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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第七章企業形式的選擇

創業細節全書 赵凡禹 6179 2018-03-18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創業者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和個人獨資等企業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註冊資本要求較高,且需經省級政府的批准,不為一般的創業者所採用。合夥和個人獨資因創業者須承擔無限責任,選擇這兩種企業形式的也相對較少。有限責任公司是絕大多數創業者所樂於採用的組織形式。 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首次賦予一人獨資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獨資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在新《公司法》頒布前,我國祇允許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的存在,排斥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實施後,註冊資本門檻降低,促使許多創業者將視線轉向責權分明的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是一人獨資公司的企業組織形式。同時,一人獨資公司與傳統公司相比較,具有無須多方協商、公司內部決策效率高等優勢,而這也是導致一人獨資公司模式更吸引投資者的原因。據北京市工商局相關人士介紹,2007年1~6月份,北京市新登記一人獨資公司5688戶,佔新開辦企業總數的1/5。

在一人獨資公司創業選擇的行業中,零售業、建築工程設計和餐飲業等行業成為主流領域。那是因為這些行業具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需要投資的規模不太大,經營靈活、管理簡單,更適合個人初次創業。 獨自做老闆的大學生 陳文彬是福州大學陽光學院工商管理系2005屆畢業生。那年7月8日,他成為福州大學陽光學院第一個獲得畢業生創業基金的人。根據他的創業計劃,他將在家鄉泉州開一家加盟特色粥店。畢業之後他一直都在籌備開店事宜:選址、裝修、職員培訓、申請執照……在那年畢業的學生中,有4人向學院提出申請,只有陳文彬的創業項目通過了審核,獲得3.5萬元的資助。他的創業舉動,成為該屆畢業生中的亮點。 2004年從廈大計算機本科畢業的張偉武也是該系第一個自主創業的畢業生。張偉武早在上大一、大二時就小試過創業,那時成立的是一家設計工作室,專門做委託設計出版物。但是從大二那年起,他才真正有了創業的念頭,不過由於資金不足等原因,一直等到大四,他才註冊成立自己的公司。他在廈門獨資創辦了國內第一家為IT市場專營提供軟件服務的公司——銳業軟服。此後不久,他聘任德國商會首席信息長官紹英先生,前往北京開設國際業務分理機構。目前,銳業軟服已經成功地與德國幾家大軟件公司達成了合作協議,運營狀況順利。

如果你有一定的從業經驗,有一定的資金積累,需要快速決斷業務,需要一定的企業形象,那麼可以考慮個人獨資。現在的市場競爭,不全是大魚吃小魚,更多的是快魚吃慢魚,小企業在創業階段需要快速決斷,這是獨資的最大優勢。 需要提醒創業者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是不一樣的,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各自的特點: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點是:一個人投資,不限制投資額;沒有註冊資本,不具備法律風險;企業名稱不可以用“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在稅務方面如果是生產企業只能申請小規模納稅人(6%);不具備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的特點是:一個有限公司需要註冊資本;企業名稱後綴是“有限公司”字樣;在稅務方面,如果是生產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方可申請17%增值稅;註冊資本必須一次性驗資到位,不可分期付款;具備公司章程及公司委派監事人。

所謂“一人公司”,其實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俗稱。 “一人公司”雖降低了門檻,但監管上卻更加嚴格。在註冊資金上,10萬元的“起步價”要一步到位。在經營管理中,“一人公司”還需要設立公司章程,提供獨立的財務報表並接受每年度的財務審計。 但較之個體工商戶,“一人公司”可享受公司“有限責任”的好處。例如,當出現債務危機時,個體工商戶要以出資者個人財產來賠償;而“一人公司”是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比如,如果公司背上了15萬元的債務,而現在公司全部資產只有10萬元,若你能證明自己的個人資產和公司資產是徹底區分的,那麼只要賠10萬元就行了,所以投資風險相對較小。而且,相對個體工商戶來說,公司在經營方面更規範,誠信度更高,客戶更願意跟公司打交道。獨資的形式,則讓你不用擔心利益分配,凡事不用徵求他人意見,且辦事效率更高。

合資公司是一種由兩個或多個人,兩個或多個股份公司、信託公司等共同建立新公司來進行貿易或商業活動的公司,合作的每方都為公司提供資金、勞力、財產或技術,同時也分享公司的利潤並承擔損失。合資公司的存在依賴於合作的連續性,特別是在兩個人的合作關係中,如果其中一人離開或宣布破產,則夥伴關係自然解體。 合資公司也像獨資公司一樣易於成立,有時,一個口頭協議就已足矣。但如果資金和財產會在將來成為問題,那麼還是準備一個書面的協議為好,公司利潤的分配和損失的分擔辦法,應在合資協議中加以說明。 另外,從事貿易、採礦或製造業以外業務的合資公司不一定要註冊。可以採用簡化的手續,也就是只在當地政府部門進行登記並得到營業許可證。

還有一種特殊形式的合資公司叫有限合資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它可以由一個或多個有限合夥人組成,和有限公司不同,公司的一部分股東不參加公司的運作,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雖然合資公司的先期投資大,但絕對投有所值。合資公司是個獨立的實體,擔負企業的法律責任。萬一有情況出現,個人將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以,它也是創業者的好選擇。 和朋友合開律師事務所 陸先生原先在復旦大學讀物理專業,和現在的工作搭不上關係。其實他自己對法律很感興趣,所以一直在進修法律知識,自己也樂於研究。畢業後他在復旦大學工作了將近有20年,在這段時間裡,由於一直在學習、聽講座,思想與潮流同步,他的思維也越來越敏捷,同時他感到學校終究不太適合自己,於是萌生了自己創業的想法,想與幾個同學一起合作開律師事務所。

一開始,他的創業壓力比較大,擔心做不好,因為這還關係到家庭。但因為這是他的興趣所在,而且又考慮過社會大背景的因素,所以最終他決定放手去做,開辦了廣廈律師事務所。那時候,國內剛剛允許私人經營律師機構,可以說他的創業選準了時機,所以現在他們的律師事務所運作得蠻不錯。 之所以選擇合資的創業形式,他的理由是開律師事務所不像其他行業可以一個人當老闆,必須要幾個人共同合作。但問題是學法律的人往往個人主觀意識比較強,而且合作中一定會產生意見分歧,所以大家合夥幹事就需要不斷地磨合。在陸先生的事務所裡,他和“鐵桿”的哥們有時也難免會發生爭執。也許小吵大吵是無法避免的,關鍵得看你如何巧妙化解分歧。最嚴重的一次,他被一個男生叉著喉嚨逼到牆角,就因為他和對方的女朋友產生了爭執,但沒幾天他們就和好如初了,畢竟大家都是為了做得更好。所以,不必想辦法去避免衝突,只要想怎麼做最好就行了。

一般來說,個人小額資金創業的限制會比較多,因為個人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如果想要從事一些個人無法當老闆的行業,就必須要與他人合作了。合資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只是正如同上面所說,你與合作夥伴之間很有可能產生意見分歧。並且還不僅僅限於此,如果在利益分配、權責分配方面產生矛盾就更嚴重了。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如果你打算與人合資創業,那麼遇事一定要有決斷力。你們幾個人可以分頭行動,但凡遇到必須馬上拍板決定的事情,你就一定要當機立斷給出決定。這個決定雖然是一個人做出的,但它卻要代表集體“合夥人”的意見。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和程序較為簡單和靈活。你一個人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你還可以與50個以下的合作夥伴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你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這樣萬一以後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對你不至於造成巨大的影響,是比較理性的選擇。

小李選擇企業形式記 某著名大學計算機系的畢業生小李,在大學期間不僅成績優秀,而且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實踐活動,還申請了兩項專利。 2005年畢業時,怀揣創業夢想的他打算和一些志同道合的伙伴們開辦公司。但畢竟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面對建立新公司的千頭萬緒,僅僅擁有技術知識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經人介紹,小李找到律師,特地就設立公司一事進行諮詢。律師介紹說,只有熱情是不夠的,對於大學生創業來說,資金、社會經驗、活動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都有挑戰性,所以必須要有心理準備。首先,要選擇一個適合大學生創業的企業形式。當前社會上各種企業形式多如牛毛,國有企業、三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而公民個人出資設立的企業主要有以下三種: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在這三種企業形式中,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人開辦的;根據現行《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由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設立,而合夥企業至少要有兩個人以上才能設立。其中只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人僅承擔有限責任,即以自己在開辦公司時投入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即使公司償還不了債務而破產,也決不會連累到股東其他個人財產;而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來說,投資人要承擔無限責任,即在企業倒閉時也會被債權人一直追到家裡要債,弄不好就會連生計都成問題。無疑,有限責任公司是小李他們現在最合適的選擇。

律師向小李和他的伙伴們進一步介紹了一些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和要求。資金是大學生創業要翻越的第一座大山。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為人民幣3萬元;如果一人有限公司(即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則最低註冊資本是人民幣10萬元。股東出資的形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說,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最多可以達到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可見國家對知識產權出資的支持與重視。 小李聽了律師的介紹非常興奮,國家的這些利好政策不正是鼓勵他們這些有知識有熱情的創業者嗎?他和同伴們利用課餘時間打工,每人都積累了少則幾千元則上萬的資金,一個家住當地的同學可以提供公司辦公地點,小李的兩項專利技術可派上大用場了呢。註冊資金不成問題,小李就開始著手考慮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具體事項,他又逐一地向律師請教起來。

律師告訴他,《公司法》表明,除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公民個人和外商投資者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按法律規定由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組成。經過仔細考慮和協商後,小李決定註冊一家1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於是開始興致勃勃地著手公司註冊的各項程序。 上面的案例基本上講述了成了有限責任公司所要了解的基礎知識。我們可以看到,假如創業者沒有很多資本也不用愁,可以像小李一樣用自己的技術、專利入股。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並要求一次繳清。但在2006年的修訂過程中,各方面普遍認為這一規定數額過高,不利於民間資本進入市場。要求註冊資本一次性繳足,也容易造成資金閒置。法律據此做了相應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二是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繳足;三是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 國家修改《公司法》就是為了方便民間資本進入市場,為小額創業者大開方便之門。想要創業的你,當然更要抓住機會,追逐自己的創業之夢。 合資企業的資本由各股東按份繳納,在設立之初,每一名股東都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考慮了各方面因素,才確定其投入的資本及所佔份額。大家都期望按照各自的投入獲得相當比例的回報,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在與他人合資之前,你們是否仔細討論過彼此的責任與利益? 合資合同是股東各方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文件,旨在約定各股東之間、股東和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體制等。我們唯有通過合資合同的明確約定,才能爭取相應的權利。所以創業者在合作之前,就應該通過書面合同把各自的權益和責任明確下來,這樣才可以有效地避免以後的種種糾紛。 權責不明,弊端無窮 易趣網創辦人邵亦波的第一個創業項目不是eachnet(易趣),而是一家美國醫療行業的IT公司,那一年他22歲,在波士頓諮詢集團(BCG)的老闆跟他的朋友們成立了這家公司,邀請他加入。他們的生意做得很大:耗資10億美元收購了一些公司,合併起來運作了幾年,把公司推到了世人的面前,那仍然是一個很大的買賣,可是失敗了。什麼原因呢?他的老闆跟朋友出現了嚴重的分歧、爭吵。 當然,創始人之間的分歧和爭吵是正常的,如果創始人之間總是保持意見一致,並不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在這個案例中,爭議的焦點在於誰應該佔有51%的股權,誰應該佔有49%的股權。邵亦波的老闆說:我為這家公司貢獻了這麼多,我應該持有51%的股份;他的朋友也說了:一年前我們就決定了,我們是對等的,你怎能說話不算話呢?倆人爭吵了好幾個月,最後還是分家了。這之後,邵亦波才去了哈佛商學院,畢業後創辦了易趣。 在隨後的兩年中,5個創業公司的經歷讓他對這一問題認識得更清楚了。這五個公司中,有4家因創始人間產生爭議而到了失敗的邊緣,而這4家公司中有3家是因為股份分配問題,其中一家徹底失敗了,另外兩家在他的幫助下解決了彼此的爭吵、分歧,活了下來。 這些經驗,讓他總結出了創業者通常犯的兩個錯誤:第一,合作的第一天,沒有把股權的分配談清楚,記錄下來;第二,沒有考慮假如一個合夥人中途走人,股份該如何分配。 他以前波士頓諮詢公司的老闆犯了第一個錯誤,很多時候,創始人之間不想對誰應該佔多少股份進行艱苦的爭論,怕傷感情,他們或者避免進行全面的討論,或者搞得模棱兩可,比如,我們之間是平等的,延後再討論;我們都是講理的人,還有什麼不好說,以後再說……如果合夥人3個或者更多,討論就更複雜,因此人們往往趨向與延遲討論。可最終的結果,往往是不歡而散。 討論彼此的利益與責任分配是所有合夥人之間都無法迴避的問題,儘管大家都不願意麵對。美國人尚且如此,我們中國人當然更不願意明確地討論。但問題是,這種討論拖得越久越難定奪,越等事情越糟糕。所以,關於股份分配的問題還是儘早討論比較好,理想的討論時間是:在創始人達成合作意向之後,在真正開始創業工作之前。 同樣,僅僅討論股份分配還是不夠的,如果一個創始人分得了很多股份,後期做事不力該怎麼處理?如果一個創始人離開了公司或者公司想剔除一個合夥人?怎麼樣處理他的股份?這些都是在一開始要考慮的,醜話說在前面,總比以後遇到問題時才撕破臉來得好。權責明確,才能確保你們的公司不會因為股東之間的矛盾而夭折。 另外,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做到賬目清楚、手續齊全,隨時經得起檢查;對所有賬目的進出情況、合作實體的經營狀況和損益情況要定期在合夥人間進行公開,利益分配要嚴格按照合作協議中的規定辦理,做到各方心中有數,才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與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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