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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海上漂來挑戰司法的機會

我也有一個夢想 林达 14973 2018-03-18
盧兄:你好! 沒想到那麼快就收到了你的回信。你說,“阿姆斯達”事件確實吸引了你,為了早些看我聊下去,所以才趕快寫了這封信,目的是“拋磚引玉”。這麼一來,我非得緊著寫不可了。 “阿姆斯達”號漂來的時候,美國在奴隸制問題上,確實已經雙方都到了劍拔弩張的地步。那麼,這個國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你現在對於美國當時鬆散的狀態,也一定已經有了一些概念了。然而,不知你想過沒有,這實際上反應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狀態。那就是,如果它的各個部分的聯繫顯得鬆散,那麼它能夠作為整體長期繼續存在下去,維繫它的東西有可能反而是相當有力量的。 這個維繫就是美國作為國家最基本的一個共識,遵從契約。你可以這樣想想,在如此鬆懈的一個國家結構中,如果沒有對於契約的基本認同,還不是早就散了架了。

以憲法為基礎的各種法律,就是這樣的契約,也就是鬆鬆垮垮的各個州,集合在美國這樣一個名稱下的基本依據。既然這種集合是自願的,那麼遵從契約的行為也是自願的。美國的這種組建經歷,雖然使得它的中央政府常常顯得軟弱無力,可是,它有一個好處,就是更容易建立起“真誠的法律”。 因為法律的建立,是大家的契約。它不是一條皇上的聖旨,也不是一個上層集團的指令性文件。因此,它也就有一個天然保護層,就是民眾認同。北方一個又一個廢奴的自由州的誕生,就是這樣來的:經過最廣泛的民眾辯論,達到一個基本認同,然後立法。這樣法律相對來說,就更有“真誠”的基礎。 如果一部分人的認識進了一步,那麼,美國的方式就是,以一切機會,提出對現有法律的歷史缺陷的質疑,引起新一輪的大眾辯論。在爭取多數民眾認同的基礎上,以求取得新的判例作為依據,甚至根本引起新的立法。

因此,除了通過新聞媒體,公眾場合等利用“公共論壇”的長期宣傳,以“挑戰司法”引起公眾注意和辯論,也是美國人從建國以來,就一直使用的推動歷史進步的方式。這也是美國有所謂“里程碑案件”的原因。美國進步的腳印大多數都是由最高法院的一個個判例組成的。可是,如何“挑戰司法”呢? 那就是堅信自己行為正確的人,以觸犯某條法律的方式,走上法庭,去引起一場關於這條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辯論。輸了以後再上訴,官司一級級打上去,直至最高法院。 以這種方式推動社會漸進,對契約雙方的要求都很高。 對於契約的一頭,要求司法獨立和司法的公正與公開。否則,你一頭撞上去,結果官法勾結,私下里關起門來三下五除二地就給判掉,關起來了。司法體係對這樣的挑戰,也根本沒有按照法理去認真對待的誠意。當然,也就不會產生任何意義。這是對於司法制度本身的基本要求。

對於契約的另一頭,則要求挑戰者對大家已經制定的契約必須遵從。既然是“挑戰”,那麼就可能是有輸有贏的。贏了固然是皆大歡喜,但是輸了就得準備接受原來法律的製裁,因為法律是大家的契約。大家還不能接受新的契約,你就必須接受原來的約束。往簡單裡說,就是“挑戰”不成,那麼該坐牢還是得坐牢去,不能因此就給法院扔炸彈。這是對“挑戰”一方的基本要求。 所以,故意地挑戰司法,是需要勇氣的。一般來說,到了“挑戰”的時候,也就是估計民意也已經到了“火候”的時候。假如還完全沒有民意基礎,只是一場盲目挑戰的話,那幾乎等同於自投法網,同樣毫無意義。 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在“火候”差不多的時候,正好出現一個案子。儘管不是故意製造的“挑戰”,但是,所有推動這個進步的人,都會全力以赴,把這個偶然出現的案件,變作一個“挑戰司法”的機會。你一定猜到了,對於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阿姆斯達”事件,就是這樣一個機會。

當時的美國北方,反奴隸制的民意基礎已經完全具備。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更是宣稱,現在已經到了在全國范圍內徹底擺脫奴隸制的時候了。雖然,激進反奴隸主義者並不是多數,但也已經遍布各處。在憲法保護下,他們建立了各種如“反奴隸制協會”這樣的民間團體,相互之間都有著廣泛的聯繫。所以,“阿姆斯達”事件一開始,就注定了不會是默默無聞地就“走過場”的。黑人們剛剛到達新倫敦,立即有人向紐約的激進反奴隸主義者們通報情況了。 不到一個星期,他們已經決定,“利用”這一事件,向奴隸制挑戰。當然,採用的方式依然是“司法挑戰”。 “阿姆斯達”號的叛亂,一眼看上去,就是一個很明顯的對法律的嚴重觸犯。黑人奴隸,奪了船,還殺了人。如果把這個事件按“無罪”去辯護,不是辯稱黑人“沒有奪船殺人”,而是辯稱這樣的“奪船殺人”不是犯罪。這顯然是對於司法的挑戰,尤其是在一百五十年前的狀態下。

你已經知道,當時的美國還是一個局部奴隸制的國家,自由州的黑人也還沒有公民權。正如我以前告訴過你的,種族偏見在當時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這完全還是一個白人社會。在這種情況下,要把一個“黑人殺了白人”的案子辯成無罪,顯然是一個相當嚴峻的挑戰。 也許我必須向你講得更清楚一些,這裡的“利用”二字,沒有任何的貶意。他們打算利用“阿姆斯達”事件,挑戰奴隸制,但決不是利用黑人作為工具的意思。他們挑戰的目的之一,就是營救這些陌生的黑人。也許更簡單的,是探究一下這些激進的反奴隸制主義者,究竟是怎樣一些人。 在電影裡,代表激進反奴隸主義者的兩個形象,就是那個為黑人辯護的年輕白人律師,和一個參與營救活動的黑人。在歷史上,參與這次“阿姆斯達”營救的,可以說是整整一個“團隊”。有大量的人,以極大的熱情投入了這場沒有報酬,沒有私人利益的“挑戰”。而且,在長達三年的持久戰中,所有的費用都是來自美國人的私人捐款。參加營救的基本上都是白人。原因很簡單。

就像美國歷史上無數次這樣的歷史性推動一樣,這是一場司法大戰。真正在裡面起作用的人,都是精通法律的律師。當時在北方的黑人雖然是自由的,也有著最強烈的反奴隸制的動因,但是,他們還沒有成長到具有真正的實力。 那麼,這些激進反奴隸主義者的白人,他們又是什麼樣的動因呢?答案是:宗教理想。你還記得我以前提到的,在北美殖民時期,最早在新英格蘭的清教徒和賓夕法尼亞的教友派,他們持續兩百年的反奴隸制的努力嗎?那麼,這是一脈相承的。 因此,他們的出發點,是對於人類不平等所造成的苦難,持有一種宗教性的深切同情和慈悲心懷。所以,才會產生這樣無私而持久的抗爭,才會激起如此巨大的熱情。 我們再回到這個案子。 這個時候,我們看到,美國憲法所建立的製度在嚴格地起著作用。因為,從建國開始,“挑戰司法”就是體制內尋求社會改革的一個正常程序。在這個制度下,要推動改革的人們,也就會立即進入這個制度所設定的程序。他們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集合起一批志同道合的高質量的律師,向法庭申請,自願成為“阿姆斯達”號黑人一方的辯護律師。然後開始研究案情。因此這裡沒有什麼非常舉動。所要做的,就是律師的正常工作。

與電影所講述的故事有所不同的是,歷史上主動出來代表“阿姆斯達”號黑人進行法律辯護的,並不止是那個孤單的年輕律師,參加工作的幾乎是一個律師團,有前面的法庭辯護,也有後面的大量資料和分析工作。在開庭前的最初準備工作中,他們就意識到:現有的奴隸制尚未被打破,因此,在原有的法律之下,在自由州,蓄奴是非法的。但是在蓄奴州,奴隸的武裝暴動,殺死奴隸主,也是非法的。在美國分治的原則下,有關奴隸制的立法權在州一級,聯邦法庭無權干涉。各州的法律當然也無法相互套用。 古巴雖然不是美國,但是,這是一個合法的蓄奴國。因此,如果僅僅用自由北方的法律去辯護,當然同樣可以利用法庭辯護提供的論壇,大大宣揚一番廢奴的理論。然而,勝訴的可能幾乎微乎其微。這將不僅影響“挑戰司法”這一舉動的成功,而且,這些涉案黑人的生命,也將面臨極大的危險。

這也是美國歷史上所有挑戰司法的案件中,律師們都必須認真對待的首要問題。這是極具技巧性的技術問題:在舊的法律仍然起作用的時候,怎樣利用原來的法律,在法理上往前推,逐步建立新的立法依據。 這些律師決定的第一個辯護策略,就是宣稱“阿姆斯達”號上的黑人,不是合法奴隸,而是自由人。儘管當時所有的證詞證據,都證明這些黑人是合法奴隸。然而,他們從得到的有關這個案子的最基本情況中,已經憑著職業敏感,捕捉到了表象之下的一線蛛絲馬跡。引起他們疑問的,首先是那四個十二歲以下的黑人孩子。 他們注意到,西班牙在1920年簽署過一個禁止從非洲進口奴隸的協議。距離“阿姆斯達”事件,這個協議已經簽署了整整十九年。如果這些不到十二歲的黑孩子是合法奴隸,他們必須是在古巴出生的所謂“拉丁裔黑人”。還有一個基本事實是,他們知道的案情都來自西班牙人的一方,原因是,黑人們都不會說古巴的通用語言,西班牙語。

這兩個信息放在一起,就產生了這樣一個問題: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這些“出生在古巴”的孩子,競一點都不懂當地的語言呢? 但是,哪怕是再有道理的疑問,也只是一個疑問,而法庭是講究證據的。再說,即使能夠因此使法庭相信,這些孩子是在“1820年協議”之後,從非洲非法進口的。那麼,那些成年黑人呢?儘管很難想像,他們在古巴生活了十九年還沒有學會西班牙語,可是,你也不能說,這就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 然而,不管怎麼說,他們找到了一個突破口。 他們的疑問,很快就從一個叫做傑尼的激進反奴隸主義者那裡,得到了間接的證明。傑尼就住在黑人關押的新倫敦。事情一出來,他就設法與那兩個西班牙人談了一次。兩個西班牙人根據自己在古巴的生活經驗,覺得在一個“白人的國家”,如此清楚的“黑奴造反”,“殺人越貨”的案情,美國白人的司法當然就是“幫”白人貨主的。只不過是等待一個例行手續而已。因此,在與傑尼的交談中,路易茲很輕鬆地透露了一個情況:這些黑人都是剛從非洲來的。

這個旁證給了律師們極大的鼓舞。儘管依然需要證據,但是,他們的辯護思路已經變得非常明確。 還有一個電影裡沒有提到的情節,也很有意思。就是“阿姆斯達”號黑人的主辯護律師班德文,耶魯大學的優秀畢業生,也是美國獨立宣言的簽署者的外孫。他的外公羅傑.謝蒙不僅是獨立宣言的簽署者,在後來舉行的製憲會議上,也是與會者中最主要的反對向蓄奴州妥協的一個。在整個“阿姆斯達”事件中,另外兩個最積極的參與者,亞瑟.泰朋和魯易斯.泰朋,是兩兄弟。他們則是大名鼎鼎的本傑明.富蘭克林的後代。魯易斯。泰朋後來成為“阿姆斯達”委員會的三個負責人之一。 這一批人,除了他們的宗教精神之外,堅持開國者們起草“獨立宣言”時的立國理想,也是他們思想中非常清楚的一條脈絡。 不管怎麼說,當務之急應該是和他們試圖幫助的對象,“阿姆斯達”號的黑人設法交流。一開始,他們在紐約找了三個還能夠說非洲語言的黑人,請他們一起去紐黑文的監獄探監。其中一個名叫凡瑞,他是在十二歲的時候,在非洲遭到綁架,被賣到美洲來的。 在電影裡,斯匹爾勃格把這種交流的巨大困難,表現得非常真實。可我想,事實上他們的交流,可能比電影裡更為困難。剛剛來自非洲部落,又有著幾個月來與白人發生的最惡性交往經歷的黑人,與來自紐約的白人律師,你說他們之間的距離,是不是要多大就有多大。極端的不信任,加上語言還不通。再說,對於黑人來說,他們怎麼想得通,這兩個白人要來幹什麼呢? 律師帶去的三個紐約黑人並沒有解決什麼問題。非洲部落的語言種類太多太複雜。他們搞了很長時間,還是無法交流。到最後,只有凡瑞說,他唯一可以確定的是,那幾個孩子肯定不是在古巴出生,而是從非洲被賣過去的。對於這點收穫,他們已經很高興了。 在紐約,九月初就成立了一個“阿姆斯達”委員會。開始在報紙雜誌上寫文章,介紹這個事件,尋求支持。最重要的任務是募集捐款,除了支持這場訴訟,還考慮提供“阿姆斯達”號的黑人們在獄中的生活必需品。 今天看來,泰朋參與負責的“阿姆斯達”委員會,真是做了大量的實際工作。例如,他們以“自由之友”的名義,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徵集捐款。他們在廣告中宣稱,這些非洲人追求自由反抗奴隸制的權利,來自於自然法,國際法和“自由與人道的呼聲”。他們的廣告一出來,立即就有捐款寄到。 又如,在他們的干預下,事實上黑人的居住條件很快就得到改善。除了辛蓋和其他案子的重刑犯關在一起之外,所有的“阿姆斯達”號黑人分成四間。四個孩子一間,其餘的黑人分成三間。他們還為黑人提供了衣物等其它生活用品。 “阿姆斯達”委員會用很大一部分精力,吸引民眾關心這一船黑人的命運。儘管在很長一段時間裡,由於語言問題,他們始終無法得到黑人自己講述的故事。但是,他們還是不斷地在各種新聞媒體上,盡量介紹黑人的情況。 他們一次次不厭其煩地介紹這些黑人的平和的外貌,溫和的性情,一般的生活狀況。其目的在於擊破“後奴隸主義”關於黑人部落民都是“吃人生番”的講法。他們要使讀者產生這樣的深刻印象,這些黑人都是和你我一樣的人,他們也有追求自由的權利。 在北方原來反對奴隸制的民意基礎下,他們的宣傳和各種媒體的報導,使得“阿姆斯達”號的黑人,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公眾同情,辛蓋更是成為一個傳奇性的人物。 與此同時,律師和“阿姆斯達”委員會仍在緊張地設法跨越最艱難的一條障礙,就是與黑人取得交流和溝通。因為開庭的時間在逼近,在此之前,這個問題是無論如何必須解決的。否則決不可能打勝這場官司。 律師班德文和泰朋又一次帶著黑人凡瑞去探監。儘管凡瑞也幾乎揣摩不出幾句話來,但是,他也是黑人,他的存在本身,就使黑人們有可能對白人律師產生最初的信任。同時,他們取得獄方的同意,帶進去了一個名叫吉伯的耶魯大學的語言學教授。 在電影裡,也許是為了表現律師與黑人的交流困難,導演安排了一個聽不懂卻還不肯承認自己無能的語言學家的形象。算是給語言學家來了一個小小的揶揄吧。事實上,美國語言學家的一般形象倒是相當專業,也很有敬業精神的。在“阿姆斯達”案中,律師與黑人之間的語言壁壘,最終正是由吉伯教授打破的。雖然他也不懂這些黑人的非洲方言,他卻有一套語言學的途徑。他用的辦法,就是電影裡你能夠看到的。 吉伯教授先用手語交談,以達到一個簡單的目標,就是讓這些黑人用自己的語言教他幾個數字的讀音。然後,這位教授走遍了紐約和紐黑文的碼頭港口,最後終於在一條英國軍艦上,找到了兩個能夠以同樣的讀音讀出這些數字的黑人。 “阿姆斯達”委員會再想盡辦法,把兩名黑人從英國軍艦上借出來。 九月九日,吉伯終於把這兩名“翻譯”,帶進了辛蓋的囚室。一開始,辛蓋依然拒絕與來訪者交談。在再三解釋下,堅冰終於打破。 “阿姆斯達”號上的黑人終於講述了屬於他們的故事。而律師也終於有機會告訴辛蓋,他們是朋友,他們要幫助他回到非洲的家鄉。長久以來,辛蓋第一次在臉上露出寬慰的神情,儘管他還不可能明白,什麼是律師,什麼是法庭,為什麼在遙遠的白人的土地上,會有這樣的朋友,願意幫助他們回家。 律師們更難以解釋的是,回非洲去,還是他們和黑人必須共同爭取的一個目標。距離這個目標還不僅是地理上的漫漫長途。這裡需要黑人的配合,需要雙方的共同努力。 在此後的整個交往過程中,律師們還是受到很大困擾。因為他們始終不可能真正向這些非洲黑人解釋清楚,他們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例如,在第一次交談中,辛蓋就沒有全部說實話。辛蓋出於自衛,當然有充分的理由在談話中予以保留。但是,在美國的訴訟中,這種情況是非常危險的。律師們一直在嘗試,讓黑人明白,為什麼必須對他們說實話,也必須對法庭說實話。你可以想像,語言問題是基本解決了,但是,建立起信任,以及盡逐步建立文化上的理解,卻要吃力得多。 我們當然都記得,“阿姆斯達”號是一艘來自古巴的船,這是一個“涉外事件”。因此,也給這場司法挑戰帶來了超乎尋常的難度。事情發生不久,來自古巴所屬的西班牙王朝,就立即通過外交途徑,找上門來。 這時候,西班牙女王的使者,根據對應的線索,找到的當然是美國總統。當時美國還是一個很新的國家,從1789年首任總統華盛頓上任,到那年還只有五十年的時間。可是,根據憲法規定的四年一度選舉,儘管期間有人連選連任,總統也已經換到了第八個。而且這位第八任的馬丁.凡布倫總統,已經到了他的四年任期的最後階段了。 西班牙一開始,就根據1795年的“平克尼協定”,要求美國政府立即將“阿姆斯達”號連人帶船交還古巴。這個1795年的國際協定,有一些有關國際間的海難事故處理的條款,依據的道理非常簡單。就是經常會有各國的船隻,在航行中由於種種原因進入其它國家。這個協定依據的是對等的原則,要求各國政府把遇難船隻及船上一切財產交回它原來所屬的國家。以免有人看到漂來的外國船上裝的都是值錢貨,就把它給吞了。因此,西班牙的理由看上去相當充分。 那麼,凡布倫總統是從什麼角度考慮這個事件呢? 這個時候,“阿姆斯達”事件早已經是一個引起全美國震動的事件了。局勢已經非常清楚:對於美國,這已經不是簡單的該不該歸還外國船上的黑人的問題了。這是南北雙方長期以來,有關奴隸制引出的一串問題的觸發點。例如,還要不要堅持美國平等自由的立國精神?代表人性和人道的自然法,是否高於一切國家和州的法律?等等。隨著“阿姆斯達”案件的開展,南北雙方的爭論對立會日趨嚴重。前景難以預料。 這樣的發展前景,顯然是總統所不願意看到的。首先,這已經是1839年的秋天,第二年就要舉行總統大選。我曾經告訴過你,由於不少南方蓄奴地區加入美國,使得雙方力量對比變得均勢力敵。這也意味著,選票也劃成了幾乎是均等的兩大塊。 凡布倫總統並不贊成奴隸制。但是,在處理奴隸制的問題上,他不會採取激進的做法。他如果表現得漸進與溫和,顯然對他更為有利。一方面,由於他反奴隸制的立場,能夠得到北方人的擁護;另一方面,由於他不馬上採取激進措施,又不太得罪南方人。採取這種方針的時候,最忌諱的就是跳出一個利刃般尖銳的議題,一面把民眾清楚地一切兩塊,一面刀尖向上,逼著總統作非此即彼的表態,這是大選年最要命不過的事情了。 凡布倫總統是個明眼人,當然一眼就看出“阿姆斯達”就是這樣一個“來者不善”的議題。正如電影裡所提到的,甚至還有比這更糟糕的可能,就是事件升溫到一定的程度,矛盾不可調和,結果乾脆就引發出一場內戰來。根據當時美國的情況,這並不是杞人憂天。事實上,只不過二十年後,南北戰爭就是由同一根奴隸問題的導火索引發起來。因此,當時可以說幾乎已是內戰的前夜。 平心而論,對於一場內戰的憂慮,倒不能說是出於凡布倫總統的私心。內戰是當時大多數反對奴隸制的人們,都希望能夠避免的。這也是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始終還是少數的原因。因為激進者的一個口號是,乾脆重新建立另外一個完全符合宗教理想的國家,同時也不惜任何代價,希望立即達到廢奴的目標。這些口號都隱含著分裂和內戰的危險。在這種“哧哧”冒著火花的口號面前,大多數美國人始終是持謹慎態度的。總統當然更不會例外。 另外,總統作為美國政府行政分支的負責人,被授權處理一般的外交事務。他確實也有他的難處。外交是對等的。古巴的船到了你這兒,你痛痛快快地給交出去,將來哪一天,你的船到了人家那裡,不也就可以爽爽氣氣地就要回來了嗎?這次你要是不給的話,哪怕有天大的理由,古巴和西班牙總是沒了面子,下次再打交道,不知會添出什麼麻煩來。 更何況,總統也有他的苦衷。儘管在那個年代,聯邦政府的權力極小,但是外交無疑是行政分支的工作。凡布倫並不贊成蓄奴,但是南方是合法蓄奴的,有些事情撞到他的職權範圍內,他想不管都不行。有幾次美國南方合法運送奴隸的船,也遇到類似情況。例如,1830年,一艘名為“科曼特”號的船,從弗吉尼亞運一些奴隸去路易斯安那,那是一個剛加入美國的蓄奴州。結果,船被風暴捲到當時的英屬殖民地巴哈馬。巴哈馬當時已經廢奴,所以,英國人立即就把船上的奴隸給放了。 當時的凡布倫就是外交部長。對於南方人來說,我們在南方運送奴隸是合法的。現在遇上海難,英國人不交回來,擅自把奴隸給放了。造成的經濟損失,聯邦政府必須得給我去要回來,因為這是聯邦政府的責任。凡布倫當時也因此去和英國人打過交道。 在這兒你也可以看出來,為什麼美國這個聯邦鬆鬆散散,卻顯得十分牢靠了。當時除了一些大原則,屬於聯邦制定的法律很少。所以,對於各州來說,法律我自己定,日子我們自己合計著過。可是一旦出了事兒,跟外頭的國家有了什麼麻煩,聯邦政府你得給我頂著。這就是當時典型的美國聯邦局面。令人難以想像的是,維持這樣一個局面,居然僅僅就是為了堅持一個與個人自由同步的分治的理想。 美國人對於這個理想的認真,在當時它對待一些後進入美國的新州的態度上,也可以看得出來。經過一段時間的過渡,所有的這些州全部成為獨立州,全部享有高度自治的權利。從當年建國的13個州,擴展到今天的50個州,不論先後,全部一視同仁。聯邦政府能夠管到的事情真是相當有限。 寫到這裡,你也可以猜出凡布倫總統所領導的聯邦行政分支的態度了。他們希望事件平息下去。可是,他們也非常清楚,就是在美國憲法所建立起來的製度之下,只要“阿姆斯達”號在那裡,事情就不可能平息。因為,在這個制度下,沒有人能夠解散“阿姆斯達”委員會這樣的民間團體;沒有人能夠阻擋律師們的一場司法挑戰;沒有人能夠干涉新聞界對於這一事件的報導熱情;也沒有人能夠讓法庭的審理變成一個秘密的暗箱。 因此,唯一的出路,是讓“阿姆斯達”號徹底消失。目標一消失,當然所有的人也就只好作鳥獸散了。可是如何讓它消失呢?這就是在西班牙的要求下,盡可能順水推舟,把“阿姆斯達”號連人帶船送回去。好在雙方都有一個極好的藉口,就是那個1795年協定。送回去當然是有代價的,代價就是那幾十個陌生的黑人重新回到虎口。可是,與“阿姆斯達”將給總統帶來的全部國內麻煩相比,這點代價閉一閉眼睛,也就送出去了。 也許,你也想到了,要推動一個大的社會變革,如果僅僅指望一個在位的政治人物,大概往往是要落空的。因為這樣的人物常常有太多的政治利益需要顧及,常常受到各個方面的牽制牽扯。即使他曾經有過變革的激情與理想,也在前瞻後顧之間零零散散地失落了。 非常湊巧的是,當時凡布倫總統手下的外交部長佛西斯,是從佐治亞這個極端的蓄奴州來的。他自己家裡在那個時候,還保留了三個作為僕人的黑奴。因此,在配合操作上,應該沒有政治傾向上的“思想問題”。 自從西班牙提出交還“阿姆斯達”之後,激進反奴隸主義者們就一直非常緊張。尤其是,他們無法信任外交部長佛西斯。他們甚至在監獄找了可靠的人,以防萬一黑人們被秘密移動,就可以立即得到消息。從這一安排可以看出,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國,畢竟在製度的完善方面,還不能與今天相比。如果在今天,要么總統打算立馬下台,否則民眾根本不必擔心行政系統敢做秘密交人這樣的小動作。 這個案子確實很特殊。所以,即使是聯邦檢察官,也在一開始認為,從刑事案的角度,把這個案子帶入司法程序是他的責任。可是查了幾天相關法律之後,他又認為,“暴動”發生在外國公民的船上;事件發生的時候,船是在外海,“暴動”的對像也都是外國人。因此,他不認為美國法庭有權對此作出司法判決。 “阿姆斯達”案實際上應該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已經發生的財產歸屬的申訴,這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就是財產的申請人。這一部分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引起聯邦檢察官思考的,是該案的另一個部分,就是暴動引起的“海盜罪”和“謀殺罪”。這個部分作為刑事案,按照美國法律,起訴方應該是政府行政分支下司法系統的檢察官。 然而,即使在一百五十年前,對於涉及行政分支行為合法性的問題上,外交部長佛西斯仍然非常謹慎。即使在聯邦檢察官作出這樣的表態之後,佛西斯仍然再三要求他搞清楚,在這樣一個涉外案件中,按照美國法律,在行政與司法兩個分支之間,究竟是誰對“阿姆斯達”號的“人和貨”,具有優先的控制權。 最後,在外交部長佛西斯與聯邦司法部長格倫迪認真研究之後,終於由格倫迪小心地拿出了一個代表行政分支的正式意見。格倫迪是司法部長,這個意見當然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看上去不會有什麼破綻的。 這個正式意見是,堅持按照“平克尼協定”,將“阿姆斯達”號及其貨物和黑人,全部交還西班牙當局。司法部長格倫迪指出,美國必須在與其它國家交往的時候,維持它的誠信。船上的財產明確歸在路易茲和蒙岱的名下,所以不應該是美國的司法裁定對象。至於律師對兩名西班牙人所持有的“攜帶合法奴隸通行證”的質疑,格倫迪認為,“阿姆斯達”所攜帶的文件,是哈瓦那有效的正式官方文件,也沒有任何法律原則指出美國應該對這些文件進行司法調查。 他又指出,按照國際法,無國籍的海盜船,是任何一個抓到它的國家,都有權審理的。但是“阿姆斯達”號是一條明確的西班牙船,屬於西班牙人,擁有西班牙官方文件和西班牙國旗。船上的暴動也與一般海盜行為有別。因此,不在最高法院界定的“海盜案”範圍之內。 針對“阿姆斯達”案實質上最引起關注的黑人問題,司法部長格倫迪指出,許多美國人指責奴隸貿易的不人道,但是,不論是國際法,還是幾乎所有的文明國家的法律中,都曾經確定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現在,如美國這樣一些個別的國家,宣布奴隸貿易為非法,但是,這些國家只能在自己的領土範圍,對自己的公民進行法律制約。而無權對其它國家的公民採取司法行動。 在美國通過禁止進口奴隸的法律中,規定在抓到違法的奴隸船時,總統必須用聯邦政府的經費,送這些奴隸回到非洲。因此,當時也有很多人呼籲總統下令,用聯邦預算的開支,把“阿姆斯達”號的黑人送回非洲。針對這個建議,司法部長格倫迪宣稱,總統並沒有合法的權力送這些黑人回非洲。因為,這條法律給出的權限,只適合於發生在美國疆土範圍內的非法奴隸交易。 “阿姆斯達”案則不在此列。 格倫迪重申,既然奴隸制在古巴合法,這些黑人就是西班牙人的財產。美國無權對他們提出刑事訴訟。因此,對於行政分支,唯一的解決辦法是遵從“平克尼協定”,將船上的一切交還西班牙公使。他進一步的理由是,如果把黑人交還兩名西班牙貨主,黑人們將可能沒有機會再為自己是否具有合法的奴隸身份辯護,所以,交給西班牙公使是最合理的。這樣,黑人就可以得到一個機會,站在西班牙的法庭為自己的無辜辯護。因此,下令向西班牙公使交還“阿姆斯達”號,才是總統的責任。 凡布倫總統對於“阿姆斯達”事件的決定,其出發點當然是政治上的考慮。可是,你也看到了,在這裡,行政分支還是必須在法律上尋求出路。他不能僅僅依靠行政的權威,更談不上運用總統的個人威望。因為從一開始,這一點在美國就是明確的,總統只是一個工作職位。他唯一能夠借助,用以擺脫困境的,就是為行政分支的行為,找到足夠的法律依據,證明採取這樣一個動作是合法的。 司法部長的一番法律辯解,幾乎是天衣無縫的。他非常巧妙地在根子上切斷了“阿姆斯達”可能產生的爭論。本來嘛,總統壓根兒就沒打算站在哪一邊參與辯論,也沒打算辯出什麼正義和謬誤。總統需要的是掐斷這場爭論。 因此,既然可能產生的爭議都是在司法程序中產生的,那麼要做的就是,從法律上確定美國根本無權讓“阿姆斯達”案進入任何美國的司法程序。只要把這隻船從司法分支那裡“劫”出來,一到行政分支手裡,一把推回給西班牙,就什麼事兒都沒有了。這樣,美國總統就不至於被一條倒霉的西班牙船給逼到死角里。 所以,簡單地說,就是別提這些黑人是不是來自非洲,是不是奴隸,是不是被非法販運。更別提他們是不是殺人,是不是暴動,是不是有冤情。有天大的問題,也是人家的問題,我們管不了。人家有女王有總督有法庭。該怎麼調查該怎麼判決,只能由人家自己作主。更何況,有一個眾所周知的“平克尼協定”擺在那裡。 從這裡你可以看到,激進反奴隸主義者的司法挑戰確實困難重重。因為,這是一場法律上的較量。而對方站在原有法律的立場上,基礎穩固。挑戰者又要承認原來的法律,又要從它的基礎裡找出一條縫,橇下一塊來。顯然就要困難得多。司法部長越有理,挑戰者們就越懸乎。只有真正的當事人,那些“阿姆斯達”號的黑人們,如同置身於颱風眼,他們還無從了解和理解這一切,所以倒反而顯得平靜。 然而,司法部長的辯解並不就是完全成功的。美國自從建國,一切就都是公開化的。所以,報刊上不僅公開討論這個案子,也對行政分支的表態品頭論足。這個表態出來以後,大量的反對意見一湧而出。可是,這些意見主要還是呼籲人道,很少有從法理上去破司法部長佈下的“八卦陣”的。 當時間沉澱下來以後,人們慢慢發現,行政分支的這個表態,至少在美國人所要求的最基本的情理真誠上,是有問題的。因為,行政分支似乎在要求公平地對待這些黑人,只不過是出於國際案件的特殊情況,讓黑人換一個法庭而已,即從美國法庭換到古巴法庭。但是,事實上卻隱瞞了他們清楚的一個實質差別。在當時的古巴,在奴隸制問題上只存在“虛假法律”,對黑人不可能有司法公正。黑人回到古巴,只可能成為古巴當局阻嚇其他奴隸造反的殺一儆百的犧牲品。對於這一點的認識,後來成為凡布倫總統在民眾中信譽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是在一個法制國家,要和行政分支較量,還是要突破它在法律上布下的陣勢。好在,仔細查看之後發現,司法部長並不是無懈可擊的。他自己其實也很清楚薄弱點在哪裡。那就是司法部長格倫迪,對於“阿姆斯達”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那一部分發表的評論。 我前面已經提到過,這個案子實際上由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部分所組成的。一部分是刑事案件,按照美國法律,應該由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下的檢察官負責起訴。也就是說,這一部分是否起訴的權力,在司法部長的這個系統手裡。當然,在新聞和民眾監督下,應該起訴的案件,司法部也不敢不起訴。 然而在這個案子裡,由於是個“涉外案件”,就有些複雜。似乎起訴與不起訴,是在兩可之間。那麼,如果司法部朝這個方向靠一靠,說是決定不起訴,民眾也沒有什麼可說的。因為正如格倫迪已經辯解的那樣,這樣做還是“有法可依”的。 看上去,司法部似乎是反對把“阿姆斯達”號黑人按照可能的“海盜罪”與“謀殺罪”起訴,好像有點同情這些黑人的意思。可是,實質上,卻是在防止黑人被帶入美國的司法程序。因為美國的司法制度已經相當成熟。儘管這些黑人身無分文,舉目無親,可是只要你一旦讓他們進入這個程序,就必須有律師,必須允許公開的法庭辯論和旁聽,必須允許新聞界的採訪和自由報導,必須給他們一個接受公平審理的機會。那麼,總統所期盼的平息社會大辯論的要求,就再也無法達到攪恕? 所以,司法部長的第一步,當然是先“建議”對黑人的刑事罪不予起訴。理由就是美國司法無權對一個外國刑事案起訴。司法部長所能夠做到,也就是一個建議,下面的檢察官還是可能根據他們的判斷作決定。 但是,這個案子還有另一部分,就是它的民事訴訟的部分。按照美國法律,民事訴訟的原告,將不再是檢察官,而是有民事爭執的平民。提出民事起訴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也就是說,“阿姆斯達”案的民事訴訟部分,是司法部無法控制的。現在,不僅是兩個西班牙人遞上了財產要求,就連海防隊的吉尼中尉也代表他的屬下,基於“海難救助金”,對“阿姆斯達”的財產提出了分成的要求。所以,民事訴訟的司法程序的按鈕已經按下。在美國的製度設計下,它會自動地,按部就班地向前走,只要原告不撤訴,誰也休想讓它停下來。 因此,當司法部長格倫迪,不無心虛地藉口讓黑人有一個上古巴法庭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建議法庭不要將黑人交回提出民事訴訟的西班牙原告,而是交給西班牙當局的時候,司法部長自己也知道,這是他的全部辯解裡,最沒有底氣的一個部分。他甚至閉口不提海防隊吉尼中尉對“阿姆斯達”的財產申請。是的,身為司法部長,出於對整個行政分支工作有利的考慮,他想中止這場剛剛起頭的民事案件,徹底把“阿姆斯達”號從司法分支裡拖出來。可是,正由於他是司法部長,他比誰都明白,這幾乎已經不可能了。 現在看來,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國老百姓,顯然還沒有像今天的美國人那樣,被訓練得“慧眼獨具”。對總統和其行政分支的法律監督,遠不如今天那樣容易抓住要害。所以,儘管他們有權利在報刊上攻擊司法部長的聲明,可是,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大多數人只是從人道的角度進行側面進攻。從一場“法律戰”來說,還很不得要領。 只有極少數人,似乎領悟到了一些什麼。他們在報紙上提出,“阿姆斯達”已經屬於司法分支。作為行政分支,已經不能無視司法分支的權利,獨自採取行動。只有這兩句話,實際上點出了問題的要害:在政府結構中,司法是獨立的,行政分支無權干涉。所以,即使總統有理由按照“平克尼協定”交還“阿姆斯達”,在司法程序結束之前,也不能有所動作。 對於黑人的律師們,形勢是很清楚的。就是只能在司法程序中取勝,不能失敗。因為後路已經被行政分支切斷了。 我們再回到康乃迪克州。在那裡,一切都在正常進行。對於刑事起訴的前期準備工作也還在進行。 這時,律師們決定先單獨為三個女孩子向法庭要求一個“人身保護令”。法律規定,“人身保護令”是必須向接受該案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這樣,接受這個“人身保護令”的要求和審查,就會把案子帶到上一級法院,也就是聯邦巡迴法庭。 他們精心安排突出三個女孩的計劃,是期望利用這幾個最容易打動人心的黑人小女孩,使民眾產生更大的同情心。 因為,在預期的“阿姆斯達”案正常審理中,總要出現雙方在法庭上對簿公堂的局面。但是,到那時,法庭的一邊是近四十名粗壯的,而且可能給人感覺是“野性”的男性黑人,而另一邊卻是一老一少兩名文弱的西班牙白人。這樣的局面會使人產生很大的錯覺。公眾同情的天平,會在頃刻之間傾斜。 然而,如果先讓這三個黑人小女孩與兩名西班牙人在法庭上遭遇,那麼,奴隸制的殘酷,非人性,等等,就會變得不言而喻。三名女孩頓時可以為黑人贏到更多的公眾支持。 “人身保護令”的提出,又會重新激起有關“奴隸具有同樣的人權”,還是“奴隸制中主人對他們擁有產權”這樣的辯論。 再者,如果通過這個“人身保護令”的取得,能夠證明奴隸主沒有擁有這三個孩子的法律依據,那麼,他們就可能再進一步擴大戰果,把這個結論推廣到其餘的黑人。 最關鍵的是,他們認為,如果能因此成功地在民眾中喚起一個強烈的呼聲:即“這些黑人也是人,而不是他人的財產”,那麼,這種壓力也許可以迫使凡布倫的行政當局,改變他們堅持送黑人回古巴的立場。 他們甚至還希望,如果取得這個“人身保護令”,他們就可以據此進一步爭取黑人在美國的憲法權利。也許更進一步,南方的奴隸,也將可以在今後,援引同樣要求“人身保護令”的方式,宣布自己的自由。 這三個黑人女孩真是擊敗兩個西班牙人的最佳突破口。她們都還不到十二歲,只會說非洲語言,顯然是剛剛來自非洲。更何況,她們一直受到最普遍的同情。為了達到最好的效果,儘管一共有四名黑人孩子,律師考慮之後,第一次“出擊”還是先從女孩子開始。 律師的這一策略顯然是非常成功的。案子一開始就吸引了極大的公眾注意力。人們遠道從波士頓,紐約這樣的城市趕來參加法庭聽證。旅館預定一空,法庭擠滿了人,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人士,甚至名門望族,就連一些法官們的妻子,也好奇地擠在旁聽的人群裡面。 這一個發生在聯邦巡迴法庭的,為黑人女孩要求“人身保護令”的回合,並沒有在電影裡出現。也許限於篇幅,導演把這一個歷史情節,連同那三個黑人女孩,一起從影片中“割愛”了。這確實很可惜,因為真實的場面不用修飾,都十分具有戲劇性。 整個法庭場面的氣氛和效果,對於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來講,實在是太理想了。當一名警官把三名黑人小女孩帶進來的時候,她們驚恐萬狀地一邊哭一邊緊緊地拉著獄警的手。獄警手裡還拿著幾片水果,不停地哄著她們。然後,她們的律師為她們申請一個“人身保護令”。正在準備這個刑事案的檢察官並不反對,只提出要求每人一百美元的保釋金,以確保如果有刑事起訴的話,她們確實會出庭作證。 這時,兩個西班牙人的律師跳起來,提出反對。不同意這三個小女孩以取得“人身保護令的”方式獲釋。理由也很簡單,包括這三名小女孩的所有“阿姆斯達”號黑人,都是他們的“財產”。 當然,你從今天的角度去看,會發現這是多麼荒誕不經。但是,我們只能提醒自己,這是在一百五十年前,在這兩個西班牙人所屬的這個制度中,這種說法是“正常”的。然而,黑人的律師們等的就是對方律師跳起來的這一刻。因為,這種把“荒誕不經”變為“正常”的製度,在一個公開的法庭上,要把三個可憐弱者形象的小女孩,當眾變成他人的“財產”,正是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真正要求公眾和法庭正視的具有顛覆性的問題。這也是在進行著一場司法挑戰的律師們,等待的真正機會。 因為,他們的著眼點,顯然不僅是在這三個女孩和“阿姆斯達”的黑人身上,他們更希望通過這個挑戰,整個顛覆在美國南方還存在的一個非人道製度的法律基礎。在聯邦巡迴法庭的湯普生法官的同意下,他們就可以得到一個重要的法庭辯論機會,他們就可以在一個活生生的案例上,讓法庭和所有的人注意到他們的論點:人類行為受到的最終的審判,是依據人性與非人性的界限來判斷的。一切法律都在“自然法”之下,如果一條法律是非人道的,那麼,它終有一天將被廢除。 只不過是第一天開庭,大量的報紙就明確指出,不論結果如何,這已經是激進反奴隸主義者們的一個重要勝利。 自建國以來,法庭就是美國人最重要一個公眾論壇。律師班德文站在這個論壇上,不僅小心地避開原來法律對於黑人布下的雷陣,向人們宣布,“阿姆斯達”的黑人從來就不是奴隸,他們是被人綁架的“自由的非洲原住民”。同時,他又進一步直指事情的本質,“所有的擁有自然形式的生命,都是自由的。” 挑戰司法就這樣開始了。 律師們走出的第一步有沒有成功呢?我得在下一封信再告訴你了。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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