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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第五十八章養老保險改革:做加法還是減法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3671 2018-03-18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注重解決制度不公問題,才是改革的出發點。 2009年2月,在北京一所高校任教的王老師,快要退休了,她擔心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後,自己的養老金會比現在退休要低,就到學校人事部門詢問能不能提前退休。 “這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儘管不包括北京,但改革是遲早的事,還不如快點退休。”王老師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確實擔心改革後養老金會大幅下降,影響自己的生活質量。” 按此前規定,這年教齡滿31年的王老師要是退休,每月退休金可拿到原來工資90%,每月收入有5000元左右。而如果按照傳聞中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她的退休金還是個未知數。 2009年2月,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內容引起熱議;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個試點省市也在抓緊試點工作。

接受采訪的專家認為,這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人員多,政策性強,由此帶來各種利益觀念的強烈碰撞,實屬情理之中。但由於長期存在的製度不公問題,已積累了相當的能量,如果在試點中不妥善解決,很容易造成社會群體之間的對立和矛盾的激化,應引起高度重視。 據披露,試點方案要求部分事業單位參照企業職工保障制度進行改革。而近年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工收入差距呈擴大趨勢。最新數據顯示,全國企業退休職工人均月養老金仍只有1080元,遠遠低於機關事業單位的水平。 “以事業單位為改革突破口,這部分人的利益容易受到損害,改革的阻力可想而知。”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在經濟發展較好時,公眾對於涉及自身利益的改革承受力比較大。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國內經濟發展速度放緩,這樣的改革,肯定會給對尚未退休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

記者了解到,隨著試點工作的推進,北京一些事業單位臨退休人員,也紛紛到有關部門諮詢提前退休的事宜。與臨退休人員不一樣,年輕人對這次養老保險改革,心態倒顯得相對平靜。 “我才工作兩年,離退休還比較遙遠,至於養老保險金增加或者減少,也就沒那麼關心。”北京市宣武醫院的醫生小張對記者說,“到我退休時,社會保障制度應該很完善和健全,對此我有信心。” 不少受訪者認為,改革試點方案應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因為這項改革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如果沒獲得社會各界的認同或出台時機不合適,最終效果將會大打折扣,也容易出現後遺症,為更全面更深入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增加不少阻力。 從調查情況來看,這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廣受關注,是來自一個切實影響制度公平的問題——制度改革的覆蓋不全面,沒有把所有影響制度公平的人群,全部納入改革之中。

按理說,推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有利於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不合理的製度分割、各行其是的“碎片化”現象。引發多方質疑的一個焦點是,這次改革的設計者——公務員群體本身未能成為改革的對象,使公眾對改革所能達到的公平性,產生了疑慮。 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僅僅是為了減輕財政負擔,還應體現出製度設計的公平——公務員作為改革的決策者,不應排除在改革之外。即使改革必須始於事業單位,最終要把公務員納入,也應有一個詳細的改革時間表。 “要想從根本上消除改革的阻力,還得把公務員納入進來。”北京宣武區誠實胡同一位姓張的市民認為,“公務員同時也是改革方案的製定者,改革成效的裁判員,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就要作表率。把公務員排除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外,這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

“應讓公務員一起參加改革,公務員身先士卒,可取信於民,減少社會阻力,贏得全社會的支持。反正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遲早也是要進行的,否則,又會形成新的矛盾和不公平,形成社保制度新的碎片,不利於社會和諧。”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社保問題專家鄭秉文表示。 “如果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改革難以一步到位,這樣的改革,就可能會變成一種漫長的博弈。”齊善鴻認為,“這無論是對於改革本身而言,還是從實現制度公平的緊迫性來說,付出的社會成本會更大。” “應該把公務員養老金制度也納入到改革的進程中,探索建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既有利於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也有利於減少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阻力,整體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時有利於提升公務員的社會形象。”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現象,已經存在多年。這種不公與其說是社會差異造成的,還不如說是社會中存在的歧視性因素,導致制度設計出現嚴重的偏差。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實施退休職工“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工收入差距逐漸拉開。這樣的不公現象,並沒有因近年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而改變。 1993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 1997年,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和規範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工資的8%。 受訪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存在“養老金不公平”現象,問題出在現行製度的設計上——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職工養老金由財政撥款,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是採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由企業、職工共同負擔。

目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缺乏應有的規範化的財政支持。另一方面,不少企業也沒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資金。比如,歷史欠賬嚴重,基金缺口巨大;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統一,有些企業繳費基數偏小;甚至欠費、拒保,養老保險費徵繳困難等。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設計分為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等四大塊,導致養老金分配呈現不同層次。”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對記者分析說,“公務員由於握有實權,所以在養老金分成上獲益是最多的。事業單位一般控制著某方面資源,因此大多優於企業,低於公務員。這種分配結構將社會成員分為三六九等,因此養老金制度從一開始就存在不合理成分。” 受訪專家普遍認為,一種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是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人員,抑或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各人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就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準。

在有關專家看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合理方向,是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從“全國一盤棋”考慮,做好改革的“加法”,逐步提高企業職工的養老標準,向更高的標準取齊。 “事業單位和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有緊迫感和責任感,要抓緊研究和試點,統籌推進這項工作,宜早不宜遲。”龔維斌認為,“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切入點,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創造有利條件。改革起點、目標定位要適當準確,要吸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出現過的教訓,省以上特別是中央政府財政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要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宣傳解釋工作,使每一個人樹立正確的養老觀念,樹立社會保險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觀念,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兼顧不同年齡群體的養老保險權利和實際利益。”

“由個別部門或少數人拿方案,大範圍試點的做法,不如那種廣泛徵求意見,然後試探性邁步的改革效果好。”齊善鴻認為,“打破目前養老保險改革的僵局有兩個方法。第一,把公務員也納入改革體系,同事業單位職工一樣調至企業水平。第二,把企業職工的退休金提升到事業單位職工的水平。前者的好處是可減少改革的阻力,減輕財政負擔。而後者符合改革的合理方向。” “養老保險,又稱年金保險,是國家根據國民體質和勞動力資源情況,規定勞動者在因年老或病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退出勞動領域,定期領取生活費用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具有社會性、強制性、互濟性、福利性和補償性等基本屬性。”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合理方向,應當是加大對企業職工、農民的保障力度,調整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企業職工之間養老保險待遇上的差異性,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以體現社會公平,強化社會統籌國民化的政府責任。”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採取'聯動'方式,把參加基本保險改革和建立職業年金綁在一起動,以減少阻力。”鄭秉文認為,“首先,養老保險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聯動',一次性完整設計出來,給大家一個定心丸,消除降低待遇水平的疑慮。其次,事業單位從事公益類的、行使行政職能的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個類型'聯動',一起改革,不要分先後。第三,事業單位和公務員'聯動'。” “養老金改革範圍應是全體社會成員,改革方法應是在惠及全體民眾的基礎上,承認差異性。”尹韻公建議,“養老金改革應該做好'加法',同時做好一些配套的機構改革,比如把各種學會、協會、文體部門、招待所、文化出版、機關高校的後勤部門等完全市場化。因為這些單位沒有承擔政府職能,卻享受財政撥款,實在不公平。可把這筆錢省下,用於養老保險等社保支出。”

多位受訪專家坦言,以往一些歧視性制度應該抓緊改革。在金融危機襲來之際,政府和公眾需要共度時艱,信心尤其重要,但制度公平才是提供持久信心的唯一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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