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第05章為什麼我們的產品這麼不靠譜
香港就是這樣處理問題的,而且出了問題一定會跟進,它的目的是要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香港的這一措施,一個月就見到了效果,他們在接下來的11月1日又檢測了63個品種,包括奶和奶粉、嬰兒食品、雞蛋和麵粉樣本,結果顯示全部合格,包括從內地進口的。直到現在,香港食物安全中心仍然是每天都公佈檢測結果,每個月出一份食物安全報告。所以,我們現在在香港再也看不到與三聚氰胺相關的產品。 我再舉個例子,看看香港在面對此類事件的時候,是怎麼做的。 2004年的時候,香港有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在1月至3月間,香港發生了25起雪卡毒食物中毒事件,引起了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署的重視。隨即在5月25日,就此事在立法會進行討論,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來雪卡毒中毒是因為吃珊瑚魚,但這些魚進口到香港的時候都是活的,香港當時也沒有關於活海魚進口的法律法規。他們就決定實行一個政策:“從新開發捕魚區進口珊瑚魚前,先進行雪卡毒素測試;加強珊瑚魚的自願申報製度及抽樣檢查的規定。”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中國內地的話可能就沒有下文了。為什麼呢?因為這種事情在內地是不需要官員負責的,和這些官員頭上的烏紗帽也沒有多大關係,因為這不是由於某人的過錯而引起的。但是在香港,它們就沒有敷衍了事。 7月13日,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又重新開會,檢討之前的這個措施是不是有效。並且開始向澳洲學習防範此類事情的經驗,同時提出了進一步的建議,並且訂立了相應的規章。 12月14日,鑑於實際情況,立法會建議推出強制性規管珊瑚魚計劃。實施《進口和售賣供人食用的活海魚作業守則》,包括進口許可證、固定的魚貨卸運碼頭、強制保存記錄、禁止售賣某些產品等。 2005年7月12日,立法會再次開會對《進口和售賣供人食用的活海魚作業守則》進行檢討。它們就是這樣連續性地進行檢討,再連續性地評估它的效果。直到最後發現確實起到了作用,才算告一段落。請問我們內地能做到這一點嗎? 從上面香港對這兩個事件的處理可以看出香港和內地的區別。香港在面對一個事情的時候,態度是什麼?是能夠從前到後持續跟進,而且不斷改進,目的呢?就是要讓老百姓滿意。一旦有什麼安全事件,監察部門一定會在第一時間披露,而且後續工作一定會跟進,直到徹底解決問題,為什麼呢?因為他們對老百姓負責。再看看我們內地,三鹿奶粉事件過去後,根本就沒有人再理了,可能對監管部門來說,如果再出了什麼事,無非就是再重新殺個人,重新撤掉兩個官員而已。 現在的問題不僅僅在於政府,還有媒體。媒體報導的底線是什麼?如果媒體報導有瑕疵,它們要不要承擔責任?美國法院曾經在1964年的《紐約時報》案中確定了一個“真實惡意”原則。這個原則的意思是說,如果公職官員或者公眾人物要告媒體誹謗的話,就必須證明媒體要么“明知故犯”,要么“嚴重失職”。也就是說,要么媒體明明知道內容是虛假的但仍然刊登,要么就是媒體對報導的內容有疑問,但卻沒有去核實真相。 我們再仔細回顧一下這個《紐約時報》案。 1964年的《紐約時報》案是美國憲政史上一座里程碑,這件事情的起源是當時一個民權組織購買了《紐約時報》一個整版,刊登《請傾聽他們吶喊》的政治宣傳廣告,只不過部分內容不真實、不准確,結果遭到了地方警官沙利文的投訴,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確立了剛才我說到的—“真實惡意”原則。就是說,作為公共官員,因處理公眾事務遭受批評和指責,致使其個人名譽受到可能的損害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罪起訴和要求金線賠償,除非公職官員能拿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確實惡意”,“確實惡意”就是說要么非常清楚地證明《紐約時報》事先就知道廣告內容為假,但照登不誤,或者證明《紐約時報》已經懷疑了內容的真實性,但是不作為,不去核實事情真相。如果任何一點你都做不到,那麼媒體就是受保護的。後來這一原則不僅適用乾公職人員,還適用於公眾人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如果以法規強迫官方行為的批評者保證其所述全部情況屬實,否則動輒即判有誹謗罪、處以不限量的賠償,則可能導致'新聞自我檢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其所述情況屬實,被禁錮的則將不僅僅是不實之詞,更令官方行為的潛在批評者噤若寒蟬。即便他們相信自己的批判無不實之詞,也會因為他們無法確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證明所述情況屬實,或是擔心付不起訟訴費用,而在發表言論時多半會'遠離非法禁區'。這樣會阻礙公共辯論的力度,限制公共辯論的廣度。”
從這一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得出來,美國法院對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是非常偏袒的。在美國上下,普遍認同這個原則,那就是對於公眾事務,應該多多地辯論,這種辯論應該是毫無拘束的、很有活力的,是一種廣泛而公開的辯論,而且還可以對政府和公職官員進行抨擊,哪怕你的言詞有多激烈、語調有多尖刻,甚至讓政府和官員感到很不爽,這都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我們國家的話,情況就不是這樣了。我們的法律對媒體的保護根本不夠。我先講兩個法院判決正確的例子,2006年的時候,有一個叫文清的,當時是中央電視台的主持人,她告重慶商報社侵犯了她的名譽權,勝訴了。你看我們法院是怎麼判決的? “法院認為,重慶商報社未能證明其在刊登《車禍後不接電話也不賠償央視主持人文清跩什麼》一文時,向此前網上撰寫文清處理交通事故的作者進行了核實,也不能提供與報導對象文清進行核實的相關證據。據此,法院認定重慶商報社未盡審查義務,報導缺乏事實依據,內容嚴重失實,足以給文清造成負面的社會評價,嚴重損害其名譽。”我們不能說這個判決不對,因為它本身是合理的,只要讀過新聞學的學生都知道,媒體對某一事件報導之前,對消息的真實性,是需要至少找兩個以上的資料來源相互印證的,如果不這樣的話,那就是“真實惡意”。 第二個例子是《體壇週報》曾經報導說,傳聞某國腳涉嫌賭球。這篇文章又被《東方體育日報》引用,它們以《中哥戰傳范志毅涉嫌賭球》為題進行了報導。范志毅就此告《東方體育日報》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後來事實證明,《東方體育日報》的報導並非主觀臆斷,因為它們在報導之前,蒐集了12份真實的新聞證據,法院最後駁回了范志毅的訴訟請求。判決其實也很清楚,說媒體報導的內容可能不是完全反映了事實,但是因為《東方體育日報》有12份新聞作為證據,所以不符合“真實惡意”的原則。 霸王事件被媒體報導出來之後,霸王動不動就說要告媒體,這種做法其實挺可笑的。對於媒體來說,報導這個事件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霸王到現在也沒有搞清楚狀況。媒體報導這一事件是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的,媒體根本就沒錯,你企業有什麼理由告人家?而且只要媒體既沒有捏造事實,又沒有蓄意誹謗,那這種報導就是沒有問題的。其實就算媒體的報導和事實並不完全一致,有一些瑕疵,但只要能說明這些信息的來源,或者能根據多個信息來源互相印證,那麼媒體就算盡到了責任,就可以發表這篇文章。其實,對於我們的媒體來說,想要真正做到言論自由,想說什麼就能說什麼,那還是需要很長的路要走的,而且這條路確實也不那麼好走。當然,我說的這個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意思,並不是說我們就可以憑空捏造的,媒體說話還是要有根據的,還是要負責任的。 產品質量問題頻頻發生,似乎老百姓“以身試毒”都沒能喚起政府官員的重視。其實霸王這個還不算什麼嚴重的問題,畢竟它的產品質量達到了安全標準,最起碼還不至於危害到我們老百姓的健康。看看我們之前的蘇丹紅、麥樂雞、毒奶粉、毒大米、毒牙膏等等,這些事件風頭一過,基本就沒有人過問了,我們再也沒看到任何的追踪和跟進。 其實這種事情不僅僅發生在我們中國,美國也有,100年前的美國,他們的食品藥品生產比今天的我們好不到哪裡去,也是一團亂麻。他們也有各種各樣的黑心工廣,那時候的美國比起今天咱們中國的“行業黑幕”毫不遜色的。那為什麼現在我們和他們有這麼大的差距呢?就是因為他們懂得“亡羊補牢”。我舉個例子,1937年的時候,美國一家醫藥公司在抗菌藥磺胺(酉也)中使用二甘醇作溶劑,造成107人死亡,後來設計這個藥物的化學家自殺謝罪了。按照當時的法律,廠家是不用承擔太多責任的。但是這個事件發生後,美國人就開始認真反省了,後來就出台了《1938年聯邦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案》,這個法案要求所有新藥都必須經過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的批准才可以上市。到上個世紀5O年代,食品添加劑和色素也被要求經過FDA的許可才可以上市。 但是在這個時候,FDA的權力還受到比較多的限制,因為當新藥申請之後,如果FDA在60天之內不採取行動的話,就視為自動通過。直到後來的“反應停”事件的發生,才大大增加了FDA批准新食品、新藥的權力。 “反應停”其實就是一種鎮定劑,是德國1957年生產的,它能減輕懷孕早期的晨吐,1960年的時候提交給美國的FDA申請上市,但是因為FDA檢測到這種鎮定劑裡可能含有神經性毒性,所以很久都沒有批准。結果在1962年的時侯,在46個上市銷售這種鎮定劑的國家發現了成千上萬個因服用“反應停”導致的畸形嬰兒。而美國因為沒有批准這個鎮定劑上市,逃過了這一劫。
這個事情讓美國人認識到“有效性與安全性”的重要性,也認識到FDA的權力確實需要加強。也就是從這個時候,在美國新藥與新食品成分獲得批准的過程變得極為繁雜漫長。發展刻現在,一個新藥從基礎研究到獲得FDA授予臨床研究批件(IND)就需要大概5年的時間,從I期臨床到III期臨床實驗結束大概又需要7年;而且FDA審批也需要12個月。藥廠的意見當然很多了,但是也沒有見誰敢挑戰FDA的。 大家有沒有註意到一個現象,現在美國FDA認證的產品我們老百姓敢買,中國香港質監部門認證的產品也敢買。但如果是我們中國內地質監部門認證的產品,老百姓敢買嗎?看看現在我們這些出問題的產品,哪一個沒有被監管部門認證過?三鹿奶粉還是國家免檢產品呢,還有出問題的雀巢,不也是免檢產品嗎?其實我一直搞不明白一件事情,就是為什麼會有“免檢”這樣的製度出台?我們產品的質量真能好到不用檢測的程度嗎?如果大部分產品都能免檢的話,那我們怎麼能樹立起執法部門的權威? 還有一點我們應該注意到,美國的FDA做事情的時候不僅認真,而且非常公正。咱就以糖精這個小東西為例吧,糖精從誕生的那一刻起,就有很大的爭議。 FDA的第一任局長,也是著名的化學家哈維?威利自開始就認定這東西對人體有害。而羅斯福總統因為有糖尿病,糖精這個東西能夠解決他的痛苦,所以他堅持認為糖精無害。在這種情況下,FDA是什麼態度?該聽誰的呢?事實是FDA誰的話也不聽,他們只認數據。這種事情要是發生在我們國家,我們的質監部門會做何選擇就不一定了。到了1960年,一項研究證明大量食用糖精會導致老鼠患膀胱癌,但由於無法最終確認是否能對人體致癌,國會就要求在含糖精的食品上註明“糖精可能是一種致癌物”。此後,他們又對糖精進行大量研究,最後也沒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它和人類的癌症有什麼必然的聯繫。直到2001年,克林頓簽薯法令,撤銷了糖精可能致癌的標註,糖精才取得了合法身份。對這麼一個小小的糖精,他們都這樣大動干戈,糾纏了幾十年。這樣的一個質量監管部門,你覺得他們會糊弄老百姓嗎?他們認證的東西你會不放心嗎?再看看FDA的語言,我們更能感覺到他們的嚴謹:“沒有證據表明……”“根據目前的科學證據,FDA認為……”,如果用“充分證據”這樣的言辭,是必須經過大量嚴格合理的科學實驗的;而“沒有證據”是指做了大量的科學實驗,都沒有發現假想的結果。再瞧瞧我們的監管部門,動不動就說什麼“確實”、“肯定”、“絕對”,甚至“免檢”,對於他們來說,好像是隨便怎麼整都行。 也許我們不能完全怪我們這些監管部門,畢竟是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因為在我們國家,藥廠贊助醫生的差旅、科研項目、出國學術交流等等都是合理合法的。再加上在新藥批准上我們又比美國寬鬆得多,僅2004年,我們的藥監局就受理了10009種新藥的報批,而美國呢?同期美國藥監局受理新藥報批的數量也就148種而已。 2008年我國批准新藥165件,批准仿製藥生產1502件,美國FDA批准多少? 24件。要知道,每一個藥品被批准的背後隱藏的都是巨額利潤。 2009年中國通過醫院銷售的藥品金額達356億美元,僅次於美國,而且我們現在還在以每年27%的速度遞增。麥肯錫就預測說,到2014年中國在醫療保健方面的開支總額將達到5210億美元,2016年達到6590億美元。這麼大的市場,這麼巨額的利潤,這些藥廠當然會想盡各種辦法打通這些擁有審批權的官員的。我給大家看個資料,看看我們這些藥廠有多厲害,金錢的力量到底有多強大。 2007年,原藥監局局長鄭筱萸受賄649萬餘元,被執行死刑,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死緩;2009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中心組長陳海峰,因為接受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賄賂的130萬元,為新藥的審批“提速”被捕;2010年5月藥監局前副局長張敬禮,因向強生公司進口醫療器械審批提供便利被雙規;2010年4月,由於醫藥企業的舉報,國家藥監局調研員衛良、國家藥監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孔繁忠、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病毒二室原副主任祁自柏、血液製品室原副主任白堅石先後被批准逮捕。 美國的藥廠實力自然不必多說,一個藥品實驗動輒上億美元的開支。那他們是如何保證“裁判”不受藥廠影響的?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美國幾乎每份FDA報告的起草人都要做“利益衝突”的申明,如果報告人與相關某方有利益上的關聯,比如接受了相關企業的科研項目、差旅贊助或者獎勵,也就失去了“獨立性”。對於FDA來說,獨立的專家意見才是“專業性”的意見,如果專家隱瞞“利益衝突”的話就會失去信譽,以後在整個學術界就無法立足了。而且一旦被查出來,藥廠也別想有什麼好果子吃,他們也將面臨著嚴刑峻法。 因為製造商生產的許多產品與他們提供的標籤並不一致,這使得列出健康食品的清單變得十分困難。許多次,我發現一些以前購買的、發現的好產品,實際上有一些不良的成分在裡面,例如,增香劑或人工甜味劑。 另外一個難題是,產品的標籤來回更改,所以一些現在看來不錯的產品在12個月後可能就不行了。我還曾經發現過一系列的產品被別的工廠接管生產。事實上,最近我去買一種印有素食標籤的香腸,這種香腸我之前買過許多次,然而我發現這種香腸被另外一家公司接管生產了,還添加了增香劑-5'核糖核苷酸二鈉'(E635-Disodium 5 Ribonucleotides,我們在後面的文章中還會提到這種添加劑,這顯然是一種被否定的添加劑代碼,安德魯曾開玩笑說這種添加劑聽起來像“radioactive”),所以這家公司不再有素食香腸了。 我能給出的最好的建議就是,當你購物的時候,確保帶有編碼手冊。另一個小建議是,保證你不只是看了前面的標籤,例如一些產品可能會說它不含任何色素、防腐劑或香精。凱萊布曾經非常興奮地在超市裡發現了一種新的風味薯片,這種薯片的標籤上有“不含色素、防腐劑和香精”。我建議凱萊布再仔細檢查一下標籤,當他照做之後,他非常失望地發現這種薯片仍含有增香劑—E620,E621和E635。 “不含香精、但是卻含有增香劑”這種做法實在太狡猾了!因此,我們沒有將薯片放進我們的購物車中。 隨著時間的流逝,我發現越來越多的廠家在努力地避免使用有害的食品添加劑。 本文摘自[澳]莉蓮·里基(Lillian Reekie)的《真相壹:食物及日常用品中隱藏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