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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五、民主與憲政

帝國的終結 易中天 4324 2018-03-16
與共和一樣,民主也被看作是一種古老的理想和傳統。就中國歷史而言,它可以追溯到周禮中的"鄉飲酒禮"。所謂"鄉飲酒禮",就是諸侯或卿大夫定期邀請國內賢者、能者、鄉老、鄉大夫等"社會賢達"舉行酒會,在斛籌交錯中就軍國大事進行政治諮詢,實際上是一種"政治協商會議"或"元老會議"。上古尊老(老人多經驗)、重賢(賢者多智慧),定期召開這樣的會議,並不奇怪,也有效益。在當時,這些與會的"社會賢達"們大約也是能夠暢所欲言、言無不盡的(後世則逐漸演變為一種純粹的禮儀),因此被認為是一種具有"原始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城邦民主制政治"(李澤厚《 中國古代思想史論》 )。

其實,這同視召週攝政為共和一樣,也是以今例古,可以商量。正如召週共和只是共攝不是共和,鄉飲酒禮也只是協商而非民主。民主當然包含協商,但協商卻並不即等於民主。民主的目的不是要"商量事情",而是要"進行授權"。也就是說,在民主的體制下,執政者的權力必須由人民(或公民、國民)授予,未經授權的任何政權都是非法,這就叫"主權在民"。而且,授權一旦變更,執政者就必須交出權力,這就叫"可以讓渡"。 "主權在民"和"可以讓渡"是民主的關鍵,選舉換屆即是其具體體現。如果主權不在民,或理論上權力不可以讓渡,即非民主。

這又是中國沒有的傳統。不錯,中國古代是有所謂"民本"思想,但"民本"(國本在民)並不是"民主"(主權在民)。民主分的是"主僕"(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官員是人民的公僕),民本分的是"主次"(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何況"君輕民貴"也只是理想,不是事實,事實是"君貴民賤"。君至貴,也叫"至尊"(九五之尊);民至賤,也叫"草民"(草芥之民);君為主,叫"君主";臣為僕,叫"臣僕";君為父,叫"君父";臣為子,叫"臣子"。請大家看看,這裡面哪有什麼"主權在民"? 明明是"主權在君"。而所謂"民本",則不過是以"子民"為執政的"本錢"罷了。或者說,是他們的"載舟之水"而已。

顯然,君主不是"人民之子",而是"天之驕子";官員也不是"人民公僕",而是"民之父母"。一個有民本思想的"父母官"所能做到的,也只是"為民做主"(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 "為民做主"與"為人民服務"完全是兩個概念。服務者是"公僕",做主的卻是"主宰"。 "為民做主"雖較"荼毒百姓"為好,卻仍是"主民",不是"民主"。

中國歷史上既沒有"主權在民"的觀念,也沒有"人民授權"的製度(君權神授的儀式倒是有的)。歷代王朝(包括小朝廷)的執政權,沒有一個是人民授予的,而是執政者自己巧取豪奪來的。宮廷政變即是巧取,逐鹿中原即是豪奪。巧取者少,豪奪者多,但無一經由民授。當然,一旦獲得政權,執政者也會標榜自己的天下得之於民,謂之"得民心者得天下"。似乎他們的政權雖非民授,卻也"順應民心",甚至是"人心所向"。按照"天意即民意"的原理,這也無妨看作人民的授權,只不過是"心授"(人心授權)罷了。其實,得民心者未必得天下,得天下者也未必得民心。比如劉備,據說是得民心的,但又何嘗得天下?也就是九州有其一而已,還是打出來的。又比如清人剛剛人關時,何嘗得過民心(其"剃頭令"就不得人心)?卻也照樣得天下。可見"槍桿子裡面出政權"才是真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卻值得懷疑(請參看常書遠《 得天下者未必得民心》 )。

至於權力可以讓渡,則更是匪夷所思。不但帝國的統治者不同意,民國的統治者也不同意。問題還不在於他們願意不願意,更在於他們根本就不承認權力的讓渡有什麼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能性。國民黨大佬陳立夫曾對民主人士沈鈞儒說:"我們是拼了命得來的,你們要憑圓桌上的空話說了去,哪有這麼便宜的事?"這真是一語道破天機:權力本非民授,也就不可讓渡。你要拿,也得憑本事巧取,或者拼了命豪奪! 政權既非經由民授,則治下之民當然也就沒有什麼民權。沒有民權,就談不上憲政。因為憲政並非簡單的就是"立憲執政",更重要的是"全民約法"。主權不在民,國民無民權,又怎麼能立法?豈但無權立法,甚至連國民和公民都不是,是"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 自然是任由予奪。何況江山是統治者打下來的。按照"打江山,坐江山"的邏輯,當然是由統治者(或曰勝利者)按照自己的意願和方式來治理國家,並製定規則。那麼,又有谁愿意在勝利後製定一部憲法,來做自己的"緊箍咒"呢?恐怕沒有。所以,歷代王朝開國之際雖然也都要進行一系列"立法"工作,但那與其說是"立法", 不如說是"制律"。因為那些所謂"法律"都是對付臣民的,不是限制帝王的。專制帝王們對"依法治國"或"依法行政"沒有興趣,他們更信奉的是"口銜天憲"和"聯即國家"。

何況憲政並不只是"憲政"(在憲法框架內行政), 更重要的還是"限政"(限制政府的行政)。不但要限制政府,還要限制國會,而且首先是限制國會。其證明,就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著名的"不得立法"條款——"聯邦議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要求申冤的權利"。這個條款用最簡單最直截了當的語言規定,國會不得起草通過有可能侵犯民眾個人基本權利的法律。於是,不但被人民授權的權力機關(政府)要受到限制,代表人民授權的民意機關(國會)也要受到限制。這裡體現的,便正是憲政的精神。

於是,我們就從中看出了民主與憲政的區別——民主關注的重點是授權,憲政關注的重點是限政。按照民主的原則,主權在民,治權民授,國會的立法和政府的行政都必須經由多數的同意。因此,民主完全有可能導致"多數的暴政",從而使"人民民主"變成"群眾專政"。憲政則不會。因為憲政要考慮的問題不是授權,而是限權。在憲政和憲政主義者看來,任何不受限制的權力都是危險的,而且並不因為它來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裡,就不是危險。權力來自何方,掌握在誰手裡,怎樣使用,這些都不是憲政考慮的問題,而是民主與共和的任務。憲政要考慮的,是如何防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和絕對的專制。因此,憲政不但要求執政者合法(包括以憲法為政治權力的唯一合法依據,在憲法的框架內行使政權),而且要求憲法本身合法。這樣看來,憲政就不但是"限政",也是"限法"。也就是說,只有"限法之法",才是"憲法"。

這又是我們聞所未聞的。我們從來就只知道"王法",不知道"憲法";也從來就只知道那王法是"治民"的,不知道還有"限政"的法。因此,大清王朝末年頒布的《憲法大綱》 ,開宗明義竟是這樣的條款:"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這哪裡是什麼憲法,又哪裡是什麼憲政!結果竟是這樣:大清王朝的"憲政"不但沒有限制君權,反倒給不受限制的君權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這當然不能讓人滿意,"萬世一系"的大清帝國也就只好走上斷頭台。

不過,晚清憲政運動的失敗,並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某個個人(如立憲派)或某個團體(如清王室)的失誤,而仍應歸結為"限政傳統"的闕如。我們說中國歷史上沒有限政傳統,不是說歷代王朝的所有權力都是不受限制的。事實上各級官員和各個部門的權力都有一定之規,甚至有森嚴的界定(比如后妃不得乾政,太監不得乾政)。越權辦事或越權干政,歷來是王朝和官場之大忌。但這只是"限權",不是"限政",因此也叫"權限",不叫"政限"。而且,劃定權限,正是為了保證最高權力(君權)不受制約和限制。這就叫"權有限而政無限",即代理皇權的官員和衙門有權限,掌握政權的皇帝和朝廷無限制。

當然,君權無限,也不等於皇帝就可以為所欲為。事實上正如隋文帝所言,"聯貴為天子而不得自由"。比方說,有作為的開國之君漢高祖,和沒能耐的守成之君明萬曆,在建儲問題上就同樣不能隨心所欲。但諸如此類的限制,或是因於道德,或是因於輿論,或是因於傳統,或是因於慣例,無一因於法律。即便因之於法,那"法",也只是"禮法"或"祖宗家法",不是"憲法"。憲政則不然。憲政不但是"限政"(限制國會和政府),而且是"憲政",即"根據憲法來限制權力"。憲政的要義是:包括立法權和行政權在內的任何政治權力,都只能以憲法為唯一依據,並為憲法所製約。因此,憲政與否,不但要看權力是否受到限制,還要看它受誰所限,看它是受制於憲法,還是受制於別的權力(比如君權)。這一點,甚至更為重要。顯然,正如法制不等於法治,限權也不等於限政,更不等於憲政。 憲政以憲法為最高依據和唯一依據,因此,憲政的國家必定是法治的國家,憲政的傳統必定是法治的傳統。如果說,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共和是共有、共治、共享,那麼,憲政就可以說是法有、法治、法享。在憲政國家,一切權力都受法律制約,一切法律都受憲法制約,所有人和所有機構都必須遵守和服從憲法。憲法,是至高無上的。 那麼,至高無上的憲法,與至高無上的君主又有什麼不同?區別就在於:憲法不能違反(違憲),卻可以討論、批評、反對、修改(修憲);君主則既不能討論、批評、反對,更不能修改和違抗。憲法也能夠批評、反對嗎?當然能夠,因為憲法可以修改。如果不能批評、反對,又何必討論,如何修改?實際上,批評與反對是討論的重要內容,也是修憲的重要依據。這一點同樣至關重要。因為倘無這一區別,則憲法就會變成新的、物化的專制君主,也與憲政的限政精神相悖。從這個意義上說,既限政又限法的法治即是憲政。 民主授權,憲法限政,協調二者的是共和。共和的任務,是既要保證由人民授權的政權不被僭竊,又要保證被憲法限制的政府有工作效率。因此,一個現代國家,必須是共和、民主、憲政三位一體的。民主解決授權問題,共和解決執政問題,憲政則解決限政問題。沒有共和,民主就會變成多數暴政;沒有民主,共和就會變成寡頭政治;而如果沒有憲政,它們都會變成無法無天。 反過來也一樣。沒有民主,憲政就沒有意義;沒有共和,憲政就流於形式;而如果既沒有民主,又沒有共和,那麼,憲政就有可能變成專政。在民主與共和缺位的情況下,憲法不但會淪為一紙空文,而且很可能被用來作為鎮壓人民的利器,就像"天道"和"民意"曾經被用來做專政的理由一樣。因此,一個真正能給人民帶來福祉的國家,必須同時是民主、共和、憲政的。當然,它也必定同時是自由、法治、人權的。 這樣一種政體或製度是我們民族原本所沒有的,我們也不可能有這樣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傳統。甚至就連許多官員和學者,也未必都能清楚地闡述民主、共和、憲政各自的內涵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常常將法治與法制相提並論,權力與權利混為一談。看來,我們的人民共和國真是任重道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們還必須再問一個為什麼,即為什麼在我們的文化土壤中,不可能自發地生長出上述制度和思想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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