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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2

自由選擇 米尔顿·弗里德曼 12251 2018-03-18
提高產品的安全性顯然是個很好的目標,但將為此付出多大代價,又將按照什麼標準來衡量安全或不安全呢? “過大的危險”不能說是一個很科學的詞,因為我們無法給它下一個客觀的定義。對於兒童(或成年人)的聽覺說來,火槍發出多大分貝的聲響構成“過大的危險”,我們認為火槍的聲響有危險,是因為有時看到訓練有素而拿高報酬的“專家”在玩火槍時戴著耳套,這根本不能使納稅人相信他們的錢花得是地方。同不夠“安全”的自行車相比,一輛“較安全”的自行車可能速度較慢、較笨重又比較昂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在頒布標準時,根據什麼尺度來決定自行車的最大速度和應有的重量,根據什麼決定應花更多的錢來達到更大的安全?較安全的標準能帶來較多的安全嗎?還是只會促成使用者不太注意和不太留神,大部分自行車事故和類似的事故畢竟是由於人們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大多數這類問題沒有客觀的答案——可是,在製定和頒布標準的過程中,這些問題無疑必須加以回答。這種回答將會部分地反映有關公務人員的任意判斷,偶爾也反映消費者或消費者組織的評價,他們碰巧對有關產品具有特殊興趣,然而多半是反映產品製造者的影響。一般說來,只有產品製造者對擬議的標準具有濃厚的興趣,能夠發表有見解的意見。的確,制定產品標準的工作大部分已移交繪了各同業公會。毫無疑問,制定的標準將增進同業公會成員的利益,特別是保護他們不受國內外可能出現的新生產者的競爭。結果將加強現有的國內工廠主的競爭地位,使得研製新產品和改進老產品花費更大,困難更多。 當產品按照事情的正常發展進入市場時,就有機會進行反复的試驗。無疑,會生產出劣等產品,會犯錯誤,會出現意料之外的缺點。但是,所犯的錯誤通常是小錯誤——不過也有一些大錯誤,如最近生產的燧石500號塗料車胎——而且可以慢慢糾正。消費者可以親自進行試驗,看自己喜歡哪些產品,不喜歡哪些產品。

當政府通過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介入時,情形就不同了。在產品得到廣泛試用和在實際使用中出差錯之前,必須作出許多決定。產品的標準不能適應於不同的需要和愛好。它千篇一律地對待一切需要和愛好。消費者將不可避免地失去試驗一系列可供選擇的產品的機會。仍然會犯錯誤,一旦犯錯誤,就是大錯誤。 與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關的兩個事例可說明這一問題。 1973年8月,該委員會剛剛成立三個月,“就宣布某些牌子的霧噴粘膠劑具有直接的危險,禁止人們使用。該決定主要是根據某研究機構的一位研究人員的初步發現,這位研究人員認為粘膠劑會使孕婦生下有缺陷的孩子。由於更為徹底的研究無法證實最初的論斷,該委員會在1974年3月解除了禁令。”①

這樣迅速地承認錯誤是值得大加讚許的,並且對於一個政府機構說來是極其難得的。但最初的決定已經帶來了危害。 “看來至少有九名使用過霧噴粘膠劑的孕婦,做了人工流產,對該委員會的初步決定作出了反應。她們害怕生下有缺陷的孩子,因而決定停止懷孕。”② ①默里·L.韋德鮑姆:《政府管理的代價》,第12號出版物(聖路易斯:美國企業研究中心,華盛頓大學,1977年2月),第9頁。 ②同上。 一個嚴重得多的事例是所謂特里斯(Tris)化學藥品事件。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成立後,負有實施1953年通過的“易燃紡織品法令”的責任,該法令企圖減少因產品、紡織品及有關原料意外燃燒而引起的死亡與傷害。該委員會的前身於1971年頒布了有關兒童睡衣睡褲的安全標準,這一標准在1973年年中被該委員會固定了下來。當時達到這一標準的最經濟的方法是把一種名叫特里斯的能防止燃燒的化學藥品換進布料中去。不久,在美國製造和銷售的兒童睡衣睡褲約99%含有特里斯。後來發現這種化學藥物是一種很厲害的致癌物質。 1977年4月8日,該委員會宣布禁止在兒童服裝方面使用這種化學藥品,並且要求從市場上收回用這種化學藥品處理過的服裝,要求消費者退貨。

不用說,該委員會在其1977年年度報告中,並沒有承認正是它以前的行動造成了這種危險局面,沒有承認它對此應負的責任,而是裝出一副面孔,好像是它發現了這一問題,現在正由它來加以解決。最初的要求使千百萬兒童面臨得癌症的危險。最初的要求和其後禁止使用特里斯,兩者都把大量費用強加給生產兒童睡衣睡褲的廠商,歸根到底,意味著把費用強加給顧客們。可以說,最終一切費用都要落在顧客頭上。 這個例子有助於說明全面管制和市場交易之間的區別。要是當時允許市場發生作用,某些製造商無疑也會使用特里斯,使其產品具有抗燃性,從而增加對顧客的吸引力,但採用特里斯的進程將是緩慢的。在大規模採用這種化學藥品之前,人們會發現它的致癌性質,因而停止使用。

環境 環境保護是聯邦干預活動發展得最迅速的領域之-。 1970年為“保護和改善物質環境”而建立的環境保護局,被賦予日益增大的權力與權限。它的預算從1970年到1978年增加了六倍,現在超過了五億美元。它擁有大約七千名職員。 ①為了使環境符合它規定的標準,該局每年向工業部門以及地方和州政府徵收幾百億美元的費用。目前,在企業新的資本設備淨投資總額中,大約有十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用於防止污染。這還未算入由其他機構徵收的必要費用,如旨在控制機動車廢氣的費用,或是土地利用規劃或荒地保持的費用,或是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政府為保護環境而進行的大量其他活動的費用。 ①沃利斯和彭諾:《聯邦管理機構名錄》,第19頁。

保護環境和避免過度污染是現實問題,政府在這方面可以發揮重大作用。當一種行為的全部代價和利益,以及受害者或得益者易於分辨時,市場可以非常有效地確保人們只採取這樣一些行動,這些行動對所有參加者來說,利益大於代價。然而,當代價和利益或者受影響的人不好分辨時,市場就會失靈,我們在第一章已經說過,這是“第三方”或毗鄰效應造成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如某一個住在上游的人污染了河水,他實際上是用髒水去同下游的人交換好水。下游的人很可能願意根據某種條件進行交換。問題是,不可能使這種交易成為自願的交易,不可能辨認出誰得到了應由上游某人負責的髒水,而且不可能要求居住在上游的人事先徵得居住在下游的人的同意。

政府是一種手段,通過它我們可以彌補“市場的失靈”,可以根據我們的意願較為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生產出所需要的清潔的空氣、水和土地。不幸的是,導致市場失靈的那些因素,也同樣使政府難以找到一種滿意的解決辦法。一般說來,政府同市場參加者相比,前者並不能比後者更容易地辨認出誰是受益者誰是受害者,也不能更容易地估計出上述兩種人各得到多少好處受到多少害處。利用政府來補救市場的失靈,常常只不過是以政府的失靈代替市場的失靈。 公眾在討論環境問題時,常常是感情多於理智。在許多討論中,好像問題是要么有污染,要么沒有污染,似乎應該而且可以有一個沒有污染的世界。這顯然是毫無意義的空想。凡嚴肅思考過這一問題的人,都不會認為應該使或可以使世界沒有污染。我們可以不讓汽車污染空氣,例如,只消廢棄一切汽車就行了。但這卻使我們無法享受現在已享有的工農業生產力,從而使我們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甚至置許多人於死地。大氣污染的原因之一是我們大家呼出的二氧化碳。我們可以非常簡單地終止這一狀態。但這顯然是得不償失的。

正像得到我們需要的其他好東西要付出某種代價一樣,得到清潔的空氣也是要付出某種代價的。我們的資源是有限的,因而必須權衡減少污染帶來的好處和付出的代價。而且,“污染”不是一種客觀現象。對一個人來說是污染,對另一個人來說則可能是享樂。對於我們當中某些人來說,搖擺舞音樂是噪音污染;對於我們當中另一些人而言,卻是一種享樂。 實際的問題不是“消滅污染”,而是用什麼方法能夠使污染量“適當”,“適當的”污染量的意思是:減少污染得到的好處剛好大於為了減少污染我們必須放棄其他好東西(如房屋、鞋子、上衣等等)而作出的犧牲。如果我們做得過分,犧牲就會大於得到的好處。 妨礙我們合情合理地分析環境問題的另一個障礙是,人們往往從善與惡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似乎有一些懷有惡意的壞人心腸很黑,是他們把污染物送入大氣中的,因而這是一個與動機有關的問題,只要我們當中那些高尚的人憤怒地起來製服這些壞人,一切就會好起來。罵人總是比有理智而艱苦細緻地分析問題要容易得多。

就污染說來,被指責的魔鬼往往是“工商企業”,即生產商品和勞務的企業。事實上,對污染負有責任的人是消費者而不是生產者。可以說,消費者造成了引起污染的需求。對於從發電廠的煙囪冒出來的煙塵,用電的人是應該負責的。假如我們想得到只帶來少量污染的電,我們將直接或間接支付很高的電費,使之足以補償額外的費用。獲得比較清潔的空氣、水和其他一切所支付的費用,最終必須由消費者負擔。沒有人會為此付款。企業只是一種媒介,藉以協調消費者和生產者的活動。 因為控制污染和保護環境帶來的好處和造成的損害往往落在不同人身上,所以問題大大復雜化了。例如,從荒地利用面積的增加,從江河湖泊環境的改善,或者從市內空氣污染物的減少等方面得到好處的人,通常和那些因為食品、鋼鐵或化學製品的成本增加而受到損害的人不是同一類人。我們一般的感覺是:因減少污染而得益最多的人,不論在經濟上還是在文化教養上,都比因允許較多的污染,從而使物品的成本較低而得益最多的人要強。後一種人寧願要較便宜的電力,而不要較清潔的空氣。董事規則在控制污染方面仍然起作用。

總的說來,政府在控制污染方面採用的方法,同政府在管理汽車運輸、管理食品和藥物以及增進產品安全等方面採用的方法是一樣的。為控制污染,建立了一個擁有處置權力的政府管制機構,該機構頒布了私人企業、個人以及州和地方團體必須遵守的各項規章制度。由上述機構和各級法院確保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 這種控制污染的方法不能有效地確保成本與收益相等。由於完全靠強制命令的方法解決問題,這種方法造成的局面是,誰違反規定誰受懲罰,而不是買與賣;是對與錯,而不是多與少。而且,它具有和其他領域中的管制方法相同的缺點。受管制的人或機構賣力去做的,不是花費人力物力達到政府規定的標準,而是對政府官員施加影響,以獲得對他們有利的規定。另外,管制人員的自身利益同保護環境的基本目標關係極少。正如官僚統治下的一般情況那樣,廣為分散的個體利益受到漠視,集中起來的利益則備受照顧。過去,所謂集中起來的利益一般是指商業企業,特別是規模巨大、有權有勢的企業。最近,除大企業外,又增加了一些組織得很好、自稱代表“公共利益”的集團。這類集團自稱代表某些顧客的利益,而顧客可能對它們的存在一無所知。 大多數經濟學家認為,和現有的專門的管制與監督方式相比,一種有效得多的控制污染的方法是對排出物徵收費用,讓市場規律起作用。舉例來說,可以對排出的每單位廢物徵收特定數額的稅款,而不是要求各廠商建立專門處理廢物的工廠,也不是要求它們排入江河湖泊的水必須達到特定的標準。這樣一來會刺激廠商採用最經濟的方法減少排出物。同樣重要的是,採用這種方法可以客觀地衡量出減少污染的費用。如果低額稅率導致污染大量減少,那將明確告訴我們,允許排出污染物幾乎得不到什麼好處。另一方面,如果徵收高額稅仍有大量污染物排出,那將表明相反的情形,但高額稅將提供足夠的金額賠償受損失的人或者消除損失。稅率本身應隨著費用和收益的變化而變化。 和管制一樣,廢物排出稅將自動地把費用加到對污染負有責任的產品使用者身上。那些減少污染花費大的產品,相對於減少污染花費小的產品,價格將上升,正如現在那些因管制活動而被徵收重稅的產品相對於其他產品價格上升一樣。前一類產品的產量將上升,後一類產品的產量將下降。廢物排出稅和管制之間的區別在於:廢物排出稅將以較低的費用更有效地控制污染,而且給不造成污染的活動帶來的負擔較少。 A·邁里克·弗里曼第三和羅伯特·H·哈夫曼在一篇出色的文章中寫道:“我國不採用經濟刺激的方法,是因為該方法行之有效,這樣說並非完全開玩笑。” 正如他們所說的,“結合環境質量標準建立污染稅制度,會解決有關環境方面的大部分政治衝突,而且將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地解決這些衝突,讓這一政策的受害者都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決定政策的人們力圖避免的正是這種光明正大、堂堂正正的作風。”① ①A.邁里克·弗里曼第三和拉爾夫.H.哈夫曼:《語清水濁》,載《公共利益》,第28期(197年夏季),第65頁。 上面我們非常簡要地論述了一個極其重要而影響深遠的問題。最後我們指出這樣一點也許就夠了:在政府根本不應發揮作用的領域中——如在汽車貨運、鐵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的價格確定及線路分配中——政府管制所遇到的種種困難,在政府應發揮某種作用的領域中也出現了。 建立污染稅制度也許還會導致人們重新看待市場機制在某些領域中的作用,在這些領域中,人們一般認為市場機制起的作用是不理想的。畢竟,不理想的市場可能和不完善的政府乾得一樣好,或者更好一些。在控制污染方面,重新看待市場機制的作用會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事情。 假如我們看一看現實而不是書本上的詞句,那麼同一百年以前相比,今天的空氣一般說來要清潔得多,水也比較衛生。現在,比起落後國家,在世界先進國家中空氣較為清潔,水也較為衛生。工業化產生了新的各種問題,但是它也提供了解決一些重要問題的手段。汽車的發展確實增加了一種污染形式——但它卻基本上結束了人們更不喜歡的一種污染形式。 能源部 1973年石油輸出國組織對美國實行禁運,引起了一連串能源危機,並且,加油站不時發生排長隊的現象,從那時起,能源問題一直使我們很傷腦筋。政府的反應是成立一個又一個的官僚機構以控制和管理能源的生產及使用,最後是在1977年成立了能源部。 政府官員、報紙報導和電視台時事評論員,都把能源危機的原因習慣性地歸之於貪婪的石油工業,或者浪費的消費者,或者惡劣的氣候,或者阿拉伯的酋長們。但實際上,它們對能源危機都沒有責任。 石油工業畢竟已經存在很長一段時期了——並且它一向是貪婪的。消費者不會突然變得浪費起來。我們過去也有嚴酷的冬天。早在人類有史以來,阿拉伯酋長們就已經在追求財富了。 那些用上述愚蠢的解釋來充塞報紙和廣播的、精明而老練的人們,似乎從來沒有自問過這樣一個簡單的問題:在1971年以前的一個多世紀中(除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外),為什麼沒有能源危機,沒有汽油短缺,沒有關於燃料油的問題, 能源危機是政府造成的,當然,不是故意造成的。尼克松、福特和卡特三位總統從來沒有致函國會要求制定帶來能源危機和使人們排長隊買汽油的法案。但是既然說到問題的一方面,就得說另一方面。自從尼克松總統1971年8月15日凍結工資和物價以來,政府就對原油、零售汽油以及其他石油產品強行規定了最高價格。令人遺憾的是,取消對所有其他產品的最高價格時,1973年石油輸出國組織把原油價格提高了三倍,這阻礙了美國取消對石油及其產品的最高價格。對石油產品規定最高法定價格,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和1971年以來的時期共有的關鍵性因素。 經濟學家們不可能知道很多的事情。但是,有一點我們知道得很清楚,即如何造成產品過剩和產品不足。你想使產品過剩嗎?讓政府通過法律規定最低價格,並讓這一價格高於在沒有政府乾預的情況下流行的價格。我們曾多次採用這種方法使小麥、食糖、奶油和其他許多農產品過剩。 你想要產品不足嗎,讓政府通過法律規定最高價格,並讓這一價格低於在沒有政府乾預的情況下流行的價格。這就是紐約市以及最近其他城市對出租的住宅做過的事情,並且,這也是所有這些城市正在遭受或即將遭受房荒之苦的原因。這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各種產品短缺的原因,也是現在出現能源危機和汽油短缺的原因。 有一個簡單的方法可以在明天結束能源危機和汽油短缺——我們指的是明天,不是今後六個月,不是今後六年。那就是廢除對原油和其他石油產品的一切價格管制。 政府的其他錯誤政策和石油輸出國組織的壟斷行為,可以繼續使石油產品保持高昂的價格,但不會產生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四分五裂、一團混亂的局面。 或許令人驚奇的是,上述解決辦法會降低消費者的汽油費用,我們說的是真實的費用。油泵中每加侖汽油的價格可能要上漲幾美分,但消費者不用再為排長隊和尋找有油的加油站浪費時間和汽油,也不用再為能源部的年度預算付款了。能源部1979年的預算達一百零八億美元,或每加侖汽油大約九美分。 為什麼這種簡單易行的解決方法沒有被採用呢,就我們所見,是由於兩個基本原因——一個是一般的原因,另一個是特殊的原因。使每一個經濟學家失望的是,要使除訓練有素的經濟學家外的大多數人了解價格製度是如何起作用的,幾乎是不可能的。新聞記者和電視台時事評論員似乎特別反對他們在大學一二年級學過的那些基本原理。其次,廢除價格管制會使真相大白,告訴人們能源部二萬名僱員的活動是多麼無益,多麼有害。有人甚至可能會想:要是沒有成立能源部該有多好。 卡特總統宣稱,政府必須實施一項生產合成燃料的龐大計劃,否則到1990年我國的能源將被耗盡。這一主張又怎麼樣呢,這也是一種神話。政府計劃似乎是一種解決辦法,這僅僅因為政府處處阻止採用有效的自由市場解決辦法。 根據長期合同,我們付給石油輸出國組織國家每桶石油大約二十美元,在現貨市場(立即交貨的市場)上,我們所付的價格甚至高於此數,可是政府卻迫使國內生產者按每桶五點九四美元的低價出售石油。政府對國內生產的石油徵稅,用以補助從國外進口的石油。我們付給從阿爾及利亞進口的液化天然氣的價格,比政府允許的國內天然氣生產者所收的價格,要多出一倍以上。政府把嚴厲的有關環境方面的要求強加給能源使用者和生產者雙方,而極少或者毫不考慮經濟上所包含的費用。複雜的規章制度和拖拉的官僚作風,大大拖長了興建以原子核、石油或煤炭為燃料的發電廠所需要的時間,拖長了充足的煤炭供應量進入生產過程所需要的時間——並且成倍地增加了成本。政府的這種不利於生產的政策,扼殺了國內的能源生產,使我們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多地依賴外國的石油——儘管卡特總統說過:“依賴於一條幾乎環繞整個地球的、靠不住的油船運輸線是很危險的。” 1979年年中,卡特總統提出了一項為期十年、耗資八百八十億美元的生產合成燃料的龐大政府計劃。讓納稅人為產自油頁岩的每桶石油直接地或間接地花費四十或更多的美元,而同時卻禁止國內油井所有者從某些類別的石油中每桶收取五點九四美元以上,這果真有道理嗎?或者,象愛德華·J·米切爾在《華爾街日報》(1979年8月27日)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的:“我們完全有理由要問……就算我們花費八百八十億美元能在1990年生產出一些每桶定價四十美元的合成石油,這又怎麼能夠使我們不論在今天還是在1990年不依賴石油輸出國組織每桶定價二十美元的石油呢?” 從油頁岩、含油砂層等等提煉燃料是有意義的,如果把所有的費用都考慮進去之後,這種方法生產能源比各種替代辦法更便宜的話。市場是決定上述方法是否便宜的最有效的機制。如果這種方法較為便宜,那麼私人企業開發這些替代資源就將是有利的——只要它們獲取利益同時負擔費用。 只要私人企業相信將來的價格不受管制,它們就可以指望獲取利益。否則私人企業就等於是在打一場“反正我都輸”的賭。這就是現在的情形。假如價格上漲,管制及“暴利稅”會赫然出現;假如價格下跌,私人企業就要兩手空空。這種前景削弱自由市場,並使卡特總統的社會主義政策成為唯一可供選擇的方案。 只要要求私人企業為破壞環境而付款,它們就將負擔所有的費用。執行這一政策的方法是對排出物徵收捐稅,而不是讓某一政府機構任意制定各種標準,隨後又建立另一個機構來杜絕前一個機構的官僚作風。 對於私人企業發展各種替代性燃料說來,價格控制和管制的威脅是唯一重要的障礙。據說發展替代性燃料風險太大,資本費用太多。這完全錯了,冒險正是私人企業的本質所在。把風險強加給納稅人而不是資本家,並不能消除風險。阿拉斯加輸油管表明,私人市場可以為有前途的工程籌集巨額資金。打發稅務員徵稅,並不能增加國家的財力,增加國家財力的方法是讓證券市場發揮作用。 不管怎麼說,我們人民將要為我們所消費的能源付錢。假如我們直接付錢,並能夠自己決定怎樣使用能源,而不是通過納稅和通貨膨脹間接付錢,也不是由政府官員告訴我們怎樣使用能源,那麼,我們為所消費的能源支付的總金額將會少得多,得到的能源將會多得多。 市場 這個世界不是盡善盡美的。永遠會有質量低劣的各種產品、庸醫和詐騙能手。但總的看來,如果允許市場競爭起作用,那它同強加到市場頭上的越來越多的政府機構相比,將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 正像亞當·斯密在本章開頭我們引用過的那段話中所說的,競爭保護消費者不是因為商人比官僚們心腸軟,不是因為商人有更多的利他主義思想,或更慷慨大方,也不是因為他們更有才能,而只是因為為消費者服務正是為他們自己的私利服務。 假如一個店主向你出售的商品比其他店主出售的商品質量低或價格高,你就不會繼續光顧他的商店了。假如他買來供出售的商品不合你的需要,你就不會購買。因此,商人們在全世界搜購可能適合你的需要並受你歡迎的各種產品。而且他們極力推銷購買來的商品,因為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就會垮台。你走進一家商店,沒有人強迫你買什麼。你可以隨便買哪一樣東西或者到另一家商店去。這是市場和政治機構之間的基本區別。你能自由選擇。沒有警察從你口袋裡掏錢去為你不想要的某樣東西付款,沒有警察要你去做你不想做的事。 然而,鼓吹政府管制的人會說,如果沒有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怎麼能阻止企業出售攙了假的或者有危險的產品呢?正如特效磺胺、撒利多邁德以及其他許多不太為人所知的事故所表明的,出售這類產品代價是非常高昂的。這是一種非常卑劣的做生意的手法——不是招攬忠實而可靠的顧客的方法。當然,如果沒有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會出現各種差錯和事故,但正如特里斯事件所表明的,政府管制並不能阻止事故的發生。區別在於犯嚴重錯誤的私人企業可能垮台,而犯嚴重錯誤的政府機構則很可能因此而得到更多的預算。 只要無法預測不利情況的出現,就肯定會出現一些差錯和事故,但同私人企業相比,政府並沒有更好的方法來預測不利情況。防止差錯和事故的唯一方法是停止前進,但停止前進也就消除了出現意想不到的有利情況的可能性。 鼓吹政府管制的人還會說,沒有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消費者怎麼能判斷各種複雜的產品的質量呢?市場的回答是消費者無須自己作出判斷。他有一些可以依賴的對象,其中之一就是中間人。例如,百貨公司的主要經濟職能是根據我們的利益檢查質量。我們購買的東西很多,一個人不可能對所有東西都懂行,即便是襯衫、領帶或鞋子等最平常物品,我們有時也不能正確地判斷其質量。如果我們買了一件不好的東西,我們多半會退給出售商品的零售商,而不會退給工廠主。在判斷產品質量上,零售商所處的地位遠比我們優越。同百貨公司一樣,婁巴克·西爾斯公司和蒙特文梅里·沃德公司不僅是銷售機構,而且是為消費者有效地檢驗和證明產品質量的機構。 另一種可以依賴市場手段是商標的聲譽。通用電氣公司、通用汽車公司、威斯汀豪斯電氣公司、羅爾斯一羅伊斯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都要獲得生產安全可靠的產品的聲譽。這是它們“信譽”的源泉,作為一家公司這種信譽甚至比廠房設備更有價值。 還有一個手段是私人檢驗組織。這樣的檢驗組織在工業部門中是很普遍的,並在證明大量產品的質量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對於消費者來說,有像消費研究會一類的私人組織,該研究會創立於1928年,並仍在它每月出版的《消費研究》雜誌上評價各種各樣的消費品;還有1935年建立的消費者聯合會,它出版《消費通訊》。 消費研究會和消費者聯合會都很成功,有充足的資金僱用大批人員,其中包括工程師以及經過訓練的檢驗人員和辦事人員。可是,在將近半個世紀之後,它們至多只能吸引1%或2%的可能的追隨者。這兩個組織中規模較大的消費者聯合會現在擁有大約二百萬名會員。它們的存在是市場對消費者需求的一種反應。它們的規模很小,而且沒有出現其他類似的機構,這表明只有少數消費者需要這類機構,並願意為它們提供的服務付錢。大多數消費者一定正在從其他方面得到他們所需要的指導,並願意為此支付費用。 有人宣稱消費者會被廣告牽著鼻子走,這一論斷怎麼樣呢,正如許多耗資巨大的廣告宣傳的可恥失敗所表明的,我們的回答是消費者不會被廣告牽著鼻子走。埃德塞爾牌汽車是福特汽車公司生產的一種最不受歡迎的汽車,但該公司卻開展大規模的廣告宣傳運動推銷這種汽車。從根本上說,廣告是做生意的一種成本,企業家都想從付出的錢中得到最大的好處。設法滿足消費者真正的需要和願望,比起試圖製造人為的需要和願望,不是更為合理嗎,的確,同製造人為的需要相比,向消費者出售滿足他們現有需要的商品,一般是比較便宜的。 一個極好的例子是所謂人為製造出來的要求改換汽車型式的願望。可是,儘管開展了耗資巨大的廣告宣傳運動,福特汽車公司終究沒能使埃德塞爾牌汽車成為暢銷貨。市場上總是有一些不經常改換型式的小汽車,如美國製造的蘇珀巴牌小汽車(這種汽車是奇克牌出租汽車的仿製品)以及許多外國小汽車,但它們所能吸引的顧客一直不過是很少的百分之幾而已。如果不經常改換型式的汽車是消費者真正需要的,則製造這種汽車的公司就會興旺起來,同時其他公司也會仿效它的做法。多數批評家反對廣告宣傳,不是因為廣告宣傳操縱嗜好,而是因為一般公眾具有浮華庸俗的嗜好——即同批評不一致的嗜好。 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光憑想像下結論,應該對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法進行一番比較。即要貨比貨。如果商業廣告是騙人的,那麼,不要廣告或者政府對廣告加以控制,是否更為可取呢,至少私人商業方面有競爭,你登廣告,我也可以登廣告,而一牽涉到政府,就比較難於做到這一點了。政府也從事廣告宣傳。政府擁有數以千計的與公眾聯繫的代理人,他們用最動聽的語言介紹政府的產品。同私人企業的廣告宣傳相比,政府的廣告宣傳更加騙人。我們只要看一著財政部為出售其儲蓄債券進行的廣告宣傳就夠了。美國財政部為了出售儲蓄債券特地印製了一種宣傳卡片,由各家銀行分發給廣大顧客,上面印有以下引人進行儲蓄的話:“美國儲蓄債券……多麼偉大的儲蓄方式!”可是,在過去十幾年裡,凡購買儲蓄公債的人都上了當。他在公債到期所得到的金額,同他購買公債所付出的金額相比,只能購買較少的商品和服務,同時他還得為不利的“利息”納稅。所有這一切是通貨膨脹造成的,而通貨膨脹則是向他出售債券的政府造成的。然而,財政部卻繼續散發上述宣傳卡片,為儲蓄債券做廣告,宣稱儲蓄債券可以“增進個人安全”,是“自行增值的禮物”。 有人說壟斷的威脅導致了國會頒佈各項反托拉斯法令,這種說法怎麼樣呢,壟斷的確是一種威脅。消除這種威脅的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在司法部下面設立更為龐大的反托拉斯機構或者給聯邦貿易委員會撥更多的款。而是廢除阻礙國際貿易的各種現有的關卡。這樣,來自全世界的競爭將比各項反托拉斯法令更有效地削弱國內的壟斷。英國的弗雷德·萊克無須從美國司法部取得幫助以破壞航空公司的卡特爾。日本和西德的汽車製造商迫使美國的汽車製造商生產較小型的轎車。 對消費者的最大威脅是壟斷——不論是私人的還是政府的壟斷。保護消費者的最有效方法是國內的自由競爭和遍及全世界的自由貿易。要想使消費者不受單一的賣主的剝削,就必須有另外的賣主,消費者能向他購買,而他也渴望賣東西給消費者。在保護消費者方面,可供選擇的供應來源要比全世界所有的拉爾夫·納德之流有效得多。 結論 “流淚的日子即將過去。貧民窟將只是昔日的回憶。我們將把牢房變成工廠,使監獄變成倉庫和糧倉。男人將挺起胸膛,婦女將面帶微笑,孩子將又蹦又跳。地獄將一去而不復返。”① ①赫勃特·阿斯伯里:《偉大的幻想:關於禁止的野史》(紐約州加登城:道布爾德公司,1950年),第144一145頁。 著名的福音傳教士和禁酒運動的領導人比利·森代,就是以上面一段話迎接1920年禁酒運動的開始的。這場運動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末人們突然發現真正的道德標準的情況下開展起來的。它清楚地告訴我們,目前的道德覺醒,即目前開展的保護大家不受自身侵害的運動將向何處發展。 禁酒運動是為了我們自身的利益開展起來的。酒是一種危險物。每年飲酒過度而喪生的人數,往往超過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管制的所有危險物毒死的人數。但是,禁酒運動究竟導致了什麼樣的結果呢? 結果是誰喝酒誰就犯有違反國家法令罪,而不得不建造新的牢房和監獄收容罪犯。艾爾·卡彭及巴格斯·莫蘭得以橫行一時,他們謀財害命,敲詐勒索,搶劫禁賣的酒,並且非法釀酒賣酒。那麼,誰是他們的顧客?誰買他們非法供應的酒呢?一些令人尊敬的公民買他們的酒,他們雖然決不會贊同或參與艾爾·卡彭及其同夥幹的那種罪惡勾當,但他們卻想喝一點酒。為了喝上一點酒,他們不得不違反法律。禁酒運動沒有能阻止人們飲酒。它只是使許多在其他方面遵紀守法的公民變成了違法者,給飲酒這件本來很平常的事披上了一層神秘的外衣,從而吸引了許多青年人。它壓制了許多具有製裁作用的市場力量,這些力量通常可以保護消費者不受質量低劣的、弄虛作假的以及有危險的產品的損害。它腐蝕了監獄看守,並使道德風尚敗壞。它並沒有阻止酒的消費。 在禁止使用環己基氨基磺酸鹽、滴滴涕和萊特里爾方面,我們目前還遠遠沒有造成上面那種狀況。可是,我們正朝著那個方向前進。在被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禁止出售的藥物方面,已經出現了某種半黑市;人們已開始到加拿大或墨西哥購買他們在美國不能合法買到的藥品,正像禁酒運動期間人們為了得到一點合法的酒所做的那樣。許多認真負責的醫生感到自己處於進退兩難的窘境:要么使用解除病人痛苦的藥品而違反法律,要么不使這種藥品而嚴格遵守法律。 如果我們繼續在這條路上走下去,最終將導致什麼樣的結果是沒有疑問的。如果政府有責任保護我們不受危險物的侵害,那麼根據邏輯推理,勢必要禁止人們飲酒和吸煙。如果應該由政府保護我們在騎自行車和玩火槍時免遭危除,那麼根據邏輯推理,勢必要禁止懸式滑翔、騎摩托車和滑雪等更加危險的活動。 甚至主管各管制機構的人想到這種前景,也會不寒而栗。就我們其餘的人說來,公眾對於控制我們行為的更為極端的嘗試——如要求汽車安裝連鎖安全裝置以及提議禁止生產糖精等——的反應,充分證明我們絲毫也不需要這種政府控制。假如政府真的掌握一般人無法得到的、有關我們嚥下的東西或我們從事的活動的優缺點的情報,那政府應該提供給我們這方面的情報。但政府最好還是聽任我們自由選擇,讓我們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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