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歷代經濟變革得失

第36章 士紳經濟的定型

歷代經濟變革得失 吴晓波 1720 2018-03-18
宋政權在經濟制度安排上,還有幾個與前朝代不同的政策:一是公開允許官員經商,二是不抑制土地兼併,三是對壟斷資源進行授權經營。 在歷代開國皇帝中,唯一公開放縱乃至鼓勵官員經商的,是宋太祖趙匡胤。他最重要的謀臣、號稱“半部治天下”的宰相趙普,就靠經商大發其財,他在京師及主要城市廣設邸店,有人多次告他的御狀,趙匡胤總是一笑置之。對於官員經商,趙匡胤放得最寬的競然是帶軍的將領,史書上說,宋太祖拉攏和控制各路高級將領的辦法,就是讓他們靠經商來發財。到南宋,那些帶兵的將帥打仗不行,其經商規模之大及生話之豪奢,卻超越前代。名將張俊私營海外貿易、開設酒肆及經營田地成一時巨富,每年收入的田租就達六十四萬斛。另外—位名將劉光世更善理財,曾經動用八千士兵從事自己的販運事業,還非常得意地自詡為“當代陶朱公”。

全漢昇對宋代經濟史有深厚研究,在《宋代官吏之私營商業》這篇論文中,他用大量史料證明,宋代官員利用國有專營製度,以公為名,行私之實,蔚然成風。他還總結出了官員經商的六個“特異的地方”,包括:以公款作資本,以公物作商品或商品原料,以官船販運,利用公家的勞動力,借勢賤買貴賣或加以壟斷、逃稅。這六點當然是古往今來所有權貴經濟共同的“特異的地方”。 據胡寄窗的考據,宋代是一個“不抑兼併”的王朝,對土地兼併採取了放縱的政策,因此,權貴家族一所謂“官品形勢之家”——佔據了天下一半的土地,一個郡縣之中,五到六成的土地及財富集中在少數官宦家族手中。 如果說官員經商是一次體制內的權貴狂歡,那麼,政府對民間商人的“授權經營”則是官商經濟的另外一翼。

在國有專營體制方面,歷代進行了不同模式的試驗。管仲的專營方案是控制資源(鹽田和山林),允許民眾生產,然後三七分利;桑弘羊則成立國營企業加以壟斷經營;劉晏的做法是國家控制資源,以定向授權的方式向民間開放。到了宋代,則在牌照制度上又有了創新,在當時有兩種模式,一曰“買撲”,一曰“鈔引”。 “買撲”類似後世的招標承包製,從字面上看,“買”即為買賣,“撲”即為競爭。政府拿出一塊資源,向民間公開招標,價高者得之。招標辦法有很多種,最普遍的是“實封投狀法”,也就是現在的暗標制。 “鈔引”類似於後世的特許經營製,主要出現在暴利性的鹽業,它是對劉晏鹽政的進一步完善,簡而言之,就是商人先向官府繳納一定數量的錢物換取憑證——時稱“交引”、“鹽鈔”,拿憑證到指定機構支取食鹽,再到指定地點銷售。因為食鹽是農業社會最重要的民生必需品,獲得經營權的商人就如同得到了一筆財富,所以“鹽鈔”成了一種硬通貨——以鹽為本位的“類貨幣”,在當時就出現了以買賣“鹽鈔”為主的各類交易市場——專業商舖、交引鋪和買鈔場。後世把貨幣稱為“鈔票”,始自於此。

“買撲”和“鈔引”的誕生,是工商經濟發展的一個制度性進步,它使得政府在獲得壟斷性利潤的前提下,開放流通和開採領域,激活了市場的能量,宋代民間工商業的繁榮與此大有乾系。 不過同時,它又是一種十分典型的官商經濟,處在被授權地位的民間商人集團徹底喪失了對重要產業的控制權,國有資本在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支柱性產業中牢牢地掌握了資源權、定價權和分配權,姜錫東曾評價道:鈔引制度之下的鹽商很不自由,“宋朝官府仍然程度不同地介入和控制其批發、運輸、銷售諸環節”,從而使鹽商的贏利活動和贏利比率大受限制。更為關鍵的是,這種定向授權的方式營造出了一個巨大的尋租空間,眾多學者的研究表明,那些能夠獲得“買撲”和“鈔引”的商人大多與官府權貴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有很多甚至就是官員的直系親眷或屬下,這就是所謂的權責經濟模式。

由以上敘述,我們可以得到兩個重要的結論: 其一,宋代的經濟制度創新是前朝所末見的,宏觀經濟、產業經濟乃至企業製度方面都出現了重大演進,大一統中央集權制度下的工商制度建設,在宋代已經基本定型。 其二,宋代的官商經濟模式已經實現了“標本化”,其後一千年,無非是這一“標本”的極端化和惡劣化。中國的經濟形態,由先秦到漢初是貴族經濟,演進到東漢至魏晉南北朝,成為了世族經濟,進入隋唐之後,日漸呈現出“ 士商合流”的趨勢,到宋代,終於定型為士紳經濟,歷一千年左右的演進,其後再無進步。這三種經濟形態從本質上來說,都是官商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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