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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第六十一章網絡輿情檢驗政府公信力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3829 2018-03-18
在網絡上聽取民意,並積極回應公眾的各種質疑,應成為當前各級政府部門的一項基本職能。 2009年8月,有關“高乾子女佔超億元富豪人數91%”的信息在網上廣為流傳。有報導稱,該信息引自國務院研究室、中宣部研究室等多家權威機構的聯合研究報告。 2009年8月6日,國務院研究室授權新華網針對該信息發布嚴正聲明,否認與其他部門開展過任何联合研究,更沒有發布過任何联合研究報告。與此同時,其他研究機構也紛紛通過媒體闢謠,稱這些信息來源純屬子虛烏有。 但這些遲緩的聲明,並未能有效阻止該信息在網絡上的肆意蔓延,網絡傳播的能量和放大器功能,被體現得淋漓盡致。 近年來,我國網民以網絡為平台,在參與政治生活、發揮民主監督方面,發揮了巨大的影響力。但由於有關部門對網絡輿情缺乏科學有效疏導,以致負面影響層出不窮,有的甚至還引發和擴大成為影響惡劣的公共事件。

接受記者採訪的多位專家認為,要讓網絡發揮社會效益,各級政府部門應當進一步轉變執政觀念,同時健全網絡傳播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能讓網絡既成為民眾表達意見的場所,也成為政府聽取民意、提高執政水平的信息源。 我國民間力量的快速成長,始終是與網絡相輔相成的,並在網絡上形成一個決策高層和傳統媒體都關注,並產生互動的公共輿論場。 無論從“華南虎照事件”當事人被判刑到“史上最牛房管局長”被立案調查,還是從深圳海事局官員猥褻女童被“雙規”到“鄧玉嬌案”,以網絡維護權益、暢達民意、鞭撻腐敗,已成為一種便捷而有效的手段。 “同傳統的廣播、報紙、雜誌、電視相比,網絡對信息的傳播具有更快、更廣的優勢。”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隨著電腦的普及,網絡這種傳播力量將會更加突出,並成為發展前景極大的強勢媒體。”

“現實中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不足,正好可以通過網絡彌補。”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所長尹韻公研究員分析說,“在信息化時代,實際上形成了兩個輿論場,一個是由報紙、廣播、電視、期刊等媒體形成的傳統輿論場,另一個是由互聯網、手機等媒體形成的新興輿論場。” 北京市政府一位年輕幹部私下告訴記者:“現在的官越來越不好做了,稍不注意,即使出現很小的一個事故,若處理不當,經過網絡傳播的推波助瀾,也可能會被發酵到可怕的程度。” 2009年7月16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第2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今年上半年我國網民已達3.38億,較2008年底增長13.4%,繼續領跑全球;其中,使用手機上網的網民已達1.55億,占我國網民總數的一半左右。

報告還顯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國網民規模、寬帶網民數、國家頂級域名註冊量等三項指標仍穩居世界第一,網絡普及率穩步提升。 “我國數量龐大的網民已意識到自己的力量,且不吝於將之發揮出來。”尹韻公認為,“他們在網上發表意見、交換信息,把一些生活中提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不斷地提出來,以引起社會和有關部門的關注,使問題得以快速解決。” 有關專家認為,網絡猶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推動著社會的開放和進步,但若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也有可能使一些原本不會發生,或原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情,演化成一種公共事件,造成嚴重後果。 例如,“石首事件”值得檢討。 2009年6月17日,一個青年的非正常死亡,如同2008年同期的貴州“瓮安事件”一樣,讓湖北省石首市迅速佔據國內外各大媒體頭版位置。

但不同的是,當年瓮安縣政府迅速澄清事件真相,有效阻止了事態發展。但石首市政府卻因封堵輿情信息,讓流言和謊言通過網絡進一步傳播,加速了事態的惡化。特別是通過濫用警力等手段強勢介入,更是造成民眾與政府對立,一度引起局面失控。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以“躲貓貓事件”“杭州飆車案”“羅彩霞事件”“處女賣淫案”等為代表的一系列網絡事件,最後都上升為社會公共事件,且在真相大白之前,已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記者調查發現,這些事件都呈現出相同的規律,就是每當一個局部事件發生,流言和謠言通過網絡迅速傳播,網友發帖,引起眾多跟帖,帶來更大規模點擊和評論,然後被門戶網站轉載,人們再用手機或即時通訊媒體向親友群發,傳統媒體迅速跟進,最終釀成社會熱點事件。

隨著網絡技術手段的日新月異,網絡傳播途徑也呈現多樣化。比如跟帖、論壇、網上調查、網上簽名、電子郵件、博客或個人空間等。此外,還有即時通訊群和移動電話短信。網民的意見、情緒與態度等,通過這些途徑向現實社會傳播。 “大多數網民在網上傳播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極易受到'匿名身份'的'網絡非理性'左右,易產生非理性的判斷和情緒。如果缺乏正確疏導,就容易使初衷偏離方向。”在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看來,“平息這類事件,不僅浪費大量的人力、財力,更容易損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 受訪專家認為,網絡傳播反映出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但在網絡輿論事件此起彼伏的當今,有些地方政府官員還不懂網絡傳播的規律,在應對網絡輿論壓力時顯得束手無策。

“有些政府官員對一些可能誘發公共事件的問題看不出苗頭,看不出問題背後的民意和訴求,以致釀成大事件。”李成言認為,“很多網絡事件看似個案,但在網民心中,已有多個類似事件的積累,一旦有個事由,必然會集中爆發。加上事件發生後,有些官員不善於積極應對,使情況越來越糟。” 據有關專家介紹,在危機公關和議題管理上,最好是事件發生後12小時內作出反應並啟動應急預案。但記者發現,以往政府部門的回應,多數仍是事後的、被動的,扮演著消防隊員的角色。由於失去向公眾傳達全面準確信息的第一時間,為流言和謠言的滋生蔓延提供了空間。 “由於網民身份匿名,以致少數人缺乏為自己在網絡上的非理性行為承擔責任的意識。”尹韻公認為,“網民情緒化地參與網絡傳播,若再有敵對勢力想利用網絡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會使網絡傳播更具有衝突性、震盪性和破壞性。”

多位專家還認為,社會身份地位衝突、利益衝突,是構成了網絡大事件的基本要素。記者調查也發現,以往的網絡事件衝突中,給人印象往往一方是弱勢,比如兒童、婦女、農民等,另一方則是強勢,比如富人、官員等。而網民的情感傾向,一般定勢在弱勢一方,以致事件真相撲朔迷離。 除社會身份地位衝突外,與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話題,也是引發公共事件“易燃點”。比如周久耕事件之所以引發輿論熱潮,本質並非官民衝突,而是利益衝突。作為房管局長的周久耕,聲稱要懲處低價銷售樓盤的開發商,這必然激起期盼房價下跌的主流民意的強烈反彈。 “網絡沒有屬地劃分,可在現實中,各地警方基本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一位幹警告訴記者,“網絡輿論事件的特點,是各地網民就某一地的某件事形成快速的、規模性的聚集,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短時間內整合現有資源,做到快速聯合反應,確實是對執政能力的考驗。”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每天新增網站近3000家,其中大部分是體制外的商業網站,再加之外資大量進入我國互聯網企業,都增加了網絡監管的難度。 受訪專家認為,網絡傳播對傳統的監控體制來說,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相關部門亟待提升管理經驗,完善相關機制。 網絡已改變了我國社會輿論的生態環境,並形成了嶄新的網絡輿論場。受訪專家指出,網絡越是發展,社會結構的脆弱性就越大,社會風險的治理成本也越大。如何認識、把握、管理網絡輿論場,已成為各級政府面臨的新課題。 “政府輿論監管部門應主動關注網絡輿論的動態,研究網絡輿論特點,對某個負面信息反映了哪個階層的呼聲、會不會迅速傳播、是否會引發一場危機等進行評估。”齊善鴻提醒說,“對於哪些情況下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要做到心中有數,爭取做到把工作重心,由被動應付轉移到主動化解上。”

“遇到網絡群體性事件,各級政府部門應積極回應,迅速澄清事件真相,穩定網民情緒。”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認為,“可利用領導信箱、領導博客等手段,或請政府官員、專家以及當事人進行網絡訪談,對網民表達的意見作出及時解答,正確引導網上輿論。” “網絡對社會的影響並非虛擬,而是現實的,通過法律對網絡以及網絡行為進行規範具有重要意義。”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建議,“目前我國網絡立法已有了原則性或指導性的規定,但仍應建立並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為規範體系,對語言暴力,散佈色情、虛假信息等網絡不良行為進行明確規範,對網民產生良好的行為引導性和後果預見性。還應注意強化對網絡運營商監管責任的規定,使其更好地履行網絡監管職責。”

在網絡立法方面,國外有些做法值得借鑒。例如,1996年9月,英國頒布了網絡監管行業性法規《3R安全規則》,“3R”分別代表分級認定、舉報告發、承擔責任。 1996年7月,新加坡宣布對互聯網絡實行管制,並實施分類許可證制度。澳大利亞對網絡內容的監管是先從地方政府推行,西奧省於1995年通過《檢查法案》,直接規定業者對網絡傳播的內容負責。該國議會於1999年6月通過《廣播服務(網絡服務)修正案》,對互聯網上的內容監管作出規範。 “作為網絡警察或政府網絡管理機構,要有公開的標誌,如果網絡出現有害信息,應及時公開地提醒公眾,對散佈不良信息的網民,要公開依法處理。”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人文社科學院楊鍾紅副教授認為,“對網絡管理要防患於未然,這比事後追責更具效果與善意。” 受訪專家認為,對於各級政府部門來說,網絡輿情危機處理技巧與策略已成為熱門學問,“但歸根結底,唯有懷著一份對民意的尊重和感激,具有應對危機的技巧和方法,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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