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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第八章關於重商主義的結論

國富論 亚当·斯密 12024 2018-03-18
獎勵出口和限制進口是重商主義提出的富國的兩大手段,但對於某些特定的商品,國家所執行的政策卻是獎勵進口和限制出口。不過,聽說最後的目的還是相同的,那就是通過有利的貿易差額使國家富強。例如,這種政策限制工業原料和生產工具的出口,使英國商人處於有利地位,使他們在外國市場上能夠以比其他國家更低的價格出售貨物,從而更有競爭力。這種政策也對一些價值不大的商品的出口加以限制,從而增加其他數量和價值更大的商品的出口。此外,它還對工業原料的進口加以獎勵,使英國人民能以低價購買這些原料,並將其製成成品,從而避免了高價進口製造品。不過,在英國所有的法律中,我並沒有看到有關對生產工具進口加以獎勵的法令。這是因為,當製造業發展到一定程度時,製造生產工具是一種很重要的製造業。獎勵這些用具的進口,必然影響這些工具製造業者的利益。因此,法律往往是禁止而不是獎勵這些用具的進口。以羊毛梳具為例,根據愛德華四世第三年的法令,這種商品的進口是被禁止的,除非其是從愛爾蘭進口,或作為破船貨物、捕獲貨物進口的。伊麗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對這種禁令進行了重申,並且以後的法律也繼續禁止,使它成為了一項永久禁令。

對於進口工業原料,有時是對其免稅,有時是對其發放獎勵金。例如,從一些國家進口羊毛;從所有國家進口棉花;從愛爾蘭或英屬殖民地進口生麻、大部分的染料和生皮;從英屬格林蘭漁場進口海豹皮;從英屬殖民地進口生鐵和鐵條,還有其他幾種工業原料的進口,如果按照正當程序向海關申報,則可以免除所有稅款。英國商人和製造業者,也許是為了自己私人的利益,向立法者施壓,要求他們制定這種免稅條例,和其他許多商業條例。不過這些規定,的確是適當和合理的;如果有利於國家,將這些規定施行到其他的工業原料上,也一定會對人民大眾有利。 然而,貪婪的大製造業者,卻想要使這種免稅超出加工原料的範圍。以前,每進口一磅帆布麻織紗需要納稅六便士,每進口一磅法國和荷蘭麻織紗,需要納稅一先令,而每進口一磅普魯土產的麻織紗,則需要納稅兩鎊十三先令四便士。喬治二世二十四年第四十六號法令則規定:每進口一磅外國黃麻織紗,只需要納稅一便士。然而,英國製造業者似乎還不能長期滿足於這樣的低稅額。喬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號法令規定:出口每碼價格不超過一先令六便士的不列顛和愛爾蘭麻布,可以獲得獎勵金。這種規定,實際上免除了對黃麻織紗所繳納的進口稅了。與麻織紗製成的麻布相比,亞麻製成麻織紗的各種操作需要更多的勞動量。亞麻種植者和亞麻梳理者給一個織工帶來的工作量,最少相當於三四個紡工的工作量;麻布的製造,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勞動,用在麻織紗製造上面。英國的紡工,大都是些可憐的無依無靠的婦女,她們散居在國內各地。而且,大製造業者出售的製品不是紡工的製品,而是織工的成品。他們的利益,是盡量以低價購買原材料,以高價出售成品。他們為了以高價出售自己的貨物,向立法者施壓,要求立法者獎勵他們自己麻布的出口,以高稅限制所有外國麻布的進口,尤其禁止法國為國內消費提供的幾種麻布。為了以低價購入貧窮的紡工的製品,他們主張對外國麻織紗進口予以獎勵,使其和本國麻織紗競爭,從而降低本國麻織紗的價格。這樣,也降低了那些貧苦紡工的收入,與此相同,他們還設法壓低自己織工的工資。值得一提的是,重商主義獎勵的產業,大都是有錢有勢的人所經營的產業。對於那些為窮人利益而經營的產業,他們基本上是忽視和壓制的。因此,他們想要提高完成品的價格或者減低原料價格,完全不是出於對勞動者利益的考慮。

麻佈出口獎勵金和外國麻織紗進口免稅條例,頒布之初是十五年的期限,後來經過兩次延長,將於1786年6月24日議會議期結束時期滿。 享受進口獎勵金的工業原料,主要是指從英國美洲殖民地進口的原料。最開始是在本世紀初,英國對於美洲造船用品的進口,才發放這種獎勵金。造船用品,包括適於建造船桅、帆桁、牙檣的木材,以及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例如,進口每噸船桅木材享有二十先令的獎勵金,每噸大麻是六鎊的獎勵金。後來對從蘇格蘭進口的船桅木材也發放這種獎勵金。這兩種獎勵金,一直按原有金額繼續發放,直到期滿為止。大麻進口獎勵金,於1741年1月1日議會議期結束時期滿;船桅木材進口獎勵金,於1781年6月24日議會議結束時期滿。

然而,柏油、松脂、松香油的進口獎勵金,在其有效期內,卻經過了多次變化。以前,進口一噸柏油和松脂獎勵四鎊;一噸松香油獎勵三鎊。之後,進口一噸柏油獎勵四鎊的情況,只限於按照特殊方法製造的柏油,其他好的商用柏油,則是每噸獎勵四十四先令。每噸松脂的獎勵金則減為二十先令;每噸松香油的獎勵金減為一鎊十先令。 喬治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號法令所規定的對從殖民地進口藍靛的進口獎勵金,便是第二次對工業原料進口發放獎勵金。殖民地藍靛的價格相當於法國上等藍靛價格的四分之三,這個法令規定,每磅殖民地的藍靛可以得到六便士的獎勵金。當然,這個獎勵金的發放也是有期限的,並且經過了幾次延期,最後變為每磅獎勵四便士,並於1781年3月25日議會議期結束時期滿。

喬治三世第四年(這期間英國與北美殖民地的關係不是很穩定)第二十六號法令,對殖民地的大麻或生亞麻的進口獎勵金,是第三次類似獎勵金的發放了。這個獎勵金的期限是二十一年,每七年分為一期,從1764年6月24日到1785年6月24日。第一期每噸獎勵八鎊;第二期為六鎊;第三期為四鎊。由於蘇格蘭的氣候不適宜種植麻,其種植的麻產量不高、品質也很差,因此不享受這種獎勵金。試想,如果蘇格蘭亞麻進口也可以享受獎勵金,那就大大不利於英國南部的麻的種植和生產了。 喬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號法令對進口美洲木材的獎勵金,是類似獎勵金的第四次發放。它的期限是九年,三年為一期,從1766年1月1日到1775年1月1日。第一期時,每進口好松板一百二十條,可獎勵二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尺,獎勵十二先令。第二期時,前者減為十五先令;後者減為八先令。第三期時,前者減為十先令;後者減為五先令。

喬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號法令對殖民地生絲進口的獎勵金,是類似獎勵金的第五次發放。它的期限是二十一年,七年為一期,從1770年1月1日到1791年1月1日。第一期時,每進口一百鎊生絲,獎勵二十五鎊;第二期時,減為二十鎊;第三期時,減為十五鎊。由於養蠶造絲需要較多的手工人員,而北美的工價很高,因此即使這樣高的獎勵金,也沒有起到什麼作用。 喬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號法令,對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頭板的進口獎勵金,是類似獎勵金的第六次發放。其期限是九年,三年為一期,從1772年1月1日到1781年1月1日。第一期時,進口一定量的以上各物,獎勵六鎊;第二期,減為四鎊;第三期,減為兩鎊。 喬治三世十九年第三十七號法令,對愛爾蘭大麻的進口獎勵金,是類似獎勵金的第七次發放,也是最後一次了。它的期限是二十一年,七年為一期,從1779年6月24日到1800年6月24日。這次獎勵金的發放,與美洲大麻和生亞麻的進口獎勵金的標準一樣,只不過沒有擴及生亞麻。這是因為,如果對愛爾蘭生亞麻進口發放獎勵金,將會大大影響英國對這種植物的種植。其實,在對從愛爾蘭進口的大麻發放獎勵金時,英國議會和愛爾蘭議會之間的關係,並沒有英國當時和美洲的關係好,但大家還是認為,與後者相比,前者是在更適當的情況下發放的。並且我們只是獎勵從美洲進口的這幾種商品,而對從其他國家進口這幾種商品的都徵收了較高的關稅。因為,我們認為美洲殖民地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他們的財富被認為是我們自己的財富。聽人說,流入他們那裡的貨幣,最後會因為貿易差額又全部回到我們這裡,因此,無論我們在他們身上花多少錢,也不會減少我們的財富。也就是說,他們所有的也都是歸我們所有,在他們身上花錢,就相當於花錢來增進我們自己的財產,是有利於本國人民的。重商主義的這種愚蠢,已經被實踐經驗所證明。假若英國的美洲殖民地真的是大不列顛的一部分,那麼這種獎勵金可以認為是對生產的獎勵金,然而我們仍然要忍受獎勵金自身所帶來的弊端。

由於絕對的禁止或者較高的關稅妨礙了工業原料的出口,英國呢絨製造者成功地讓議會相信,國家的繁榮必須依賴他們這種製造業的發展。從絕對禁止外國呢絨進口中,他們獲得了一種不利於消費者的壟斷權利;從禁止活羊和羊毛出口中,他們也獲得了一種不利於牧羊者和羊毛生產者的壟斷權利。很多人指責英國關於保證年收入的法律,認為它對那些以前是無罪的行為加以嚴厲處罰,實在是太苛刻了。但是,與英國商人和製造業者要求議會頒布的那種支持他們不正當壟斷權的法律相比,上述那種苛刻的法律也不是那麼苛刻了。那些支持不正當壟斷權的法律,就如德拉克的法律一樣,可以說是人們的血淚史。 伊麗莎白第八年第三號法令規定,違反規定出口綿羊、小羊、公羊者,第一次犯,沒收全部貨物,監禁一年,並在某一市日在市鎮上砍斷左手示眾;第二次犯,則被宣告為重罪犯人,判處死刑。這種法律的目的,就是防止英國的羊種在外國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號法令又規定,出口羊毛也是重罪,出口者將被沒收貨物,並判處死刑。

說實話,為了國家的人道主義名譽,我們並不希望這兩種法律得到實施。根據我的了解,第一種法律雖然到目前還沒有被明令廢除(法學家霍金斯認為是有效的),但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號法令第三節中,其實已經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雖然沒有明確取消第一種法令所規定的刑罰,卻規定了一種新的刑罰,那就是凡是出口或企圖出口一頭羊的,罰金二十先令,並沒收這頭羊及其所有者對船隻的部分所有權。第二種法律被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號法令第四節明確廢除了。這法令規定:“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頒布的禁止羊毛出口法令,將羊毛出口當做重罪。這一法令的刑罰過於嚴苛,不能依法處理對犯罪者的控訴。因此,撤銷該法令關於上述犯罪行為為重罪一節的規定,宣告其無效。”

然而,即使是這個較為緩和的法令所製定的刑罰,也還是和以前的法令一樣嚴苛。除了沒收貨物,出口者每出口或想要出口一磅羊毛,需要被判處罰金三先令,這相當於高出原價的四到五倍。並且,犯罪的商人或其他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要求清償債務。無論其財產狀況怎麼樣,也不論他是否能交付這樣重的罰款,法律的規定都會使他完全破產。假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決後的三個月內交付罰款,法律規定便對他處以七年的流刑,未滿期而潛逃的,作為重犯處罰,並不得享受僧侶的特別慶典。船主知情不報的,沒收船隻及其設備。船長、水手知情不報的,沒收所有的動產和貨物,並處以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後被改為六個月)。不過,人民大眾的道德,還沒有像法律的製定者那樣壞,因此,至今也沒有人使用過這個條款。

為了防止羊毛出口,國內的羊毛貿易都受到了非常嚴重的限制,並且這些限制的法規在全國通行。例如,羊毛不能裝在箱內、桶內、匣內,只能用布或皮革包裝,外面用三寸長的大字寫上“羊毛”或“毛線”,否則,將沒收貨物及其容器,每磅罰款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裝者交納。羊毛不可以由馬或馬車搬運,在離海五里以內不可以由陸路搬運(除非在日出和日落之間的時候),否則沒收貨物和車馬。鄰近海岸的小鎮,在一年內,可以對由小鎮或經過小鎮而運出或出口羊毛的人提出控訴。如果羊毛價不及十鎊,則處以罰金二十鎊;如果羊毛價格在十鎊以上,則處以三倍於原價和三倍訴訟費的罰金。如果有人和小鎮官員私通以減免罰金,則任何人都可以告發,並對犯者處以五年有期徒刑。

肯特和薩塞克斯兩郡對羊毛出口的限制更多。例如,距海岸十里以內的羊毛所有者,必須在剪下羊毛後三天內向最近的海關書面報告所剪羊毛的數量和儲藏的地點;在其中任何部分轉移以前,必須同樣報告羊毛的捆數、重量、買者姓名、住址和運往的地址。在這兩個郡內,凡是居住在距海十五里內的人,除非向國王保證不會將羊毛轉售給距海十五里內的其他人,否則不得再購買任何羊毛。如果沒有做這樣的報告和保證,那麼一經發現有人向這兩郡的海邊運輸羊毛,則沒收羊毛,並處以罰金,每磅三先令。如果沒有做過這樣的報告就將羊毛存放在距海十五里內者,則查封沒收其羊毛;如果在查封後,有人要求領取,則必須向國庫提出保證,在敗訴後除了要接受其他所有處罰外,還須交付三倍的訴訟費。 國內貿易都受到這樣的限制,可想而知,羊毛的沿海貿易也不會自由到哪裡去。例如,如果羊毛所有者要運輸羊毛到沿海某一港口,那麼他在將羊毛運到距離出口港五里以內之前,必須向出口港報告羊毛的包數、重量和記號,否則,沒收羊毛、馬、馬車和其他車輛。目前還繼續有效地禁止羊毛出口的其他法律,也作出了類似的處罰規定。不過,威廉三世第一年的第三十二號法令倒沒這麼嚴厲。例如,它規定:“即使剪毛地點是在距海五里以內的地方,如果在剪毛之後十天內,羊毛所有者親自向最近的海關證明羊毛的真實捆數和儲存地,並且在羊毛轉移前三天內,親自向最近的海關說明,就可以把羊毛從剪毛地點運回家來。”這些沿海運輸的羊毛,都必須在其先前登記的港口起航,如果沒有經過官員的檢驗就自行上貨,那麼將接受下列處罰,即沒收羊毛,每磅處以三先令罰金。這些不正當的限制政策,都是因為英國呢絨製造者向議會施壓所造成的。 為了證明上述不正當限制是正當的,英國呢絨製造者們居然提出了以下理由:一、英國羊毛具有特殊的品質,好過任何其他國家的羊毛;二、如果不摻入一些英國羊毛,其他國家的羊毛就不能造出質量很好的製造品;三、精製呢絨只能由英國羊毛織成;四、如果英國完全禁止本國羊毛的出口,那麼它基本上就可以壟斷全世界的呢絨業,從而排除他人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就可以以高價出售呢絨,並且在很短的時間里以最有利的貿易差額獲得巨大的財富。就像很多人盲目跟隨某種學說一樣,上述那些理由從過去到現在都一直被人們盲目跟從著。尤其是那些不懂呢絨業的人,他們對上述理由是完全相信的。但實際上,英國羊毛並不完全適合製造精製呢絨,更不用說它是製造精製呢絨所必需的了。真正的精製呢絨,其實全都是由西班牙羊毛織成的;並且,如果將英國羊毛摻入西班牙羊毛中,還會多少降低精製呢絨的質量呢。 本書前面已經說明,與目前應有的羊毛價格相比,這樣的法律規定會使羊毛價格更低;而與愛德華三世時期的羊毛價格相比,上述規定也使羊毛的價格更低。在英格蘭和蘇格蘭合併之後,這個法規便也適用於蘇格蘭。聽人說,那時蘇格蘭羊毛的價格一下子就下降了一半。 《羊毛研究報告》的作者、聰明的約翰·斯密曾說:“在英國,最好羊毛的價格,都低於阿姆斯特丹市上極差的羊毛的通常價格。”上述法規的目的,其實就是降低羊毛的價格,使其降低到應有的價格以下。可以說,它們的確達到了這種目的。 人們也許會認為,這樣降低羊毛的價格之後,羊毛的生產必然會受到阻礙,羊毛的年產量也會極大地下降。當然,年產量比以前還是要高些,只是羊毛的年產量與正常情況相比,相對較低而已。不過,我認為羊毛的年產量受上述法規的影響不是很大。因為牧羊者投入勞動和資本的主要目的,並不是擴大羊毛的生產,而是從羊肉中獲得利潤。在很多情況下,羊肉的價格可以補償羊毛價格的下降。在本書第一篇第十一章中談到:“如果羊毛和羊皮的價格因為某種制度或政策而低於正常情況下的價格,那麼在農業發達的國家,羊肉的價格就必然會稍微上漲。當人們在改良的耕地上飼養牲畜時,出售牲畜的價格必須保證地主獲得地租、農民從改良的耕地中獲得一定的利潤。當這種利潤太少時,農民不久之後就會停止飼養牲畜。當羊毛、羊皮的價格不足以保證這種利潤時,人們就只能從羊肉的價格來補償。也就是說,當羊毛、羊皮所獲得的利潤越少時,羊肉所獲得的利潤就要越多。當然,對地主和農民來說,他們並不關心這種利潤由羊的各部分來負擔的比例,他們所關心的只是利潤的大小而已。因此,在農業發達的國家,上述規定可能使消費者遭受高價食品的影響,但不會怎麼影響地主和農民的利益。”按照這種結論,在農業發達的國家,即使羊毛的價格降低,其年產量也不會因此而減少。但是,它會提高羊肉的價格,從而使羊肉的市場需要稍微減少,最後羊肉的生產量也就會降低。然而,就算是這樣,這種影響也不是很大。 還有人認為,這種規定對羊毛的年產量的影響不是很大,但對其品質的影響卻是很大的。雖然目前英國羊毛的品質比以前好,但與目前正常情況下的羊毛品質相比,它顯然是要差一些的。有的觀點認為,羊毛的品質低基本上是和其價格低成比例的。因為羊毛的品質,是由羊種、牧草及羊毛生產過程中羊的管理與清潔來決定的,而牧羊者對於這些事情的態度,取決於羊毛價格能夠獲得怎樣的利潤以補償其所花費的勞動和費用。但實際上,羊毛品質的好壞,基本上是由羊的健康與軀體決定的。改良羊肉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其實就是改良羊毛所應當注意的地方。因此,雖然英國羊毛的價格低,但在本世紀,其品質卻還有一定的提高。如果羊毛的價格再高一些,也許品質的提高幅度會更大一些。所以說,雖然羊毛價格降低可能對其品質的提高有一定的不良影響,但這種影響也不是很大。 綜上所述,上述法令的規定,對羊毛質的影響可能要大於量的影響,但總的來說,它對羊毛的年產量和品質的影響似乎並沒有人們想像的那麼嚴重。雖然羊毛生產者的利益遭受了一定的損害,但這種損失整體上也不是很大。當然,我這種說明並不是要證明禁止羊毛出口是正當的,只不過是證明對羊毛出口徵收重稅,也有一定的正當性而已。 一國的政策,應當公平對待國內各階級人民,不能為了滿足一個階級的利益而損害另一個階級的利益。上述禁令,實際上是為了製造業者的利益而損害羊毛生產者的利益。對各階級人民來說,大家都有納稅義務來維持君主或國家。例如,每出口一托德羊毛(三十八磅)納稅五先令甚或十先令,就為君主提供了很大的收入。與禁止出口相比,這種徵稅並不會有效地降低羊毛的價格,因此對羊毛生產者的損害也要小一些。然而對於製造業者來說,上述禁令為他們提供了巨大的利益。與禁止出口時相比,雖然他需要花費更高的價格購買羊毛,但他還是比外國製造業者少支付五先令或十先令,並且不需要像外國製造業者那樣支付運費和保險費。然而,既為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又不對任何人造成損害的賦稅,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雖然上述禁令規定了出口的各種處罰,卻沒有阻礙羊毛的出口,羊毛的出口量每年都還是很大。外國市場和本國市場羊毛價格上的巨大差額,誘使著人們進行秘密出口,即使法律再嚴苛也不能阻止這種走私。我們知道,繳納賦稅的合法出口,不但可以為君主提供收入,還可以免繳其他重稅,對國內各階級人民都是有利的。然而,這種不合法的秘密出口,除了對走私者有利外,對其他人都不利。 和羊毛一樣,製造呢絨和漂白所必需的物品——漂白土,其出口也受到了相同的限制和處罰。由於漂白土有時被作為煙管土出口,因此雖然煙管土和漂白土不太相同,但由於類似,其出口同樣也受到禁止和處罰。 另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號法令規定,除了靴、鞋或拖鞋外,禁止出口所有的生皮、鞣皮。這種法律使英國靴匠和鞋匠享有了一種壟斷地位,但卻妨害了牧畜業和鞣皮業。後來的法律又作出了新的規定,即鞣皮業對每一百一十二磅鞣皮只需納稅一先令就可以出口。於是,人們就將未加工的鞣皮出口,並且在出口時還可以重新得到所繳納的三分之二的國產稅。另外,所有的皮革製造品都可以免稅出口,並且可以退還所繳納的全部國產稅。這樣,鞣皮業才擺脫了上述那種壟斷的影響。然而,英國畜牧業者卻要繼續遭受上述壟斷權的損害。由於畜牧業者彼此都分散地居住在全國各地,因此,對他們來說,無論是團結起來強迫他人接受自己的壟斷,還是擺脫他人強加給自己的壟斷,都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而各種製造業者基本上都居住在大都市,他們能夠很容易地團結起來。另一個對畜牧業者不利的規定是,禁止牛骨出口。於是,制角器和製梳業這兩個不重要的行業,也享受到了一種壟斷地位。 以禁止或徵收重稅的方法來限制半成品的出口,並不只有皮革製造業採用。當物品要經過加工才能直接使用和消費時,製造業者們就會認為是他們完成了產品的製造。例如,跟羊毛一樣,羊毛線和絨線也被禁止出口,違反者要受到與處罰私自出口羊毛絨和絨線同樣的處罰。還有,白呢絨的出口也要納稅。這樣,英國染業便獲得了一種壟斷權,然而呢絨業則因此遭受損害。於是,雖然有些呢絨製造者有能力維護自身的發展,但大部分呢絨製造者還是會同時經營染業。另外,由於擔心外國人的競相購買使商品價格提高,英國製表者和製鐘者好像都不願意鐘錶類製造品出口。於是,錶殼、鐘殼、錶盤、鐘盤都被禁止出口。 在愛德華三世、亨利八世和愛德華六世時期,一些法令規定:除鉛、錫外,禁止出口所有的金屬。將鉛、錫列為例外,也許是因為這種金屬非常豐饒;其出口又佔了當時國家貿易的相當大一部分。後來,威廉和瑪麗第五年第十七號法令放開了這種規定,為鼓勵開礦,英國礦物製造的鐵、銅和黃銅的出口不受限制。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號法令規定,無論銅塊是產自本國還是外國,都可以自由出口。但是未加工的黃銅,也就是槍砲金屬、鐘鈴金屬或貨幣鑑定人金屬(shroff-metal),還是被禁止出口。不過,各種黃銅製成品都可以免稅出口。 對那些未完全禁止出口的工業原料,經常在出口時被徵以重稅。例如,喬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號法令規定,英國所有的貨物,無論是英國生產或製造的,按以前法令出口時需要納稅的,現在都可以免稅出口。但下列貨物除外:明礬、鉛、鉛礦、錫、鞣皮、綠礬、煤炭、梳毛機、白呢絨、菱鋅礦、各種獸皮、膠、兔毛、野兔毛、各種毛、馬匹、黃色氧化鉛礦。上述物品,除了馬外,其他都是工業原料、半成品或生產工具。這項法令的規定,仍然要求這些貨物繼續繳納補助稅和百分之一的出口稅。 這項法令同時規定,許多染色用的外國染料在進口時可以免稅,但在出口時則須繳納一定的稅(不是很重)。從這一點上看,英國染業從業者似乎認為,獎勵這些染料進口和阻礙其出口,都是對自己有利的。但是,商人因為貪婪而想出的這種方法,似乎在這裡沒有取得什麼效果。因為它使進口者在進口時,會盡量將數量限制在國內市場需要的範圍內。最後,國內市場上這類商品的供給,就會常常出現不足,其價格也就會常常高於自由進口時的價格。 以上法令將西尼加膠和阿拉伯膠也列在染料之中,它們可以免稅進口,其再出口時,每一百一十二磅只需要繳納不超過三便士的輕稅。那個時候,法國在這些染料生產國(西尼加附近)擁有壟斷地位,英國要從那些國家直接進口染料比較困難。於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五年的法令便規定,可以從歐洲各地進口西尼加膠。而這種規定是違背航海條例的原則的。現在,這項法令規定,西尼加膠進口時,每一百一十二磅納稅十先令,再出口時沒有任何出口退稅。可以看出,該規定的目的並不是獎勵這種貿易,因此它也違背了英國重商主義政策的一般原理。 1755年戰爭的勝利,使英國像以前的法國一樣,在那些染料生產國也擁有壟斷特權。戰爭和議達成之後,我們的製造者便立即抓住這個大好機會,建立一種對他們有利的壟斷,但這種壟斷並不利於商品生產者和進口者。因此,喬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號法令規定,英屬非洲殖民地的西尼加膠只允許運往英國,並且,西尼加膠和英國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列舉商品一樣,也被規定了相同的限制和處罰。不過,它進口時每一百一十二磅只需繳納六便士,但出口時每一百一十二磅必須繳納三十先令。將這些產品全部運到英國來,就是英國製造業者的目的。這樣,他們可以以自己制定的價格購買這些商品,並且使任何這些商品出口都需要負擔重稅。實際上,和以前許多情況一樣,最後的結果都會令他們極為失望。因為這種重稅就是走私出口的誘因。於是,許多這類商品,最後都由英國和非洲走私到了歐洲各製造國(尤其是荷蘭)。於是,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號法令,便將上述出口稅降為每一百一十二磅繳納五先令。 根據舊補助稅的規定,一件海狸皮的地方稅差不多是六先令八便士。 1722年以前,每件海狸皮進口時繳納的各種補助稅和關稅,差不多是一先令四便士,相當於地方稅的五分之一。在出口時,除了舊補助稅的一半(二便士)外,其他的都可以退還。人們認為,如此重要的工業原料,進口時繳納的關稅的確過重。不過,1722年,它的地方稅被減為二先令六便士,進口稅也降為六便士。當然,在出口時也只能退還六便士的一半了。那次戰爭勝利之後,英國占領了產海狸最多的地方。由於海狸皮是列舉商品之一,因此,其出口被限定從美洲運往英國。於是,英國製造業者便也想利用這次機會。在1764年,一件海狸皮的進口稅減為一便士,出口稅卻提高到每件七便士,並且沒有出口退稅。該法令同時規定,每磅海狸毛或海狸肚出口須納稅一先令六便士。但海狸皮的進口稅不變,即使是英國人用英國船進口的,所納稅額也還是四五先令。 既可以被當做工業原料,也可以被當做生產工具的煤炭,其出口是被徵以重稅的。例如,1783年,每噸煤炭出口需要納稅五先令以上,或每紐卡斯爾繳納十五先令以上。但在很多情況下,所納稅額都高於炭坑所在地或出口港的煤炭原價。 不過,一般來說,對於真正的生產工具的出口,國家都是絕對禁止的,而不是通過高關稅來限制。例如,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號法令第八條規定,禁止織手套和長襪的織機或機械出口,違反者不僅要被沒收機械,還要處以四十鎊罰金,其中罰金的一半歸國王,一半歸舉報人。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號法令也規定,禁止出口棉製造業、麻製造業、羊毛製造業和絲製造業使用的所有工具,違反者沒收貨物,並處以二百鎊罰金,知情不報並且向其提供船隻的船長,將被處以二百鎊罰金。 試想,如果死的生產工具的出口都受到這麼重的處罰,那麼活的生產工具(技術工人)的出口就更加不自由了。例如,喬治一世第五年法令第二十七號規定,那些唆使英國技工或製造業工人到外國工作或傳授技能的,第一次犯,處罰一百鎊以下的罰金和三個月有期徒刑,並連續拘禁到罰金付清為止;第二次犯,則根據法庭判決,處以罰金和十二個月有期徒刑,並連續拘禁到罰金付清為止。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號法令,又加重了這種處罰,如第一次犯,就處以五百鎊罰金和十二個月的有期徒刑,並連續拘禁到罰金付清時為止;第二次犯,則處以一千鎊罰金和兩年的有期徒刑,並連續拘禁到罰金付清時為止。 根據喬治一世的法令,如果某人被證明曾誘惑技工去國外,或者某一技工被證明受人引誘而答應去國外,那麼除非這個技工向法庭作出不出國的書面保證,否則將由法庭將其拘禁。 如果某一技工私自出國,並在外國工作或傳授技能,那麼他必須在接到英國駐外大使或領事的警告後的六個月內回國,並長期居住在本國。否則,他將被剝奪國內財產的所有繼承權,也不得作為國內任何人的遺囑執行人或財產管理人,當然也不能繼承或購買國內的任何土地。他自己在國內所有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將被國王沒收。他將被作為外國人,不再受英國國王的庇護。英國總是說維護個人自由,但是上述這些規定卻是和自由精神相矛盾的。可以說,在這種情形下,自由的精神已經被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利益給犧牲了。 這所有的規定中,如果有值得人們稱讚的一點內容,那就是其目的的良好性,也就是說它是為了促進英國製造業的發展。然而,採取的手段卻是通過阻礙鄰國的製造業、消滅競爭者,而不是努力改良自己的製造業。在英國製造業者看來,他們應當壟斷本國人民的技術。他們為了將職業的技術限制在他們這些為數不多的人手中,採取了以下措施:一、限制某些職業的人數;二、所有的行業都規定要有一段很長的學徒期。也就是說,懂得技術的人越少越好,並且這些少數人不得向外國人傳授技能。 生產的唯一目的無疑是消費。生產者只有關註消費者的利益,最後才能獲得自己的利益。這是一個非常明白的道理。然而,在重商主義流行的社會裡,生產者總是為了自身利益而犧牲消費者的利益。並且,人們將生產者的利益作為工商業的最終目的,而不是把消費者的利益作為工商業的最終目的。 為生產者的利益而犧牲國內消費者利益的實例,就是限制所有和本國製造品相競爭的外國商品的進口。生產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只好讓消費者來負擔這種壟斷所造成的商品高價。對本國某些生產物發放出口獎勵金的製度,也是完全出於生產者利益的考慮才頒布實施的。因為,國內消費者一方面要繳納為支付獎勵金而徵收的賦稅;另一方面要負擔國內市場上商品高價所產生的賦稅。 還有一個事例,就是英國與葡萄牙籤訂的那個著名的通商條約。它通過高關稅限制英國消費者向鄰國購買我們不能生產的商品,而要求消費者必須向一個遠國購買這種商品,哪怕遠國的這種商品質量較差。於是,為了使本國生產者能在稍微有利的情形下,將本國的某幾種產物出口到這個遠國,國內消費者只能接受上述不利條件。並且,消費者還必須承擔這幾種產物出口所引起的國內高價。 和英國所有的通商條例相比,管理英國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許多法律,為了生產者的利益,對國內消費者利益的犧牲更加嚴重。這個大帝國建立起來的唯一目的,就是壟斷一個廣闊的市場,使當地人只能向英國生產者的店鋪購買各種物品(英國能生產的)。英國生產者因為這種壟斷高價而獲得了利益,然而,英國消費者卻是維持這個帝國所需費用的最終負擔者。僅僅是為了上述目的,英國在最近的兩次戰爭中就花費了兩億鎊以上,借債一億七千萬鎊以上。並且,以前幾次戰爭的費用,都還沒有算在裡面。僅僅那項巨額借款的利息,不僅比殖民地壟斷貿易的所有超額利潤多,而且比每年平均出口到殖民地貨物的全部價值大。 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消費者的利益幾乎全部被忽視了,而生產者的利益卻受到了全面的關注。因此,我們可以明白地知道,消費者絕對不是重商主義體系的設計者,而生產者尤其是商人和製造業者,一定是重商主義學說的主要設計者。在這一章所討論的商業條例中,製造者的利益得到了最特別的關注。也可以說,製造業者的利益,是以犧牲消費者或者其他生產者的利益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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