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社會心理 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

第30章 “潛規則”之我見

吳思先生提出的“潛規則”一詞,現在很是流行。 “潛規則”實質就是“暗規則”,是一種區別於表面規則的規則,也是一種不成文的規則,在操作時,只可意會,勿需言傳。任何事物都有其產生的原因,“潛規則”也不例外。產生“潛規則”的原因是多元的。 首先,“經濟人”特性是產生“潛規則”的人性前提。 “潛規則”的本質是為了謀利,是當事雙方或多方謀利博弈的一種均衡。從當事者雙方來看,二者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取收益的最大化,或者是損失的最小化。所以,當事人雙方會充分運用自己所擁有的某種“資源”,以達到其收益最大化或損失最小化的目的。當一方具有合法傷害別人的權力時,他會充分利用自己的合法傷害權來達到自己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正如吳思先生在《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一書中所寫:“合法地禍害別人的能力,仍是官吏們的看家本領。這是一門真正的藝術,種種資源和財富要據此分肥並重新調整。”對於沒有合法傷害權的另一方來說,其目的只能是損失最小化。

正如張居正所說:“人們怕那些吏,一定要賄賂那些吏,並不是指望從他們手裡撈點好處,而是怕他們禍害自己。”對於具有合法傷害權的一方,其最優決策法則是:邊際使用合法傷害權的成本==邊際使用合法傷害權的收益。這裡的成本主要包括被發現受到處罰的成本和良心上的不安引起的精神不愉快等等。對於沒有合法傷害權的一方,其最優決策法則是:邊際賄賂損失==邊際對方使用合法傷害權所造成的損失。在當事雙方二者的利益博弈中,雙方都在進行著成本——收益分析。其最終的均衡結果是:具有合法傷害權一方使用合法傷害權所得到的邊際收益==沒有合法傷害權一方的邊際賄賂損失。在上述博弈中,具有合法傷害權的一方處於博弈的優勢方;不具有合法傷害權的一方處於博弈的劣勢方。在這種類型的博弈中,具有合法傷害權的一方,其權力越大,其收益也就越大,對另一方造成傷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其次,產權不清是產生“潛規則”的一個基礎條件。當產權不清時,為雙方自由擴展權利邊界提供了前提。由於邊界是模糊的,在利益的驅動下,雙方必然會盡可能地擴展自己的權利邊界。結果自然是:處於強勢的一方得到更多的利益,處於劣勢的一方被迫放棄一些利益。所以,“潛規則”也是一種在產權不清時雙方利益博弈的一種均衡狀態。另外,當產權不清時,會出現“公用地悲劇”。大家相互勾結,侵害國家或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由於對本團體內部人都有利,於是誰也不願意破壞這種均衡,其結果便是彼此“心照不宣”,按“潛規則”行事。 再次,當“顯規則”不足時,便會出現“潛規則”來補充規則的不足。 “顯規則”是擺在桌面上的規則,是明文提倡的規則。當“顯規則”不能為人們提供充分的行動預期時,“潛規則”便自然而生。所以,“潛規則”也是一種利益誘致型規則。

第四,有規則,但規則隨意性大,也容易誘發“潛規則”。規則隨意性大造成的結果是:一是產生合法傷害權;二是產生機會主義。這會促使一部分利益相關者形成一種新的均衡規則——“潛規則”。 第五,對違規者監督機制不健全,也會容易誘發“潛規則”。在違規者只靠少數人或只靠上級來監督的情況下,很容易形成下級之間相互勾結或上下級之間相互勾結共同對付第三方的情況。這種行為一旦長期化,便形成“潛規則”。 第六,信息不對稱也是產生“潛規則”的一個重要條件。 “老百姓是冤大頭”,“皇帝也是冤大頭”。一部分人相互勾結,欺上瞞下,形成一種利益分紅的均衡——“潛規則”。吳思先生在《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一書中寫道:“封鎖和扭曲信息是官吏們在官場謀生的戰略武器。”

第七,對違規者的製裁不是利益相關者也有可能導致“潛規則”的產生。由於“受害者”不能代表自己,需由別人來代表自己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時,顯然會存在製裁違規者動力不足的現象。違規者、受害人、制載者三方各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其相互間進行著一場利益上的博弈,這時制裁者的動力取決於受害人和違規者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就很容易誘發“潛規則”。 針對上述情況,解決“潛規則”問題就必須從多方面著手。 1、從“經濟人”前提出發構建規則。在構建規則時,必須先“小人”,後“君子”。將人設定在最壞的可能性上,才有可能構建出最有效的規則。這裡,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2、應充分明晰產權,應建立堅決保護合理產權的製度。

3、不斷完善規則係統,以補充“顯規則”的不足。 4、盡可能減少規則的隨意性,以“法治”代替“人治”。 5、健全對違規者的監督機制。 6、建立健全信息充分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 7、讓利益相關者能充分錶達自己的權利,同時讓他們具有製裁違規者的權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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