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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憲法是國之重器,應該保證其權威性

中國高層新智囊 章晓明 4367 2018-03-18
2003年6月6日,一個小範圍的高層專家會議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中央修憲小組組長吳邦國專門把法學家江平、應松年,經濟學家吳敬璉等邀請到會議上。他想听聽他們對新一輪修憲的看法。 對於現代民主國家來說,憲法是其根本大法,是國體和政府組織形式的合法性依據,是一個國家採取重要決策的規則來源。而修憲則是指為了讓憲法適應新的社會狀況而作出一定的修改,是憲法保證其穩定性和應對社會變化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它與憲法本身同樣重要。 1949年以來,我國曾頒布過4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現行的1982年憲法是這4部憲法裡較為成熟的。不過,這部憲法同中國後來製定的其他法律一樣,存在著重實體規則、輕程序規則的弊病,實體性規範包羅萬象、幾乎鉅細糜失,但往往缺乏程序性規範保證。

1987年、1992年和1997年,中國共產黨分別召開了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相應地,中國分別於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進行了3次修憲。 這3次修憲,共產生了19條憲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1982年憲法與社會發展的矛盾。但這也只是解決了一些表面上必須解決的問題,而對一些體制上深層次的問題沒有觸及。黨的代表大會後提出修憲問題,這幾乎成了慣例。 一部憲法是否在特定情況下被加入修正案,取決於大量因素,例如憲法本身是否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確實擁有最高的權威,社會對憲法的態度是否確實尊重等。僅以法學界為例,以研究憲政為業的學人之間,對修憲的態度和看法往往也是五花八門。 江平在修憲專家小組的座談會上大膽地談了自己對修憲的看法。在他看來,“憲法不能勤修勤改”。憲法修改是個嚴肅的問題,必須是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更強調對公民權益保護時,修改方有意義。

關於憲法修改的程序,他建議,最好的方式是執政黨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的建議,全國人大討論認為需要修憲並成立修憲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由各方面人員組成。由全國人大的修憲機構在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後提出修改稿。由執政黨拿出一個憲法修改的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體會議通過,不是不可以,但這樣的程序顯得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體會議是被動的。全國人大的作用就會流於形式。中共中央已經通過的憲法修改文本過去都是一字未動地予以通過,代表和委員們再提些意見,已經沒什麼意義了。但如果由全國大人來主持修憲,就可以樹立憲法在全國人民心中的地位,更表明憲法的修改也應是全國人民的事情。 關於私有財產保護要不要在《憲法》中明確,一直是人們關心的問題,很多學者認為,最好應該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進一步加強對私權的保護。當前對公民財產的侵犯最嚴重的表現是城市拆遷和對農民的土地徵用。老百姓的房子說拆就拆,而且給予的補償極不合理,多是根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甚至是城市的一個拆遷辦法。因此,提出私產入憲,最關鍵的是要防止國家權力對私產的侵犯。 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更是為私有財產權提供了更明確的合法性根據。修正案第16條明確提到“非公有製經濟”,並承認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範圍內。該憲法修正案雖然在承認私人財產權的合法性方面邁出了關鍵的一步,但並未採用“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表述方式,更未直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製的定位。經濟學家吳敬璉就曾說,《憲法》不明確保護私有財產,不利於中國經濟的進一步增長。

江平認為在憲法修改中給予更明確的表述應是沒有什麼問題,關鍵是如何改,老百姓關心的是三個問題。一是什麼叫“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世界各國在對待私有財產和社會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都有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但優先不能濫用,必須是真正的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我國濫用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是普遍存在的。二是如何給予補償;現有法律中對徵收給予補償的寫法不一,有的是“相應補償”,有的是“適當補償”,而國際投資保護用“充分、及時、有效的補償”,我國民法典草案用“合理補償”。他建議必須確立不能通過徵收的辦法或多或少地剝奪公民的財產,必須確立“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三是各級政府制定的拆遷或徵地的補償辦法老百姓認為不公平合理怎麼辦?依現行法律老百姓對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對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是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就使行政決定的違法性和不合理性無法得到有效的糾正。我國在參加WTO時已經承諾境外投資者和交易者對我國各級政府做出的決定與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相違背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審查,法院可以撤銷這些決定。他建議把司法審查寫進憲法修改中去。對於有人建議在憲法中寫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他認為沒有必要太迷信“神聖”這樣的修飾詞,最好是都拿掉神聖這樣的抽象表述,直接表述為“平等”就可以了。

從孫志剛事件中,江平想到了憲法監督機制的問題。因孫志剛案件,法院判了肇事主犯死刑,但他認為根本問題不是判死刑能解決的,我們沒有一個專門審查和監督違憲的機構,這是關鍵。雖然現在已取消了收容送遣的規定,但在《立法法》生效幾年內,《勞動教養條例》仍然沒有改變。這已經是個迫在眉睫的問題了。 10年多前起草監督法時其中就有憲法委員會的規定,10年多後仍是無聲無息。雖然現有法律明確對法律實施監督權限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是一個常設機構。必須有一個常設機構來實施這一職能。當前至少應在全國人大內設立憲法委員會,在將來條件具備時,從議會的監督改為法院的監督,即設立憲法法院。 人權問題是一個敏感問題,其實憲法的一個核心就是人權問題,但現在的憲法並沒有很好地體現這個核心。江平認為,這些年來憲法的修改在計劃經濟的問題上已經有了很大變化,但階級鬥爭的痕跡在憲法上仍有表現,以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為例,現今全國信仰宗教的人越來越多,如何更好地團結他們呢?憲法第51條本來就已經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但憲法在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時又強調“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在今天的社會環境中這樣的規定會使人感到憲法不是在保障信仰自由,而是在告誡人們宗教危險。

非典給我們帶來一些血的教訓,人們都認為要在憲法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公民享有的知情權也就意味著政府有政務公開的義務。當然政務公開不意味著一切都必須公開,但這個原則必須確立。現在應制定政務公開法,在這個法中要把政府的哪些信息必須公開規定明確,同時規定政府及其負責官員對披露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他如公民有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及無罪推定的權利保障都應當有所反映,以防止濫用司法權。 在江平心目中,憲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但法律的基石,起最根本作用的,還是憲法。一個國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也體現為憲法。從這個角度來說,他認為大家都應該樹立憲法至高無上的權威的觀念。但他看到,恰恰是人們對於憲法的重要性注意得不足,在我國有一種“法律倒置”的現象,好像越具體的法律越重要,憲法似乎還不如一個基本的法,基本的法還不如單行法,單行法還不如國務院的法規,國務院的法規還不如一個鄉政府的決定,鄉政府的一個文件似乎好像可以超越憲法,在人們心目當中,它是最具體的。這是一種倒置的法律意識。它也說明憲法宣傳得不夠,人們的憲法意識不夠。

另外他認為,憲法和憲政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有法律並不等於有法治,有憲法也並不等於有憲政。憲政必須體現為民主政治,體現為一種權力製約的精神。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憲法的重要功能是維護一個國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個國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內容各個國家可以是不一樣的,我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別的國家是另外的形式。但是,必須確立民主政治才能夠叫憲政,不是民主政治不能叫憲政,這一點非常重要。 十六大把民主政治的內容具體分析為4個方面: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是我們國家第一次把民主政治的含義明確化了。就民主選舉來說,我們現在強調的民主選舉是基層的選舉。江平認為,民主政治、民主選舉確實應當從基層開始,抓好基層的民主選舉十分重要,而且我們基層的民主選舉也確實越來越體現民主;但是也應該看到,民主選舉,光有基層選舉還不行。還應該有更高層的,以至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包括黨代會代表的選舉,也有一個如何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他在一篇《政治體制改革不能緩行》的序文中說:“用民主的方式討論政治體制改革問題,是在政治體制改革實踐中減少衝突、增加共識的重要途徑之一。用理智的方法來討論政治問題,用程序的方式來革除政治體制中的弊端,解決政治體制面臨的問題,這既是政治體制改革所要達到的目標,也應該成為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既定程序和過程。” 多年前,江平就呼籲中國需要製定一部《新聞法》。這個提議早在七屆人大時就開始議論,已經過去10多年,仍未出台。他深知其中的艱辛。 江平認為,《新聞法》涉及到的是意識形態的大問題,它的出台還是不出台,不能僅從保護或是規定新聞記者的權利來看,而是要從整個大的社會環境來看。 《新聞法》《出版法》《結社法》這樣的3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門的法,或是某一部門從業人員的道德準則,它涉及到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即“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怎樣具體落實。處理好新聞監督和新聞審查的關係,這是健全輿論監督所必要的。審查過嚴,監督的作用就發揮不了,但如果新聞批評變成不負責任的,甚至通過新聞批評泄私憤,則可能使監督走上歪路。這在世界各國都不乏其例,從保證輿論監督正常發展來看,制定《新聞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江平肯定新聞輿論監督在我國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比起以前是大大地進了一步。但同時他看到這樣一種現象,就是認為找法院不如找新聞媒介,最好找“焦點訪談”。他認為這種現象好的一面是輿論監督確實發揮了監督的功能,但不正常的是,容易使人覺得輿論決定一切。輿論並不完全合於法律,輿論可能有它自己的傾向性。出現這種情況,說明輿論監督目前還不夠規範。 就在江平教授向吳邦國委員長匯報他對修憲的意見後,由內地40多位著名學者於6月19日在青島舉行的民間修憲研討會,引起海內外關注。這次研討會是由北京思源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和青島大學法學院聯辦的。江平教授以及前中共中央宣傳部長朱厚澤、經濟學家馮蘭瑞、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石小敏等出席了會議。

江平教授曾說,我們把民主政治叫做政治文明也好,政治民主也好,既然講文明、民主,很重要的一點是尊重和寬容,僅僅有一種聲音不是國家之福。建立有尊重和寬容精神的、祥和的民主制度和政治局面正是作為中國法學家江平教授的努力,也是中國政府的長遠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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