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中國商幫600年

第4章 第二章白銀貨幣化的徽商起點

中國商幫600年 王俞现 9968 2018-03-18
白銀在中國商幫形成的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最為淋漓盡致地體現在山西鹽商被徽州鹽商超越的歷史進程中。 1492年,葉淇在徽商的建言下發動了一場鹽法變革,中國的商幫歷史又掀開了新的一頁。這次變革,無意間拉開了晉徽鹽商上百年曆史演變的序幕。這一序幕的源頭當從1424年朱棣病逝說起。 病逝前,朱棣正拖著疲憊至極的身體從北征途中返京城。逝前,他說了一句肺腑之言:“原吉愛我。” 朱棣所說的“原吉”,就是明朝歷史上有名的五朝老臣夏原吉,他以犯顏直諫著稱。對於朱棣用兵,他並不贊同,因此被朱棣打入大牢。在明朝歷史上,人們多看到夏原吉敢於直諫的一面,卻鮮有人看到其在明朝白銀本位化進程中所發揮的源頭作用。 就在朱棣去世的1424年,夏原吉官复戶部尚書。他向新上任的仁宗皇帝朱高熾提出了放開銀禁交易的建議。如果這一建議得到批准,這將是明朝貨幣史上的一場重大變革。

明朝前期,紙鈔的價值穩定,金銀、銅錢、紙鈔三種貨幣都可以在市場上流通。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張瑞威說,明朝時,中國的市場存在著兩種貨幣系統,一種是作為日常買賣使用的銅錢和白銀系統,一種是作為交稅使用的紙鈔系統。 在銀銅沒有上升到交納稅賦功能之前,紙鈔的作用就是交稅,還包括應付關卡和作為政府的官俸。大明寶鈔始印於1375年,從一開始就被明政府推到了本位貨幣的地位,這是仿效元朝的做法(從元世祖開始至1287年,元政府一直發行和使用紙幣——至元寶鈔,實行了全世界第一個紙幣本位制度)。但大明寶鈔貶值,民間重錢輕鈔,明太祖不得不在1395年下令禁用銅錢,並限令軍民、商人在半月之內,將所有銅錢收官,依數換鈔,並下令“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者,罪之”。

1398年,因杭州諸郡不論貨物貴賤,一概以金銀定價,“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明政府再次頒布禁止以金銀交易的命令。為增加紙鈔的政府信用和減少官方對糧食的需求,1402年明朝最高級官員的官俸六成為糧食,最低級的官員只收到兩成,其他官俸則發放紙鈔。後來,在都督府和都指揮使司、各省和諸王的封地完全領取稻米作為薪俸的官員,也部分接受了紙鈔。 1405年7月,鄭和第一次率隊下西洋。在下西洋之初,明政府大量使用紙鈔作為交換貨幣,但伴隨著紙鈔貶值,外國使團不再收取紙幣作為官方交換物,明政府不得不在1408年開鑄永樂通寶,且做工精良。同年,明政府以強硬的姿態再次申明嚴禁金銀交易,“犯者準奸惡論”,即處以死刑。第二年,明政府“又差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布政司鑄永樂通寶錢”。

在之後相當長的時間內,明政府對銅錢的政策涇渭分明:在對外貿易中可以使用,但在國內禁止。銅錢與兵器、絲綢、陶瓷、黃曆以及儒家倫理經典、六經、詩詞傳記、醫學針灸等著作一道,被鄭和船隊帶到西洋廣加贈賞,交換貢品。 當國內收藏界還驚詫於永樂通寶錢幣在國內出土為數不多,甚至在許多明清時期的窖藏錢幣中也不見一枚時,在南海和海外卻有大宗的發現。從日後印度尼西亞、日本、越南等國及南海出土了大批永樂通寶錢幣的情形來看,鄭和下西洋的歷史,堪稱是中國貨幣在亞非大陸的推廣史。明朝在當時的世界地位,決定了明朝銅錢與其前代的銅錢一樣,在600年前是亞非貿易尤其是東南亞貿易的硬通貨。也可以說,鄭和下西洋客觀上是近現代中國貨幣走向亞非的最後一次大規模的官方推廣。

明政府紙鈔購買信用力的下降,加速了銅錢的鑄造和外流。作為紙鈔、銅錢強勁對立物的白銀,最終伴隨紙鈔的貶值、銅錢在鄭和下西洋中的透支和在國內市場的缺位,逐漸佔據了合法主幣的地位。 對此,明仁宗朱高熾似乎心如懸鏡,一上任就與戶部尚書夏原吉探討貨幣緊縮之策。 之後,兩條政策被執行:一是在一些道路、關津處,設立關卡,對來往商人徵收紙鈔,以強令紙鈔流通和增加日益困乏的國家財政收入。二是允許有鈔之家用鈔中鹽,將舊鈔根據情況折收,爛鈔全部焚毀。 與此同時,明仁宗做了一件改變整個明朝命運的事情,那就是同意夏原吉開放銀禁交易的建議。儘管明仁宗在位僅一年,但他做的這一決策對整個明朝都具有深遠的影響。從之後的歷史發展進程來看,此舉成為整個明朝貨幣史的拐點,也成為葉淇變法的一大背景。

明朝是一個缺金少銀的朝代,在國內外不少專家看來,是白銀貨幣化及本位化最終導致了明朝的滅亡。北京大學韓毓海教授認為,將白銀作為本位貨幣等於將明朝的央行搬到了拉美礦山。如果這種觀點站得住腳的話,那麼1644年明朝的滅亡,早在明仁宗放開銀禁之時,就已經埋下了伏筆。 之後,用銀做載體納稅充役的現像一發不可收拾。在鄭和下西洋所採辦的物品中,除珍奇異寶、珍珠、珊瑚、麒麟、獅子、斑馬、金錢豹、鴕鳥外,末期也出現了鉑金的影子。 耿昇在《法國漢學界有關鄭和下西洋的研究》中認為,中國以其威望和典型朝貢貿易的外交特徵,會以非常低廉的價格獲得某些財寶。在1433年之前,中國收到各國進貢的白銀與黃金數量不菲,譬如從朝鮮獲得了1600兩黃金和1萬兩白銀,從安南獲得了千餘兩黃金和2萬兩白銀,所以有一種說法,後期鄭和下西洋肩負了尋找金銀的使命。

1433年,鄭和最後一次下西洋,並在同年逝世。根據沙朝振的說法,1435~1503年,明政府在近70年間沒有鑄造銅錢投放國內市場。日本則用在中國社會經濟中地位日益上升的白銀來換取中國銅錢,這對明政府多少有些投桃報李的味道。在1432~1547年中日第二期勘合貿易的第四次遣使貿易中,室町幕府第八代將軍足利義政在領賜物品以外,還要求特賜銅錢和書籍,公然令瑞溪周鳳在附件上作瞭如下記載:“書籍、銅錢仰之上國,其來久矣。今求二物,伏希奏達,以滿所欲。書目見於左方。永樂年間多給銅錢,近無此舉,故公庫索然,何以利民,欽侍週急。” 明政府答應了足利義政的這項要求,但不幸的是,這批銅錢在歸國途中,遭到日本大內氏的襲擊而被奪去,所以在第五次遣使時,足利義政又申述“公庫索然”,在領取賜物以外,另外要求了50000文銅錢。

銅錢不准在國內流通,並非說國內沒有銅錢流通。明政府曾屢次試圖通過禁止事實上的銅錢交易來保證紙鈔的通行,明朝第六位皇帝朱祁鎮(1436~1449)就曾下令,阻止寶鈔者,追罰一萬貫,併罰全家戍邊。 1448年,監察御史蔡愈濟上奏,雖然朝廷以鈔票作為合法貨幣,但是北京市場仍以銅錢交易,而且每貫鈔僅折銅錢二文。朱祁鎮就下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即使在這種雷厲風行的政策下,民間依然使用銅錢如故。 到1449年,1貫鈔僅值錢1文或銀1/40兩。也就是說,至正統末,鈔與錢相比,寶鈔貶值了1000倍;鈔與銀相比,寶鈔貶值了400倍。 1465年,在銀禁解除44年之後,明朝才解除了用銅錢交易之禁,這種情況無意加速了一個過程:白銀貨幣化。

從事後看,明朝的中國是全球不折不扣的白銀帝國。放開銀禁之後,陝西首開了明朝一系列以折徵白銀為主線的賦役改革大幕。這一實踐的背後是15世紀中期明朝紙幣體系的崩潰。 宣德三年(1428年)陝西巡撫張信等言:“陝西西安、鳳翔諸府,歲輸糧草於寧夏、甘肅洮河、岷州鎮衛,道路險阻,運致為艱。民往往齎金帛,就彼市納。” 1430年下半年,財賦重地江南行省拖欠租稅的問題比較嚴重,僅蘇州一府,拖欠的租稅就達800萬石。百姓往北京運糧是租用船隻,往返需要一年,耽誤農事。不僅如此,運糧會有雜耗,百姓每交納三石糧食,大約要多加一石的損耗。豪富大戶不肯加交耗米,就全部攤到了小民身上,小民因為貧困就一逃了之,導致稅額愈缺。週忱以工部右侍郎兼江南巡撫的身份,被派往江南總督稅糧。

週忱創造平米法,下令均攤交納耗米,並將納糧要用的鐵斛定出標準樣式交給各縣,防止有人用此作弊,一舉解決了拖欠問題。同時,週忱發現,民間每年把馬草運到兩京(北京和南京),勞費難以估算,於是,他就將每束馬草折成白銀三分,在南京則將所折的銀兩就地買納。北京百官都要持帖到南京領取月俸。米賤的時候,俸帖七八石,換得白銀一兩。週忱又檢查出稅重的官田和極貧的農戶,准許其兩稅折成金花銀交納,每兩抵米四石,解送往北京用來兌換俸祿。這樣百姓雜耗很少,而官俸常足。 明朝賦役折收貨幣則是由折鈔起,當時寶鈔是國家的法定貨幣。週忱改革之時,賦役折徵還處於鈔、布、絹、銀等並列時期,賦役折銀在當時只是個別現象。不過,之後白銀貨幣化的進程逐漸加速,並為“一條鞭法”的出現和推廣到全國奠定了基礎。

到朱祁鎮在位時,用銀之禁已經鬆弛。 《明史·食貨志》中提及:正統初年,納稅不用金銀,“唯坑冶稅有金銀”。所謂坑冶稅就是開採銅礦者要向官府交納的稅種。 “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銅)錢”,紙鈔被擱置在一邊。 不僅如此,1436年明政府將江南的賦稅一概以折銀徵收,第二年,下令兩廣、福建將輸送南京的稅糧折納白銀,有願納布絹者亦可。 1438年,山西布政司衙門試行農田貨幣稅,將山西各府州縣運往大同鎮和宣府鎮的40多萬石稅糧改徵為稅銀。稅銀由百姓統一交納,政府統一徵解,爾後輸往邊關,由軍方就地購買所需的糧食。 在此前後,已有一些較有資本的商戶採用變通的手段這樣做了,他們帶上棉、布等輕便之物去邊區貿易,然後用換來的銀錢就近購買米糧,上納國倉。山西試行幾年後,官民一時稱便,1443年用銀納稅遂成定例:省內中部和南部的常項輸邊稅糧,改徵為稅銀,而只在雁北地區保留舊例,仍實行實物稅——上納本色米麥,輸入軍倉。 1465年,戶部尚書馬昂乘憲宗即位之初,就上書鈔法不通,建議將天下戶口、食鹽等項,銅錢和紙鈔各半徵收,這個建議也隨即得到剛繼位兩年的憲宗皇帝的批准。同時,政府也承認了事實上的紙鈔貶值,放棄了1貫寶鈔兌1000文銅錢的官價,下令“每鈔一貫,收錢肆文”,儘管這一紙鈔價格仍比市場偏高。 這一政策讓銅錢有了後發製人之勢,但好景不長,民間對銅錢的猖獗私鑄,再次置銅錢於尷尬之地。私鑄銅錢的利潤可達100%~200%,這足以讓人們以身試法。私鑄的銅錢成色品相千差萬別,攪亂了市場,導致銅錢貶值和物價上漲。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張瑞威在其《劣幣與良幣:論明憲宗一朝的貨幣政策》中講過這樣一個故事: 1480年,北京的物價突然上漲到令人難以接受的地步。一方面,這一年河北多個地方,包括順天、河間、保定、永平等府出現天災,農產品收成下降,米價隨之騰貴。推動糧食價格上漲的原因,除了天災外,還有劣幣的氾濫。當時,順天府大興縣民何通上書,指出銅錢的貶值最令小民受苦:“看得先年每銀一兩,準使銅錢八百文,以此錢貴米賤,軍民安業。近年以來,不料外處偽造銅錢與販來京,在衛貨買行使,每銀一錢,準使一百三十文……近於十二月以來,街市選揀,銅錢阻滯不行,米價愈加增貴。” 從每銀1兩值800文銅錢到值1300文,銅錢幣值大跌。不僅老百姓深受影響,明政府也為庫房中由折稅賦繳納上來的大量積存的銅錢發愁,政府甚至將這些銅錢折發給成化十一年未領到俸米的官員。銀礦較之銅礦少,私鑄的可能性較小,白銀保值度一貫不錯。在這個過程中,白銀成為最大贏家。 之後,1474年兩淮、兩浙鹽場灶戶上繳的課稅也以銀計。 1477年,週忱巡撫江南的繼任者——河南襄城人李敏,以右副都御史的身份巡撫大同。他見山東、河南的輸邊之餉道遠耗費,便悉令輸銀。 1484年,李敏改督漕運,“尋召拜戶部尚書”,他大刀闊斧地進行稅制改革,主持將北畿(河北)、山西、陝西等省的運邊物資,不論夏稅、秋糧,凡是運道稍遠者,都用銀折徵糧稅。 《明史》載:“北方二稅皆折銀,自敏始。” 1488年,政府公認每鈔1貫折銀0.003兩,只相當於原來價值的1/333。由於庫藏空虛,明政府下令“除崇文門、上新河、張家灣司局”照舊錢鈔兼收外,其“河西務等處鈔關並臨清、淮安、揚州、蘇州、杭州、劉家隔、正陽鎮柒稅課司局”,都折收銀兩,由此,各鈔關稅收大多改徵銀兩。紙鈔在民間失去信用,已經貶值到無可挽回的地步。 1489年之後,政府再沒有進行任何努力以使寶鈔獲得普遍接受。 最早注意到明初民間實際使用通貨狀況的是傅衣凌。他指出,明朝前期的100多年間所使用的通貨是很複雜的,洪武(1368~1398)、永樂(1403~1424)年間以鈔為主,宣德(1426~1435)、正統(1436~1449)年間則鈔、稻穀、布、銀兼用,成化(1464~1487)、弘治(1487~1505)年間以銀為主。 李敏任戶部尚書的時間,跨越成化和弘治,直到1490年。他得病乞休,在帝“复力請”仍不從的情況下,“乃以葉淇代”。葉淇不僅在李敏之後做過大同巡撫,而且是李敏在戶部尚書一職上的繼任者。 1492年,哥倫布攜帶西班牙國王致中國皇帝的書信,率領一支小型船隊駛向遙遠的未知世界。從那一刻開始,中國與歐洲在世界上的地位開始發生變化,這是《大國崛起》電視紀錄片中的一段描述。 同年,在徽州商人建言下,淮安籍戶部尚書葉淇進行了鹽法變革,史稱葉淇變法。從此,山西鹽商失去了開中製帶給他們的地域之便,並在日後平添了一個強勁的競爭對手:徽商。 徽商並非現在安徽商人的簡稱。 “安徽”一詞直到康熙六年(1667年)才出現,取安慶和徽州二府之名組合而成。當時安慶府為安徽的政治中心,而徽州府則以商業和文化著稱於世。徽州商人指的是明清時期從徽州府走出來經商的商人,又稱新安商人。古徽州下轄歙縣、黟縣、休寧、績溪、婺源、祁門六縣。其中,婺源現屬江西,績溪屬安徽省宣城市,其他均在安徽省黃山市內。 在歷史上,徽州與江南的關係非同尋常。西周以前,天下分為九州,徽州屬揚州,那時那裡還是“蠻夷”之地。在南朝陳文帝時,徽州仍隸屬於東揚州。在明朝的行政區劃中,無論淮安、徽州、南京、濠州、定遠都隸屬於南直隸。從這種意義上說,葉淇是徽州商人的老鄉,而祖輩在南京、在安徽濠州(今安徽鳳陽)長大的朱元璋也是徽商的老鄉。作為開創新王朝的核心成員,朝廷的主要顧問及文官武將李善長、胡惟庸、徐達、常遇春等,均是南直隸人。前兩者是安徽濠州人,後兩者是當時屬於鳳陽府的現安徽定遠人。 在開中製下,山陝商人就邊商屯,徽商路遠、人生、地疏,習俗相差很遠,墾闢既難,屯種非易。無論是輸粟邊塞還是就近屯種,徽州閥閱之家一般都不屑於經商,尋常百姓又拿不出經營鹽業所需要的雄厚資本,所以到成化弘治以前,徽州僅有少數商人來到兩淮。 葉淇變法前,開中製已經被破壞到了有名無實的地步。其一,明政府增加了每引鹽的納糧數量,使商人望而生畏,不願納米開中。其二,權貴上奏討取鹽引,壟斷開中,販賣私鹽,使開中商人受到排擠。其三,灶戶不堪剝削,紛紛逃亡,鹽產量大減。其四,明政府基於財政的需要,始終對鹽商採取提前斂取的政策,任意增發鹽引,造成商人手中持有的鹽引過多,甚至到孫子那輩都得不到兌現,嚴重挫傷了他們開中的積極性。 甚至在1429年,有商人手中還持有27年前頒發的鹽引無法兌現。以鬆江為例,英宗正統(1436~1449)年間,有待政府支鹽的鹽引就多達60多萬引。成化十四年(1478年),明朝發生了大同各城草豆不足,開中長蘆、河東鹽引而無人上納的局面。弘治二年(1489年)因無鹽可支,明政府就允許鹽商購買灶戶正課之外的餘鹽以補正鹽之缺,結果引起私鹽氾濫,全國陷入“民日貧,財日匱”的窘困局面,於是才有了葉淇變法。 1492年,葉淇在其上任的第二年就著手進行鹽法變革,將原來的開中製變為開中折色制。變法的主要內容,就是將原來到邊區納糧,變成直接交錢,以換取鹽引。換句話說,折色制與開中製的不同之處在於,籌集邊餉的方式不同,前者以白銀為中心,後者以實物為中心。 明朝是一個低稅負的國家,政府可控制的財政收入有限,葉淇變法等於將鹽稅攬在國家手中,也就是讓鹽商直接繳納白銀到中央政府,然後由中央政府組織運力,以保障邊防軍餉。此制的確立,標誌著邊餉籌集體制由物物交換到了銀物交換的新時代。 但在當時,葉淇變法是一件頗具爭議之事。明朝初建之時,國空民虛,米貴銀賤,商屯的出現,使得米的供應充裕,於是出現了米賤銀貴的情形。在葉淇變法之下,商人每引鹽向軍倉輸米2.5鬥,過去值銀3錢(1錢等於10分),現在僅值銀5分。若將納米改為繳銀,每引徵其鹽稅銀3.5~4.2錢,則獲利在8倍之多,國庫為此每年增銀100多萬兩。 詬病者則認為,葉淇變法是一種與民爭利的行為,它雖然在短時期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但到正德元年(1506年)時,屯田納糧也開始折銀,山陝富民都遷往淮浙,使商屯完全退出了邊糧供應體系,邊防糧食生產量下降,導致銀賤米貴。其結果是,政府因葉淇變法增加的財政收入,仍遠遠不能滿足後來因糧價上漲形成的虧空,結果糧食不能就邊而仍要從其他地方轉運,邊糧運輸問題又回到了開中製實行之初的情形。 延綏、甘肅、寧夏、宣府、大同五鎮原來餉額中屯糧154萬石,民運糧114萬石。到嘉靖(1521~1566)初年屯糧已下降到57萬石,下降53%,民運糧上升到207萬石,增長近一倍。 資料來源:張正明著,《明清晉商及民風》,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當朝及後世對葉淇變法以負面評價居多,“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值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 葉淇變法的弊病,讓為數不少的歷史記載遷怒於葉淇和身居首輔大臣之位的徐溥徇私鄉情、偏袒同鄉。被引用較多的文獻是《續文獻通考》,其在《鹽鐵》一節中這樣記載了葉淇變法的來源:“鹽商皆其視識,與淇言:'商人赴邊納糧,價少而有遠涉之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利。'淇然之。”葉淇又將商人的這一建議請示了首輔大臣徐溥,因溥與淇“交最厚”,故亦同意。 “淇遂請台商納銀公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 安徽師範大學歷史系張海鵬認為,雖然該書未能明確指出建議葉淇變鹽法的是何地商人,但可以肯定,那是徽商無疑。因為在兩淮經營鹽業的主要是山陝商人和徽商。原來的開中納糧政策於山陝商人方便,於徽商不便。山陝商人在邊儲納糧,地近而費力少,只有徽商才有“遠涉之勞”。納銀於兩淮之後,徽商地近兩淮,才能“得易辦之利”。 《明史考證》中記載:部臣葉淇,見賈人輸薄而獲利厚,遂奏令納銀運司解部,部分輸各邊,於是商各歸散。淇淮人,鹽商多淇婚媾,故為奏改輸銀運司,司以解部,部以餉邊,以為年例雲。 關於徽商參與變更鹽法的事情也多有記載:嘉靖年間,徽商黃崇德是一位通經研史的商人,他先“商於齊東”,後轉徙兩淮經營鹽業。他博覽古今,從《春秋》、《管子》之書到東漢鹽鐵之論,從唐宋食貨之志到明朝的《大明會典》均有涉獵。因為熟諳歷代鹽法,所以黃崇德才能參與鹽法的修訂,鹽運司才願意採納他的意見,而山陝商人好誇誇其談(“唾奇畫策”),言法不及徽商。 與黃崇德同時代的鹽商程正奎,也在兩淮經營鹽業。他不僅參與鹽法的改革,而且還能從理論上講述其獨到的見解。以往的鹽法對灶戶逃亡、鹽課大減這種情況沒有兼顧,他就提出通融變法,但因與成法不合,有人以高皇帝法膽敢變理為由稱“祖宗之法”不可變。 程正奎應對說:“高皇帝法迄今數十百年,法窮矣。窮則變,變則通,庶可為長久計。故變則法在,不變則法亡。”結果,“有司以便宜請,詔從之”,他變更成法的建議,既有利於國家,也有利於灶戶,所以得到了皇帝的認可。 有中國近代清史學科傑出奠基人之稱的孟森(1869~1937),也在他的《明開國以後之製度》中直言不諱:“當時近淮之豪民,慫恿變法,不任餉邊之勞,而欲占行鹽之利,以增課之說動葉淇,淇以鄉情而中其說。” 在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范金民看來,徽州鹽商之所以能夠稱雄淮揚,基本原因並不能歸之於實行並不久長的弘治葉淇變法,也很難歸之於之後突然實行的綱鹽法,很可能應該歸之於明朝中後期兩淮鹽業的運作實態和徽商的所作所為。由邊商到內商,到內商之有力者,到囤戶,到綱商,徽商是在鹽商的不斷分化過程中佔了先機而逐漸稱雄的。 暫且不說徽商雄起是不是因為鹽商分化所致,從明皇帝、葉淇、徐溥與徽商之間的微妙關係來看,要完全撇清徽商興起與鄉情執掌下的鹽業新政之間的關係,並不現實,但如果一味拿葉淇變法與開中製相比,無視折色制實施前開中製業已存在的問題,無視發生在明朝的順應世界潮流的,從西部、沿海再到北部邊區的白銀貨幣化現實,任何對葉淇變法的評價都失之偏頗。 徽商第一次成批來到兩淮就是在弘治到萬曆年間。最早到達兩淮業鹽的徽商是歙縣人,大約在朱元璋、朱棣年間。朱元璋入皖缺餉時,歙人江元就一次助餉銀10萬兩。 在徽商中,鹽商主要來自歙縣。從朱元璋時代到成化年間,徽商子弟的登科比例中,出自歙縣商人家庭的就高達90%以上。其他徽商如典當商主要來自休寧,祁門商人以茶商為主,婺源商人以從事茶葉和木材生意而著稱。 北京大學教授韓毓海認為,1530年以後,自葡萄牙和西班牙在美洲大規模開採白銀,並通過菲律賓馬尼拉出口中國以來,中國的對外貿易方式為之一變:出口和貿易造成貨幣流失的擔憂不再是主要威脅了,且物物交換也不必再是中國對外貿易的主要方式,代替這一切的,是以商品和物資的大規模出口來換取美洲白銀貨幣的時代潮流。 也是在1530年,福建延平縣令徐階(1503~1583)因為成功處理了一件當地盜竊國家銀礦的案件而名聲大噪,由此開始了他光輝的前程,最終一路升到了首輔。而另一位權臣、戶部尚書梁材(1470~1540)卻因拒絕增派修建工程的人數,在1540年被解職。當時為政府修建工程的人數多達4萬以上,用於修建宮殿、祭壇和廟宇的全部費用已經超過600萬兩白銀,應付未付的物料、勞務金額達27萬兩白銀,但梁材僅有6萬兩白銀可供支配。 明朝財政的白銀化包括田賦、課、役三個方面。課的白銀化,首先是鹽,其次是茶、礦等。役的主體是遍布鄉鎮的里甲、均徭、雜泛。城市之役,主要是鋪行和火甲。因支付特殊的修建工程,國庫的銀錠儲備往往被耗費一空。由於政府沒有更多銀兩去購買貨物和支付勞務,1540年以後將實物稅和徭役折銀的現像變得普遍,以致續任的戶部尚書先後在1544年和1550年建議,每年運往北京的漕糧30%折銀繳納,部分徭役折成白銀。這項建議被批准,但由此得到的白銀補充量仍不能滿足皇帝對銀錠的需求。 明朝海外走私貿易也是在這前後達到了一個高潮。 16世紀初日本在德川幕府統治以前,中日關係緊張,1542年,居住在澳門的葡萄牙人開始與日本開展貿易,中國澳門—長崎—中國航線迅速發展成為澳葡獲利最鉅的黃金海道。從1557年葡萄牙租借澳門,游刃於中日,到1567年明政府開放福建月港作為貿易口岸,葡萄牙商人通過壟斷的中國澳門—長崎—中國月港貿易,以及將馬尼拉設為據點的西班牙商人通過秘魯—馬尼拉—中國月港等多條渠道的航線貿易,使得白銀源源不斷地流入大明帝國。 也是在這前後,美洲和日本都發現了大量銀礦。 16世紀40年代,西屬美洲發現了蘊藏量豐富的銀礦,1554年,一種便宜、簡單使用水銀和鹽以提煉低含銀量礦石的煉銀法——汞齊化法誕生,自此,西屬美洲的白銀產量大量增加。 因白銀提純技術的提高,在此前後,秘魯波托西銀礦的白銀產量猛增到原來的3倍,隨後又增至5倍;1560年以後,日本成為一個重要的白銀乃至銅的出產國,並向中國與東南亞出口白銀和銅,至16世紀末,日本發現大量銀礦,“灰吹法”的白銀冶煉方法也由中國傳入日本。 到嘉靖年間,江南行省以法令的形式規定田賦用白銀繳納,而廣東自1450年起,就已採用了部分徭役折成白銀的形式。 16世紀初,大臣桂萼提出了賦役新構想:將雜役、正役和兩稅(即夏糧和秋糧)合而為一,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這一設想被後人概括為“一條鞭法”。嘉靖後期至隆慶年間,明朝名臣南海人龐尚鵬在廣東、福建、浙江等地,瓊山人海瑞在南直隸地區先後推行“一條鞭法”,東南沿海遂成為全國較早實施新賦役法的地區。 隆慶元年(1567年),明穆宗朱載垕頒令:凡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銀錢兼使;一錢以下只許用錢,銅錢在與白銀的較量中已經完全處於下風。貨幣稅收的份額越來越大,最終導致稅制從1465年的戶口、食鹽等錢鈔各半兼收的局面,進而演變成1581年完全用白銀交納的張居正“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能得到推行,就是因為經過多年經營,晉北邊疆防區各類屯田——軍屯、民屯、商屯皆有增長。首輔大臣張居正將大部分田賦、徭役和其他雜稅折成銀兩繳納,取代陳舊而復雜的賦稅制度,並向全國推廣,最終使得白銀成為明朝的稅收和貯備貨幣。一條鞭法標誌著,我國稅法由稅人向稅物、由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轉化。白銀,最終不以統治者意志為轉移而逐漸佔據了合法主幣的地位。 萬明在《白銀貨幣化的趨勢:並非國家法令的結果》一文中指出,明朝白銀的貨幣化,充分顯示出社會過渡和轉型的特徵。整個推進過程,是由自下而上的趨勢轉為自上而下再全面鋪開,是成化弘治以後民間促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法令推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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