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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第五十七章民間反腐的突破和缺憾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4803 2018-03-18
只有讓民間反腐有個制度化出口,才能把民間反腐力量更好地納入到整個反腐資源配置的序列之中,從而使其成為一種可再生資源。 在對各級官員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陽光”監督中,近年來不時可見我國民間反腐力量的身影。 記者調查發現,以陝西省“華南虎照造假事件”最終被揭穿為標誌,我國民間反腐已從傳統的舉報、信訪等方式,逐漸轉變為以網絡為平台進行反腐,並形成體制外一支重要的反腐力量。 而從另一種視角看,這樣的網絡民間反腐,雖然有公開、透明、快捷、影響面廣等明顯優勢,但因在法律規範上存在諸多缺失,也遭致不少質疑和指責。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在我國反腐形勢越來越嚴峻的情況下,如何在整合官方反腐資源的同時,有效地規範、調動和發揮民間力量參與到反腐敗行動中,使官方資源與民間資源形成良性互動,應成為有關部門深入研究的一個新課題。

網絡盛行前的民間反腐,多少有些個人的悲壯色彩。那些單槍匹馬的民間反腐人士,面對的是掌握著公共權力和豐富社會資源的當下權貴。 陳榮傑就是其中一位讓人敬佩的老人。自1981年從湖南婁底地區公路局退休後回到長沙定居,時年64歲的陳榮傑老人把自己的主要精力,幾乎都用在舉報官員的腐敗問題上。 2003年3月,湖南女巨貪、原湖南省建六公司黨委書記兼副總經理蔣艷萍被判處死緩,就是陳榮傑老人歷時12年不懈舉報的結果。 在退休後的20年裡,這位被百姓稱為“反腐鬥士”的老人,總共將20多名斂財貪色的腐敗官吏拉下馬。而陳榮傑老人也因“損害”了某些人的利益,曾被人報復,多次遇險。 記者調查發現,隨著網絡的發展和普及,這樣“獨行俠”式的傳統反腐已漸漸遠去,而網絡為民間反腐開闢了一條更安全、更便捷的新通道——民間反腐人士或自建網站,或利用各大網站論壇,把手中的證據、資料等全部呈現,直接號召、凝聚民間力量推動官方介入對腐敗案件的查處。

其中轟動一時的是,2004年6月,被人稱為“民間輿論監督第一人”的李新德,在自己創建的“中國輿論監督網”上貼出《下跪的副市長——山東省濟寧市副市長李信醜行錄》,詳述了李信涉嫌貪污、受賄、綁架、故意傷害等違法違紀行為,還附有數張李信向舉報人李玉春下跪的照片。檢察機關介入查實後,李信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目前,網絡民間反腐在深度和廣度上已有所推進,民間反腐人士除了自建網站外,更多的則是在各大知名論壇發帖製造轟動效應,最大限度地為紀檢部門、檢察機關、監察部門提供有關腐敗行為的線索。 在民間網絡反腐的強大攻勢下,2008年,南京“天價煙”局長周久耕,深圳“猥褻女童”局長林嘉祥,劍閣“節約”局長曹正直,“一夫二妻”區委書記董鋒等官員相繼落馬。 2009年,東陽市審計局局長韋俊圖,因2003年公款支付娛樂消費的清單在網上發布引來輿論嘩然而被免職;原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黨組書記、副指揮吳權書,也因網友曝光了一份當地官員低價購拆遷安置房名單被“雙規”……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底,我國網民數量達2.98億。這個龐大群體中的民間反腐人士,只要坐在家裡輕點鼠標,就可完成整個舉報過程,所隱含的反腐力量,足以令很多腐敗官員不寒而栗! 我國的民間反腐力量,已引起高層重視。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建立網絡舉報平台。 2005年12月28日,中紀委、監察部也首次公佈了中紀委信訪室、監察部舉報中心的網址。 據統計資料顯示,中紀委網上舉報中心僅開通半年,就受理舉報32500件。截至2008年,全國已有18個省級紀檢監察機關相繼開通舉報網站,這些都標誌著網上舉報已經正式納入了官方權威反腐渠道。 但記者調查發現,與網絡上自發的民間反腐鑼鼓喧天的景象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這些官方反腐渠道中,公民舉報的熱情卻有所降溫。據北京檢察機關2008年“舉報宣傳周”上披露的消息,近5年來,北京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經群眾舉報的只佔35%,較之本世紀初的近70%下滑顯著。

“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對證人的保護力度不夠。”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分析認為,“我國在證人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性,在程序上缺乏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而且側重於被動的事後懲罰,只有在證人遭侵害後才以懲罰犯罪的方式亡羊補牢。可以說,對證人保護存在著巨大的法律空白。” “民間反腐人士喜歡利用網絡反腐,是因為網絡有傳播廣泛、交流便捷、身份虛擬以及風險小等不少優點。”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對記者分析道,“利用網絡不但有利於保護自己,而且容易製造社會轟動效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使所揭露的腐敗事件,能盡快進入司法程序。” 多位受訪專家還指出,在紀檢檢察機關里,很多人習慣把舉報和信訪混為一談,導致民眾的舉報權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同時,在某些地方或部門,舉報者的舉報信大多石沉大海,還發生遭被舉報者打擊報復等。由於官方舉報程序不暢通,才使網絡受到民間反腐力量的青睞。

“我國官方提供的舉報方式,還存在效率低、缺乏監督等弊端。”李成言認為,“很多網民選擇民間反腐方式,是不想舉報後被動地等待反腐部門去反腐,而是希望自己掌握反腐主動權,借助網絡這個平台,以輿論壓力促使官方在反腐敗上更有所作為。” “雖然官方已提供了網上舉報腐敗的途徑,可不少人還是選擇在網上爆料。”北京一家反腐網站負責人張先生告訴記者,“他們之所以選擇網絡反腐,不少人是擔心遭到被舉報人的報復打擊,而網絡隱蔽性強,正好可以保護自己。當然,也不排除有些人是因為不清楚官方的舉報途徑。” 據了解,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保護舉報人的法律。雖有些相關的規定散見於各部門法當中,但缺乏實際可操作性,所以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的事情層出不窮。據中央編譯局當代馬克思主義研究所所長何增科透露,改革開放30年評出的10個反腐名人就有9個遭到報復。

“以網絡作為平台的民間反腐,可以說是一種公開舉報,它給予負有監督責任的部門以巨大的壓力。”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按傳統的舉報方式,反腐部門是否進行了查處、結果怎樣,舉報人都不清楚。通過網絡反腐,監督部門在輿論壓力下,要時時作出反應,民眾能及時了解到案情進展情況。”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以網絡為平台的民間反腐,正以其快捷、有效且廉價的優勢開闢了反腐新渠道,但由於在法律方面的諸多缺失,民間反腐也暴露出不少問題,以致也受到不少質疑和指責。 “民間反腐是一把雙刃劍,反腐部門只有充分認識到這點,才能用好民間反腐力量。”尹韻公表示,“由於民間反腐是在網上大張旗鼓地公開信息,這樣容易打草驚蛇,讓舉報對象及早準備,事先串供或銷毀證據,這樣不但加大查處難度,反而使舉報人陷於被追究誹謗責任的被動地位。”

目前的網絡民間反腐,大多數屬於匿名舉報,但與傳統的匿名舉報方式相比,卻影響力大、傳播範圍廣。不過,民間反腐敗在打擊了一批腐敗官員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以訛傳訛、民意審判,甚至網絡暴力等問題。 “在群體心理中,人們都有一種要表現社會正義感的需求。”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坦言,“在網絡這個虛擬世界中,人們更容易淋漓盡致地進行這種需求的宣洩。然而,這也容易成為一把雙刃劍,走向極端就會演變成一種精神層面的群體暴力行為。虛擬社會的民間力量,在這裡容易失去理性,對社會構成巨大的傷害。” “打擊腐敗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既要對公民反腐熱情給予肯定,又要認識到'人肉搜索''群眾審判'不能代替正規司法程序。”杜立元認為,“民間反腐是公民行使監督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可能出現'媒體審判'現象。一些個案由於輿論的過早介入,發展成為波及全國的公共事件,在輿論壓力下可能影響司法公正。”

在此前也發生過這樣的事例,有些“網絡監督清單”內容過於簡單,缺乏有力的證據。由於民間反腐難於監督、管理,容易造成信息失實,導致對被公開者的隱私權的侵犯,甚至民間反腐的平台,還為某些居心叵測的人打擊、陷害、報復別人提供了便利。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缺乏法律規範已成為民間反腐的最大硬傷。因此,對於民間反腐,有必要用法律加以規範,避免出現誣告、誹謗、干擾案件偵辦、舉報不清楚等情況的發生。 據了解,對民間反腐的規範也在緊鑼密鼓中。 2008年12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再次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其中對利用網站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在此背景下,我國目前的民間反腐,無疑正處在法律的刀尖上,不管是發動者還是參與者,或是網絡平台的提供者,都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承當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現有的紀委、監察部門、反貪局、檢察院和法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監督和司法體系。民間反腐與製度反腐如何有效對接,已成為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 2006年8月,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紀檢監察幹部培訓班上指出:“要拓寬群眾參與黨風廉政建設的渠道。”2009年1月,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兼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馬接受新華網專訪時也透露,紀檢監察機關每天都有專人蒐集網上輿情。這表明,在對待民間反腐問題上,高層的態度相當鮮明。 據記者了解,不論是我國反腐敗職能機構,還是專家學者,都普遍認為,除個人反腐外,一些民間組織,比如社團、行業協會、商會等,應在促進我國依法行政、防範公共權力濫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發揮更大作用。

“要增強社會的民主氛圍,擴大公民參與、推進基層民主、推行政務公開,為民間組織參與反腐敗創造良好的條件。政府要為民間組織反腐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和激勵機制,提高其反腐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後杜治洲認為,“作為民間組織必須保持自身的清廉,加強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教育,提升民間組織形象,增強民間組織反腐倡廉的能力。” “要實現民間反腐與製度反腐進行有效對接,關鍵是要既能讓網民反腐的熱情和積極性找到製度化出口,又要讓官方所具備的偵查和威懾能力得到更好的發揮。”杜立元建議,“一是支持和保護舉報人。盡快出台舉報法或舉報人權益保護法,完善舉報人保護啟動程序規定、污點證人制度以及具體保護措施規定。除了對反腐舉報依法查處外,官方反腐機構應理直氣壯地支持舉報人的行為,保障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二是建立舉報補償制度。當公眾為反腐作出了貢獻並支付了成本後,政府應及時給予認定和補償。”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和地區,不僅制定了保護證人的法律,而且還設立了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給包括舉報人在內的證人予以“特殊保護”。比如英國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證人保護法》,我國香港也在上世紀70年代建立了《證人保護條例》,司法部門對包括舉報人在內的證人實施24小時保護措施。另外,包括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已均制定了證人保護法。未就舉報人或證人保護單獨立法的國家,也多將舉報人保護規定在訴訟法中。 “民間反腐要有利於國家穩定,有利於社會和諧。”尹韻公認為,“作為反腐部門,對民間提供的腐敗線索,要謹慎對待,認真核查,冷靜處理,不能冤枉任何一個好人。但也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間反腐收益,保障民間反腐者的權益和鼓勵更多的反腐行為。” “對民間反腐的法律制定,前提是確保公民憲法權利不受損害。”齊善鴻表示,“要保證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政府官員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更有對醜惡現象舉報揭露的權利。引導公民行使正常權利,不斷提升民間反腐的理性水平,是建立和諧社會的一項系統工程,簡單地倡導或者盲目地保護或者一味地苛刻追究責任,都是極端的做法。對這一點,需要從民眾到政府機關、到立法和執法機構形成一個廣泛共識。” 受訪的多位專家認為,國際上廉潔度較高的國家或地區,官員都是由民眾、輿論與媒體進行集體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說,反腐的核心命題在於政府願不願意把監督權下放給社會。那麼,給民間反腐一個制度化出口,必然是我國下一階段反腐鬥爭一個躲不開的重要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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