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中國歷史 帝國的終結

第28章 二、產權問題

帝國的終結 易中天 4422 2018-03-16
奇怪!帝國的產權怎麼會成為問題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不是很清楚嗎? 然而這個說法其實是含糊其辭似是而非的。且不說在邦國時代,"王土"早已層層瓜分給諸侯和大夫,便是在帝國時代,它也並非當真為國家或皇帝所有,否則就不會有土地的買賣。事實上土地不但可以買賣,而且官府還要在契約上蓋印,稱為"紅契"。不經官府而私相買賣的契約,則叫"白契"。無論紅契白契,都是土地買賣的憑證,在實際的經濟生活中也都能得到社會的承認。很顯然,這是與"土地王有"的概念相衝突的。因為土地如果當真"王有"或"國有",此種買賣豈非盜賣?

因此有人認為,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指並非國土產權,而是領土主權。但我們知道,領土主權,乃是一國相對他國而言。然而在邦國時代,中國人並不認為"天下"之外還有國家,領土主權只存在於封建諸國之間,所以諸侯有主權問題,天子反倒沒有。在帝國時代,中國人也只知道"天下",不知道"國際"。所謂"天下",就是以"中國"(中央之國)為核心的世界。居住在"中國"的天子,是天道的唯一代理人。周邊番邦,則無非天子臣僚,中國臣屬,只不過有的已能控制,有的鞭長莫及,有的已心悅誠服,有的還心存異念而已。因此應區別對待,恩威並施,或接受其孝敬朝貢,或在適當的時候對其進行討伐。總之,天下是天子的。他與番邦之間,頂多只有勢力範圍,沒什麼領土主權可言。

那麼,"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是指"治權"嗎?也不是。治權是針對人民而言的,並不針對土地。因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說的只能是產權(所有權), "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說的才是治權(統治權)。當然,這兩句話的落腳點,確實在於治權。但治權要以產權為前提,即產權決定治權。沒有產權,又何來治權?事實上,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也不僅指統治範圍,更是指統治依據。也就是說,正因為整個天下都是"王土",所以,生於斯長於斯的人民,才"理所當然"地只能是"王臣"。顯然,兩個"莫非",既講治權,也講產權。治權是根本,而產權是前提。換言之,只是因為上天把天下的產權授予了天子,他才獲得了對天下臣民的治權。

可惜這一前提完全是虛構的。皇帝之所以能統治天下,並非當真因為"天命",而是因為"暴力"。歷代王朝的江山幾乎都是打下來的。秦、漢、隋、唐、宋、元、明、清,均如此。魏晉等通過謀篡建立的王朝,其實也是打出來的。完全靠謀篡建立的政權,則不能持久(如王莽的"新朝")。所以,產權也好,治權也好,其實都是佔有權。 帝國的這種佔有幾乎沒有限制,即不但佔有財產權,而且佔有人身權,是一種"無限產權"和"無限治權"。因此,儘管帝國不得不將其資源和財富部分地交由臣民共享,但又保留和掌握著生殺予奪的絕對權力。只要皇帝或官府有說得過去的理由(有時連這種理由也不要),就可以任意剝奪臣民的財產權甚至生命權。臣民對此不但不能持有異議,還得磕頭如搗蒜地"謝主隆恩"。其所以能如此,就因為土地也好,財產也好,每個人的生命也好,歸根結底都是皇帝的。這正是帝國一切罪惡和動亂的根源。

這樣一種天狗吞月式的佔有在理論上和實際上都會遇到問題,因此吞下去以後還得吐出來。從理論上講,皇帝的也就是臣民的,因為皇帝無非"萬民之主"。沒有了民眾,皇帝就真會變成"孤家寡人"。同樣,民眾如果一無所有,皇帝又怎麼會有?何況天下資源財富何其多也,皇帝一人豈能盡享?所以,歷史上的基本情況是:除明確規定屬於國家的"官田"外,其他土地,則無妨說是皇帝與臣民"共有"。皇帝有份,臣民也有份。臣民有份,因此可以買賣;皇帝有份,因此可以沒收。不過,儘管臣民有份,可以買賣,但歸根結底還是皇帝的。由是之故,臣民在使用這些土地時,必須向皇帝繳納賦稅。在通過官方手續買賣這些土地時,也必須註明應繳賦稅的份額。相反,皇帝在沒收這些土地時,則不必付費。只有在徵收土地時,才出於"仁民愛民"的考慮給予一定補償。

但我們不能把這種制度簡單地稱之為"私有製",不能把帝國對人民的無償佔有和巧取豪奪,簡單地歸結為"私有製的罪惡"。因為不但帝國的資源產權不清,而且皇帝自己也身份不明。作為個人,他是私;作為國家,他是公。因為是公,所以皇帝又稱"國家"、"朝廷"、"縣官"。因為是私,所以皇帝自稱"聯"。聯的本義是自身,即私自。既是國家,又是私自,因此皇帝的身份"公私不分",就像那"王土"並不知道當真屬於誰一樣。 當然,在大多數情況下,或者在正常的情況下,人們更多的還是強調其作為國家象徵和代表的性質,即強調皇帝身份"公"的一面。那麼好了,既然"天子無私",則皇帝就既不該有私事,也不該有私產。但這並不可能做到。皇帝畢竟是一個活生生的個人,豈能沒有私事,沒有私產?事實上,所謂"王田",就是天子的"自留地"; 所謂"大內",就是皇帝的"小家庭";所謂"乾綱獨斷", 就是將其個人意志凌駕於國家之上;所謂"聯意如何", 則就是"我個人認為"。只不過這"個人"大得無以復加,簡直可以等同於整個帝國。

皇帝的身份既然"公私不分",帝國的土地也就一定"產權不清"。不但在事實上不清(既是"君有"又是"民有") ,而且在名分上也不清(既是"國有"又是"王有")。其實,從來就不會有人當真認為"王土"是"天子私產"。作為"天道"的代理人,皇帝只不過是管理這些"公產"的"總代表"。因為是"總代表",因此可以"換屆",即"改朝換代"。只不過,第一,換屆不僅是換人,同時也是換姓,換家族;第二,換屆的方式不是民主改選,而是武裝奪權(如明清),或陰謀篡權(如魏晉);第三,換屆也不召開公民大會或代表大會,而是以"天道"的名義來進行。但不管怎麼說,可以換屆,就說明天下並非天子私有,否則就不能叫"改朝換代",得叫"謀財害命"了。

天下既然並非天子私有,則帝國就應該用"公開招標"(競選)的方式,來為這一筆"公產"尋找最好的"代理人"。可惜並沒有人這樣做。相反,為了確保一家一族獨占天下,歷代帝王尤其是開國君主,不知費了多少心思,用了多少手段,想了多少辦法,殺了多少好人!帝國製度所謂"公有性質"(公天下)的欺騙性,豈非昭然若揭? 然而那些主張"天下為公"的儒生們,還竟然為這種明顯的假公濟私張目!他們的邏輯是:王有即國有,國有即公有,公有即大同。大同勝於小康,公有勝於私有。這又是極具欺騙性的。王有並不等於國有,已如前述;國有並不等於公有,也不難證明。當今世界上許多獨裁政權,不就是私庫通國庫嗎?他們的那些所謂"總統", 不就是視國庫為私囊嗎?有名義上的公有,有實際上的公有。一種制度,並不因為它自我標榜為國有,就一定當真是公有的。相反,歷史和現實都證明,一個專制政權,一種集權制度,越是拼命標榜"天下為公",就越是自私自利到了極點。

帝國就是這樣一種自私自利到了極點的製度和政權。它的目標和行為,首先是滿足帝王一己之私慾,然後是滿足官僚集團的種種需求。當然,他們不會公開承認這一點。他們在口頭上,還得宣稱"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但在實際上,則是"君為貴,官次之,社稷再次之,民為輕",或者"君為貴,社稷次之,宮再次之,民為輕"。在帝王那裡,是"君為貴,社稷次之";在官員那裡,則是"君為貴,官次之";反正與他們標榜的剛好相反。 但我們並不能因此就認為這是一種私有製度,因為它並不承認私權。 20 世紀之前,中國人從來就沒有宣布過"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我們沒有這樣的觀念,也沒有這樣的法律。在帝國的所謂"法制"中,神聖不可侵犯的只有皇帝。而且,神聖不可侵犯的,又首先是皇帝的尊嚴,以及他的權力和地位,而不是他的財產。其他,包括庶民,也包括官員,包括他們的財產,也包括他們的人權,則都是可以任意侵犯的。明代甚至連朝廷大臣都可以"廷仗",況乎小民,又況乎其私產!

其實,中國傳統社會既沒有真正的、徹底的公有製和公有觀念,也沒有真正的、徹底的私有製和私有觀念。而且,我們還可以肯定地說:從來沒有。有學者認為,大同時代(氏族社會)實行的是公有製(天下為公),小康時代(邦國時代)實行的是私有製(天下為家),這其實可以商量。首先,《 禮記·禮運》 所謂"天下為公"和"天下為家",說的是產權還是治權,也有不同理解。樊樹志先生就認為,這兩句話的關鍵在於"公權力"而非"所有製"。大同之世的特點,是"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最高領導權"傳賢不傳子",這就是"天下為公"。啟廢禪讓以後,傳子不傳賢,最高權力家族世襲,於是"公天下"一變而為"家天下",大同之世被代之以小康,這就是所謂"大道既隱,天下為家"(請參看《 國史十六講》 )。

樊先生所論甚為在理,因為政權的交替方式,最能看出這"天下"是公是私。權力倘若不能真正成為"天下之公器"(公權力),所謂"公天下"就十分可疑。但我以為,治權來自產權,無產權即無治權。小康之世之所以"大人世及"(世襲),就因為時人"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因此,範文瀾先生將"天下為家"解釋為"變公有為私有"(《 中國通史》 第一卷),也是有道理的。 然而對於所謂"原始社會公有製",卻要分析。在氏族和部落內部,資源和財富也許是公有的;部落與部落之間,界限卻劃得很清。不但以鄰為壑,還要發動戰爭,把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哪有什麼"天下為公"?所以原始社會的所有製,只能叫做"部落所有製"或"氏族所有製",簡稱"族有製"。邦國時代的所有製,則只能叫做"家族所有製"或"家庭所有製",簡稱"家有製"。至於帝國時代,則是兩種制度並存,一方面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國家所有製"(國有製),另一方面是男耕女織小農經濟的"家庭所有製"(家有製)。這也很對——既是"國有",又是"家有",合起來豈非"國家"? 那麼,這個"國有"與"家有"並存的製度,究竟是公是私呢?也說不清。事實上,正如"王有"不是私有,是"國有"; "家有"也不是私有,反倒是"公有"。因為土地、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生活資料,都是家庭成員共有的。父家長和皇帝一樣,只不過這些"公共財產"的總代理。作為一家之長,他對家財家產享有支配權,但不獨占所有權。所有權是屬於全家的,成年男性成員每人都有一份。不過,雖云"人人有份",份額卻不明晰,除非"分家"。 "分家"的前提是"成家",因此其結果只是"分產到戶",不是"分產到人"。分出去的財產仍是"家庭所有",不是"個人所有"。個人作為真正的"私",不擁有僅屬"一己之私"的私財、私產。唯一的例外,是女性配偶微不足道的"私房錢"。 那麼,"家有製"(家庭所有製)是"公有製"嗎?不是。因為一個家庭的"公共財產",相對於其他家庭而言又是私有的。它也不能叫做"集體所有",因為並無個人的"股權"。其實部落時代的"族有"、邦國時代的"家有"、帝國時代的"國有",都一樣,通通都是"公私不分,產權不清"。因此,從氏族、部落,到邦國、帝國,我們就從來沒有過完全徹底的公有製,也沒有完全徹底的私有製,只有"不公不私、亦公亦私、半公半私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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