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社會心理 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

第31章 民主化“明製度”取代“潛規則”的進程

在近年出版的兩部著作《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和《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中的生存遊戲》中,吳思所作出的努力令人拍案叫絕:一方面,利用中國真實歷史中的豐富素材,採用極具個人特色的原創性語言,概括出中國政治生活中帶有規律性的東西;另一方面,並不違背西方主流社會科學已經取得的學術成果,而是與之交相輝映、相得益彰。一方面,由於大量採用第一手材料,取得了學術界的認同和好評;另一方面,由於敘述生動、通俗易懂,獲得了廣大讀者的青睞和追捧。本文在與吳思討論的基礎上,根據筆者自身的理解,對“潛規則”和“元規則”進行一些闡釋並提出需要作進一步的探討。 吳思指出:所謂的“潛規則”,便是“隱藏在正式規則之下、卻在實際上支配著中國社會運行的規矩”。其主要特徵是:1、首先這是一個規則。雙方都遵循,大家都認賬。 2、這個規則前邊要加一個潛字。不能明說,不能公開,因為這種規則違背正式法規和主流意識形態主張的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就是說,在這個對局中,其實有三方在場。除了交易雙方之外,還有一個正式法規和正義原則在場,潛規則中的互動雙方要結成同盟,採取隱蔽策略對付正式法規。 3、這種潛規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使得交易雙方獲得比較多的好處,或者減少損失。 4、潛規則是內生的,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從外邊引進的。這是雙方鬥法,各方都把自己的招數使盡之後,找到各自的最佳策略之後,達成的一種默契。

吳思在這裡所說的規則或潛規則,都是屬於政治生活領域中的,也就是說,參與博弈的雙方至少有一方是代表國家權力、背後有合法暴力機構支撐的。處於一個國家之中的個人是無法規避政治的,你不去找他,他也會來找你,除非是在“山高皇帝遠”的地方。有退出權的博弈與沒有退出權的博弈在規則上是非常不同的。下象棋、打撲克,就沒有必要在正式規則之外再來一套潛規則;打撲克牌的人搞貓膩,是在本方之間約定一些暗號,而不是與對方制定雙方都需遵循的潛規則。但是,如果把與政治人物下棋、打橋牌作為謀取某種特殊利益的手段,就進入了潛規則大顯神通的領域了。在本文中,規則與製度基本上是同義的;如果細究起來,可以說制度是規則中比較正規的部分,或者是若干規則所組成的一個體系。

在本文的討論中,對吳思所述潛規則的第二個特徵作一點修改,將“不能明說,不能公開”改為“沒有明說,尚未公開”。潛規則的存在,除了“因為這種規則違背正式法規和主流意識形態主張的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外,還有不那麼邪惡的其它因素,如正處於“心領神會”的感性階段,尚未在理論上和政策上作出理性概括;或者實際上已經形成慣例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等等。這樣一來,就可以把政治博弈的規則空間分為“明製度”和“潛規則”兩個部分。二者既有互補的一面,又有衝突和彼此抵消的一面。 在任何政治制度下都會有潛規則,其原因有三:一是政府能力有限;二是政府口頭標榜與實際作為的不一致;三是政府代理人與委託人並不一心,代理人有自己的利益所在,為此不惜損害政府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任何政府都沒有能力事先就以“明製度”的方式全盤規劃好自己的職責。美國公務員的職位分類說明書非常詳盡,絕非中國的類似文件能夠比擬,但仍然要給予公務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樣就為“潛規則”留下了生存空間。現代社會新事務層出不窮,事先根本無法預計,如果不允許政府工作人員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即吳思所謂“合法傷害權”的源頭),政府只需配備公務計算機即可,根本就不需要聘用公務員了。當然,人們更關注的是產生潛規則的第二和第三個原因。

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均有潛規則與明製度的伴生現象,但二者的比例是不一樣的。譬如同為中世紀,中國社會的政治潛規則就比西方社會多得多。原因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中世紀的中國是中央集權的統一大帝國,政府的代理鏈條比較長(如清朝有省、道、府、縣四級地方政府,縣下的治理環節還未考慮在內),委託人對代理人的控制比較困難;而中世紀的西歐社會是由封建領主分散統治的,代理鏈短,控制比較容易。其次,中國的官與吏是社會地位懸殊的兩類人,實際有效的行政和司法則例掌握在身份卑微的文吏和訟師手中,不登科舉的大雅之堂;而西方的法律規則和程序是在大學中傳授的高雅知識,法官與律師是高等人的職業,在中國是胥吏秘籍的判例在英美法系中則是明製度的核心組成部分。第三,中國的儒家學說主張倫理的“差序格局”,允許“為父母(也可以延伸到父母官)隱”,從而減輕了對潛規則的道德壓力;西方的基督教倫理主張道德是“絕對律令”,將說謊和言行不一看得很重,使潛規則在社會上比較難以滋生和氾濫。

在總體社會和市場社會中,潛規則的生存環境是大不相同的。吳思講過一個非常富有啟發性的故事:“1983年,我在《中國農民報》(現在叫《農民日報》)當編輯記者,經常閱讀群眾來信。有一封來信說,河南省開封地區的農業生產資料部門的領導人大量批條子,把國家按計劃分配供應的平價化肥批給了自己的私人關係。他們的'關係'又將平價化肥高價轉賣,轉手之間,關係就生出了暴利。其實這就是後來人們見慣不怪的利用雙軌制牟利問題,當然違反國家的正式規定,只是禁止不住。……後來,我們把這次追踪報導出來了,當時的影響也不算小,商業部和中紀委還專門發了通知,重申正式製度。幾個月後,商業部和中紀委派聯合調查小組去開封調查處理此事,當我作為小組成員跟著下去調查的時候,我再次驚訝地發現,條子仍然在批,與我們報導之前毫無區別。這就是說,當地政府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應部門的上級領導,並沒有把我們報導的現象當問題。……我跟踪此事達數年之久,明白了一個道理:這不是我最初想像的道德善惡問題,我面對的是大多數人處於一種利害格局中的尋常或者叫正常的行為,它基於大家都可以理解的趨利避害的現實計算。不觸動這種格局,報導或調查通報乃至撤職處分,說好聽點也不過是揚湯止沸,在我的個人經驗中,由於揚湯的勺子太小太少,連止沸也辦不到。後來,真正解決這個問題的,是化肥供應增加,政府退出,市場放開,現在化肥供求起伏波動,時常過剩,市場的供求規則取代了官場潛規則。”

吳思在講上述故事時提到:“使我驚訝的是,那些我以為應該掩藏起來的類似賊贓的條子,居然都保存完好,就像機關衙門裡的公文檔案,內部人似乎也沒有見不得人的擔心——你想看嗎?請吧,這有一大摞呢。而且,哪一層可以批出多少'條子肥',每一層中誰有權力批多少條子,圈子之外的哪個領導的條子有效,哪個領導的條子不靈,這一切都是有規矩的。這些顯然不符合明文規定的事情,內部人竟安之若素,視為理所當然。在採訪將近結束的時候,我明白了一個道理,就是中國社會在正式規定的各種制度之外,在種種明文規定的背後,實際存在著一個不成文的又獲得廣泛認可的規矩,一種可以稱為內部章程的東西。恰恰是這種東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規定,支配著現實生活的運行。”在這裡,潛規則不僅比明製度更管用,而且成了半潛半明的製度或者說是介於黑白之間的“灰制度”,這是一個非常具有當代中國特色的現象。只有兩個原因可以解釋這種現象:正統意識形態完全實效,人們已經沒有什麼是不能做的概念;政府的上層對下層、委託人對代理人完全失控,代理人攫取私利已經無所畏懼了。用笑蜀的話說:“隨著地方官員'自由裁量權'的增多,地方利益集團越來越失去製約,地方利益集團所壟斷的公權因之往往不是主要用於公共服務,而是主要服務於地方利益集團自身。由此派生兩大惡果,一是地方利益集團與民爭利,二是地方利益集團彼此傾軋,兩大惡果交織,使地方政治越來越走向非程序化、非人性化……。地方利益集團的失控,必然導致地方政治的叢林狀態。”

沃爾夫岡·查普夫提出了現代化和繼續現代化的概念。競爭性民主、市場經濟以及包括大眾消費和福利國家的富裕社會是現代化社會的基礎體制。在此體制內為創新而鬥爭,容納、價值普遍化、分化和地位提高是社會變遷的機制,可稱之為繼續現代化。它包括方向恆定和結構改善這兩重含義。現代化在廣義上是一種探索進程,其結果尚未充分展現,正如經合組織國家面臨解決其生態負擔、就業結構的調整、社會一體化等問題,為此只有繼續改革和創新。安東尼·吉登斯則將現代性分成“簡單現代性”和“反思現代性”;並認為西方社會正在從第一種現代性向第二種現代性轉變,因此他把和德國社會學家貝克聯合主編的叢書命名為“第二種現代性叢書”。在他看來,全球化和非傳統化作為現代事件在改變人們生活關係和工作關係的同時,也提高了人們的社會反思性;現代社會不會陷於蒙昧之中不可自拔,而會變成一個“聰明人的社會”。簡單現代性是由外部風險、福利國家、解放政治、自由民主、生產主義、福利依賴、預後關懷等概念組成;而反思現代性則是由人為風險、能動性政治、生活政治、對話民主、情感民主、生產率、積極福利、“二次機會”政治等概念組成。

仿照以上的論述模式,筆者提出民主化和繼續民主化的概念。民主化的目標是建立一系列基本的憲政民主制度;在憲政民主的製度框架內不斷推進和完善保障人權、自由和擴大社會民主、平等的機制,就是繼續民主化。在政治領域中不斷地用“明製度”替代形形色色的“潛規則”,是貫穿民主化與繼續民主化的主線之一。 在這裡,需要把“明製度”與“明章程”做一個區別。前者既是具有正當性並符合主流意識形態的正式法規,又是真正付諸實行並且行之有效的政治規則體系;後者則與“潛規則”互為表裡,是“掛羊頭,賣狗肉”騙局中的那個幌子。當前中國民主化的目標,就是要把那些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和民主機制由“明章程—潛規則”的搭配變為公開化、透明化和言行一致的“明製度”。

冼岩在反對中國現在實行憲政民主時,常常拿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民主”無助於它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平等來說事。其實,他是把民主的“明章程”與“明製度”混為一談了。在當代,反對民主的最好方法是鑽進它的肚子裡搗亂,通過民主的泛化來把它虛無化。喬·薩托利說:“如果人人自稱民主派,民主越是成為一個無所不包的概念,我們就越有可能因為眾說紛紜而徹底陷入概念混亂之中。”在民主的巴別塔中,博得喝彩的將是一些語言巫師,“他們靠著耍弄語言和意義把戲,不但衣食無虞,而且頗孚眾望”。他又說:“所有那些在實踐中根本背離它們公開聲明的目標和在運作中完全不同於它們公開宣布的宗旨的民主,從經驗上說都是假民主”。把中國、朝鮮、古巴等國之外的大多數亞非拉國家都算做民主國家,然後根據“假民主”國家的現實往民主制度上潑污水,是一種偷換概念的遮眼術。

亨廷頓指出,在最近的“第三波”民主化之前,全球民主化國家在低潮時只有29個,比第一波民主化結束時還要少。亞非拉國家中可以算得上民主化國家的實屬鳳毛麟角,但民主化確實具有比較悠久歷史的發展中國家例如哥斯達黎加,其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程度則遠遠地高於假民主和不民主的發展中國家。根據截至1996年底的一項調查,全世界有118個國家夠得上是選舉民主國家,然而,只有其中的79個國家被歸入“自由”一類,即自由民主國家。雖然波特爾在其主編的《民主化》一書中把博茨瓦納、萊索託等十幾國列為自由民主國家,把加蓬、喀麥隆等十幾國列為半民主國家,但非洲國家的民主化並不令人感到樂觀。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委託撰寫的《2002年度人類發展報告——在碎裂的世界中深化民主》指出:1989年以來,軍隊在撒哈拉以南地區的13個國家中不同程度地捲入了政治事務,該地區幾乎每4個國家中就有1個國家發生這種情況;其它許多國家則停滯於民主和權威主義之間。連老牌民主國家也曾陷入經濟停滯和倒退,更不用說新轉型的民主化國家有可能遭遇經濟困境了。民主化與經濟發展之間本來就沒有一種必然的聯繫,自由、民主是人類高質量、高品味生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豐裕、富足、閒暇是並列的目標,並不存在誰服務或服從於誰的問題。某些發展中國家在民主化進程中遭遇的經濟困難或者由於國家一體化尚未完成所造成的痛苦,不能成為妨礙中國把自由民主從“明章程”轉變為“明製度”的理由。

考察已經實現民主化國家的政治進程,可以發現兩條明顯的主脈絡。一是在社會政策方面的左右波動,一是政治程序方面的由暗到明,由粗糙到精密。 秦暉指出:在憲政民主條件下,“左”有左的道理,“右”有右的好處。而一會兒左,一會兒右,更是正常現象,並且是有益的現象。 “左”的時候福利、平等和社會保障受到重視,國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會主義優越性”。但是左過了頭,競爭不足效率不高,選民又會推“右”派上台,自由競爭,鼓勵投資,提升效率,社會得以真正獲得“自由主義的生命力”。待到競爭過了頭,貧富分化大,選民又回過頭選左派。反正不管誰上台都是民意使然,左派再怎麼“國家干預”也只是盡福利之責,不至於任意沒收百姓財產。而右派再怎麼“自由放任”也只是讓老百姓各顯其能,不會“放任”貪官污吏橫行霸道。 “這樣的'左右循環'我也好有一比,謂之'天平'效應:那天平的兩端晃晃悠悠,但都是在一個公平的支點附近左右擺動。天平因此在許多文化中成為公正的象徵。” 越來越多的具體政治操作程序上的“潛規則”被“明製度”所取代,則顯示了近幾十年來憲政民主國家在繼續民主化方面所取得的長足進步。在1970年代,美國的政治捐款機制中還有許多不明不白的地方,使企圖操控政治的大財團和大資本家可以游刃有餘地在其中玩貓膩。此後,隨著一系列限制和管理政治捐款和選舉宣傳的法規出台,不少實施多年的潛規則已經被漂白和透明化了。在憲政民主條件下,每一次大選都是出台新的“明製度”的契機。譬如最近一次台灣大選,就推動了公投法、立法委員人數減半、當選人領先票數少於選民百分之一時重新驗票等項民主制度的誕生。 實現民主化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明製度”,包括立法透明化、行政公開化、司法獨立化等,但最關鍵的要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式選舉制度,也就是統治者可以合法方式和平替代的規則。 1932年7月,希特勒領導的納粹黨在大選中獲得37%的選票,在國會608個席位中佔據233席,成為德國第一大黨。 1933年1月30日,興登堡總統“按照完全合乎憲法的方式把總理一職的重任委諸阿道夫·希特勒”。 1933年3月23日,國會以444票(納粹黨人佔288票)對99票通過《權力授予法案》,達到了憲法要求的三分之二多數,把獨裁、專制的權力拱手交給了希特勒。希特勒的上台突顯了“民主的悖論”——以民主的方式取消民主,按照多數人的意志擁立“一個人的統治”。鑑於魏瑪民主體制垮台的教訓,熊彼特對古典民主理論提出了質疑,他反對把民主理解為“人民的統治”或“人民認可的統治”。他說:“人民從來沒有統治過,但是他們總是可以被定義弄得他們像是在統治。”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以及民主主義》中,他給出了民主的新定義:“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他把民主看成一種政治程序,一種選擇機制。 “我們決心強調一種程序方法”,“民主不過是指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要來統治他們的人的意思。” 與此同時,波普也在《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中對傳統的民主學說進行了新的詮釋。他說:“我心中的這個學說並不出自所謂多數統治固有的善良和正當,而是出自專制的卑劣;或者更確切地說,它基於如下的決定或採納如下的建議:要避免和反抗專制。我們可以區分兩種類型的政府。第一種類型所包括的政府是可以不採取流血的辦法而採取例如普選的辦法來更換的那些政府;這就是說,社會建構提供一些手段使被統治者可以罷免統治者,而社會傳統又保證這些建構不容易被當權者所破壞。第二種類型所包括的政府是被統治者若不通過成功的革命就不能加以更換的那些政府——這就是說,它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根本不能除掉的。我建議,'民主'這個詞是第一種類型的簡略代號,而'專制'或'獨裁'是第二種類型的簡略代號。”“如果我們採用我建議的這兩個代號,那麼,現在我們就可以把創造、發展和保護一些政治建構以防止專制稱之為民主政策的原則。這個原則並不意味著我們能夠加以發展的這種建構必定是毫無缺點的或萬無一失的,或者能夠保證民主政府所採取的政策必定是正確的、好的、或明智的——或者甚至必定比仁慈的專制所採取的政策更好或更明智。”民主理論並非建立在多數人應當統治這一原則之上;不如說,諸如普选和代議制政府等各種各樣的民主控制的平等主義方法,應當被視為經過斟酌後,在普遍存在著的對專制統治的不信任傳統中的一項合理而有效的製度,防止專制的製度。這些制度永遠需要改善,並且要為它們自身的改善提供諸種渠道。 “那些接受這種意義的民主原則的人,並不一定要把民主的投票結果當作是非的權威性表示。為了使民主的製度得以進行,他雖然可以接受大多數人的決定,但透過民主方法,他可以與大多數人的決定抗爭,為修正大多數人的決定而努力。” 在熊彼特和波普之後,民主的關鍵已經不是“人民統治”或者“多數統治”,而是合法替代——“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要來統治他們的人”,“可以不採取流血的辦法而採取例如普選的辦法來更換”政府。多數統治只能提供一種政治合法性,而不能保證政策的合理性與公正性。合法替代機制的作用主要有兩點:一是提供了轉變政策的可能性,二是對執政者的私慾構成威懾與製約。 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的。在一個政策實施之前,不論是專家還是普通選民都無法充分評估其可能的後果與潛在的危險。因此,寧可犧牲一些效率,也要在政治上留一個後門,隨時準備改換門庭、變更政策,防止錯誤的政策“一條路走到黑”、“不碰南牆不回頭”,造成幾千萬人餓死那樣的悲劇。現在,中國政治領導人的更迭已經有了一些初步的規則,但還只是一些只有少數圈內人才知道而且也不具有充分合法性和長期穩定性的“潛規則”。此外,人們也難以了解在人事更替與政策變化之間的內在聯繫,大量的精力和寶貴的時間都花在了打啞謎和猜啞謎上。因此有人說,中國政治舞台上永遠是在上演“三岔口”,所有的政治演員都在黑燈瞎火裡亂摸。 吳思指出,在官與民的政治博弈中,前者“手裡掌握了一種很厲害的武器。他們可以傷害對手,對手卻無法傷害他們”。 “認定嫌疑犯是官吏們的合法權力,關押嫌疑犯也是他們的合法權力,他們這麼做當然沒什麼風險。一旦懷疑錯了,也無須承擔什麼責任。他們這麼做是合法的,我稱之為'合法傷害權'”,“或者叫低成本傷害能力”。 “在這種情境中,擁有優勢的一方就特別好戰,進攻性特別強。因為這麼做很合算,低投入高產出。用一句老話說:'身懷利器,殺心自起。'掌握了這種利器,名義上的均衡狀態就要打破了,名義上的邊界就要悄悄移動了,身懷利器的一方的邊界就難免擴張。”為了抵抗和自保,就要“讓受害者擁有得心稱手的武器”。顯然,民眾最“得心應手”的武器就是自己的選舉權。雖然“你的合法傷害權”很厲害,但是聯合起來的民眾可以用選舉權來剝奪“你的合法傷害權”。 現代意義上的民主選舉應當是直接的、平等的、普遍的競爭性選舉。由於選舉的間接性、不平等性(城鄉差別、軍民差別)以及將競選局限於基層,眼下中國大陸的選舉還達不到20世紀民主選舉的一般標準,還不能排在上述的118個“選舉民主國家”之列。達爾所提出的“選舉民主”的五項標準是:有效的參與,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選舉者對於議程(處理那些事項、何時進行)的最終控制,成年人的公民資格。 亨廷頓認為,伊朗可以算是一個實行選舉民主的國家。在1997年的總統競選中,哈塔米取得了對體制內候選人的壓倒性的勝利,贏得了69%的選票。而在這次選舉中,有88%的成年選民投了票。在1993年,拉夫桑賈尼在還有另外三位候選人參加的競爭白熱化的選舉中贏得了63%的選票。儘管政黨被禁止,這兩次中的候選人都是兩個半政黨團體的成員,一個代表較為溫和的觀點,另一個代表更為原教旨主義的觀點。婦女既可以投票,也可以競選公職,並在1997年佔據了議會5%的席位。此外,議會有很大的權力,它拒絕過總統對內閣職位的提名,它偶爾也迫使內閣部長辭職,它還就經濟政策和其它問題進行激烈的辯論。伊朗議會是中東僅次於以色列議會的最活躍的議會。但是,伊朗同時又是一個原教旨主義國家,最高的權力在最高的阿亞圖拉和由宗教領袖組成的衛道會手中。對革命、對政權及其宗教領袖的批評都受到了嚴厲的壓制。新聞媒介要么由政府控制,要么受到無情地審查。宗教上的少數派不斷受到騷擾。任意的逮捕經常發生,對囚犯的虐待司空見慣,肢裂是一種刑罰。在那裡有大量的政治犯。這樣,伊朗就把競爭性的選舉、制衡與原教旨主義鎮壓政策和大規模地侵犯個人權利結合起來。因此,雖然可以說伊朗是一個選舉民主國家,但不能說它是一個憲政民主國家或者自由民主國家。 對於憲政民主國家來說,還需要有一些在程序民主、選舉民主、多數民主之上的“元規則”。 四、兩種意義上的“元規則” 吳思說:血酬就是對暴力的酬報,好比工資是對勞動的酬報,地租是對土地的酬報,利息是對資本的酬報。如果把暴力集團建立並維護的製度看作“法”,那麼,這種制度收益就是“法酬”。法酬是由規則帶來的,而規則又是如何決定的?中國的歷史經驗表明,所有規則的設立,說到底,都遵循一條根本規則:暴力最強者說了算。這就是元規則,決定規則的規則。從秦漢到明清,這條規則都是適用的。 “元規則”這個概念,描述了生命、生存資源和資源分配權三者之間的關係。如果用生命換取的不是生存資源本身,而是資源分配的規則和製度,那麼,血酬的計算就轉化為法酬的計算——我要拚命打天下,爭奪說了算的地位,由我立法定分,為此付出的生命與立法帶來的收益相比較,究竟是賠是賺?勝算幾何? 筆者以為,在現代漢語中有兩種意義上的“元規則”,而吳思只闡釋了其中之一。第一層含義,“元規則”是指元初、原始的規則;在第二層含義中,“元規則”的“元”類似於“元數學”、“元邏輯”、“元倫理”的“元”,是希臘文meta的對譯,所謂“元規則”是以規則為研究對象的一種理論,是各種規則所遵循的規則。前者是發生學意義上的,關心規則是從哪兒來的,由誰制定的,如何制定的;後者是元理論意義上的,考慮規則何以能夠成為規則,何以能夠發揮作用,何以能夠有效運轉。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實施能夠給社會帶來很大的“法酬”。然而,暴力及其擁有者在立憲過程中往往起到最後“說了算”的作用。英國的不成文憲法是“光榮革命”的產物,法國和美國的成文憲法則是“法國革命”和“美國革命”的產物,在革命中自然難免流血犧牲、人頭落地。當大陸軍的武力戰勝英軍的武力後,美國獨立宣言和憲法就體現了“暴力最強者”的意志。日本現行憲法是美國占領軍派人代為製定的,中國1954年憲法是在蘇聯人推動下制定的,而美國和蘇聯正是世界範圍內的“暴力最強者”。 但是,“暴力最強者”並不能隨心所欲地立憲立法,而要受到第二種意義上的“元規則”的限制。譬如說,統治者可以立法“殺人者償命”,但不能立法“殺人者株九族”,因為這樣的規則違背了人們普遍認同的社會正義,實施起來會遇到極大的阻力。吳思指出:暴力最強者對規則的選擇範圍並不是無限的,也要受到生產者的對策的影響。在長時段上,平民的選擇和對策,從熱烈擁護到俯首帖耳到怠工偷懶到揭竿而起,可以決定暴力最強者的選擇的成本和收益,決定選擇者的興亡榮辱,從而間接地影響統治者對規則的選擇。在中國兩千年的人間對局中,各方遵循的正式規則主要是儒家的規則。為什麼是儒家規則,而不是秦國奉行的法家規則? “順著血酬的思路說下去,暴力最強者奪了天下,登上了元規則的層面,有權立法定規了,立什麼法呢?這種選擇可能帶來不同的成本和收益。我們可以看到秦始皇的選擇,看到元朝的選擇。秦始皇的失敗,元朝的短命,一再為儒家規則的優越性提供了證明。在歷史事實中,當董仲舒要求漢武帝罷黜百家、獨遵儒術的時候,他正是拿秦朝的短命來說事的。儒家的主張,就是生產集團和暴力集團之間的一紙正式邊界協定。我不欺負你,我當清官,當父母官,你也老實當良民,別當暴民。咱們誰都別越界犯規。如此則長治久安。暴力集團的首領選擇了儒家規範,就是選擇了長期利益最大化而且風險較小的資源分配方案。儒家的製度設計,在可供統治者選擇的各種方案中,其性能價格比最佳。”這樣,吳思就引入了契約國家理論,來補充前面所說的暴力國家理論。 吳思謹慎地寫道:從秦漢到明清,“暴力最強者說了算”這條元規則都是適用的。而在當代社會,元規則有可能發生變化。他在與冼岩的討論中說,工人、農民、職員、知識分子、“個體戶”、“中產階級”,所有這些“非資產階級”的社會集團,一旦以同等權利參與立法,以一人一票的同等資格“說了算”,“資本主義”制度就演變為“全民主義”制度了。這時候,由資產階級發展並完善起來的控制暴力的機制,文官控制軍隊,政府控製文官,議會控制政府等等,依然在發揮作用,不過,暴力機器的控制者已經由某個社會集團擴展到了許多社會集團。這是發生在元規則層面的變化。 暴力論元規則與契約論元規則,其實是可以並行不悖的。前者揭示了政治規則背後的強力支撐——皇軍、匪軍、黨軍或者國軍,後者揭示了政治規則背後的道義支撐。在西方國家民主程序規則背後的道義元規則是源於基督教信仰的自然法,也就是所謂的“天賦人權”觀念。有沒有這樣的元規則可以製約“多數授權”,並用三權分立、憲法審查之類的程序性規則來強化元規則的作用,是區別選舉民主體制與自由民主體制的標準。有些學者已經指出,在儒學傳統中也有類似於西方自然法的對應物;但另外一些學者指出,中國傳統思想是“儒表法裡”的,真正在政治層面深入人心的還是法家那套“君本位”的“權、術、勢”理論,是韓非子所謂“上古競於道德,中古逐於智謀,當今爭於氣力”,是俗語所說的“勝者王侯敗者賊”。 時至今日,不少中國人仍然痴迷於“血酬”這種最原始的安身立命之道。 “天下是老子流血流汗打下來的,老子就要坐一輩子江山,而且要傳給子孫後代。”“你有幾百萬學生,我有幾百萬軍隊。”“你要掌權可以,只要從老子的屍體上踩過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當多講契約論與道義論的元規則,而不應過於強調暴力論的元規則。從“血酬”情結走向“法酬”意識,這種政治文化的轉變是中國民主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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