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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繁瑣的《民法典》、細緻的為民之心

中國高層新智囊 章晓明 2955 2018-03-18
民法被認為是“社會生活的聖經”。 2001年,我國各級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為50萬件,行政訴訟不到10萬件,而民事案件大約為500萬件,佔各類案件的80%以上。而民法正是規範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解決合同糾紛和侵權民事糾紛的法律準繩。正因為如此,民法與刑法、行政法並稱一個國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被視為調整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 近百年來,在中國製定民法典,一直是先進的法律人士與立法部門追求的一個理想。 1903年,清朝政府命沈家本領導修律與進行法制改革,可視為中國民事法制近代化的發端。 1911年“民律第一草案”——《民律草案》的誕生標誌著中國封建民事法律的解體和大陸法系民法體系的建立。但該草案並沒有實施。 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著手起草新的民法典。從1929年至1930年,先後公佈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各編,此即《中華民國民法》。該民法是一部先進的民法,但由於連綿不斷的戰事,迄至1949年,未能在大陸得到有效的實施。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隨著大陸地區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該民法典也被廢除了。從此新中國沒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原《中華民國民法》僅在台灣地區施行。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民法典的起草經歷了三起三落,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於反右運動而停止;第二次從1962年開始起草,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開放之後,1982年開始起草,前後共4稿,後來因為改革開放剛剛起步,經濟模式沒有最後確定,因此當時彭真委員長的意見是,在民事立法領域先搞單行法律,暫不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在這之後,1986年《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各個單行法律也陸續出台。到了今天,我國加入了世貿組織,經濟模式也已經形成,各個單行法律也基本完備,為起草民法典奠定了基礎。 《民法通則》已經對基本民事權利作了規定,但它建立的是民事權利的基本框架,是一種民事權利的宣言,缺乏具體的規定。而民法典作出的是對公民、法人民事權利的完整規定。

1998年1月13日,八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漢斌邀請江平、王家福、王保樹、梁慧星、王利明5位法學家座談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認為起草民法典的條件已成熟,決定重新開始中國民法典的起草。為此王漢斌點將,任命了江平等9人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組。另外8人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梁慧星、王家福,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清華大學的王保樹,北京大學的魏振瀛,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費宗禕,曾在人大法工委工作的魏耀榮和肖峋。 經過艱苦的工作,起草小組在2002年4月完成“小組稿”,分為總則、人格權、物權、債法總則、合同法、侵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8編,共2812條,後來又加進知識產權和國際私法兩編,形成中國立法史上一個條文數目最多的立法草案。

2002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終於在九屆全國人大第31次常委會上得到討論,標誌著我國的第4次民法典起草暫時告一段落。 這次提請審議的民法草案有4大特點:把中國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作了周全的列舉,並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突出了人格權的保護,把各種人格權都作了列舉,特別是把隱私權和信用權列入人格權,充分反映了中國在21世紀將更加努力地推進人權保障事業,更加尊重人的尊嚴和人的價值;草案凸現了物權,對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作出了系統規定,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私人所有權,明確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一視同仁予以保護。物權是生產的基礎、交換的前提,是個人生活保障的必要條件。與此同時,物權本身也是基本的人權。只有有了物權,人們才可以過上有尊嚴的體面的生活。草案對物權的規定,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鞏固、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將調動億萬人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草案把侵權責任單獨作為一編,規定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如果受到侵害,就會得到法律的救助,就會依法得到補償。

專家普遍認為,如果這些規定得以通過,那麼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的“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的目標完全可以實現。但由於這項立法的複雜和龐大,除立法指導思想外,民法起草小組成員之間在許多方面爭議非常大,一些法學界權威人士在相關問題上觀點截然對立,譬如,在民法草案中,此前爭議較大的債權總則和知識產權沒有編入民法典。 江平反對民法典規定債權總則。他提出4條理由:一是債權概念不通俗;二是中國不應該迷信德國民法典體系;三是債權總則實際上是合同總則;四是債權責任主要不是債。而梁慧星則認為,“假如民法典取消債權概念和債權總則,我個人認為,寧願不要民法典,保留民法通則。” 同時,在民法典的條文篇幅上,究竟是搞一個大而全的,還是搞一個比較小的,起草過程中也一直有著較大爭論。

江平認為,刑法可以大而全,對於傳統的民法典國家來說,民法典應盡量多地包含各種民事關係,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如果我們想把現在社會裡面所有的民事權利關係都概括規定,甚至把涉外的民事權利也概括進去,那麼,恐怕我們的民法典就不只是2000多條。如果想把它規定得非常詳細、非常完善,那麼這將是一個很難設想的大容量的民法典,所以,從這個意義來說,他不希望把知識產權和涉外民事關係納入到民法典中。知識產權現在也在進行爭論,我們要保留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三個知識產權的單行法,如果在民法典中有一個比較概括的知識產權的規定,也會出現重複的現象。 此外,在起草過程中,是否將人格權法和侵權責任法單獨成編,爭議也非常激烈。草案第二編物權法中,在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之後,對私人所有權作出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儲蓄。國家保護私人投資以及因投資獲得的收益”“國家保護私人財產的繼承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私營企業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具備法人條件的,屬於該法人所有;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享有所有權。”草案第四編人格權法增加規定了隱私權。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的範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

2002年11月8日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舉辦的“中國民法典論壇”在中國政法大學昌平新校禮堂進行。江平、梁慧星和王利明為主講人,江平在談到民法和商法的關係時說,民法是需要人文關懷的,但是民法的核心不能夠否認,其仍是以財產關係甚至商事活動為重要部分的。民法的發展動力,從世界範圍看,也是來自於商事活動的發展。可以說,沒有商事活動的發展,沒有市場經濟本身的推動,民法不能發展到今天這個地步。江平贊同在我們起草過程中,大家都認為中國不需要再單獨搞商法典。但是,他認為要製定一個商事活動的通則。如果一部表現21世紀的民法典,不能把表示商事活動的東西規定進去,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市民社會離開了商事活動,就不能稱其為市民社會,如果民法典是表現市民社會的法的話,那麼市民社會裡最重要的一個活動就是商事活動。我們不能因重視人文精神而忽視商事活動的內容。

江平認為,我們應該以大陸法為主,但對英美法系的東西應有一個充分的吸納,把好的東西吸收進來。 他相信“民法典的影響將是廣泛的”。民法典將來一旦實行,將是法院執法最重要的規定。他估計,法典真正通過還需要兩年至三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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