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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第二章經濟學和知識-3

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 哈耶克 2172 2018-03-18
三 但是,在我能夠證明這種純粹均衡分析的重複命題並不直接適用於解釋社會關係之前,我必須要先表明,均衡的概念如果應用於單個個體的行為時,就會有明確的含義。而且我還必須要先指出這個含義的內容。反對我的論點的人可能會認為,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均衡的概念才毫無意義,因為,如果有人想應用這種概念,那麼所有的人都可能會說,一個孤立的人總是要處在均衡當中,雖然上述說法的道理不言自明,但是它仍說明,除此之外再也沒有能更典型地誤用均衡概念的方式了。關鍵的問題並不在於某個這樣的人是否處在均衡之中;而是在於,他的哪些行為能對相互間的均衡關係發揮一定的作用。所有均衡分析的命題,例如相對價值符合於相對成本,或一個人將使不同用途的任何一個要素的邊際收益都相等,等等,都是關於行為之間的關係。就行為能被理解成某個人的計劃的一部分來說,他的行為就可以說是處在均衡當中。只有當所有這些行為能夠在某個同一時刻決定時,而且是在考慮到同樣的一系列環境的情況下,我們的這些從關於知識和人的偏好之假設中推斷出來的有關行為之間相互聯繫的論點,才有一些實用價值。我們在這個分析中做為出發點的所謂“論據”,對這裡所論及的人來說,就是(除了他的趣味之外)全部既定的事實,是對他來說已知其存在(或相信其存在)的事物。而嚴格地說,並不是什麼客觀的事實。記住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正是由於這一點,我們所推斷出的命題才必然是一個先驗正確的命題,並保持論據的一致性。

從這些考慮中可得出兩個主要結論。第一,因為只有當一個人的連續行為都是在執行同一計劃的情況下,它們之間才存在一些均衡關係,所以,這個人有關知識方面的變化,亦即導致他改變自己計劃的變化,都會打亂他在這種知識的變化前後所採取的行為之間的均衡關係。換句話說,一個人的行為僅僅在他的預期證明是正確的時期內才構成均衡關係。第二,因為均衡是一種行為之間的關係,而且一個人的各種行為必然是即時相繼發生的,所以,很明顯、要想賦予均衡這個概念任何意義,時間的描述都是極其重要的。這點值得一提,因為很多經濟學家在均衡分析中似乎都沒能發現一個處於均衡當中的時點,所以他們聲稱均衡必定是個沒有時間概念的問題。在我看來這好像是無稽之談。

不管以前我曾從這個角度對均衡分析應用於完全競爭社會時的疑義說過些什麼,但是現在我卻肯定不想否認,這個概念從開始提出就是用來確切地描述不同個體的行為之間存在某種平衡這一思想的。從我已說明的觀點看,在我們使用均衡的概念來描述一個人的不同行為之間的相互依存這個意義上,該概念不可立即應用於不同人們的行為之間的關係。實際上,真正的問題在於,當我們談到有關競爭制度的均衡時,我們究竟如何使用這個概念。 由我們的處理方法所得出的第一個答案似乎是,如果在某個時期中拿體社會成員的行為都是在執行其各自的個人計劃,並且這些計劃在這個時期的開始就由個人所決定,那麼此時就會存在均衡。但是,當我們更進一步地探求這究竟意味著什麼的時候,這種答案所導致的困難卻好像比它們所要解決的還多。要理解一個孤立的人(或者由一個人領導的一群人)在一個時期裡根據預定的計劃所作的行動,這不會存在什麼特殊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這樣的計劃不需要符合任何特定的標準以使人們有可能去執行它。當然,它也許會建立在有關外部事實的錯誤假設上,考慮到這一點人們可能不得不改變計劃。但是總會存在一個可得到的外部事件系列,使我們育可能像開始設想的那樣去執行這個計劃。

然而,這種情形與同時但獨立地由許多人決定計劃的情形不同。首先,為了使這些計劃都能被執行,有必要將它們都建立在一系列相同外部事件的預期上。因為,如果不同的人將其計劃建立在相互衝突的預期之上,就會沒有這樣一系列外部事件能使所有這些計劃的執行成為可能。其次,在一個以交換為基礎的社會中,人們的計劃將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一些行為,這些行為需要符合其它個體的行為。這意味著,假如可以相信人們能夠執行其所有的計劃,不同個體的計劃就必須在一種特殊的意義上保持一致。或者換一種說法,因為任何一個人因做為其計劃之基礎的一些論據,都將是其它人特定行為方式的預期,所以。關鍵的問題在於,對不同計劃的協調來說,一個人的計劃恰恰包括那些形成另一個人計劃的論據的行為。

在均衡分析的傳統論述中,有一種假設認為,以表示個人趣昧和技術事實的需求一覽表形式存在的論據,被均等地給予所有的個體,並且人們在同樣前提下的行為總是會使他們逐漸適應彼此的計劃。這種假設顯然避免了一部分上述困難,但是人們常常會指出,這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解決由一個人的行為是其它人的論據這一事實所導致的困難,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捲入了循環推理。然而,迄今為止似乎尚未引起人們注意的問題是:這整個過程含有一種更具普遍特徵的混亂,此間所提及的問題僅是一個特殊的例子。這一問題的產生,是由於“論據”這一名詞的多義性。這裡所指的論據,假設是客觀事實,並且對所有的人來說都相同,它顯然與構成純粹選擇邏輯重複轉換之起點的論據不再是一回事了。這種“論據”意味著那些僅僅存在於行動著的人們頭腦中的事實,並且只是“論據”這一名詞的這種主觀解釋,才使那些命題成為必然的真理。對那些其行為均在考慮之中的人們,“論據”是既定的和已知的。但是,在人們的分析從個體行為轉移到某種社會狀況的過程中,這個概念的意義仍然變得越來越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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