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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第二十五章官員住房消費面面觀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3847 2018-03-18
實施官員住房申報製度,這並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礙,而是官員公權性使然,也是反腐倡廉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一個人到底該住多大的房子?這對在市場法則下奔波的普通百姓來說,似乎無須回答——如果手裡錢多,就去買大房子,要是錢少,就買小房子或租房子。 可對官員來說,事情並非那麼簡單,因為他們的薪酬與納稅人有關,房子也不例外。所以,官員該住多大的房子,需要有一個明晰的答案。 但是,我國官員住房情況一直不公開,更談不上有健全和完善的官員住房監管制度。在此背景下,近年來一些中高級官員嚴重超標建房、以權謀房,甚至佔地建造“官員別墅”等現象屢見不鮮。 2010年1月13日,中共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在京閉幕。這次會議通過的公報明確指出:“認真落實並抓緊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製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從反腐敗的角度而言,必須實施官員住房申報製度,但不應是簡單地向上級部門報告,而應在明確官員住房標準的基礎上,把官員住房情況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從根本上抑制官員住房腐敗現象的發生。 近年來,我國各地房價一路飆升,多數普通百姓唯有“望房興嘆”。但有趣的是,有些中高級官員,也聲稱“買不起”房。 2009年12月23日,在南京電視台演播大廳內舉行的市民論壇上,南京市代市長季建業在回應市民問題時坦言:“說實話,以我的工資來算,大概也要十多年才能買到一個小房,還買不起大房。” 2009年12月13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賀鏗在中央台節目中談到高房價問題時,也聲稱“買不起”房。

2009年6月20日,廣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惠武在廣州舉行的“尋找中國經濟新引擎”《財經》論壇上表示:“廣州很多房子價格每平方米超過2萬元,我是副廳級職務,每月工資8000多元,但兩個月的工資也買不起一平方米的房子。” 從公開報導情況來看,“坦言”買不起房的官員,除了上述三位官員外,還有鄭州市市長趙建才、廣州市政協前主席陳開枝、廣州市天河區副區長丁建華,等等,他們都曾在不同的公開場合,聲稱“買不起”房。 “單純拿工資來與房價衡量,這些官員確實買不起房。”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但在現實中,大多數中高級官員的住房感受,卻顯然與普通百姓的感受有很大差別。在高房價時代,很難看到這些官員有做房奴的壓抑,更看不出有房價飆升帶來的焦慮感。”

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在以往落馬的貪官中,大多都有以下顯著罪證,即包養情婦、受賄、多套住房,甚至還擁有別墅。 這是一些典型的案例。原上海浦東新區副區長康慧軍因為利用職權低價購房24套,其中8套已經出售,獲利達1600餘萬元;原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處處長陶建國,共接受開發商賄賂29套房產,並將其中28套房產出租,被稱為“炒房處長”;原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戴國森案發後,辦案人員從其住處搜查出十多本房產證,等等。 在受訪專家看來,我國現有體制下,除少數腐敗官員通過非正常渠道擁有住房外,大部分的中高級官員,還能享受機關在住房方面的各種優惠政策,不用像普通百姓一樣,去市場上購買高價商品房。

20世紀90年代末“房改”之前,我國官員就是住房條件相對較好的群體。儘管後來停止了福利分房,但各級機關以種種名目操作的“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和“集資建房”卻從沒有停止過。 記者了解到,一些地方官員住房灰色消費方面,操作手段可謂五花八門、花樣翻新——內定開發商超低價拍地,建好房再以低價讓官員“團購”;引入開發商進行開發,所建成商品房卻按經濟適用房、集資房核定價格,等等。 據報導,2007年年初,開發商在某沿海大省省會城市建起了面積嚴重超標的經濟適用房,最小的160平方米,最大的295平方米。面積嚴重超標的經濟適用房一共是8棟樓房,全部被省直機關買走。 有些中高級官員還利用個人職務影響,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方式,向開發商購置限價房、商品房等。有些甚至要求本單位出資,為個人購買住房或者採用換房的方式,得到超標準的大面積住房,然後以低價格個人購買,從中牟取私利。

“在單位自建房使用劃撥土地上,對經濟適用房的特殊優惠很多,不但免交大部分稅費,還可享受免交土地出讓金,因此這類住房的價格,要遠遠低於市場上的商品房。”接受采訪的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凱教授指出,“單位自建房,在商品房的價格還沒有大幅上揚的情況下,問題還不很突出。但是當房價大幅度飆升,像目前北京房價如此之高的情況下,單位自建房的成本和市場就會形成很大反差。從而引發公眾的不滿。” 為此,汪玉凱建議:“需要重新審視目前的官員住房制度,並儘快加以完善。避免由於製度方面的缺失,造成公眾與政府的衝突。” 據知情人透露,隨著近年異地為官現象增多,有些異地任職的中高級官員更是以暗箱操作手段多占公房。比如有些官員在原單位,就已享受住房制度改革的優惠政策。在交流異地後,他們又由現任職單位為其購買商品房,然後他們以各種理由,以便宜的價格買下。等再次交流時,下一個單位又為其購買商品房,再以低價購為己有。反复倒騰,幾年下來,就佔有多套房子。

據介紹,我國中高級官員住房實行“屬地化管理”,基本是中央管中央,地方管地方。但是,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極其不平衡,官員住房標準差異還較大,也缺乏有效的官員住房監管體系。 針對官員住房腐敗問題,中央和地方曾出台過一些文件加以規範。 1999年8月16日,中央辦公廳頒布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幹部的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為: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70平方米;副處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司(局)級,105平方米;正司(局)級,120平方米。 2005年11月,河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廳以上領導幹部住房問題的通知》規定,正省級220平方米、副省級190平方米、廳級120平方米。

儘管如此,官員住房腐敗問題,多年來一直為公眾所詬病。更有甚者,有些官員還在公共區域大肆建造“官員別墅”。比如2007年,一些官員未經任何部門批准,在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江西廬山風景區的蓮花洞森林公園內損毀國家生態公益林,違規興建私家別墅,導致這一景區搶建別墅成風。 說來,官員住房問題與某些政策規定的“灰色”地帶有關。如有紅頭文件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可統一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按建造成本價向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出售。 此外,該文件還有一條:“有建房土地或對擁有產權的危舊住宅小區進行改建的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單位現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於同等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向本單位職工出售。”

記者調查發現,經此政策演變,口子越開越大,一些地區有條件的黨政機關爭相仿效。 “官員住房腐敗具有隱蔽性、複雜性和廣泛性等特徵,查處難度比較大。”李成言認為,“但最主要的原因,卻是我國沒實施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官員住房消費不公開、不透明,同時對官員違規行為的查處,在製度層面上的相關規章,雖可供借鑒,但可操作性差,處罰也缺乏威懾力。”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我國官員住房腐敗,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惡化了黨群、幹群關係,助長了官員奢靡之風,而抑制官員住房腐敗,也就成為了反腐倡廉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在對住房腐敗的內涵、性質和形式進行準確界定的基礎上,除了對官員實行住房登記申報製度,還應建立和健全官員住房監管體系。”李成言認為,“從國外的反腐成功經驗看,官員住房公開是一種可藉鑑的成功模式。”

據介紹,在西方發達國家,官員的住房情況,基本上和普通百姓一樣,卻很少出現官員住房腐敗現象。一個重要的經驗是,這些國家規定官員住房、薪酬等待遇,必須向社會公開,對住房面積標準作嚴格限制,建立完善的公眾監督機制和政府監督機制,嚴查各種以權謀房等官員住房腐敗現象。 “要盡快建立官員住房腐敗預防制度,按各地的住房水平和經濟發展狀況,制訂不同級別官員在住房方面的標準。”汪玉凱認為,“同時也要規定嚴格的官員住房監察制度,防止某些官員超標建房、以權謀房。對官員購買或建造私有住房,要建立嚴格的申報審批或備案製度,對官員住房進行動態管理。” 同時,汪玉凱還建議,加強對官員住房的監督和檢查,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全國的身份證聯網,建立官員住房登記、查詢制度,搞清楚官員住房的基礎信息,為監督和檢查提供保障;二是對一些重要崗位上的中高級官員,可以考慮實行統一的官邸制。這在世界上也是比較普遍的做法。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防治官員在住房方面的腐敗。

多位受訪專家也表示,隨著我國異地交流和任職官員人數日益增多,可嘗試推行官邸制,即官員對住房,只享有使用權,而不具備所有權。當官員調到異地任職時,其官邸還可繼續留給下一任官員使用。 另外,有些受訪專家還提醒,推行官邸制的前提,是必須要明確官邸制的主體資格、條件、建造標準、資金來源、使用權、所有權關係以及違規違紀責任等。 “只有這樣,官員住房消費才能避免誤入新的腐敗怪圈。” “對當前官員住房情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摸清情況分類解決。”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要建立和健全官員住房腐敗的問責制度,明確住房腐敗的問責對象、程序、內容、方法和責任追究範圍,等等。官員多佔住房,應當被視為詐騙公共福利。因為,這些公共福利的資金,完全來源於納稅人或財政收入,所以官員的這些行徑,與貪污沒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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