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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第四十章規范干部掛職路徑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6471 2018-03-18
目前迫切需要解決幹部掛職制度存在的問題,以不斷實現制度創新的突破,確保這項製度在不斷完善的前提下,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名嘴王志到雲南麗江市掛職副市長的消息不脛而走,一時在社會上被傳得沸沸揚揚。 2008年10月22日上午,王志抵達麗江任職。至此,關於他掛職的傳言塵埃落定。 所謂掛職,有專家解釋為,就是乾部在不改變行政關係的前提下,到另外地方(崗位)委以具體的職務鍛煉的一種臨時性任職行為。這次王志掛職成為輿論焦點,與其說是因他身份特殊,還不如說是公眾對掛職這種制度性安排產生了困惑和懷疑。 據了解,作為乾部人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幹部掛職鍛煉在我國已經實施多年,並且成為我國政治生活中,從中央到地方的一項重要的慣例性政治現象,或是一項“準制度”。

但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我國干部掛職中還存在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粗放、各主體單位權限和責任不明確等弊端,導致部分乾部掛職鍛煉走形式,背離了組織派遣的初衷,經常引起社會公眾的非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政機關和掛職幹部的社會形象。 接受采訪的有關專家認為,掛職對於我國干部的鍛煉和培養及其中國現實政治的運行,無疑具有深刻影響。目前迫切需要解決幹部掛職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以不斷實現制度創新的突破,確保這項製度在不斷完善的前提下,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2008年10月15日,重慶市迎來中組部、團中央第九批赴渝博士服務團。據統計,自1997年7月至今,通過博士服務團活動,重慶市先後引進123名博士掛職,有23名博士自願留在重慶,其中19人先後走上副廳級以上領導崗位。

在我國,人們對乾部掛職鍛煉早已耳熟能詳。還在延安時期,陝甘寧邊區政府就曾派出大量幹部到基層協助糧食稅款的徵收,這被視為乾部掛職的雛形。新中國建國後,黨和政府為實現不同階段的工作目標,也多次派幹部到基層掛職。改革開放以來,幹部掛職被賦予新的時代內涵,用於乾部培養和經濟建設主戰場。 隨著我國干部掛職作用的顯現,幹部掛職制度也被逐漸固定化和法制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 中共中央於1991年9月6日頒布《關於抓緊培養教育青年干部的決定》,對青年干部掛職鍛煉工作的指導思想、選派掛職鍛煉幹部的對象和條件、辦理青年干部掛職鍛煉的程序、青年干部掛職鍛煉的去向、職務安排、管理和教育等方面作了相應的規定。

中共中央組織部1994年9月29日頒布的《關於乾部掛職鍛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乾部掛職中選派掛職鍛煉幹部的對象和條件、幹部掛職鍛煉的去向和職務安排以及辦理幹部掛職鍛煉的程序等方面作了更進一步的細化。 2000年6月,中共中央組織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給了乾部掛職明確的地位,稱之為“幹部掛職鍛煉製度”。 2006年5月29日,時任人事部副部長尹蔚民在上海舉行的“公務員精神研討會”上說,我國將探索建立幹部基層鍛煉製度。 “以後國家將有計劃地選派幹部到改革開放第一線、到條件艱苦困難較多的地方、到基層和群眾最需要的地方去經受鍛煉和考驗,增長本領。” 那麼,全國到底有多少干部掛過職呢?記者無法查詢到一個權威的統計數字,但根據各種大量的報導來看,如果把以各種形式掛過職的干部統計出來,必然是一個宏大的隊伍!

記者調查發現,儘管中央的多個文件中所提掛職幹部,大都特指黨政機關幹部。但在實際操作中,按照中央推進乾部交流工作制度化,疏通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幹部正常流動渠道的要求,掛職幹部早已突破權力部門幹部的範疇,教育、新聞、文藝界人士到政府掛職也多有所見。 典型的例子,有著名相聲演員牛群,2000年到安徽蒙城掛職副縣長,後來成功地轉為專職。相類似的還有跳水名將熊倪,2002年3月到湖南益陽市朝陽開發區掛職,任管委會工委副書記和副區長。 2003年8月,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何慧麗到河南省蘭考縣掛職副縣長。 作家掛職也始終是文藝界的慣例。比如《金光大道》的作者浩然,從1986年就到河北三河市掛職。

據了解,各地對掛職幹部的職務安排,既有虛職也有實職,虛職如各級的助理、農村工作指導員等。實職如市、縣、鄉(鎮)黨政副職等,也有少量任村黨支部書記正職。 記者調查發現,我國干部掛職已經形成上掛、下掛、平掛和外掛等多種形式。上掛是指基層單位的干部,特別是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基層幹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發達地區掛職。下掛是上級機關選派幹部到下級機關掛任,尤其是到西部地區或革命老區掛職。平掛是指國家各部門之間、各對口省市之間,相互交流乾部,互相掛職。 近年來,這種掛職還發展到國外,稱為外掛。比如2003年9月1日,48歲的韓國干部李東浩到安徽省亳州掛職。此前,亳州市計劃委員會的干部張冠軍也走出國門,赴韓國掛職鍛煉。

“從目前看,下掛最盛行,並呈擴大趨勢,相比之下其他掛職形式人數要少得多。”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幹部掛職改變的只是掛職幹部的工作關係,其人事行政關係和工資關係均保留在原單位,不佔被掛單位編制。在何時、選派何人到何單位去掛職,以及讓幹部掛何職、時間多長等問題,都是由相關組織部門決定並與接受掛職幹部的單位事先協商而組織實施。掛職鍛煉結束後,一般會根據雙方意願進行雙向選擇。” “幹部掛職之所以能大規模推行且長盛不衰,這與組織人事部門對乾部素質的理解有關。”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對記者說,組織人事部門對乾部選拔標準,一直強調全面發展、德才兼備,對那些閱歷豐富、善於做群眾工作的人,往往委以重任,而掛職則剛好為培養這類幹部提供了平台。

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期間,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曾掛職江蘇省海門市副市長一職,對掛職有著切身的感受。 “各種形式的掛職不僅對於掛職者本人,而且對於選送和接收掛職幹部的單位和地區來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2008年11月2日,龔維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掛職可以使掛職幹部增長實際工作的經驗,增長才幹,經受實際工作的磨練和鍛煉。有時掛職也可以使接受掛職幹部的單位和地區,得到一些技術、項目、觀念和信息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幹部掛職不少肩負“特殊任務”,比如招商引資、帶去相應的資金和項目、協助企業進行改制,等等。另外,在選派掛職幹部時,不僅強調工作能力強和政治素質好,而且對學歷和年齡都有硬性要求。

“各地在選拔掛職幹部時,基本遵循個人報名、單位推薦、組織部門考察、黨委或者選派機構決定等環節。”北京某機關的一位長期在組織部門任職的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當前在有些掛職幹部選定上,民主和透明度不夠,以致於有些培養價值不大的干部擠進了這個行列。部分單位甚至把這項製度變為權力角逐的工具——有些單位領導為平衡考慮,將彼此不合的下屬中的一方安排掛職;有些單位領導將那些不服從自己管教的干部派出去;還有的則是為平衡權力之爭,將其中一些暫時無法安排職務的干部派去掛職。” 在追踪採訪中記者發現,因為乾部掛職大都時間不長,短則一年半載,長也不過兩三年,所以在掛職幹部中,短期行為難以避免,“過客”思想也比較普遍,有些幹部甚至把掛職當成公費旅遊,缺乏在基層經受磨練和提高本領的思想動力。

“實際上,並非所有接收單位都歡迎掛職幹部,這與我們的干部掛職制度設計存在問題有關。”記者有一位曾經在湖南某縣掛職副縣長的朋友反映,“由於掛職時間短,有些接收單位顧慮也比較多,怕打亂正常的工作秩序,也不願意安排具體的、分管某方面工作的實職給掛職幹部。同時,掛職幹部'空降',群眾對其能力不了解,缺乏民意基礎,工作往往難以展開。” 根據國家人事部門規定,副省級以上機關在新錄用乾部過程中要保證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人有過兩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據資料可查,2008年中央國家機關幹部考試招考職位,中央黨群和中央國家機關對基層工作經歷的要求高達50%;海南省2008年干部招考,約有半數招考崗位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上海市2006年考試錄用的約2300名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中,大約有三分之一的人要求必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等等。

“組織部門在考察幹部時,非常看重干部是否有基層工作經歷。”據云南省某市的一位基層官員透露,“下來掛職的干部,回去後多數職務會得到一定的升遷。因此,一些掛職幹部對自己要求不嚴,把掛職當作鍍金,認為掛職的意義在於有這樣一種經歷,只要呆夠時間就完成任務,最重要的是搞好與當地領導幹部的關係,爭取在回去的時候有個好的鑑定。” 據不少人反映,由於製度上的漏洞,導致一些幹部在掛職期間基本屬於“三不管”幹部,即派出單位不想管,接收單位不敢管,上級組織部門“鞭長莫及”想管沒法管。有些幹部在本地區掛職鄉下,卻住在城裡,每天坐公車早出晚歸,把大量時間耗在路上。有些下去沒幾天,乾脆就以跑項目、要資金等名義外出,行踪外人根本沒法知曉。 記者了解到,對安排幹部掛職,很多派出單位熱情也不高,因為很多掛職幹部的人選是單位骨幹,將他們派出掛職,不但影響本單位工作,而且還要負擔其工資獎金及一定數量的掛職補貼。所以有些派出單位對掛職幹部基本放任自流。對不少接收單位來說,掛職幹部“空降”,其背景來路不明,生怕得罪,在工作上既不便也不敢給什麼硬任務,使掛職幹部徒有掛職的空名,無事可做,有些地方把掛職幹部當作與上級單位或發達地區拉關係、跑項目的聯絡員,不承擔與其職位相應的管理工作。 “目前掛職存在很多值得注意的問題,大大削弱這項製度的作用。”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張鳴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幹部掛職本意是鍛煉幹部,讓他們了解下面的情況。但現在掛職幹部出現了兩種偏向,一是在下面什麼也做不了,天天陪酒吃飯,有的人把胃都喝壞了。二是下面期待掛職幹部,利用自己在上面的關係,為所掛職的單位爭取資源,不管掛職者乾得好壞,能爭取來資源,就是好乾部。” “掛職一年,轉眼就結束,連有些鄉鎮都還沒來得及去,更不要說熟悉情況了。”在記者的採訪過程中,有一位剛從南方某省掛職回京的年輕幹部感慨道,“如果沒有沉到基層就回來,這樣流於形式的掛職對組織部門、掛職單位和掛職幹部來說沒多少實際作用。” 記者調查發現,有這樣感慨的掛職幹部不在少數。目前幹部掛職在一些部門、地區之所以成為“雞肋”,與我們現行的干部掛職鍛煉製度存在弊端有密切關係。 首先,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粗放,考核方法不夠科學規範。記者了解到,雖然幹部掛職鍛煉製度已成為乾部人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迄今為止都是依據中央和地方的專門文件進行的,缺少一部全國統一的條例和地方實施細則。 “組織人事部門無論是在選定人員、角色定位、崗位職責、任務交辦上,還是在工作指導、跟踪監督、工作考核、掛用結合上,都存在不夠科學精細的地方。”齊善鴻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掛職鍛煉也只是作為乾部的交流形式之一被簡單提及,缺少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在工作考核上就缺乏科學嚴密的指標體系和檢驗方法。在幹部掛職和使用結合上,各種掛職規則中都未詳細加以說明,只是籠統地規定'掛職表現優秀的,優先提拔使用',這給用人不正之風提供了可能。” “有些掛職幹部去掛職,是利益驅動使然,為的是回原單位後能多一個晉升條件。”政協北京十屆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副主委曾廣宇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組織部門,往往也把掛職當成一個提拔條件,並不看掛職幹部是不是在掛職期間做出成績,而且掛職的表現,不是掛職當地的群眾說了算,而是當地部門一紙鑑定,流於形式。” 其次,各主體單位權限和責任不明確,對掛職幹部缺乏有效管理。記者了解到,幹部掛職制度對實施單位、派出單位、接收單位和掛職幹部等各主體的權限和責任尚未明確規定,在對掛職幹部的管理上,存在嚴重真空現象。 “對乾部掛職的相關規定,很多地方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李成言認為,“作為實施單位的組織部門,一般滿足於結束階段的考察,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接收單位,在日常業務管理中很難與組織部門的終期考核相銜接,而派出單位在人事行政上的管理則'鞭長莫及',這種管理與考核上的'真空',導致掛職幹部放任自流。” 再者,有些“變種”掛職與相關法律相悖,影響黨政機關和掛職幹部的社會聲譽。近年來,隨著掛職內涵的延伸,出現“民企掛職”等乾部掛職“變種”,在群眾中造成不利影響。 在服務民企、分流乾部的名義下,有些地方“民企掛職熱”方興未艾。比如作為“複合型人才培養的嘗試”,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有關部門從2006年上半年開始派機關人員到民營高科技企業掛職。 在記者的隨機採訪中,不少人認為乾部帶著權力進市場,極易造成官商不分,產生新的腐敗,進而損害市場公平。 “派幹部到民企掛職,這是嚴禁幹部經商大背景下的變種。”齊善鴻認為,“官員就是官員,商人就是商人,幹部直接介入企業,很容易使政府部門與掛職企事業單位結成利益鏈,官商一體,造成社會資源分配不公,提供了產生腐敗的可能。” 不少受訪專家認為,掛職作為培養幹部的一種模式,發揮過不少積極的意義。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掛職也逐漸顯露出一些弊端,中央應在製度方面加以完善、創新,以使掛職在幹部培養鍛煉中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掛職在國外也有,只是不像我國那麼普遍。據龔維斌介紹,有些國家的掛職,主要是與公務員培訓機構聯合開展這項工作,具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和考核方法,事先精心設計培訓程序,精心選擇掛職單位和崗位,而且有專門的指導教師,定期進行團隊研討和交流,掛職培訓的成績與畢業後的使用明確掛鉤。法國國立行政學院每期100名公務員畢業後,按成績排名,第一名最先挑選工作單位,依此類推。龔維斌認為,這些方法都值得我國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借鑒,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干部掛職鍛煉製度。 “目前對掛職進行部署和安排,除依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文件進行,還需要製定一部全國統一的干部掛職條例。”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人文社科學院楊鍾紅副教授認為,“無論是在選定人員、角色定位、崗位職責、任務交辦上,還是在工作指導、跟踪監督、工作考核、掛用結合上,都要建立一套科學精細的規定。比如在工作考核方面要有科學嚴密的指標體系和檢驗方法。” “幹部掛職制度應該明確對乾部的培養目的,對任職資格的審核程序再進行細化。”張鳴說,“掛職幹部既然是鍛煉幹部的基層工作能力,了解社會,不妨一下到底,直接下到最基層,應該擔任具體工作。免得掛職只是到下面做個閒差,晃晃就回來。” “由於掛職牽涉諸多行為主體,因而目前幹部掛職至少有兩方面的問題需改進。”齊善鴻認為,“一方面,實施單位、派出單位、接收單位和掛職幹部等各主體的權限和責任有待進一步明確。目前組織部門滿足於結束階段的考察,接收單位的日常業務管理很難與組織部門的終期考核相銜接,而派出單位在人事行政上的管理則無法到位,這種管理與考核上的真空現象需要建立銜接機制。另一方面,掛職是否作為提拔的必要條件,在提拔條件裡佔多大比重,以及掛職與提拔使用的關係,需要在掛職文件中作詳細說明。” “需要製定一部全國統一的干部掛職條例或規則,將現在紅頭文件中表現出來的原則性規定,變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逐步規範引導我國干部掛職鍛煉活動。”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建議。 “幹部掛職條例要明確掛職幹部的掛職任務,並且承當相應責任。目前幹部掛職制度與'責任政府'原則不相容。責任政府的原則要求權責相符,有多大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但掛職的特點卻偏偏是行使權力卻無需承擔責任——干好了,被提拔重用;幹不好,卻用交學費一筆帶過,反正是鍛煉,掛職結束後繼續幹老本行。”杜立元坦言,“幹部掛職職務是否需要地方人大選舉,在法律上要明晰。幹部掛職條例要與我國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緊密結合。因為目前有些地方直接任命掛職幹部的職務,或是任命後讓人大走個過場,這種做法既損壞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嚴肅性,也跟我國依法治國精神相悖。最重要的是,幹部掛職在選拔和審核程序上要做到公平、公開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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