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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第三章限制進口那些使本國陷入貿易逆差的外國貨物

國富論 亚当·斯密 16398 2018-03-18
重商主義提倡了兩種增加金銀量的方法,第二種方法,就是對那些使本國處於貿易逆差的國家的所有貨物,幾乎都加以異常的輸入限制。例如,只要繳納一定的稅款,就可以將西利西亞的細竹布輸入英國消費市場;但法國的細葛布和細竹布所受的待遇就不同了,英國祇允許它們以倫敦港為中轉站,根本不允許其在英國境內出售。另外,跟葡萄牙或其他任何國家相比,英國對法國葡萄酒徵收的進口稅也較多。比如,1692年,英國頒布了所謂的輸入稅,規定法國的所有商品在輸入英國時,都須繳納高達貨物價值百分之二十五的進口稅。 但是,英國對其他各國貨物徵收的進口稅,卻很少會超過貨物價值的百分之五。法國的葡萄酒、白蘭地、食鹽、醋,當然也不在此列,而是得依照其他法律或這項輸入法的特殊條款繳納更加繁重的進口稅。 1696年,英國為了加大對法國商品輸入的阻止力度,又對法國除白蘭地之外的其他貨物加收了百分之二十五的進口稅,並對法國葡萄酒和法國醋,分別徵收了每大桶二十五鎊、每大桶十五鎊的稅款。至於稅則上列舉的那些大部分貨物必須繳納的一般補助稅,或是百分之五的稅款,英國從未對法國貨物減免過,反而徵收了高額的進口稅。如果把三分之一補助稅和三分之二補助稅都算在補助稅之內,那麼法國所要繳納的全部補助稅,就有五種之多。所以,在這次英法戰爭之前,法國大部分農產品和製造品輸入英國時所納的稅,至少高達貨物總價值的百分之七十五。而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大部分的貨物都承擔不起這樣的重稅。所以,這種重稅其實與禁止輸入無異。雖然我不知道法國加在英國貨物上的進口稅有多重,但我相信,這筆稅款一定也非常巨大。兩國就這樣相互限制著,幾乎把兩國之間的所有公平貿易都給斷絕了,以致兩國商人不得不主要靠走私來進行相互交易。在上一章中,我考察了起因於私人利害的獨占原則;在這一章中,我所要考察的,則是起因於偏見和敵意的獨占原則,它比上一章所考察的原則更加不合理,即使是從重商主義的角度來考慮也一樣。其理由有如下三條:

第一,即使英、法兩國自由通商的結果對法國有利,我們也不能因此就斷定英國的利益會因此而遭受損失,更不能說由此引起的英國貿易總差額會給英國帶來損失。如果法國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價格低廉、品質優良,而且法國麻布又比德國麻布價格低廉、品質優良,那麼英國從法國購買葡萄酒和麻布,當然會比分別從葡、德兩國購買這兩種貨物更加有利。這麼一來,英國每年從法國輸入的貨物價值必然會大增。但是,由於法國貨物比葡、德兩國同種類、同品質的貨物低廉,所以其全部輸入品的價值,必然都會根據其低廉程度相應地減少。 第二,從法國輸入英國的貨物,可能有大部分會再從英國輸出,到其他國家去進行更有利的交易,並可能帶回與法國全部輸入品的原始費用價值相等的第三國貨物。人們評價東印度貿易的一些話,同樣也適用於法國貿易。換言之,雖然東印度的貨物有大部分都是用金銀購買的,但其中一部分再輸出的貨物,卻能帶回比全部貨物的原始費用還多的金銀。現在,把法國貨物運輸到其他歐洲國家,是荷蘭最重要的貿易之一;就連英國人喝的法國葡萄酒,也有一部分是從荷蘭和西蘭走私過來的。如果英、法兩國之間無輸入限制,或者英國對法國貨物徵收與其他歐洲國家相同的進口稅,那麼英國可能就會像荷蘭一樣享受貿易自由帶來的好處。

第三,對於兩國之間的貿易差額到底有利於哪個國家,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我們判斷這一問題的根據,往往是受個別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國民的偏見和敵意,使用的標準是關稅賬簿和匯兌情況。不過,由於關稅賬簿和匯兌情況對大部分商品的評價都不太準確,所以大家都覺得這兩種標準根本不太可靠。 當倫敦和巴黎兩地的匯率相等時,就表示兩地互欠的債務相互抵消了。反之,如果倫敦須給付匯水才能購買到巴黎的匯票,則說明倫敦還欠巴黎一部分債務,倫敦必須向巴黎支付差額部分。匯水是為了避免直接輸出貨幣的弊端才出現的。代匯人要求匯兌人支付匯水,匯兌人須遵照代匯人的要求進行支付,這樣就可以免除直接輸出貨幣可能帶來的危險和麻煩。

這兩個都市債權與債務的普通狀態,據說必然受制於兩市的商務往來情況。如果兩市相互輸入、輸出的數額都相等,那麼兩市相互的債務和債權就可以互相抵消。但是,如果甲市從乙市輸入的價值比其向乙市輸出的價值大,那麼甲市必然處於貿易逆差狀態。這時,債權和債務就不能抵消,債務國必須支付差額貨幣給債權國。既然匯兌情況反映了兩市之間的債務和債權情況,那它也必然反映了兩市的輸出和輸入情況。因為,兩市債權和債務的情況,必然受制於兩市的輸出和輸入情況。 即便匯兌情況可以充分反映兩市債務和債權情況,也不能由此就斷定貿易差額一定對某一方有利。兩地的債務和債權情況,未必完全由兩地的商務往來情況支配,反而經常受制於兩地中的任何一地與其他各地的商務往來情況。例如,如果英國用荷蘭匯票來購買漢堡、但澤、裡加等處的貨物,那麼支配英、荷兩國的債務和債權情況的因素,就不是英荷兩國的商務往來情況,而是英國與其他地區的商務往來情況。這時,即便是英格蘭每年向荷蘭的輸出比它從荷蘭輸入的價值大得多,貿易差額對它非常有利,它每年也必須向荷蘭輸出一部分貨幣。

就算按照一向計算平價匯兌的方法來分析,匯兌情況也不能充分錶示一國可以在匯兌、債務和債權情況中同時處於有利地位。也就是說,匯兌的真實情況可能會與估計情況有著極大的不同,而且事實往往就是如此。所以,我們往往不能僅僅根據匯兌情況就斷言債務和債權的情況。 假定你在英國支付了一筆包含若干盎司標準銀的貨幣,而你所得的匯票在法國可以兌付含相等純銀的法國標準貨幣。這時,英、法兩國的匯兌,就是人們所說的平價匯兌。如果你所支付的貨幣比你兌付的貨幣多,就等於說你支付了匯水,匯兌情況不利於英國。相反的,如果你所支付的貨幣比你兌付的貨幣少,你就得到了匯水,匯兌情況對法國不利。但是,這種說法的合理性有待推敲,原因有三。

第一,各國造幣廠的標準,並不能經常用作判斷各國通貨價值的依據。因為,各國的通貨往往會有所磨損和削減,因而會或多或少地低於標準價值。決定一國通用鑄幣和他國通用鑄幣相對價值的因素,並不是各自應該含有的純銀量,而是實際含有的純銀量。威廉王時期,進行了銀幣改鑄。在此之前,如果按照各自造幣廠的標準,用普通計算法來計算英、荷兩國的匯兌,那麼英國要貼水百分之二十五。但是,根據朗迪斯的調查可知,英國當時的通用鑄幣的價值卻比其標準價值低了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如果按照通常的計算法來計算兩國當時的匯兌,那麼從表面上看,情況大大不利於英國,但實際上卻是有利於英國的。在實際交易活動中,在英國支付較少的純銀所購得的匯票,可以在荷蘭兌付較多的純銀,即表面上應該支付匯水的人其實得到了匯水。法國鑄幣在英國改鑄金幣之前,磨損程度比英國鑄幣小得多。跟英國鑄幣相比,法國鑄幣接近其標準的程度更高,大約高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幅度。計算英、法兩國的匯兌,如果其不利於英國的程度沒有超過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那麼真實的匯兌就有利於英國。事實上,匯兌情況自從金幣改鑄以來,就一直對英國有利。

第二,造幣費用並不都是由政府支付的,有些國家的造幣費用由私人支付。造幣費用由私人支付的國家,銀塊擁有者得向造幣廠支付鑄造費,有時還得向政府支付若干費用。英國的造幣費用由國家支付,一磅重的標準銀可以換到六十二先令。法國須扣除足夠支付造幣費用和政府收入的高達百分之八的鑄幣稅。英國不收鑄幣費用,所以其鑄幣的真實價值絕對不可能大大超過同量銀塊的價值。法國實施了工價政策,無論是鑄幣還是精製金銀器的價值,都會因此而增加。因此,包含一定純銀的法國鑄幣,一定比包含等量純銀的英國貨幣有更大的價值,它能換得的銀塊或商品自然也更多。所以,雖然這兩國的鑄幣都接近各自造幣廠的標準,但是包含一定純銀的英國貨幣,未必能夠兌換到包含等量純銀的等量法國貨幣,所以也未必能購買需在法國兌付的等額匯票。如果英國支付超額貨幣來購買一張恰好能補償法國鑄幣的匯票,那麼兩國之間的匯兌就是平兌。這時,兩國的債務和債權就可以相互抵消。不過,按照實際情況計算,這兩國間的匯兌對法國非常有利。反之,如果英國支付少於上述數額的貨幣來購買這張期票,那麼兩國之間的匯兌就對英國有利。

第三,在兌付外國匯票時,有些地方使用的是他們所謂的銀行貨幣,而有些地方使用的卻是當地的通用貨幣。以前一種方式兌付外彙的地方,有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等地;以後一種方式兌付外彙的地方,有倫敦、里斯本、安特衛普、裡哥亨等地。所謂的銀行貨幣,其價值總是比名義上與其等金額的通用貨幣更大。就拿阿姆斯特丹來說吧,當地的一千盾銀行貨幣的價值,就比一千盾通用貨幣的價值更大,其差額稱為銀行的扣頭。阿姆斯特丹的銀行扣頭,大約是百分之五。 在兌付同一外國匯票時,如果一國使用的是當地通用貨幣,另一國使用的是銀行貨幣,那麼,即使兩國的通用貨幣都接近各自造幣廠的標準,兩國之間的匯兌事實上有利於使用通用貨幣來兌付的國家。不過,從表面計算上看,反而是以銀行貨幣兌付的國家受益。換言之,在兌付外國匯票時,一國使用的是品質低劣的貨幣,而另一國使用的卻是品質優良的貨幣,這時,兩國之間的匯兌雖然事實上對前一國家有利,但表面計算卻對後一國家有利。在最近的金幣改鑄之前,倫敦對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的匯兌,從表面計算上看都是不利於倫敦的。但是,我們不能由此就斷定倫敦在匯兌中遭受了損失。自金幣改鑄以來,倫敦即使是與這些地方通匯,也能獲利。倫敦對里斯本、安特衛普、裡哥亨,以及除法國之外的歐洲其他多數以通用貨幣兌付匯票的地區的匯兌,從表面計算上看大都是有利於倫敦的,而且事實好像的確如此。

在這裡,我順便談一談儲金銀行,就以阿姆斯特丹的儲金銀行為特例。 像法國和英國這類大國所用的通貨,幾乎都是本國的鑄幣;即使這種通貨的價值因磨損、削剪等原因而降到了標準價值之下,國家也可以採取改鑄的方法將其重新恢復。但是,一些小國的情況就不同了,其使用的通貨基本上都不是本國的鑄幣。比如,熱那亞、漢堡這些小國,其使用的通貨大部分都是其居民從其鄰國帶過來的;即使使用改鑄的方法能夠改良鑄幣,也未必能夠改良其通貨。因為,這種通貨的性質非常不穩定,人們很難確定其價值,所以其在外國的評價自然也就低於其實際價值,用它來兌付外國匯票當然就會遭受不利的影響。 商人們也必然會因為這種不利匯兌而遭受損失。小國在留意了貿易的利益之後,為了使商人們不吃虧,就規定不得以通用貨幣來兌付外匯;兌付外彙的方式,只有支付一定銀行的銀票,或是通過一定銀行的賬簿進行轉賬。這些銀行都得是靠國家的信用和保護建立起來的,所以其勢必是完全按照國家的標準,以標準貨幣來兌付匯票的。為這種目的而設立的銀行有很多,比如威尼斯、熱那亞、阿姆斯特丹、漢堡、紐倫堡等地的銀行,都屬於這類銀行,只是後來有些銀行被迫改變了目的。

這種靠國家的信用和保護建立起來的銀行,其貨幣品質自然比當地的通用貨幣優良,所以必然會產生貼水,貼水大小取決於通貨低於國家標準的程度。漢堡銀行的貼水,據說一般是百分之十四,這正是國家標準幣與由鄰國流入的削剪磨損幣的差額。 1609年以前的阿姆斯特丹,擁有大量通過廣大貿易從歐洲各地帶回來的削剪磨損的外幣,這些外幣的價值比該國標準幣的價值大約低了百分之九,使得標準幣一經鑄造出來,就被重新熔解或直接輸出。這麼一來,擁有大量通貨的商人,就會經常找不到足夠兌付匯票的標準幣。這時,這種匯票的價值就會變得極其不確定,即使是若干法規也很難防止這種不確定。 阿姆斯特丹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於1609年設立了一家銀行,接受外國鑄幣和本國有輕微磨損的鑄幣。至於這些鑄幣的內在價值,則按照扣除必要的鑄造費和管理費之後的標準幣的價值來計算,然後將其作為信用記入銀行賬簿。這種信用叫做銀行貨幣。原因是,其所代表的貨幣恰好是按照造幣廠的標準鑄造的,其真實價值往往與其名義價值相同,並比通用貨幣的內在價值大。同時,政府還作出如下規定:在阿姆斯特丹兌付或賣出的匯票,一旦數額超過六百盾,就只能使用銀行貨幣來兌付。這一規定一經頒布實施,就立刻消除了一切匯票價值的不確定性。因為,商人為了要兌付自己的外國匯票,都不得不與銀行有業務往來,匯票的價值自然也就確定了。

銀行貨幣不但比通用貨幣優越,還能根據需要增加其價值,並有以下幾種其他的優點。例如,它基本上不可能遇到火災、劫掠或其他的意外情況,它由阿姆斯特丹市全權負責;兌付人只需要通過單純的轉賬就可以完成兌付活動,既不用計算,也不用冒險運輸。它的這些優點,使得它好像從一開始就產生了貼水。因為這時,大家都願意讓那些原本就存在銀行里的貨幣繼續留在銀行,即使這種存款在市場流通時也能得到貼水。大家認為,如果銀行信用的所有者從銀行取出存款,他就會失去這筆貼水。 既然新鑄的先令購得的貨物量和有磨損的先令一樣多,那麼流出銀行的銀行貨幣,就會和通用貨幣混淆,最終會使銀行貨幣的價值不再高於通用貨幣。所以,如果把它存在銀行里,它的優越性就是公認的;而當它流入私人手裡時,它的優越性就較難確定了,需要花費大於這兩種貨幣差額的代價。而且,銀行貨幣一旦流出銀行,它的其他一些優點,比如安全性、方便性、移讓性、支付外彙的功能,就全部消失了。而且,只有預先支付了保管費,才能把貨幣從銀行里取出來。 最初的銀行,一般是用鑄幣來付現的。所以,這些鑄幣存款就是銀行的最初資本,它代表了當時銀行貨幣所代表的所有東西的總價值。現在,它在銀行資本中只佔了極小的一部分。多年以來,銀行為了方便用金銀條塊進行的貿易,採取了支付信貸給金銀條塊持有者的辦法。這種信貸的價格,大約比標準金銀條塊的價格低了百分之五。此外,銀行還會給金銀條塊持有者一張具有收據性質的受領證書。持有此證書的人,得在六個月之內取回其金銀,同時償還其先前所借的、與那筆信貸等值的銀行貨幣,並支付一定的金銀條塊保管費。保管費是按金銀條塊的價值比例收取的。如果存的是白銀,保管費就是千分之二十五;如果存的是黃金,保管費就是千分之五十。但是,如果期滿之後,證書持有者沒有支付上述費用,那麼銀行就會將這些金銀條塊按照收受時的價格折合成貨幣,抵償上述費用。 以這種方式支付的儲金保管費,就相當於倉庫租金,而且金的倉庫租金要大大高於銀。金的倉庫租金大大高於銀的理由有好幾條。理由之一,判定金純度的難度比銀更大。因為,貴重金屬更容易造假,而且造假所帶來的損失也較大。理由之二,銀是標準金屬,所以國家才以低租金的形式鼓勵以銀儲存。 當金銀條塊的價格低於其普通價格時,人們一般都會將其儲存起來;而當金銀條塊的價格高於其一般價格時,其流通量則會增加。荷蘭金銀條塊的市價一般要高於其造幣廠價格。類似的情況,在金幣改鑄之前的英格蘭也有發生。據說,荷蘭的這兩種價格,一般是每馬克相差六至十六司特福,合八盎司銀,共包含十一份銀和一份金。用這類銀鑄造成的貨幣,其成色是大家公認的。比如,墨西哥銀圓就是這類銀鑄造成的。每馬克的這類銀,銀行所給的價格(即信貸)是二十二盾,造幣廠的價格是二十三盾左右,市價是二十三盾六司特福至二十三盾十六司特福。這三種價格,幾乎保持著相同的比例。一般情況下,證書持有者可以通過出售其證書來獲得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因為該證書的價格也很大。因此,在實際當中,很少會出現證書持有者逾期不按銀行的要求支付相關費用的情況。不過,這種情況雖然不經常發生,但還是有的,而且常見於金,很少會發生在銀身上。原因是,金比銀貴重得多,其倉庫租金非常高。 金銀條塊持有者,可以從銀行換得信貸和受領證書,等到匯票到期時再用銀行信用來兌付。在此期間,至於他是出賣還是保留受領證書,得由他對金銀條塊價格的漲跌作出的判斷決定。不過,人們一般不會長久地保留這種銀行信用和受領證書,事實上也沒有這個必要。在受領證書持有者提取金銀條塊時,銀行信用或銀行貨幣的價格往往都是普通價格。同樣地,在銀行貨幣持有者提取金銀條塊時,受領證書的價格也往往是普通價格。 持有銀行信用和受領證書的人,都是銀行的債權人。受領證書持有者,只有向銀行支付數額等於被領金銀條塊價格的銀行貨幣,才能領取受領證書上所記載的金銀條塊;如果他沒有足夠的銀行貨幣,他就得想辦法從有銀行貨幣的人那裡購買。反過來,銀行貨幣持有者只有出示自己的受領證書,才能得到他所需的金銀條塊;如果他沒有受領證書,他也要設法從有受領證書的人那裡購買。 受領證書持有者,可以用其證書來購買銀行貨幣。銀行貨幣具有提取一定數量金銀條塊的能力。這時,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比其銀行價格高出百分之五。所以,受領證書持有者在購買銀行貨幣時,通常要實實在在地支付百分之五的貼水。 受領證書也具有提取一定數量金銀條塊的能力。銀行貨幣持有者購買受領證書時,購買的也正是這種能力。這時,金銀條塊的市價比其造幣廠價格高,大致高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因此,他要想購買受領證書,也需要實實在在地支付一筆費用。金銀條塊的價值,是由受領證書和銀行貨幣的總價格構成的。 銀行在接收國內流通的鑄幣時,要支付銀行信用,並發放受領證書。不過,這種受領證書一般沒有價值,自然也沒有人會購買。例如,價值三盾三司特福的迪可通,往往只能換得三盾的信貸。跟其流通價值相比,還降低了百分之五。另外,銀行還向迪可通持有者發放幾乎毫無價值的受領證書,並規定其在六個月之內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費。三盾銀行貨幣的一般市價是三盾三司特福,如果將其提出,就可以得到迪可通的全部價值。但是,由於之前還要繳納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費,所以得失剛好相互抵消了。如果銀行的貼水下調為百分之三,那麼這種受領證書就有了百分之一點七五的價值,自然也就可以在市場上出售了。但是,如果銀行的貼水大都是百分之五,那麼人們往往會聽任這種受領證書到期而不顧,即讓金銀條塊歸銀行所有。至於儲存倉庫租金高達千分之五十的金迪克,人們更會任其受領證書期滿而不顧。這時,銀行就可以擁有較多的鑄幣或金銀條塊,往往可以擁有百分之五的利潤。 在受領證書過期的情況下,銀行貨幣的數額非常大,其中包含了銀行的全部初期資本。我們可以這樣假設:人們在將資本存入銀行之後,就沒有換過受領證書或是取出資本。其中的原因,就是我們在上面列舉的種種理由,這時,無論是換受領證書還是取出資本,都會帶來損失。但是,無論這種銀行貨幣的數額有多大,其在銀行貨幣總額中所佔的比例也非常小。在過去幾年中,阿姆斯特丹銀行都是歐洲最大的金銀條塊倉庫,但其受領證書也很少有過期的。與這種銀行貨幣相比,銀行貨幣或銀行賬簿上的信用就大多了,它們都是金銀條塊商人在過去幾年里通過不斷的儲存和提取而積累下來的。 如果沒有受領證書,銀行是不會受理任何要求的。受領證書過期的銀行貨幣只佔了銀行貨幣總額的很小一部分,受領證書有效的銀行貨幣則佔了很大一部分,而且數額巨大。當這兩種銀行貨幣混在一起時,即使沒有受領證書的銀行貨幣的絕對數量相當可觀,它也絕對會受到銀行的限制。因為,銀行對於同一項債務,不會同時對兩個人擔負債務人的義務。所以,如果銀行貨幣持有者沒有受領證書,他就不能在購得受領證書之前要求銀行付款。在一般情況下,他可以輕易地按照合理的市價購得一張受領證書。 但是,一旦遇到了國難,情況就截然不同了。例如1672年的英法之戰,就給銀行貨幣持有者造成了恐慌,使得他們都想提出銀行里的存款來自己保管。這時,由於大家都需要受領證書,所以導致了受領證書價格的大幅提升。那些有受領證書的人,甚至要求購買者花費高達百分之五十的費用。而事實上,受領證書上所標明的費用,只有銀行貨幣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有些了解銀行組織的人,甚至會買斷所有受領證書,以防止人們從銀行取出存款。在這種非常時期,銀行一般會打破常規,也會給沒有受領證書的人辦理相關業務。 持有受領證書卻無銀行貨幣的人所能領取的資金,一直都只有受領證書上所標明的儲金價值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最多會向他支付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的貨幣或金銀條塊。而對於那些在銀行賬簿上記有銀行貨幣,卻沒有受領證書的人,銀行一定會立即按照他們的提款要求,用貨幣或金銀條塊向他支付他所要求的價值。 在和平時期,銀行降低貼水,可以降低銀行貨幣的價格,從而使受領證書持有者能夠低價買進銀行貨幣,或高價將受領證書賣給有銀行貨幣且準備提取金銀條塊的人。這麼一來,受領證書持有者就可以從中得到利益。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一般是不等於鑄幣或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的,其差額一般就是受領證書的價格。相反的,當銀行提高貼水時,銀行貨幣所有者就可以從中得到利益。因為,這時他們就能高價出售其銀行貨幣,或低價購買受領證書,從而獲取利潤。 由此可見,受領證書持有者和銀行貨幣所有者的利害是相反的。這時,人們會為了各自的利益,進行投機買賣。近年來,銀行為了防止這種欺詐行為的發生,規定:賣出銀行貨幣以換取通貨者,一律要貼水百分之五;如要再度買進銀行貨幣,得再付百分之四的貼水。這麼一來,貼水就被限製到了百分之四與百分之五之間。在這種規定之下,銀行貨幣與流通貨幣的市價比例,總是和它們的固有價值之間的比例非常接近。但是,銀行貨幣的市價在沒有這種規定之前,卻是起伏不定的。貼水在兩種相反的利害關係的影響之下,時而上升到百分之九,時而又下跌到了通用貨幣的水平。 阿姆斯特丹銀行在藉貸時,堅決不貸出任何儲金,金庫內的貨幣或金銀條塊的數量,總是和儲金賬簿上的借貸數量保持一致。在受領證書到期之前,證書持有者可隨時提取其儲金。事實上,雖然有一部分貨幣和金銀條塊是不斷地流出和流入的,但其最終無疑還是保存在了金庫裡。 在和平時期,過期的受領證書是不能要求提取的。這時,是不是只要聯邦國家還存在,該證書所對應的資本就只能永遠留在銀行里呢?這一點好像有疑問。不過,在奉行“堅決不貸出任何儲金”這一信條的阿姆斯特丹,卻一直全力奉行這一信條。這一信條還有保證人,即阿姆斯特丹市。監督銀行業務的,是四個任期都是一年的現任市長。這四個新任市長,全權負責銀行對賬、調查金庫、宣誓接管等銀行業務。等到他們卸任時,再以同樣莊嚴的儀式把金庫交給繼任市長。這種宣誓制度,至今仍然存在於這個虔誠的宗教國家中。 這種市長任期為一年的製度,似乎可以阻止所有的不正當行為。在阿姆斯特丹的政治史上,黨爭曾經引起了很多次革命。但是,所有佔優勢的黨派,都沒有對其前任進行銀行管理方面的攻擊。而在對失勢黨派的名譽和信用的攻擊中,影響最深刻的卻正是對其銀行管理方面的攻擊。如果這種攻擊是有根據的,那麼發動攻擊的人,一定會將其提出來的。阿姆斯特丹銀行的付款速度,快得讓人無法懷疑它履行契約的忠誠,甚至法王也曾跟它有業務往來。當時是1672年,法王還遠在烏德勒支。此外,當時阿姆斯特丹銀行從金庫中提出的貨幣,有些還被市政廳的大火損毀了。這些貨幣,一定早早地就保存在金庫裡了。 很久以前,一些好事者就開始猜測阿姆斯特丹銀行的金銀總額到底有多少,但最終也只能是推測而已。一般認為,大約有兩千人與該銀行有賬目往來。假設他們每個人平均存有一千五百鎊,那麼銀行的貨幣或金銀條塊總額就大約有三百萬鎊,按每鎊十一盾將其折合成盾,大約是三千三百萬盾,這筆大額資金足以滿足非常廣泛的貨幣流通。不過,這一數額遠遠小於有些誇大事實者所做出的臆測數額。 阿姆斯特丹銀行給本市提供了非常大的收入。第一次與銀行有往來賬目的人,不但要繳納所謂的倉庫租金,還要另外繳納十盾的費用。開一個新賬戶的費用是三盾三司特福。至於轉一次賬的費用,轉賬數目在三百盾以上的收取二司特福,轉賬數目不到三百盾的收取六司特福,以防止小額轉賬。如果轉賬數目大於儲金數目,須按超過額的百分之三繳納超額轉賬費,並暫時擱置其請求單。此外,開戶人每年至少要對賬目進行兩次清算,否則罰款二十五盾。 一般人設想,如果銀行在有利時出售那些歸為己有的外國鑄幣與金銀條塊,銀行就能從中獲得很多利潤。另外,銀行從以百分之五的貼水賣出、百分之四的貼水買入的銀行貨幣中,也能獲得差額利潤。這些不同利得的總額,不但足以支付職員薪俸和管理費用,還能有剩餘。據說,在銀行的年純收入中,僅僅是保管費一項,就有十五至二十萬盾之多。不過,國家設立銀行的目的,原本並不是獲得收入,而是為了公眾利益,即避免商人因不利的匯兌而蒙受損失。政府在設立銀行時,並沒有預料到它會帶來這麼大的收入。所以說,這些收入簡直就是一個意外的驚喜。 我原本是要說明為什麼用銀行貨幣兌付外匯比用通用貨幣更有利於一國的,卻不自覺地扯出了這麼多題外話,現在該言歸正傳了。銀幣貨幣具有固定不變的價值,而且符合本國造幣廠的標準,適於兌付外匯;通用貨幣則具有不斷變化的價值,而且一般不符合本國造幣廠的標準,不適合進行外彙的兌付業務。 我在上一節中,竭力說明了這一問題:即使從重商主義出發,也不必對使本國處於貿易逆差的那些國家的貨物全部採取異常的輸入限制。 無論是這種輸入限制,還是許多其他的商業條例,都是以貿易差額學說為根據的。事實上,這個貿易差額學說才是最不合理的。這種學說認為,如果兩地的貿易額平衡,那麼兩地就都既沒有得也沒有失;如果貿易額稍微有一點兒偏倚,那麼兩方就會一得一失,得失大小取決於偏倚程度。我認為這種看法是錯誤的。雖然政府是出於本國利益的考慮才設立獎勵金和獨占權的,但是由它們所促成的貿易,卻在理論和事實上都不利於本國。相反的,兩地間不受限制地進行的自然貿易,卻不同程度地給兩地帶來了利益。 在我看來,真正的得利,並不是金銀量的增加,而是一國土地和勞動年產物的交換價值的增加,即一國居民的年收入的增加。 當兩地進行的全是國產商品的交換貿易,而且貿易額平衡,那麼兩地一般都會得利,而且所得利益也必然近於相等。在這種情況下,兩地互為對方的一部分剩餘生產物的消費市場。這時,甲方投在生產和製造這部分供居民消費的剩餘生產物上的資本,可以從乙方那裡得到補償;乙方投入的同類資本,也可以從甲方那裡得到補償。所以,兩國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資料,都有一部分是間接從對方那裡取得的。如果兩國所交換的商品具有相等的價值,那麼兩國在這種貿易上的投資,一般也近乎相等。由於這些資本都是用來生產本國商品的,所以它們為兩國居民提供的收入和生活資料也必然近乎相等。這種從對方那裡取得的收入和生活資料,其量的多少由商務往來的大小決定。如果兩國每年投入的資本都是十萬鎊,那麼他們為對方居民提供的年收入就是十萬鎊;如果兩國每年投入的資本都是一百萬鎊,那麼對方居民得到的年收入就是一百萬鎊。 如果甲國輸入乙國的貨物都是其國產商品,而乙國輸往甲國的回程貨物卻不是乙國的國產商品,那麼仍然可以假設兩國的貿易額是平衡的。兩國的償付手段,都是商品。這種貿易,一樣可以為兩國提供利益,只是兩國的利得有些不同而已,獲利較大的是輸出國產商品的那一國。例如,英國從法國輸入的貨物,都是法國的國產商品;而法國所需的商品,英國卻沒有,所以英國不得不用大量的煙草或東印度的貨物來償付法國貨物的價格。這種貿易,就在不同程度上給兩國居民提供了收入,並且給法國居民提供的收入更多。法國每年投入貿易中的資本,全部分配給了法國人民。而英國每年投入的資本,卻只有用在生產外貿商品上的那一部分,才是分配給英國人民的。另外的較大一部分資本,都償還給了弗吉尼亞、印度和中國,成了這些遙遠國家的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資料。即使英、法兩國所投的資本幾近相等,法國資本為本國人增加的收入,也遠遠大於英國資本為本國人增加的收入。因為,法國經營的是直接的消費品的國外貿易,而英國經營的卻是迂迴的消費品的國外貿易。前面我們已經充分說明過這兩種國外貿易的不同結果,這裡不再贅述。 兩國貿易,除了雙方交換的都是國產商品,以及一方全以國產商品交換、另一方全以外國商品交換的這兩種方式之外,還有另外的方式。實際上,各國之間交換的商品,都各自包括了國產商品和外國商品。而且,當一國的外貿商品大部分都是國產商品時,其所得的利益,比交換品大部分都是外國貨物的國家所得的利益大。 英國償付法國輸入品的物品,一般都是煙草和東印度貨物。如果英國改用金銀來償付,那麼貿易額就不平衡了。因為,償付法國商品的,就不再是煙草之類的商品,而是金銀了。其實,即使是用金銀來償還商品的貿易,也同樣可以同時為兩國人民帶來若干收入,只是為法國人民帶來的收入更多而已。英國投資生產國產商品,目的是換取金銀。這筆資本被分配在一部分英國人手上,並給他們提供收入,所以其本金必然可以收回,然後繼續被用在其他用途上。即使輸出一定價值的金銀,其結果也和輸出等價值的其他任何貨物一樣,不會減少英國的資本總量,反而經常會增加英國的資本總量。 當某種物品的國外需求量比國內需求量還大,而且該物品的回程貨在國內的價值比該物品在國內的價值大時,該物品才會被輸出。以英國煙草為例,如果其國內售價僅為十萬鎊,但是其從法國換回的葡萄酒在英國市場上卻值十一萬鎊,那麼英國資本就在這種交換中增加了一萬鎊。再以英國金為例,如果十萬鎊的英國金所購得的法國葡萄酒,在英國市場上也可以換取十一萬鎊的價格,那麼英國資本也同樣會因此而增加一萬鎊。 擁有十一萬鎊葡萄酒的商人,比擁有十萬鎊煙草,或是十萬鎊金銀的商人都更加富有。十一萬鎊所能推動的勞動量,以及能為人民提供的收入、生產資料和就業機會,都比十萬鎊要大。一國的資本是由全體人民的個人資本組成的,它決定了一國每年所能維持的勞動量。所以,當上述交換增加了一國的資本時,一國每年所能維持的勞動量也會相應增加。如果只是出於本國利益的考慮,那麼英國在購買法國葡萄酒時,用國產的鐵器或寬厚呢絨,比用弗吉尼亞的煙草或巴西、秘魯的金銀更合適。因為,跟迂迴的消費品的國外貿易相比,直接的消費品的國外貿易對一國更有利。在進行迂迴的消費品的國外貿易時,無論是用金銀,還是其他貨物,其結果都是一樣的。即使無礦產的國家每年都輸出金銀,我們也不能由此就推斷其金銀儲備更容易枯竭。因為,只要它有資財購買金銀,它就絕對不會長時間地缺乏金銀。同樣地,即使一國不生產菸草,它也可以每年都有大量煙草輸出,只要它擁有從國外購買煙草的資財。 在有些人看來,工人和麥酒商人進行交易時會吃虧;而製造業國在和葡萄酒產國進行交易時,也會吃虧。在我看來,工人和麥酒商人進行交易時,並不一定會吃虧。因為,這種貿易的性質和其他任何貿易的性質是相同的,所以二者的利益也一樣,只是這種貿易往往會被人濫用而已。釀酒行業和販酒行業,和其他行業一樣,也是由分工帶來的必要社會部門。工人與其親自釀造自己所需的麥酒,還不如從釀酒人那裡購買。而且,如果他比較貧窮,那麼他就只適合從小酒販手上購買少量麥酒,而無須從釀酒人那里大量購買。如果他比較貪食,那麼他購買的麥酒可能會超過一般人的需求。如果他比較注意衣著打扮,那麼他可能會大量購買呢絨。這些可能的結果,就是貿易自由被濫用帶來的結果。而且,的確有幾種自由貿易容易產生這種結果。但是,自由貿易總的來說還是會給工人帶來利益。有時候,的確會出現一些人因嗜酒過度而傾家蕩產的情況,但一國國民卻不可能完全都是嗜酒過度的人,所以似乎不用擔心一國因嗜酒過度而消亡。誠然,的確有許多嗜酒過度的人,他們在酒上所花費的資財,比他實際佔有的資財還多。但是,更多人在酒上的花費,都小於其實際資財所允許的限度。 由經驗可知,葡萄酒的低廉有利於人們節酒,而不會導致沉醉。歐洲對酒最為節制的人民,是盛產葡萄酒的國家的人民,這類人有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國南部各省人民,他們一般都節酒。因為,人們很少過度食用普通飲食。在當地,溫和啤酒非常廉價,即使主人大肆用它們來招待賓客,也不能說明他是好客的。相反的,沉醉的惡習卻普遍見於那些葡萄酒售價異常昂貴的國家。在過於寒冷的北方,以及過於炎熱的熱帶地區,葡萄酒的售價會因為當地不能栽種葡萄樹而異常昂貴,這時人們反而會養成沉醉的惡習,幾內亞灣的黑人就是一個特例。法國軍隊當初是駐紮在葡萄酒昂貴的法國北部各省的,後來又遷到了葡萄酒低廉的南部各省。據說,遷移之初,軍隊首長還擔心廉價的優質葡萄酒會導致官兵們酗酒呢,但是數月之後,大部分官兵反而像當地居民一樣節酒了。 同樣地,如果取消外國的葡萄酒稅、麥酒稅、啤酒稅等一切酒稅,可能會引起英國中下層階級人民暫時的沉醉。但是,這種沉醉只是暫時的,人們不久就會普遍養成節酒的習俗。就拿現在的上流社會來說吧,雖然他們有消費最貴飲料的能力,但他們卻沒有沉醉的惡習,因喝麥酒而沉醉的紳士是非常少見的。此外,英國限制葡萄酒貿易的目的,實際上並不是防止人民進入酒店消費,而是防止人民購買價廉物美的飲料。這對葡萄牙的葡萄酒貿易有利,對法國的葡萄酒貿易卻不利。據說,在與英國進行製造品貿易的顧客當中,葡萄牙人比較好,法國人則比較不好。因此,我們應該優待葡萄牙人,對其進行獎勵,並相互照顧。 這種“相互照顧”的策略,原本是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後來居然被大帝國採用,成了其政治手段。其實,這種策略,只有在小商人眼裡才是對待顧客的規則。而大商人就不同了,他們認為這些都是無須過問的小節;他們在購買貨物時,總是會去那些最價廉物美的地方。各國在這種仇視鄰居的原則的影響之下,都認為只有使所有鄰國都變得貧窮,他們才能得到利益。各國對於與其通商的國家的繁榮,都抱著一種妒嫉心理,並認為自己的利益會因為這些國家的利得而有所損失。國際通商,原本應該和個人通商一樣團結互助的,現在卻導致了通商各國的不和與仇恨。在本世紀和上世紀,歐洲和平都因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嫉妒心而遭受了極大的危害,其程度不亞於由王公貴族們反复無常的野心所帶來的危害。自古以來,統治者的暴政都是一種禍害,而且這種禍害從人事的性質上來說是無法消除的。至於商人和製造業者,他們既不是也不應該是統治者,雖然改變不了他們的卑鄙貪慾和獨占精神,卻很容易阻止他們擾亂別人的安寧。 這種仇視鄰居的原則,無疑是由獨占精神發明並傳播開來的。不過,最先倡導它的人,比後來信奉它的人要精明一些。一國民眾的利益,必然在於以最低的價格購買他們所需的各種物品。這個說法明顯是有道理的,無需費心去證明它的正確性。如果人們沒有被自私自利的商人和製造業者的詭辯混淆視聽,他們也會明白地知道這個事實。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利益,與民眾是剛好相反的。同業組合內的自由人,是通過阻止其他人受僱而得到工作機會並獲得利益的。商人和製造業者與同業組合內的自由人一樣,通過保有自己在國內市場的獨占權來獲得利益。因此,大多數的歐洲國家,都對輸入本國的一切外國商品徵收異常高昂的稅款,或是絕對禁止輸入。特別是那些使本國處於貿易逆差地位的國家,或者說是與本國有異常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國家,其輸入本國的一切貨物,幾乎都會受到異常的輸入限制。 鄰國的富有,從戰爭或政治角度上的確有可能給英國造成危險;但是,從貿易角度上講,則有利於英國。因為,在戰爭時期,鄰國可以用其財富來維持比英國強大的海陸軍;而在和平時期,鄰國的財富則會帶動其與英國進行更大價值的商品交換,從而為英國的生產物提供一個更大的市場。勤勞的富人鄰居,比窮鄰居更適合做顧客。這種情況也適用於一國,即富裕的鄰國是較好的顧客。經營製造業的富人,雖然會危及附近同行的利益,但他的花費卻可以為鄰近的其他人提供利益,他是絕大多數鄰人的好鄰居。此外,較貧的同業經營者,也會因為要與他競爭而降低售價,這對其他人也是有利的。製造業發達的富國也一樣,它雖然是經營同種製造業的鄰國的危險競爭者,但其競爭卻會給民眾帶來利益。而且,富國的花費必能為民眾提供其他方面的良好市場,最終給民眾帶來利益。 一個人在窮鄉僻壤裡是很難發財的,只有大城市才是他實現目標的好地方。因為,當財富的流通量非常少時,一個人能夠從中取得的財富量也很少。這個道理,任何一個想發財的人都明白。只有在財富很多時,他才可能得到其中一些財富。這種常識,不但可以指導一個、十個、二十個人的商業行為,也應該能夠幫助一百萬、一千萬、兩千萬的龐大群體作出商業判斷。鄰國的富有,為本國提供了一個獲得財富的機會。這一點,全民都應該有所認識。 如果一國四周都是富裕勤勉的商業大國,那麼該國就能很容易地通過國外貿易來致富。相反的,如果一國周圍都是未開化的游牧民族,或是貧困的野蠻人,該國就絕對不能指望通過國外貿易來致富。當然,它無疑可以通過耕作本國土地、進行國內貿易來致富,這類國家有古代的埃及和近代的中國等。據說,國外貿易在古代埃及是非常不受重視的。至於近代的中國,則極其輕視國外貿易,所以沒有以法律的形式給國外貿易以正當的保護。這一事實,大家也都知道。如果近代國外貿易的原則和目的,是以使一切鄰國陷入貧困的境地,而且這一目的也達到了,那麼國外貿易就一定不會被人注意,更不用說被人重視了。 正是這一仇視鄰居的原則,才使法、英兩國的貿易受到那麼多的阻礙和限制。如果兩國在考慮其實際利害時,能夠拋棄商業嫉妒和國民仇恨,那麼法國的貿易給英國帶來的利益將是歐洲最大的,反過來也一樣。法國是英國的近鄰,其北部及西北沿海各地,可以方便地和英國南部沿海各地進行貿易,每年可以往返四至六次,就像進行國內貿易一樣。跟投在其他國外貿易上的資本相比,投在這兩國的這種貿易上的等量資本,能夠推動四至六倍的勞動量,維持四至六倍的工人。即使是兩國相距最遠的兩地,每年也可以進行至少一次的往返貿易,並提供超過英國對歐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國外貿易所能帶來的利益。這一利益,至少是英國與北美殖民地的貿易所能帶來的利益的三倍。英國與北美殖民地的貿易,往返一次一般要三年時間,有時甚至會超過五年;而且,北美殖民地只有三百萬居民,和法國的兩千三百萬居民根本沒有可比性。另外,雖然法國的貧民、乞丐因為財富分配不均而在絕對數量上遠遠多於北美,但是法國的財富卻比北美洲多得多。所以,法國能夠提供的市場,至少是英國北美殖民地的八倍。再加上英、法之間的貿易往來非常頻繁,法國所能提供的利益,將是英國北美殖民地所能提供的利益的二十四倍。反過來,英法貿易也同樣對法國有利。按照兩國的財富、人口與鄰近程度來比較,英法貿易比法國與其殖民地的貿易,更能為法國帶來利益。 然而,英、法兩國的這麼有利的環境,卻沒有使兩國之間進行開放的自由貿易,反而阻礙了這種自由貿易的產生。因為,他們都把鄰國看成了敵國。這麼一來,一國的富強就會使另一國恐慌。富裕這一原本可以增進國民友誼的有利因素,現在卻助長了民族仇恨。這兩國都是勤勉的富裕國家,每一國的商人和製造者,都擔心對方會給自己帶來技術和商業活動上的不利競爭。這麼一來,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激起的商業嫉妒,現在又反過來強化民族仇恨,二者相互助長彼此的氣焰。 兩國貿易者都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確信並宣稱自由的國外貿易會給本國帶來貿易逆差,最終導致國家的滅亡。這種觀點,被商人們自命為一種學說。在歐洲各商業國內,有些支持這種學說的學者,也經常預言貿易逆差將導致國家滅亡。這時,各個商業國不免為此而憂慮起來,幾乎都試圖扭轉貿易逆差,使貿易差額對鄰國不利。但是,這一切的憂慮和扭轉貿易逆差的嘗試,並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另外,好像也沒有哪個國家變得像上述學說所說的那樣貧困。那些進行自由貿易的地方,並沒有變得像重商主義者所預料的那樣貧窮甚至滅亡,反而因為自由貿易變得更加富裕。今日的歐洲,有幾個可以稱為自由港的城市,卻沒有一個配稱為自由港的國家。荷蘭的自由度雖然距離標準還很遠,但它也許是所有歐洲國家中,最接近於自由港的國家了。荷蘭的全部國民財富,以及大部分生活必需品,都來自對外貿易。這一點,是大家不得不承認的事實。 我已經說過,有另一種與貿易差額極不相同的差額,即年生產與年消費的差額,它決定了一國的盛衰。如果年生產超過了年消費,那麼社會資本就會按照超過額成比例地增加。這時,個人在維持生存的基礎上節省下來的一部分收入,自然會加到社會資本上,從而繼續增加社會年產物的量。相反的,如果年生產小於年消費,即社會支出超過了社會收入,那麼社會資本必然會受到侵蝕,社會年產物也必然會因此而減少。 生產與消費的差額,完全不同於所謂的貿易差額,它在沒有對外貿易的國家,甚至是財富、人口和改良都在逐漸變化的整個地球,都普遍存在。即使一國處於貿易逆差,它也可以從生產與消費的差額中獲利。此外,即使一國半個世紀以來,都存在輸入大於輸出、流入的金銀立即全部輸出、各種紙幣逐漸代替鑄幣的情況,甚至它的外債也在逐漸增加,但是它的土地和勞動年產物的交換價值,也仍然可以同時大幅增加。這種現象,並不僅僅是一個假設。英國北美殖民地在近期的擾亂事件發生前後的狀況,就是它的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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