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野蠻生長

第4章 了猶未了與不了了之

野蠻生長 冯仑 3106 2018-03-18
大約從1999年以後,陸陸續續有人開始談“原罪”的問題。一些言論最先是從民間和學術界發出的。民間和學術界之所以有人喋喋不休,主要是因為中國經濟正迅速成長,財富迅速膨脹,一些在社會發展當中相對失落的人、沒有在變革當中找到位置的人,以及弱勢群體,對於財富的正當性提出了意見。學術界的爭執無非是對這種民間生命、民間情緒的一種學術化的表達。這種表達有這麼幾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個是郎咸平的觀點,他認為民營企業都是靠侵吞國有資產發展起來的,這是一種“原罪”;郎咸平進而把一切不規範,包括在國外市場經濟成熟條件下可能出現的問題和政策失誤導致的問題都統統加在民營企業頭上,把“原罪”的概念無限擴大,引起社會上非常多的混亂。比如權錢交易,比如暴利、亂集資,這些東西學者研究得不多,但是從唐萬新、張海、牟其中、顧雛軍這些人不斷出事以後,就有很多學者認為民營企業的“原罪”表現為暴利和不斷地圈錢,在資本市場圈錢、在銀行圈錢、亂集資。

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更多的人把行賄受賄跟“原罪”掛上鉤。有人發現,每倒下去一個貪官,後面就能找到一個民營企業,甚至也倒下一個民營企業。從胡長清開始,到成克傑,一直到現在的陳良宇、劉志華,全都有這樣一個問題。於是,有很多人開始提到民營企業事實上扮演了一個不光彩的角色,並把它歸結為“原罪”。 針對這種觀點,也有提出不同主張的,就是用歷史與法律的觀點為民營企業的發展提出一個解釋,最典型的,一個是張維迎,還有一個是楊鵬。張維迎認為對民營企業的所謂“原罪”問題應當歷史地看待,也要站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來看。他主張應該給予赦免,也就是說不應該繼續追究民營企業以前的這些事情,應自然地將它赦免,讓這個事情過去,然後大家就開始從某一個時段起,認真地開始發展經濟。他沒有更多理論上的解釋,只是提出一個方法,就是赦免論。

很有趣的是在2006年,楊鵬參加一個叫做“烏有之鄉”的沙龍,他針對“原罪”講了幾個小時,開頭就從我們萬通講起。他說民營企業自己認識到自己有“原罪”,是從萬通開始的。他說:“私有企業有'原罪'的說法,是萬通房地產公司的董事長馮侖最早提出的。後來這個提法被好事者宣傳開來,似乎給私有企業一個形象定位,這個定位就是,從事私有企業那幫人的發家史,就是'原罪'發家史,更廣泛地說,有錢人,就是有'原罪'的。這是一些人關於中國私有企業的'罪惡出生論'……” 楊鵬的確明白我當時提出“原罪”的自省和進步的意義。他分析道:“當年馮侖提出'原罪'說,著眼的目標是清楚的,他希望自己和其他私有企業家強化道德倫理,提高商業道德意識,追求陽光下的利潤,創建一個健康公正的中國經濟。”

但他也憂心忡忡地看到,“馮侖也許沒有料想到他的'原罪'說引發了另外一種聲音,刺激了一種潛在的政治取向。有人開始強調要對私有企業家進行追查和清算。” 楊鵬還強調說:“絕大多數企業家忙於做生意,忙於做事,沒時間來關心理論爭論和輿論風向後面'原罪'概念的酵母作用,甚至有人覺得這些概念爭論很無聊。但是,民意與國家政策越來越受輿論風向的影響,企業家的事業環境在企業家群體逐漸被理論界和輿論界一些人妖魔化的過程中悄然開始惡化,成為不少企業家倒霉的背景因素,這一定與馮侖提出'原罪'說的初衷偏離了。” 楊鵬接著從法律、道德、經濟文化和哲學層面系統講解了對“原罪”的看法,其核心內容是對張維迎的結論即赦免說的系統論證與註解。有趣的是楊鵬的文章在網上貼出後,招來另一方面的議論,其中一位以“秋石客”為筆名的人更是搬出“文革”大批判的看家本領,幾近謾罵,好一番熱鬧景象。

學術界的爭論,最終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和政治層面。 2003年“孫大午事件”後,河北政府出了一個文件,明確說對民營企業的“原罪”要給予赦免。然而這個文件出台以後,事實上也沒有辦法執行,因為赦免不赦免不是政府文件的事,它牽扯到很多法律,包括《刑法》、《合同法》等等。到2006年,關於“原罪”的問題,不斷又有人掀起爭論的聲浪,這實際上牽扯到對改革開放的評價。改革開放究竟是對是錯,其中一件事情就牽扯到“原罪”。 如果說大家都認為民營企業的“原罪”是存在的,而且它是一切的罪惡如暴利、圈錢、侵占國有資產、腐蝕幹部等等的源泉,如果真這麼嚴重,那麼我們今天改革開放是不是錯了?如果不是這麼一個問題,那就應歷史地看,改革之初我們國家市場經濟的製度本身還不健全,甚至根本就沒有。由於當時的製度本身的缺陷(而這正是改革的必要性所在),帶來了當時的一些做法。比如說當時沒有《公司法》,做生意本身就會被當成“投機倒把”抓起來,所謂投機倒把就是做買賣,華遠的任志強就曾因為“投機倒把”被關了一年。 “投機倒把”,今天的人都不知道是什麼了,可當時就是個罪,後來新《刑法》就沒這個罪了。再比如,當初沒有民營企業,也沒有《公司法》,怎麼判他出資不實?本來那個時候也沒有國有資產管理的那些政策和法規,怎麼能說侵不侵占啊!如果不尊重民營企業這個發展歷史,就這個問題揪住不放,怎能促進改革開放呢?

這一爭論到2006年末達到了白熱化。 2006年11月17日,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全國工商聯黨組書記胡德平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採訪時說,民營經濟的誕生,非但沒有“原罪”,而且應該早生十年、二十年;現在要來清算“原罪”和“第一桶金”,就等於是對改革開放巨大成績的否定。之後,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劉延東出面說,政府不主動擴大“原罪”的爭論。所以目前“原罪”問題就不討論了,這個事情就變成了不了了之。 暫時是不了了之了,但總體來看,或者從民營企業發展的過程來看,隨著每一個階段的不同,尤其是在中國這樣一個急劇轉型的社會,隨著財富積累的進度越來越快,我們的傳統文化、習慣,包括我們意識形態領域裡沿襲下來的一些說法,會不斷地挑起對“原罪”問題的討論和對“原罪”的再追究。所以在中國,財富的創造和積累,始終潛伏著一些威脅。

那麼,究竟什麼才是求生之道和解決之道呢?我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個方面是企業自己,在面對這個問題時,要堅持我們曾經提過的“四化”,就是“資本社會化、公司專業化、經理職業化、發展本土化”。用這個“四化”使你的自有資本金得到充實,同時讓公司在一個專業領域形成自己的競爭能力,再培養一個好的團隊,然後認真地經營企業,堅持在本土市場成為強者。我堅信,只要按照這“四化”走,“原罪”的繩結就可以解開。 另一方面,我覺得從國家的角度來看,不了了之實際上是最明智的一個方法。所有的所謂“原罪”,如果是原始積累那一段,特別是在《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銀行法》等很多法律出來以前的那些事情,到現在法律上追訴期都過了,也就是說當時就算是有罪,現在追訴期也過了。今天即使想給他定罪,從法律上講也不太可能,因為1993年以前連《公司法》都沒有,說他抽逃資本金,他抽逃什麼?按照現在的《公司法》,抽逃資本金最多判5年,追訴時效也就5年,所以今年還要說1993年以前他有“原罪”,抽逃資本金,當時頂多也就判他5年,何況此事早就過去了。所以不了了之最好,因為不了了之就是依法辦事嘛!

另外,凡是追訴期沒有過的,那麼按照今天的法律,誰撞到了,那就逮誰,也不用赦免,就當“現罪”而不是“原罪”去懲辦好了。比如有人有合同欺詐的嫌疑,按照今天的辦法,只要有人起訴就得辦,沒人起訴國家也犯不著搞運動、強行清理、將哪一年以前的涉案企業全部抓起來。有人起訴,那說明你不是惹的國家,你是欠了別人,有人追你一直追到今天,法院該受理的就受理,按程序依法追究。總之,沒過追訴期的,和其他任何犯罪一樣,有人起訴法院才受理。這個對國家來說就叫做依法辦事。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