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案例(第六輯):後WTO時代,反傾銷的防範和應對

第9章 風險防範:應對反傾銷的法律力量

自1979年我國出口產品糖精鈉和鬧鐘被歐盟投訴以來,我國出口產品在國外接二連三地受到反傾銷指控,截止2006年底已經發生400多起反傾銷案,居全球之首,中國已然成為反傾銷的重災區。 入世後,隨著各種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迅速消除,反傾銷將成為各國絕無僅有而又卓有成效的貿易政策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凸顯。不少國家或地區將更加依賴反傾銷措施來打擊我國產品,保護本國產業。反從世界範圍來看,我國出口企業反傾銷環境很可能進一步惡化,因此,我國出口企業應對反傾銷的戰略性研究和實踐已刻不容緩、迫在眉睫! 在世界貿易中,遭遇反傾銷指控有時候在所難免,但為何我國卻常常是眾矢之的呢?對此,我們可從外部原因和內部原因兩方面來進行思考。

(一)外部原因 1.進口國經濟形勢。近年來,與我國有貿易往來的國家(例如歐盟)經濟普遍不景氣,失業率上升,通貨膨脹嚴重,產業結構調整更是困難重重。於是,為了達到保護國內市場的目的,貿易國頻繁運用反傾銷措施來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入。此外,由於烏拉圭回合協議要求各國大幅度削減關稅和取消進口數量限制,各國為抵消這一談判結果對本國工業的衝擊,便紛紛採用反傾銷這一既便利又有效的措施來保護國內產業。由於中國近年來在對外貿易中又基本處於順差地位,難免會刺激國外競爭者,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他們想方設法利用反傾銷法來指控我國出口商品的傾銷。因此,中國成為其反傾銷的主要對象之一就決非偶然。 2.進口國整體經濟實力強大與個別行業缺乏競爭力的矛盾。例如在歐盟內部,並非所有產業都像歐盟整體經濟一樣強大。其原因主要是企業自身成本過高,經營不善,從而導致產品缺乏競爭力。這種局面事實上決非進口所致,但是歐盟的生產者似乎更樂於把這些問題歸咎於國外產品的衝擊,為其採取貿易保護主義行動提供藉口。歐盟貿易保護主義者頻頻對中國產品提起傾銷指控,其目的就是為將中國的產品排斥在歐盟市場之外。此外,由於中方企業應訴不積極,也在一定程度上給歐盟造成中方企業不敢應訴和對我實施反傾銷易於得手的錯覺,從而頻繁對我方進行反傾銷調查。更為嚴重的是,它會給其他國家帶來一種不良的暗示,即中國是造成其他國家經濟衰退的“罪魁禍首”,從而導致世界範圍內對中國產品進行反傾銷的連鎖反應。

(二)內部原因 1.價格競爭力強大。我國產品的價格競爭力一般是被反傾銷調查最主要原因。在與進口國的相似產品激烈的競爭中,由於我國產品具有勞動力和原材料價格的優勢,在競爭中往往處於明顯的有利地位。並且國際上許多國家不承認我國是市場經濟國家,不承認我國的國內價格是市場價格,這種定性使我國產品必須接受“替代國”方法被課徵高額反傾銷稅。 2.外貿經營秩序混亂。數量眾多的企業由於粗放經營思想影響,不是在質量上下工夫,而是熱衷於價格競爭,發展缺乏長遠規劃,注重眼前利益,企業為了擴大出口,在出口方面經常惡性競爭,競相壓價,致使出口產品價格不斷下降,形成過度競爭。由於行業協會的功能尚不健全,對違規企業缺乏有效制約機制,致使外國進口商很容易採取各個擊破的戰術不斷壓低我國企業的出口價格,最後將出口價格降到國內價格之下,並對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嚴重傷害和威脅,這種情況就構成傾銷。

3.應對反傾銷缺乏膽識和氣魄。我國許多企業對反傾銷指控迴避、忍讓、沉默,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進口國企業不斷運用反傾銷手段對我施壓。 如前所述,反傾銷措施作為WTO所允許的貿易政策工具將會在WTO框架內長期存在,由於我國入世後各種關稅或非關稅貿易壁壘的作用被大大減弱或完全消失,其他國家或地區將更加依賴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來打擊我國產品,保護本國產業。因此,我國出口企業反傾銷對策的研究就具有深遠的意義。個人認為,企業首先應防止反傾銷的發生,其次應積極應對已經立案的反傾銷調查,最後在傾銷裁定確定後,應重視積極採取彌補措施,即從反傾銷的事前預防、事中應對和事後彌補策略三個方面積極建立法律風險防範體系,有效應對反傾銷指控。

(一)事前預防 1.遵循貿易規則,端正認識,增強企業的反傾銷觀念和意識,了解反傾銷的本質和後果,以及應對方法,鼓勵企業積極應對及時抗辯,拿起反傾銷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2.建立和健全反傾銷預警機制。企業應建立一支有知識,懂業務的反傾銷專業人才隊伍,對反傾銷進行專門的研究和專項預防。密切跟踪國際市場行情是防止反傾銷發生的重要環節,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註意研究競爭對手的情況,包括其產品的國內生產要素如銷售價格、生產成本、銷售渠道等,積累相關數據和資料。這樣,就可以對是否會有新的反傾銷調查的可能性進行風險評估,建立糾正機制來限制出口或調整出口價格,從而減小反傾銷調查的風險或減少損害幅度。建議企業可以參照國外的做法,依據各企業出口量的大小確定一定比例的費用份額,並指定專門機構或海關收取,建立起專項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反傾銷應訴和為企業提供國際市場信息,消除企業的後顧之憂。

3.規範企業財務制度。 1993年實行新的財會制度後我國的財務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但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企業在生產成本及其他財務記帳制度方面都不嚴格,賬目經不起檢查,有的甚至無原始憑證和明細帳。而這些恰恰都是反傾銷調查的重點對象。一些企業無法提供準確的生產經營等商業資料,在問答單填寫時,不能充分舉證說明未構成傾銷,這會為後面的反傾銷訴訟埋下重大的敗訴隱患。 (二)事中應對 1.沉著應對,積極行動。反傾銷指控發生以後,應沉著冷靜,積極應訴,盡量避免國外反傾銷措施的濫用對自己造成不利的後果。這時,企業可以採取的措施有:對進口國內生產商進行全面調查,如生產、經營狀況等,以考慮對方是否可能提出反傾銷起訴;對進口國進口數量進行調查,根據我國出口的總數量,分析我方所處的地位,為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做好準備;如果無法避免受到反傾銷的影響,則盡量提高或控制出口價格,以期在反傾銷應訴過程中有個好的結果;注意控制出口報價或還價,防止對方為取得我出口價格的資料而誘導我方報價;有條件的話,主要出口企業應當聯合起來,商量可能採取的措施,因為反傾銷調查是針對一個國家的出口數量,而不是某個企業的出口數量;爭取與對方進行溝通協商,給予適當的承諾,盡量避免反傾銷訴訟的發生。

2.聘請有經驗的律師。在律師的選擇上,應選擇那些有反傾銷經驗、熟悉行業基本知識、我國基本國情及法律、有較強公關能力的律師。反傾銷訴訟時間長、法律複雜、專業性強,而且還涉及到產品生產問題、財務會計、管理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如果律師有反傾銷經驗,則會對反傾銷調查中各個階段的要求及關鍵所在瞭如指掌,才有可能對企業應訴進行全面、正確、及時、準確的指導,才能提高應訴效率、應訴質量。此外,在聘請律師時,應考慮如下問題: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反傾銷經歷;涉及到的應訴企業的數量和律師人數的安排;企業單獨聘請還是統一聘請;律師是否對該行業有所了解;是否有比較好的中國律師或顧問共同參與;律師費用是否合理,等等。為了更好地配合律師開展工作,企業在聘請律師後,應要求律師給企業一個詳細的案件進度表,以及各階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同時應說明各階段之間的相互聯繫和注意事項,並及時指出各階段工作的主要任務,解決的問題,使企業做到心裡有底,便於及時安排人力、物力,準備好應訴工作。

3.為避免更大損失,可主動尋求庭外和解。如果估計勝訴無望,可委託進口商主動與對方協商,在出口數量或價格上作出承諾或達成自動限制協議,避免打官司。在反傾銷案應訴過程中,有時進口國流露出願意庭外解決的願望,企業經過分析,若沒有必勝的把握時,可抓住時機主動與對方協商,作出一些必要的讓步以達成協議。尤其要注意的是,絕不可不加分析,一遭遇反傾銷指控就驚惶失措、為求息事寧人馬上尋求私了,因為這樣一來,對方肯定會坐地起價,得寸進尺,到時遭受的損失會更大。 (三)事後彌補 1.重視複審機會,爭取再次進入市場。反傾銷最終徵稅的有效期一般情況下為五年,但這並不意味著在五年之內就沒有爭取改變反傾銷終裁,因此要爭取重新進入市場的機會。企業應當充分利用複審機會,以推翻原裁決或改變原裁決。

2.制定合理的規避措施。根據《反傾銷協議》,我國產品一旦受到他國反傾銷制裁,即意味著失去該國5年的市場,因此研究符合WTO規則的規避措施,將是開闢出口第二戰場的有效途徑。這些合理的規避行為可以是在全球範圍內建立生產、研發、銷售體系。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兼併、收購當地企業等方式,把資源配置延伸到國外,從而將出口轉化為企業內部的貿易,有效地繞開反傾銷貿易壁壘。將我國企業的出口行為轉變為外商所在國具有國際合作性質的國內行為,進而避免反傾銷調查。 總而言之,企業應重視建立起反傾銷法律風險防範體系,通過積極構築完善的反傾銷機制,建立和健全我國的反傾銷應訴對策,以降低歐盟反傾銷對我國出口企業造成的損失,創造更多更大的貿易與投資機會,從而確保中國海外出口的穩定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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