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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第四十二章臨時機構:特權下的監管盲區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5101 2018-03-18
無論從依法行政、打造責任政府的角度,還是站在清除腐敗的立場,都需要從嚴治理臨時機構。 近年來,為推動某項工作的完成,一些地方政府以“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小組”等名義,從有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了大量臨時機構,賦予其一些凌駕於法律和行政之上的特權,以便實施統一指揮、統一管理。 記者調查發現,由於各類臨時機構層出不窮,加之管理制度的缺失,其工作人員犯罪現像也呈逐年增多趨勢,嚴重地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和社會公信力。 有關專家認為,儘管在一段時間內,這些臨時機構較好地履行了職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當今依法行政、打造責任政府的大方向及要求下,過多設置臨時機構不利於建立健康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應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採取強力措施予以解決。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或者為了完成某一項臨時任務或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置臨時機構。 但記者調查發現,目前一些地方設置臨時機構隨意化傾向嚴重,常常舊的難以撤銷,新的不斷出現,以至像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小組、清欠辦、三電辦、督察辦、整頓辦、考評辦、推進辦、節慶辦等五花八門的臨時機構多如牛毛。 2005年11月,陝西省對2004年12月前設立的各種領導小組、委員會、協調小組、指揮部、組委會等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進行清理,撤銷了265個議事協調和臨時機構。 2005年8月,深圳市對1995年以來成立的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進行全面清理,145個機構被撤銷。 2006年8月,安徽天長市對部分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進行了清理、合併和調整,52個臨時機構被撤併……

從調查的情況看,臨時機構氾濫並非一個地方獨有的現象,不僅國家各級行政部門有臨時機構,一些大型國企也設各式臨時機構。依此類推,全國有多少省部級臨時機構、市級臨時機構、縣級臨時機構、鄉鎮級臨時機構,恐怕一時沒人能說清楚。 “設置臨時機構對某一特定事務進行專門管理,這是全國很多地方長期以來廣泛的做法,主要是為了應對複雜的社會情況,以發揮行政行為的靈活性,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問題。”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告訴記者,“目前大多數臨時機構,都是抽調各單位的正職或副職領導幹部組成,而且最高級別的領導任組長或總指揮,其他按在原單位職級在臨時機構排序。” 在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官方網站上,記者看到《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市屬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管理的意見京辦字[2004]30號》規定:“凡由市委書記或市長擔任組長(主任、指揮、主任委員)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其成員原則上由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凡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領導同志擔任組長(主任、指揮、主任委員)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其成員原則上由成員單位主管領導同志組成。任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原則上不作為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成員。”

據了解,一些臨時機構主要承擔市場整頓、重點工程建設等任務,具有規格高、權力大的特點。一般來說,臨時機構不定級別、不設編制,其組成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發放,享受原單位福利待遇。另外,臨時機構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工作任務完成後仍回原單位工作。 記者調查發現,由於臨時機構的氾濫,以至有的地方或部門的黨政“一把手”有時自己也說不清到底掛了多少職。記者曾收到一位官員的名片,像折子一樣疊了幾層,上面密密麻麻地排列著他擁有的各種頭銜——其中最多的,就是各種各樣臨時機構裡的“官職”。 早在2004年5月24日,在河北省機構編制工作會議上,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主任白克明對濫設臨時機構之風進行了批評:“有的地方辦一件事就成立一個領導小組,搞一個臨時機構,濫設臨時機構、領導小組,帶來了什麼?表面上是對工作加強領導,實際上是削弱了職能部門應起的作用、應盡的責任。本來職能部門應該做的事,有了領導小組,他們倒沒責任了,也不發揮作用了。”

“我搞不清自己頭上戴了多少頂帽子,這個領導小組組長,那個總指揮,還有什麼主任!”白克明說,“我就記住了我有兩頂帽子,一個是省委書記,一個是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有時候別人介紹我是什麼組長,我才知道,原來還有這麼一頂帽子。”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對一些地方動輒設置臨時機構的做法,不但群眾反感,一些專家學者甚至領導幹部也表示質疑。他們普遍認為,有些臨時機構的設置是必要的,但隨意設置臨時機構,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門間協調機制的嚴重缺失。 “目前大多臨時機構,是由於各部門之間分工不清,職責不明,人浮於事、好大喜功等的產物。”在北京某機關工作的王女士認為,“為表示領導重視就成立臨時機構,這是形式主義的做法。政府與其搞這些花架子,不如多為老百姓辦點實事。”

“既然事事都有管轄部門,為什麼還會出現這麼多臨時機構?”北京市一位機關退休幹部尖銳地指出,“有些臨時機構,名單列了好幾十個人,幾乎所有的領導都列上了,結果一年也開不了一次會,都是掛名。更可笑的是,甚至還把這作為成績向上級匯報。這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一些政府機構人浮於事、工作效率低下,二是一些地方領導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上有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臨時機構的被撤併肯定是一種必然。” “設置過多的臨時機構,會不同程度地使計劃經濟回潮,不利於建立健康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李成言認為,在我國目前還沒有《政府機構編制法》的情況下,臨時機構的設置由地方政府發文就算數,缺乏制度約束,多數臨時機構享有特殊權利,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很多地方或部門的隨意性,導致舊的難以撤銷,新的不斷出現,使各色臨時機構層出不窮。

“臨時機構的設置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有其存在的必要,尤其是在發展經濟和管理社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周先生曾是北京某臨時機構的負責人,他向記者坦承,“一些牽涉面廣的重要工作,成立臨時機構,有其必然性和客觀性。關鍵是,要做好規範管理,在完成任務後要及時撤銷。” 在採訪中,受訪者普遍認為,准入、退出機制非規範化是臨時機構氾濫的主要原因。這樣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在社會上造成不必要的混亂:一方面是“政出多門”,民眾對此不知所措。另一方面是民眾有了問題不知找誰。在這樣的情況下,也為不同政府部門推諉責任提供空間和可乘之機。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近年來一些臨時機構內部已暴露出諸多問題,其中最嚴重的是經濟犯罪案件劇增,使臨時機構成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重災區”之一。

在已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中,我們不難看到各種臨時機構工作人員的名字。 浙江溫州科技館原籌備辦主任陳建新就是一個例證。他利用臨時機構大做文章,耗費公款3700多萬元採購358件展品,經專家組技術驗收,合格率僅為7.1%,成為名副其實的科技“廢品”,最終因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在2006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這一事件引起了人們對臨時機構腐敗問題的廣泛關注。事實上,近年來臨時機構確實發生不少腐敗案件—— 2004年,原南寧至柳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總指揮部賓陽分指揮部發生的“窩案”震驚了全國,包括在賓陽分指揮部分別擔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賓陽縣交通局原副局長韋善傳、賓陽縣土地局原副局長黃春尤等在內的數人,通過偽造他人簽名、製造虛假名字,甚至利用死人名字,大肆虛開徵地補償費、水災補償費收款收據,侵吞各類補償款共計146萬餘元。 2006年8月,北京市門頭溝區“三電辦”原副主任張寶經,因貪污689萬餘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記者了解,這些臨時機構工作人員陷入犯罪的深淵,除自身原因外,無不與臨時機構本身所擁有的特殊性及存在的缺陷有很大關係。 首先,臨時機構人員由相關部門抽調派出,權力缺乏制約與監督。在這一機構內部,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派出的或兼職的人員,在接受這一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人統一領導的同時,其職責主要是代表派出機構行使相應職權。 由於臨時機構主管部門涉及幾家,政出多頭,劃分責任時則無人承擔,很難定性。特別是對臨時機構由哪些部門承擔監管職能以及如何進行監管缺乏明確規定,使得這一機構容易脫離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原有的監督制約機制,又游離在紀檢監察、工商、稅務、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管視野之外,加之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領導本身也有“臨時”觀念,這就為一些人利用職權實施“權錢交易”提供了可能。

儘管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的臨時機構,具備行政主體的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如果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而由設立臨時機構的行政機關承擔責任。但由於法律地位上的含混,也導致那些由若干部門拼湊的臨時機構,表面上是共同負責,實際上卻變成了“共同不負責”。因此失去了監管,使得一些臨時機構工作人員心存僥倖,腐敗也就乘虛而入。 其次,臨時機構收支金額較大,財務管理機制不健全。臨時機構承擔的任務一般都比較重要,很多帶有較強的政策指向,它們往往屬於短期性質,且握有實權,一般都掌控了巨額的資金,多的超千萬,少的一年也有幾十萬。 據知情人透露,目前臨時機構內控制度普遍不健全,缺乏制度約束,會計資料不健全,甚至缺失,各項資金也未能實現財政專戶儲存。由於臨時機構失去了監督與製約,加上個別負責人權重一時,不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操作,形成非正規渠道收入增加,開支隨意性較大,掌管巨額資金的工作人員腐敗起來,也就更加輕而易舉。

另外,臨時機構撤銷後,人員各自回原單位,有關檔案材料、財務賬目也隨之存檔或銷毀,給發現和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帶來很大難度。 第三,一些臨時機構決策隨意性大,為“權錢交易”提供可能。設置臨時機構的目的是為了集中行使相關權力、謀求高效。然而,記者調查發現,很多臨時機構決策隨意性大,運作不規範。為完成某項工作,土地審批、稅務、工商管理、公檢法等等部門得紛紛為其“讓路”。 “很多臨時機構的職能是'超級'的,直接取代了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市場執法部門。”李成言分析認為,這些臨時機構主要集中在城鎮開發、交通、水利建設等“利潤”豐厚的領域,往往就成為不法分子重點“攻關”的對象。 有關專家認為,無論是從依法行政、打造責任政府的角度,還是站在清除腐敗的立場,都必須從嚴治理臨時機構。對於確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按照法定程序,明確其工作任務、職責、撤銷條件及期限等。同時,要明確管理部門,加強臨時機構的製度建設,以健全對臨時機構的監督機制。 “在時下依法治國、構建責任政府的大背景下,要從嚴治理臨時機構,政府必須轉變觀念和轉換職能,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發展。”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李明偉教授認為,“各地政府對於各種臨時機構要規範,同時地方政府要在法定程序內和法定範圍內行使法定職權,管理社會公共事務。重要的是科學劃定職權、完善程序,而不是事事都設置臨時機構處理。” “目前議事協調機構的改革沒有規範可言,這是一個全國性的難題。”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毛壽龍教授說,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對議事協調機構都在不斷進行清理改革,但總體效果不是很好。 據了解,一些發達國家設置臨時機構,都有著特別嚴格的程序。先是由有關部門、專家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接著行政會議討論,最後才能拍板,而且,除了一些緊迫性較強的臨時機構外,大多數都需要議院批准才可以任命。換句話說,要控制臨時機構的自我膨脹,要杜絕“臨時腐敗”的發生,除了法治、程序,還需要民主。 同樣,一些臨時機構在完成使命後仍然長期“非法”存在的現象,也並非“中國特色”。據有關專家介紹,為解決這類問題,有些發達國家就採用了一種被稱為“日落立法”的辦法來杜絕臨時機構氾濫,如果立法機關無所作為,臨時機構到規定期限將自動撤銷,只有主動採取行動即重新審查其必要性及重新授權,該機構才可能繼續生存。 “無論是臨時機構的設立、終結或撤銷,還是升格為常設機構,都必須經合法程序並依照相關法律進行。管理臨時機構,必須邁出的第一步,應該是法治。”李成言認為,政府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服務機構,合理界定職能部門職責和權限,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依法行政成常態,問責制切實推進,才能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而不是等問題成堆時,再搞個臨時機構去“治理整頓”。 “我們既要抓緊清理臨時機構,更要對現有臨時機構加強監管。尤其是應盡快理順臨時機構管理體制,明確管理部門,同時加強臨時機構的製度建設,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為此,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建議,對臨時機構的財務實施有效的監管,要發揮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同時,盡快出台《政府機構編制法》,對臨時機構的設置必須履行相關法律程序,依法規範臨時機構的工作任務、職責、撤銷條件及期限等,健全監督機制,防止臨時機構蛻變成滋生腐敗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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