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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制定“經濟法”須知——“法”即“規律”

中國高層新智囊 章晓明 3869 2018-03-18
法國有一位學者這樣說過,在市場經濟社會裡,幾乎沒有不懂經濟的法學家,因為市場經濟秩序的規範必須用法律制度進行約束,法學家如果不懂經濟就像不懂政治一樣不可思議。 中央高層在追踪了江平的研究成果後發現,江平對市場經濟的理解是具有相當專業水平的。因而中央在研究討論經濟的規範性問題時,江平也是建言人之一。 其實早在1980年江平就和同事在《法學研究》上發表論文《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的關係應是所有者與占有者之間的關係》,提出“國家所有製經濟就是一種所有者在上、生產者在下的'兩層樓式'的經濟”,指出“正是這種所有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分離,需要相應財產權的分離,即需要國家和企業都具有對財產的權利”。江平當時敏銳地意識到個人尊嚴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但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將個人從國有企業中解脫出來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將國有企業從國家行政管理中解脫出來是可以辦到的,而且藉此個人也就走向了經濟自由的第一步。這種理論在當時提出是十分大膽的。歷史暗合了江平的思路。

1987年江平教授主編了《公司法教程》一書,對傳播公司理念和西方國家製度經驗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4年他主編的《法人制度論》,被認為是建構科學的法人理論的一部力作。 1993年他在《中國法學》上發表的《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思考》以及1994年與他的博士生在《中國法學》上發表的《論股權》等都是具有重要思想性和理論價值的大作。 2003年9月15日,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和上海法律與經濟研究所聯合舉辦一次有關法治經濟的別開生面的對話,邀請了江平教授和經濟學家吳敬璉、雜家梁治平同台陳說中國經濟與法治建設。這次自1986年以來法學界和經濟學界最高層次的對話引起了高層領導的興趣。 中國社會正處在一個轉型時期,轉型促使社會發生全面而迅速的變遷。在變遷中,法律和經濟是兩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和方式。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市場經濟”方向的發展,而法律的發展就是所謂“法治”方向的發展。兩者之間的關係過去有很多種說法,但問題並沒有得到解決。比如法學家和經濟學家的視野有時就不一樣,法學家經常覺得法律要多一點是正確的,可以完善社會主義法制。而經濟學家恰恰覺得法律多了可能使經濟出現過多的干預,反而會出現不正常。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如何來看市場經濟與法治的關係,怎麼來看待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法律的作用、角色,便是社會關注的問題,也是這次對話的主旨。

說起來,市場經濟、法治的關係是非常複雜的,經濟學和法學家由於專業的原因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過程也是不一樣的。江平第一次接觸市場經濟大約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當時經濟學家提出“所有製”“所有權”究竟是法學概念,還是經濟學概念?有人請江平查一查法學中最早什麼地方出現了“所有”“所有關係”“所有製”這些概念。江平當時看了一些羅馬法和其他的有關材料,了解有關“所有製”的準確涵義。這對他來說是一次沖擊。因為那時在如何建立市場經濟的討論中涉及到的焦點問題就是所有製關係問題,所有製的關係不打破,真正的市場經濟很難建立。 後來江平到比利時講學,在講到繼承法的時候,有位比利時法學家問他中國有沒有遺產稅。江平說中國還沒有遺產稅。那位同仁大吃一驚說:中國這麼好啊!居然沒有遺產稅!江平就在那個時候了解到西方的遺產稅。在西方,富人要交很高的遺產稅,差不多是遺產價值的50%,而窮人沒有這個負擔。這讓他非常吃驚,當時他和比利時同行開玩笑說:“你們何必非等人死以後讓孩子繼承呢?生前贈予不就完了嘛!”他們說:“你可不知道,贈予稅率和遺產稅率一樣高啊!”江平不理解地問:“為什麼遺產稅率這麼高呢?”他們的回答讓江平非常震動,他們說:“贈予、遺產可是不勞而獲啊!不是由自己勞動而取得財產,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要多徵稅,這和你自己勞動所得收入的稅率絕對不一樣。”江平又問:“錢拿來幹嘛呢?”他們說:“拿來救濟窮人啊。市場經濟下面可能會有一部分人喪失勞動力和競爭不過,機會雖然平等了,但結果還是不平等,所以我們得幫助他們。”

江平想,市場經濟下,大概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在趨同啊!因為西方國家也要講救濟窮人,也要講不勞而獲要多徵稅,也要考慮機會平等下的結果不平等。這是對他的第二次大震動。 1951年江平到蘇聯留學時,學到俄文的“法律”和“規律”是一個字;而英文的rule同樣也既是指經濟上的某種規律,也可以是指法律上的規則。後來中國實行市場經濟,他開始思考一個問題:法律的規則、市場經濟的規則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如何能夠正確解決兩者之間存在的問題?在他看來,把法律的作用誇大了不對,把法律與經濟規律之間的差別關係縮小了也不對。 許多人認為,只要對於所有的社會關係、所有的社會行為都有了法律規定,那麼就是法治了。吳敬璉認為,這實際是一種誤解。在他看來,重要的是不但要弄清楚我們制定的這些法律,它們的憲法基礎是什麼,還要從程序上來體現它的公正性。正如江平所說的“有法律不等於有法治,有憲法不等於有憲政”。

江平和吳敬璉都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雖然越來越多了,但其中不乏“善法”和“惡法”。在江平看來,惡並不是壞,而是指妨礙了現在的經濟或者其他事業的發展。他建議反思一下我們國家目前有沒有惡法存在,有沒有法律過了時卻還沒有得到及時改變的。他認為如果我們不承認這一點,而只認為法律永遠是推動作用,不可能起倒退或者阻礙的作用,那我們就不是一個真正的現實主義者或者唯物主義者。 針對目前經濟學和法學家對市場經濟和法治關係的看法,江平打一個生動的比喻。他說:“經濟學家考慮如何做大蛋糕,而法學家考慮如何分好蛋糕。”即經濟學家把蛋糕做大,法學家來公平地分好蛋糕。但他發現這個觀念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一般說經濟學家更多關注的是效率,但是法學家關注的中心目標是公平。 “公平”和“效率”的位置怎麼擺?哪個更重要?江平認為法律作為一種公平和正義的理念,應該是法治的根本的精神,不能把它當成一種工具。法律離不開作為工具的作用,但是把法律只作為工具而離開了它的理念,那這個工具就注定是蒼白無力的。

吳敬璉把法治與法制比成“水治”和“刀治”。他認為“刀治”是要的,但是它要服從“水治”這個理念。江平把這句話理解為,法律如果缺乏理念,就不過是一種“術”而已。 江平很贊成關於“適度法律”的說法。他看到現在人們對行政干預比較反感,但對法律的干預還認識不足,包括法學界裡的民商法學者和經濟法學者對於法律在干預經濟領域內生活的程度上,認識就不一樣。民商法強調的是意思自治,經濟法強調的是國家干預。 但應該看到,商法律應該貫徹意思自治,但是並不說明絕對排斥國家干涉。就像梁治平說的,不能認為私法只是一個任意法,關鍵的問題是我們怎麼把國家的干預保持在一定範圍內,不要讓這種干預侵蝕個人應當享有的、經濟主體應當享有的私法的自治。

江平認為,自發的市場經濟可能造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如果自發到沒有任何節制,那麼這個時候就恐怕要靠國家的力量來加以某種干預和平衡。但即便如此,江平還是覺得中國目前國家權力過於集中。如果承認這個前提的話,那麼我們就不得不提出這麼一個口號,就是“還權於民”,還權於公民和法人,甚至還權於社會。 江平對法學界最近有人提出的“第三種權力”的思想頗為贊同。所謂“第三種權力”就是除了國家權力和民事主體權利之外,還有社會的權力(權利)。他記得有一次足協的閻世鐸到政法大學搞了一個對話,當時就爭論一個問題——足協的權力究竟有多大?哪些權利義務關係由足協內部規章就能控制?對於球員的處罰,規定禁賽就禁賽,告到法院也不受理,而哪些情況法院可以受理呢?不允許球員轉會,侵犯球員名譽,剝奪球員的權利,能不能告呢?當時江平就講“行規不能高於國法”,但行規與國法的界限在哪裡呢?也就是社會權力(權利)和國家權力又該怎麼樣劃分呢?

江平認為,市場經濟本身就蘊含著民主政治,或者本身就推動著民主政治。因為市場經濟講主體平等,就有平等的要素;講意思自治,就有契約自由的要求,就有自由;市場經濟講權利本位,人為本位,那就是人權的問題。所以市場即平等,有平等的要素。市場經濟離不開這三大要素:平等、自由、人權,而這些恰恰也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所以市場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我們不要擔心市場經濟裡會出現一些新興的有錢人來佔領政治舞台或者奪取權力。首先他們要追求的是平等、自由、人權,民主的問題顯然就會被訴求了。 他覺得政治民主的問題或者十六大提出的政治文明的問題,是非常及時的。他個人認為民主的一種很重要的精神,一個是少數服從多數,一個是多數尊重少數!民主政治本身也要求寬容不同的意見主張,尊重就是要尊重人權。一個國家的民主制度如果建立了一個寬容和尊重的環境,可能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政治文明,就是一個開明政治。我黨十六大提出的政治文明也可以理解為是一個開明的政治,開明就是和專制對立,那就是一種環境,輿論上、出版上,以及其他方面應該有這種環境,這就是體現了我們走向政治民主的實際的步驟。

江平在中國法學界德高望重,被稱為“中國法學的精神引路人”。這位個性獨特且具有赤膽忠心的法學界泰斗,一直得到中央高層的倚重。香港一位關注中國政治的學者把中央高層繼續啟用老一輩專家問政稱之為“江平現象”。他注意到像江平、張卓元、吳敬璉等前輩學術精英在中國政治生活中不同凡響的影響力,而這些步入耄耋之年的學人最大的特點就是不受職位擢貶的影響,思想尖銳,敢講真話。觀察家認為,“江平現象”凸現出的是中國社會政治生活的開放,體現的是高層領導越發開明的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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