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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第五十六章公共事件期待“獨立調查”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3882 2018-03-18
對於重大公共事件,除政府有關部門調查外,還應建立和完善社會獨立調查機制,以便能給公眾一個更具說服力的調查結論。 直至記者2010年2月1日發稿時,公眾對昆明新機場引橋坍塌事故最終的調查結論,還處在心緒複雜的等待和猜測中…… 2010年1月3日下午2點20分左右,大多數人還沉浸在假期最後的歡樂中,雲南建工集團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的昆明新機場一段引橋,在施工中突然坍塌,造成7人死亡、8人重傷、26人輕傷。 慘劇發生後,雲南建工集團相關負責人對媒體表示,目前云南建工集團總公司正組織相關人員、部門進行事故原因分析,並稱:“不排除有天氣原因,比如刮風引起。”這一表態引來了公眾的強烈質疑,被指有推卸責任的意圖。

記者調查發現,以往不少類似昆明新機場引橋坍塌這樣的重大公共事件發生後,當事方的第一反應多是欲蓋彌彰、推卸責任,加上事件調查機制存在明顯弊端,從而導致公眾對調查結論疑慮重重。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對於一些重大公共事件,除政府部門調查外,還應建立和完善社會獨立調查機制,以便給公眾一個更具說服力的調查結論。可由相應級別的權力機關,避開與事件有利害關係的單位,指定各界專業人士組成獨立調查組,並授予行使事件調查權,最終形成調查報告。 近年來,我國發生不少重大公共事件,比如礦難、倒樓、塌橋、車禍、意外死亡,等等,這些事件在社會上引起很高的關注度,此時公眾總能看到有關部門“全力追查”“嚴懲不貸”之類的表態,但記者從以往發生的重大公共事件分析發現,有些經過有關部門調查公佈真相後,打消了公眾的疑慮,可也有不少調查結論公眾並不買賬,甚至質疑聲一浪高過一浪。比如周老虎事件、石首6.17重大群體性事件、雲南“躲貓貓”事件、杭州飆車案、官員買別墅事件,等等。

在這些重大公共事件發生後,如果相關責任人第一反應是隱瞞真相,造成的結果是,不但讓事件真相變得更加撲朔迷離,而且給謠言滿天飛創造滋生的土壤。 更為糟糕的是,每當事件調查結論遭到社會輿論質疑時,一般都會有更高層介入或調查組重新調查,但其調查結論往往與原先的結論出入較大,並趨同於公眾的猜測。越是這樣,公眾的疑慮反而更重。 針對這樣的現象,受訪專家普遍認為,公眾不輕易信任調查結論,原因很複雜,主要是調查程序和方式無法讓人信服,而以前的某些類似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公共事件調查結論的信心。 據知情人士透露,以往上級主管部門派下去的調查組,有不少能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客觀深入調查,但也有些上級出於“護犢”心態,從“家醜不外揚”的角度考慮,往往調查組還沒到事發地,對外界的口徑卻早已統一。

多位受訪專家還認為,目前我國的公共事件調查機制,還缺乏一整套求得真相的具體程序,包括調查人的主體資格、調查程序的公開透明,等等。因此,其公佈的真相以及處理結果,必定會最大程度地遭受公眾質疑。 “對於公共事件的調查,其本身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與事件的調查程序有著必然的聯繫,並決定著公共事件結論的公信度。”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在目前的調查程序中,有些缺乏必要的利益迴避機制,這不僅給事件調查的公正性留下了隱患,並且在社會上也缺乏足夠服人的公信度。” “以前有些重大公共事件的調查結論,經過時間的檢驗和證明,完全是客觀、公正與合理的,但公眾當初對調查結論還是不信任。”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其實原因很簡單,除了調查程序出問題外,也間接地折射出整個社會道德誠信體系所出現的嚴重缺失。”

在記者的採訪過程中,受訪專家多次提到貴州瓮安6.28事件和湖北石首6.17群體性事件。他們普遍認為,這些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除了處置不力外,主要是未能及時向公眾提供令人信服的調查結論。 “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發展過程中的矛盾凸顯期,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多。”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重大公共事件處理不好,不但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還會引發成為刑事案件,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這個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在記者的採訪過程中,多位受訪專家建議,隨著我國社會的轉型,公民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意識日趨強烈,如何在政府調查的基礎上,針對重大社會公共事件構建獨立的調查制度,其現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凸顯。

“面對重大公共事件,除了傳統的政府部門內部清查外,可進行獨立調查制度的試水。”李成言建議,“在一些爭議事件中,獨立調查能夠更好地擺脫各種利益掣肘,更專業、更客觀地探究事實的真相,擴大了公眾的知情權,強化了監督力度,並與政府調查形成相互制約又共同促進的雙贏效果。” 據專家介紹,獨立調查制度在國外源遠流長。在很多國家,凡有轟動全國的重大公共事件,不僅是媒體,就是一些社會團體,也會在政府之外展開獨立調查,並及時公佈自己的調查結論。這些社會化的結論,對官方而言也是一種極大的壓力——除了盡快公佈真相,其他無路可走。可以這麼說,權利對權力的製衡,在這種無形的交鋒中得以實現。 “針對重大公共事件構建獨立調查制度,目的在於還事件以客觀的真相,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有利於彌合社會分歧、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胡仙芝博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在某種程度上,重大公共事件真相調查,是不同利益主體的博弈,而獨立調查還可為法院的公正判決提供真實、有力的證據。”

據了解,對重大公共事件構建獨立的調查制度,我國有些地方已經作出積極的探索。比如“躲貓貓”事件中,雲南省相關部門邀請政法界人士、媒體記者代表和網友代表參與調查,雖未能完全揭開事件真相,但這起由官方組織民間人士進行的獨立調查,卻極具破冰意義。 在上海“釣魚”執法事件案中,浦東區政府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還有中央、地方的媒體記者參加的獨立調查組,迅速還原了事件真相,讓“釣魚”事實浮出水面,平息了事態的惡性發展。 另外,在南京“徐寶寶”事件中,獨立調查組的效率之高,與浦東新區政府的獨立調查組相比,更是值得稱道,僅用一天就發現了真相,這些也為今後我國構建可能的獨立調查制度,從實踐層面提供了寶貴經驗。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對重大公共事件是否應成立專門機構進行獨立調查,尚無明確規定。 “獨立調查行動可由具有專業素養的人員有計劃、有組織地獨立完成,調查與收集材料,不受任何權力或利益因素的控制與乾擾。”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根據我國國情,可由相應級別的人大避開與事件有利害關係的各單位,從社會各界中選擇權威專業人士組成獨立調查組,並授予調查權,及時將調查信息公之於眾,以防止公權力暗箱操作。” “獨立調查組的人員,可從中央或其他省市,調集相關的公安、紀檢、檢察等方面人士,同時讓媒體記者,以及具備有一定社會公信力的公共知識分子作為公民代表聯合組成,然後委任其中一位作為首席調查官。”杜立元還建議,“在事件調查過程中,事件的利害方不再具備對事件的闡釋權和發布權,他們能做的,就是配合獨立調查組的調查,進行舉證,辯護,等等。”

受訪專家認為,雖然獨立調查順應民意,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並無法律依據。要解決根本問題,還要寄希望於人大啟動監督程序,這樣不但能降低政府公信力的損失,也可強化人大作為立法監督機關的權威,同時讓獨立調查有法可依。因為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人大具有重大事件的監督權。 “獨立都是相對的,每個人在事件中,由於自己的立場不同,或多或少都會有自己的利益和千絲萬縷的聯繫在其中。”胡仙芝認為,“所以在挑選獨立調查組人員時,對一些主要的責任者的關鍵聯繫人員要進行迴避。此外,獨立調查組的組成人員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既要代表專業的客觀性,又要代表社會各界的聲音,尤其要更加重視挑選普通群眾利益以及弱勢群體利益的代表,為提高獨立調查結論的公信力奠定基礎。”

在採訪過程中,多位受訪者還特別提醒,成立獨立調查組是為了使調查結論能夠更加逼近事件真相,但如果相關配套機制不健全、不完善,也不排除獨立調查組會受事件利害方的影響,從而導致調查結論有失公正。 針對受訪者的上述擔憂,胡仙芝建議:“獨立調查制度要加強自身的行為規範和製度建設,尤其是要對自身的調查行為進行紀律規約,制定一些行業規程和禁忌,使調查行為得以順利開展。除了要堅持獨立調查的中立客觀的立場外,在調查過程中要保證調查活動不接受任何方面的指使和利益影響,調查人員不接受利益相關方的經濟資助,不接受可能影響結論的吃請以及其他活動等,使獨立調查結論真正做到客觀,從而讓社會公眾信服。” “在誠信嚴重缺失的情況下,要從加強教育和法律規範上入手,進而使誠信機制建立起來。”齊善鴻認為,“專門組織起來的調查組未必就不會受到影響,這種臨時性的項目制的組織,責任感也未必就一定會很強。調查機構的專業性、獨立性、代表性、法律性和長效性等問題,都值得我們去探索。”

同時,齊善鴻還建議:“在沒有一個清晰的法律體制安排的情況下,尤其要讓參加獨立調查組的人員明白,如果對調查結論造假,不但違背道德誠信,而且違法,從增強他們的自律意識。避免出現這樣的現象:自己做旁觀者時,常常批評別人不誠信;等到自己成為責任者時,自己卻又成為不誠信的主體。誠信社會的建設,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每個人只有在自己的主導行動上始終堅守誠信的信念時,一個社會的誠信體系才可能建設起來。”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正義是有配方的,這個配方,就是程序。只有政府、公眾、新聞媒體以及相關利益團體,在透明的博弈中形成良性互動,重大公共事件的調查結論,才可能更加逼近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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