她,並甜言蜜語地安慰她。 於是示劍對他父親哈抹說:“求你為我聘這女子為妻。” 哈抹跟(雅各與其眾子)商議說:“小犬示劍愛上令嬡,請成全他們的婚事!與我們結為親家,你們把女兒嫁過來,也可以娶我們的女兒,與我們同住吧!” 雅各的兒子們心生一計,便回答示劍與其父親說我們不能把妹子嫁給沒受割禮的人,因為那是我們的恥辱!我們只有一個條件:“若你們所有的男丁都受割禮,和我們一樣,我們就把女兒嫁給你們,並與你們同住,成為一家人。” 哈抹和他的兒子示劍喜歡這些話……於是凡從城門出入的男丁都受了割禮。

到了第三天,眾人正在疼痛,雅各的兩個兒子西緬與利未,也就是底拿的哥哥,趁眾人最想不到的時候,自帶了刀劍來到城中把所有的男丁都殺了,又用劍把哈抹與示劍殺了。然後把底拿從示劍家裡帶走。 雅各的兒子們因為他們的妹子受了玷污,於是就踩著遍地橫屍,擄掠那城。奪了他們的羊群、牛群、驢子、財物與婦孺,把城中所有的一切洗劫一空,每一戶房舍都不放過。 雅各對西緬與利未說:“你們給我惹禍,讓我在迦南人與比利洗人住的這一帶蒙上臭名。我人丁單薄,他們必然聚集來殺我,我和全家的人都必滅絕!” 他們只是回答:“難不成讓妹子被當成妓女?” 《創世記》第三十四章 對強暴底拿的人及其族人所施加的私刑式懲罰,闡明了整部聖經與每個司法制度所面對的基本議題:個人責任與懲罰,抑或集體責任與懲罰。

其實,在底拿的故事之前,這個議題就已浮上檯面,如大洪水淹沒世界、所多瑪城被毀滅,以及所有男性與女性都要因亞當夏娃的罪受到集體懲罰,不過這些都是直接出於上帝。而底拿的兄長對強暴妹妹的人及其所有的男性族人,施以私刑懲罰,則是純粹從人的角度來凸顯這個議題。底拿的兄長誘騙強暴者及其族人接受割禮,然後趁對方傷口未癒時,殘忍地將他們殺害,並奪取他們的婦孺與財富。正如前一章所提到的,雅各雖然譴責兒子們的所作所為,不過卻不是從道德的角度;雅各所煩惱的是他們這樣的行為,將有損他在附近各族眼中的形象,而且可能會遭致報復。雅各的兒子違反了雅各小心謹慎的原則,那就是對於比自己強大的對手,要以詐術智取,而不訴渚武力。

底拿的事件與整個《創世記》的發展並無關聯,而她在以後的章節也再沒有出現過,我們對底拿後來的遭遇並無所知。 《米大示》中有個篇章說她懷了孕,所產下的女嬰成為約瑟的妻子,不過並沒有任何經文支持這個臆測。聖經裡也沒有任何論述,說明底拿是否同意其兄長的行為,而令雅各擔憂的報復也沒有發生。這個故事唯一的下文,是當雅各臨終之時,曾回想起兒子西緬與利未無法無天的行徑以及他對他們所作所為的憤怒。然而,為什麼這則單獨的小故事會被收納到聖經之中?我們要從底拿兄長的殘忍報復以及雅各避重就輕的指責裡,學到什麼教訓? 有幾位辯護律師型的解經家立刻為雅各及其兒子的行為找到正當動機。他們指出經文上記載著:“那些兄長毀滅了'玷污他們妹妹的城市'。”因此顯示該城所有的居民多少都有些罪過。就連經常質疑聖經中一些人物的行為是否失當的邁蒙尼德,都主張所有被殺的城民都有罪,因為他們沒有把強暴底拿的人繩之以法。邁蒙尼德引用挪亞律法為證,根據某些解經家的看法,該律法嚴禁七種特定的行為。

不過,這個論點有幾個問題。第一,強暴並不在挪亞律法所嚴禁的行為之列,因此邁蒙尼德只好把示劍的行為勉強解釋為“搶劫”這對女性是種污辱,因為如此一來,就把女性給物化了。第二,挪亞律法對於默許甚至是包庇罪犯的過錯,並未定以死罪。第三,就連更為嚴峻的猶太法令,也不會將強暴未出嫁少女的罪犯處以死刑。第四,就算他們罪該致死,他們也有權要求該有的司法程序。奈蒙尼德雖然不同意邁蒙尼德的論點,不過卻同樣主張那些人該死,因為他們“壞透了”所以“沒有活命的權利”應當褫奪生命權。 最後,最諷刺的是,被害者在被殺的時候算是猶太人,因為他們都受過割禮了。這讓某位憤世嫉俗的拉比下了這樣的結論西緬與利未要他們自行進行割禮,是因為“如果被殺的是猶太人,沒有人會在乎!”

許多傳統的解經家似乎都假定,任何人只要惹上帝、族長或族長的兒子發怒,他就有罪。凡是被懲罰的一定有罪!而受到嚴厲懲罰的人,更是罪大惡極。我記得有一次,我為了被限制出境的俄裔猶太人四處奔走時,在蘇聯的勞改營裡流傳著一則笑話:有位犯人問另一位犯人,他做了什麼事才會被關十年? “我什麼也沒做,”被問的人回答。 “你少騙我了!”問的人反駁什麼都沒做的話,頂多只關個五年! ” 假如解經家先入為主地認定,聖經故事裡的主角不管做出什麼事情都一定有道理,那麼就必須在這些被主角殺害,或是用別的方法不當懲罰的人身上挑毛病。這種“怪到被害者頭上”的辯解方式也有不同的版本,那就是一些傳統的解經家看待約伯的觀點。約伯的朋友就認定約伯一定是犯了什麼罪,才會受到這麼嚴厲的懲罰。傳統的解經家認為,就連拔示巴的丈夫(大衛王派他到最危險的前線送死,好奪娶其妻)也一定是做了什麼天地不容的事情,才使得大衛王如此對待他。這種倒果為因的思考方式,導致了“所有的災難都是受害者自己的錯誤所造成”的想法。美國政治人物布坎南(Patrick Buchanan)曾說艾滋病是上帝對同性戀者的天譴,而極正統派的猶太教拉比則認為,納粹大屠殺是上帝在懲罰那些吃豬肉的猶太人。

有些當代的解經家甚至嚴禁對聖經裡的偉大人物進行批評。不管那些聖經裡的偉大人物做了什麼,我們都得在其中找出美德。在口耳相傳的《猶太法典》裡,曾有位智者直截了當地說,認為大衛王強奪人妻有罪是錯誤的看法。幾年前,以色列議會爆發肢體衝突,因為勞工部長認為大衛王的行為動機並不純潔。奈蒙尼德反對這種聖人化的觀點,聲稱:“我們的祖先亞伯拉罕無意中犯過更嚴重的罪,因為他害怕自己性命不保,就讓自己的髮妻險些失節受辱。” 不過,即使那些傳統的解經家想對聖經裡的偉大人物吹毛求疵,也總是找得到開脫之詞。現代東正教解經家史洛姆·瑞斯金拉比(Rabbi Shlomo Riskin),把奈蒙尼德的觀點放在可接受的宗教條件下:

(奈蒙尼德)大可相信,當我們能認同聖經裡的人物,並且仍不忘這些偉人依舊是凡人,同樣得對抗遍布在我們人生每一步路程上的諸多困難與誘惑(有時他們也無法加以克服)之時,我們才能真正把他們當成我們的典範,從他們身上學到經驗…… 的確如此,“從字面上的意義”來閱讀聖經的確是不容易。律法書把聖經中的男女主角描繪成複雜、平凡的人,他們有時能達到精神上的崇高境界,也因為妒恨而墮落;他們可能會犯罪,然而總是有某些精神元素讓他們能夠超越自己的弱點,完成偉大事蹟。正因為他們曾經歷過一番天人交戰,才讓他們值得推崇,也因此才有可能讓我們效法。 猶太解經家們則認為:“越偉大的人,其邪惡本性則越強大。”而他們之所以偉大,就在於能夠克服其強大的邪惡本性。心理學家拉帕波(David Rapaport)就摩西的一生,在《米大示》中提出下列一段對於這個主題的詮釋。

法老王還沒嚐到瘟疫橫行之苦時,派他的宮廷畫師畫一幅他未來敵人摩西的肖像。法老王接著把畫像拿去給面相師們看,要他們分析摩西的長處與弱點何在。眾人細看了畫像之後,都認為摩西是個軟弱虛榮的人,不論是要威嚇或吹捧他都十分容易,他根本不是法老王的對手。後來摩西讓法老王束手無策,吃足了苦頭,法老王命眾畫師與面相師前來,並說道:“若不是畫像畫得不好,就是面相看得不對!”他大吼。後來摩西來見法老王,要求解放猶太人,法老王請他決定到底是畫師還是面相師失職,以便把失職的人處死。摩西回答兩者都正確“我的確生性軟弱而虛榮,那是我天生的特質,不過我費了許多工夫加以改正。” “聖經裡的偉人完美無缺,不可能做出傷天害理的事情,因此被他們傷害的對象,一定是罪有應得。”這樣的觀點跟真實人生與猶太教聖經並不相符。摩西五經就如同所有偉大的文學作品一樣,認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是完美無瑕的;也正是這種認知讓摩西五經能夠歷久彌新、影響深遠。聖經裡的偉人也會犯錯、感情用事或犯法破戒;他們常常會對自己所犯的罪過與罪行自圓其說、加以否認或隱藏。不過,聖經卻不會對於這些缺點視而不見。就像幫十七世紀英國政治家克倫威爾畫肖像的那位畫家一樣,聖經經文是不會放過任何“疣痣與缺陷”的。

有些解經家認為,遭西緬與利未報復殺害的人一定是犯了什麼罪。這種看法傳達了一個嚴重曲解正義公理的觀念,因為這樣的觀念認為是非對錯與身份地位有關,而與行為無關。假如做某件事的人是族長、族長的兒子、先知、國王或其他重要人物,那麼接下來便是合理化他們的所作所為,而不管當中會造成多少冤屈(這點用在上帝身上更是如此,他當然不會犯錯)辯護律師型解經家的職責,便是想出這些大人物的所作所為為什麼正當,而非是否正當。依理類推,若是偉人對小人物做了什麼慘無人道的事,表示後者一定是罪有應得。 以身份地位來論正義公理的方式,在歷史中屢見不鮮,當然不是猶太人或解經家的專利。 “國王所做的一切都是對的”是普通法的原則。以身份地位來論是非對錯,曾經常被拿來對付猶太人或者有猶太血統的人。早期基督教的神學理論認為,迫害猶太人,不管是大規模的反對運動、宗教審判、大屠殺或是種族隔離,總是可以用那個雙重的集體罪惡來合理化,那就是猶太人反對並且殺害了耶穌基督。對納粹而言,猶太人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壞事,據說在今天的波蘭,只要有什麼壞事情發生了,大家還是認為“這一定是猶太人在搞鬼”正義公理的必要條件是,有罪與否要以公正評量該對象的行為和意圖來決定,而非視其身份地位而定。無法認清聖經裡的偉人也會做錯事的解經家,其實是自毀正義公理的長城。我們必須開明地思考一件事:遭到西緬與利未用計屠殺的那些無辜城民,有可能跟這幾千年來遭到集體報復與迫害的猶太人一樣無辜。我們不該尋找或捏造一個能自圓其說的理由,來為這樁慘無人道的大屠殺脫罪;我們也不該滿足於雅各對·行凶報復的兒子避重就輕的責罵。如果聖經故事可作為教導正義公理的教材,那麼我們就必須從道德的立場,譴責西緬與利未的屠殺暴行,同時,再退一步理解他們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怒火,讓他們做出這種傷天害理、株連無辜的報復行為。

聖經當然了解人性中對複仇的衝動。在後來的法典當中,有個極為微妙而創新的觀點,上帝命令摩西:“指定……幾座城市作為庇護城……讓過失殺人者可以躲避其中。”蓄意殺人的兇手並不能到這些庇護所逃避“討回血債的人”但若是因過失而致人於死的人,則有權在這裡接受保護,等待苦主的報復之火冷卻。因此,聖經認為報復過失殺人的衝動與報復蓄意殺人的衝動可能一樣強烈。對苦主來說,蓄意或無意有時並沒太大的差別,他們鍾愛的人已經喪生,而造成其死亡的人是罪有應得,理應償命。 每次我為凶案罪犯從死刑的謀殺罪,爭取到監禁的致人於死罪,總會聽到這類吶喊。我永遠忘不了那粧殺夫案:“我的客戶因射殺親夫被判謀殺罪;我在上訴中提出死者有長期虐妻的事實,因此為她減刑到致人於死的刑罰。當我結辯時,有位老婦向我走來,拿出一張照片給我看這是我兒子,由於你的客戶,我永遠再也見不到他了。她也應該承受我的痛苦。”我能體會為什麼苦主家屬會怨恨我為奪走他們親人的罪犯減輕刑則,然而體會未必等於有理。 聖經想辦法保護過失較輕的殺人者,讓他們到指定地點躲避一段時間,以免於苦主復仇之火的傷害。假如殺人者離開庇護所而遭苦主發現並殺害,“那麼復仇者並不負任何殺人的罪責”聖經認為複仇者殺人雪恨時,“心中的血炙熱沸騰”其罪輕於冷血謀殺。這樣的真知灼見後來成為聖經法典的基本原則。最初源自《創世記》的故事,殺人行為分為冷血殺人、熱血殺人及溫血殺人等不同等級。 底拿的兄長屠殺哈抹全族,則是介於熱血報仇與冷血制裁之間。就前者而言,我們可以理解,這些兇手是因處子之身的妹妹受到侮辱而怒不可遏;就後者而言,則是因他們的行為需要計劃周詳的詭計,甚至不惜利用猶太人的神聖儀式割禮來實行。 (《米大示》有個篇章甚至覺得,他們的行為讓那些可能皈依猶太教的人因為必須接受割禮而覺得無法完全信賴猶太人。)此外,聖經的敘述裡也沒有把底拿究竟受到什麼污辱與她個人的意願交代清楚。底拿就像許多《創世記》裡的女性,從苦難開始到結束,全無留下只言片語。 我們從來沒聽到強暴受害者本人的聲音,這點並不奇怪,因為在聖經的時代及其之後的漫長歲月裡,強暴被視為是一種加諸受害女性父親、先生或未婚夫的罪行。聖經裡有這麼一段話:“假如男人遇到尚未婚嫁的處女,並脅迫她屈服於肉慾,這個男性所當受的懲罰,是支付女方父親五十枚銀幣,並娶該女為妻而且永遠不得離婚。”這種懲罰的理由是,玷污處女等於毀損女方父親的財物,讓她在婚嫁市場裡價格滑落。強暴者必須付錢補償女方父親,並解除女方父親有未嫁女兒的負擔。弔詭的是,根據聖經的觀點,強暴者之所以必須受到懲罰,是因為他“貶低”了女性。 為了不讓各位懷疑聖經裡強暴事件的真正受害人是誰,請比較受害人未許配或是已許配這兩個狀況有什麼差異。若是前者,罰強暴者五十枚銀幣並娶該女為妻;若是後者,竟然是將強暴者處以死刑。此外,假如已許配的處女遭強暴而未呼喊,也要一併處死,因為她若不曾抵抗便等於同意,因此違背了她的婚約。 這種以男性為中心來看強暴事件的態度,長久以來還是一直陰魂不散。近至一九六四年,佐治亞州最高法院描述強暴這種罪行違反了“全人類最珍貴的特質”也就是女性的“純潔”那種特質會因為強暴而“終身污損”一九九二年,俄亥俄州法院引用一七〇七年的判例,形容通姦是對丈夫的財產最為嚴重的侵害。 對於底拿事件裡的曖昧部分,我們必須以這樣的父權體系背景來了解。有些解經家認為,最初示劍與底拿兩人都有錯。就如《米大示》有一篇章提到: 雅各與眾子在書房裡專心研讀律法書,底拿卻外出看載歌載舞的女人,那些是示劍所僱……來誘她出門。 如此的論述把猶太男性塑造成彬彬學者,非猶太男性塑造成詭計多端的登徒子,而猶太女性則是容易上鉤的獵物。 有些拉比怪罪底拿隨隨便便就走出父親的營帳。有位拉比暗示她:“外出時穿得像個妓女。”有些則認為,要是她能像個守婦道的女子留在家中,“不就什麼事也不會發生”“不過誰叫她是女人。”《米大示》有個篇章解釋“女人總喜歡到大街上去拋頭露面。” 不管是什麼原因,底拿並沒有留在家中,結果就出事了。而究竟是出了什麼事,也是解經家們廣為爭論的課題。大部分的人都同意,示劍與底拿最初的接觸,是示劍不顧底拿的反抗而強行侵犯。拉希認為底拿遭到雞姦;而伊本·埃茲拉則認為是一般的性交,但因為女方仍是處子之身,所以算是侵犯。 不管最初示劍與底拿相遇是什麼光景,接下來兩人之間又是以什麼樣的方式互動,就更加曖昧不明了。我們知道示劍對底拿的態度:他愛她,為了娶她什麼事都願意做;我們還知道示劍對底拿“輕聲細語地安慰”她在他家中住得安安穩穩。不過,由於底拿從來沒開口說話,我們只能猜測,她究竟怎麼看待這位最初侵犯她,接著安撫她,最後為了娶她而接受割禮的男性。 “輕聲細語地安慰”這樣的說法,暗示了雙方的態度,顯示底拿聽了示劍的話就平靜下來,不過關於她的反應則是從來都沒有明確的敘述。 《米大示》有個篇章則危言聳聽女人要是跟沒割包皮的男人好過,就再也離不開他! ”這則早期的陽具戀慕情結的論述,顯示底拿的確自願留在示劍身邊,而且未必只是因為他的言語安慰而已。 強暴者對受害者好言相慰,是今天常有的情況,特別是在熟人強暴的事件當中;好言相慰是強暴者防止受害者報警最有效的方法。我們都知道,愛打老婆的人常在事後對受害者甜言蜜語,答應絕不再犯,結果我們只看到老戲碼一再重演。當然也有可能底拿根本不吃示劍這一套,因為她知道那隻是要她乖乖就範的手段。換個角度來看,也許示劍強暴底拿,只是展示他們那一族人原始的追求儀式,是一種暴力而且男尊女卑的習俗,這是從古至今都常見的事。儘管一切以暴行開始,也許後來示劍真的愛上底拿,也安撫了她,但是我們永遠無從得知真相,因為我們聽不到底拿的說法。 至於西緬與利未知不知道,或甚至在不在乎妹妹對示劍的態度,也同樣無從得知。示劍不曾獲得那些擁有底拿的人的同意,便強加佔有,就已經侵害了那些人的榮譽。是非對錯,當然也因為有這麼多的未知而無法定案。也許這些兄長是將妹妹從這段女方不願、男方硬上的婚姻中拯救出來;然而,假如他們是把妹妹從她所愛的男人身邊綁走,還殺害男方全族,那就另當別論了! 聖經只告訴我們,這些做哥哥的就是不能忍受妹妹被人強暴卻只收遮羞費,並把妹妹嫁過去就了事,他們認為這成何體統! “難道讓妹子被當成妓女不成?”他們鏗鏘有力地反問。事實上,聖經本身正是以那樣的方式,來處理尚未許配的處女遭強暴的情況。在底拿的故事裡,示劍族人所提出的彌補方式,非常接近後來聖經法典所規定強制執行的罰責,那就是付款給受害者父親並娶受害者為妻。他們所提的解決方案,正是聖經後來的法令,那為什麼這樣做還得遭到滅族的懲罰?更何況這些氣不過妹妹被當成商品的兄長,後來竟以類似的方式對待小弟弟約瑟,將他賣做奴隸。 《米大示》有一個篇章,談到雅各給他兒子們的祝福,就釐清了其中的矛盾: 呂便受完祝福之後便退去,雅各喚西緬與利未到他身邊,對他們說了這些話:“你們是底拿的兄長,卻不是被你們販賣為奴的約瑟的兄長。因此你們用來殺害示劍的武器,是不義之劍!你們有什麼資格拔劍呢?” 聖經中另一處則是以不同的語氣來看待此事。就在底拿的事件之後,雅各在他的臨終遺言裡提起早年的事情 西緬和利未是這樣的弟兄,靠不義之劍所連結的血緣! 我的靈啊,不要與他們同謀,我的心哪,不要與他們聯絡! 因為他們因怒火而殺害人命! 因為他們恣意砍斷牛群腿大筋。 他們的怒氣暴烈可咒;他們的忿恨殘忍可詛。 我要他們在雅各家里分開,散落在以色列各地! 雅各在垂死之際對西緬和利未提出責備。此時,他女兒底拿遭到強暴的怒火與兒子的報復心都已冷卻,更凸顯出他對於濫用私刑的譴責。儘管如此,西緬與利未兩支族人卻昌盛繁榮,其中利未人後來還專職祭司,成為神職人員。 這個故事就像“看墨潰說故事”的心理測驗,每一個時代都重新詮釋過,以符合該時代的狀況與需求。事實上,對於底拿的故事,特別是那兩位行凶復仇的兄長究竟是有罪或無辜,歷代都有立場迥異的說法。在聖經的時代,部族間的暴力與報復是一種常態,西緬與利未的行為便被讚美為主持公道。在接下來的年代裡,法令規章逐漸形成,雅各的譴責便顯得重要。後來,異族通婚成為關注的焦點,大家便認為這則故事是譴責異族通婚,示劍強暴底拿這件事,反而不如他後來想娶她來得嚴重。 在納粹對猶太人大屠殺之後的時代,有些人卻走回頭路,他們讚美西緬與利未掌握了執法大權:“在戰後的聖經學術界,浮現出一個清晰可見的修正主義路線,認為西緬與利未才是真正的'英雄',而非雅各……因為他們拿起武器,為妹妹遭到玷污而向示劍討回公道。”西緬與利未是真正的英雄,他們堅持理念與絕不妥協的態度,讓他們成為故事裡最複雜、最生動,而且最引人人勝的人物。 我們並不意外,這段底拿的故事被狂熱分子用來支持自己的報復行為。一九九四年,一位名為古德斯坦(Baruch Goldstein)的猶太醫生,在約旦河西岸的希布倫殺害了二十名回教徒,便是以這個故事為其理由。同樣,回教與基督教的極端分子都引用這段經文來支持他們的殺人行徑。今天,有些女性主義者認為底拿的故事能以不同的觀點來探討強暴的恐怖,有別於聖經里後來出現的法律。她們並沒有為滅族行為脫罪,只是讚美底拿的兄長,至少比那些後來要求強暴犯付遮羞費給“真正”受害者(女方父親)的立法諸公更了解強暴所帶來的羞辱。 聖經在道德這個主題上未下定論,這是它的偉大之處,也是危險所在。因為在經文上留有許多空間,所以聖經能夠歷久彌新,隨著時代的變遷而產生新的意義,讓後代重新加以探討。而也正是因為這樣的特質,讓聖經的故事可能被惡魔,或者該說是惡人,用來開脫他們最惡毒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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