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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卷二十

日知录 顾炎武 14441 2018-03-20
非三公不得稱公 《公羊傳》曰:“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天子三公稱公,周公、 召公、畢公、毛公、蘇公是也。王者之後稱公,宋公是也。杜氏《通典》曰: “週制,非二王之後,列國諸侯其爵無至公者。春秋有虞公、州公,或因殷之舊爵,或嘗為天子之官,子孫因其號耳,非週之典制也。東遷而後,列國諸侯皆僭稱公。”夫子作《春秋》而筆之於書,則或公或否。生不公,葬則公之;列國不公,魯則公之,於是天子之事與人臣之禮並見於書,而天下之大法昭矣。漢之西都有七相五公,而光武則置三公,之文如鄧公禹、吳公漢、伏公湛、宋公宏、第五公倫、牟公融、袁公安、李公固、陳公寵、橋公玄、劉公寵、崔公烈、胡公廣、 王公龔、楊公彪、苟公爽、皇甫公嵩、董公卓、曹公操,非其在三公之位,則無有書公者:《三國志》若漢之諸葛公亮、魏之司馬公懿、吳之張公昭、顧公雍、 陸公遜,《晉書》若衛公、張公華、王公導、庾公亮、陶公侃、謝公安、桓公溫、 劉公裕之類,非其在三公之位,則無有書公者。史至於唐而書公,不必皆尊官。泊乎今日,志狀之文,人人得稱之矣。籲,何其濫與!何其偽與!

《大雅古公直父》箋曰:“諸侯之臣稱君曰公。”《白虎通》曰:“臣子於其國中皆褒其君為公,《詩》曰“'乃命魯公,俾侯於東。 ”公者,魯人之稱; 侯者,周室之爵。 《秦誓》:“公曰:嗟我士聽無嘩。”夫《秦誓》之書“公”,與《春秋》 之書“秦伯”,不已異乎?曰:《春秋》以道名分,五等之爵冊之天子,不容僭差。若《秦誓》本國之書,孔子因其舊文而已。 “公之媚子,從公於狩。”亦秦人之詩也。 平王以後,諸侯通稱為公,則有不必專於本國者矣,《碩人》之詩曰:“譚公維私。”《左傳》鄭莊公之言曰:“無寧茲許公,复奉其社稷。” 週之盛時,亦有群公之稱,見於康王之浩及詩之《雲漢》,此猶五等之君, 《春秋》書之,通日諸侯也。

《左傳》自王卿而外無書公者,惟楚有之,其君已僭為王,則臣亦潛為公, 《宣十一年》所謂“諸侯縣公皆慶寡人”者也。傳中如集公、析公、申公、鄖公、 蔡公、息公,商公、期思公,並邊中國,白公邊吳,蓋尊其名以重邊邑。而秦有キ公,吏失其姓名。 ”楚漢之際有膝公、戚公、柘公、薛公、郯公、蕭公、陳公、 魏公、留公、方與公,高祖初稱沛公,太上皇父稱豐公,皆楚之遺名。此縣公之公也。 有失其名而公之者,《史記秦始皇紀》侯公,《項羽紀》樅公、侯公, 《高祖紀》單父人呂公、新城三老董公,《孝文紀》太倉令淳于公,《天官書》 甘公,《封禪書》申公、齊人丁公,《曹相國世家》膠西蓋公,《留侯世家》東園公,夏黃公,《穰侯傳》其客宋公,《信陵君傳》毛公、薛公,《賈生傳》河南守吳公,《張敖傳》中大夫洩公,《黥布傳》故楚令尹薛公,《季布傳》母弟丁公,《晁錯傳》謁者僕射鄧公,《鄭當時傳》下わ翟公,《酷吏傳》河東守勝屠公,《貨殖傳》朱公、任公,《漢書高帝紀》終公,《藝文志》蔡公、毛公、 樂人竇公、黃公、毛公、皇公,《張耳陳餘傳》范陽令徐公、甘公,《劉欲傳》 魯國桓公、趙國貫公,《周昌傳》趙人方與公,《武五子傳》瑕丘江公,《王褒傳》九江被公,《於定國傳》其父於公,《翟方進傳》方進父翟公,《儒林傳》 免中徐公、博士江公、食子公,淄川任公、皓星公,《遊俠傳》故人呂公、茂陵守令尹公,皆失其名而公之,若鄭君、盧生之比。本朝《實錄》於孝慈高皇后之父亦不知其名,謂之馬公,是史之闕文,非正書也。

大史公者,司馬遷稱其父談,故尊而公之也。 有尊老而公之者,《戰國策》孟嘗君問:“馮公有親乎?”《史記》文帝謂馮唐:“公柰何眾辱我”是也。 《漢書溝洫志》“趙中大夫白公”,師古曰: “蓋相呼尊老之稱。”《項籍傳》“南公服”,虔曰“南方之老人也。”《眭宏傳》“東平贏公”,師古曰:“長老之號。”《元後傳》“元城建公”,服虔曰: “年老者也。”《吳志程普傳》“普最年長,時人皆呼程公。”《方言》: “凡尊老,週、晉、秦,隴謂之公。”《晉書樂志》:“項伯語項莊曰:'公莫,古人相呼曰公。'” 《漢書何武傳》:“號為煩碎,不稱賢公,”《後漢書李固傳》:“京師咸歎曰:是複為李公矣。”《宦者傳》:種為司徒,告賓客曰:“今身為公, 乃曹常侍力焉,”《魏志王粲傳》:蔡邕聞粲在門,倒屐迎之,曰:“此王公孫也。”《晉書陳騫傳》:對父矯曰:“主上明聖,大人大臣,今若不合意, 不過不作公耳。”《魏舒傳》:夜聞人問:“寢者為誰?”曰:“魏公舒。”舒自知當為公矣。 《陸曄傳》:從兄機每稱之曰:“我家世不乏公矣。”《王猛傳》 父老曰:“王公何緣拜也?”《北史鄭述祖傳》:少時在鄉,單馬出行,忽有騎者數百,見述祖皆下馬,曰:“公在此。”陶淵明《孟長史傳》:從父太常夔嘗問光祿大夫劉耽:“孟君若在,當已作公否?”答云:“此本是三司人。”是知南北朝以前人語,必三公方得稱公也。 《周書姚僧垣傳》:宣帝嘗從容謂僧垣曰:“嘗聞先帝呼公為姚公,有之乎?”對曰:“臣曲荷殊私,實如聖旨。” 帝曰:“此是尚齒之辭,非為貴爵之號。朕當為公建國開家,為子孫永業。”乃封長壽縣公,邑一千戶。

孔融告高密縣為鄭玄特立一鄉,曰鄭公鄉。以為公者,仁德之正號,不必三事大夫。此是曲說。據其所引,皆史失其名之公,而太史公,又父子之辭也。 《戰國策》:“陳軫將之魏,其子陳應止其公之行。”《史記留侯世家》: “吾惟豎子固不足遣,乃公自行耳。”此皆謂父為公。 《宋書顏延之傳》: “何偃路中遙呼延之曰:“顏公延之。 ”答曰:“身非三公之位,又非田舍之公, 又非君家阿公,何以見呼為公? ”《北齊書徐之才傳》:鄭道育嘗戲之才為師公,之才曰:“既為汝師,又為汝公,在三之義,頓居其兩。 ” 陸云作《祖父誄》曰“吳丞相陸公”,誄曰“維赤烏八年二月粵乙卯,吳故使持節郢州牧左都護丞相江陵郡侯陸公薨”;曰“故散騎常侍陸府君”,誄曰“維太康五年夏四月丙申,晉故散騎常侍吳郡陸君卒”。王沈祭其父曰“孝於沈敢昭告烈考東郡君”。張說作其父《贈丹州刺史先府君墓誌》,每稱必曰“君”。然則雖己之先人,亦不一概稱公,古人之謹於分也。

《史記晁錯傳》:錯父從潁川來,謂錯曰:“上初即位,公為政用事,侵削諸侯,人口議多怨公者。”是以父而呼子為公。徐孚遠曰:“御史大夫,三公也。錯父呼錯為公,蓋以官稱之。” 沙門亦有稱公者,必以其名冠之。深公,法深也;林公,道林也;遠公,惠遠也;生公,道生也;猷公,道猷也;隆公,慧隆也;誌公,寶誌也;澄公,佛圖澄也;安公,道安也;什公,鳩摩羅什也。當時之人嫌於直斥其名,故加一“公”字,梁,陳以下,僧乃有字,而人相與字之,字之則不復公之矣。 《宋史》豐稷駁宋用臣《諡議》曰:“凡稱公者,須著宿大臣及鄉黨有德之士,然則今之宦豎而稱公,亦不可出於士大夫之口。 古人不以甲子名歲 《爾雅》疏曰:“甲至癸為十日,日為陽;寅至醜為十二辰。辰力陰。”此二十二名,古人用以紀日,不以紀歲。歲則自有閼逢至昭陽十名為歲陽,攝提格至赤奮若十二名為歲名。後人謂甲子歲、癸亥歲,非古也。自漢以前,初不假借。

《史記曆書》太初元年,年名焉逢攝提格。月名畢聚。日得甲子。夜半、朔旦、 冬至。其辨晰如此。若《呂氏春秋序意篇》:“維秦八年,歲在灘,秋甲子朔。”賈誼《賦》:“單閼之歲兮,四月孟夏。庚子日斜兮,服集予舍。”許氏《說文》後敘:“粵在永元固頓之年,盂陬之月,朔日甲子。”亦皆用歲陽歲名,不與日同之證。 《漢書郊祀歌》:“天馬徠,執徐時。”謂武帝太初四年, 歲在庚辰,兵誅大宛也。自經學日衰,人趨簡便,乃以甲子至癸亥代之,子曰: “觚不觚。”此之謂矣。 宋劉恕《通鑑外記目錄序》曰:“庖犧前後逮週厲王,疑年茫昧,借日名甲子以紀之。”是則歲之稱甲子也,借也。何始乎?自亡新始也。王莽下書言始建國五年,歲在壽星,填在明堂,倉龍癸酉,德在中宮。又言天鳳七年,歲在大樑, 倉龍庚辰。厥明年,歲在實沈,倉龍辛已。 《隋書律曆志》:“王莽《銅權銘》 曰:“歲在大樑,龍集戊辰。 ”又曰:“龍在己已,歲次實沈”是也。自此《後漢書張純傳》言“攝提之歲,蒼龍甲寅”,《朱穆傳》言“明年丁亥之歲”, 苟悅《漢紀》言“漢元年,實乙未也”,《曹娥碑》亦云“元嘉元年,青龍在辛卯”,《蜀郡造橋碑》雲:“維延熹龍在甲辰”,而張角訛言“蒼天已死,黃天當立,歲在甲子,天下大吉”;以自土書京城寺門及州郡官府,皆作“甲子”字矣。

以甲子名歲,雖自東漢以下,然其時制詔章奏符檄之文皆未嘗正用之,其稱歲必曰元年、二年,其稱日乃用甲子、乙丑,如己亥格、庚戌制,王午兵之類, 皆日也。惟《晉書》王上疏言:“臣以王申歲見用為鄱陽內史”。按懷帝以永嘉五年辛未為劉聰所執,愍帝以建興元年癸酉即位,中間一年無主,故言壬申歲也。後代之人無大故而效之,非也。 自三國鼎立,天光分曜,而後文人多舍年號而稱甲子。魏程曉贈傅休奕詩: “龍集甲於,四時成歲。”晉張華《感婚賦》:“方今歲在己巳,將次四仲。” 陸機《愍懷太子誄》:“龍集庚戌,日月改度。”陶潛《祭從弟敬遠文》:“歲在辛亥,月惟仲秋。”《自祭文》:“歲維丁卯,律中無射。”後周庚信《哀江南賦》:“粵以戊辰之年,建亥之月。”而梁陶隱居《真誥》亦書“己卯歲”。至杜預《左傳集解後序》則追言魏哀王二十年,大歲在王戌矣。

晉惠帝時,廬江杜嵩作《王子春秋》。壬子,元康二年,賈后弒楊太后於金塘城之歲。 唐人有以豫書而不稱年號者。們日唐書禮儀志》曰:“請以開元二十六年己卯四月,至辛已年十月;至甲申年四月又,至丙戌年十月又;至己丑年四月又諦,至辛卯年十月又。”其辛已以下不言開元某年。又《博古圖》載《唐鑑銘》曰:“武德五年,歲次王午,八月十五日甲子,楊州總管府造青銅鏡一面,充癸未年元正朝貢。”其癸未亦不言武德六年者,當時屢改年號故也。此一鑑而有正書、有豫書之不同,亦變例也。 史家之文必以日系月,以月系年。鐘鼎之文則不盡然,多有月而不年,日而不月者。 《商母乙卣》其文曰:“丙寅,王錫貝朋用作母乙彝。”丙寅者,日也。

《博古圖》乃謂商建國始於庚戌,歷十六年而有丙寅,在仲壬即位之三年,則鑿矣。豈非迷於後世之以甲子名歲,而欲以追加之古人乎? 《春秋》之世,各國皆自紀其年。發之於言,或參互而不易曉,則有舉其年之大事而為言者。若曰“會於沙隨之歲”,“叔仲惠伯會成子於承匡之歲”, “鑄刑書之歲”,“晉韓宣於為政,聘於諸侯之歲”是也。又有舉歲星而言,若曰“歲五及鶉火”、“歲及大樑”、“歲在娜訾之口”者。從後人言之,則何不曰甲子也、癸亥也,是知古人不用以紀歲也。 《大祖實錄》自吳元年以前皆書干支,不合古法。大祖當時實奉宋小明王之號,故有言當紀龍鳳者。考之《史記》,高帝之初不稱楚懷王元年,而稱秦二年、 三年。又太祖御製《滁州龍潭碑》文云:“元末帝至正十有四年”,竊意其時天下尚是元之天下,書至正,正合《史記》書秦之例。又有兼書者,《漢書功臣侯表序》:“漢興,自秦二世元年之秋,楚陳之歲”是也。

史家追紀月日之法 或曰:“'鑄《刑書》之歲',是則然矣,其下云:'齊燕平之月',又曰'其明月',則何以不直言正月、二月乎?”曰:此正史家文字縝密處;史之文有正紀,有追紀。其上曰:“春王正月,暨齊平。”“二月戊午,盟於儒上。” 正紀也。此曰“齊燕平之月。王寅,公孫段卒。其明月,子產立公孫洩及良止以撫之。”追紀也。追紀而再雲正月、二月,則嫌於一歲之中而有兩正月、二月也, 故變其文而云。古人史法之密也。 《左傳》追紀之文不止此,如《襄公六年傳》:鄭子國之來聘也。四月,晏弱城東陽而遂圍萊。甲寅,堙之,環城,傅于諜。及杞桓公卒之月。乙未,王湫帥師及正輿子棠人軍齊師,齊師大敗之。丁未,入萊,萊共公浮柔奔棠,正輿子、 王漱奔莒,莒人殺之。四月,陳無字獻萊宗器於襄宮。晏弱圍棠。十一月丙辰, 而滅之。 《七年傳》:鄭僖公之為太子也,於成之十六年與子罕適晉,不禮焉。又與子豐適楚,亦不禮焉。及其元年,朝於晉,子豐欲訴諸晉而廢之,於罕止之。 《十九年傳》:於四月丁未,鄭公孫蠆卒.赴於晉大夫,《二十五年傳》:會於夷儀之歲,齊人城郟。其五月,秦晉為成。 《二十六年傳》:齊人城郟之歲,其夏,齊烏餘以廩丘奔晉。 《三十一年傳》:公薨之月,於產相鄭伯以如晉。 《昭公七年傳》:齊師還自燕之月,罕朔殺罕。又晉韓宣子為政、聘於諸侯之歲, 週合生子,名之日元。皆是追紀。又如《書金》:“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亦追紀也。 史家月日不必順序 佔人作史,取其事之相屬,不論月日,故有追書,有競書。 《左傳成公十六年》鄢陵之戰,先書甲午晦,後書癸已。甲午為正書,而癸已則因後事而追書也。 《昭公十三年》平丘之盟,先掃甲戌,後書癸酉。甲成為正書,而癸酉則因後事而追書也。 《昭公十三年》楚靈王之弒,先書五月癸亥,後書乙卯、丙辰。乙卯、丙辰為正書,而五月癸亥則因前事而竟書也,蓋史家之文常念為月日所拘, 而事不得以相連屬,故古人立此變例。 有先書以起事者。 《通鑑》唐文宗太和九年十一月,先書是月戊辰,王守澄葬於滬水,於壬戌、癸亥之前是也。 重書日 《春秋桓公十二年》書:“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丙戌,衛侯晉卒。”重書日者,二事皆當係日。先書公者,先內而後外也。後人作史,凡一日再書,則云“是日”。 古人必以日月系年 自《春秋》以下,紀載之文必以日系月,以月係時,以時系年,此史家之常法也。 《史記伍子胥傳》:“己卯,楚昭王出奔。”“庚辰,吳王人郢。”則不月而日。 《刺客傳》:“四月丙子,光伏甲士於窟室中。”則不年而月,史家之變例也。蓋二事已見於吳、楚二《世家》,故其文從省。 《楚辭》“攝提貞於孟陬兮,維庚寅吾以降。”攝提,歲也;孟陬,月也; 庚寅,日也。屈子以寅年寅月庚寅日生。王逸《章句》曰:“太歲在寅日攝提格。 孟,始也。正月為陬。言己以太歲在寅正月始春庚寅之日下母之體而生。”是也。或謂攝提,星名。 《天官書》所謂直鬥杓所指,以建時節者,非也。豈有自述其世系生辰,乃不言年而止言月日者哉。 古無一日分為十二時 古無以一日分為十二時之說。 《洪範》言歲月日,不言時。 《周禮馮相氏》 掌十有二歲,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不言時。屈子自序其生年月日,不及時。呂才《祿命書》亦止言年月日,不及時。 古無所謂時。凡言時若《堯典》之“四時”,《左氏傳》之“三時”皆謂春夏秋冬也。故士文伯對晉侯,以歲、時、日、月、星、辰謂之六物。 《荀子》曰: “積微,月不胜日,時不勝月,歲不勝時。”亦謂春夏秋冬也。自漢以下,曆法漸密,於是以一日分為十二時。蓋不知始於何人,而至今遵用不廢。 一日之中所以分紀其時者,曰日中,曰晝日,曰日昃,見於《易》;曰“東方未明”,曰“會朝”,曰“日之方中”,曰“昏”,曰“夕”,曰“宵”,見於《詩》;曰“昧爽”,曰“朝”,曰“日中昃”,見於;曰“朝時”, 曰“日中”,曰“夕時”,曰“雞初鳴”,曰“旦”,曰“質明”,曰“大聽”, 曰“晏朝”,曰“昏”,曰“日出”,曰“日側”,曰“見日”,曰“逮日”, 見於《禮》;曰“雞鳴”,曰“日中”,曰“晝”,曰“日下昃”,曰“日旰”, 曰“日入”,曰“夜”,曰“夜中”。見於《春秋傳》,曰“晁”,日“薄暮”, 曰“黃昏”,見於《楚辭》。紀晝則用日,《史記項羽紀人項王乃西從蕭晨擊漢軍,而東至彭城,日中大破漢軍。 《呂后紀》:八月庚申旦,平陽侯見相國產計事,日時,遂擊產,《彭越傳》:旦日,日出十餘人後,後者至日中。 《淮南王安傳》:旦受沼,日食時上,《漢書五行志人日中時食,從東北,過半哺時復;哺時食從西北,日下晡時復。 《武五子昌邑王傳》:夜漏未盡一刻, 以火發書。其日中賀發,晡時至定陶,《東方朔傳》:微行,以夜漏下十刻乃出, 旦明人山下是也,紀夜則用星,《詩》之言“三星在天”,“三星在隅”,“三星在戶”,《春秋傳》之言“降婁中而旦”是也。不辨星則分言其夜曰“夜中” 曰“夜半”,曰“夜鄉晨”是也。分言其夜而不詳,於是有五分其夜,而言甲、 乙、丙、丁、戊者。 《周禮司寐氏》“掌夜時”注:“夜時謂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戊。” 們又書西域傳》杜飲曰:“斥侯士五分,夜擊刁斗自守。”《天文志》: “本始元年四月壬戊,甲夜;地節元年正月戊午,乙夜;六月戊戌,甲夜。” 《三國志曹爽傳》:“自甲夜至五鼓,爽乃投刀於地。”《晉書趙上倫傳》: “期四月三日丙夜一籌,以鼓聲為應”是也,五分其夜而不詳,於是有言漏上幾刻者。 《五行志》:“晨漏未盡三刻,有兩月重見。”又云:“漏上四刻半,乃頗有光。”《禮儀志》:“夜漏未盡七刻,鐘嗚受賀。”《東方朔傳》:“微行以夜,漏上十刻西出。”《上尊傳》:“漏上十門刻行臨到。”《外戚傳》: “晝漏上十刻而崩。”又云:“夜漏上五刻,持兒與舜會東交掖門。”自《南北史》以上皆然。故《素問》曰:“一日一夜,五分之。”《隋志》曰:“晝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而無十二時之目也。”唯《曆書》雲: “雞三號卒明,撫十二節卒於醜”,而下文卻雲:“朔旦冬至正北”,又云“正北正西正南正東“,不直言子西午卯。 《漢書五行志》言“日加辰已”,又言“時加未”,《翼奉傳》言“日加申”,又言“時加卯”。 《王莽傳》:“天文郎按┉於前,日時加某,莽旋席隨斗柄而坐。”而《吳越春秋》亦云:“今日甲子,時加於巳。”《固髀經》亦有加卯、加西之言。若紀事之文,無用此者。 《左氏傳》:“卜楚丘曰:'日之數十,故有十時。'”而杜元凱注則以為十二時,雖不立十二支之目,然其日夜半者即今之所謂子也,雞鳴者醜也,平旦者寅也,日出者卯也,食時者辰也,隅中者巳也,日中者午也,日失者未也, 晡時者申也,日入者百也,黃昏者戌也,人定者亥也。一日分為十二,始見於此, 考之《史記天官書》曰:“旦至食,食至曰失,日失至,至下,下訕至日人。《素問藏氣法時論》有曰“夜半”,曰“平旦”,曰“日出”,曰“日中”,曰“日失”.曰“下脯”。《吳越春秋》有曰“時加日出”,“時加雞鳴”,“時加日失”,“時加禺中”,則此十二名古有之矣。《史記孝景紀》:“五月丙戌,地動。其蚤食時,複動。 ”《漢書武五子廣陵王晉傳》: “奏酒,至雞鳴時罷。 ”《王莽傳》:“以雞鳴為時。 ”《後漢書隗囂傳》: “至昏時遂潰圍。 ”《齊武王傳》:“至食時,賜陳潰。 ”《耿升傳》:“人定時,步果引去。 ”《來歙傳》:“臣夜人定後,為何人所賊傷? ”《竇武傳》: “自旦至食時,兵降略盡。 ”《皇甫嵩傳》:“夜勒兵,雞鳴,馳赴其陳。戰至哺時,大破之。 ”《晉書戴洋傳》:“永昌元年四月庚辰,禺中時,有大風起自東南,折木。 ”《宋書符瑞志》:“延康元年九月十日,黃昏時,月蝕,熒惑過。人定時,熒惑出營室,宿羽林。 ”皆用此十二時。 《淮南子》“日出於陽谷,浴於咸池,拂於扶桑,是謂晨明。登於扶桑之上, 愛始將行,是謂フ明,至於曲阿,是謂朝明。臨於曾泉,是謂早食。次於桑野, 是謂宴食。臻於衡陽,是謂禹中,對於昆吾,是謂正中。靡於鳥次,是謂小遷。 至於悲谷,是謂晡時。回於女紀,是謂大遷。經於泉隅,是謂高春。頓於連石, 是謂下春,愛止羨和,爰息六螭,是謂懸車。薄於虞泉,是謂黃昏。渝於蒙谷, 是謂定昏。”按此自晨明至定昏為十五時,而卜楚卜以為十時。未知今之所謂十二時者,自何人定之也。 《素問》中有言歲甲子者,有言寅時者,皆後人偽撰入之也。 年月朔日子 今人謂日,多曰日子。日者,初一,初二之類是也。子者,甲子、乙丑之類是也。 《周禮職內》注曰:“若言某月某日某甲詔書,或言甲,或言子,一也。” 《文選。陳琳檄吳將校部曲文》“年月朔日子”,李周翰注:“日子,發檄時也。”漢人未有稱夜半為子時者,誤矣,古人文字,年月之下必係以朔,必言朔之第幾日,而又係之干支,故曰朔日子也。如魯相瑛《孔子廟碑》雲:“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甘七日王寅”,又云“永興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史晨《孔子廟碑》雲“建寧二年三月癸卯朔,七日己酉”。樊毅《復華下民租碑》 雲“光和二年十二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是也。此日子之稱所自起。若史家之文, 則有子而無日,《春秋》是也然在朔言朔,在晦言晦,而“旁死魄”、“哉生明” 之文見於《尚書》,則有兼日而書者矣。 《宋書禮志》“年月朔日甲子,尚書令某甲下”,此古文移之式也,陳琳檄文但省一“甲”字耳。 《南史》:“劉之遴與張纘等參校古本《漢書》,稱永平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已酉,郎班固,而今本無上書年月日子。”《隋書》袁充上表稱:“寶歷之元改元仁壽,歲月日子,還共誕聖之時。” 時有十二,而但稱“子”,猶之干支有六十,而但稱“甲子”也。 漢人之文,有即朔之日而必重書一日者。廣漢太守沈子據《綿竹江堰碑》雲: “嘉平五年五月辛酉朔,一日辛酉。”《綏民校尉熊君碑》雲:“建安計一年十回月丙寅朔,一日丙寅。”此則繁而無用,不若後人之簡矣。 年號當從實書 正統之論,始於習鑿齒,不過帝漢而偽魏、吳二國耳。自編年之書出,而疑於年號之無所從,而其論乃紛壇矣。夫年號與正朔自不相關,故周平王四十九年, 而孔子則書之為魯隱公之元年、何也,《春秋》,魯史也,據其國之人所稱而書之,故元年也。晉之《乘》存,則必以是年為鄂侯之二年矣。楚之《杌》存, 則必以是年為武王之十九年矣。觀《左傳文公十七年》:鄭子家與晉韓宣子書曰:“寡君即位三年”,而其下文曰“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則自稱其國之年也。 《襄公二十二年》少正公孫僑對晉之辭曰:“在晉先君悼公九年,我寡君於是即位”,而其下文遂曰“我二年”,“我四年”,則兩稱其國之年也,故如《三國志》則漢人傳中自用漢年號,魏人傳中自用魏年號,吳人傳中自用吳年號。推之南北朝。五代、遼、金並各自用其年號,此之謂從實。且王莽篡漢,而班固作傳,其於始建國、天鳳、地皇之號,一一用以紀年,蓋不得不以紀年,非帝之也。後人作書,乃以編年為一大事,而論世之學疏矣。 《春秋傳》亦有用他國之年者。齊襄公之二年,叟阝瞞伐齊,注云:“魯桓公之十六年。”僖之四年,子然卒;簡之元年,士子孔卒,注云:“鄭僖四年, 魯襄六年,鄭簡元年,魯襄八年。” 漢時諸侯王得自稱元年。 《漢書諸侯王表》:“楚王戊二十一年,孝景三年”,“楚王延壽三十二年,地節元年”之類是也。 《淮南天文訓》:“淮南元年冬,太一在丙子。”謂淮南王安始立之年也。注者不達,乃曰淮南王作書之元年,又曰淮南工僭號,此為未讀《史記人們又書》者矣。趙明誠《金石錄》有《楚鍾銘》“惟王五十六祀”之論,正同此類。 又考漢時不獨王也,即列侯於其國中亦得自稱元年。 《史記高祖功臣侯年表》:“高祖六年,平陽懿侯曹參元年”;“孝惠六年,靖侯元年”;“孝文後四年,簡侯奇元年”是也。呂氏《考古圖周陽侯钅复銘》曰:“周陽侯家銅三習钅复,容五斗,重十八斤六兩。侯治五年五月國鑄第四。”《文選魏都賦》劉良往:“文昌殿前有鐘。其銘曰:惟魏四年,歲次丙申,龍次大火,五月丙寅,作蕤賓鐘。”魏四年者,曹操為魏公之四年,漢獻帝之建安二十一年也。 《元史順帝紀》:至正二十八年,乃明洪武元年也。直書二十八年”。自是以下,書日“後一年”,曰“又一年,四月丙戌,帝殂於應昌”,是時明太祖即位三年,而猶書元主曰“帝”,且不以明朝之年號加之,深得史法。疑此出於聖裁, 不獨宋、王二分之能守古法也。 英宗命儒臣修《續通鑑綱目》,亦書“元順帝至正二十七年”.不書“吳元年”。 史書一年兩號 古時人主改元,並從下詔之日為始,未嘗追改以前之月日也。 《魏志三少帝紀》上書“嘉平六年十月庚寅”,下書“正元元子十月壬辰”,《吳志三嗣主傳》上書“'太平三年十月己卯”,下書“永安元年十月壬午”。 《晉書武帝紀》上書“魏咸熙三年十一月”,下書“泰始元年十二月景寅”。 《宋書“武帝紀》上書“晉元熙二年六月甲子”,下書“永初元年六月丁卯”。《文帝紀》 上書“景平二年八月丙申”,下書“元嘉元年八月丁酉”。《明帝紀》上書“永光元年十二月庚申朔”,下書“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唐書高宗紀》上書“顯慶六年二月乙未”,下書“龍朔元年三月丙申朔”。《中宗紀》上書“神龍三年九月庚子”,下書“景龍元年九月甲辰”。《睿宗紀》上書“景龍四年七月己巳”,下書“景雲元年七月己巳”,《玄宗紀》上書“先天二年十二月庚寅朔”, 下書“開元元年十二月己亥”。韓文公《順宗實錄》上書“貞元二十一年八月庚子”,下書“永貞元年八月辛丑”。若此之類,並是據實而書。至司馬溫公作《通鑑》,患其棼錯,乃創新例,必取末後一號冠諸春正月之前,當時已有識之者。 《春秋定公元年》不書正月,杜氏曰:“公即位在六月,故正義曰公未即位,必不改元。而於春夏即稱元年者,未改之日必承前君之年,於是春夏當名此年為昭公三十三年。及六月,既改之後方以元年紀事。及史官定策,須有一統, 不可半年從前,半年從後,雖則年初亦統此歲,故入年即稱元年也。”漢魏以來, 雖於秋冬改元,史於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於古也。按溫公《通鑑》是用此例,然有不可通者。 《春秋》於昭公三十三年之春而即書“定公元年”者,昭公已薨於上年之十二月矣。若漢獻帝延康元年十月始禪於魏,而正月之初,漢帝尚存,即加以魏文黃初之號,則非《春秋》之義矣。豈有舊君尚在,當時之人皆禀其正朔,而後之為史者顧乃追奪之乎! 史家變亂年號,始自《隋書》:大業十二年十一月景辰,唐公人京師,辛酉, 遙尊帝為太上皇,立代王侑為帝,改元義寧。而下即書云:“二年三月,右屯衛將軍字文化及等作亂,上崩於溫室。”按此大業十三年,煬帝在江都,而蒙以代王長安之號,甚為無理。作史者唐臣,不得不爾。然於《煬帝紀》書十三年,於《恭帝紀》書二年,兩從其實,似亦未害。 明朝《太宗實錄》上書“四年六月己巳”,下書“洪武三十五年六月庚午”, 正是史臣實書,與前代合,但不明書建文年號,後人因謂之革除耳。 《英宗實錄》上書“景泰八年正月辛巳”,下書“天順元年正月壬午旬有六日”,而不沒其實。且如萬曆四十八年八月以後為泰昌元年,若依溫公例取泰昌之號,冠於四十八年春正月之前,則詔令文移一一皆當追改,且上誣先皇矣。故紀年之法,從古為正,不以一年兩號、三號為嫌。 年號古今相同 《水經註水下》“千金曷”前云“太和五年”,曹魏明帝之太和也; 俊雲“朝廷太和中”,元魏孝文帝之太和也。 割並年號 唐朝一帝改年號者十餘,其見於文必全書,無割取一字用之者。至宋始有“熙豐”、“政宣”、“建紹”、“幹淳”之語,已是不敬,然猶一帝之號自相連屬,無合兩帝而稱之者。又必用上一字,惟“元豐”以“元”字與“元枉無別,故用下字,本朝文人有稱“永宣”、“成宏”、“嘉隆”,合兩帝之號而為一稱。疏稱正統、正德為“二正”,奉旨“列聖年號昭然,如何說二正? ”近又有去上字而稱“慶曆”、“啟禎”,更為不通矣。 地名割用一字,如“登萊”、如“溫台”,則可;如“真順“、“廣大”, 則不通矣。然漢人己有之。 《史記大官書》:“勃碣海岱之間,氣皆黑。” 《貨殖傳》:“夫燕亦勃褐之間一都會也。”注云:”勃海、碣石。”《漢書王莽傳》:“成命於巴宕。”注云:“巴郡宕渠縣。”魏晉以下始多此語。常琚《華陽國志》:“分巴割蜀,以成健廣。”是鍵為、廣漢二郡,左思《蜀都賦》: “跨躡犍。”是鍵為、二郡。 《魏都賦》:恆山,碣石二山。 人名割用一字者,《左傳》以太、濟水為“濟”,《史記》以黃帝,老子為“黃老”,以王喬、赤松子為“喬松”,以伊尹、管仲為“伊管”,以絳侯、 灌嬰為“絳灌”。 孫氏西齋錄 唐人作書無所迴避。孫樵所作《西齋錄》,乃是私史。至於起王氏已廢之魂, 上配天皇;條高後擅政之年,下系中宗,大義凜然。視孔子之溝昭墓道,不書定正,而抑且過之矣。 此說本之沈既濟《駁吳兢史議》,謂當並天后於《孝和紀》,每歲書某年春正月,皇帝在房陵,太后行某事,改某制,則紀稱孝和而事述太后,名禮兩得。至於姓氏名諱,人宮之由,歷位之資,及才藝智略,年辰崩葬,別纂人《皇后傳》, 列於廢後上庶人之下,題其篇曰《則天順聖武皇后》雲。事雖不行,而史氏稱之。 通鑑書改元 《晉書載記》:十六國時,嗣位改元者皆在本年,此史家取便序事,連屬書之,其實皆改明年元也,不容十六國之中,數十王皆不逾年而改元者也。亦必有逾年而稱元者,直史家不考耳。 《金石錄》據趙橫山《李君神碑》石虎建武六年,歲在庚子,與《載記》合。若從帝紀,則建武六年當是己亥,今此碑與《西門豹詞殿基記》皆是庚子,以此知帝紀之失,此是差一年之證。然《載記》亦不盡合,昔人作史,但存其年號而已,初不屑屑於歲月也。 《續綱目》景炎三年五月以後為帝祥興元年,非也。黃氵晉《番禺客語》: “改元在明年正月己酉朔。”蓋亦是即位之初改明年元耳,史家省文,即係於前年月日之下,日“改元祥興”。以此推十六國事,必當同此。 後元年 漢文帝后元年,景帝中元年、後元年,當時只是改為元年,後人追紀之為中為後耳。若武帝之後元元年則自名之為“後”;光武之中元元年,梁武帝之中大通元年,中大同元年,則自名之為“中”,不可一例論也。 元順帝至元元年,重用世祖之號,後人追紀之,則曰“後至元元年”。 李茂貞稱秦王用天年號 《通鑑》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封岐王李茂貞為秦王,比得薛昌序所撰《鳳翔法門寺碑》,天十九年建,而其文已稱秦王,則前乎同光之二年矣,蓋必茂貞所自稱。又史言茂貞奉天年號,此碑之未亦書“天十九年”,而篇中歷述前事,則並以天復紀年,至天復二十年止,亦與史不合。 《五代史李彥威傳》:“是時昭宗改元天,遷於東都,為梁所迫。而晉人、蜀人以為天之號非唐所建,不復稱之,但稱天復”。 《前蜀世家》則云“建與唐隔絕而不知,故仍稱天復”。其說不同。按此碑則歧人亦稱天復,史失之也。 又今陽城縣有後周顯德二年徐綸撰《龍泉禪院記》內述天十九年。按此地本屬梁,此記乃追削梁號,而改稱天者。 通鑑書葬 《通鑑》書外國之葬,如《晉紀》義熙六年九月下云:“甲寅,葬魏主外於盛樂金陵。”不言“魏葬”,而言“葬魏”。或以為仿《春秋》之文,愚以為非也。 《春秋》書“葬宋穆公”、“葬衛桓公”之類,皆魯遣其臣會葬,故為此文。若南北朝時,本國自葬,則當書“魏葬”,如《宋紀》:“景平元年十二月庚子, 魏葬明元帝於金陵。”“元嘉二十九年三月辛卯,魏葬太武皇帝於金陵。”則得之矣。 通鑑書閏月 《通鑑》書閏月而不著其為何月,謂仿《春秋》之法,非也。春秋時,間未有不在歲終者。自《太初歷》行,每月皆可置閏,若不著其為何月,或上月無事, 則後之讀者必費於追尋矣。 《新唐書》亦然,惟高宗顯慶二年正月無事,乃書曰: “閏正月壬寅,如洛陽宮。” 史書人君未即位 史書人君未即位之例,《左傳》晉文公未入國,稱“公子”。己人國稱“公”; 《史記》漢高帝未帝稱“漢王”,未王稱“沛公”。五年,將戰垓下,而曰“皇帝在後,絳侯、柴將軍在皇帝后”,至其下文乃曰“諸侯及將相相與共請,尊漢王為皇帝”,於言為不順矣。 沈約作《宋書》,於本紀第十卷,順帝昇明三年四月壬申,始書“進齊公爵為齊王”,而前第八卷明帝泰始四年七月庚申,已書“以驍騎將軍齊王為南充州刺史”,自此以下,齊王之號累見於篇,此言之不順也。 史書一人先後歷官 《漢書溝卹志》先稱“博士許商”,次稱“將作大匠許商”,後稱“河堤都尉許商”,此書一人而先徑歷官不同之法。 《書君》:“我聞在昔,成湯既受命,時則有若伊尹格於皇天;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伊尹、保衡,一人也,湯時未為保衡,至太甲時始為此官,故變文以稱之也。 史書郡縣同名 漢時,縣有同名者,大抵加“東”、“西”、“南”、“北”、“上”、 “下”字以為別。蓋本於《春秋》之法。燕國有二,則一稱北燕;邾國有二,則一稱小邾,是其例也,若郡縣同名而不同地,則於縣必加一“小”字,沛郡不治沛,治相,故書沛縣為“小沛”;廣陽國不治廣陽,治薊,故書廣陽縣為“小廣陽”;丹陽郡不治丹陽,治宛陵,故書丹陽縣為“小丹陽”。後人作史多混書之, 而無別矣。 郡國改名 《後漢書光武紀》“建武六年春正月丙辰,改春陵鄉為章陵縣。”“十六年冬十月甲申,幸章陵,修園廟,詞舊宅。”又云:“乃悉為春陵宗室起詞堂。” 上言“章陵”,見名也;下言“春陵”,本春陵候之宗室,不可因縣名而追改之也。此史家用字之密也。 《史記》“南越王尉佗者,真定人也。”此未當,當日東垣人。 《盧綰傳》 “高帝十一年冬,更東垣為真定。”《儒林傳》“漢興,田何以齊田徙杜陵。” 師古曰:“初徙時未為杜陵,蓋史家追言之也。” 《漢書,夏侯勝傳》“夏侯勝,字長公。初,魯共王分魯西寧鄉以封子節侯, 別屬大河,大河後更名東平,故勝為東平人。”《趙廣漢傳》“趙廣漢,字子部, 涿郡蠡吾人也,故屬河間。”《後漢書黨錮傳》:劉YY,中山安國人也,安國後別屬博陵。 ”夏候湛《東方朔畫像贊》“大夫諱朔,字曼倩,平原厭次人也。魏建安中,分厭次以為樂陵郡,故又為郡人焉。 ”此郡國改名之例。 史書人同姓名 《史記》漢高帝時有兩韓信,則別之曰“韓王信”。 《漢書》王莽時有兩劉歆,則別之曰“國師劉歆”。此其法本於《春秋左氏傳》:襄公二十五年,齊崔杼弒其君光事,中有兩賈舉,則別之曰“侍人賈舉”。 《金史》有二訛可,日草火訛可、日板子訛可;有三婁室,日大婁室、曰中婁室、曰小婁室。 述古 凡述古人之言,必當引其立言之人。古人又述古人之言,則兩引之,不可襲以為己說也。 《詩》曰:“自古在昔,先民有作。”程正叔傳《易未濟》三陽皆失位,而曰:“斯義也,聞之成都隱者。”是則時人之言,而亦不敢沒其人, 君子之謙也,然後可與進於學。 引古必用原文 凡引前人之言必用原文。 《水經註》引盛宏之《荊州記》曰:“江中有九十九洲,楚諺云:'洲不百,故不出王者。'桓玄有問鼎之志,乃增一洲,以充百數。僭號數旬,宗滅身屠。及其傾敗、洲亦消毀,今上在西,忽有一洲自生,沙流回薄,成不淹時。其後未幾,龍飛江漢矣。”注乃北魏酈道元作,而記中所指今上則南宋文帝,以宜都王即帝位之事,古人不以為嫌。 引書用意 《書泰誓》:“受有億兆夷人,離心離德;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 《左傳》引之則曰:“《太誓》所謂商兆民離,週十人同者,眾也。”《淮南子》: “舜釣於河濱,期年而漁者爭處湍瀨,以曲隈深潭相予。”《爾雅》注引之,則曰:“漁者不爭餵。”此皆略其文而用其意也。 文章推服古人 韓退之文起八代之衰,於駢偶聲律之文宜不屑為。而其《滕王閣記》推許王勃所為序,且曰:“竊喜載名其上,詞列三王之次,有榮耀焉。”李大白《黃鶴樓詩》曰:“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顥題詩在上頭。”所謂自古在昔,先民有作者也。今之好譏河古人,翻駁舊作者,其人之宅心可知矣。宋洪邁從孫倬丞宣城, 自作題名記:“邁告之曰:他文尚可隨力工拙下筆,如此記豈宜犯不韙哉?”蓋以韓文公有《藍田縣丞廳壁記》故也。夫以題目之同於文公,而以為犯不韙,昔人之謹厚何如哉。 史書下兩曰字 注疏家凡引書,下一“曰”字;引書之中又引書,則下一“雲”字。雲、曰一義,變文以便讀也,此出於“牢曰”,“子云”是也。若史家記載之辭,可下兩“曰”字,《尚書多方》“周公曰”,“王若曰”是也。 書家凡例 古人著書,凡例即隨事載之書中。 《左傳》中言“凡”者,皆凡例也,《易》 幹、坤二卦用九、用六者,亦凡例也。 分題 古人作書,於一篇之中有分題,則標篇題於首而列分題於下。如《爾雅》 “釋天”一篇,下列四時、祥災、歲陽、歲名、月陽、月名、風雨、星名、祭名、 講武、旌旗。 《呂氏春秋》“孟春紀第一”下,列正月紀、本生、重己、貴公、 去私是也。疏家謂之題上事,謂標題上文之事。若《周公踐昨》及《詩》篇章句, 皆篇末題之,故此亦爾。今按《禮記文王世子篇》有曰:“文王之為世子也”, 有曰“教世子”,有曰“周公踐阼”;《樂記篇》有曰“子貢問樂”,亦同此例, 後人誤連於本文也。又如《漢書禮樂志郊祀歌》:“練時日一”、“帝臨二”, 凡十九首,皆著其名於本章之末。 《安世房中歌》“桂華”、“美芳”二題,傳寫之誤,遂以冠后。 《爾雅釋親》一篇,石經本“宗族”二字在“弟兄也”之後“母黨”二字在“從母姊妹”之後,“妻黨”二字在“為姒婦”之後,“昏姻”二字在“吾謂之甥也”之後,今國子監刻本皆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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