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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第一章個人主義:真與偽-6

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 哈耶克 1273 2018-03-18
六 但是,如果我們的主要結論,是個人主義的秩序一定要依據抽象原則的實施,而不依據具體秩序的實施,那麼就仍然沒有解決我們想要解決的有關一般原則的問題。個人主義秩序大體上把強制力量的運用限制在一種方式上,但它設計的一套最有效率的規則仍然為人類發揮其獨創精神提供了無限廣闊的領域。而且,儘管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中,解決具體問題的最好辦法必須依賴於經驗,但是至於這些規則的理想特徵及內容,我們仍能從個人主義的一般原則中學到大量的東西。首先,這裡有一個我們已經講過的重要推論,就是說,由於個人在製定自己計劃時要使用這些規則做為依據。因此就應該把它們設計成長期有效的規則,自由的或個人主義的方針政策在本質上一定是長期的政策,而目前的時尚——強調短期效果並且以“從長遠來看我們都會消亡”的論調來證明其合理,必然會導致對適應眼前特殊環境的秩序的依賴,而不是依賴於依據典型情況所確定的規則。

然而,為建立一個合理的法律制度,我們需要並且也從個人主義的基本原則中得到了比這更加明確的幫助。努力使人們通過追求自己的利益盡可能對其他人的需要作出貢獻,不僅僅產生了“私人財產”的一般原則,而且還有助於我們確定不同種類的產權內容。為了使個人在其決策中能夠考慮到這個決策可能引起的各種實際影響,有必要使我們一直在談論的“責任範圍”盡可能全面地包括他的活動對他人從其控制的事物上所得到滿足的全部直接影響。這完全可以通過產權的概念來完成。簡單他講,產權就是對某一事物包括動產或律師所稱的“不動產”有唯一的使用權。但是涉及到土地時,就會產生一些更為棘手的問題,在這方面,承認私人產權原則對我們幫助甚小,除非我們清楚知道所有權所包括的權力和義務的真切意義。而且當我們考慮諸如空氣或電力的控制,或者發明及文學藝術創造的較近代起源這些問題時,重新研究一下財產的理論聖礎,可以幫助我們決定在具體情況下個人應該具有的控製或責任範圍。

我現在還無法進一步研究一個有效的個人主義制度所需要的合適的法律結構這一誘人的主題,或者進一步討論它的許多補充作用,比如,它有助於信息傳播,並且減少了實際上可以避免的不確定性,等等。通過這些作用,政府可能大大地提高個人活動的效率。我在此提到這一點只為了強調一下政府除了實施完全符合個人主義原則的民法和刑法以外,還有進一步的作用(但不是強制!)。 可是,還有一點,雖然我已經提到,但它非常重要,我必須進一步研究。這就是,任何有效的個人主義秩序必須是非常有組織的,以致於不僅僅個人能預期到的其能力和資源的不同使用所產生的相對收益,和他努力的結果給其它人帶來的相對效用相一致,而且這些收益也和他的努力的客觀效果而不是他的主觀評價相一致。有效率的競爭市場滿足這兩個條件。但是,和第二個條件相關,我們的個人公平意識卻經常地和市場的非個人決定發生抵觸。然而,如果允許個人自由選擇,那麼,他必然要承擔選擇的風險,並且,他因此所得的報酬肯定也不取決於他的目的好與壞,而僅僅取決於其結果對其他人的價值。我們必鬚麵對這樣的事實,即:保持個人的自由與充分滿足我們關於分配的公平觀之間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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