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

第4章 第四章英國

英國17世紀的內戰,是歷史上一個令人百讀不厭的題目。也因其事蹟牽涉廣泛,各種機遇錯綜重疊,多方面的記載細膩詳盡,所以極不容易分析處理。譬如說變亂前後各種擾攘與清教徒所提倡的教義有密切關係,清教徒的思想和行動早已被公認為推進資本主義的一種力量。既然如此,我們是否可以直接說內戰的起因是由於英國資本主義之勃興,而圓頭黨人也在直接或間接中成了資本家的工具? 查理一世上斷頭台前夕,和他兩個年輕的兒女訣別(王后和兩個年長的王子已避難他邦)。我們至今還能想像他10歲小兒在哭泣中對他的答辭。 1649年1月30日倫敦溶浴在冬日的陽光裡,斷頭台上的準備卻延遲了一段時間。因為查理在特別法庭審判的時候,不承認法庭有此威權。執行死刑的人也怕他最後抗拒,於是在斷頭台上加釘卡釘,內穿繩索,準備必要時將國王綁縛。而這種準備全屬多慮,臨刑前查理表現相當合作,他甚至拿出一頂絲織睡帽,將自己的長發攏括進去。他又對劊子手說,他頭伏在木塊上的時候不要立即動手,他還要默禱。一到祈禱完畢,他會將兩手伸出,這才是用斧的時候。於是過程全照其安排,於午後二時零四分完成。

這個被命運遺棄的國王,臨刑還說了寬恕他仇人的話,希望英國國民享有他們的自由,並且囑咐生者,應當召開一個全國宗教會議,這些情節,即是300多年之後讀來,還不免令人心折。 查理·斯圖亞特極為剛愎,在政治上缺乏誠信,又受法國王后的影響。他曾在內戰時戰敗被俘,看穿了反對黨人不能團結。希望在議會被長老會的一派操縱,而圓頭黨軍為獨立教派(in-dependents,後為公理會派[congregationalists])掌握的這種敵對陣容中造成分裂,坐收漁人之利。其王后則在外國買馬招兵,他自己也對愛爾蘭的保皇黨另有安排。這種伎倆被克倫威爾識破,查理因此下台。 可是另一方面查理一世也是標準丈夫、好父親,他信仰虔誠,他的君權神接觀念也使他堅持己念,最後關頭也不乞一死,只有以身殉教才能上報天神,下無負臣民。歷史人物和行跡就有這些令人感動又矛盾衝突之處,也可以使以後的歷史家隨著感情上的取捨而左右其文筆。而讀史之人又因所處的環境而有取捨,如有時提倡自由,有時又尊重傳統與紀律,也可以使對同一史蹟的看法發生差異。我現在舉的一個例子,是當今英國歷史家艾詩立(Maurice Ashley),研究克倫威爾的權威。他年輕時曾著《克倫威爾:保守的獨裁者》(Oliver Cromwell:The Conservative Dictator),內中對克倫威爾全無好話,甚至他的私生活也在書中被批評,譬如說他嫁女用費奢靡,其他行止政策也有類似嚴苛的批評。 20年後,艾詩立又著一新傳記,書題為《克倫威爾之偉大》(The Greatness of Oliver Gromwell)。前書是在墨索里尼、希特勒的陰影下寫成,不免把自己憎恨獨裁政治的心情推及到歷史人物身上。我們欽慕艾詩立坦白之餘,不免在今後讀史時更存戒心。

英國歷史材料汗牛充棟,容易使外行的我們望而卻步。各種公告記錄早有圖書館檔案室保全,私人的日記、信札又可以大批托出,於是信史、野史、回憶錄、地方史可以個別的或整套的出版。近百年來,又分析為思想史、經濟史、法制史等等類目。而新資料仍不斷發現,例如納米亞(Lewis B Namier)從過去政客的文件中尋出家庭開支敗單等,而從這批資料中根據其數字及交往的關係,斷定其黨同利害,自成一家之言,也引起很多年輕學者爭起效法。古奇(GP Gooch)作《英國17世紀的民主觀念》(English Democratic Ideas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一書,即在一處參閱當日發行的政治傳單,多至30000件。

因為有了以上各種錯綜複雜的因素,英國歷史家多注重分析而不注重綜合。在學術上因專長而產生門派,古今中外一律,也無足怪。英國作家既已考證精微,不耐煩旁人作粗淺的解釋更是常情。可是今日我們研究資本主義,卻不能不將英國的17世紀歷史作一種高度的壓縮,才能看出今日公認的資本主義在國際上的一般性格,以及新舊交替之際英格蘭王國及不列顛民族所表現的特徵。資本主義在17世紀的英國有長足的發展;這種發展不彰顯於當中任何特別的事蹟,而顯現於世紀前端(以1603年詹姆士一世從蘇格蘭來英兼英王為始)和世紀後端(可以用1689年作最高點)之間的大幅度差異。這個國家的組織在世紀的前端還沒有趕上時代,未有一個眾所公信的方案,各種爭執多集中在一種原則和一種抽象的觀念上,而以宗教為表裡。世紀之後期,以上的問題並沒有完全解決,但已逐漸澄清。所以英格蘭教會(Church of England)以主教管轄聖公會(episco-Pacy)體制,對其他各種宗派不加取締,已成為公認的原則,現代政黨之雛形也於此時產生。如果資本主義在此中有所貢獻,其本身必為通過全社會之很多體與面,成為一種帶有綜合性的改革,而不是“資本主義的精神”,或“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一種粗枝大葉的觀念可能交代得清楚。

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非英國史專家,反能旁觀者清。況且中國20世紀也面臨一個大幅度的轉變。英國17世紀的人口,據估計約增加50%,大約從400萬進到600萬。有宗教上的爭執,但仍保全為一個基督教徒的國家。表面看來,這不能與中國在20世紀的變化相比。可是兩方的改變都牽涉到思想、信仰、內政、外交、社會、經濟與法制——總而言之,彼此都包括整體徹頭徹尾的脫胎換骨,在歷史中都無前例可循。又因為經歷時間長久,雖局內人也無法將全部經歷詳細敘述。在這些方面,兩者的經驗應當可以互相映證。 中國100多年來的顛簸始自鴉片戰爭。歷史家溯本歸源追究西方給予中國的影響,很可能對英國史有不同的看法。這也就是說,彼方的改革與設施,短處和長處大凡能對中國此後發展有長期性推進的功效之處,已應視作中國歷史之一部分,不妨編輯採用,研究中國的歷史家(不一定是中國人)或能繼續朝這方面進展。並且中國歷史規模之大,其賦予歷史家之廣幅胸襟,最能與西方歷史家注重精微相平衡。本人不過以客觀的立場在既定題材內重新安排眾所周知的事蹟,以適合於本書之體制,並融出前後一貫的看法,還談不上重寫歷史。

1603年英女王伊莉莎白一世去世,都鐸(Tudor)王朝斷嗣,王位由詹姆士一世接繼,是為斯圖亞特(Stuart)王朝之始。詹姆士系伊莉莎白之侄孫,依西方習慣通稱堂表弟(cousin),自兼蘇格蘭國王。這也是朝代國家的辦法,英、蘇兩國此時尚未合併,各有其司法立法行政機構。 詹姆士以學者自居,曾御製《自由君主之真正法律》(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極度的宣揚君權神授。書中闡釋君權產生於尊卑上下的等級之前,也高於私人財產,所以自由君主不受外界帝王之干預,也不受臣下的要挾約束。他這專制獨裁的作風,與很多希望自由與解放的國民衝突,使斯圖亞特王朝在大眾關係之中陷於不利的地位。

概略說來,以後內戰誠君和成立民國之各種遠因,在詹姆士一朝都已埋下伏筆,有些因素,尚可追溯到幾個世紀以前。英國社會本來是一種混合性的封建體制(全國劃分為縣[shire],也有民兵[militia])。這種封建是中國歷史裡所沒有的。有些歐洲學者認為這是日耳曼民族侵入歐洲西南時,與羅馬帝國的殘骸重疊組合而成。所以其下端顯示著部落組織的型態,其上端卻又隱約表現著若干全國性的中央結構。這種制度的最大特徵,為帶有契約性質的從屬關係,例如陪臣(vassal)之對領主(lord)的騎士勤務(knight service),每年有40日的義役。 13世紀的大憲章(Magna Carta)又將國王的權利詳細規定,也是基於這種契約關係之精神。

可是到詹姆士嗣位時,以上情形早已改變。騎士勤務原來是因為陪臣有采邑(fief或fee),可以以土養士。這也只能行於中古戰事帶著競技性質,動員簡單後勤的馬虎條件下,最遲在英法百年戰爭之前已失去作用,否則愛德華三世用不著向意大利人大量借債(詳第二章佛羅倫薩部分)支持他的軍事。 大憲章自1215年公佈之後曾經同位的君主稍加修正,依例頒布,不下40次,可是一到都鐸王朝,即未再提起。原來都鐸王朝兩位有力量之君主,亨利八世及伊莉莎白一世,父女在位83年,佔16世紀之大部分,他們深得民心,亨利在宗教改革時沒收了很多寺院的田產,在位時已賣出一部分,伊莉莎白又繼續賣出。她個人採取穩健的政策,以機智圓滑的態度對付議會,因此都鐸王朝從未發生皇冠與立法機關的衝突,延至斯圖亞特王朝衝突才爆發,而伊莉莎白死時尚負債40萬鎊。

英國的議會,本來不能算是立法機關。中世紀的習慣,法律統有過去之成例,凡是以前未曾做過之事,現在有人提出質問,則不能做,也無需立法機關。國王召集議會,全係由於特殊問題發生,需要各界代表參與磋商,有時也倚之判決特殊案件。召集也不定期,議員到會也只算是一種義務。上議院為貴族院,為有爵位及高級僧侶之集會。過去全國土地大部分在他們名下,所以地位重要,現在則爵祿名位由國王頒賜,也可以出錢購買,總之上院控制的財富日削,其威望也因之陵夷。下院為平民院,成員為各縣鄉紳,每縣二人,稱為縣之騎士(knights of the shire)及各自治市之市民(burgesses)。他們地位日高,是因為全國財富逐漸落入他們手中。內戰前夕,傳說下議院的議員論及上議院曾說:“我們可以拿三倍的價格把他們買過來!”所以以後國王與議會的衝突多起於下議院。

既為封建制度,其政權與裂土分茅的形式及土地佔有平行存在,地產也不能隨意變賣。但在中世紀,很多人利用技術上的漏洞,脫離此種束縛。名義上不出售,賣方仍自稱領主,而將土地“封”給買方,約為陪臣,得價之後,只責成他供奉一點名義上的義務,就完成了應有的契約關係,甚至“每個夏天採辦一朵薔薇花”,也可以算數。一位法製家曾說,英國習慣法比(commonlaw)的法庭“用虛構的事體堆在虛構的事體之上,以規避歷史上的負擔”,由來已久。 一到16世紀,封邑(manor也可以譯為莊園,可是與中國莊園的性質截然不同)已可自由典買抵當,可是內中又有無限的複雜情形,其癥結則是封建制度雖早崩潰,但很多封建習慣並未消除。所謂“終身產業持有人”(freeholder),情形尚屬簡單,直率說來他們即是佔有土地之業主,得以自由買賣,也可以自由繼承(按理如直系親屬死盡,應將土地退回封邑之主人,但是事實上無法執行)。即使如此,土地仍配有對封邑應納之地租,但為數之微已不值得過問。最成問題的是“副本產業持有人”(copyholder),他們大都是穡夫(villein,本書不稱農奴,而從serf音譯,詳第三章)的子孫,因為過去封邑記錄內有他們的名字,他們持有抄本,或稱某人某處有此抄本,即以為根據,佔用土地。封邑所有人可能否定其根據,將之驅逐,或科之以佃費,稱為“罰款”(entry

fine),要不則強迫他們徑改為佃賃,又將佃賃期間縮短,到期加租或不再續佃。可是在封建時代,穡夫雖沒有領有土地,但他們祖孫有耕耘斯土的權力,亦非改成佃賃即可驅逐之。雖然他們對封邑承派有義務,這種義務有大有小,各處千差萬別,即在封邑之中,也可能不同。他們一般缺乏安全感,是內戰前後一個相當嚴重的社會問題。 這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是英國農作物價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上漲4倍至6倍,而且上漲趨勢尚未遏止。加以上述土地主權與租賃關係複雜,此時地產之經營產生極大差別,有些農場百年之內佃金增加了10倍,有些則全未增加。總而言之,在封建社會裡,農業生產除了耕作人食用之外,大部分維持了有關人物各別的社會地位,很少的人用商業交換的方式謀利。這種情形在都鐸王朝已經改變,至斯圖亞特王朝變化更大。因為這國家已逐漸從自然經濟進展為金融經濟。 圈地(enclosure)在過去被認為是使小農流離失所,成為社會騷動的主因。因為圈地取消公地(common),小民失去牧場,而分得的私地小而不便經營,只好低價賣與大地主,所圈之地全部改為牧場,又減少勞力之需要,引起失業問題。但據最近的研究,則事不盡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情形不一,有些圈地尚為農民自動發起,從農場改為牧場和從牧場改為農場的情形都有。還有圈地之後,用灌木構成樹籬,增加排水溝,改變地形,並不減少工作,還需要更多勞力。總之圈地開始於16世紀之前,經過17、18、19世紀,到本世紀初期才完成,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須之步驟。 17世紀的問題大都由於封邑拆散分割買賣,所買賣的特權含糊不清,佃戶又將土地分割遺傳,而習慣法庭只承認現今佔有人的使用權(seizin),無法澄清所有權。這樣一來,一般農民惶惶不可終日,有些也被退佃。有些封邑之主人則不知地產究在何處,也找不到承佃人。按固定收入生活之地主早已入不敷出。此時尚有投機的地主和做官經商的地主在混亂之中得利,成為新的鄉紳階級(gentry)。 農村經濟不能與新興商業合流,也是社會陷於混亂的一個原因。習慣法的成例,農作物只能通過設定的市場以“公平價格”出賣,不得私自交易,市場的組織不能重複。此時城市人口激增,如倫敦自1500年至1600年自60000增至20餘萬,40年後再增一倍,其供應關係與以前已大不相同,16、17世紀的流動商人(wayward merchants)對各地區間經濟的溝通有相當貢獻,只是他們的生活極不安定,生活也沒有保障。習慣法原為封建社會的產物,沒有應付現代商業的經驗。沒有適當的程序處置動產,在繼承人典當後則將產業交付貸方(mortgagee),借方(mortgagor)即失去使用權。破產與保險當然都談不上,即是控訴對方違約,也須證明本身實際虧本,因違約而喪失的機緣則不能算數,而且訴訟的時期往往很長,動輒10年。另外,社會對流動商人仍相當歧視。 以上各種跡象顯示,英國在17世紀初期所遇的困難固然可以視作一種法制問題,也就是說,社會已進化,法制未能趕上,引起脫序現象。可是實際上的發展,早已經超過這樣的概說。其牽涉的不僅是法律和製度,而且是法律和製度所轄社會體型的本質。在這種情形之下,英國之16、17世紀與中國之19、20世紀有其相似之處。上層人物尚在爭辯如何對付這問題,下層組織早已脫穎而出,其發展超出當事人之歷史經驗,才有內戰之爆發,而且其爭端還摻雜著很多宗教色彩。 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因財政困難而召開議會,待議會批准新的稅法。根據中世紀的習慣,平時國王以他自身的收入支付費用。歷來英王皆是全國最大的地主,直接操縱1/6的地產,都鐸王朝沒收寺院產業時,尚可能多至1/5。但經過近百年的變賣、損耗,加以殘存的土田多分散,此時復難發生租賃之功效,大概國王傳統性質之收入,每年不過20萬鎊,再加上關稅,即所謂的“噸稅和磅稅”(tonnage and poundage),亦即船鈔以噸計,進口貨物以磅計,每年約可徵收20萬鎊之數。但國王之開銷,在17世紀初年之平時,也需50至60萬鎊。如果爆發國際戰爭,則軍費一項動輒100萬鎊。英國此時仍無常備軍,海軍之組織才剛有頭緒,所以王室的財政主管捉襟見肘,經常負債100萬鎊以上。也有人說國王生活奢侈,對寵信的人賞賜過度,不過這些指責不能否定其背後的一個事實,即:財政組織過於陳舊,無法融合於政府的功能亟待展開的時勢。 伊莉莎白在位之日,只授權議會討論財政稅收,大凡宗教與外交事宜由其全權處理。一到斯圖亞特王朝,國王權力大減,國王因財政問題召開會議時,議會往往在答復國王財政需要之前,質問其行政方針,而在爭辯時提出宗教與外交事宜。這一方面固然是詹姆士父子不得人緣,一方面也顯示時代已變,17世紀英國已處於一個內憂外患的環境裡,其臣民已不再漠視這關係全國人民生活的事體。 17世紀也是清教徒活動的時代,世紀一開始,英國的國王、英格蘭教會和各大學站在一邊,議會與清教徒在另一邊形成對立。可是一提到這題目,歷史家就感到困難,因為清教(puritanism)本身是一個不容易捉摸的名詞,即專家亦稱其“靠不住,無從證實”,有些人又認為它是“高利貸的資本主義與企業的泉源,其潮流則可以領導進步之民主及社會之騷亂”。誠然以上情形都在英國之17世紀發生,可是說者卻不知如何將這些互不牽連的因素綜合在一起。陶尼曾說,歐洲中世紀的思想是以人類各種活動與利害構成一種價值上的層級系統(hierar-Chy of values),經濟只是當中的一個因素,而在這系統之最高瑞,則為宗教。讀者仍不免感到茫然。 在這情形之下,最好把視界放寬,首先承認人類是一種宗教的動物。這裡所說的宗教,是廣義的宗教,包括有形與無形的組織,入世與出世的思想,只要它籠括著人生最後之目的,直接的或間接的導引出來一個與旁人關係之要領,不妨以宗教視之。即是一種高尚的革命思想或一種顯而易見的迷信,只要它凝聚於一個“最高的”和“最後的”宗旨,有吸引一部分民眾的力量,即不失其為廣義之宗教。我自己年輕的時候忽視中國人的宗教性格,後來讀書做事的時候和西方的宗教生活接近,反求諸己,才領略中國的儒家思想和習慣也是一種宗教。我也記起中國內地,民間在房屋階簷上供奉著“天地君親師之神位”,即已是民國二十多年,祀奉未絕。成婚時男方仍用紅紙大書“文王典禮”,喪事雖用佛教儀節,其“披麻帶孝”,仍是按專制時代的規定。這時候我再讀明史裡面考察地方官的條例,就輕易地察覺他們注重各官移風易俗的能力。嘉靖帝朱厚熜因不承認自己承繼於弘治,尊奉本身親生父母,而引起群臣反對,幾乎釀成憲法危機。而明清的刑法仍沿襲漢唐,以“五服”之親疏,作判斷的標準。民國初年軍閥通電全國,其文辭仍以“全國各父老”開始,魯迅和陳獨秀反對的即是儒家思想的濫用。即使新加坡李光耀政府與西方新聞界發生衝突時,也仍有儒家的“來百工柔遠人”的集體觀念和基督教所表彰的個人主義兩不相讓的形勢。即是西方人描寫中國人的小說如《大地》(Good Earth)及《夏威夷》(Hawaii),也仍以子承父業的習慣在血緣關係之中得到永生的不朽作題材。曾子所說“慎終追遠,民德歸厚”就在以上各種事蹟中不斷重現。尼克松曾說:中國人動輒設想千多年,西方人只顧及幾十年,實有其道理。 這後面的一個原則,是世界上任何國家不能全憑鐵掌操縱。即算興文字獄、主持特務政治,也要主持裁判的法官和特務的爪牙相信他們自己的工作具有社會價值。大部分人民的日常生活也不可能隨時鞭策、到處監視。其所遵循的法則,必有幕後之協調。這種力量,即是我們所述的廣義宗教。 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嚴格言之,不外各分等級之士地佔有人因襲其社會地位,長期保持其經理的體制。下層政府與各封邑領主之家室不可區分。而朝代國家的辦法,是領士可以遠隔而不相關聯,其人民包括不同種族,使用不同語言(百年戰爭即是由於英王愛德華三世企圖掌握法國之諾曼底;迄拿破崙崛起時,英王仍自稱兼法國國王)。於是宗教更形重要。當時全民屬於教區(parish),向教堂付什一稅,教堂有養生送死、登記各人之出生與婚姻、遺產繼承及其他民事之憑藉,也可以懲戒信民。禮拜缺席的信民尤要被罰。所以教堂不僅為變相的政府,其功效尚超過一般之政府。 17世紀英國之內憂外患,宗教事宜沒有著落,也是其中因素之一。一個世紀之前路德提出宗教改革,已經將羅馬教廷之信用戳穿。可是路德所提信民即是長者說以及加爾文之命定論破壞了整個基督教1000多年來的組織系統。基督教憑的不是中國人在血緣關係裡獲得永生,而注重個人的贖身超度(redemp-tion)。也可以說是通過一種神秘解釋,在個人與神的關係中獲得精神上之永生。可是良心之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全系個人之事,沒有外形的協定,是故宗教失去其一般性和社會性,也難成為協定全民生活習慣的一種力量。比如聖餐(thelord's supper)是基督教中一個重要的贍拜儀式。歷史上的基督曾與他的門徒舉行最後一次晚餐,他曾將麵包與酒給予門徒,又說:“吃吧,這是我的身體!”和“喝吧!這是我的血!”中世紀的神學家曾創“變質說”(transubstantiation)。此中trans為改變,substance則是物質。變質說認為僧侶將麵包與酒給予信徒,這些物質實際是基督之血肉。路德不承認這種說法,可是仍相信舉行聖餐時基督確實來臨,所以信民必須有信心(faith),也就是要打開自己的心懷,接受神之恩惠。可是聖餐也可以完全當作一種紀念儀式,不涉及基督之來臨。因為這些觀點之不同,禮拜時產生儀式上的差別。甚至麵包與酒應由神父親自一一授與信徒,或由長老傳遞;餐桌應橫擺或直放,都能產生嚴重爭執。 一個世紀之前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更將復雜的因素加入微妙的關係中。亨利曾有志做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此志未遂,又想以親信紅衣主教伍爾西(Thomas Wolsey)做教皇,亦失敗,才以離婚為理由和羅馬決裂。他又在事前停繳教皇之年例,事後沒收教堂之財產。凡此財政算盤和民族主義之考慮超過神學領域中之取捨。亨利又自稱是英格蘭教會之首長,更把他自己和繼位人視為半個教皇。以後英國的國王即是想不干預教堂之事,亦不可得。 亨利身後都鐸王朝之宗教政策經過激烈而反复的波動,不少信徒被殺或亡命海外。 1588年西班牙艦隊之來犯,與宗教問題有關(另一方面則由於伊莉莎白出兵援助荷蘭,詳第三章)。最後伊莉莎白朝的妥協,也仍是不了了之。英格蘭教會頒布的三十九信條(Thirty-nine Articles)和祈禱書(Book of Com-on Prayer),仍是在命定論及自由意誌之間模棱兩可。仍希望在天主教及加爾文派之間採取中立。只是宗教上的事體很難中立,並且各人對神學解釋之反應往往不可預知。如果一個人能否被拯救,全系預定,則信仰之事確係個人之事,主教也是多餘。反之如隨自由意志而轉移,則教會紀律仍極重要,僧侶也有他們的用途。詹姆士一世所說“沒有主教也無需國王”即針對後說著眼。 以後這教會組織問題由三種派系交互作主:(一)主教團(episcopacy)保持現制,承襲羅馬傳統,舊主教傳位於新主教一脈相承,主教對國王負責,有如詹姆士之期望。 (二)長老會(presbytery)採取加爾文派組織,教堂由長老及執事等構成,各人由信民推舉,也仍有全國機構,卻不受國王乾涉。 (三)獨立派(independents,日後發展為公理會[congregationalists])將命定論之作風更推進一步,各教堂主持人由各地信民推舉,不設全國組織,各地都有獨立的小教堂。克倫威爾即為此派,其軍隊將士以此派為多。 清教徒不限於以上各派。獨立派固為其中堅,即較溫和之英格蘭教會僧侶,不堅持取消主教團,只運動在其他方面求改革,仍是清教徒的一支。此外教友會(Ouakers)、浸禮派(Baptists)等各宗派更是清教徒。總而言之,清教運動開始於伊莉莎白時代,又傳入美洲,至17世紀內戰時達到最高峰。他們大體相信命定論,但清教徒卻不能以神學而成為一個獨特的集團,他們注重淨化教堂,革除各種偽飾,不相信聖餐可能產生奇蹟,盡量保存聖經上所述的體制,也嚴格禁止星期天內的娛樂(詹姆士倒在此時提倡信民在行禮拜之後,應使他們以各種競技自娛)。 以上各種經驗均為中國歷史所缺乏。今日我們批閱其記錄,在某些方面不免說其小題大做。舉一個反面的例子:一般西洋人士讀中國歷史,也驚訝於明朝嘉靖帝之“大禮儀”。嘉靖不稱弘治為“皇考”而稱之為“皇伯考”,引起群臣力爭,翰林院官員前往請願時尚說“國家養士之用端在今日”,以致百多人被廷杖,十餘人死於非命。這件事雖未如清教運動之長期抗攘,卻也爭論了好幾年,在外人眼裡,也是小題大做。其原因則是宗教包括了各種最高的價值和最後的觀點,這些因素無法分割,也無分大小,總之就是不能妥協。 克倫威爾早先並不同意內戰起於宗教問題的說法,以後才逐漸接受。從這裡我們也可以想見17世紀英國的宗教是一個牽涉廣泛而又不可捉摸之事物。倘非如此,一位主要的領導人決不會輕率的加入戰鬥,更不會在幾年之後,還要由旁人告訴他其動作之真意義。此時另一個說法是,“任何物品一經霉爛,總因主教之腳牽扯在內”。可是有正則有反,如果宗教的範圍廣,也可以說當日人文因素單純,所以稍微調整安排就牽涉上一個宗教問題。清教徒的作為雖多,不外保持他們自己與神之直接聯繫。所以他們始終反對國王和主教插足其間,也不容任何人將雕刻物、美術品替代稱數,如果此時他們反應激烈,則是因為過去假借威權,各種贊拜之儀節早已歪曲濫用。 在這情形之下,可以預見日後的發展:即清教運動對詹姆士一世的君權神授說一再駁斥,所以內戰尚未爆發之前,英王已處於被動的地位,甚至在精神動員的成算上已經未戰先敗。 外交關係也與宗教問題牽連在一起。 17世紀西歐三個主要國家——荷蘭、法國和西班牙——彼此之間長期處於敵對和作戰之氣氛下。英國此時和他們的交往,更處於一個奇特的境域之內,任何時間都要找上一個或兩個為敵國,也可以隨時攀為盟友。此中主要的原因,還是由於王朝國家的習俗不合時宜,而民族國家之組織又未就緒。王朝國家的辦法是各王室之間約為婚姻,其間經濟的援助以嫁妝方式承辦,糾紛也以家事方式調解,親戚間的關係代替同盟,亦可在國際場合中影響第三者。而民族國家的外交,以國家之利害為前提,以金錢與武力為後盾,使節及間諜的活動頻繁,全民參加,用費至多。斯圖亞特王朝與議會衝突之日,雖未明言,國王可以說議會責成他辦事,卻又吝於付費。議會亦可言說王室以國事為家事,在國際場合中的措施動違眾意,反要百姓出錢。 17世紀很多英國人不僅怕國王堅持由英格蘭教會派設主教的體制,還怕恢復天主教。 16世紀末期,天主教人士發動了不少改革,曾替羅馬教廷收復不少失地,在歷史中稱為“反宗教改革”(Counter-Reformation)。英王在此時提倡君權神授,有將英國重新歸納於天主教羽翼下的趨向。根據過去的經驗,這種運動如果成功,很多人的身家性命資財都將受影響,因此17世紀謠言紛起。而英王詹姆士停止對西班牙的戰事,為查理向西班牙王室徵婚未能成功,又替查理娶了一位法國公主,都是不孚眾望、引起懷疑的行動。他的德國女婿以新教徒身份被推戴為波希米亞國王,雖有瑞典和荷蘭精神上的支持,卻敵不過神聖羅馬帝國實力干涉,導致三十年戰爭。但英王詹姆士並未出兵救援。英國與荷蘭的關係則更為特殊。雖然彼此都屬新教,但在漁業和航海業以及海外殖民地的經營上卻是敵手,終17世紀,英國也與荷蘭大戰了三次。在這情形之下,任何主持國政的都難免遭遇尷尬的局面,而斯圖亞特王朝之不得人望,使這種局面更加惡化。 查理在1625年繼位,聲望更為低下,他雖與法國聯姻,卻因支持西格諾派(Huguenots,法國的新教徒),在法國兩方都不能討好,使其聯法抗西的政策無法實行,只好於1630年結束對西班牙的戰爭。當時議會裡的反對派,也算是清教宗,很多人在西印度群島投有重資,西班牙軍隊在此登陸,等於打擊了他們苦心經營的成果。他們在查理不召集議會的11年間,經常藉公司營業會商的機會討論政治,於是又把各人在商業上的損失與國王迫害清教徒的事實連成一氣。 這幾十年英國為向大陸進軍,在各地強迫徵調兵員,而其衣服糧秣未備,政府又長期欠餉,以致作戰時缺乏紀律,有時將士抗命,在國內又駐紮於民間,百般騷擾,與中國軍閥時代的情形有很多相似之處。 如果與蘇格蘭及愛爾蘭之間的問題可以算作外交,則英國的內戰也可以說是終因外交上的問題而發難。詹姆士一世在位22年,他和議會的衝突已經快要決裂。查理一世又因為議會不合作,一味評議他的政策,而於1629年解散議會,之後11年間未召集議會。他用罰款方式,向各人單獨的“勸捐”及收取“造船費”等等辦法蒐集經費。這些辦法雖犯眾論,但只要他不借議會之助而能應付財政上的需求,大家痛恨他卻又無可奈何。最後這種局面則為蘇格蘭的問題所打破。 查理受大主教勞德(Willam Land)主使,對蘇格蘭教會加緊管制。因為國王既相信君權神授,“作之君,作之師”,而且兼為兩國之國王,不能在兩國作法不同。可是蘇格蘭教會向來以長老會的形式存在,詹姆士雖派有主教,也未變更其實質。查理的改革則牽動了很多儀式及組織,也間接妨礙了不少蘇格蘭地主的利益。這種行動所引起的反抗,演成一種簽“誓約”(Covenant)的運動,參加的人立誓保全蘇格蘭教會及長老會的組織,一時如火燎原。查理派兵討伐,反被蘇格蘭軍隊打入英格蘭境內。蘇格蘭人對國王的要求為每日軍費850鎊,直到這“主教戰爭”(bishop's War)獲得解決之日為止。因此查理在1640年召集兩次議會。 5月初的議會稱短期議會(Short Par-liament)。國王原來希望議會為他籌餉,批准戰費,但事與願違,議會反攻擊查理對國事的措施,所以查理將之解散。 11月再召集之議會,則稱長期議會(Long Parliament)。因為蘇格蘭的問題未能解決,國王只能再度召開議會。長期議會經過不少波折,可是概言之即是日後與國王對立發生內戰、弒君,被克倫威爾整肅解散,卻又在1660年再度召開,宣告本身應當解散,而召集下一屆(復辟議會)之議會,前後經過20年。 就在長期議會召集之次年,即1641年,愛爾蘭發生變亂,查理一世準備征討。 1642年議會通過“民兵法案”(Militia Ordi-nance),軍事權完全掌握在國王手中。於是查理北行,在諾丁漢(Nottingham)成立行營,內戰由此展開。 英國內戰前夕,各種事蹟穿插曲折,牽涉的人物,脾氣性格複雜,容易引起讀者猜想,是否事實之展開一定要如歷史所決定之程序。其中也好像千頭萬緒,稍微安排之不同,即可以使以後之結果發生至大之差異。 可是300多年以後的今天,我們回頭檢閱這些事蹟,就會領會到歷史之戲劇性與歷史邏輯不同。也就是革命之浪漫史不一定與革命之結局相符合。放在個人經歷的立場,其事實千變萬化。可是從長時間、遠距離、大視界的眼光看來,雖然各事時機仍不可預測,也有其神秘性,可是其中瞻前至後貫穿縱深的因果關係,則又似乎可以一目了然。 查理一世在蘇格蘭接受誓約時曾說:要是此事他尚不能干預,則英國國王之地位將與威尼斯之統領無異。而以後之發展也確實如此。立憲君主制,國王只是儀式上的領袖。而且政教分離,也是宗教獨立派之始祖布朗(Robert Browne)所提倡的宗旨。可是很難想像17世紀一個以農立國的國家可以像一個自由城市一樣的管理。英格蘭國王成為英格蘭教會之首長,至查理也已100年,要是此時說他應當置祈禱膜拜之事於不顧,只要安心做富貴閒人,也未免不近人情。同時英國又極端的羨慕荷蘭共和國,書刊常敘述荷蘭的富麗繁華、人民勤奮、自由風氣瀰漫,甚至霍布斯(Thomas Hobbes)也認為英國人艷羨荷蘭城市是英國革命的原因之一。然則荷蘭由於過去無統一之政府及法制,向來各省自主,才可能由城市領導鄉村。而英國企圖效法,反有無處著手之感。 這種種不可能之事日後逐漸成真,當中經過內戰、弒君、革新為民國、復辟和第二次革命彼此牽連的各種大事,英國社會之本質也在動盪中改組,這種改組,不能說與資本主義無關。 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無法以個人之賢愚不肖解釋歷史。只能將英國17世紀的經驗看作一種極大規模的組織與運動,而在其發展中窺見歷史長期的合理性。 查理·斯圖亞特缺乏誠信,可是他對民瘼之關心又很難否定。同時,不少為他盡忠的人士雖冤死而不辭,如前愛爾蘭總督斯椎夫德伯爵(Earl of Strafford),更可見得國王之作為,也不是毫無原則。查理的宗教政策大都受大主教勞德影響。勞德關心小民之生計,反對圈地。對宗教之事,注重紀律,認為英格蘭教會應保持其全國一致之儀式,並且主教的組織萬不可缺。從這些條件上講,我們縱然評判他們不合潮流,也不能遽爾說他們的保守立場即是居心叵測。 法律不能暢行,實是內戰無法避免的最大原因。英國的法律和中國的不同,他們沒有每個朝代各自立法的習慣;法律是自古至今一脈相承的。但是他們也沒有將社會各部門統一歸併的法庭,而是教會有教規法庭,封建有領主法庭,商人有市長法庭,國際貿易有海事法庭等。迄至16世紀已有不少整頓,都鐸王朝將司法權集中。可是一般來說,全國性之法庭仍分兩大類,執行習慣法之法庭有民事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王座法庭(King's Bench)(這兩者之間區別微妙,也在長時間不斷改變,有時同一案件可能由當事人挑選其一投入訴訟),和財政大臣的法庭(Court of Exchequer,專受理與國王收入有關之案件)。習慣法根據封建組織裡的農村習慣,成例較僵化,各法庭動作較為遲緩。補救的辦法,是在國王名下另設幾個職責不同的法庭。內有皇廷大臣的法庭(Court of Chancery,皇廷大臣[Chancellor]主持國王的禮拜,他掌握此法庭,表示以國王之良心作主,接受特殊的案件),高級委員會的法庭(Court of High Commission,專管宗教上的事宜),和星房法庭(Star Chamber,專管政治犯)等,以及其他幾個關係較輕的法庭。 這群組織統稱特權法庭(prerogative courts)。它們審判案件,一般脫離習慣法而根據平衡法(equity)。平衡法本身非法律,只代表一種法律觀念,簡概的可以“以天理良心行事”綜括其宗旨。這中間的分野則是習慣法根據過去成例堆砌而成,凡事都要合法(legal,合法則是有過去之事例可援,合理與否,不再計較),平衡法則須要合理(equitable)。 表面看來習慣法的程序與內容已不合時宜,特權法庭乃為彌補其缺失而設。在斯圖亞特王朝之前,皇廷大臣之法庭已邀請習慣法之律師參加合作,財政大臣的法庭也有接受平衡法的趨向。可是17世紀的糾紛一開,只因“特權”這個字,也可以使兩方分手對立。星房和高級委員會也可以說是平衡法的刑事法庭。它們之成立,是由於習慣法缺乏對付煽動變亂(sedition)和懲戒誹謗(libel)等處置。可是在查理一世的時代,這些法庭懲罰政治犯及宗教犯,尤其是懲罰擅印挑撥性的傳單之作者,慘極人寰。判無期徒刑的不說,帶枷和鞭撻割耳黥面等刑的大有人在。雖說這些刑法也曾行於都鐸王朝(所以它們並非不合法),但時代已變,至此引起極大的反感。所以爭端一展開,很多習慣法的律師(包括法官書記等)站在議會派的一邊,與清教徒為盟友。況且他們長期受著習慣法的影響,認為法律不能在政治的壓力下低頭,也使他們易於同情反對派。 這樣一來,議會派和國王爭執尖銳化的時候,一方企圖醞釀在多方求改革時打開局面,卻因襲了一種過了時的法制系統。另一方掌握了能修正法制的工具,卻用這工具維持君權神授說,又用以保障贊助極權政治之宗教儀式。而且它之施用肉刑,更是在英國文化史裡開倒車。 17世紀初期的經濟恐慌,當然只增加了內戰的可能性。西歐大陸國際戰爭之展開,在羊毛沒有出路。荷蘭商船業興起,英國倍感壓力,英倫海峽之間又多海盜出沒。在失業威脅之下,很少人能對國王表示感激。長期議會開會之日,裁決斯椎夫德死刑,倫敦和西敏寺群眾麇集,各行業的學徒乘機鼓譟,空氣更加緊張。加以謠言紛起,這時候縱有一分將兩方衝突性和緩化的可能,也在這動亂的氣氛中一掃而光了。 長期議會在這種環境之下開會,對立的形態已成定局,於是反對派以一連串行動通過很多法規,以過去國王之抽噸稅與磅稅為違法,將好幾個特權法庭取消,星房和高級委員會的法庭更不用說,連皇廷大臣法庭亦被提及討論。只因為這法庭仍有它的用途,才被倖免。前愛爾蘭總督斯椎夫德之判死刑,則是長期議會反對國王調愛爾蘭軍隊前來英國鎮壓反對派,算是給國王及其親信一個嚴重的警告。一般刑事程序既不能達到目的,斯椎夫德之死刑採用了“褫穿公民權法案”(Bill of Attain-der)來執行,也就是他的叛國罪只要議會多數同意,毋須縷列證據。此舉曾有前例,也算合法。大主教勞德則被監禁5年,終在內戰時期處死。議會還怕國王下令終止他們集議,於是通過法案,非經本身同意不能解散議會。 綜合這些行動,長期議會已經走上革命的途徑。它已經無法利用它目前的威權繼續以前的議事程序,也就是以前的議事程序無法容納現在議會給自己攬納的威權。愛爾蘭變亂再起,議會只有再通過法案將全國的軍事性城樓倉庫以及軍官的派任權收歸自身掌管。國王只好離開倫敦,在北邊招兵買馬,內戰於是揭幕。 300多年之後的今日,有關英國之內戰可綜述如下: 大凡一個國家,必定要有一個上層結構(superstructure)和一個下層結構(infrastructure),當中的聯繫,有關宗教信仰、社會習慣和經濟利害,統以法律貫穿之。總要做得上下合節,首尾一致。要是當中聯繫不應命,政局必不穩定。補救的辦法或改組上層結構,或修正下層結構,再次之則調中層組織,如重訂稅制,頒行新法律。只是英國17世紀有如中國之20世紀,上層結構(國王、議會和英格蘭教會以及軍事外交等機構)與下層結構(土地佔有、農業生產與分配、商人之權利義務等)同時與時代脫節,中層的社會、宗教、經濟、法律各種因素都要重新改組。內戰只是這長期改造中顛簸得最厲害的一個階段。 在這裡我們也可以重新考慮以上曾提出的一個問題:什麼是清教徒? 中文“清”字,很容易產生誤解。英文的purify,實為純潔化。清教徒有一種將教會洗刷乾淨的宏願,他們的運動是一種帶著戰鬥性的群眾運動。所以當初因宗教信仰被迫害的清教徒,寧可離開家鄉,在北美洲披荊斬棘,另開天地,表現一種雙手萬能的氣概。因之這清教運動必然是一種以“成功”為宗旨的道門(cult of success),也有一種獨立的性格。尤其堅信加爾文命定論的人士,他們既劃分世人為預先被選得獲拯救和被遺棄而遭譴罰的兩類,邏輯上他們只能相信自己屬於前者,而與他們作對的屬於後者。只要他們自己在神前懺悔接受神的慈悲,即為已被選獲救的象徵。他們自己身後之事既已無庸顧慮,可以專心一致的去證實自己確已獲救。嚴格的來講,他們的生活並沒有另外一種更高尚的目的。清教徒既有瞭如此心理上的準備,作戰時必一鼓作氣,做生意也必表彰其赤手致富的精神。離開基督教神學的立場,我們也可以說,在需要強化民族國家,開拓殖民地,成立資本主義社會的17世紀,清教運動適時而生。清教徒擺脫了中古以來一般人在養生送死的程序中,沒有選擇性的成為教徒的習慣,而在這有機轉性的時期中各人經過一段宗教上的靈感和經驗,容易將他們的一股信心主動的放在正在他們眼前展開的新世界潮流之中,將各人的冒險性格和獨立精神發揚無遺。他們所要求的自由,大致也就是這主動權。 英國內戰,不能用階級鬥爭的籠統觀念概述。照理推論,有家世聲望的貴族大地主必較趨向保皇黨,新興的紳士階級,尤其中級地主和商人,則有傾向於議會派的理由。可是實際的發展不盡如是,長期議會會員站在兩方的,並不顯示就帶著以上不同的社會色彩。有些家庭的成員甚至參與敵對的陣容。雖說英國東南沿海一帶,尤其接近倫敦的地區,以同情議會派者居多,西北與新型商業接觸少的地方則大致同情國王,這樣的對立仍只是一般印象,內中還有無數例外的情事。即是在其中某一方面控制的地區,內中也有不少敵對的人士。所以以後野戰和攻城戰同時展開。長期議會集會初時一般反抗國王的情緒高漲,可是後來過激派做得太過分,引起反感,也激得不少初時同情議會派的人反而支持國王。所以其取捨並不全由經濟利害。 戰事初起時雙方都無常備軍,彼此都以“召列狀”(Com-missions of Array)召募軍隊。一般的情形是地主將他們鄰舍佃農武裝,給養與馬匹也由召集人捐助,議會軍則另有統籌的津貼。雙方都不缺乏軍官,因為很多人曾在大陸參與戰事。勤王軍最大的損失則是海軍不發一矢,全部投效議會軍。國王靠外界接濟的機緣本來已很渺茫,失去海軍之後更為無望。勤王軍受英國地主生活影響,善於馳騁狩獵,因此在騎兵戰術上佔優勢。但是他們的資源不充分。戰事持久,議會軍又逐漸佔上風。 戰事展開兩年仍勝敗不分,雙方開始尋覓外援。查理一世從愛爾蘭人獲得的援助至為有限,而且他與天主教人士周旋,引起國內英格蘭人的反感。議會則和蘇格蘭接洽,蘇格蘭的條件是議會派的人士簽字於誓約,承認長老會的宗教組織。協議成功後蘇軍入境,使北部的勤王軍兩面受敵,極收牽制之效。但是南部的勤王軍仍能採取攻勢,也曾數次擊敗敵軍。兵餉沒有著落、部隊缺乏紀律是兩方的通病。很多部隊只願保護家鄉,不願遠征,還有很多為部隊長一手招募經營,一旦部隊長戰死,部隊即瓦解。 直到1644年冬盡,議會才組織新模範軍(New Model Army)。以後,兵餉的發給比較正規化。後勤部隊也漸有頭緒。普通的士兵都穿制服,嚴禁向民間劫掠。議會的會員不得兼軍職。克倫威爾時則例外。他以中將統率新模範軍的騎兵,部下大率由劍橋一帶稱為“東鎮集團”(Eastern Association)之地區募來,將士歷經征戰,宗教上的信仰則屬獨立派。因此,他們日後尚要在英國歷史上留名。此時則因他們以清教徒的精神施用於戰場,獲得成果。 1645年納士比(Naseby)一役,他們將查理一世親自指揮的主力擊潰,戰後又追奔逐北十多英里,以至對方全部輜重以及國王之書信文件均被俘獲。勤王軍自此解體。新模範軍之出現,顯示軍隊已非私人構成之組織。英國高層機構已有蛻變之勢,只是內中仍有問題。 納士比之後,議會軍只從事肅清勤王軍殘存的城市和碉堡,但是戰事仍延至1646年夏天。 5月,大勢已去,查理化裝出走。先南向倫敦行,半途又折向東北,至此他還想覓船航海,未果,最後北行,自投於參加內戰的蘇格蘭軍。這時他還以為蘇格蘭人對他的處置會比較契合。但是蘇人留他半年,因為談判不得要領,將他交給英國議會以換取40萬鎊之欠餉,然後撤退回國。 國王成為俘虜之後,和他敵對的蘇格蘭人、英格蘭議會和新模範軍也開始彼此之間的鬥爭,前二者在宗教上為長老會所左右;後者則為獨立派之中堅。這時候絕大多數英國人仍相信國王是不可或缺的,問題只是立憲君主制的詳細內容。查理曾說:“平時治理國家不在刀劍,而在講道壇。”可見得他深信當日宗教在政治上的重要。他的書牘和行動,也顯示他一直沒有放棄以主教治國的希望,唯迫於環境,不得不與對方周旋。一到時機好轉,他仍準備以主教團支持他的君權神授說。議會裡的多數派屬於長老會。他們既簽有誓約,也覺得雖不用主教,到底也要有一個全國性的宗教組織,如此英格蘭與蘇格蘭教會的事才有彼此交融的可能。 在獨立派看來,實行誓約,採取長老會的製度,對他們一樣不利。要是因此禁錮他們的教壇和活動,或讓他們在全國體制之外自行瞻拜,都是難以接受的。此時全國仍有供奉教會的什一捐。獨立派被迫以1/10的收入供全國教會,還要另外自費組織教會,另外出錢請牧師。既有全國教會,則有教區,因此人民之行動也仍受其管制。英國議會雖有一部分由於信仰自由而對國王作戰,此時仍下令不許普通人講解聖經;懷疑基督神性的人,仍會被判死刑。聽以宗教的獨立派對長老會的多數派也是心存戒懼,也相信他們是想干預人與神之關係。 當這些糾紛尚未解決時,議會提出裁軍。各部隊開始集中悉聽遣散,但對欠餉並沒有適當的處置,應募前往愛爾蘭服役的士兵少,以獨立派為主的軍中將士決定自行其是。 1647年5月他們派兵強行接收國王查理一世。其次,他們組織軍人參政會(Council of the Army),以將級軍官及每團其他軍官二人士兵二人組成。他們聲稱除了出入鋒鏑,既為自由的公民,最低也有對國事說話的權力。於是推克倫威爾為領袖。他們既和議會做到兩不相容的地步,回頭想與國王交涉可能較為容易。查理則認為陸軍與議會意見分歧正是他得利的機緣,果然為其料中,所謂第二次內戰於1648年展開。 但是在1647年年終之前,國王查理一世又做了兩件失卻民心之事。 11月間,他從被扣押的地方逃出,出奔威特島(Isle of Wight),他滿以為島上總督會聽其擺佈,不料後者仍將之拘禁。 12月,他又與蘇格蘭人簽定密約,同意全國實行長老會制3年,且積極壓制獨立派的信仰。在簽訂此約之前,他曾致書議會,要他們考慮陸軍提出的方案。他不僅出爾反爾,而且暗中央結蘇格蘭人進兵,對和他交涉的人講,則是陽用緩兵之計,陰圖克害。所以查理日後之被弒,既有歷史家譽之為烈士,也有的說他是自食苦果。 然則查理在歷史上的地位還算固定。他的一生以君權神授始終。從這齣發點,他以馬基雅弗利(Machiavelli)的方式(詳第五章)和人身關係(personal)的方式維護一種非人身關係的製度(impersonal institution),因之他既為烈士,也係自招其咎。最難的還是闡釋克倫威爾的歷史地位。他和圓頭黨以及宗教上的獨立派提倡良心自由,在歷史上成為一種過渡時期的產物。從長期歷史上講,信教自由開啟政治自由之門,而政治上的自由也開經濟上放任政策之門,因後者才能實現資本主義,可是這連串的關係,卻只能理解,而無法在一人一時一事上找著痕跡。個人的經歷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克倫威爾本人行事,有時候尚在前述關係之中表現矛盾狀態。 所以克倫威爾對西方物質文明的貢獻,還是以間接的在精神方面發生啟發作用為主。他的共和(Commonweaith)和護國(Protectorate)都是由環境造成,也不能在歷史上長久立足。但是他以自由(liberty)的名義參戰,戰勝論功,總是歸於神之光榮。圓頭黨軍隊在戰場上唱讚美詩。此中即包涵了一個宗旨:只要各人認為良心無虧,任何應做的事都可以做。但是克倫威爾又不像當日的均平主義者(Levellers)那樣完全以理想支配現實。 17世紀人文因素尚屬簡單,在中世紀凡事一成不變的習慣尚未革除之際,他的斷然處置和大刀闊斧的胸襟打破了歷史上的一個死結。經過他的試驗,英國決不能再回复都鐸王朝的舊局面了。 如果這種說法過於抽象和空洞,我們不妨在相反方向找出一兩個例子,作為較實際的證據。勞德任大主教時,約克大主教曾寫信給他:“我發現各處的牧師都在砍伐、更變、修正、節略和增添。”有些荷蘭員工受僱在劍橋以北的沼澤地(the fens)做排水的工作。大主教看到這些工人用他們習用的儀式做禮拜,立刻命令他們參加附近的英格蘭教會。在這新舊交替之際所謂宗教儀式,代表著不同的社會習慣,也代表著不同的人生觀。英格蘭教會更怕變更,自己也拒絕對新時代作調整。又根據可靠的來源,克倫威爾於1647年和查理談判的時候,他曾說出要是荷蘭的政治體系能移植於英國,英國人民必蒙其惠。這種話裡表示他念念不忘良心自由,而非關懷一種抽象和空洞的觀念。尤其與英格蘭教會大主教之態度相比,克倫威爾的信仰是他思想的主宰。它既可滲透到政治裡,也可以貫穿到商業政策和經濟生活中。他和其他的清教徒一樣,都以為自己的積極性格概系神賜。在同時代一切都在轉變之際,這種信仰也可以發揮於其他的地方。韋伯(Max Weber)說出清教徒之成為資本家,他們不復以賺錢為壞事,而認為是好事。積蓄財富不復受傳統道德觀念束縛,也不按現今的生活程度適可而止,因為賺錢已成為目的,而不是達到其他目的的一種手段。如此看來,克倫威爾雖沒有出面推行資本主義,資本主義卻在他的領導下發育成長,而不在國王及勞德大主教領導下一成不變的環境裡發育成長。 現在再追敘1648年的事蹟。第二次內戰較前次單純得多。當時國王還被拘禁,雖說議會派、蘇格蘭人和過去的保皇黨聯合與圓頭黨對敵,但他們沒有統一的軍隊,起事時也只像沒有協定的反叛,此觸彼發。新模範軍不費氣力就將他們一一削平。只有蘇格蘭軍隊,曾與敵軍進行戰鬥。可是蘇軍的行軍狀態,隊伍前後缺乏聯繫,就給克倫威爾打得落花流水,整個二次內戰前後未逾半年,圓頭黨戰無不勝。戰局一結束,克倫威爾等人即以“流不應流之血”的罪名,清算國王和議會。 整肅議會很容易執行。長期議會的下議院此時大概還有200名議員。圓頭黨軍人派兵站駐門口,屬於長老會的議員約140人不許入內,只剩下50到60個議員,史稱“尾間議會”(Rump Parliament)。他們任命了一個150人的特別法庭審問查理一世。國王不承認他們有此權力,並且認為自己所代表的不僅是本身,也是全國臣民和他們的自由。但是法庭由過激派為首,仍判他死刑。直到最後仍有很多陪審官不願在“死刑執行書”(death warrant)上簽名,克倫威爾威脅之後,才有59人在行刑書上簽名。將國王處死是極不得民心的行動,只是這時以武力為主,反對克倫威爾的力量又都被鎮壓,英國的公民國家,自此開始。但是曇花一現,1660年查理二世復辟之後(稱當年為查理二世之第11年)克倫威爾被剖棺割屍示眾,斯圖亞特王朝否定公民國家和護國的合法性。 內戰前後,英國完成了無數政治文獻,有的由議會提出,有些由新模範軍的軍人提出,有的似臨時約法,有時又像議和的條件,內中有限制主教的權力、國王頒布重要任免時議會的同意權。有些文件還提及王室子弟的教育問題。總而言之,都有成文憲法的意義。為什麼當中沒有一件為眾所公信?為什麼當中沒有一件行得通?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以英國人的公平守法,竟沒有人能提出一個周詳的折衷方案,為眾人遵循? 這問題似乎可在中國民國初年的無政府形態中找到一個類似的解答:中國軍閥時代,也有很多人發出無數通電和宣言,也前後寫過不少約法和憲法,而這中間最大的問題,則是撰寫者以一種理想的境界為標準,沒有認清自己的立場,也就忽略了這時候政府本身是一個社會上的遊體(foreign body)。所以問題的癥結不在權力如何分配或執權者應受何種監視,而是在上層的理念如何有效的傳達於下層。此時除非社會整個改組,否則財政與稅收無法合理化,表面上的公平守信並沒有實際上的意義。英國之在17世紀,也和中國在20世紀一樣,正由一個舊式農業體制轉入一個新式的商業體制。除非農村里最基層的結構也能適應商業管理之法制,否則實在無法可遵循,也非單指責執法人員不守法就能解決問題。 克倫威爾在1658年9月去世之前,擔任英國之獨裁者達9年餘,最後5年稱“護國公”(Lord Protector)。擁戴他的軍人也讓他自立繼承人,他以自己的兒子理察(Richard)為第二個亦即最後一個護國公。英國有史以來為共和國的時間一共只有11年。其中為護國之5年,實際為變相之君主制。 克倫威爾取得政權之後,找不到一個適當的憲法基礎。 “尾間議會”不合作,他親自率兵去解散議會,他自己召集的議會,也發生查理一世同樣的困難。他取消上議院,後來又重新組織了一個上院。克倫威爾也重頒爵祿,很多受封榮銜的人是他的親戚家人,部曲徒從。護國實質上是軍事統治。全國劃為11個軍區,每個軍區派一位少將監理,綜攬境內治安收稅以及監督民間日常生活之事。均平主義者為提倡全民平等,到處散發傳單,克倫威爾將他們逮捕入獄。克倫威爾是有為人詬病處。他的兒子理察未曾建軍功,更缺乏威望和駕馭將領的能力,繼任為護國公後才8個月就被迫辭職。護國群龍無首,給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機會。查理一世的長子查理二世流亡海外多年,終被央請回國,恢復大統。 可是如前所敘,強調個人之賢愚不肖,很難將這段歷史解釋得合理。驟看起來,英國之共和和護國在歷史上都沒有存在的必要。克倫威爾之良心自由,普及於教友會和猶太人,卻不及於英格蘭教會及天主教徒,看來也是不合理。可是歷史家平心靜氣的考慮,則又覺得後者之沒有列入一視同仁之內,只因為在獨立派看來他們自己堅持為國教或唯一之真理,蔑視其他人為邪教,自己起先就不贊成一視同仁。有了克倫威爾的宗教政策,再加上他的軍事統制,17世紀的英國才能自一個中世紀的國家,凡事概以抽象的教條主義統治之方式,進入對真人實事負責之形態。歷史家無法替護國公或篡位者克倫威爾一一解說,況且他之所行,不一定是他之所知(所以他動稱天命)。只是在研究資本主義在17世紀英國展開的程序上講,以陸軍少將代替主教和大主教,唯物主義的氣氛濃厚,即算軍事統治不符人望,也沒有產生反動的效果,仍不失為一種大膽的嘗試。 克倫威爾專政時期,有將一個新興現代國家的侵略性格向外發揚到極端的形勢。這9年之間,英國幾乎無時不在征戰之中。克倫威爾自己帶兵討伐愛爾蘭和蘇格蘭。海軍則因搜查荷蘭的船隻與荷蘭交戰,又攻占西班牙在西印度群島的殖民地,另外復與瑞典、法國和葡萄牙作戰,每次都以簽訂有利之條約才作罷。 1651年的航海法案(Navigation Act)規定英國的對外貿易貨物必用英國或對方的船舶載運之原則,不許第三國之商船從中謀利,也是與荷蘭交戰的原因之一。在共和與護國將英國海軍的地位推到極峰。 讀者必須注意馬克思、恩格斯、宋巴特和陶尼都視遠洋貿易為推進資本主義的條件之一(馬、恩稱“資本家時代”[capi-talist era])。在初期聚集資本的時候,商業資本必較工業資本為優先。而迄至克倫威爾時代,英國仍是一個農重於商的國家,這些條件奠定了克倫威爾在劃時代的轉變中創造突破環境(breakthrough)的功績,也使日後英國的資本主義與帝國主義結合在一起。克倫威爾與荷蘭作戰時,他仍以上帝之使命作他行動和思想的根據,而有意將兩國合併為一。 從表面上看,1660年查理二世之復辟,是對清教徒革命的一種反動。斯圖亞特王朝既恢復它的政治威權,英格蘭教會也重新掌握了宗教上的獨一地位。可是實際上的發展並未如此順利。查理二世恢復的不是伊莉莎白式的王位,而是立憲君主制的王位,並且對教會也“不能完全革除清教運動的潛在意識”。查理二世在位的25年,也可以視作一段“司法改革”的時期。 查理尚在荷蘭等待回國之際,即發布所謂“白雷達宣言”(Declaration of Breda),說明他登基之後人民仍將享有良心上之自由。他也表示將不念舊惡,除了議會提出內戰弒君的罪犯之外,他準備一切赦免。後來約50人被檢舉,只有13人判死刑。地產在動亂期間易手的複原辦法,也由議會制定。原則上前保皇黨之地產由原有人申訴取回。但是因籌備罰款不及,倉皇出賣的,則其成交依然算數。所以查理實際上仍承襲不少克倫威爾時期的作為。 查理二世熱衷娛樂與競技,尤其喜愛賽馬,曾自任騎師參與競賽,也擁有不少情婦,以風流出名,稱“快活國王”(merrymonarch)。宗教上他屬於自然神派(deism),相信上帝創造宇宙之後即不再過問世事。但他從未表明這種態度,世人也無從了解。只因他飽經憂患,養成若干玩世不恭的態度,也能守口如瓶,因此除了一個花花公子之外表,歷史家還無法確斷他的真性格。他對信教自由的承諾並未兌現。議會仍通過法案,懲罰不照英格蘭教會的方式做禮拜的教徒。以後又禁止不奉國教的人士就任各種公私職務,牧師的行止也受檢束。又規定倫敦、牛津與劍橋三處之外,不能印刷書籍文件。 國王與議會之融合,只維持了短時間,以後即因對教會的事宜、外交政策和財政問題發生衝突。國王也屢次解散議會。可是查理二世遭遇與查理一世遭遇的困難表面相似,內中有實質上的差別。例如,國王不同意英格蘭教會歧視其他宗派。頒發“信教自由令”(indulgence),赦免不奉國教的教徒,包括天主教徒。議會則於國王對外作戰而需要徵稅籌餉之際,強迫國王收回前令,還通過“宣誓法案”(Test Act),強迫文武官員宣誓信奉英格蘭教會及其崇拜儀式,不遵行的即行革職。 查理在位期間與荷蘭作戰兩次(史稱第二次及第三次英荷戰役,以區別於克倫威爾之第一次英荷戰役)。這些戰事愈發顯現歐洲近代國家的真性格。第二次英荷戰役發生於1664年底,持續兩年半。英國派出戰船160艘,裝炮5000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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