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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二、來者不善與徒勞無益

帝國的終結 易中天 4185 2018-03-16
作為一個靠鐵騎和弓箭起家的民族,戰爭對於擅長征伐的清人來說,原本不算什麼。然而這一次的"外族人侵",卻全然不同於以往——既不同於當年的蒙古人南下,滿族人入關,更不同於匈奴、突厥、吐蕃、回紇的"進犯中原"。大清帝國面對的不是"蠻族",而是科學技術和政治制度都比較先進的"洋人"。 這是一些我們從來就沒有真正打過交道的"夷狄", 這也是一些當時一直沒有弄清楚的戰爭。誰也沒有想到,那些傢伙發動戰爭的主要目的,居然不是掠奪錢財和婦女(此類罪行多半順手牽羊),更不是顛覆政權,而是通商貿易和傳播文化(比如傳教)。事實上,1840 年那場戰爭,在英國人那裡就被稱之為"通商戰爭",而不是"鴉片戰爭"。後面這個說法,是英國議會辯論中"反戰派"用來諷刺政府戰爭議案的。這個議案最後以271 票對262 票的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請參看樊美平《 天朝的崩潰與意識的固守》 ),說明戰爭在英國其實並不怎麼得人心,更不要說為了走私鴉片或者滅亡中國而發動戰爭了。說得白一點,英國人冒天下之大不韙悍然發動戰爭,竟不過只是要和我們做生意。

這一點,可以從當時兩國政府簽訂的《 南京條約》 中得到證明。 《南京條約》 又稱《江寧條約》 、《白門條約》 ,是英國人在這場戰爭中得到的"戰果",也是他們侵略中國的"罪證",因此最能看出其"犯罪動機"。 《 南京條約》 的主要內容,除例行公事的"結束戰爭"外,有關五口通商、戰爭賠款、割讓香港、訂立關稅、自由貿易幾項,幾乎全是經濟要求。即便割讓香港,也主要是為了通商貿易,不是覬覦政權(否則大清皇帝斷然不會同意)。至於《 南京條約》 的後續條約,即1843 年的《 虎門條約》 ,當然不乏喪權辱國的政治條款和經濟條款,比如放棄關稅自主權,給予英國片面最惠國待遇、治外法權、英艦進泊通商口岸權等。但這些條款,是英方的敲詐勒索,還是清方的主動奉送,也還兩說(請參看茅海建《 天朝的崩潰》 ),應該說是兼而有之吧!即便如此,我們也很難從中看出亡我中華之意。

其他條約也大體如此。它們常常被說成是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其實並非條條都不平等。比如"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就不能說是不平等。 "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也只是為了"貿易通商無礙",並無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之意。何況"恩准"二字,也給足了大清面子。至於兩國官員來往文書應稱作"照會",反倒應該說是要求平等了。因為此前大清朝廷規定,英國官員送交我地方官的文件是要稱作"禀帖"的。這究竟是誰不平等待人?就算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沉"的《 辛丑條約》 ,其中也不乏要求平等之處,比如要求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為"外務部"就是。道理很簡單:所謂"衙門",是朝廷派出的"牧民"單位。列強並非大清屬國,其外交官也不是中國皇帝的子民,怎麼能用"衙門"去管理他們?當然要求改正。

但在這裡,卻也透出一個信息,即列強發動戰爭,不但是要獲得利益和特權,還要求中國當局改變政治制度,與國際社會接軌,按照西方社會制定的"國際慣例"來處理事務。這一點,也差不多是列強的共識。正如費正清先生所指出:"英國在要求外交平等及商業機會等方面代表了西方各國的願望。如果不是英國,那麼別的國家也會這麼做的。至於英國在華貿易的重點是鴉片而非茶葉或其他什麼商品,這只是歷史的巧合罷了。"(《 中國:傳統與變遷》 )。事實上,變"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其實也就是要求變朝廷和衙門為政府;兩國文書互稱"照會",則是要求清廷放棄自認為是"天下共主"、視"蠻夷"為"藩國"的觀念,將自己看作國際社會之一員。這對於維繫了二千年之久的帝國製度和延續了五千年之久的天朝觀念,都無疑是根本性的顛覆,所以說他們"來者不善"。

顯然,列強的"征服"中國,與其說是要"滅亡"中國,不如說是要"改造"中國(事實上他們也只索要了一些租界和特權,並沒有"佔領"中國)。即便"亡我之心不死",也與其說是要"亡我國家"(如元滅宋、清滅明), 毋寧說是要"亡我制度"(這可以從他們對光緒皇帝和戊戌變法的暖昧支持態度中看出)。也就是說,在他們直接的經濟動機背後,是長遠的經濟目標;而在經濟目標的背後,又是更為長遠的政治目的和文化目的。這當然不是簡單地換個王朝就能了結的。或許正因為此,清王朝才又苟延殘喘了五六十年。

然而由此引起的震盪卻是顛覆性的。每一個有頭腦的中國人都不能不思考一個問題:為什麼一個有著五千年文明史、兩千年帝國史的"天朝大國",竟然打不過一個遠隔重洋萬里而來的"蕞爾島夷"(英國)?如果說第一次鴉片戰爭時,我們還可以自欺欺人地說這不過"偶爾失誤",或自我安慰說因為對方"船堅砲利";那麼,甲午戰爭之後,我們就完全無法自我辯解自圓其說了。因為這一次我們船也堅炮也利,而對方則是更加不足掛齒的"蕞爾島夷"(日本),是向來在我堂堂中華面前俯首稱臣、頂禮膜拜有加的。更讓中國人憤憤不平忍無可忍的是,1895 年簽訂《馬關條約》 時"倭寇"的索賠數額,竟是當年"英夷"簽訂《南京條約》 時索要的十三倍!

結論也只能是一個,即人家技術先進,制度更先進。而且,技術先進,是因為製度先進。否則,"蕞爾島夷"日本怎麼會後來居上,不但戰勝了我"天朝大國",還戰勝了同為"泱泱大國"的俄羅斯?就因為他們進行了明治維新,實行了憲政! 事實上正如前面所言,清王朝的民族和民生都不是問題,至少不是大問題。真正成問題的,是民權。我們知道,不講民權,是帝國製度之根本,也是帝國製度之通則。歷代王朝之敗,也均不在民權,而在民族(如元)或民生(如秦、漢、隋、唐),要不然就在軍事(如宋)或政治(如晉)。清的情況卻不同。借用柳宗元的話說,清之亡有如周之亡,其失在於製(制度),不在於政(政治、政策、行政)。也就是說,清之敗,不是王朝之敗(一個王朝戰勝另一個王朝),而是製度之敗(一種制度戰勝另一種制度),也是潮流之敗。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言:"世界潮流,由神權流到君權,由君權流到民權;現在到了民權,便沒有辦法可以反抗。"(《 孫中山選集》 第706 頁)於是,不講民權的政權便敗給了講民權的國家,儘管它在鎮壓國內反抗力量(如太平天國)時還是有招架之功的。

這個打擊對於大清王朝來說實在是太大了。它不但沒有還手之力,而且沒有自救之路。因為大清王朝是與帝國製度同生死共命運的,根本就俱為一體。帝國製度是其里,大清王朝是其表。帝國製度如不該亡,則大清不亡。大清既亡,帝國製度也就必死無疑了。 清之敗既然在於製度,則救亡之路便唯在改制,即變專政為憲政。對此,無論是以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立憲派",還是以孫中山、宋教仁為代表"革命派", 均觀點一致,並無分歧。不同之處僅僅在於,所謂"改制",是應該通過維新來實現,還是應該通過革命來進行;改制以後的國家,是應該實行君憲(君主立憲),還是應該走向共和(推翻帝制)。康、梁是主張君憲的,這就甚至與朝中比較開明或明智的當權派不乏相通之處,只不過後者更傾向於"實君共和",而不是康、梁主張的"虛君共和"。於是有1898 年的戊戌變法、百日維新,有1906 年的"預備立憲"和1908 年的"承諾立憲"。而且,自1898 年6 月11 日至9 月21 日,短短103 天內,朝廷頻繁頒詔三十多道,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各領域全面推行改革,決心不可謂不大。

然而,儘管改革是大勢所趨,救亡是國人共識,但對於救什麼,卻有不同的理解。愛國志士要救的是國家之亡、民族之亡,大清朝廷要救的卻是政權之亡、皇室之亡。因此,當改革危及其自身利益時,當權者沒有片刻猶豫就把自己從改革派變成了頑固派。 改革失敗了,六君子灑血街頭,立憲派如鳥獸散。這一點都不奇怪。因為儘管集權不等於專制,專制不等於獨裁,但帝國製度發展到明清已是專制制度,這兩個王朝也都是專制政權。對於專制制度和專制政權而言,實行憲政無異於自殺,康、梁們的努力便注定是徒勞。儘管在"庚子之變"的刺激下,改革和變法又舊話重提,但已風光不再,機會不再。戊戍變法的出爾反爾,辛丑條約的喪權辱國,已使清廷的威望喪失殆盡。人們對這個王朝不再抱有希望,各種試圖取而代之的力量在暗中集結,躍躍欲試。幫派、會黨、商界、社團,各懷主張當仁不讓;尾大不掉的封疆大吏們則心懷鬼胎,見風使舵,"藉人民之後援以抵制中央"。他們甚至站在民眾一邊與朝廷對抗(比如1909 年爆發的要求速開國會的請願活動,就受到地方督撫的默許和支持)。就連帝國派出的公費留學生,不少也變成了帝國的掘墓人,積極參加革命組織,宣傳革命主張。朝廷勉強做出的改革姿態,顯然已不能滿足民意。

光緒皇帝和慈禧太后的相繼去世,也使原本只有一線生機的變法維新事業雪上加霜。光緒是改革派,慈禧是女強人;前者有開明形象(有號召力),後者有豐富經驗(有威懾力),因此尚能維持,甚至給人指望。接手的兩個人卻根本不可同日而語——隆裕是典型的婦道人家,懦弱無能,毫無主見;載灃是地道的平庸之輩,倒行逆施,鼠目寸光(比如竟幹1911 年5 月拋出極其不得人心的"皇族內閣")。更可笑的是,面對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他們竟採取能拖就拖的無賴政策,以為只要拖延抵賴,就能蒙混過關。拖到1908 年,面對如火如荼的立憲運動,才勉強承諾1917 年正式立憲,居然還想再拖九年。他們不知道,歷史其實是有大限的。大限一到,機會全無。 1911 年10 月10 日,來不及等到清廷兌現其立憲的諾言,革命就爆發了。愛新覺羅家族失去了最後一次救國也自救的機會——如果"君憲"成功,他們至少還能保住一個大清帝國的國號,以及一個徒有虛名的皇帝稱號。

說起這段歷史,人們常常扼腕嘆息於維新黨人的書生意氣,光緒皇帝的軟弱無能,憤憤不平於保守勢力的冥頑不化,慈禧太后的獨斷專行。其實根本的原因,還在於大清王朝賴以存在的那種集權、專制、獨裁的製度,與共和、民主、憲政是格格不入的。它的變革,實屬無奈,也無法從中國政治文化的傳統中找到可資借鑒的經驗。我們知道,任何變革,都只能在歷史傳統和現存條件下進行。脫離傳統和現實的移植,勢必水土不服,難以成活,清末民初便是如此。可以說,正是這一傳統的闕如,以及兩種制度、文化、傳統的格格不入,不但使維新變法胎死腹中,而且使共和的歷程一波三折,一誤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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