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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第一章個人主義:真與偽-5

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 哈耶克 2128 2018-03-18
五 從對個人知識的局限性的認識,以及從任何個人或一小群人都無法知道為某些其他人所熟知的事情這一事實中,個人主義還得出了它的具有重要實踐性的結論:需要對所有的強權或專制給以嚴格的限制。但是它所反對的是利用強權來產生組織或協作,而不是在於這種聯繫本身,個人主義者並不反對自願協作,相反,他們的主張倒要依據這樣一種觀點,即在許多人看來,只有通過理性才能發生的許多事情最好能由個人的自願和自發的協作來完成。因此,堅定的個人主義者應該是一個自願協作的熱心人士——無論何時何地這種聯合都不會蛻變為其他人的強製或導致專斷。 當然,真正的個人主義不是無政府主義。無政府主義乃是理性主義的假個人主義的另一產物,這是真正的個人主義所反對的。真正的個人主義不否認強制力量的必要性,但是都希望限制它,即把它約束在某些範圍內,在這些範圍內必須有其他人來製止強權,以便將其總量減少至最低限度。儘管所有個人主義哲學家也許同意這種普遍的看法,但必須承認,他們對其在具體情況中的運用總是知之甚少。不管是經常被濫用和誤解的“自由放任”這個詞語,還是比較古老的”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提法都沒有多少幫助。實際上,就兩者都傾向於認為我們不過能使事物保持原狀而已,這些回答比沒有答案也許更糟,它們沒有明確地提出什麼是和什麼不是政府活動的理想的或必需的領域。然而,至於確定個人主義的哲學是否能給我們提供一個切實可行的指導,最終還必須取決於它是否將能夠使我們區分政府的議事範圍和非政府的活動範圍。

在我看來,一些此類的具有廣泛適用性的普遍原則,似乎直接來自於個人主義的基本原則,即:如果每個人都打算利用他所持有的知識和技能來促進他所關心的目標的實現,並且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如果他打算為超出他知識範圍的需要作出盡可能大的貢獻,那麼很顯然,他首先必須應該有一個明確規定的責任範圍,其次,他能夠取得的不同結果對他的相對重要性,一定要符合對與此關係極小的其他人的相對重要性,並且也要和他的活動的未知影響相一致。 讓我們先來研究一下責任範圍的確定問題,第二個問題留待以後再說。如果人們打算保持充分利用自己知識或技能的自由,那麼責任範圍的確定不能採用分配具體目標的形式——這些目標是他們必須設法完成的。這樣做也許是在攤派一種特殊的義務,但不是在界定責任範圍,確定責任範圍,也一定不能採取由某一權力集團所選擇的特定資源分配給某人的形式,因為這一權力集團所作出的選擇幾乎和具體任務攤派一樣會把事情搞得不可收拾。如果人們打算施展自己的才華,那麼決定他的責任範圍一定是他的活動和計劃的結果。人類所逐漸形成的,並從該詞的現代意義上來看先於政府存在的對這一問題的解決辦法,是接受一些正式的原則,“一個對那個社會每位成員都同樣適用並賴以生存的持久性的原則”。它使人們能區別我的和你的,並且他和他的同伴就能夠確定他和其他人的責任範圍。

依據規則管理國家的政府,其主要目標是告訴人們什麼是他們的責任範圍,他們必須把他們的生活約束在這一範圍內;依據行政命令管理國家的政府,它的目標是攤派具體義務。這兩種政府之間的根本區別近年來已經變得模糊不清,以至有必要對此作進一步的研究。這個問題完全是一個有關法律保護下的自由與使用立法手段(民主的或專制的)取消自由之間的區別問題。關鍵不在乎有一個指導性的原則來指導政府活動,而在於政府的權力應該僅限於使得每個人能夠看到他們知道的並且在他們的決策中能夠加以考慮的原則。進一步來說,這就意味著個人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或者他能夠希望他的同伴去做或不去做的事情,都必定不取決於他的活動可能產生的比較遙遠和間接的後果;而是取決於他可以立即和迅速認識到的環境。他必須讓原則來指導典型的情境,這些原則是根據為參加活動的人所知道的形式確定的,而不考慮某一特殊情形中的不清楚的結果——倘若這些原則有規律可循,它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能夠有效地發揮好的作用——即使在產生糟糕法律的久已聞名的惡劣情況下未必能做到這一點。

個人主義體制賴以存在的最一般的原則是,它把一般原則的廣泛接受性看作是在社會事務中創造秩序的手段,現在有關控制經濟的藍皮書認為:“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能夠最好地為社會服務的手段也將是普遍接受的手段,它是組織的根本原則”,這種觀點與依靠原則管理國家的政府是對立的。當一切表明不是原則而是權宜之計佔支配地位時,當每一件事情都要根據權力機關的“社會利益”法令來決定時,那麼,侈談原則就是某種嚴重的思想混亂。原則是防止相互矛盾的目標之間產生抵觸的手段,不是一批固定的結論。我們必須服從於一般的原則,因為我們不可能充分了解所有的結果並對其進行完善的評價以指導我們的活動。只要人們不是無所不知的,那麼能夠給個人以自由的唯一途徑就是通過這樣的一般原則來界定他決策的範圍,如果政府不被限制在某些特定種類的活動內,而且能夠任意使用它的權力來實現它的任何目標,那麼就沒有任何自由,正像阿克頓勳爵很久以前指出的那樣:“無論何時,當一個國家把某種限定了的單一目標做為自己的最終目的時,該目標就會是某個階級的利益;或是這個國家的安全和權力,或是最大多數的人的最大幸福;或是對任何純理論思想的支持,那麼,此時,這個國家必然會變成獨裁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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