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郎咸平說:我們的日子為什麼這麼難

第6章 第05章為什麼我們的產品這麼不靠譜

霸王的產品質量真有問題嗎? 我們究竟錯在了哪裡? 媒體報導的底線是什麼? 什麼才是正確的政府角色? 估計大家都看過霸王的廣告吧,請國際巨星成龍代言的那個。成龍在廣告裡說,霸王有百年的歷史,是享譽中外的中藥世家。還說它們的洗髮水是採集中草藥的精華原液,像什麼首烏、黑芝麻、人參、當歸、靈芝、墨旱等等,精製而成的。最重要的是他在廣告裡清清楚楚地說霸王是中藥的,沒有任何化學成分。可能就是這句話給媒體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媒體很好奇,就做了實際的調查,並公佈了調查結果。香港的媒體《壹周刊》報導說霸王的洗髮水里含有致癌物“二噁烷”。這可引起了軒然大波,霸王精心打造的中藥形像也被損壞了。 問題是霸王的產品質量真有問題嗎?其實沒有。要知道我們內地和香港對二噁烷的含量其實並沒有明確的限定標準。歐盟和美國地區規定,成品中二噁烷的含量應該小於20ppm(百萬分之二十),也就是說,只要不高於這個比例,產品都是安全的。在原料中,只要含量小於100ppm(百萬分之一百),也是安全的。 《壹周刊》說,檢驗的霸王產品,它的二噁烷含量為10ppm(百萬分之十),是低於歐盟和美國地區含量標準的。也就是說,霸王的產品在歐洲美國都可以銷售,質量是沒有問題的。其實廣州市質量監督監測研究院也對市場上其他10款暢銷洗髮水做了抽檢,其中9款都含“二噁烷”。可是人家都沒問題,就只有霸王被搞得這麼狼狽,讀者想知道為什麼嗎?我告訴你,霸王洗髮水的質量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霸王做錯了一樣事情,那就是做虛假廣告,隱瞞事實。

不僅霸王如此,其實2008年的時候,雲南白藥牙膏被告上法庭,也是因為做虛假廣告。南京的一個消費者經常牙齦出血,看到雲南白藥牙膏的廣告上說能“抑制牙齦出血、修復口腔潰瘍”,是“國家保密配方”,於是就買了這個牙膏用,可用過之後,不但沒有達到廣告上說的這些效果,反而因為牙齦酸痛必須去醫院治療。這個消費者很生氣,就把雲南白藥牙膏廠、它的代言人,還有零售商都告上了法庭。雲南白藥牙膏說它們沒有錯,它們產品的整個包裝標註都是符合國家標準的,而且包裝裡還有說明書,在說明書裡也詳細地註明了,“此產品不可替代藥物,但具有幫助解決牙齲問題、修復粘膜損傷、營養牙齦、改善牙部健康的作用”。 在這兩起案件中,我們看到霸王和雲南藥業都說自己的產品沒有問題,是完全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的。它們都沒有明白一點,我們追究的其實並不是產品合不合格,而是它們做了虛假宣傳。它們之所以老是從合不合法的角度辯解,明顯是因為根本沒有搞清楚自己到底犯了什麼錯。不知道大家有沒想過,這種現象的背後是不是存在什麼問題?為什麼這種虛假宣傳在我們中國總是屢禁不止?是我們執法不力,還是法律本身不夠完善?都不是!

在我們內地出現三聚氰胺事件的時候,有不少人都跑去香港買奶粉。為什麼?是因為我們相信香港食物的質量,能在香港上架銷售的商品,一般不會有質量問題。怎麼會出現這麼大的差別?這是因為香港對違法事件的處罰非常嚴厲,大家都不願意冒這個險。而且香港政府在問題出現後都會持續跟進,一直到問題被徹底解決掉。內地呢?從以往的事件看,基本上都是三天熱乎勁,只要過了風頭就沒事了,政府也不會一直揪著不放。看看我們對三鹿事件的處理吧。三鹿出了這麼大的問題,我們的處理結果是什麼? 21人被判刑,其中2人被執行死刑,石家莊市長被撤職。讀者覺得這個處罰夠重嗎?他們毒害我們那麼多無辜的孩子,對這些連這種事情都乾得出來的人,怎麼處罰都不為過。更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是,案子就這麼結束了,沒有人再去調查了,而且根本沒有人去做系統的報告,去探討為什麼會出事。那些避過風頭的人也都開始復出了,例如,被記大過的原河北農業廳廳長劉大群調任邢台市擔任市委副書記兼市長。更為可怕的是,2008年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並沒有全部銷毀,2010年7月,甘肅、青海、吉林三地出現的三聚氰胺奶粉,經調查被發現竟然是三鹿奶粉重新加工的。由此你就可以看出我們到底有沒有吸取過教訓,我們從來都不知道什麼叫前車之鑑。

我們再來看看香港在碰到這種事情的時候,是怎麼處理的。 香港毒奶粉事件。 2008年9月11日“毒奶粉”曝光,香港政府當天即全面檢測市場上的奶製品。 11天后,特區政府緊急頒布《2008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乳製品三聚氰胺濃度不得超過每公斤1毫克,而其他食物可容許的最高濃度不得超過每公斤2.5毫克,標準比歐美還要嚴厲。此後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每天都公佈新的檢驗結果,並且率先檢驗出了雞蛋裡面含有三聚氰胺,然後就是伊利雪糕、朱古力夾心餅乾等等。發現不合格產品立刻下架。
香港就是這樣處理問題的,而且出了問題一定會跟進,它的目的是要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香港的這一措施,一個月就見到了效果,他們在接下來的11月1日又檢測了63個品種,包括奶和奶粉、嬰兒食品、雞蛋和麵粉樣本,結果顯示全部合格,包括從內地進口的。直到現在,香港食物安全中心仍然是每天都公佈檢測結果,每個月出一份食物安全報告。所以,我們現在在香港再也看不到與三聚氰胺相關的產品。

我再舉個例子,看看香港在面對此類事件的時候,是怎麼做的。 2004年的時候,香港有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在1月至3月間,香港發生了25起雪卡毒食物中毒事件,引起了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署的重視。隨即在5月25日,就此事在立法會進行討論,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來雪卡毒中毒是因為吃珊瑚魚,但這些魚進口到香港的時候都是活的,香港當時也沒有關於活海魚進口的法律法規。他們就決定實行一個政策:“從新開發捕魚區進口珊瑚魚前,先進行雪卡毒素測試;加強珊瑚魚的自願申報製度及抽樣檢查的規定。”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中國內地的話可能就沒有下文了。為什麼呢?因為這種事情在內地是不需要官員負責的,和這些官員頭上的烏紗帽也沒有多大關係,因為這不是由於某人的過錯而引起的。但是在香港,它們就沒有敷衍了事。 7月13日,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又重新開會,檢討之前的這個措施是不是有效。並且開始向澳洲學習防範此類事情的經驗,同時提出了進一步的建議,並且訂立了相應的規章。 12月14日,鑑於實際情況,立法會建議推出強制性規管珊瑚魚計劃。實施《進口和售賣供人食用的活海魚作業守則》,包括進口許可證、固定的魚貨卸運碼頭、強制保存記錄、禁止售賣某些產品等。 2005年7月12日,立法會再次開會對《進口和售賣供人食用的活海魚作業守則》進行檢討。它們就是這樣連續性地進行檢討,再連續性地評估它的效果。直到最後發現確實起到了作用,才算告一段落。請問我們內地能做到這一點嗎?

從上面香港對這兩個事件的處理可以看出香港和內地的區別。香港在面對一個事情的時候,態度是什麼?是能夠從前到後持續跟進,而且不斷改進,目的呢?就是要讓老百姓滿意。一旦有什麼安全事件,監察部門一定會在第一時間披露,而且後續工作一定會跟進,直到徹底解決問題,為什麼呢?因為他們對老百姓負責。再看看我們內地,三鹿奶粉事件過去後,根本就沒有人再理了,可能對監管部門來說,如果再出了什麼事,無非就是再重新殺個人,重新撤掉兩個官員而已。 現在的問題不僅僅在於政府,還有媒體。媒體報導的底線是什麼?如果媒體報導有瑕疵,它們要不要承擔責任?美國法院曾經在1964年的《紐約時報》案中確定了一個“真實惡意”原則。這個原則的意思是說,如果公職官員或者公眾人物要告媒體誹謗的話,就必須證明媒體要么“明知故犯”,要么“嚴重失職”。也就是說,要么媒體明明知道內容是虛假的但仍然刊登,要么就是媒體對報導的內容有疑問,但卻沒有去核實真相。

我們再仔細回顧一下這個《紐約時報》案。 1964年的《紐約時報》案是美國憲政史上一座里程碑,這件事情的起源是當時一個民權組織購買了《紐約時報》一個整版,刊登《請傾聽他們吶喊》的政治宣傳廣告,只不過部分內容不真實、不准確,結果遭到了地方警官沙利文的投訴,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確立了剛才我說到的—“真實惡意”原則。就是說,作為公共官員,因處理公眾事務遭受批評和指責,致使其個人名譽受到可能的損害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罪起訴和要求金線賠償,除非公職官員能拿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確實惡意”,“確實惡意”就是說要么非常清楚地證明《紐約時報》事先就知道廣告內容為假,但照登不誤,或者證明《紐約時報》已經懷疑了內容的真實性,但是不作為,不去核實事情真相。如果任何一點你都做不到,那麼媒體就是受保護的。後來這一原則不僅適用乾公職人員,還適用於公眾人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如果以法規強迫官方行為的批評者保證其所述全部情況屬實,否則動輒即判有誹謗罪、處以不限量的賠償,則可能導致'新聞自我檢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其所述情況屬實,被禁錮的則將不僅僅是不實之詞,更令官方行為的潛在批評者噤若寒蟬。即便他們相信自己的批判無不實之詞,也會因為他們無法確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證明所述情況屬實,或是擔心付不起訟訴費用,而在發表言論時多半會'遠離非法禁區'。這樣會阻礙公共辯論的力度,限制公共辯論的廣度。”
從這一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得出來,美國法院對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是非常偏袒的。在美國上下,普遍認同這個原則,那就是對於公眾事務,應該多多地辯論,這種辯論應該是毫無拘束的、很有活力的,是一種廣泛而公開的辯論,而且還可以對政府和公職官員進行抨擊,哪怕你的言詞有多激烈、語調有多尖刻,甚至讓政府和官員感到很不爽,這都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我們國家的話,情況就不是這樣了。我們的法律對媒體的保護根本不夠。我先講兩個法院判決正確的例子,2006年的時候,有一個叫文清的,當時是中央電視台的主持人,她告重慶商報社侵犯了她的名譽權,勝訴了。你看我們法院是怎麼判決的? “法院認為,重慶商報社未能證明其在刊登《車禍後不接電話也不賠償央視主持人文清跩什麼》一文時,向此前網上撰寫文清處理交通事故的作者進行了核實,也不能提供與報導對象文清進行核實的相關證據。據此,法院認定重慶商報社未盡審查義務,報導缺乏事實依據,內容嚴重失實,足以給文清造成負面的社會評價,嚴重損害其名譽。”我們不能說這個判決不對,因為它本身是合理的,只要讀過新聞學的學生都知道,媒體對某一事件報導之前,對消息的真實性,是需要至少找兩個以上的資料來源相互印證的,如果不這樣的話,那就是“真實惡意”。

第二個例子是《體壇週報》曾經報導說,傳聞某國腳涉嫌賭球。這篇文章又被《東方體育日報》引用,它們以《中哥戰傳范志毅涉嫌賭球》為題進行了報導。范志毅就此告《東方體育日報》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後來事實證明,《東方體育日報》的報導並非主觀臆斷,因為它們在報導之前,蒐集了12份真實的新聞證據,法院最後駁回了范志毅的訴訟請求。判決其實也很清楚,說媒體報導的內容可能不是完全反映了事實,但是因為《東方體育日報》有12份新聞作為證據,所以不符合“真實惡意”的原則。 霸王事件被媒體報導出來之後,霸王動不動就說要告媒體,這種做法其實挺可笑的。對於媒體來說,報導這個事件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霸王到現在也沒有搞清楚狀況。媒體報導這一事件是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的,媒體根本就沒錯,你企業有什麼理由告人家?而且只要媒體既沒有捏造事實,又沒有蓄意誹謗,那這種報導就是沒有問題的。其實就算媒體的報導和事實並不完全一致,有一些瑕疵,但只要能說明這些信息的來源,或者能根據多個信息來源互相印證,那麼媒體就算盡到了責任,就可以發表這篇文章。其實,對於我們的媒體來說,想要真正做到言論自由,想說什麼就能說什麼,那還是需要很長的路要走的,而且這條路確實也不那麼好走。當然,我說的這個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意思,並不是說我們就可以憑空捏造的,媒體說話還是要有根據的,還是要負責任的。

產品質量問題頻頻發生,似乎老百姓“以身試毒”都沒能喚起政府官員的重視。其實霸王這個還不算什麼嚴重的問題,畢竟它的產品質量達到了安全標準,最起碼還不至於危害到我們老百姓的健康。看看我們之前的蘇丹紅、麥樂雞、毒奶粉、毒大米、毒牙膏等等,這些事件風頭一過,基本就沒有人過問了,我們再也沒看到任何的追踪和跟進。 其實這種事情不僅僅發生在我們中國,美國也有,100年前的美國,他們的食品藥品生產比今天的我們好不到哪裡去,也是一團亂麻。他們也有各種各樣的黑心工廣,那時候的美國比起今天咱們中國的“行業黑幕”毫不遜色的。那為什麼現在我們和他們有這麼大的差距呢?就是因為他們懂得“亡羊補牢”。我舉個例子,1937年的時候,美國一家醫藥公司在抗菌藥磺胺(酉也)中使用二甘醇作溶劑,造成107人死亡,後來設計這個藥物的化學家自殺謝罪了。按照當時的法律,廠家是不用承擔太多責任的。但是這個事件發生後,美國人就開始認真反省了,後來就出台了《1938年聯邦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案》,這個法案要求所有新藥都必須經過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的批准才可以上市。到上個世紀5O年代,食品添加劑和色素也被要求經過FDA的許可才可以上市。

但是在這個時候,FDA的權力還受到比較多的限制,因為當新藥申請之後,如果FDA在60天之內不採取行動的話,就視為自動通過。直到後來的“反應停”事件的發生,才大大增加了FDA批准新食品、新藥的權力。 “反應停”其實就是一種鎮定劑,是德國1957年生產的,它能減輕懷孕早期的晨吐,1960年的時候提交給美國的FDA申請上市,但是因為FDA檢測到這種鎮定劑裡可能含有神經性毒性,所以很久都沒有批准。結果在1962年的時侯,在46個上市銷售這種鎮定劑的國家發現了成千上萬個因服用“反應停”導致的畸形嬰兒。而美國因為沒有批准這個鎮定劑上市,逃過了這一劫。
這個事情讓美國人認識到“有效性與安全性”的重要性,也認識到FDA的權力確實需要加強。也就是從這個時候,在美國新藥與新食品成分獲得批准的過程變得極為繁雜漫長。發展刻現在,一個新藥從基礎研究到獲得FDA授予臨床研究批件(IND)就需要大概5年的時間,從I期臨床到III期臨床實驗結束大概又需要7年;而且FDA審批也需要12個月。藥廠的意見當然很多了,但是也沒有見誰敢挑戰FDA的。 大家有沒有註意到一個現象,現在美國FDA認證的產品我們老百姓敢買,中國香港質監部門認證的產品也敢買。但如果是我們中國內地質監部門認證的產品,老百姓敢買嗎?看看現在我們這些出問題的產品,哪一個沒有被監管部門認證過?三鹿奶粉還是國家免檢產品呢,還有出問題的雀巢,不也是免檢產品嗎?其實我一直搞不明白一件事情,就是為什麼會有“免檢”這樣的製度出台?我們產品的質量真能好到不用檢測的程度嗎?如果大部分產品都能免檢的話,那我們怎麼能樹立起執法部門的權威? 還有一點我們應該注意到,美國的FDA做事情的時候不僅認真,而且非常公正。咱就以糖精這個小東西為例吧,糖精從誕生的那一刻起,就有很大的爭議。 FDA的第一任局長,也是著名的化學家哈維?威利自開始就認定這東西對人體有害。而羅斯福總統因為有糖尿病,糖精這個東西能夠解決他的痛苦,所以他堅持認為糖精無害。在這種情況下,FDA是什麼態度?該聽誰的呢?事實是FDA誰的話也不聽,他們只認數據。這種事情要是發生在我們國家,我們的質監部門會做何選擇就不一定了。到了1960年,一項研究證明大量食用糖精會導致老鼠患膀胱癌,但由於無法最終確認是否能對人體致癌,國會就要求在含糖精的食品上註明“糖精可能是一種致癌物”。此後,他們又對糖精進行大量研究,最後也沒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它和人類的癌症有什麼必然的聯繫。直到2001年,克林頓簽薯法令,撤銷了糖精可能致癌的標註,糖精才取得了合法身份。對這麼一個小小的糖精,他們都這樣大動干戈,糾纏了幾十年。這樣的一個質量監管部門,你覺得他們會糊弄老百姓嗎?他們認證的東西你會不放心嗎?再看看FDA的語言,我們更能感覺到他們的嚴謹:“沒有證據表明……”“根據目前的科學證據,FDA認為……”,如果用“充分證據”這樣的言辭,是必須經過大量嚴格合理的科學實驗的;而“沒有證據”是指做了大量的科學實驗,都沒有發現假想的結果。再瞧瞧我們的監管部門,動不動就說什麼“確實”、“肯定”、“絕對”,甚至“免檢”,對於他們來說,好像是隨便怎麼整都行。 也許我們不能完全怪我們這些監管部門,畢竟是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因為在我們國家,藥廠贊助醫生的差旅、科研項目、出國學術交流等等都是合理合法的。再加上在新藥批准上我們又比美國寬鬆得多,僅2004年,我們的藥監局就受理了10009種新藥的報批,而美國呢?同期美國藥監局受理新藥報批的數量也就148種而已。 2008年我國批准新藥165件,批准仿製藥生產1502件,美國FDA批准多少? 24件。要知道,每一個藥品被批准的背後隱藏的都是巨額利潤。 2009年中國通過醫院銷售的藥品金額達356億美元,僅次於美國,而且我們現在還在以每年27%的速度遞增。麥肯錫就預測說,到2014年中國在醫療保健方面的開支總額將達到5210億美元,2016年達到6590億美元。這麼大的市場,這麼巨額的利潤,這些藥廠當然會想盡各種辦法打通這些擁有審批權的官員的。我給大家看個資料,看看我們這些藥廠有多厲害,金錢的力量到底有多強大。 2007年,原藥監局局長鄭筱萸受賄649萬餘元,被執行死刑,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死緩;2009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中心組長陳海峰,因為接受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賄賂的130萬元,為新藥的審批“提速”被捕;2010年5月藥監局前副局長張敬禮,因向強生公司進口醫療器械審批提供便利被雙規;2010年4月,由於醫藥企業的舉報,國家藥監局調研員衛良、國家藥監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孔繁忠、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病毒二室原副主任祁自柏、血液製品室原副主任白堅石先後被批准逮捕。 美國的藥廠實力自然不必多說,一個藥品實驗動輒上億美元的開支。那他們是如何保證“裁判”不受藥廠影響的?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美國幾乎每份FDA報告的起草人都要做“利益衝突”的申明,如果報告人與相關某方有利益上的關聯,比如接受了相關企業的科研項目、差旅贊助或者獎勵,也就失去了“獨立性”。對於FDA來說,獨立的專家意見才是“專業性”的意見,如果專家隱瞞“利益衝突”的話就會失去信譽,以後在整個學術界就無法立足了。而且一旦被查出來,藥廠也別想有什麼好果子吃,他們也將面臨著嚴刑峻法。 因為製造商生產的許多產品與他們提供的標籤並不一致,這使得列出健康食品的清單變得十分困難。許多次,我發現一些以前購買的、發現的好產品,實際上有一些不良的成分在裡面,例如,增香劑或人工甜味劑。 另外一個難題是,產品的標籤來回更改,所以一些現在看來不錯的產品在12個月後可能就不行了。我還曾經發現過一系列的產品被別的工廠接管生產。事實上,最近我去買一種印有素食標籤的香腸,這種香腸我之前買過許多次,然而我發現這種香腸被另外一家公司接管生產了,還添加了增香劑-5'核糖核苷酸二鈉'(E635-Disodium 5 Ribonucleotides,我們在後面的文章中還會提到這種添加劑,這顯然是一種被否定的添加劑代碼,安德魯曾開玩笑說這種添加劑聽起來像“radioactive”),所以這家公司不再有素食香腸了。 我能給出的最好的建議就是,當你購物的時候,確保帶有編碼手冊。另一個小建議是,保證你不只是看了前面的標籤,例如一些產品可能會說它不含任何色素、防腐劑或香精。凱萊布曾經非常興奮地在超市裡發現了一種新的風味薯片,這種薯片的標籤上有“不含色素、防腐劑和香精”。我建議凱萊布再仔細檢查一下標籤,當他照做之後,他非常失望地發現這種薯片仍含有增香劑—E620,E621和E635。 “不含香精、但是卻含有增香劑”這種做法實在太狡猾了!因此,我們沒有將薯片放進我們的購物車中。 隨著時間的流逝,我發現越來越多的廠家在努力地避免使用有害的食品添加劑。 本文摘自[澳]莉蓮·里基(Lillian Reekie)的《真相壹:食物及日常用品中隱藏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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