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案例(第六輯):後WTO時代,反傾銷的防範和應對

第11章 中國遭遇反傾銷大事記

據統計,至2005年6月,國外對華啟動的貿易救濟案件數為804起,其中,713起反傾銷案,3起反補貼案,45起保障措施案,43起特別保障措施案。在對華啟動的713起反傾銷案中,排名前10位的發起國(地區)為:美國、歐盟、印度、澳大利亞、墨西哥、土耳其、南非、阿根廷、加拿大、巴西。 反傾銷案例的增加,一方面說明中國的出口貿易逐漸走強,已經受到世界關注;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很大一部分的敗訴,不僅給企業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壓力,而且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究其原因,還是我們的企業對國際的反傾銷制度未有一個詳細、清楚的認識。希望通過我們對國際對華反傾銷案件大事記的梳理,能帶給中國企業一定的啟示,使之在擴大出口的同時,盡量避免和防止可能的反傾銷投訴的發生。

1979年 澳大利亞對原產於中國的一水葡萄糖進行反傾銷調查;1979年9月24日,澳大利亞對此案做出裁決。 我國出產的糖精鈉被當時的歐共體投訴傾銷。 1980年 美國商務部決定對來自中國的薄荷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成為美對華的第一起反傾銷案 1982年 1982年10月18日,美國四“H”公司向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蘑菇罐頭進行反傾銷調查。 1983年10月5日,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裁定中國的涉案公司不存在傾銷。 1983年10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佈公告終止調查。 1983年 1983年2月22日,美國Carus化工公司向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訴,指控原產於中國的高錳酸鉀在美國市場傾銷。 1983年3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於中國的高錳酸鉀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1983年12月29日,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對所有中國涉案公司徵收39.63%的反傾銷稅。

1986年 1986年3月18日,應歐洲化學工業委員會的申請,歐盟對原產於中國的高錳酸鉀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1986年12月2日,歐盟做出終裁:與中石化公司達成價格承諾,對除中石化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徵收通關前到岸價格低於2.3歐洲貨幣單位/公斤或者徵收28%的反傾銷稅。 1987年 1987年6月,歐盟對原產於中國的糖水梨進行保障措施調查;1987年11月26日,歐盟對此案做出裁決。這是中國在國際上遭遇的第一起保障措施案件。 1988年 1988年5月26日,美國帽子協會提出起訴,內容是中國企業以低於公平價值的價格向美國出口縫製帽類,對美國帽子製造業造成了損害。在整個案件中,我應訴企業表現出色,以理據爭,出庭抗辯,積極配合律師提供材料,積極配合美國商務部的國內實地調查。歷經一年的反傾銷審理和抗辯,美商務部終於接受了我方要求,第一次按應訴企業分別調查,對八個出口企業分別裁定了傾銷幅度。最後,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中國帽子對美出口不構成對本國帽子產業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的威脅,以我方勝訴而結束此案。

本案件是中國第一次向美國提出按市場經濟國家待遇,來審理和裁定我國反傾銷案件的要求。 1988年,歐共體就對中國的14寸小屏幕彩電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當時不少香港公司參加應訴,最後被徵收2.1%~4.6%的反傾銷稅。中國企業被徵收7.5%到15.3%的反傾銷稅。 1991年 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理事會裁決書(EEC)第3433/91號對原產於日本、中國、韓國和泰國的不可填充式燃氣電石打火機進口徵收反傾銷稅。之後,歐委會分別於1998年10月和1999年4月兩次建議繼續維持徵收反傾銷稅的裁定。但是,兩次提議都沒有被歐盟理事會採納。 2000年1月24日,歐盟的有關申訴方又將此案在歐盟法院提起訴訟,歐盟法院判決申訴方敗訴。

1991年起,歐盟對中國小屏幕彩電徵收15.3%的反傾銷稅。 1992年 歐共體訴訟ST中華反傾銷,敗訴後的ST中華被苛以30.6%的反傾銷稅,導致其在歐洲的市場急劇萎縮,中華牌自行車在歐洲銷量一落千丈,從90多萬輛狂跌到20多萬輛,最終痛失歐洲市場。 1993年 歐共體實施對原產於中國的矽鐵徵收反傾銷稅。 1993年7月12日,美國商務部對中國產碳化矽開始進行反傾銷調查。申請方為代表美國3家碳化矽生產商的美國金剛砂特設聯盟。案件立案調查後,中國生產廠商積極會同美國進口商聘請了具有經驗的美國律師進行應訴。 1994年4月,DOC公佈了終裁結果:青海、內蒙兩公司被裁的低稅率,使他們即使被徵反傾銷稅也可以繼續出口,而且有可能成為全國惟一兩家可對美國出口碳化矽的公司。 1994年5月26日,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無損害的終裁裁決。至此,碳化矽反傾銷一案以中方勝訴而告終。

1994年 美國對中國大蒜徵收376.67%的高額反傾銷稅後,中國大蒜從此退出了美國市場。 中國一次性打火機製造企業遭遇美國反傾銷,57家企業只有3家應訴,結果有2家應訴企業的反傾銷稅降到0,一家企業降到20%,而其餘沒有應訴的54家企業,都因被徵收197.85%的反傾銷稅而失去了市場。 墨西哥對原產地為中國的棉紗、棉布徵收高達331%的反傾銷稅,服裝徵收537%的反傾銷稅,鞋類徵收的反傾銷稅高達1105%。 1994年10月24日,美國商務部根據美國養蜂協會和美國蜂蜜生產商的起訴,對來自中國的蜂蜜進口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同年6月,商務部對我外經貿部和商會以及有關的應訴方所提供的材料進行了審核,中方同意對美蜂蜜出口採取限定數量和價格。為此,雙邊政府於同年7月3日開始草擬中止協議。

本次反傾銷案是中美政府之間用中止協議(SUSPENSION AGREEMENT)條款來處理反傾銷案件的第一個案件。 1994年10月,歐盟對中國所有彩電出口企業統一裁決稅率為28.8%。 1994年11月9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於中國的抽屜導軌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1995年10月24日,美國商務部做出終裁,裁定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率為0~55.69%;1995年10月26日,申訴方申請撤訴。 1995年 1995年4月1日,歐盟對所有中國彩電企業徵收25.6%最終反傾銷稅率。 1996年 1996年4月,保護美國製動鼓和製動盤零件市場廠商聯合會提出反傾銷請求,美國商務部開始了對從中國進口的製動鼓和製動盤的相關的反傾銷調查。 1997年初,美國商務部發出了最後裁決,裁定從中國進口的製動鼓和製動盤正在或可能將以低於公平價值的價格在美國出售,因此美國的相關產業利益實質上受到了損害,發出了反傾銷令。同時,美國商務部做出結論,認為被起訴的出口商的事實上的獨立性已經得到成功的確認,並向各出口商給予了不同程度的反傾銷稅率。

1996年10月17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於中國的淡水小龍蝦尾肉進行反傾銷調查。 1997年8月1日,美國商務部做出終裁:淮陰外貿公司反傾銷稅率為91.50%;鹽城外貿公司為108.05%;濱州地區進出口公司為119.39%;江蘇輕工業進出口公司、安徽糧油進出口公司、南通德呂水產公司和鹽城寶龍水產公司均為122.92%。中國光大貿易公司為156.77%;普遍稅率為201.63%。 1996年11月5日,美國鋼鐵巨頭日內瓦鋼鐵公司和海灣國家鋼鐵公司向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反傾銷申請,稱來自烏克蘭、俄羅斯、中國、南非的定尺碳素鋼板在美傾銷,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了損害,要求美國商務部對上述四國對美出口鋼板徵收高額反傾銷稅,其中要求對中國征收10.01%到45.84%的反傾銷稅。 1997年10月24日正式簽署了對中方有利的中止協議。 10月24日,美國商務部同時公佈了俄羅斯、烏克蘭、中國、南非四國定尺鋼板的反傾銷調查的終裁稅率和中止協議。中方應訴企業被裁決17.59%和128.59%的高稅率,其他三國也遭到傾銷幅度從26.01%到237.91%的裁決。 12月2日,美國貿易委員會一致裁決包括中國在內的四國輸美定尺中厚鋼闆對美國相關行業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從而中止協議得以生效。

1997年 1997年2月4日,中國產一次性打火機被韓國打火機協會起訴為傾銷。 1997年9月26日做出產業損害的最終裁決,對中國產一次性打火機徵收了反傾銷關稅。因中國企業沒有應訴,被徵收了5年幅度為32.84%反傾銷關稅。 1997年4月4日,韓國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向韓國貿易委員會提出對中國產糠醇徵收反傾銷關稅的申請,1997年11月3日召開了產業損害聽證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和應訴企業的代表參加了聽證會並陳述了中方立場,韓國財政經濟部把審查決定反傾銷關稅的最終期限從1998年1月16日延期到1998年2月16日,並於這一期限的最後之日申請人撤訴申請,中止了對中國產糠醇的反傾銷調查。

1997年7月,美國對中國出口的小龍蝦徵收反傾銷稅,終裁徵收的反傾銷稅率平均是122.92%,最低91.5%,最高156.77%。 1997年10月23日,墨西哥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中國進口的呋喃唑酮徵收117%反傾銷稅。 1998年 1998年2月2日,美國罐裝蘑菇公平貿易聯盟向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蘑菇罐頭進行反傾銷調查。 1998年12月18日,美國商務部做出終裁,中國食品進出口公司的反傾銷稅為154.71%;Tak Fat貿易公司為178.59%;深圳Cofry糧油食品公司為126.16%;雲南Gerber食品公司、江蘇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福建省糧油進出口公司、福建莆田罐頭公司、廈門gulong進出口公司、漳州罐頭食品廠、浙江糧油進出口公司、上海食品進出口公司和饒平罐頭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均為158.79%;普遍稅率為198.63%。

1998年12月2日起,歐盟對中國彩電業徵收44.6%的高額反傾銷稅。 1999年 1999年3月,美國商務部起訴並開始審理涉及來自中國、印度等國的多種普通鋼絲繩。起訴方在起訴書中稱涉訴產品最高傾銷幅度達75%,中國企業涉案金額1000多萬美元。中國企業積極參加應訴。 2000年3月2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中國鋼絲繩反傾銷案進行表決時,以6:0的投票結果裁定中國鋼絲繩未對美國同類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帶來損害的威脅。因此決定立即終止此案調查程序,不對來自中國的該涉訴產品採取反傾銷措施,同時,自初裁以來美國進口商為進口中國鋼絲繩已經交納的進口附加關稅保證金也將被返還。這意味著我國企業在此案應訴中取得了全勝。 1999年6月23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於中國的散裝阿司匹林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03年2月10日,美對我國出口的阿斯匹林行政復審做出終裁:裁定我兩家原審應訴企業沒有以傾銷價格出口阿斯匹林,即傾銷幅度為零,其他中國企業的傾銷幅度為144.02%。這兩家企業是:山東新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恆和製藥有限公司。 1999年7月30日,歐盟電子秤產業的主要生產商對中國、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進口的電子秤提起反傾銷申訴。 1999年9月16日,歐委會決定開始反傾銷調查。本案中有3家中國應訴企業申請了個案待遇,均獲得准許。本案終裁結果為從涉案國家傾銷進口的產品對歐盟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決定徵收反傾銷稅。中國企業獲得了個案待遇。 1999年8月2日,美國漆刷產業向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該申請聲稱,由於中國向美國出口的合成細絲漆刷和印度尼西亞出口的合成細絲漆刷、動物鬃漆刷在美國市場上以低於公平價值出售,美國相關產業受到了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的威脅。當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立案調查此案。 8月27日,美國商務部決定立案調查。經過一個多月的調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初裁決定:沒有合理證據證明,美國漆刷產業因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產品的進口而遭受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相關產業的建立受到實質阻礙。調查由此終止。 1999年9月,印度尼西亞鋼管生產商協會對來自中國、日本、新加坡和韓國的進口鋼管提起反傾銷訴訟。申訴人認為中國仍然是國家控制的經濟體制,因此,在申訴書中使用歐盟作為替代國計算正常價值。運用這種計算方法,中國出口商被認定的傾銷幅度為48.95%。 1999年9月13日,印度尼西亞反傾銷委員會(KADI)正式開始立案調查。 2001年3月2日,中國和韓國企業獲得零稅率終裁。 1999年10月30日,應印度Universal化工工業有限公司的申請,印度對原產於中國的高錳酸鉀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01年9月8日,印度做出終裁:對中國涉案公司徵收8.1%~121.06%的反傾銷稅。 2001年 加拿大對13個國家的鋼鐵產品下達了反傾銷調查終裁,中國寶鋼僅被徵稅2.8%,在所有應訴企業中最低。 2001年11月,美國孟山都公司與當地合夥企業阿塔諾爾公司聯合向阿根廷對外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訴,指控中國草甘膦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在阿銷售,對其造成了損害。 2002年4月,阿根廷政府對中國產草甘膦正式立案進行反傾銷調查。 2003年5月,阿根廷國際貿易委員會就本案主持召開產業損害聽證會,我鎮江江南化工廠代表及代理律師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當地聘請的律師到會。針對本案的焦點,即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我應訴企業進行了積極的抗辯。 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對本案作出終裁,宣布終止對中國草甘膦反傾銷案的調查,並不對中國產草甘膦徵收反傾銷稅。 2002年 2002年2月13日,美國軸承協會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中國輸美球軸承提起反傾銷申訴。 2003年4月9日,美國方面宣布中國球軸承傾銷案不成立,以“零損害”方式結案。這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美國軸承協會第一次利用“反傾銷”這一世貿規則允許的貿易保護措施,試圖對中國產品進行製裁。 2002年,經過談判,歐盟接受中國彩電廠商價格及數量承諾,七家彩電企業的產品獲准進入歐盟市場,分享配額限制。 2003年 2003年5月1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佈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彩電(屏幕≥21英寸的直觀式或背投式陰極射線管式彩色電視接收機)進行產業損害調查;2003年5月29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於中國的彩電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4年4月12日,美國商務部對此案做出反傾銷終裁,涉案中國企業的傾銷幅度為4.35%~78.45%;2004年5月1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此案做出產業損害終裁;2004年5月14日,由於所測算的反傾銷稅率存在計算錯誤,美國商務部對終裁結果進行修正。 2004年5月2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對原產於中國的彩電的反傾銷徵稅令。 2003年6月1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對我國出口的糖精產品反傾銷做出終審裁決,裁定美國工業受到了實質性損害。美國商務部已於2003年5月20日公告終裁結果,裁定中國企業的傾銷幅度分別為:蘇州精細化工有限公司291.57%;上海福興化工有限公司249.39%;開封精細化工廠281.97%;其他中國企業329.33%。 2003年7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對我國磷酸氯喹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2003年11月6日做出初裁,決定設立最低限價。其中應訴企業重慶康樂製藥有限公司、中化江蘇進出口公司生產或出口的磷酸氯喹最低限價為15.831美元/公斤,其他公司的為16.38美元/公斤。 2003年12月17日,美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木製臥室家具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企業100多家,涉案金額為9.579億美元。 2004年11月1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終裁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木製臥室家具做出反傾銷終裁,涉案的中國企業的傾銷幅度為0.79%~198.08%。 2004年12月28日,美國商務部對此案的反傾銷終裁結果進行修正,其中包括對部分中國應訴企業的傾銷幅度進行修正,對單獨稅率結果進行修正。 2004年 2004年1月20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於中國的冷凍和罐裝暖水蝦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4年11月30日,美國商務部對此案做出反傾銷終裁:認定在57家中國應訴企業中的4家抽樣企業中,除湛江國聯水產開發有限公司外,其他3家企業均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在美國銷售涉案產品,傾銷幅度為27.9%~112.8%。 2005年1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原產於中國的冷凍和罐裝暖水蝦做出產業損害終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6名委員一致認定冷凍暖水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了損害,因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原產於中國的冷凍暖水蝦做出了肯定性產業損害裁決。美國商務部於2005年1月中旬發布反傾銷徵稅令。這是美國對中國農產品反傾銷最不公正的案件。 2004年3月18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就中國半導體集成電路增值稅出口退稅制度向世貿組織提起訴訟。美方認為,中國給予在中國進行半導體集成電路研發設計的外國廠商退稅的貿易政策使得美國半導體集成電路出口商付出了5倍於中國當地企業的稅賦,因而使美國國內半導體集成電路的開發商和製造商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2004年4月27日,中美雙方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舉行磋商,歐盟、日本、墨西哥作為第三方加入磋商;2004年7月2日,雙方就諒解備忘錄的主要內容達成共識;2004年7月8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已提交世貿組織的美中就中國半導體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所引發的貿易爭端得以解決;2004年7月14日,中美兩國正式簽署“中美關於中國集成電路增值稅問題的諒解備忘錄”。隨後,雙方向世貿組織履行了通報義務。美方撤回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申訴。至此,中美集成電路增值稅爭端得到解決。 本案是中國自2001年底加入世貿組織以來,美國第一次向世貿組織指控中國。根據和解協議,中國已經同意不再給予新的半導體廠商出口退稅的資格,中國也不再給予在中國研發設計半導體的外國廠商以退稅優惠。從2005年4月1日開始,中國將停止實施給予國內半導體廠商的退稅優惠。 2004年4月13日,應加拿大安大略省Fiesta烤肉架有限公司的申請,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於中國的烤肉架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決定終止對原產於中國的烤肉架進行反補貼調查,並最終確定,在反補貼調查問卷中所列舉的8項政府補貼中,中國出口企業僅從中國政府的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獲得了利益,經過計算,補貼率為1.4%,根據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的規定,此案補貼額可忽略不計。該案件是加拿大對中國產品採取反補貼措施的第一案,也是中國遭遇反補貼的第一案。 2004年4月28日,應加拿大多倫多Leland Industries公司的申請,加拿大邊境服務署決定對原產於中國和中國台灣省的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進行反補貼調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於中國和中國台灣省的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做出反補貼終裁,認定涉案中國企業的平均補貼額為1.25元人民幣/千克。 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做出損害終裁,裁決結果為:原產於中國的不銹鋼螺釘的傾銷數量及補貼數量屬於可忽略不計,終止對該進口產品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原產於中國的碳鋼螺釘補貼對加拿大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原產於中國的不銹鋼螺母和螺栓補貼沒有對加拿大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 2004年6月17日,應歐盟紡織品服裝組織(AIUFFASS)的申請,歐盟委員會對原產於中國第35類紡織品(聚酯長纖面料)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的中國紡織企業近1000家,主要集中在紹興、寧波、杭州、上海等地,涉案金額達5.8億美元。 2005年 2005年10月,歐盟對中國皮鞋生產企業進行反傾銷實地調查。 2006年 2006年3月16日,歐盟25成員國通過了歐委會對華皮鞋徵收反傾銷稅的提案。 2006年4月7日起,歐盟對中國皮鞋開徵4%的臨時反傾銷稅,並在6個月內,逐步將稅率提高到19.4%。 10月5日,歐盟理事會以13比12的一票之差通過了對中國和越南產皮鞋徵收反傾銷稅的最終裁決,確定將從10月7日起分別對兩國皮鞋徵收為期兩年的分別為16.5%和10%的反傾銷稅。 2006年3月28日,對七家中國彩電出口商恢復徵收44.6%的反傾銷稅,即日起執行。 2006年主要對華反傾銷案件匯總: 一、南非:2006年,南非對中國產品啟動1起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5萬美元,涉案產品為玻璃纖維短切纖維席。截至2006年底,南非對中國產品仍在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案件14起。 二、印度:2006年,印度對中國產品啟動9起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為1.8億美元,涉案產品包括PS版、過硫酸鹽、技術級和食品級磷酸、懸浮級聚氯乙烯、車輪、可刻錄光盤、維生素A棕櫚酸鹽、可延性鑄鐵管(球墨鑄鐵管件)和盤尼西林-G(青黴素工業鹽)。截至2006年底,印度對中國產品仍在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案件76起。 三、土耳其:2006年,土耳其對華髮起的貿易救濟案件共12起,涉案金額5.3億美元,其中,反傾銷5起,涉案產品包括耐火磚、聚酯合成纖維、硫化橡膠傳送帶、原木合板和花崗岩;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額4.1億美元,涉案產品包括摩托車、電熨斗、110v及以上的真空吸塵器、鹽產品及純氯化鈉和鞋類;特保2起,涉案金額6099萬美元,涉案產品包括瓷磚和聚氯乙烯(PVC)。截至2006年底,土耳其對華正在實施措施的反傾銷案件41起,保障措施5起,特別保障措施1起。 四、東盟:2006年,東盟對華髮起的貿易救濟案件共9起,涉案金額1.5億美元,其中,反傾銷4起,涉案金額1.4億美元,涉案產品包括熱軋板捲、高碳素鋼盤條、氧化鋅和玻璃磚;涉華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額1296.9萬美元,涉案產品包括鑄制玻璃和軋製玻璃、聚三磷酸鈉、浮法玻璃、花紋玻璃和玻璃鏡。截至2006年底,東盟對華正在實施措施的反傾銷案件5起,保障措施案件6起。 五、韓國:2006年,韓國對華髮起1起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228萬美元,涉案產品為聚乙烯醇,截至2006年底,韓國對華正在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案件有14起。 六、台灣地區:2006年3月1日,台灣地區對原產於大陸的毛巾進行反傾銷調查。該案是台灣地區對大陸產品啟動的第一起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2600萬美元。 2006年,台灣地區對大陸發起反傾銷3起,涉案金額6764萬美元,涉案產品包括非塗佈紙、鞋靴產品(不包含運動鞋、工作鞋及拖鞋產品)和毛巾。截至2006年底,台灣地區對大陸正在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案件有1起。 關於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規定,如果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在其本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於其正常的價值進人另一國的商業渠道,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 一國的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而使得另一國國內有競爭能力的產業受到損害的行為即為傾銷。其構成要件: 1.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2.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第一,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於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價銷售。 第二,傾銷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只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第三,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在政府獎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產者為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往往以低廉價格銷售產品;同時,生產者將產品以傾銷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從而獲得在另一國市場的競爭優勢並進而消滅競爭對手,再提高價格以獲取壟斷高額利潤。 第四,傾銷的結果往往給進口方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特別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方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 為了製止傾銷而採取反傾銷措施應該說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傾銷措施的實施超過了其合理範圍或合理程度,反傾銷措施也會成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從而對國際貿易的擴展造成阻礙性影響。例如,武斷地認定原本不存在傾銷的商品為傾銷商品,或無根據地誇大傾銷幅度,從而無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或不適當地提高反傾銷稅徵收金額,這些都會阻礙正常進口貿易的進行。 目前,我國是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在遭受調查的企業中,多數為民營企業。由於各種原因,很多民營企業在遇到反傾銷調查時不知所措,不知如何應對。其實,企業積極應訴,沉著應對,採取有效策略,是能夠取得理想的結果的。在應對國外反傾銷調查時,民營企業需注意以下十二個問題。 通俗的講,傾銷指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市場。如果傾銷進口產品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該國國內產業就有可能申請反傾銷調查。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認可的應對不公平競爭的救濟手段。反傾銷調查的本質,是進口國國內產業尋求法律救濟的一種手段。 企業遇到反傾銷調查時,要積極應訴。反傾銷調查有嚴格的時間表,如果不積極應訴,調查機關確定當事人沒有盡其所能合作,可使用對當事人不利的信息。例如,在美國木製臥室家具反傾銷案中,一個強制應訴人沒有提供財務報告,美國商務部對該企業使用了可獲得的事實,得出了對該企業非常不利的結果。 反傾銷調查涉及大量法律和技術問題,非常複雜。一般情況下,單憑企業自身的力量,很難獨立進行應訴活動,所以,有必要聘請律師代理反傾銷訴訟。企業應選擇經驗豐富並且熟悉中國國情的律師。可考慮中外律師協同作戰的方法。 在遇到反傾銷調查時,企業要查看自己的產品是否在調查範圍之內。如果不清楚,可要求調查機關澄清。 調查問卷是調查機關獲取信息的重要形式。收到問卷後,企業應認真填寫,不可敷衍了事。在填寫過程中,各種數據要保持一致,不能出現“打架”的現象。企業在填寫問卷時,要諮詢律師的意見。如果企業感到填寫問卷的時間不足,可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要求,調查機關通常會批准延期要求。在美國木製臥室家具反傾銷案中,美國商務部就多次推遲提交問卷答复的時間。 實地核查是反傾銷調查的重要內容。對企業而言,核查不是壞事,而是好事,企業應積極對待。核查結果與最終裁定有密切關係。核查失敗對企業是非常不利的。在美國木製臥室家具反傾銷案中,居然有一個應訴人拒絕美國商務部的核查。結果顯而易見,美國商務部根據規定對該企業使用了可獲得的事實,該企業的反傾銷稅率是198.08%。 市場經濟地位一直是困擾我國企業應對反傾銷的重要問題。由於歐美等國一直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採用產品的國內價格而是採用第三國的價格來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往往導致較高的傾銷幅度。在反傾銷調查中,民營企業應據理力爭,取得市場經濟地位。在歐盟的反傾銷調查中,中國企業就有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先例。 如果不能取得市場經濟地位,民營企業可向調查機關推薦適當的替代國,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雖然企業推薦的替代國不一定被調查機關選用,但企業不應放棄努力。 由於進口國多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為中國企業確定一個反傾銷稅率,這對我國企業是非常不利的。民營企業是充分獨立的,不受政府控制,獲得單獨稅率不是困難的事情。 即使企業被裁定傾銷,徵收反傾銷稅,企業仍然可申請複審,要求降低反傾銷稅或撤銷反傾銷稅,以重新進入該國市場。在調查期間沒有向該國出口的企業,可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民營企業可利用司法機制進行上訴,推翻調查機關的反傾銷裁定。例如,在美國,可將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定上訴至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企業可通過政府,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反傾銷爭端。在世界貿易組織已審結的23起反傾銷爭端中,很多國家的反傾銷措施被裁定違反了該國承擔的國際義務。 民營企業應對反傾銷調查,更應採取長远战略。同時,要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聘請專業人士,更好的處理反傾銷事務,在國際貿易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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