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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憲法必須進入司法程序——“憲法司法化”

中國高層新智囊 章晓明 3114 2018-03-18
江平教授愛好中國古典詩詞和西洋古典音樂,還是狂熱的足球迷。他曾對自己有過這樣的一段評價:“我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學家,因為我沒有認真讀過幾本法學名著,也沒有寫出過什麼像樣的法學專著。我是一個法學教育家,我以學校為舞台,努力培育一代具有現代法治觀念的,具有民主、自由開放思想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家、法學家。我是一個法律活動家,我以社會為舞台,在立法、司法、政府部門、企業等諸多領域為建立現代法治國家助推了一把力。” 熟悉江平教授的人都知道,江教授總是虛懷若谷,從來不肯拔高自己。一個在中國極具影響力的法學教授卻公開承認自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學家,這是需要勇氣的。其實這正是江平民主思想的體現。在中國民主意識越來越強的今天,江平以他獨特的個人魅力,贏得了中央高層和民眾的重視和肯定。

自江平卸任大學校長後,社會活動增多,比過去更忙了。他現在除了參與《民法典》的起草,還擔任七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仲裁委員會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顧問、仲裁員、專家委員會委員等職。 對媒介關注的讀者可以看到這樣的一個現象,只要中國一出現法律糾紛總會想到江平。民間有一句口頭禪:“這事我們讓江平教授來評評。”而江平對法律的思考更是出於一種法學家的責任感。 2003年3月發生在廣州的“孫志剛事件”震驚了全國,使得自1982年確定的“收容制度”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孫志剛是畢業於武漢某大學的一位大學生,2003年3月到廣州求職,因外出時未帶暫住證,17日被廣州市黃村街派出所收容後遭毒打而死。

事件被媒體曝光後,4月29日,餘樟法、楊支柱等百名人士致信全國人大,呼籲廢止收容遣送和暫住證制度。隨後,曠新年、李陀等5位知名學者致信全國人大,呼籲改革收容和遣送制度。 5月14日,俞江、騰彪、許志永等3位法學博士以中國公民的名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建議對《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 5月21日,江平教授和知名學者秦暉、何光滬、沈巋等8人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研討,發表意見。 5月23日,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沈巋,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盛洪、蕭瀚,國家行政學院何海波等5位法學家以中國公民的名義,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啟動特別程序調查孫志剛案。 在5位法學專家建議書發出之前,5月21日,江平等在京的一批專家教授、知名學者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進行了研討。江平教授在會上慷慨激昂地表態:我對學者上書的行為非常讚賞和支持,他們合法地運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手段和武器,不是為自己的利益,而是捍衛整個國家法律的尊嚴。

江教授認為,公民要求司法救濟權利的呼聲越來越高了。而現在公民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問題還是解決不了,收容制度的審查就是一個抽象行政行為。如果沒有一個最終的司法救濟渠道,公民合法人身權利被侵犯後的救濟就會削弱。 在江平看來,“孫志剛事件”和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審查和撤銷1982年通過的《收容遣送條例》具有同等意義。無論《立法法》還是《行政處罰法》都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來規定。雖然《立法法》裡也涉及到授權的問題,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是不能授權的,不能由國務院來製定法規,這一點非常清楚。 江平曾說過,《立法法》面臨著一個不能迴避的問題,就是《立法法》生效以前,原來國務院制定的一些法規,包括勞動教養、收容遣送在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規應當在一個期限內被上升到法律高度。如果某人被勞動教養了,那麼他可能不僅去起訴聲稱對其勞動教養不合法,不該勞動教養而被勞動教養了,同時也可能告勞動教養法本身就違反了《憲法》。因為該法還一直是國務院的法律條例,無權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

但是他看到《收容遣送條例》已經是18年前的了,目前仍然是行政條例,在《立法法》頒布3年之後仍然沒有改變。他認為在《立法法》通過以後的合理期限內,沒有把原有的國務院行政法規轉變成法律,就是違憲的。 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憲法司法化的案例。 《立法法》第90條、第91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對於地方條例以及其他條例,認為與憲法相抵觸的都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這就賦予了我們公民一項很重要的權利。因而他覺得這3個博士好就好在以公民的身份而為。 《立法法》在給予公民要求撤銷、提出建議的權利的同時,沒有規定相關機關在多少天內必須受理和答复,過三年五年不答復也可以,卻不違法。

江平由此想到了幾年前發生在山東的“齊玉苓案”。 齊玉苓與陳曉琪都是山東滕州八中1990屆應屆初中畢業生,陳曉琪在1990年中專預選考試時成績不佳,失去了參加升學考試的資格。齊玉苓則通過了預選考試,分數超過了委培錄取的分數線。後來濟寧商校發出了錄取“齊玉玲”為該校1990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的通知書,陳曉琪在其父陳克政的操縱下,從滕州八中領取了該通知後即以“齊玉玲”的名義入濟寧商校就讀。陳曉琪從濟寧商校畢業後,以“齊玉玲”的姓名在當地就業。齊玉苓經過复讀和考試被鄒城勞動技校錄取,1996年8月畢業後在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後有一段時間下崗待業。 1999年齊玉苓在得知陳曉琪冒用其姓名的事件後,狀告陳曉琪及有關學校和單位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曉琪停止侵害,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齊玉苓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3.5萬元。齊玉苓不服,提出上訴,要求陳曉琪等賠償各種損失56萬元。二審時,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該案作出批复,明確指出:陳曉琪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後山東高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陳曉琪及相關人員和單位向齊玉苓賠禮道歉;陳曉琪和陳克政賠償齊玉苓經濟損失費7000元,相關人員和單位賠償齊玉苓精神損害賠償費5萬元。

這件事被認為是全國首例以司法手段保護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案件,開創了憲法司法化的先河。 所謂憲法司法化,就是指憲法可以在法院適用,憲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規一樣進入司法程序,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憲法司法化就是指法院可以運用憲法來解決法律上的糾紛。 提出憲法司法化的概念既有進步意義,但本身又是模糊的。它與憲法本身是政治法的特點相違背。立法以憲法為依據,但從沒有提出憲法司法化的概念。江平認為,這就涉及到憲法法院。有人認為人大常委會來審查是最下策,因為人大常委會是比較空的,兩個月開一次會,很難解決諸多問題。高一點的層次是成立憲法委員會,在人大常委會下面專門成立的憲法委員會;當然再高的層次就是憲法法院。江平覺得現在是最低層次,將來應該走向中層次,再走向更高層次,這才是我們的最終趨勢。

6月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做出一審判決,主犯喬燕琴被判處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櫻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餘10名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無期徒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於後日對孫志剛案涉及的李耀輝等5名提起上訴的瀆職犯罪被告人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月1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決定廢止1982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我們看到,以孫志剛案為契機,中國市民社會逐漸興起一股積極維護憲法權威的思潮,公共知識分子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進作用。從俞江到盛洪,從賀衛方到江平,中國知識精英以一種極大的責任感參與中國政治,推動社會進步,在海內外引起強烈震動。中央高層把這樣的事情稱為“公民社會意識的全面復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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