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

第5章 第五章資本主義思想體系之形成

從以上各章節來看,資本主義在一個國家展開時,人文因素勢必經過一段劇烈的變化,然後過去農業社會管制的方式才能代以新型商業管制的方式。換句話說,這也就是全國進入以數目字管理的階段,自此內部各種因素大體受金融操縱。 有了這些例證,我們在賦予資本主義的定義(第四章)之外,仍可以回顧以前(第一章)所作的假說,將資本主義在歷史上演進的必有條件,列舉於下: 資本主義在歷史上展開時,表現為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它要存在於一個國家,務必做到資金廣泛的流通,經理人才不分畛域的僱用,和技術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訊、保險、律師的聘用等)全盤活用。既打開如是局面,則信用之通行必受法制保障,然後所有權和僱傭才能結成一張大網,而且越編越大,終至民間的社會經濟體係與國家互為表裡。

這樣的一種看法,包括著一個“整體”的觀念,資本主義帶著整體性,它能在一個國家內暢行而且成為不可改變(irreversible),乃是由於得到司法權的承認,其下層機構裡各種因素概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 實際的發展固然如此,思想理論的形成則未必如此。讀者務必領略歷史上很多大事超過當時人的人身經驗,不可能由時人將全局看清,預為籌謀,構成藍圖然後依計劃完成。大部分的時候,是個人僅面對局部產生的問題,因時就勢,順水推舟。只到局勢明朗化,才由後人以局外的眼光推斷前人之作為,在歷史上連綴而成一種龐大的組織與運動。資本主義之形成,綿延持續,在每一個國家內之展開,甚且跨越世紀,又與其他人文因素錯綜重疊,如此更不容易預先構成一種思想的體系。

所以,探究資本主義思想系統之構成,只能從當時人的文字中尋覓各種原始觀念,將它們結聯補綴而成。我建議本章從以下的方針著手: (一)將重點放在17世紀的英國。 17世紀英國是西歐最重要國家之一。它已經有了很好的農業基礎(為當時威尼斯所無),並有全國性的法制系統(為荷蘭共和國所無),因此它進入資本主義的體制,造成一個原型(prototype),此後給其他國家的影響至為深長。即是在側面造成思想上的根據,也以英國作家最為活躍。不論內戰前後或是散發政治傳單,或是著作專論,他們的文字都與時局有關。當日並沒有被認為是推行資本主義的根據。可是連綴起來,則痕跡顯然,可見得這種歷史上的組織及運動之稱為資本主義者,是有思想界的支持,而且前人領導後人,後人又擴充前人的見解,一脈相承。所以本章以17世紀英國思想界的文字當作主流,以便和這國家的行動配合,但並不擯斥其他言論,其有重要性者仍摘要錄入。

(二)將18世紀及以後的理論另行列入,不與主題混淆。根據事實分析,英國在光榮革命前後已經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詳上第四章)。支持這種組織與運動的思想也已成熟,在人身方面可以以洛克為代表,這是本章之主題。 18世紀以降的評論出於資本主義已成熟之後,如亞當·斯密在資本主義範圍內強調自由放任政策之重要,抨擊英國當日對殖民地的處置。馬克思揭露產業革命之後資本主義所留劣跡,又用唯物辯證法重新評判資本主義,已經屬於上述主題之外。又因20世紀之初社會學被重視,更引來韋伯及宋巴特等引用新方法檢閱資本主義。雖說以上各人的見解可能使我們對資本主義產生與前不同的看法,但他們僅為評議者而非創造者及推進者,這當中有很大的區別。至於東西冷戰之後,西方國家內產生了一些維護資本主義的言論,本書開卷時業已提及,以後還要在結論時檢討,更不屬於本章之範圍。

(三)站在技術的立場將17世紀以前的資料照時間的程序安排,並著重三個階段。大凡資本主義社會之產生,必先創造一個國家的高層結構和社會上新的低層結構,次之則要重建或改組當中製度性的聯繫(institutional links)。實際推行資本主義之組織及運動時,其程序不一定如此。談理論的各種文字也有出入,可是它們對以上三個題目分別發揮的趨向,卻極為明顯。我們也要注意這三個階段,作為我們分析檢討之憑藉。 在上述前提下,我們提到歷史上的資本主義,不能不先自16世紀初佛羅倫薩的作者馬基雅弗利說起。此人著書立說時,西歐尚未完全脫離中世紀的色彩,馬丁·路德還未展開宗教改革的運動,如果我們徑說馬基雅弗利是資本主義的開山老祖,不免貽笑大方。但他在文藝復興進入高潮時強調唯物論,並且在他的名著《君王論》(The Prince)中以譬喻法,再三指出一個國家的首腦有維護屬下人民安全的義務,而人民所注重的安全無非身家性命財產,則他的用意已與上述在新舊交替之際重創高層結構的宗旨相符合。只是這樣的一個高層結構的造成,又要維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其所產生的社會形象,不可能是16世紀初期人士包括馬基雅弗利所能預料。

我們有了今日的歷史眼光,則可以看出此高層結構對外獨立,對內保障自由(liberty),更經過一段長時間之演進,不可能與日後之代議政治及資本主義無關。 從歷史上來看,馬基雅弗利是一個惹是生非的人物,批評他的人認為他公開的提倡政治上陰險毒辣不顧天良。現代社會裡有一種說法,叫做“為了目的不擇手段”(end justifies means),也可以謂由馬基雅弗利開其先河。 馬基雅弗利生於1469年,當日的意大利正“四分五裂”。西北角為威尼斯及其大陸之領域,正北為米蘭,中西部為佛羅倫薩,橫跨中央將半島截為南北兩部則教皇之領域。更南為西西里王國(Kingdom of the Two Sicilies),包括西西里島,也包括意大利半島之南部。但是這五個單位仍未將意大利分割至盡,每一單位內仍有許多小單位。由於政局不穩定,所以常引起德(由神聖羅馬帝國出名)、法、西各國及瑞士之僱傭軍侵入參與內戰,人民深受荼毒。馬基雅弗利出身名門,至他已家道中落,但仍以本身能力做到佛羅倫薩的保安秘書,並以外交官的身份出使各國及羅馬教廷,1512年佛羅倫薩又再度政變,馬基雅弗利因此去職,並曾一度被拘禁,出獄後鄉居著書,《君王論》及《李維十書講解》(Discourses of the First Ten Booke of Livy)均於1513年成書。

所謂“君王”系意大利當中各政治區域之首腦人物,包括教皇在內。馬基雅弗利認為他們除了以保障自身之利益外,也應當使治下人民各安所業,同時都能夠在行業上各有增進。但是,君主使人愛戴不如使人畏懼。 “因為愛戴是由各種義務之鍊條來維持。人類是自私的,一到合於他們打算的時候,這鏈條可以隨時斷壞,但恐懼由於害怕懲罰而存在,永無一失。” 所以此書作者認為上位者在獲得併鞏固政權時,應當不擇手段,如謀殺、欺騙、無德而稱功、嫁罪於部屬,只要合於時宜,都無所不可。君主應尊重的不是道德,而是謹慎(prudence);不是光榮,而是權力。重點是君主不要專心一志做好事,應當準備做壞事。 “因為不做壞事甚難救護國家。他可能發現有些看來道德上的事,做來只會使他垮台;有些看來是壞事,做來卻可以大大的增加他的安全,使他得福。”

馬基雅弗利《君王論》之中,很少提及宗教之事,只有一處他說及有些人相信各人的禍福概由上帝安排,人類無法改變處境。他承認“有時候我也局部的趨向這種想法”。但他又認為命運可以決定一半,人類的處境,自由意志決定其另一半。在這方面他表現一種無神論的趨向。他也認為人類無法脫離其劣根性,如將猶太教與基督教所講人類的“原罪”加以一種宿命論(fatalist)的論斷。其癥結則由於人類的貪婪。 “人容易忘記他父親之死,而不容易忘記他沒拿到的遺產。”這可以說是把唯物論發展至極,也替日後的功利主義(如好壞由利與害而決定)鋪路。 《君王論》至今仍為美國有些大學學生必讀書之一,其流傳之廣,不言而喻。可是自莎士比亞(16至17世紀之交)後,很少人再攻擊此書作者的隱善揚惡。大多數讀者能站在技術的角度,看出《君王論》的積極意義。他們獲悉,作者著書時並未預期此書能成為暢銷書供大眾閱鑑,而是私下寫出,準備呈獻佛羅倫薩的新首腦,世稱“偉大的羅倫佐”(Lorenzo the Magnif-icent)。進書的目的,則是希望能求得一官半職。從以後的發展看來,馬基雅弗利的希望始終沒有達成,羅倫佐可能沒有看到此書。 《君王論》私下被人抄傳,1532年出版,作者已去世5年。

馬基雅弗利著書的私下目的既成泡影,後人反賞識他在不經意之間真實寫出了人類的性格,暴露了政治生活的真意義,有如作者說的,他寫的不是“應當”如此,而是實際如此。而且《君王論》與《李維十書講解》相比較,更可以看出馬基雅弗利是一個愛國人士。他痛恨意大利被人宰割,將之歸咎於基督教之提倡謙虛、教人為弱、不注重入世的事物。這些言論,也代表宗教改革前夕(馬基雅弗利兩書完成後4年,即1517年,路德才公佈其九十五條論題[Ninety-five Theses])西歐不少知識分子的怨望。 此人是好是壞,在學術上講已無關宏旨。馬基雅弗利影響後人之深,可以從最近一個美國學者的看法窺見。他強調即使在20世紀末期,500年後的今天,馬基雅弗利還是“生存”於人間,“他表現著一種活力,迄今很少其他的政治思想家可以望及”。其所以如此,大部分由於這位佛羅倫薩思想家認為政治生活即人類生活之整體。其實其他學者用不同的言辭,也表達了類似的意見,例如另一位學者盛稱馬基雅弗利筆下所書凝聚於一個“人同此心的利己主義”(universal egoism)。以前作家動輒以道德的名義壓抑個人的私利觀,可是現代社會不可能只稱公德而不重私利。並且隨著社會進化,更不可能在理論上將公德放在私利之前。 (即孟子尚稱王如好色好貨,與百姓同之,於王何有。可見得百姓之慾望產生於王者的標準之前。)

馬基雅弗利描寫的政治生活羼有很多感情成分,如愛與恨、恐懼與安全感,又如野心與嫉妒、光榮和輕蔑。這些因素已在《君王論》書中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出。雖說在政治生活的內涵中這些感情的成分有集體性(如羅馬人民素恨安東尼,米蘭人民看不起他們的公爵),但並不能突然集體的產生,即算有領導人物提倡和宣傳工具誘導,也終必透過多數人之啟迪,才能成為社會上的動機和政治上的力量。 17世紀英國的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追究人類所有政治思想,乃得自於感覺(sense),由外間物品刺激而產生(詳下)。稍後的洛克則更進一步否定與生俱來的觀念(innate ideas)。彼此都認為所謂社會者,是由單獨的個人聚集而成。雖說兩人的理論之後的發展有很大差別,但二者的理論都帶有一種個人主義和利己主義的初衷。也可以說都是繼承於馬基雅弗利之創見,亦即所有政治生活之原理全部根源於個人對事物的反應。其最初之推動力(first cause)與《君王論》所敘無異。

當然,這樣的政治哲學,其出發點來自個人,而個人的政治反應也相同或相似(霍布斯與洛克筆下的初民,都是一般平等,並沒有配上一個貴族與平民、君子與小人的分野)。如是則與《君王論》的作者同有一種尊重民權的趨向。我們再仔細閱讀《君王論》,更可以看透作者提倡不仁不義之事,乃針對當日的軍閥與政客,而未涉及綁架平民、蹂躪百姓的作法。即算政治首領有時利用心理上之權術,獲得被治理者的敬畏,其主要目的仍是希望收拾人心。洛克在17世紀提出:若政府是由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產生的,則其人民至少也要默認(tacit con. sent)。用意相同,都著重一個國家的高層組織無法高高在上,單獨的存在。 總之,馬基雅弗利縱有若干值得評議的地方,他的立場仍著重保衛一般人,尤其中產階級的生命財產,應當毋庸疑義。 《君王論》說:“德國的城市是絕對的自由,它們只有很少的鄉土環繞著,它們要服從(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時就服從他,也不害怕他或害怕其他在旁的封建領主。它們如此這般的設防,任何人都知道要征服它們,必是相當麻煩而困難的事。它們都有必要的堡壘與壕溝,足夠的砲兵,並且在庫房裡經常儲藏足夠一年的食物、飲料和燃料。此外它們也使低層階級滿足。在不讓社會受損失的條件下,它們經常能讓這些人有一年的工作,所作之工又是市鎮裡的生活及中樞要害之所在,也是低層階級居處附近的工業。” 雖說作者的主題仍在君主,他寫這一段時,指出當地的皇子,亦即各公園侯國的首腦,如在境內有這樣的城市即應與這樣的城市相依為命,因為敵方和他作對,務必暴師攻堅。他未及說明的,則是未來的軍事、政治力量不在教廷,也不在封建領主所控制的鄉村,而在城市。中世紀的自由城市不受封建領主直接控制,市民有自治權,內部的管理以工商業的規條作基礎,已經具有資本主義的趨向,馬基雅弗利強調這些自由城市的理想城市的理想狀態,已經替日後資本主義奠立基礎,只是他沒有料到,這樣自由城市的規模日後甚至擴大而為現代國家的組織上的基本原則,不僅發展而行於鄉村,更推廣而行於神聖羅馬帝國的領域中。 將馬基雅弗利的思想直接引用於資本主義,有今人之麥克佛遜(CB Macpherson)。他的書指出《君王論》的作者已經接受意大利之城市資產階級為資本主義之主要分子,他們的本錢為動產。麥氏更指出,一到17世紀英國之哈靈頓(James Harrington)(詳下),則認為封建體制之外領有土地的鄉紳(gentry)也是資本主義的支持者,他們更將不動產帶入資本主義體制之內。 前面已經說過,我們認為資本主義在一個國家裡行得通,必待其信用制度受到司法權之保障,然後其低層結構裡各種事物自由交換的情形才不受影響,所以麥氏之說法仍值得商榷。站在歷史學的角度,我們深怕這名詞廣泛的使用,不能保全其為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之特性。如果這名詞失去其整體性,勢必在中外古今間牽扯上更多不相關聯之事物,既不容易在其本身上檢討,也難能與中國歷史作有意義的銜接。但是誠有如麥克佛遜所提示,馬基雅弗利和哈靈頓的著作都有歸納於資本主義的趨向,前者著重於工商業之財富,後者將農業上之財富一併牽入。 哈靈頓所著《海洋國家》(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出現於1656年,較《君王論》晚134年,其間西歐的封建制度早已崩潰,而資本主義的社會體制尚未組織就緒。其所以如此,是因為兩者之間對私人財產的處置完全相反。前者盛時,土地完全不能買賣,後者則人類所有足以稱為資產者(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及勞動者(包括勞心及勞力),都可以金錢為媒介互相交換。其社會之組織既如此,則其國家之高層機構也必有劇烈的改變。在英國,國王及議會和法庭掌握這些原則,則他們不可能不受衝擊。同時,宗教改革之前,天主教堂掌握大批地產,又向人民收什一稅。都鐸王朝甚至沒收寺院之財產,又將之出賣,國王仍掌握國家大部分財富,也仍由他以個人關係,對財政負責。至此這些現象仍存在,也無人能夠保證這個國家的全部財富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逮至斯圖亞特王朝時,國王的收入已靡不足道,英國進入資本主義的客觀條件才算成熟。可是這時候仍必須等到對國王名分(kingship)這一問題作法制性的檢討後,才談得上“實行新體制”。 考諸史實,西歐的國君在中世紀之前都可以算是由日耳曼酋領蛻變而成,也都經過選舉程序,所以理論上也受各部落習慣法限制。可是當中經過無數征戰與世襲,以上的程序只能算做民俗的傳統(folk custom)。封建制度展開之初,國王與其他領主並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不過他們轄區四周有邊區(marches)為襯托,所以地形較為固定,其獨立的性格也較為明顯。他們和手下陪臣仍保有契約關係。可是在封建後期,他們的領域已縮小許多。如11世紀法國國王之領域不及今日法國1/10。西班牙亞拉岡(Aragon)國王之領域不及今日西班牙1/5。英國國王領域雖較為廣闊,在名義上又是法國國王之陪臣,但也縮減許多。今日德國境內則有五個公爵乘神聖羅馬帝國衰退之際自立為王,其轄境至此亦更為窄隘。在這四分五裂的局面之下,基督教成為團結西方的一種外在力量。難怪教皇和教皇派的理論家大力提倡教堂也掌握著一部分世俗權力,甚至鼓吹上帝將一切權力授予教皇,教堂的法律高於世俗的法律。人世間的權威,因為他們都是基督教徒,也應當受教廷的整飭。 這種理論雖在中世紀後期可以在短時間內使教皇佔上風,卻無法構成永遠的體制。以後貨幣之使用廣泛展開,職業軍人替代傳統武士,巡迴審案的法官與其隨員都成了有薪給的官僚,各國國王拓土愈大,朝代國家反而逐漸轉型為民族國家。 14世紀意大利人馬西里奧(Marsillio of Padua)已經在他所著的小冊子裡勾畫一個全能現代國家的輪廓。他所謂的政教分離,是提倡一種新體制,推翻中世紀的作風。他以為,僧侶只有傳教的功用,只算是國家內的成員,各種權力之根源則為人民。馬丁·路德之宗教改革,也帶著一些民族主義的性格。如他在1520年印發的小冊子,稱《致日耳曼貴族書》(英譯為Address to the Christian Nobility of the German Nation),呼籲德國境內宗教之事應由德國人作主。 16世紀末季,更有法國理論家波丹(Jean Bodin)。他所想像的現代民族國家是以國家元首的力量作基礎,在不違背自然法規和不侵犯私人財產的條件下,可以立法改變社會風俗,以往成例則不足以桎梏新規模。這樣,國家元首統率的臣民可以奉不同之宗教,使用不同之語言(迄至路易十四時,法國人不能謂之均操今日之法語)。 從以上的資料來看,在17世紀初年詹姆士一世從蘇格蘭到英格蘭出任英格蘭國王的時候,這國王名位的觀念已經陷於一個危險的分歧點。理論家可以追溯到約1000年前日耳曼民族的傳統,也可以站在中世紀的立場,認為皇權經過教會的庇護,或可效法現代作家的理論,從文藝復興以後對自然法規的新看法認為民族國家的元首可以本身能力打開局面。詹姆士還享有另一特權,同時也擔負著一種特殊負擔:他是英格蘭王,同時也兼任英格蘭教會的最高首長。 在清教徒醞釀生變之際,詹姆士尚在提倡君權神授說,自稱“國王是神在人世間帶著呼吸的翻版”,可謂不識時宜。他自己雖得天壽而終,他兒子查理一世終至身首異處。可是17世紀的時代背景使詹姆士相信如此才是克盡厥職。因為他的王位得自祖先的努力和自己的世襲。在當時戰勝取得的或血統上的繼承都是神授。可是查理戰敗被俘受審的時候,克倫威爾的特別法庭援引一種完全不同的理論:被告查理·斯圖亞特,仍稱英格蘭王,他的罪名則為叛國,因為他只被“賦以有限的權威”,而徑自擴大為“無限制的權威”。看樣子,仍是以封建制度的契約關係(contractual relationship)作為理論之根本。 如果完全不理會英國人尊重法制的傳統,我們可以說這種判決無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即算同情特別法庭,讀史者也會覺得,弒君派(regicides)採取革命行動時應當公佈其革命的立場。有了這樣的一段背景,我們再讀霍布斯之書,比較能夠看出思想界的來龍去脈。 霍布斯生於1588年,亦即西班牙艦隊征英失利之年。進入牛津大學後,被聘為貴族家庭子弟的私人教師,因此有機會長期去歐洲大陸旅行,結識了天文學家伽俐略(Galileo)。內戰爆發前夕,他經常在倫敦與當時的文人和哲學家討論政治。他著的小冊子以抄本的方式流行,內容與國王派及議會派的意見都不相同。內戰期間他避禍法國,擔任查理二世的數學教師。在流亡政府之中,霍市斯已因他的觀點而惹了不少是非。 1651年,他的名著《巨靈》(Leviathan)在倫敦出版,查理二世的隨從認為此書在替克倫威爾平反,於是他又從巴黎逃回倫敦。此外,霍布斯更因他的無神論,得罪不少保守人士。 回英之後,霍布斯的興趣趨向於科學及心理學,在這時候,他認識了發現血液循環的哈維(Harvey)。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查理二世亦恢復他的地位。傳說查理二世首先在倫敦街頭瞥見霍布斯,曾脫帽為禮,以後霍布斯得以自由出入宮廷,每年並得津貼100鎊。終查理之世,霍布斯常受攻擊,但國王始終護衛他,一面也勸阻他再出版惹是非的著作。霍布斯1679年去世時已逾91歲,但死前數月仍出版一部關於英國內戰的書籍,內中對國王派及議會派都有批評。 霍布斯之書雖多,但無一留傳久遠如《巨靈》。此書所指的巨靈即是國家,它是一個“虛構之人”(artificial man)。作者從人之生理、心理狀態說起。自感覺、想像、判斷講到激情;又從思想、決心、舉止講到宗教。驟看起來,這與中國政治哲學家所標榜的“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層次相似。可是中國哲學家自始就揭揚一個“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的“倫理人”的觀念,霍布斯則訴諸現實。他說:“一件物品運轉於人之耳目,產生形態,如果運轉是多方的,即產生多方的形態。”又說:“好壞出於人之愛憎,相對於使用此等字眼之人而變,並沒有它們本身的絕對性。”其實愛與憎也是不同的運動,愛則向之親近,憎則離避。這樣說來,世間沒有倫理之好壞,只有接近或遠離的運動。如此一來,人類之感覺情緒與思想都產生於物體之移轉位置(displacement of bodies relative to oneanother)。因此政治基於心理,心理基於物理,物理基於幾何。這觀點表示霍布斯對科學的興趣,所有的原理都有先一步的原理作基礎。另一方面也表示他已看透17世紀中葉的英國,所有過去的政治理論都不合時宜。與其搜索歷史的根據,削足適履地自圓其說,不如改弦更張另創天地,先把人當做一個機械。他採取的立場是科學的唯物論,也全用演繹法。 霍布斯認為人都是機械造成的,所以品格相同,容量上也相等。所謂容量相等,乃是適應環境時,其高低上下不足以發生致命傷。他說:“自然把人的身體與頭腦構造得如此的相等,那麼縱使有時候某個人的身體比另一個人明顯地較強健,或者頭腦比另一人較敏捷,可是瞻望全局,這差異並不如是的了不得。這不是一個人即可以倚著特殊地位自居,另一個人則無可何如。即算體格不同,其最弱者或用秘密之巧計,或結合其他弱者——他們也同處危境——仍可置最強者於死地。” 這種品格相同、容量相等之人,替日後資本主義社會下層結構中各因素可以自由交換的原則奠立基礎。當中沒有封建威權獨霸,以武裝作陪襯,也沒有如唯心論者先用人之賢愚不肖作背景。有些歷史家認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適用於“中產階級自由主義之目的”。 資本主義既要將所有權與僱傭構成一張大網,而且越做越大,勢必鼓勵一般人在企業上進取的精神。霍布斯書中已經預先設下了這樣一種可能性。他說:“在我看來,人類有一種共通的趨向,他們總在無止境而不休歇地追求權力,至死方休。這也不僅是在現有之外,一定要找到更高度的愉快,或是中庸之度的權力必不能使之滿足。而是一個人除非掌握更多,就不能確信現有豐衣足食的條件與能力已在自己掌握之中。” 《巨靈》用物理學上“動者恆動靜者恆靜”的原則解釋人類的心理。 “寡人有疾,寡人好貨”的趨向既已成為一種運動,就不可遏止。霍布斯的理論主動而不主靜,這已經和中世紀以來的經濟思想認為所有數目字都應當一成不變有巨大的差距。所以霍布斯縱不知資本主義為何物,他筆下已先得資本主義的精神。 因為如此,這樣的初民經常處於一個危險不安的狀態中。既然所有人都有同等的力量,勢必抱著同樣的希望,也在追求同樣的事物,而都不打算適可而止,如是只能彼此競爭、互相猜忌,有時引起虛榮作祟。他們首先就打算侵犯勞人、使用暴力,達到奪取的目的,使自己成為旁人之主宰,驅使旁人人身、妻子兒女、牲畜。又要掌握既得,又要保衛自己之聲名,常因一言不合,一笑不當,一句輕蔑的話觸犯他們親戚朋友,傷害他們的自尊心,而成為死對頭。寫到這裡,霍布斯還不肯指斥以上所述之人為壞人,所做之事為壞事。他還在輕描淡寫地提出:“如此以統治權凌駕於旁人之上的作法,既為人繼續生存之所必需,那就應當聽任之”。 可是這侵略性的後果,也臨到侵略者自己頭上。 “如此,人類發現與旁人交結毫無好處,只有無端的苦惱,因為沒有什麼權力能使所有人馴服畏懼。” 這種想像中的無政府狀態,“所有人和所有人作戰”,仍談不上公平與不公平,因為在這種初民的狀態裡,公眾的權力還沒有產生,既無政府,則無法律,既無法治,即談不上公平。在作戰的情形下,只有力量和欺詐才能算數。可是其後果是:“在此條件之下不能產生工業,因為成果無保障,於是世界上也沒有文化,也沒有航海交通,也沒有海運貨品,更沒有寬敞的建築物,也沒有運輸工具,因為這些東西需要大規模的武力支持。因此也無法產生關於地球上的知識,沒有計時的才能,無美術、無文學、無社會。最可怕的則是無邊際的恐懼,和兇死的危險,人類的生命只有孤獨、窮困、卑齪、粗暴又短暫。” 人類的歷史真的經過如此的一個階段?為什麼沒有如此的記載?我們如果提出這樣的問題,可謂沒有掌握霍布斯的用意。他的全盤設計,可以說就是要否定歷史經驗。 17世紀英國的紛亂,歸根究底出於社會之進展突出於歷史之外,以致無成例可援。國王之作風固然違法,議會裡的長老會派和克倫威爾軍中的獨立派提出的種種辦法也缺乏傳統習慣之支持。既要再造政治體系之理論,則不妨針對時間,模仿自然科學作社會科學之藍本。其書之名稱為巨靈,虛構之人,可見得他一直以自己的想像力和邏輯作論說的根據。霍布斯寫作的最大長處,不在其人本主義(humanist)的情景,而是在其提出改造時要求的貫徹到底。他既以人類的自私作政治生活之基點,其負因素也先要負到極端,然後其積極性才明顯而有力量。 《巨靈》中提及人民因要避免慘死和無邊的恐懼,才以一種社會契約的方式組織國家與政府。每個公民放棄部分原本的無限自由,所謂國家因此而產生。國家最高主權授予一人或一群人,此即“巨靈”。他(或他們,下同)不是國民公約的簽字人,而是執行者。他接受全體人民(只要過半數同意即可)的囑託,代表他們以集體之性格對付個人。他享受了最高榮譽的頭銜,也有無可分割的立法權。他的旨意成為法律,而本身不受法律限制。因為他的任務在於維持治安,所以必須具有判斷各事之能力及解釋各事之權威。這樣的安排一經定妥,即不能更改,而且永遠有效。 表面看來,這種說法似乎前後矛盾。這一方面是由於著書人之古怪性格。霍布斯不顧人之出爾反爾、瞬息變化的個性,而在一個局勢飄搖國事沒有著落之際硬要把國家社會之組織寫成科學,所以《巨靈》每字每句都是堅定的毫不妥協。可是仔細看英文sovereign一字,原來是最高主權人,經他一說起倒成了一個總經理。 “他不可能傷害下屬之任何人,下屬也不當指斥他為不公平,因為他受茲人之命行事,不可能又傷害茲人。”這樣的一個最高主權人要不是像日後之英皇、英後,在處理公眾之事時絲毫不表現各人個性及本身利益,即像代議政治成熟時之議會,它本身即係一切生命財產之集團,於理也不能侵犯其生命財產。作者雖強調國家主權人之意志即成為法律,這卻不是說立法可以倉卒為之或恣意為之。他的書中又有一節提及:“民法與自然法(natural law)並非二物,它們不外為同一法律之兩個部分。其為成文法者為民法,其不成文者為自然法。”他又寫出:“法律頒佈於人間,沒有旁的用意,只不過限制某些人原始之自由,使他們不傷害旁人,而能互相合作,對付共同的敵人。”這句話表示立法總是將一個負因素加諸一個負因素之上,是不得已而為之。如築堤原為防止河水之氾濫,當然不能隨處亂築。國家最高主權人在人民,授權委託他辦事時必早已明了此宗旨。所以他既要防止過度的使用自由,又不能過度的防止。他本人在立法上之自由,乃技術上之自由,他可以在很多細微末節上把規章訂好。 國家體制訂定之後,不得任意改變,也是基於既稱憲法則不得朝令夕改之意。人民有服從最高主權人之義務,後者相對而有保護他們之義務。這保護力量失效之時,也是服從終止之日。如果最高主權人放棄他的政府,也不留下繼承人,則國家解散,全民恢復到以前的絕對自由或無政府狀態。這樣不正常之事當然不能令之經常發生。除了這些條件之外,霍布斯也提出有野心的英雄人物、龐大的專業市鎮,和專利鑄幣也都是國家之慮。所以縱使他書中寫下很多絕對而肯定的字語,他政治哲學上的重點仍是放任政策。這一點早經不少有識之士指出。一個現代學者寫著:“霍布斯輪廓鮮明的個人主義使他的學說成為當日最有革命性的哲學,他之贊成君主制度,不過是表面文章。” 《巨靈》的作者不容許教皇和僧侶與國家最高主權人分權,他指出神權由於人類的迷信,但宗教也不能完全不要,它可以導人為善。只是崇拜的儀式由國家指定,國民在形式上都要依樣奉行,他們心目中信與不信,是自己的事。 “信心系神之所賜,凡人也無法以賞罰而增益之。”所以霍布斯論宗教時屬於“伊拉斯圖派”(Erastian),亦即宗教沒有本身之價值,教會只替國家服務。 霍布斯是否為資本主義的急先鋒和創始者?這也要看我們給資本主義的定義而定。如果我們認為資本主義純係一種思想上的系統,其範圍不過是一種意識形態,甚至像有些學者的主張,資本主義以存積資本為人生之目的,則霍布斯不能為之。因為他認為,人類的意圖乃根據動者恆動的原則,已有一種得隴望蜀之趨勢,雖已豐衣足食,仍怕明日衣食之未週,因之才拚命努力,由互相競爭而動手廝殺,以至造成一個“所有人和所有人作戰”的局面。則他的學說分明在防止這不合理之趨向,而不是鼓勵其繼續發展。這也就是說他的立場仍是道德和倫理,而非純粹之經濟。 可是我們認為,歷史上的資本主義既有思想,也包括一種組織與運動,而且要通過法制,所存資本才能累積。同時私人資本經過如此之安排,在社會產生服務性質(這也是本書採取之觀點),則霍布斯有極大的貢獻。只是在確定這觀點之前,我們務必看清他著書時英國社會的情勢,而且把他時人的見解拿來一併分析。 表面看來,霍布斯之著作包括《巨靈》及《政府論》(De Cive),純係私人意見。內中雖提及若干歷史例證,也是隨性所至,其引用心理學部分,也是初次嘗試。倘使當日之人未能重視他的才華,霍布斯即無從樹立他在思想史上的地位。而實際上霍氏並未被忽視。一方面《巨靈》一書中,堅持國王的名位在原始時代已是由人民選舉,國家最高主權人不會做錯事,縱使犯錯也只是對神負責而不對臣下負責。所以在議會派看來,他實在是替專制皇權張目。而另一方面他也說及,最高主權可以屬於一人,也可以屬於一群人,而最高主權人不能保護人民之日,也是人民離棄他之時,又像是讚成清教徒的革命,替克倫威爾捧場,因此也不能討好保皇黨。如此一來他兩頭生事,倒替自己造成一個在學術上孤獨的地位。 按其實,當查理一世被弒,克倫威爾不由自主地做了一個獨裁者,而查理二世雖然主持了斯圖亞特王朝的複闢,卻發覺王位的意義已非昔比。這些情形表現英國國家體制正在激變,沒有人能阻止這種改變,甚至沒有人能掌握這大規模的更革。霍布斯在這國家沒有主宰,人情惶惑的時代創造新論,其功用不在當日,而在未來。他在書中製造了一個全能的大怪物,不僅滿足個人的幻想,巨靈更可以解釋為一個具有經濟性格的現代政府。 據估計,17世紀英國半數以上的男子以當傭工度日,如果將半傭工一併算入,被雇的人可能為全體男子數之2/3。因此社會上對市場經濟的變化至為敏感。斯圖亞特王朝對工資及物價的干涉,主旨在防止失業。只是當日法制未備,全國性的商業組織尚未就緒,政府所能控制者尤其有限,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而且更可能因干涉而使局勢更壞,以致到處失卻人心。時人沒有歷史上的經驗,總以為問題可以局部解決。第一次及第二次內戰之間,克倫威爾軍中已有所謂“均平主義者”(Level-lers)出現。他們散佈傳單提倡自由平等,著重英國人之人身權利(Englishman's birthright),要求開放選舉。他們的理論則是一個人縱沒有身外的財產,他的人身既為生產者,則此人也應當被當作資產者看待。有些均平主義者著重勞動力也是一種商品,與現代馬克思主義者所說相同。不過他們又是個人主義者,在政治上主張除了僕役乞丐依人而生存者外,凡人都應有選舉權。克倫威爾則以為這種說法和做法,已威脅一般人所謂之資產而嚴格取締。全民選舉(universal suffrage或universal manhood suffrage)是近世紀的一般趨勢。它根據一種民主的原則:大凡一個政府統轄全民,雖被轄者為一夫一婦,也應當由這匹夫匹婦出面承認這統轄之體制。可是在17世紀的英國,經濟基層的組織尚未就緒,存積資本尚待展開,民智仍為閉塞,交通通信條件又不具備。此時即倡言一個赤裸裸的人體在社會上應享有某種權利,縱在哲學上和人道主義上言之合理,其在代議政治的程序中卻難融洽。所以也難怪克倫威爾對這種說法嗤之以鼻。同時我們亦可看出,一種政治思想能否被接受,其本身好壞不說,時機(timing)也是值得注意的因素。 較均平主義者更激進者為“掘地者”(Diggers)。這名詞起於1649年,當時有主張全部廢止私人財產者,其人數不多,大概隻數十或百人,聚集在倫敦之南的塞瑞(Surrey)擅自發掘公地,播種作物,準備經營一年,以收穫接濟貧民,並且聲稱,這運動一展開,必會將全部英國土地做得無法私有。掘地者不久即為當地軍警和地主人眾驅逐,以後也未再生事端,只是他們的文字已廣泛流傳。其中有一小冊子稱:“不應當有領主或地主站在旁人之頭上。世間應為全人類之男兒女兒而存在,使他們自由而生存。”因之掘地者被稱為共產主義者(communists)。他們的思想來源不出自現代經濟,而出自聖經。他們的宗旨不僅過激,而且帶著烏托邦思想。個人財產權固然足以造成貧富懸殊的現象,也足以淪為弱肉強食的工具,可是國家與社會之管制又無所憑籍來否定它。英國在17世紀中期已有如是過激派出現,並非此等人士帶有遠見,而只表現封建制度崩潰已久,當中一個青黃不接之時代延續了兩三個世紀,至此已山窮水盡。英國之輸出大宗為羊毛,與農業攸關,有時也由外輸入穀物,因之更受國際性的經濟力量激盪,如此不安的局面迫使當日知識分子四處尋覓新途徑。可是右派加強宗教力量和提倡君權神授等等說法既已擱淺,而左派之全民平等廢止私人財產又不切實際,則歷史上之資本主義的來臨,已經在客觀上具備了一個無可避免的趨勢。除非國家與社會都採取一種較堅韌之組織,否則不能產生適時應變的能力,去對付一個千變萬化的國際經濟力量。這種組織基於內中各種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前已言之。要使其如此,則不能再放棄私人財產權,只有更加強私人財產權。 《巨靈》出書之日,距查理一世受刑及掘地者滋事才兩年。這書中已有這樣的傾向。霍布斯提議創造一個在立法上全能的高層機構。以下我要指出這高層機構的功能帶著濃厚的經濟性格。這兩者在當時都是推陳出新,彼此都算是打開局面。 霍布斯書中論及經濟的部分,沒有他論述政治組織的一部分之爽快利落,而且有前後矛盾之處。這一方面固然表現作者主要興趣不在此,一方面也由於他過於注重他思想體系之完整,有時將他自己的主見與學理上的必然趨勢混為一談。比如說他早已提到法律只在必要時制訂,旨在防止人民彼此侵犯,法律不及處則仍為人民之自由。他在論人民之自由的一章裡也寫出:“下屬之自由限於以下各種事物,亦即最高主權人規定他們之行動時預為留下的事物,如買賣、互定合同、選擇自己的居處、自己的飲食、自己的職業和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教育子女等。”他在下文又說人民之自由尚包括防衛自己人身之手段。 照字面看來,人民既能自由買賣、互立契約,則必先有財產所有權。可是霍布斯的看法並非如此,財產之所有權也仍是國家所製定。這也就是說在初民時期,尚未產生最高主權人時,並無所謂私人財產。 “在沒有選出一個強制執行的權力之前,既沒有國家,也沒有財產,即所有的人都有權領取盈天下的事物。”(原文中propriety系中古英文,與property同,此處稱財產。) 這樣一來,則前後文發生互相牽制的作用了。人民可以自由買賣、互定契約,只是一種抽象的權力,他們原則上可以以所有易所無,但是何者為其所有,何者為其所無,仍由政府決定。 古今中外學者提到所有權之最初來源,都有一個“天生萬物以養人”的說法,霍布斯也不例外。他先把這萬物解釋為人類的“營養”(nourishment)。 “上帝通常或無代價地賜給人類,或收取勞力賣與人類。”所謂上帝收取勞力,將營養賣與人類,顯然的即是“勞力價值論”(labor theory of value),這理論為中古以來學者間常提及,也是以後古典派經濟學家(classicaieconomists)常用之辭。我們在下節講到洛克時還要說到。這裡要指出的,是霍布斯並沒有承認服行勞力之人有立即取得成品的所有權。以上所說人類都是集體性格,也還是初民狀態,亦即國家成立之前。此後社會契約一行,最高主權人有一樁首要任務,即為分配資源(distribution of material)。霍布斯認為全民可以三種不同方式分得資源。有些人獲得“一部分土地”,有的則以“少數的商品”或“在某種技能上的自然財產”(natural property in some useful art)取代,最後一項無非勞動力。但是用以與上帝做生意,耕耘則得麥粟,鍛煉則收取銅鐵,所以也算“分”得一部分“自然財產”。他在另一段提出:“一個人的勞力也是一種商品,可以和旁的東西一樣換取有用之事物。有些國家除了居住地之外再無領土,卻不僅能保持其權威,而且擴而大之,一方面由於它們使用勞力在各處貿易,一方面由於將他處資源輸入製為成品發賣。” 從這些文字看來,作者有意保持現狀,而在現狀下固定私人財產權。在提及土地之分配的一段,霍布斯的態度更明顯。他說:“最高主權人分配土地時每人一分,他不以任何下屬的意見或任何數目之下屬的意見認為公平與否而左右。他(自己)決定是否公平,以及是否合於全體的利益。”關於英國之土地,他認為“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1066年由法國征服英國)曾作此分配。 看到這裡,讀者已不免發問:霍布斯的立案無非“士農工商各安本業”,土地所有權則追溯到11世紀的根源上去,他為何不照此直說,兜一個大圈子,最後並沒有提出任何開創性見解?這一方面固然由於作者拘泥於他的“科學”體裁。他堅持每一項歷史事蹟都可以用他的公式去“證明”。另一方面則征服者威廉劃分的土地原為封建格式,一般不能買賣,執有者為陪臣,對領主服有無償的義務,至此已近600年,當中經過無數合法與不合法的易手,內戰前後又有退佃改業沒收贖還等等情節(詳第四章),所有權在法律上早成問題,很多人已指出當中的不公平為一切問題之淵藪。他們指出威廉奪取人民的耕地賞給他的陪臣,所形成的地主幾百年後仍用佃租奴役農夫。內戰即為一種革命,則應該在此時將此桎梏除去。霍布斯站在保障私人財產的立場,力爭所有權之合法。他提出威廉以征服者的地位,原有權將地產全部沒收,他讓不少業主保持他們的家庭,也可以算為一種分配。至於公平與否由他作主,也不容旁人置喙。全國所到之處,即產生營養的功效。至此他也引用哈維血液循環之原理,說明國家收入解繳於國庫,已由國庫外放,經過大動脈,使全身各部分活躍,其功效與血液之循環於人體相似。 英國在光榮革命前後已大致符合上述條件。土地所有權,一般已規律化。土地稅雖不能說是“無限制”,但是以面積徵收,按國家需要而定,不受過去成例之束縛,是為今後的一般法則。關於財產轉手,則採用平衡法補正習慣法之不及,也有成效。 1694年英倫銀行成立之後,國家賦稅之收入也與民間經濟相通。而最重要的,此後農業上的財富可以與工商業的財富交流。敘述這一串的情形時,我們不能誇顯霍布斯的預言正確,只能說17世紀的英國極需將國家機構合理化(rationalize)。霍布斯是一個“唯理論者”(rationalist),所以他在世紀中葉已掌握這個重點。他雖沒有構造一個資本主義社會,但他所想像的國家高層結構已接近其需要。 資本主義的社會亦待司法權來維持。在這一方面的解釋,霍布斯著重個人之差異(individual differences)。乍看起來,這和他以前所說所有人品格容量大體相同之說完全相反。其實前面說的是觸及人類互相爭鬥的品性及在生死關頭的拼命精神,這樣才不相上下。若在平常,人與人之間還是有高低長短之不同。其基本原因,在於個人對外界反應的不同。想像力或敏捷,或遲鈍,注視方向可以經恆,也可以短促。這仍是認為人類是一種機械。他對外界事物的關係無非是一種運動。運動則有緩、速,又有久、暫。在不同程度的反應中,產生了聖賢、才智、平庸、愚劣。於是個人有不同的權力。什麼是權力?權力無非是現有的媒介和工具,用以獲取未來的好處。霍布斯在此處提及過去之成功、名譽、言辭之流利,以及形式之美好(此處他用form,所指為容貌,因為他說這種品質能使男人得到女人及陌生人偏愛),都是權力。他在另一處又問什麼是權力?權力乃是獲得所欲物品之工具。但是一個人之權力常為另一個人的權力所阻礙,所以究其實,權力之能算數的是超越於旁人權力之外的一部分。又因為各人的好惡不同,社會上有分工合作的辦法,於是每個人都有他的價值(worth)。這價值也不是一個絕對的因素,而是旁人要利用他的權力時願付之代價,所以由旁人之需要及判斷而決定。 有了以上各種觀念,霍布斯區分司法權之行動為“交換的公平”(commutative justice)及“分配的公平”(distributive jus-tice)。前者以同等的價值交換,其“比例是算術的”,後者將同等的好處分配於有同等功績的人,其“比例是幾何式的”。他又繼續解釋,分配的公平,亦即是均平(equity)。這樣一來,在他所想像的社會,所有價值都是“市場的價值”,全部法庭和民法所謂的公平都離不開一個“市場觀念”。 霍布斯的世界沒有中庸之道,要不是完全沒有秩序,只有人與人互相殘殺,就是一體馴服,聽命於巨靈,虛構之人。有些作者批評他過於誇大人類的壞性格,未顧及彼此間相互合作相互提攜也是一種天性。也有些作家指責他沒有看清17世紀社會裡的經濟衝突並不是一般性的全面衝突,而是社會上某一特殊階級和另一特殊階級間之衝突,因之壓平這種衝突的全能政權也要在這特殊階級之間做公正人,而不能籠統地說成是在一個全部紛亂的社會中建立秩序。因為《巨靈》之中有了這些毛病,才引起後人之修正。最先修正者為哈靈頓,他的《海洋國家》出書於1656年,當時克倫威爾尚在人間。 哈靈頓出生於英國貴冑之家,祖先和部鐸王朝及斯圖亞特王朝都有密切的關係。詹姆士·哈靈頓生於1611年,壯年時遇到內戰爆發,英國乾坤顛倒,他之未被捲入漩渦,一方面固然由於他不走極端的個性,一方面也出於命運安排。他在牛津大學未得學位,即決心前往歐洲大陸旅行。初駐足於荷蘭,目的在吸收新時代的軍事技術,並且一度加入英國人在歐洲的志願軍,而因為英國始終沒有在三十年戰爭中遇到出頭的機緣,他從軍的目的未遂,倒以空閒之身前往意大利。以後他對威尼斯有相當的景仰,也基於當日旅行的經驗。 哈靈頓也曾涉足德、法及丹麥,但是印像不深。他在1638年左右回英國。因為家世背景,被推為英王查理一世之隨從,與國王相處極親密。哈靈頓也曾在英王擬用軍事力量削平蘇格蘭反叛時(詳第四章“主教戰爭”)替查理籌款。可是他在國王與議會衝突時卻同情議會,曾兩次將款項貸予議會。也有人說他曾希望被提名為議會會員,只是此志未酬。 查理戰敗,被蘇格蘭人交給議會派之後,哈靈頓經各方同意,出任被拘禁國王之隨從。這樣他要經過雙方之信任。他很想以這地位在兩者之間找到一種妥協方案,卻總是事與願違。哈靈頓雖不在局勢曖昧游離之時投機取巧,仍為議會所忌,而且因為他拒絕宣誓不資助國王逃亡,曾被監禁。 雖然他對國王多所維護,而且覺得很多攻擊查理之辭與事實不符,可是他自己終身為民國派,無論在何種情形之下,此志不渝。 1649年查理被處死之日,哈靈頓一直陪他走到斷頭台畔訣別,他還說此情此景給他精神上很大打擊。可是他亦前後發行不少小冊子,其中毫無勤王論調。 《海洋國家》未出版時,一度被克倫威爾的政府查禁,由作者往謁獨裁者的女兒請她疏通,才與世見面。查理二世復辟,哈靈頓一度入獄,被釋之後健康已不如前,雖然晚年結婚,卻未再發出任何政治言論。他於1677年逝世。 哈靈頓對馬基雅弗利和霍布斯都有批評。比如說馬基雅弗利在一個政局運轉不周時,動輒斥之為“腐化”。哈靈頓經過一番思考,卻指當中之組織可能未如所說。其弊不在一時人事,而可能在整個結構。又如霍布斯所敘,還可以說是替君主專制張目,哈靈頓則張揚共和優於君主。霍布斯所敘之權力牽涉到容貌、語言、過去之成功以及今日之謹慎,總之出入於個人品格之境界。哈靈頓則指出權力出諸刀槍,軍事力量又要經濟力量支持,因為“軍隊是一隻猛獸,它有碩大無朋的腸胃,經常需要餵養”。他又說:“人依賴富庶之家,不出於選擇……而是由於牙齒的需要。人需要麵包時,立即成為推食於他們之人的僕從;一個人能如此餵養全民,則他們都為他帝國內之臣屬。” 這樣看來,他並不是與馬基雅弗利及霍布斯對立,而是延長及強化他們的見解。哈靈頓曾謂馬基雅弗利為“近代唯一政治家”;霍布斯則是“迄今全世界最優秀的作家”。大概馬基雅弗利寫作時比較注重當事人之權宜,較未考慮到社會經濟的力量。霍布斯則大規模地勾畫全體人類之政治生活,作文時氣概之磅礴,世無其匹,可是也只注意到各個人之行止,而忽略了他們的集體性格。所以在考究資本主義之思想體系的形成過程中,應該看出一個前人開路,指示大概的方向,後人繼續前進,腳踏實地,其立論愈為精密,其現實主義更為露骨的一般趨向。前面已經說過,霍布斯通過《巨靈》之筆劃,建議創設一個新的社會高層結構。哈靈頓不主張這高層結構全憑理想,最低限度,要切應於下層的一般需要。 他們兩人都未能預料以後有所謂資本主義的名目出現。站在17世紀中葉,他們卻有澄清當日局勢之宏願。霍布斯討論一般原則,對現實還只是若即若離。哈靈頓則毫不猶疑地對克倫威爾治下的英國對症下藥。只因恐文字犯忌,他的書也以虛構的體裁寫成,但“海洋國家”(Commonwealth of Oceana)是不折不扣的英國,無異紀實,並且內中有些建議,作者還期望克倫威爾能採納。 《海洋國家》之要旨,是政府之權威必與民間之經濟力量互為表裡。以英國而言,土地之佔有為決定性之因素。如果社會上某一階級佔有土地為全國一半(他稱之為“平衡力”[bal-ancd])或一半以上(他稱之為“超平衡力”[overbalance]),則政治力量必落在這階級手中。英國已經有了一段這樣的變化。薔薇戰爭(Wars of Roses)以來,亨利七世將大樁地產強制分裂,亨利八世又沒收寺產,也在拍賣賞賜時化整為零,於是追至17世紀,英國已產生不少中級地主和小自耕農(yeomanfarmers)。本來控制於政府的權力也早應落入他們手中,只因伊莉莎白以她的手腕延遲這種發展。可是這種趨勢終不可免,於是17世紀掀動全國內戰。 在哈靈頓看來,一個國家的體制可以是絕對皇權,也可為封建皇權,或共和製,依土地在一人掌握之中,少數人掌握之中或多數人領有之中而定。在他的時代,英國已走上了第三途徑。並且政局之妥定,也不是完全被動的視經濟條件而轉移。大勢既決,執政者仍可以從中調節,力求均衡。他建議英國行土地法,限制地產,使每一個家庭由地產所得收入每年不逾2000鎊。超過此數,即須分配給各個子孫。 哈靈頓的書中仍包含若干烏托邦的性格,例如作者主張重新安排社會的下層結構,將全民組成教區(parishes)、百家集團(hundreds)及部落(tribes),以為選舉立法代表之憑藉,再按他們的貧富編成步兵及騎兵。這些建議雖然沒有付諸實施,可是組織選舉區及普遍徵兵,則是現代國家之一般原則。 《海洋國家》也主張草擬成文憲法,政府分權,執權者周流輪轉(rotationof office)與秘密投票。這當中有很多特點顯然受到威尼斯的影響,經過他的傳介,這些影響以後也及於美國。 中國的讀者務必看清,《海洋國家》雖然主張限制土地所有之最高額,但與中國的均田有天壤之別。中國之均田、佔田或限田,使每家分得50畝至百畝之士地,全國之小自耕農不下數百萬至數千萬戶。英國之土地集中於貴族手中時,領有爵銜之貴族通常不出一二百人。即在17世紀土地已一再分散,但是與中國土地之零星分割使用仍不能相提並論。例如在斯圖亞特王朝下領有200至250英畝之地主,還只被稱為小鄉紳(lesser gentry)及中產階級。計1英畝約等於6華畝,上開數字在中國已被認為龐大,一班文人即可用“膏腴萬頃,田連郡縣”的名目隨便指責矣。哈靈頓的方案,最高限額每人只能有2000鎊之收入,然則據估計,當日英國全國之士地收入也只有1000萬鎊,所以只有5000個如此之大地主,即可以將整個國家之土地全部霸占,使其他的人戶全部成為他們的佃農(英國17世紀人口在400萬至600萬之間)。從這些條件看來,哈靈頓的建議只是預防唐朝“藩鎮之禍”形態的巨家大室危害國家安全,他沒有以純粹經濟上的理由禁錮自由的發展。 除了這2000鎊年收入的限制之外,哈靈頓願意讓現有土地佔有維持現狀,不加干涉。縱使他提倡平等,也不是數目字上的平等,而是享有平等的經濟機緣。他說:“勤奮為存積(資本)最有效的辦法;存積則忌均平。”同時,他理想中的社會是一個流動性的社會,從工商業存積的資本也可以與農業資本對流,以至農村經濟與都市經濟合為一元。 這種說法,今日的讀者不容易產生深刻的印象,因為以後事實既已如此展開,則觀察者也覺得不足為奇。所以本書不憚再三提醒讀者,務必要想像17世紀之英國,封建制度早已崩潰,而資本主義尚未登場,在這青黃不接時期,最後階段的情景。當日右派之君權神授說,無異提議將歷史倒推,回到中世紀。左派之喧嚷自由則沒有體會到自由並不是令各人自生自滅,而是要有耕地、有工作、有市場、有交通道路、有生活保障,凡此各事都要代價,並且不能超脫歷史的環境,憑空產生。內戰之爆發,也可以說是各種不著實際的想法各走極端所至。哈靈頓的著作,繼霍布斯學說之後,說明英國面臨急遽的變化。這變化卻有200年的背景。鄉紳興起,代替了昔日貴族地主,為社會領導的力量,並且已在各人出生數代之前構成了一種澎湃的力量。那麼如何應付這局面?這種組織與運動既由金錢發動,則整個社會也只好接受現實,用私人財產作新組織的根本。哈靈頓主張依貧富將人民組成步兵及騎兵,也就是在軍備上及社會分工合作上照此原則安排。提倡成文憲法,亦即脫離舊日之習慣法,別開生面。我們今日司空見慣,在當日卻為創見,有革命意義。而且《海洋國家》以英格蘭的現實情況作背景,與歷史銜接,和一般烏托邦的建議不同。 為什麼上述社會之蛻化既已經歷一兩個世紀之久,其間徵像要等哈靈頓著書才一語道破?在這裡我們要重申,所謂“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都是後人創擬的名詞,用以概括歷史上廣泛的組織與運動(雖說資本主義尚未全部成為歷史),其本身不可能按計劃,有預定進度地依時產生。在英國,這時候農業技術還追隨荷蘭之後,如引用荷蘭式之犁,招用荷蘭員工,構成劍橋以北沼地的排水系統。若非圈地運動繼續發展,私人土地所有權還不成定局。總而言之,其低層機構中仍有千百頭緒,不能由一種體制立即躍入另一種體制。只等到如此龐大的運動臨迫到發展之最後階段,思想家才能領悟到整個的幅度和縱深。而且霍布斯及哈靈頓也由於他們和自然科學家接近,才能產生一種近似社會科學家的眼光。 近代學者常批評哈靈頓的寫作富於說教意味,可能由於其中帶有階級鬥爭意味。查理二世復位前夕,《海洋國家》一度極被倫敦有識之士重視。似此,他在歷史上的影響甚可能超過後人之認識。 還有一點,哈靈頓之言論,足為其盛譽之累。 17世紀英國作家涉及政治經濟情事,通常提到海外殖民地。 《海洋國家》更對鄰島愛爾蘭有一段建議,主張將之征服後,招募猶太人移民,責成他們在島上開發農業,除了軍事開銷之外,其收入尚可以向英國每年進貢200萬鎊。 英國1689年光榮革命成功,可以說是在各種主張之間取得妥協。威廉為荷蘭人,而由英倫政客邀請入主,實質上是一個被選舉的君主。他與瑪麗同為斯圖亞特王室之直系苗裔,所以又維持了王位世襲的原則。其後在1701年,更由議會通過“繼承法案”(Act of Settlement),預定王位屬於詹姆士一世之外甥女蘇菲亞(Sophia)及她的繼承人。同時又表決以後國王或王后必為英格蘭教會之一員,國王如為外國人,出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此外,1689年通過“權利清單”(Bill of Rights),1694年成立英倫銀行,奠定了國債的地位,使國王不再以人身對國家財政負責,都是憲法史上的大事。經過這些歷史上重要的里程之後,光榮革命前之英國已和1689年後之英國截然不同。只是這一串重要的改革,不用憲法會議的程序揭揚鋪張,仍保持傳統程序。這也表現時人不務虛名,只求實效的性格。約翰·洛克在歷史上被稱為光榮革命的發言人。他的學說融和常情,缺乏邏輯上之完整,看來也符合時尚風氣。 17世紀英國的政治思想家如霍布斯及哈靈頓都曾在牛津上學,到大陸旅行,對新興的科學感到興趣,也都在中年之後才發表他們重要的論文。洛克也在這些方面步武他們。他生於1632年,父親出任地方律師,內戰時加入議會派軍隊。因此洛克有中產家庭的背景。此後在牛津居住約30年,受過希臘拉丁文和古典教育訓練。他本身又對醫藥有興趣,獲有醫學博士學位。只是他健康條件欠佳,有時需要長期調養。 在當學生和教師的時代,洛克已與政治結下不解緣,曾參加英國訪問布蘭登堡(Brandenburg,德國王室前身)之使節團。他在1666年結識了古柏(Anthony Ashley Cooper),和古柏一家發生密切的聯繫,對他後半生的生活有很大影響。古柏在內戰時首先參加勤王軍,後改入議會軍,最初支持克倫威爾,以後又反對他的獨裁,支持查理二世復辟。復辟成功後,古柏被封為男爵,又進封謝夫茲伯里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曾在查理二世朝中擔任要職,也聘洛克為秘書、顧問及家庭教師。古柏最後的政治行動,則是反對詹姆士二世嗣繼王位,這活動不成功,他被控叛國,只好遁跡海外,死在荷蘭。洛克也被控支持蒙茅茲公爵的叛變(詳第四章),不久也亡命荷蘭,直到光榮革命成功之後才回英國。他以前雖曾發表過各種文字,重要的著作都在威廉及瑪麗時代刊載。洛克晚年曾在威廉朝中擔任商業及海外農場公署督辦,年薪1000鎊,4年之後因健康原因辭職。期間,他繼續著作並且修改以前的書刊,1704年逝世。 洛克的文集,排印達9冊之多,當中只有三種影響後人最深,都在1690年初次出版。其中一種題為《人類悟性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其主旨在否定所謂與生俱來的觀念。如果人類都有與生俱來的觀念,那麼為什麼小孩子不具有這樣的觀念?洛克並不堅持任何的了解都待人類的感覺而產生,他承認也有外界的事物,其存在並非我們的感覺所能目領耳受,然則也不出於天生的觀念。例如5+7=12,並不由於一種先天的觀念預藏在人的腦裡,而是出於經驗之推斷。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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