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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第十一章把脈“運動式執法”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3687 2018-03-18
“運動式執法”容易降低政府及執法機關的威信,也滋生形式主義,更是弱化了執法的嚴肅性和一貫性。 為了整治“黑車”,2006年4月24日清晨起,北京16委辦局掀起為期一個月的“狂飆行動”。按照北京市發布的《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營運行為的通告》,期間查獲的黑車一律處以“極刑”,即不論車型全部按照上限50萬元的標准予以罰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罰款外,車輛將一併沒收。 但記者調查發現,此次行動中雖有不少“黑車”落網,但更多的是暫時休整,或實施“戰略轉移”到打擊力度相對薄弱的遠郊區縣。而那些原本就是“黑車”聚集地的城郊接合部,氾濫之勢愈加嚴重。 有關專家認為,此類“狂飆行動”基本上還是“運動式執法”。這種執法形式,儘管在當前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其凸顯出的弊端不容忽視。有關執法部門應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健全,逐步轉變執法觀念,盡量減少運動式執法的運用。

在日常生活中,“集中整治”“專項治理”“××行動”“××戰役”等詞彙常見諸報端,有些執法部門也習慣於集中優勢人力物力,對違法現象形成“拳頭”攻勢。這種執法方式,老百姓稱之為“運動式執法”。 北京的“狂飆行動”,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運動式執法的典型範例。根據北京市運輸管理部門統計,在開展行動前,北京市“黑車”數量已達6萬~7萬輛,而本市正規出租車的數量則在6.6萬輛左右。 在這種嚴峻形勢下,北京掀起為期一個月的“狂飆行動”,並隨之出台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人給予重獎。同時啟動問責制,對嚴重不負責任、未採取打擊和執法行動的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實施倒查。 有關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5月底,北京市共依法查扣各類“黑車”12921輛,依法對從事非法營運的9940人作出行政罰款等處罰。其間,公安機關對非法營運人員中敲詐、傷害乘客及出租汽車司機、為爭搶生意滋事,以及阻礙抗拒執法的行為,依法刑事拘留33人,治安拘留340人。

“一個月下來,'黑車'並沒有減少,而是向執法力量相對薄弱的地區進行了轉移。”2006年6月28日,一位經常乘坐“黑車”到郊區上班的王女士稱,現在城裡的“黑車”已不像以前那樣頻繁見到,但在城郊的醫院、小區門口、車站周圍,“黑車”還是很活躍。 “如果我有能力交50萬元罰款,我還開黑車幹嘛?”一位現在每天依然出去“趴活”的“黑車”司機告訴記者,“我除了會開車,別的什麼也不會。一旦被查到,車就不要了。至於拘留不拘留,也無所謂了。”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有關人士也坦承,“狂飆行動”雖然使各類非法營運行為較整治工作開展前明顯減少,但城郊接合處的“黑車”整治情況仍不理想,城區的反彈現像也很嚴重,“打擊'黑車'非法運營,是一項艱鉅的工作。”

事實上,類似“狂飆行動”的運動式執法,很多部門一直以來已經使用得很順手。比如在刑事執法活動中,一般以打黑除惡、掃黃打非最為典型。而行政執法活動中,則常以專項治理、集中整治等形式出現—— 2000年3月29日,河南焦作錄像廳大火後,全市742家錄像廳、歌舞廳、遊戲廳被關閉;2002年1月,江西省特大煙花鞭炮爆炸,要求全省從花炮產業中退出;2004年,安徽省阜陽市劣質奶粉毒害嬰幼兒事件被披露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震驚與憤慨,全國各地掀起了圍剿害人奶粉的“高潮”,三十多個牌子的劣質奶粉被列入“黑名單”,奶粉市場一時“海晏河清”…… 北京大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教授分析認為:“運動式執法基本具備兩個特徵。首先是有關部門短期內最大限度地動員自身資源,對某些管理頑症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其次是執法以疾風暴雨的方式開展,在一段時期內能夠獲得一定效果。但一陣風過後,往往又恢復了原樣。”

有關專家認為,在我國當前的社會轉型時期,運動式執法產生的原因頗為複雜。 “運動式執法在我國有著深遠的歷史淵源。”有關專家認為,“以往我國幾乎所有的社會問題,都習慣於以運動的方式來解決,為此社會形成了濃厚的運動情結,以至於行政機關至今仍然對運動式執法抱有極大熱情,使之成為快速恢復社會秩序的'撒手鐧'。” “當然,目前大量違法行為的存在也為運動式執法提供了存在的理由。特別我國正處在轉型時期,這種不成熟的社會狀態在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物質財富的同時,也往往會引發一些新的社會問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人文社科學院楊鍾紅副教授說,“由於一些違法行為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轉,而政府從其職能出發,必然要加以嚴厲打擊,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在解決問題的初期,運動式執法往往比制度化的方式更為熟練、便利。”楊鍾紅分析認為,“有些部門之所以熱衷於運動式執法,主要是通過運動式執法,可以很快抑制違法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群眾心理秩序的破壞。” “除歷史淵源外,某些職能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的無所作為甚至'反作為',也是運動式執法難以休止的主要原因。”不少人認為,由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行政服務法規不全,組織結構不合理,信息溝通渠道不暢,人力資源配置失當等現象的存在,當問題積澱到一定程度時,就不得不依賴運動式執法來解決。 在記者的隨機調查中,有55%的受訪者對運動式執法表示理解。他們認為,社會更需要的是一種常態下的管理程序和監督制度,當這些制度性執法因素缺失時,執法機關訴諸於收效快的運動式執法也是情有可原。但隨著我國法制的逐步健全,應逐漸減少這種執法方式。

在採訪中,很多人認為,運動式執法確實在短期內在一定程度上能收到整肅社會流弊、震懾違法犯罪、恢復社會秩序的作用。然而,運動式執法卻是以很多高昂成本為代價的,其負面影響不可估量,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首先,運動式執法降低政府及執法機關的威信,弱化國家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平時不管或疏於管理,一旦問題嚴重了,領導批示,又一窩風地開始運動式執法。”北京某城管隊員告訴記者,“這容易讓執法人員產生條件反射,上面重視的時候抓執法,上面放鬆則執法鬆弛。這既滋生形式主義,也弱化了執法的嚴肅性和一貫性。” 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認為,動輒採用運動式的方法,不但助長了執法者的選擇性和隨意性執法行為,也容易使群眾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能力、信用產生懷疑。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形式主義執法形式,影響政府的信用和形象。

其次,運動式執法違背法治精神。 “由於運動式執法具有臨時性和反复性的特點,其打擊違法的長期效益並不明顯。”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認為,運動式執法把執法異化為臨時政策,有悖於長久生效的法律原則,損害了法律的穩定性和確定性。這種臨時性、運動性和反复性特點不符合法治精神。 第三,運動式執法助長了不法之徒的投機心理。在運動式執法前,一般有關部門都要大造聲勢,這使違法者提早毀滅或隱藏證據,暫時停止違法行為。同時,也給違法者提供了一種心理暗示,即平時的違法行為是可以姑息的。這也在客觀上縱容了非運動期的違法行為。 第四,運動式執法往往過分強調效率而忽視了執法的公正性。 “在運動式執法期間,執法機關都承受著巨大的上級壓力和社會壓力,存在著寧枉勿縱的思想。這很容易引發濫用職權的現象。”北京一位城管執法者坦承,“比如前段時間北京治理'黑車'的'狂飆行動',最高罰款50萬元,不僅沒有可操作性,就是從法律上來講,也找不到任何根據。政府在追求執法高效的同時,也不能以損害公平為代價。”

第五,運動式執法增加行政執法成本,降低整體效益。運動式執法採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有的執法行動事先缺乏全面性、科學性研究,往往任憑偶發事件而盲目調動人力、物力、財力,必然造成行政資源的極大浪費,使執法成本高昂。 “運動式執法期間,一切工作都圍繞著特定執法任務展開,而其他執法任務和日常管理事務被暫且擱置一邊,這會產生其它違法行為氾濫和某些市場秩序被破壞的代價。”北京市民楊先生認為,“這樣的行動多了,出現擾民現象就少不了。而一些不法之徒也在利用執法機關執法的時間差,來謀取更多的利益,由此導致整個社會處在緊張博弈狀態,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儘管目前杜絕運動式執法是不現實的,但政府確應盡快建立一套嚴格和科學的社會管理和監督機制,使嚴格執法成為一種常態。”

“既然我們已經把法治作為治國的方略,就應該避免運動式執法。在法度之內的穩健而行之有效的治理活動,是實現社會治安的關鍵所在。”李成言認為,“行政執法部門應轉換執法觀念,執法的職責應貫穿於日常工作。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必須將執法活動納入正常制度之中,置於公眾監督之內。不能憑一時興起搞戰役式執法,忽冷忽熱,而是要建立一種長效機制予以保障。” “政府在各種管理中,應擺脫那種運動式執法思維,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制管理的執法體系。”杜立元建議,“首先,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對瀆職、行政不作為官員的問責力度,建立任職期滿後問責制度,避免為謀求政績而搞運動式執法。其次,建立健全科學的公務員考評機制,將獎懲、提升、罷免與其所負責領域的長期績效相結合,提高公職人員的執法自覺性、主動性、積極性。”

因此看來,只有加大體制改革的進程,構築高度法制化的市場經濟體系,在法度之內實行穩健而行之有效的“全天候”日常治理,才是逐步減少運動式執法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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