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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第二十六章領導幹部“亦官亦商”之患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3808 2018-03-18
如果法律不對權力介入市場的邊界和路徑進行清晰的劃定,必然會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而損害整個社會的財富倫理。 鄭州市中原區須水鎮西崗村一處名為“西湖秋韻”的經濟適用房小區,被河南天榮置業有限公司新建起多棟連體別墅和復式結構的“樓中樓”住宅樓。 2009年7月12日晚,鄭州市政府公佈了這起事件的調查結果和處罰決定。但在處罰決定中,板子全打在開發商身上,而對事件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鄭州市規劃局、國土局、房管局和建委等政府部門相關責任人,並沒作出任何說明。更讓公眾無法接受的是,隨著媒體調查的深入,還發現開發商背景複雜,有多名黨政幹部的親屬是股東,涉及市政府、國土局和公安局等多個權力部門。 記者調查發現,雖然中央明令禁止領導幹部經商兼任老闆,但在國企產權交易,社保基金管理,土地流轉,煤礦、房地產等資源性產品開發以及金融運營領域,不難看到一些黨政領導幹部神秘的身影。

受訪的有關專家認為,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在公正、公平和透明的遊戲規則上;“如果法律不對權力介入市場的邊界和路徑進行清晰的劃定,必然會使一些領導幹部在腐敗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更為嚴重的是,會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而損害整個社會的財富倫理。” 近年來,黨政領導幹部“亦官亦商”現象逐漸增多,而且多數是因其他案發,才“拔出蘿蔔帶出泥”地被揭開深層內幕—— 2009年6月2日,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建設局原局長周廣玉,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多項罪名,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經查,周廣玉個人資產上千萬元,擁有18家公司,涉及房地產開發、典當、擔保、製藥等行業。直到周廣玉其他案發,其經商之事才引起社會關注。

2009年4月25日,湖南省新開舖勞教所原所長兼湖南開關廠原廠長彭策新受審,長沙星城地區檢察院指控其涉嫌受賄。經查,彭策新一邊擔任政府官員,一邊經商,並利用職務之便,在基建業務安排、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賄賂達人民幣217.47萬元。像這樣“亦官亦商”的,還有廣西北流市審計局原局長兼個人公司老闆蘇志天;上海市普陀區長征鎮原黨委書記和新長征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妙興;河南鎮平縣政協原副主席、鎮平縣賈宋食品系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吳天喜,等等。 從調查中了解到,由於中央明令禁止,因此黨政領導幹部經商都比較隱蔽,他們暗地或參股或兼職,或以配偶、子女名義註冊經營,自己則在幕後操縱當老闆,經營範圍涉及餐飲業、礦業、娛樂業、修理業、農林漁業等各個行業。

但讓人不解的是,近年來有些領導幹部經商逐漸呈公開化趨勢,並以政府行為的方式出現。比如有的企業上交利稅多了,地方政府又拿“官帽”送給企業老闆;有些地方財政對某個企業有很強的依賴性,就乾脆派個黨政領導幹部兼任總經理或董事長。 2008年6月,陝西省府谷縣委組織部印發的文件稱:“經縣委常委會研究,提議:聘任高乃則、王乃榮、王萬東、劉過門等四同志為縣政府縣長助理(不脫產)。”據資料顯示,這4名“縣長助理”均是當地有名的“煤老闆”。 “這些人既是黨政領導幹部,又是企業老闆,有兩個地方辦公,有兩套可供調用的人馬,或明或暗地有兩種報酬。”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這是一種很令人擔憂的現象,有關部門應認識到這種權力入股市場的嚴重性。”

“市場經濟要保障每一個投資者都有平等的競爭地位,並為每一個投資者提供發展的平等機會。”李成言認為,“在市場經濟中,政府的角色是製定和執行交易規則、維護市場秩序。如果黨政領導幹部經商,必然會憑著權力影響政府的決策,以謀求政府在資源配置上對自己傾斜。” 目前商業上的一些霸王條款、壟斷和變相壟斷市場,以及公民在接受政府公共服務時,被迫購買某些指定產品等,有跡象顯示均與“官商一體”存在密切關聯。 “放任黨政領導幹部經商,會催生以官養商、以商洗錢的腐敗現象。”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對記者表示,“尤其要注意,有些黨政領導幹部以家人名義辦企業,他們不但有可能暗中操縱,化公權為私用為自己賺錢,也有可能通過企業為自己其他不合法收入洗錢。”

2009年4月26日,浙江金華一把大火,燒出東陽市公安局長俞流江擁有價值400萬元的別墅。官方回應稱,買別墅的錢是其妻企業經營所得。由於俞流江具有特殊的身份,這樣的解釋無法打消公眾心中的各種疑團。 領導幹部經商還極其容易形成“官商利益共同體”,導致在中央某些決策的執行上大打折扣。比如這些年,不少投資入股礦山的領導幹部,就暗裡抵制、干擾對違法礦山的查處。 “在市場經濟中,作為公共服務和秩序維護者的黨政領導幹部,應恪守自己的職責,謹守法律授予的權力邊界,遵守權力倫理的市場行為,這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下發了《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強調“堅持政企職責分開、官商分離”的原則。

近年來,出台的類似文件或相關法規都有,為何黨政領導幹部“亦官亦商”現象屢禁不止?多位受訪專家認為,除了利益驅動外,制度缺乏穩定性、法規相互抵觸、監督不到位、懲戒乏力等弊端,導致領導幹部經商成為“法不責眾”下的一種常態。 “在製度方面,無非是領導幹部經商氾濫時,才下一些猛藥,對這些規定的執行缺乏穩定性。”李成言認為,“儘管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制定了大量禁止公務員經商、兼職的規則,但多數內容重疊,甚至有些前後矛盾,並沒有真正發揮約束領導幹部行為模式的作用。” 據記者了解,在禁止領導幹部及其親屬經商方面的規定,有不少含糊的地方。比如對領導幹部的級別,有時規定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親屬不能這麼做,有時又規定縣處級。同時,對親屬的範圍,也沒有清晰的界定,即使界定也非常窄,僅指直系親屬和配偶。

“領導幹部經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與政出多門有關。”尹韻公指出,“為了發展市場經濟和民營經濟,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制定與中央相關政策相'變通'的政策。在禁止還是允許黨政領導幹部經商或兼職問題上,中央與地方政策缺乏一貫性,使公眾無所適從。” 記者調查發現,領導幹部經商違法成本太低,也是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現實中,黨政領導幹部即使經商,只要沒查出有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問題,一般也只是批評教育、促其改正。對其所獲利益的處理,因為缺乏明確的政策依據,往往只好“既往不咎”。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應松年教授認為:“領導幹部經商的原因很多,其中,根本原因是缺乏發現和曝光領導幹部經商行為的機制。同時,還與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完全到位,紀檢機關與稅務部門、工商部門協調配合不夠,領導幹部考核制度不健全等有關。”

“對領導幹部是否經商,沒有健全的核查機制,對那些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人,還缺乏有威懾力的懲罰措施。”齊善鴻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規定就形同虛設,以致在“潛規則”下,形成法不責眾的難堪局面。 在受訪專家看來,從政者“下海”必須符合規定,同樣,商人當官也要有明確的規範。基本規則是,官就是官,商就是商,二者不可兼得。 “對領導幹部及其親屬經商情況,開展一次拉網式排查,對有腐敗行為的堅決查處,對有經商行為尚未嚴重腐敗的,在進行紀律處分的同時,應要求離開官位,或限期剝離商人身份。如果企業主想從政,就應與過去的企業徹底'切割',並將財產及公司情況登記備案。”尹韻公表示。 “應當將規範黨政領導幹部經商上升到法律層面,對在職和離職領導幹部經商,分別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同時明確規定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經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建議,“還應當推行領導幹部財產申報製度,建立嚴格的核查和懲處機制。對需申報而不如實申報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須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其所獲非法利益,應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

據了解,在很多發達國家,法律並不禁止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後經商辦企業,但對此卻規定了相應例外和相應限制性措施。比如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員不得兼任商業、工業、金融業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企業和其他團體的負責人、顧問或評議員,也不得自辦營利性企業。”第二款規定:“職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營利性企業中應允或擔任與國家機關有密切關係的職務。”瑞士《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副業與工商業,其家屬也不得開辦餐館、咖啡館等。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7月12日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這使得輿論一向呼籲的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開始有了真正可操作的規定與實施辦法。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對領導幹部經商監管不力的單位或系統,可對應多項問責條款,對單位或系統“一把手”進行嚴厲問責。在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應進一步拓寬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渠道,諸如健全稅務制度、充分發揮各種媒體的監督作用、重視群眾舉報等。 “由於領導幹部假借親屬名義辦企業現像比較普遍,應特別監督好領導幹部家屬的從業情況。重點則是那些在審批、監管崗位上工作的領導幹部家屬。”李成言表示,“要進一步強化領導幹部家屬的從業申報製度,對於申報的內容,必須有人反复認真甄別、核准,在必要時,及時對當事人加以提醒,責令糾正,直至作出嚴肅處理。” 有關專家還建議,在土地、金融證券監管部門和規劃等風險高的部門工作的領導幹部,對其配偶子女的從業範圍,應有明確“禁區”,比如禁止進入證券金融行業,禁止從事房地產開發、工程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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