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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第八章社會主義的計算(二)1935年爭論的真相-9

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 哈耶克 2729 2018-03-18
九 乍看起來,似乎不太明顯,為什麼在產業內部或在產業之間存在競爭的社會主義體制,其運行無論是好是壞總是和資本主義不同。一個人所能預期到的會出現的所有困難,看來好像只與心理或道義上的特徵有關。對此我們無法多說,因為它太不確定了。但是,毫無疑問,與這種體制有關的問題,和與“計劃”體制有關的問題在性質上有點不一樣,儘管在考查中發現差異不像初看時顯得那樣大。 在這種情形下,關鍵問題是:什麼是獨立經營單位?誰將成為管理者?什麼資源將委託於他而又如何評價他的成功與失敗?我們將會看到,這些問題決不僅僅是諸如當前任何大型組織都必須要解決的人事等較次要的管理方面的問題,而是誰的解決方法將會對產業結構產生幾乎與真正的計劃權威之決策具有同樣大的影響的重大問題。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在這種“競爭”體制下,對中央經濟權威的需要不會有很大的減少。而且,這種權威也顯然必須具有與在計劃體制下幾乎一樣大的權力。如果社會主義是一切物質生產資料的所有者,那麼,必須就要有一些人要為此而行使這種權力,至少在有關這些資源使用的分配與控制方面如此。不能簡單地把這種中央權威設想成一種把可用資金借給最高出價者的特大銀行。中央權威應藉錢給那些自己沒有財產的人,因而,它將承擔一切風險,而且不能像銀行那樣要求有確定數量的貨幣。它將只是擁有一切實際資源的所有權。它的決策也不能只限於對採取貨幣形式或土地形式的空閒資本進行再分配。它還必須要確定:是否應當根據過去使用者的估價把某個特定的工廠或那部分機器進一步委託給該企業家,還是應當把它轉交給另一個許諾獲更高收益的企業家。

在設想這種體制時,最寬厚的想法是假定各個企業間最初的資源分配將根據歷史上已知的產業結構來進行,而挑選管理者的標準則是依據效益測定以及過去的經驗。要是不採取現有的工業組織形式,這種體制就只能在範圍十分廣泛的中央計劃的基礎上加以改進或做合理的變動。這將使我們回到競爭體制企圖取代的體制中去。但是,採納現有組織的設想也只能暫時地解決困難,環境的每一個變化勢必引起組織的變化。而在相當短的時間裡,中央權威將不得不實施完全的再組織。 中央權威將按什麼原則行動呢? 很顯然,在這樣的社會中,社會變動將和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的變動一樣相當頻繁,而且往往非常難以預料。中央權威的一切行動將必須以對未來事件的預期為基礎,而不同的企業家的期望自然會有所不同。決定把一定數量的資源委託給誰,其根據必定是企業家個人對未來收益的保證;或者,更確切他說,這種決定將必須以具有一定可能性的預期收益的呈報為依據。當然,這裡並沒有對巨大風險的客觀檢測,但是,其時由誰去決定是否值得冒風險呢?在判定企業家方面,中央權威除了其過去的履歷之外便沒有別的根據。但是,他們怎樣判定企業家過去所經歷的風險是不是被證明是正當的呢?而且,該企業家的態度是否和風險降臨於其私人財產時一樣呢?

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我們將如何檢驗企業家成敗與否。首先這就要看他是否成功地保持了委託給他管理的資源的原有價值。但是,即使最好的企業家也會偶有失誤,有時甚至發生嚴重的損失。假如由於一項發明或需求變化使企業家的資本報廢,是否應將責任歸咎於他呢?如何判定他是否該被授予冒一定風險的權力呢?那種由於從來不冒必要風險因而從來無損失的人是不是極大地為了社會利益而行動的人呢?可以肯定,這將出現偏愛安全的而不是有危險的企業的傾向。 但是,那種風險性的甚至是純粹投機性的企業,在這裡其重要性絲毫不亞於在資本主義條件之下,職業性商品投機者承擔風險職能的專業化,同今天一樣將是勞動力分配的合理方式。但是,應當如何確定投機者資本的規模呢?他的報酬怎樣固定?一個過去成功的企業家持續遭受虧損的時間會有多長?如果對虧損的懲罰是失去“企業家”的地位,那麼,是否幾乎會不可避免地使可能造成虧損機會成為一種強大的威攝力量,以致幹失掉了獲取最大利潤的機會?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資本的損失也可能會意味著資本家地位的喪失,但克服這種由損失而引起的困難,通常是可能得到的收益的誘惑。而在社會主義裡,這卻不可能實現。甚至可以想像得到,人們普遍不願承受任何商業風險,這可能會導致利率低得近乎於零。但是,這對社會來說難道是”有益處的”嗎?如果這只是因為對所有投資途徑絕對安全的充分滿足的話,那麼這種滿足就是以犧牲一切用新的和未嘗試的方法進行試驗為代價。假如進步不可避免地同通常所謂“浪費”聯繫在一起,但如果從整體上看收益超過虧損,難道不值得做出這種“浪費”嗎?

但是,回到資源分配和控制方面,仍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解決,即如何判定在短期內某個正在運行的企業是否正在充分利用其資源。甚至它是否在盈利或虧損,也將取決於企業家根據企業設備對未來可獲利潤所作的估計,其結果只有將現有工廠的價值給予限定時才可能確定。假如另一個企業家承諾從這個工廠(或者甚至只是某個機器)取得較高的收益,那麼應該怎麼辦呢?是否要僅根據這種承諾就把工廠或機器從現在使用者的手裡轉交給他呢?這也許是一個極端的情形,它只說明資源在企業之間不斷轉移,這種轉移在資本主義下不停進行,而在社會主義社會也同樣會是有益的。在資本主義社會裡,資本從效益較低的企業家手裡轉移到效益較高者,是前者虧損而後者獲利所造成的結果。誰將有權力拿資源去冒風險,以及應當委託給他多少資源等等問題,要由已經成功地獲得和持有資源的人來決定。社會主義國家是否也會按同樣的原則來決定這個問題?管理者是否可以在他自己認為適當的任何地點和時間,自由地將利潤進行再投資?現在他要做的事是,把進一步擴大現有企業的風險,與將這些資本投資到別處的收入或者用於消費來進行比較。在估算這種風險與收益的過程中,該企業家是否會將社會可從這些資本中得到的利益看得與自己的利害得失一樣重呢?

有關給予個別企業家多少資本量的決策,及其所包含的有關單一控制下個別企業的規模問題,實際上都是資源最佳組合的有效決策問題。是不是位於一個地方的工廠應當擴大,而不去擴大建在別的什麼地方的另一個工廠,這些事情將由中央權威來決定。所有這些都涉及由中央權威作出的計劃,就許多的同樣規模的計劃而言,就好像它實際上正在管理企業。雖然企業家個人在規定的合同期內有權管理委託給他的工廠,但是所有新的投資仍需要集中的指導。於是這種對資源處置權的分割就會使企業家和中央權威都不是製定計劃者,而且也不可能評價錯誤的責任。假設不使決策者承擔其過失的責任而又可以創造出完全競爭的條件,這似乎純粹是幻想。它至多不過是一種類似於壟斷的競爭體制,在這種情況下,真正負責的人將不是犯錯誤的企業家而是批准其決策的官員,而且這會造成通常與官僚體制聯繫在一起的,一切有關自主自由及責任評定的困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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