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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第四章退稅

國富論 亚当·斯密 3282 2018-03-18
在國內市場擁有壟斷地位,並不能使商人和製造業者得到滿足,他們還想為自己的貨物謀求最廣闊的國外貿易市場。由於他們的國家沒有管轄外國事務的權力,因此,對他們來講,壟斷外國市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一般情況下,他們只好申請出口獎勵來促進自己的出口貿易。 退稅,在各種獎勵中,可以說是最合理的了。所謂退稅,是指因貨物出口而退還給商人的全部或一部分本國產業稅或國內稅。與無稅時的出口量相比,貨物的出口量並不會因為出口退稅而增大。退稅的合理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它不會造成大量資本違反自然趨向轉入某一特定貿易;其次,它不會打破社會上各種貿易本來的平衡;再次,它不會影響社會勞動的自然分工,而是會保持(在大部分情況下)這種有利的分配。有了這種獎勵,即使徵稅也不會導致大量資本中的任何部分轉到其他貿易,而且不會破壞社會上各種貿易的自然平衡。

進口的外國貨物再出口時,可以獲得退稅。在英國,這種退稅的數額相當於大部分外國貨物進口時繳納的稅額。舊補助稅附則的第二項規定:“不論國籍,每個商人在出口時可以獲得舊補助稅一半的退稅。但是,英國商人必須在十二個月內出口,而外國商人必須在九個月內出口。並且,已享有其他更好的津貼補助的葡萄酒、小葡萄乾和絲質精品,不適用本規定。”該法令中的舊補助稅,就是當時唯一的外國商品進口稅。此後,各種退稅的請求期延長到了三年(喬治一世七年第二十一號法令第十條)。 實施舊補助稅後所納的稅,大部分在出口時全部退還了。但上述規定也有例外,例如,退稅的原則並不像當初制定的那麼簡單。 我們可以預料到,某些外國商品的進口量會大大超過國內必要的消費量,因此在其出口時,將全部退還其納稅額,不會保留一半的舊補助稅。例如,在美洲殖民地獨立以前,英國在馬里蘭和弗吉尼亞的煙草市場擁有壟斷地位,將其煙草進口到國內的數量約為九萬六千大桶,大大超過國內所需的消費量(一萬四千大桶)。此時,為了促使這巨大超額的出口,政策規定有所有三年內出口的貿易,退還其繳納的全部關稅。

不過,大部分貨物出口時,還是會保留舊補助稅的半數。英國基本上壟斷了西印度群島的砂糖市場。因此,如果進口的砂糖是在一年內出口的,那麼退還其繳納的全部關稅;在三年內出口的,則保留舊補助稅的一半,退還其他的。這是因為,和煙草的巨大超額量相比,砂糖的進口量超過國內消費量的數額還是微不足道的。 有的貨物與英國製造業者的貨物是相互競爭的,因此國家禁止這類貨物進口。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它們通過繳納一定的稅也可以進口,並且可以再出口,如絲質精品、法國亞麻布和上等細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只是這些貨物的出口是完全沒有退稅的。因為我們的製造業者,似乎並不願意獎勵這些貨物的出口,他們擔心這些貨物出口之後會與自己的貨物競爭。

法國被認為是英國的敵人,因此我們不願意出售法國商品。我們寧願放棄自己的利益,也不願意看到他們在英國獲得利益。因此所有的法國貨物出口,不但不退還舊補助稅的一半,而且連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稅也不予退還。例如1745年、1763年和1778年進口法國葡萄酒時,每大桶須繳納二十五鎊關稅,但在出口時均不予退還。 按照舊補助稅附則的第四條規定,所有葡萄酒在出口時的退稅額,要大於其進口稅的一半。從這一規定,似乎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圖,是要對葡萄酒出口進行特殊的獎勵。但實際上,葡萄酒關稅在出口時只被退還了一部分。雖然與舊補助稅同一時期或稍後徵收的稅種,諸如附加稅、新補助稅、三分之一補助稅、三分之二補助稅、1692年關稅以及葡萄酒檢驗稅等都規定在葡萄酒出口時全部退還所繳稅額,但是,我們知道,除了附加稅和1692年的關稅外,其他稅種在葡萄酒進口時都需要繳納現金。這中間巨大的利息損失我們可想而知,所以說葡萄酒出口貿易其實也並不是一種非常有利可圖的貿易。再如,1779年和1781年,對所有貨物進口時所附加的百分之五的關稅,在其出口時允許全部退還的政策,同樣適用於葡萄酒;1780年針對葡萄酒特別徵收的關稅,也允許其出口時全部退還。然而,由於保留的關稅稅種不僅多而且繁重,因此即使有以上優惠也不能促進葡萄酒的出口。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北美殖民地以外,以上的規定對其他所有允許出口的地區都適用。

查理二世十五年第七號法令(貿易獎勵法),確定了英國擁有向殖民地提供歐洲所有產物或製造品(包括葡萄酒)的壟斷權。我們知道,北美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的海岸線非常長,而英國在那裡的統治權又較為薄弱,以至於上述壟斷權並沒有受到大家的重視。最開始,殖民地居民被允許用自己的船,向歐洲各地運送未在政府禁止輸入之列的商品;後來,他們還被允許將貨物運到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歐洲地區。當然,無論何時他們都能從那些歐洲國家運回一些歐洲商品。至於葡萄酒,從出產葡萄酒的地方運回歐洲葡萄酒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從英國運回歐洲葡萄酒,似乎更難,因為其對葡萄酒徵稅繁重且大部分沒有出口退稅。於是,北美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只好從馬地拉島進口葡萄酒(他們與馬地拉島可以針對各種未在政府禁止輸入之列的商品進行自由貿易,而馬地拉島的葡萄酒不是歐洲產品)。 1755年戰爭開始以後,英國軍官發現,殖民地居民普遍喜愛馬地拉葡萄酒。後來,一些軍官把這種喜好帶回了英國,而在那時以前,英國並不流行喝這種葡萄酒。 1763年戰爭結束後,根據喬治三世四年第十五號法令第十二條規定,除了法國葡萄酒(國民的偏見,不同意獎勵法國葡萄酒貿易和消費),其他任何葡萄酒出口到殖民地,在保留三鎊十先令之後,可以退還其他的稅款。然而,這項優惠政策發布之後不久,北美殖民地就獨立了,因此,這項政策並沒有改變殖民地的那些習慣。

對殖民地來說,上述法令的規定,僅就葡萄酒(法國葡萄酒除外)的退稅上,其所得到的優惠大於其他國家,但在其他大部分商品的退稅中,他們所得到的優惠比其他國家要小得多。例如大部分貨物出口到其他國家時,可以獲得舊補助稅一半的退稅,而上述法令規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和細棉布之外,其他任何歐洲或東印度生產製造的商品出口到殖民地時,均不能得到舊補助稅的退還。 退稅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為了獎勵出口貿易。雖然出口貿易中運送船舶的費用由外國支付,並且出口貿易可以給本國帶回金銀,表面上看其似乎不需要獲得特殊的獎勵,但是這種獎勵本身是合理的。這是因為,退稅制度只是為了防止進口稅排斥某種貿易,它並不會使流入出口貿易的資本大於在無進口稅時流入該貿易的資本;並且,對於那些既不能投入本國農業和製造業,又不能投入國內貿易和國外消費品貿易的資本,出口貿易解決了它的出路。因此,即使出口貿易不應該得到特別獎勵,但也不應該受到妨礙,它應當和其他各行業一樣,獲得自由發展。同時,關稅的收入,與其說會因為退稅而減少,還不如說因為退稅而增多。因為在退稅時,仍然要保留一部分關稅。例如,假設全部的關稅都被保留,已納進口稅的外國貨物由於缺乏市場,而又無法出口,則以後這種貨物也就不會被進口了。那麼,本來可以保留的那一部分關稅,也就沒有了。

上述這些理由似乎可以證明,即使本國產品或外國產品的關稅在出口時全部退回也是合理的。雖然,國內產業稅收和關稅會遭受一些損失,然而被徵稅所擾亂的產業平衡(勞動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卻會得到恢復。不過,上述理由並不能證明將貨物出口到英國已具有壟斷地位的國家,其退稅是合理的;它僅僅能證明的是將貨物出口到完全獨立的國家時,退稅是合理的。以歐洲貨物出口到美洲殖民地為例,退稅並沒有使出口額大於無稅時的出口額。原因在於英國在殖民地享有壟斷地位,就算退還了全部稅額,也不會因此增加對殖民地的出口量。在這種情形下,退稅既不能改變貿易狀況,也不能擴大貿易,只會給國家產業稅和關稅造成損失。 那麼,怎樣的退稅會對殖民地的產業有利,或在什麼情況下,對殖民地人民免除一些本國其他人不能免除的稅額能對本國有利?這個問題我準備在論述殖民地時詳細說明。大家都知道,有些煙草的退稅常常被濫用,產生了既不利於收入也不利於貿易公正的欺詐行為。因此,這裡必須指出,只有在商品真正地出口到國外,而沒有再秘密流回本國時,退稅制度才會帶來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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