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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三、無法與無天

帝國的終結 易中天 4141 2018-03-16
公私不分和產權不清,給我們的國家和民族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極其忽視個人的權利和個體的存在。 我在《 閒話中國人》 一書中說過,在中國,個人是渺小的,群體才是偉大的。因為個人是"私",群體才是"公"。公則大,私則小。越私就越小,越公就越大。個人最私,故個人最小。國家最公,故國家最大。國家當中,邦國較帝國、郡縣較天下又為私,故帝國大於邦國,天下大於郡縣。至於家庭,則於國為私,於人為公。因此,當個人與家庭相衝突時,應犧牲個人利益(比如個人的慾望、志願、興趣、愛情)成全家庭(比如做自己並不想做的事情,和自己並不相愛的人結婚)。同樣,當家庭與國家相衝突(比如忠孝不能兩全)時,則應犧牲家庭而獻身國家。這種"顧全大局"的做法,是歷來被視為美德的。似乎很少有人想到,正是這種"無私"的觀念,造成了帝國的"無法無天"。

先說"無法"。 什麼是"法"?我們為什麼要有"法"?並非因為"不以規矩無以成方圓",儘管這是我們中國人對"法治"最一般的理解。但這其實只是"法制",不是"法治";只是"依法治國",不是"約法治國"。正因為將"法制"視為"法治",將"法律"視為"規矩",所以邦國和帝國的"法",便都是帝王制定的"王法",不是全民約定的"約法",這正是中國傳統社會不可能成為法治社會的根本原因。

在這裡,有必要對"法治"進行嚴格的定義。法治,是相對"禮治"、"德治"和"人治"而言的。人治的特點是"人存政舉,人亡政息",德治的特點是"倫理治國,以刑配德",禮治的特點是"以禮代法",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它們與法治的區別一目了然,毋庸贅述。難以區分的是法治和法制。在一般人看來,一個國家或社會,只要有完備的法制,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國,就是法治了。這其實是大謬不然。因為一個專制主義的國家(比如秦王國或秦帝國),也能做到法製完備,執法如山。秦時任商鞍,法令如牛毛。秦法既多,又很詳盡。立法嚴,執法也嚴。不但庶民動輒得咎,就連商鞍本人也為其自立之法所困,成為"作法自斃"的典型,為主張德治和禮治者所曬? ? ?笑。然而怎麼樣呢?但凡有頭腦,就只會把它看作專制社會和專制國家,不會看作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

因此,必須嚴格區分法治社會與法制社會(或法治國家與法制國家)。這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其共同之處,是都主張有法可依,依法治國。從這個意義上講,一切主張並實際做到依法治國的社會和國家,便都可以叫做法制社會和法制國家。間題在於由誰立法、為誰立法、如何立法。在秦王國和普魯士這樣的國家裡,立法權牢牢掌握在最高統治者手中。法律和紀律、規定、命令一樣,被看作一種特殊的統治工具。統治者可以運用其頒布的法律迫使所有人和所有機構就範,自己卻超然於法律之上。一旦發現所頒之法於己不利,便可以通過手中掌握的立法權任意修改,以達到維護其絕對統治的目的。這其實是以法制之名行專制之實。在這樣一種情況下,自然是立法越多,離法治越遠。即便法制高度完備,也不是法治的國家。因此,我主張將其稱為"律治",以免與"法治"相混淆。

與律治社會和律治國家不同,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的立法者一定是人民,而不是統治者。全民約法並不一定是法治,也可能是多數人的專政。但如無全民約法,則絕無法治可言。因為法治不但要求有法可依、依法治國,而且要求所依之法合法,即要求這些法律能夠體現人類的普世原則,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權,保護人類共同維護的個人權利和社會正義。這樣的法律,只能是全民約法的結果。事實上,在法治社會看來,任何立法者都只不過是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受託者。因此,法律體現的只能是委託人的自由意志,而不能是統治者的權力意志。相反,為了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法治還要求限制和分散政府的權力,以免任何政權以任何名義實行專制。顯然,儘管約法不即等於法治,法治的前提卻必須是約法。

約法的前提是個人。也就是說,只有當社會的全體成員都是單獨的、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個人時,全民公約才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因為每個人都是單獨的個人,都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如無共同約定,大家都自行其是,社會就無從組織,最後必然是每個人的人格和意志都不能得到尊重,每個人的生命和權益都不能得到保護。這是社會必須約法的原因。約法既然出於保護個人生命權益,尊重個人意志人格的目的,它當然也就只能在社會成員都是單獨的個人,都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誌時,才有可能。 然而中國傳統社會卻不具有這種可能性。因為邦國也好,帝國也好,都不承認僅屬個人的私有財產。孟子有云:"無恆產者無恆心。"(《 孟子·滕文公上》 )同理,無私產者無私心。沒有個人財產,也不會有獨立人格。試想,沒有經濟的獨立,哪有人身的獨立?沒有人身的獨立,又哪有人格的獨立?也就只有人身依附關係和人身依附意識,比如"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夫為什麼能成為妻之綱?就因為妻沒有經濟的獨立。她那點微不足道的"私房錢",根本就不足以使她成為人格獨立的個人,而只能是丈夫的附庸。丈夫在分家之前也沒有經濟的獨立。他必須依附於自己的父親,因此"父為子綱"。父家長在經濟上同樣並不真正獨立,因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作為這"王土"之上的"王臣",他又必須依附於皇帝。但這絕不意味著皇帝的人格是獨立的,儘管他非常希望如此,甚至不惜自稱"孤寡"。然而,如果天下之人均無獨立人格,皇帝這個"聯",這個"餘一人",也不會真正有人格的獨立。實際上,由於家庭財產和國有資產同樣產權不清,皇帝作為"一國之父",父親作為"一家之主",都沒有純屬個人的財產,因此也都沒有獨立人格。

沒有獨立人格,也就沒有自由意志。所謂"自由意志",並非無法無天,為所欲為,想幹什麼就乾什麼,正如"自我意識"並非"以自我為中心"。把自我意識理解為唯我獨尊(如皇帝),把自由意志理解為隨心所欲(如俠客),甚至胡作非為(如惡霸),恰恰證明我們不知自由意志為何物,也不知道自我意識為何物。 什麼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其實是一種心理能力,一種能夠按照自己的真實願望自由地進行選擇,並對這種選擇和選擇的結果負責的能力。顯然,這裡包括三個關鍵詞:真實願望、自由選擇、承擔責任,三者缺一不可,而承擔責任最重要。不能承擔責任,或者沒有責任意識,就不能叫"自由",只能叫"放任"。這個人的行為,也不能叫"自由選擇",只能叫任性、隨便、瞎胡鬧或者惡作劇。

這就必須知道自己要什麼(真實願望)、不要什麼(自由選擇)、能幹什麼(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你必須了解自己。因此,自由意志只能以自我意識為前提。什麼是"自我意識"?它不僅是知道自己是誰(通過思維意識到自己的存在),更是能把自己看作別人(把自我當作對象來看待)。比方說,照鏡子。照鏡子,就是把自己放到對面,當作別人來看。人能夠照鏡子而動物不能,就因為人有自我意識而動物沒有。自我意識甚至是不用照鏡子,也能把自我當作對象來看待。正因為如此,人才能夠自我認識、自我完善、自我欣賞。但一個人要有自我意識,首先就要有一個"自我",即獨立人格。產權不清、公私不分的傳統中國人既然沒有獨立人格,那他也就不可能有自我意識。

沒有自我意識,就只有依附意識,以及依附意識的對立面——造反意識。造反不一定就是顛覆政權反抗政府。只要是反抗過去的被依附者(比如父母和丈夫),就可以稱之為"造反"。事實上每當子女或妻妾不聽話,不順從,甚至反唇相譏時,做父母或丈夫的都會暴跳如雷地說"反了反了",可見"造反"其實是一件很容易發生的事情。而且,中國歷史上所有的造反行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一定要將雙方的地位顛倒過來,使統治者變成被統治者,專政者變成被專政者。極端一點的,還要將對方"打翻在地,再踏上一隻腳",客氣一點的,也至少要讓自己從依附者變成被依附者,所以又叫"翻身",也就是把人身依附關係"翻過來"。這也並不奇怪。因為我們從來就沒有自我意識,只有依附意識。結果,不是"你依附我"" ,就是"我依附你";不是"東風壓倒西風",便是"西風壓倒東風"。因此歷史上此類大大小小的"造反"行動,弄不好就是"你死我活";而平時依附順從的"良民",則很容易變成殺人放火的"暴民"。

暴亂即無法。暴亂只能使社會進人無政府狀態,不可能使社會進人法治狀態。在專制的狀態下,雖然可能"暗無天日",但畢竟"天"還在,還有"青天白日"(開明專制)的希望。無政府狀態卻是"天崩地裂",根本就"民不聊生"。因此無政府狀態是比專制更壞的狀態。但這絲毫不意味著專制制度是應該維護的。恰恰相反,由於專制制度在本質上"無法",其結果就必定是"無天"。只要看看王朝末年和王朝更替之時,中國社會是如何的"天昏地暗",就不難明白這一點。 因此出路只有一條,即建設法治社會;而法治社會的前提,則是社會所有成員的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法治和律治的根本區別在於:律治社會的法律,是出自統治階級的權力意志;而法治社會的法律,則是出自全體公民的自由意志。可見自由意志對於法治社會而言是何等重要。有人擔心,大家都有自由意志,都能"想幹什麼就乾什麼",豈不天下大亂?這其實是過慮。正如鄧曉芒先生所說,腐敗和動亂絕不是因為大家都能"想幹什麼就乾什麼",而恰恰是因為大多數人都不能,只有少數人能(《 靈之舞》 )。大多數人能,誰都要防範,反倒要約法、要規範了。更何況,自由意志並非為所欲為,無法無天。恰恰相反,公民越是具有自由意志,他就越是具有法治意識。因為自由意志首先意味著負責,而且是自己對自己負責。只要法律的製定出自他的自由意志,那麼,他就必定對這一法律負責(守法)。如果法律出自全體公民的自由意志,那麼,全體公民就會全體負責(全體守法)。

這聽起來近乎癡人說夢:全體公民的自由意志豈能恰好一致?這其實又是對自由意志的誤解。自由意志並非一種決定,而是一種可能,其中就包含選擇和妥協的可能。當法律出自全體公民的自由意誌時,就必定是他們選擇和妥協的結果,即每個人都能接受也應該接受的"底線"。法治社會需要的,首先就是這樣一根"底線"。它必須首先弄清,哪些是所有人都不能容忍因此必須禁止的,哪些是所有人都不能沒有因此必須保護的,然後據此建立起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有憲法,也才有憲政,有法治。自由意志,真是何其重要乃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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