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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第二十七章賬款管理

一、業務員收款規定 □賬單分發 第一條財務部賬款組依業務員類別整理賬單,定期匯集編制賬單清表一式三份,將賬單清表二份連同賬單寄交業務人員簽收。 第二條業務人員收到賬單清表時,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應儘速簽還財務部賬款組,如發現有不屬於本身的賬單,應立即以掛號寄回。 第三條客戶要求寄存賬單時,應填寫“寄存賬單證明單”一份,詳列筆數金額等交由客戶簽認,收款時才交還予客戶。如因寄存賬單未取得客戶簽認致不能收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第四條收到公司寄來的賬單後,於訪問時如未能立即收款,則應取得客戶於賬單上的簽認,若未能取得客戶的簽認,則應儘速於發貨日起三個月內,向總務部申請取得郵局包裹領取憑證,執憑收款。逾期不辦致無法收取貨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收款處理程序 第五條業務人員於每日收到貨款後,應於當日填寫收款日報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財務部出納組)。 第六條屬於本市的直接將現金或支票連同收款日報表第一、二、三聯親交出納並取得簽認。 第七條外埠地區的應將現金部分填寫銀行送款單或郵政劃撥儲金通知單,存入附近銀行分行或郵局。次日上午將支票、銀行送款單存根或郵政劃撥單存根,用迴紋針別於收款日報表第一、二、三聯,以掛號寄交財務部出納組。業務人員應將掛號收執貼於自存的收款日報表左下角備查。 □收款票期規定 第八條依客戶的區別規定如下: (一)直接客戶:以貨到收款為條件者,由送貨員收取現金。簽收的客戶,則為銷貨日起一個月內的支票或現金。

(二)一般商店:自銷貨日期起三個月內的票期。 第九條收款票期超過公司的規定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收款成績。 (一)超過1~30時,扣該票金額20%的成績。 (二)超過31~60天時,扣該票金額40%的成績。 (三)超過61~90天時,扣該票金額60%的成績。 (四)超過91~120天時,扣該票金額80%的成績。 (五)超過121天以上時,扣該票金額100%的成績。 □收取票據須知 第十條法定支票記載的金額、發票人圖章、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均應齊全,大寫金額絕對不可更改,否則蓋章仍屬無效;其他有更改之處,務必加蓋負責人印章。 第十一條支票的抬頭請寫上“××股份有限公司”全銜。

第十二條跨年度時,日期易生筆誤,應特別注意。 第十三條字跡模糊不清時,應予退回重新開立。 第十四條收取客票時,應請客戶背書,並且寫上“背書人××股份有限公司”,千萬不可代客戶簽名背書。 第十五條“禁止背書轉讓”字樣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六條收取客戶客票大於應收賬款時,不應以現金或其他客戶的款項找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支票到期後,由公司以現金找還。 (二)另行訂購抵賬,或抵交未付賬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條本公司無銷貨折讓的辦法,如因發票金額誤開,需將原開統一發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開立發票。如無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時,則於下次向公司訂貨時,以備忘錄說明,經業務經理核准後扣除,不得於收款時,扣除貨款或以銷貨折讓方式處理,否則尾數由業務人員負責。

二、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賬損失,特製定本準則,以資遵行。 第二條各營業部門應詳實辦妥客戶誠信調查,並隨時偵查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況),簽注於誠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風險低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應不受此限。 第三條營業部門,至遲應於出貨日起60日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知各營業部門主管,轉為呆賬,並自獎金中扣除。事後收回票據時,再行沖回。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訂有其內部付款程序者,應依其規定。 第四條營業部門所收票據,自銷售日起算,至票據兌現日止,以120天為限。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即依查得資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據所編列明細表,通知營業部門加收利息費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計算。

第五條賒售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二)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等是否齊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賬號號碼愈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愈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五)注意所收支票賬戶與銀行往來的期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六)支票上文字有無塗改、塗銷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於更改處加蓋原印鑑。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過第六條的規定。 (十)盡量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注意B客戶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條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遲應於到期日後六日內予以處理。 第七條所收支票已繳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兌現或換票時,營業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准後,送財務科辦理,營業部門取回原支票後,必須先向客戶取得相當於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始將原支票交付,但仍須依上列規定辦理。 第八條應收賬款發生折讓時,應填具折讓證明單,其折讓部分,應設銷貨折讓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銷貨收入項下減除。

第九條財務科接到銀行通知客戶退票時,應即轉告營業部門,營業部門對於退票,無法換回現金或新票時,應即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並迅速擬定善策處理。 第十條營業部門對退票申訴案件送請財務科辦理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發票人及背書人戶籍所在地(先以電話告知財務科)。 (二)發票人及背書人財產(土地應註明所有權人、地段、地號、面積等)。建築物(土地改良物)應註明所有權人、設定抵押等。其他財產應註明名稱、存放地點、現值等。 (三)其他投資事項。 第十一條上列債權確定無法收回時,應專案列送財務科,並附稅捐機關認可的合法憑證(如法院裁定書或當地派出所證明文件或郵政信函等)呈總經理核准後,始得沖銷應收賬款。

第十二條依法申訴而無法收回債權部分,應取得法院債權憑證,交財務科列冊保管,倘事後發現債務人(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內)有償債能力時,應依上列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執行。 第十三條本公司營業人員不依本準則的各項規定辦理或有勾結行為,致使本公司權益蒙受損失者,依人事管理規則議處,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法辦。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呈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三、問題賬款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問題賬款”,爭取時效,以維護本公司與銷貨經辦人的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問題賬款”係指本公司營業人員於銷貨過程中所發生被騙、被倒賬、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條因銷貨而發生的應收賬款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兩個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者,視同“問題賬款”。但情形特殊經呈報副總經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問題賬款”發生後,該單位應於2日內據實填妥“問題賬款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等依序呈請單位主管查證並簽注意見後,轉請人事部協助處理。 第五條前條報告書上的基本資料欄由單位會計員填寫;經過情形、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銷貨經辦人填寫。 第六條人事部應於收到報告書後2日內與經辦人及單位主管會商、了解情況後擬訂處理辦法,呈請直屬副總經理批示,並協助經辦人處理之。 第七條經批示後的報告書,人事部應即復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如為尚未開立發票的“問題賬款”,則應另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

第八條倉庫部接到人事部轉來的報告書後,應將“問題賬款”的商品,專案列賬,免受試用日數的限制。 第九條經辦人填寫報告書後,應注意: (一)務必親自據實填寫,不得遺漏。 (二)發生原因欄如勾填“其他”時,應在括弧內註明簡略原因。 (三)經過情形欄應從與客戶接洽時起,依時間的先後,逐一載明至填報日期止的所有經過情形。本欄空白若不敷填寫,可另加粘白紙填寫。 (四)處理意見欄乃供經辦人自己擬具賠償意見之用,如有需公司協助者,亦請在本欄內填明。 第十條報告書未依前條規定填寫者,人事部得退回經辦人,請其於收到原報告書2天內重新填寫提出。 第十一條“問題賬款”發生後,經辦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報告書,請求協助處理者,人事部應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該“問題賬款”應由經辦人負全額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會計員未主動填寫報告書的基本資料或單位主管疏於督促經辦人於規定期限內填妥並提出報告書,致經辦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者,該單位主管或會計員應連帶受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問題賬款”處理期間,經辦人及其單位主管應與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時,人事部得借閱有關單位的賬冊、資料,並請求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配合查證,該單位主管或人員不得拒絕或藉故推拖。 第十四條人事部協助有關單位處理的“問題賬款”,自該“問題賬款”發生之日起40天內,尚未能處理完畢,除情形特殊經報請副總經理核准延期賠償者外,財務部應依外務人員、營業主任待遇辦法中有關倒賬賠償的規定,簽擬經辦人應賠償的金額及其償付方式,呈請執行副總經理核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各條文中所稱“問題賬款發生之日”如為票據未能兌現,係指第一次收回票據的到期日;如為被騙,則為被騙的當日;此外的原因,則為該筆交易發票開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條經核定由經辦人先行賠償的“問題賬款”,人事部仍應尋求一切可能的途徑繼續處理。若事後追回商品或貨款時,應通知財務部於追回之日起5天內依比率一次退還原經辦人。 第十七條人事部對“問題賬款”的受理,以報告書的收受為依據,如情況緊急時,得由經辦人先以口頭提請人事部處理,但經辦人應於次日補具報告書。 第十八條經辦人未據實填寫報告書,以致妨礙“問題賬款”的處理者,除應負全額賠償責任外,人事部並得視情節輕重簽請懲處。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相同。 四、呆賬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處理呆賬,確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項權益,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各分公司應對所有客戶建立“客戶信用卡”,並由業務代表依照過去半年內的銷售實績及信用的判斷,擬定其信用限額(若有設立抵押的客戶,以其抵押標的擔保值為信用限額),經主管核准後,應轉交會計人員善加保管,並填記於該客戶的應收賬款明細賬中。 第三條信用限額係指公司可賒銷某客戶的最高限額,即指客戶的未到期票據及應收賬款總和的最高極限。任何客戶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過信用限額,否則應由業務代表及業務主管、會計人員負責,並負所發生倒賬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為適應市場,並配合客戶的營業消長,每年分兩次,可由業務代表呈請調整客戶的信用限額,第一次為6月30日,第二次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條。 第五條業務代表所收受支票的發票人非客戶本人時,應交客戶以店章及簽名背書,經分公司主管核閱後繳交出納,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損失,則應由業務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負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各種票據應按記載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戶的要求不為或遲延提示,但經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討換延票時,原票盡可能留待新票兌現後始返還票主。 第七條業務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換其他支票充繳貨款,如經發現,除應負責該支票兌現的責任外,以侵占貨款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分公司收到退票資料後,倘退票支票為客戶本人屬發票人時,則分公司主管應即督促業務代表於一周內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書人時,應即填寫支票退票通知單,一聯送背書人,一聯存查,並進行催討工作,若因違誤所造成的損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業務代表共同負責。 第九條各分公司對催收票款的處理,在一個月內經催告仍無法達到催收目的,其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應即將該案移送法務室依法追訴。 第十條催收或經訴訟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應取具警察機關證明、郵局存證信函及債權憑證、法院和解筆錄、申請調解的裁決憑證、破產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種證件,送財務部做沖賬準備。 第十一條沒有核定信用限額或超過信用限額的銷售而遭致倒賬,其無信用限額的交易金額,由業務代表負全數賠償責任。而超過信用限額部分,若經會計或主管阻止者,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若會計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則業務代表賠償80%,會計及主管各賠償10%。若超過信用限額達20%以上的倒賬,除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外,分公司主管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二條業務代表應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結行為者,以及沒有合法營業場所或虛設行號的客戶,不論信用限額若何,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賠償責任。送貨簽單因歸罪於業務代表的疏忽而遺失,以致貨款無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條設立未滿半年的客戶,其信用限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如違反規定而發生呆賬,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全額。 第十四條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於其所負責的銷售區域內,容許呆賬率(即實際發生呆賬金額除以全年銷售淨額的比率)設定為全年的5‰。 第十五條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賬率超過容許呆賬率的懲處如下: (一)超過5‰,未滿6‰者,警告一次,減發年終獎金10%。 (二)超過6‰,未滿8‰,申誡一次,減發年終獎金20%。 (三)超過8‰,未滿10‰,小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30%。 (四)超過10‰,未滿12‰,小過二次,減發年終獎金40%。 (五)超過12‰,未滿15‰,大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50%。 (六)超過15‰以上,即行調職,不發年終獎金。 若中途離職,於其任期中的呆賬率達到上列的各項程度時,減發獎金的比例,以離職金計算。 第十六條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賬率低於5‰時的獎勵如下: (一)低於5‰(不包括5‰),高於4‰(包括4‰),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 (二)低於4‰,高於3‰,嘉獎二次,加發年終獎金20%。 (三)低於3‰,高於2‰,小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0%。 (四)低於2‰,高於1‰,小功二次,加發年終獎金40%。 (五)低於1‰,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50%。 若中途離職,不予計算獎金。 第十七條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以外人員的獎勵,以該分公司每年所發生的呆賬率低於容許呆賬率時實行。內容如下: (一)低於5‰(不包括5‰),高於4‰(包括4‰),每人加發年終獎金5%。 (二)低於4‰,高於3‰,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0%。 (三)低於3‰,高於2‰,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5%。 (四)低於2‰,高於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0%。 (五)低於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5%。 第十八條分公司因倒賬催討回收的票款,可作為其發生呆賬金額的減項。 第十九條法務室依第九條接受辦理的呆賬,依法催討收回的票款減除訴訟過程的一切費用的餘額,其承辦人員可獲得如下的獎金: (一)在受理後6個月內催討收回者,得20%的獎金。 (二)在受理後1年內催討收回者,得10%的獎金。 第二十條依第十一條已提列壞賬損失或已從呆賬準備沖轉的呆賬,業務人員及稽核人員仍應視其必要性繼續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獲得30%獎金。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呆賬賠償款項,均在該負責人員的薪資中,自確定月份開始,逐月扣賠,每月的扣賠金額,由其主管簽呈核准的金額為準。 表27-1 應收賬款分戶明細表 編號: NO 賬號: 負責人: 信用限額: 背書人: 客戶: 地址: 電話: 保證人: 銷貨月日銷貨單號摘要沖轉應收賬款收票月日摘要應收票據到期日兌現沖轉總計 表27-2 問題賬款報告書 年月日 基本資料欄客戶名稱公司地址電話工廠地址電話負責人洽辦人開始往來日期交易項目平均每月交易額授信額度問題賬金額經過情況(1)發生原因:□客戶倒閉□拖延付款□質量不良□數量不符□客戶要求延後付款□其他()(2)經過情況:處理意見附件明細核准:复核:製表: 表27-3 應收應付票據記錄表 兌現日期:月日星期 收票日期發票人銀行名稱支票號碼金額累計金額轉出記錄日期受款人銀行賬戶支票號碼金額累計金額備註合計〖8〗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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