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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第九章社會義的計算(三)競爭的“解決辦法” -8

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 哈耶克 2062 2018-03-18
八 當我們轉向全部新的投資問題時,情況就更是如此。這些新投資涉及經營單位規模(即資本)的變化,但不管它們是否涉及到總的資本供給的淨變化。至此,可以把問題分成兩部分——一是關於可利用的資本供給的分配決策問題,二是關於資本積累率的決策問題——儘管將兩者分開是相當危險的,因為要積蓄多少的決策必定也是哪一種資本需求應滿足,哪一種則不予滿足的決策。關於行業之間和工廠之間的資本分配問題,兩位作者都讚同應當盡可能保留利率機制,但是必須要專斷地決定儲蓄和投資的規模。 無論人們多麼想要依靠利率機制來分配資本,資本市場也決不可能是一個自由市場,這一點十分明確。蘭格認為,利息率也是“根據資本需求等於資本可供量這一條件決定的”。而與此同時,迪金森卻花費了較大精力來表明,在各企業單位制定的可供選擇的活動方案的基礎上,S·E·C將會構造出一個資本總需求方案,這個方案能夠決定資本需求與供給相等時的利率。迪金森在此自己對所給出的複雜結構的靈活性和對其實用性驚人的信心,可以從他的話中得到證明。他說,在某種情況下,“有必要規定一個臨時的利息率,在這個臨時的利息率的基礎上,再使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重新簽約,這樣就可以列出它們的最終資本需求的一覽表。”

然而,所有這些並沒有觸及到主要的困難所在。事實上,要是真能按表面價值接受所有管理者和未來管理者們關於各自在不同利息率水平下使用的資本需求量的報告,這樣一個一覽表或許能行得通。但是,下面的觀點反復強調並不多餘——不能把計劃當局想成“簡直像一個出借資金給付最高利息的競爭者的超級銀行就它藉出資金給沒有私有財產的人,這樣,他就要承擔所有風險,並且不像銀行那樣擁有一定量的貨幣所有權。它只是掌握著所有實際資源的所有權。該計劃權威當局決策權也不可限於對以貨幣和土地形式存在的閒散資本進行再分配,它必須要做的決策是按照它自己的價值判斷,決定一個具體工廠或機器是否應該繼續留給過去使用它們的企業家使用,或者是否應將其轉歸保證使它們產生更高收益的企業家使用。”

這段話引自五年前筆者的一篇論文《社會主義制度下展開真正競爭的可能性》。那時候對這種體制僅僅進行了含糊的討論,人們希望對這一新思想進行系統闡述後能得到答案。但極為令人失望的是,我們現在正討論的兩部著作對這一問題都沒有給出答案。綜觀兩部著作,其中多處強調了對投資活動進行控制的優點,但這種控制究竟怎樣實施,計劃機構與競爭的工業單位的管理者之間職責究竟如何劃分等問題都沒有具體說明。比如,我們在書中看到這樣一段話:“因為社會主義企業的管理者可以按照計劃權威所製定的方向進行某些選擇,所以不能說他們根本沒有選擇權”。這段話沒有什麼意義。所有這一切,意思已經相當明顯,即如果計劃權威處於檢查和復核所有企業家的計算之地位時,那麼它將能夠實施其控制指揮投資的職能。

似乎兩位作者在這裡都不知不覺地返回到其早期的觀點,那時他們認為集權管理體制比競爭體制優越。並且寄希望於“這個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集體經濟組織”。掌握至少和單個企業家同樣多的信息和知識,這樣它所做出的決策即使不優於,至少也相當於企業家現行的決策水平,以此來安慰自己。正如我在另外的場合試圖表明過的,完全競爭的主要優勢是,通過競爭利用分散的知識;而如果在集中管制的經濟中要做到這一點,所有的個人信息都必須匯到這個單一的計劃中來。若假定所有的信息都自動地由中央計劃權威來掌握,在我看來有點不得要領。當蘭格說:“社會主義經濟的管理者對生產函數的情況的了解與資本主義企業家同樣確切或同樣缺少”時,是否意味著他認為計劃權威是無所不知的,這並不十分明確。如果這裡的“社會主義管理者”包括所有單位的管理者和中央組織機構,這段話的意思當然很容易接受。不過這井沒有解決所提出的問題。但是如果這裡是企圖表達計劃權威在製訂計劃時對所有的信息情報都可以有效地收集和利用的這一思想的話,那麼這不過是用未經證明的假設進行辯論而已,並且這建立在“寫作錯誤”的基礎之上。

在新的投資方向這一重要問題以及其他一切與此相關的問題上,這兩部著作都實在沒有提供什麼新的資料。這個問題五年前就存在,在此我只需重複一下我那時所說的一段話:“在單一控制的情況下,撥給個別企業家多少資本的決策以及與此相關的個別企業規模大小的決策,實質上都是有關資源最合理配置的問題。座落在一個地區的工廠應該擴大而在另外地區的工廠不宜擴大之類的決策將取決於中央權威。這樣,對計劃權威來說,這和其實際管理企業差不多。企業家完全有可能被給予某種確定的合同,被委派經營工廠,不過所有的新投資都必須進行集中控制。這種資源配置上的分離很明顯使企業家和中央權威都不可能真正處在製定計劃的位置上,也就不可能評定失誤的責任。要是認為在沒有明確究竟誰應對決策失誤負責的情況下,能創造出完全競爭的條件,那純粹是幻想。在真正對決策負責的不是企業家而是審批其決策報告的政府官員時,這充其量只是一個半競爭的體制。在這種體制下,結果所有的難題都產生於自由主動精神和常常與官僚主義聯在一起的責任評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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