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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第四十一章財產

中國通史 吕思勉 14987 2018-03-16
要講中國的經濟制度,我們得把中國的歷史,分為三大時期:有史以前為第一期。有史以後,訖於新室之末,為第二期。自新室亡後至現在,為第三期。自今以後,則將為第四期的開始。 孔子作《春秋》,把二百四十二年,分為三世:第一期為亂世,第二期為昇平世,第三期為太平世。這無疑是想把世運逆挽而上,自亂世進入昇平,再進入太平的。然則所謂昇平、太平,是否全是孔子的理想呢?我們試看,凡先秦諸子,無不認為邃古之世,有一個黃金時代,其後乃愈降而愈劣,即可知孔子之言,非盡理想,而必有其歷史的背景。 《禮記·禮運》所說的大同、小康,大約就是這個思想的背景罷?大同是孔子認為最古的時代,最好的,小康則漸降而劣,再降就入於亂世了。所謂昇平,是想把亂世逆挽到小康,再進而達於大同,就是所謂太平了,這是無可疑的。然則所謂大同、小康,究竟是何時代呢?

人是非勞動不能生存的,而非聯合,則其勞動將歸於無效,且亦無從勞動起,所以《荀子》說人不群則不能勝物(見《王制篇》。勝字讀平聲,作堪字解,即擔當得起的意思。物字和事字通訓。能勝物,即能擔當得起事情的意思,並非謂與物爭鬥而勝之)。當這時代,人是“只有合力以對物,斷無因物而相爭”的,許多社會學家,都證明原始時代的人,沒有個人觀念。我且無有,尚何有於我之物?所以這時代,一切物都是公有的。有種東西,我們看起來,似乎是私有(如衣服及個人所用的器具之類),其實並不是私有,不過不屬於這個人,則無用,所以常常附屬於他罷了。以財產之承襲論,亦是如此(氏族時代,男子的遺物,多傳於男子,女子的遺物,多傳於女子,即由於此)。當這時代,人與人之間,既毫無間隔,如何不和親康樂呢?人類經過原始共產時代、氏族共產時代,以入於家族集產時代,在氏族、家族時代,似已不免有此疆彼界之分,然其所含的公共性質還很多。孔子所嚮往的大同,無疑的,是在這一個時代以前。今試根據古書,想像其時的情形如下。

這時代,無疑是個農業時代。耕作的方法,其初該是不分疆界的,其後則依家族之數,而將土地分配(所以孔子說“男有分,女有歸”),此即所謂井田制度。井田的製度,是把一方里之地,分為九區。每區一百畝。中間的一區為公田,其外八區為私田。一方裡住八家,各受私田百畝。中間的公田,除去二十畝,以為八家的廬舍(一家得二畝半),還有八十畝,由八家公共耕作。其收入,是全歸公家的。私田的所入,亦即全歸私家。此即所謂助法。如其田不分公私,每畝田上的收穫,都酌提若干成歸公,則謂之徹法。土田雖有分配,並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有“還受”和“換主易居”之法(受,謂達到種田的年齡,則受田於公家。還,謂老了,達到無庸種田的年齡,則把田還給公家。因田非私人所有,故公家時時可重行分配,此即所謂“再分配”。三年一換主易居,即再分配法之一種)。在所種之田以外,大家另有一個聚居之所,是之謂邑。合九方裡的居民,共營一邑,故一里七十二家(見《札記·雜記》《注》引《王度記》。《公羊》何《注》舉成數,故云八十家。邑中宅地,亦家得二畝半,合田間廬舍言之,則曰“五畝之宅”),八家共一巷。中間有一所公共的建築,是為“校室”。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種田,冬天則住在邑內。一邑之中,有兩個老年的人做領袖。這兩個領袖,後世的人,用當時的名稱稱呼他,謂之父老、裡正。古代的建築,在街的兩頭都有門,謂之閭。閭的旁邊,有兩間屋子,謂之塾。當大家要出去種田的時候,天亮透了,父老和里正,開了閭門,一個坐在左塾裡,一個坐在右塾裡,監督著出去的人。出去得太晚了;或者晚上回來時,不帶著薪樵以預備做晚飯,都是要被詰責的。出入的時候,該大家互相照應。所帶的東西輕了,該幫人家分拿些。帶的東西重了,可以分給人家代攜,不必客氣。有年紀、頭髮花白的人,該讓他安逸些,空手走回來。到冬天,則父老在校室裡,教訓邑中的小孩子,裡正則催促人家“緝績”。住在一條巷裡的娘們,聚在一間屋子裡織布,要織到半夜方休。以上所說的,是根據《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漢書·食貨志》,撮敘其大略。這雖是後來人傳述的話,不全是古代的情形,然還可根據著他,想像一個古代農村社會的輪廓。

農田以外的土地,古人總稱為山澤。農田雖按戶口分配,山澤是全然公有的。只要依據一定的規則,大家都可使用(如《孟子》所說的“數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時入山林”等。田獵的規則,見《禮記·王制》。《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澤虞、跡人、卝人等官,還是管理此等地方,監督使用的人,必須遵守規則,而且指導他使用的方法的,並不封禁)。 這時候,是無所謂工業的。簡單的器具,人人會造,較繁複的,則有專司其事的人。但這等人,絕不是藉此以營利的。這等人的生活資料,是由大家無條件供給他的,而他所製造的器具,也無條件供給大家用。這是後來工官之本。 在本部族之內,因係公產,絕無所謂交易。交易只行於異部族之間。不過以剩餘之品,互相交換,絕無新奇可喜之物。所以許行所主張的貿易,會簡單到論量不論質(見《孟子·滕文公上篇》)。而《禮記·郊特牲》說:“四方年不順成,八蜡不通。”(言舉行蠟祭之時,不許因之舉行定期貿易)蠟祭是在農功畢後舉行的,年不順成,就沒有剩餘之品可供交易了。此等交易,可想見其對於社會經濟,影響甚淺。

倘在特別情形之下,一部族中,缺少了甚麼必要的東西,那就老實不客氣,可以向人家討,不必要有什麼東西交換。後來國際間的乞糴,即原於此。如其遇見天災人禍,一個部族的損失,實在太大了,自己無力回复,則諸部族會聚集起來,自動替他填補的。 《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國遇到火災,諸侯會於澶淵,以更宋所喪之財(更為繼續之意,即現在的賡字),亦必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幫助人家工作,也不算得什麼事的。 《孟子》說:“湯居亳,與葛為鄰。葛伯放而不祀。湯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犧牲也。湯使遺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湯又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粢盛也。湯使亳眾往為之耕。”(《滕文公下》)這件事,用後世人的眼光看起來,未免不近情理。然如齊桓公會諸侯而城杞(《春秋》僖公十四年),豈不亦是替人家白效勞麼?然則古代必有代耕的習慣,才會有這傳說。古代國際間有道義的舉動還很多,據此推想,可以說:都是更古的部族之間留傳下來的。此即孔子所謂“講信修睦”。

雖然部族和部族之間,有此好意,然在古代,部族乞助於人的事,總是很少的。因為他們的生活,是很有規範的,除非真有不可抗拒的災禍,決不會淪於窮困。他們生活的規範,是怎樣呢? 《禮記·王制》說:冢宰“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這在後來,雖然成為冢宰的職責,然其根源,則必是農村固有的規範。不幸而遇到凶年饑饉,是要合全部族的人,共謀節省的。此即所謂兇荒札喪的變禮。在古代,禮是人人需要遵守的。其所謂禮,都是切於生活的實際規則,並不是什麼虛文。所以《禮記·禮器》說:“年雖大殺,眾不恇懼,則上之製禮也節矣。” 一團體之中,如有老弱殘廢的人,眾人即無條件養活他。 《禮記·王制》說:孤、獨、鰥、寡,“皆有常餼”。又說:“喑、聾、跛、躃、斷者(骨節斷的人)、侏儒(體格不及標準。該包括一切發育不完全的人),百工各以其器食之。”舊說:看他會做什麼工,就叫他做什麼工。這解釋怕是錯的。這一句和上句,乃是互言以相備。說對孤、獨、鰥、寡供給食料,可見對此等殘廢的人,亦供給食料;說對此等殘廢的人,供給器用,可見對孤、獨、鰥、寡亦供給器用。乃古人語法如此。 《荀子·王制篇》作“五疾上收而養之”可證。

此等規則都實行了,確可使匹夫、匹婦,無不得其所的;而在古代,社會內部無甚矛盾之世,我們亦可以相信其曾經實行過的。如此,又何怪後人視其時為黃金時代呢?視古代為黃金時代,不但中國,希臘人也有這樣思想的。物質文明和社會組織,根本是兩件事。講物質文明,後世確是進步了。以社會組織論,斷不能不承認是退步的。 有許多遺跡,的確可使我們相信,在古代財產是公有的。 《書經·酒誥篇》說:“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週,予其殺。”這是周朝在殷朝的舊土,施行酒禁時嚴厲的誥誡。施行酒禁不足怪,所可怪的,是當此酒禁嚴厲之時,何不在家獨酌?何得還有群飲觸犯禁令的人,致煩在上者之誥誡?然則其所好者,在於飲呢?還是在於群呢?不論什麼事,根深柢固,就難於驟變了。漢時的賜酺,不也是許民群飲麼?倘使人之所好,只在於飲而不在於群,賜酺還算得什麼恩典?可見古人好群飲之習甚深。因其好群飲之習甚深,即可想見其在邃古時,曾有一個共食的習慣。家家做飯自己吃,已經是我們的恥辱了。 《孟子》又引晏子說:“師行而糧食。”糧同量,謂留其白吃的部分,其餘盡數充公。這在晏子時,變成虐政了,然推想其起源,則亦因儲藏在人家的米,本非其所私有,不過借他的房屋儲藏(更古則房屋亦非私有),所以公家仍可隨意取去。

以上所說,都是我們根據古籍所推想的大同時代的情形。雖然在古籍中,已經不是正式記載,而只是遺跡,然有跡則必有跡所自出之履,這是理無可疑的。然則到後來,此等製度,是如何破壞掉的呢? 曠觀大勢,人類全部歷史,不外自塞而趨於通。人是非不斷和自然爭鬥,不能生存的。所聯合的人愈多,則其對自然爭鬥的力愈強。所以文明的進步,無非是人類聯合範圍的擴大。然人類控制自然的力量進步了,控制自己的力量,卻不能與之並進。於是天災雖澹,而人禍復興。 人類的聯合,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無分彼此,通力合作,一種則分出彼此的界限來。既分出彼此的界限,而又要享受他人勞動的結果,那就非於(甲)交易、(乙)掠奪兩者之中,擇行其一不可了。而在古代,掠奪的方法,且較交易為通行。在古代各種社會中,論文化,自以農業社會為最高;論富力,亦以農業社會為較厚,然卻很容易被人征服。因為(一)農業社會,性質和平,不喜戰鬥。 (二)資產笨重,難於遷移。 (三)而獵牧社會,居無定所,去來飄忽,農業社會,即幸而戰爭獲勝,亦很難犁庭掃穴,永絕後患。 (四)他們既習於戰鬥,(五)又是以侵略為衣食飯碗的,得隙即來。農業社會,遂不得不於可以忍受的條件之下,承認納貢而言和;久之,遂夷為農奴;再進一步,征服者與被征服者,關係愈益密切,遂合為一個社會,一為治人者,食於人者,一為治於人者,食人者了。封建時代階級制度的成立,即緣於此(參看上章)。

依情理推想,在此種階級之下,治者對於被治者,似乎很容易為極端之剝削的。然(一)剝削者對於被剝削者,亦必須留有餘地,乃能長保其剝削的資源。 (二)剝削的宗旨,是在於享樂的,因而是懶惰的,能夠達到剝削的目的就夠了,何必干涉人家內部的事情? (三)而剝削者的權力,事實上亦或有所製限,被剝削者內部的事情,未必容其任意干涉。 (四)況且兩個社會相遇,武力或以進化較淺的社會為優強,組織必以進化較深的社會為堅凝。所以在軍事上,或者進化較深的社會,反為進化較淺的社會所征服;在文化上,則總是進化較淺的社會,為進化較深的社會所同化的。職是故,被征服的社會,內部良好的組織,得以保存。一再傳後,征服者或且為其所同化,而加入於其組織之中。古語說君者善群(這群字是動詞,即組織之義),而其所以能群,則由於其能明分(見《荀子·王制》、《富國》兩篇)。據此義,則征服之群之酋長,業已完全接受被征服之群之文化,依據其規則,負起組織的責任來了。當這時代,只有所謂君大夫,原來是征服之族者,擁有廣大的封土,收入甚多,與平民相懸絕。此外,社會各方面的情形,還無甚變更。士,不過祿以代耕,其生活程度,與農夫相彷彿。農則井田之製仍存,工商亦仍無大利可牟。征服之族,要與被征服之族在經濟上爭利益者,亦有種種禁例,如“仕則不稼,田則不漁”之類(見《禮記·坊記》。《大學》: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董仲舒對策,說公儀子相魯,之其家,見織帛,怒而出其妻;食於舍而茹葵,慍而拔其葵。曰:“吾已食祿,又奪園夫紅女利乎?”此等,在後來為道德上的教條,在當初,疑有一種禁令)。然則社會的內部,還是和親康樂的,不過在其上層,多養著一個寄生者罷了。雖然和寄生蟲並存,還不至危及生命健康,總還算一個準健康體,夫是之謂小康。

小康時代,又成過去,亂世就要來了。此其根源:(一)由初期的征服者,雖然憑恃武力,然其出身多在瘠苦之地,其生活本來是簡陋的。凡人之習慣,大抵不易驟變,儉者之不易遽奢,猶奢者之不能複儉。所以開國之主,總是比較勤儉的。數傳之後,嗣世之君,就都變成生於深宮之中,長於阿保之手的紈褲子弟了。其淫侈日甚,則其對於人民之剝削日重,社會上的良好規制,遂不免受其影響(如因政治不善,而人民對於公田耕作不熱心,因此發生履畝而稅的製度,使井田制度受其影響之類)。 (二)則商業發達了,向來自行生產之物,可以不生產而求之於人;不甚生產之物,或反可多生產以與人交易。於是舊組織不復合理,而成為獲利的障礙,就不免墮壞於無形了。舊的組織破壞了,新的組織,再不能受理性的支配,而一任事勢的推遷。人就控制不住環境,而要受環境的支配了。

當這時代,經濟上的變遷,可以述其犖犖大端如下: 一、因人口增加,土地漸感不足,而地代因之發生。在這情形之下,土地荒廢了,覺得可惜,於是把向來田間的空地,留作道路和備蓄洩之用的,都加以墾闢,此即所謂“開阡陌”(開阡陌之開,即開墾之開。田間的陸地,總稱阡陌。低地留作蓄水洩水之用的,總稱溝洫。開阡陌時,自然把溝洫也填沒了。參看朱子《開阡陌辨》)。這樣一來,分地的標記沒有了,自然可隨意侵占,有土之君,利於租稅之增加,自然也不加以禁止,或且加以倡導,此即孟子所謂“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滕文公上篇》)。一方面靠暴力侵占,一方面靠財力收買,兼併的現象,就陸續發生了。 二、山澤之地,向來作為公有的,先被有權力的封君封禁起來,後又逐漸入於私人之手(《史記·平準書》說:漢初山川、園池,自天子至於封君,皆各為私奉養。此即前代山澤之地。把向來公有的山澤,一旦作為私有,在漢初,決不會,也決不敢有這無理的措置,可見自秦以前,早已普遍加以封禁了。管子官山府海之論,雖然意在擴張國家的收入,非以供私人之用,然其將公有之地,加以封禁則同。《史記·貨殖列傳》所載諸大企業家,有從事於畜牧的,有從事於種樹的,有從事於開礦的,都非佔有山澤之地不行。這大約是從人君手裡,以賞賜、租、買等方法取得的)。 三、工業進化了,器用較昔時為進步,而工官的製造,未必隨之進步。或且以人口增加而工官本身,未嘗擴張,量的方面,亦發生問題。舊系家家自製之物,至此求之於市者,亦必逐漸增加。於是漸有從事於工業的人,其獲利亦頗厚。 四、商人,更為是時活躍的階級。交換的事情多了,居間的商人,隨之而增多,這是勢所必至的。商業的性質,是最自利的。依據它的原理,必須以最低的價格(只要你肯賣)買進,最高的價格(只要你肯買)賣出。於是生產者、消費者同受剝削,而居間的階級獨肥。 五、盈天地之間者皆物,本說不出什麼是我的,什麼是你的。所以分為我的、你的,乃因知道勞力的可貴,我花了勞力在上面的東西,就不肯白送給你。於是東西和東西,東西和勞力,勞力和勞力,都可以交換。於是發生了工資,發生了利息。在封建制度的初期,封君雖然霸占了許多財產,還頗能盡救濟的責任,到後來,便要藉此以博取利息了。孟子述晏子的話,說古代的巡狩,“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梁惠王下篇》)。而《戰國策》載馮煖為孟嘗君收債,盡焚其券以市義,就顯示著這一個轉變。較早的時代,只有封君是有錢的,所以也只有封君放債。後來私人有錢的漸多,困窮的亦漸眾,自然放債取利的行為,漸漸的普遍了。 六、在這時代,又有促進交易和放債的工具發生,是為貨幣的進步(別見《貨幣篇》)。貨幣愈進步,則其為用愈普遍,於是交易活潑,儲蓄便利,就更增進人的貪欲(物過多則無用,所以在實物經濟時代,往往有肯以之施濟的。貨幣既興,此物可以轉變為他物,儲蓄的亦只要儲蓄其價值,就不容易覺得其過剩了)。 在這種情形之下,就發生下列三種人: 一、大地主。其中又分為(甲)田連阡陌及(乙)擅山澤之利的兩種人。 二、大工商家。古代的工業家,大抵自行販賣,所以古人統稱為商人。然從理論上剖析之,實包括工業家在內,如漢時所稱之“鹽鐵”(謂製鹽和鼓鑄鐵器的人)。其營業,即是側重在製造方面的。 三、子錢家。這是專以放債取息為營業的。要知道這時代的經濟情形,最好是看《史記》的《貨殖列傳》。然《貨殖列傳》所載的,只是當時的大富豪。至於富力較遜,而性質相同的(小地主、小工商及小的高利貸者)那就書不勝書了。 精神現象,總是隨著生活環境而變遷的。人,是獨力很難自立的,所以能夠生存,無非是靠著互助。家族制度盛行,業已把人分成五口、八口的一個個的小單位。交易制度,普遍的代替了分配、互助之道,必以互相剝削之方法行之,遂更使人們的對立尖銳。人,在這種情形之下,要獲得一個立足之地甚難,而要墮落下去則甚易。即使獲得了一個立足之地,亦是非用強力,不易保持的。人們遂都汲汲惶惶,不可終日。董仲舒說:“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史記·貨殖列傳》有一段,剖析當時所謂賢士、隱士、廉吏、廉賈、壯士、遊俠、妓女、政客、打獵、賭博、方技、犯法的吏士、農、工、商賈,各種人的用心,斷言他的內容,無一而非為利。而又總結之曰:“此有智盡能索耳,終不餘力而讓財矣。”《韓非子》說:無豐年旁入之利,而獨以完給者,非力則儉。無飢寒疾病禍罪之殃,而獨以貧窮者,非侈則惰。徵斂於富人,以布施於貧家,是奪力儉而與侈惰(《顯學篇》)。話似近情,然不知無豐年旁入之利,無飢寒疾病禍罪之殃的條件,成立甚難;而且侈惰亦是社會環境養成的。誰之罪?而獨嚴切的責備不幸的人,這和“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的精神,竟不像是同一種動物發出來的了。人心大變,此即所謂亂世。 孔子所謂小康之世,大約從有史時代就開始的。因為我們有確實的歷史,始於炎、黃之際,已經是一個乾戈擾攘的世界了。至於亂世,其機緘,亦是早就潛伏的,而其大盛,則當在東周之後。因為封建制度,是自此以後,才大崩潰的(封建制度的崩潰,不是什麼單純的政治作用,實在是社會文化進步,而後政治作用隨之的,已見第三十九章。新文化的進步,就是舊組織的崩潰)。然在東周以後,社會的舊組織,雖已崩潰,而人們心上,還都覺得這新成立的秩序為不安;認為它是變態,當有以矯正之。於是有兩漢時代不斷的社會改革運動。醞釀久之,到底有新室的大改革。這大改革失敗了,人們才承認社會組織的不良,為與生俱來,無可如何之事,把病態認為常態了。所以我說小康的一期,當終於新室之末。 漢代人的議論,我們要是肯細看,便可覺得他和後世的議論,絕不相同。後世的議論,都是把社會組織的缺陷,認為無可如何的事,至多只能去其太甚。漢代人的議論,則總是想徹底改革的。這個,只要看最著名的賈誼、董仲舒的議論,便可見得。若能細讀《漢書》的《王貢兩龔鮑》和《眭兩夏侯京翼李傳》,就更可明白了。但他們有一個通弊,就是不知道治者和被治者,根本上是兩個對立的階級。不知領導被壓迫階級,以圖革命,而專想藉壓迫階級之力,以為人民謀解放。他們誤以為治者階級,便是代表全社會的正義的,而不知道這只是治者階級中的最少數。實際,政治上的治者階級,便是經濟上的壓迫階級,總是想榨取被治階級(即經濟上的被壓迫階級)以牟利的。治者階級中最上層的少數人,只是立於兩者之間,使此兩階級得以保持一個均衡,而實際上還是偏於治者一方面些。要想以它為發力機,鼓動了多數治者,為被治者謀幸福,真是緣木求魚,在理論上決不容有這回事。理所可有,而不能實現之事多矣,理所必無,而能僥倖成功之事,未之前聞。這種錯誤,固然是時代為之,怪不得古人。然而不能有成之事,總是不能有成,則社會科學上的定律,和自然科學上的定律,一樣固定,決不會有例外。 在東周之世,社會上即已發生兩種思潮:一是儒家,主張平均地權,其具體辦法,是恢復井田制度。一是法家,主張節制資本,其具體辦法,是(甲)大事業官營;(乙)大商業和民間的借貸,亦由公家加以乾涉(見《管子·輕重》各篇)。漢代還是如此。漢代儒家的宗旨,也是要恢復井田的。因為事不易行,所以讓步到“限民名田”。其議發於董仲舒。哀帝時,師丹輔政,業已定有辦法,因為權戚所阻撓,未能實行。法家的主張,桑弘羊曾行之。其最重要的政策,是鹽鐵官賣及均輸。均輸是官營商業。令各地方,把商人所販的出口貨做貢賦,官販賣之於別地方。弘羊的理論,略見《鹽鐵論》中。著《鹽鐵論》的桓寬,是反對桑弘羊的(《鹽鐵論》乃昭帝時弘羊和賢良文學辯論的話,桓寬把它整理記錄下來的。賢良文學,都是治儒家之學的。弘羊則是法家,桓寬亦信儒家之學),其記錄,未必會有利於弘羊,然而我們看其所記弘羊的話,仍覺得光焰萬丈,可知歷來以弘羊為言利之臣,專趨承武帝之意,替他搜括,實在是錯誤的。但弘羊雖有此種抱負,其籌款的目的是達到了,矯正社會經濟的目的,則並未達到。漢朝所實行的政策,如減輕田租,重農抑商等,更其無實效可見了。直到漢末,王莽出來,才綜合儒法兩家的主張,行一斷然的大改革。 在中國經學史中,有一重公案,便是所謂今古文之爭。今古文之爭,固然自有其學術上的理由,然和政治的關係亦絕大。提倡古文學的劉歆、王莽,都是和政治很有關係的人。我們向來不大明白他們的理由,現在卻全明白了。王莽是主張改革經濟制度的人。他的改革,且要兼及於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兩方面。今文經是只有平均地權的學說,而無節制資本的學說的。這時候,社會崇古的風氣正盛。欲有所作為,不得不求其根據於古書。王莽要兼行節制資本的政策,自不得不有取於古文經了。這是旁文。我們現在且看王莽所行的政策: (一)他把天下的田,都名為王田(猶今言國有),奴婢名為私屬,都不得賣買。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的,分餘田與九族鄉黨。 (二)設立六筦之製:(甲)鹽,(乙)酒,(丙)鐵,(丁)山澤,(戊)五均賒貸,(己)鐵布銅冶。其中五均賒貸一項,是控製商業及借貸的。餘五項,係將廣義的農業和工業,收歸官營。 (三)五均,《漢書·食貨志》《注》引鄧展,謂其出於河間獻王所傳的《樂語》、《樂元語》。臣瓚引其文云:“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這是古代的官營商業。其為事實或法家的學說未可知,而要為王莽的政策所本。王莽的製度:是改長安東西市令,又於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五處,都設司市師(師是長官之意),各以四時仲月(二、五、八、十一月),定該區中貨物的平價。貨物實係有用而滯銷的,照他的本錢買進。物價騰貴,超過平價一錢時(漢時錢價貴,故超過一錢,即為騰貴),則照平價出賣。又在司市師之下,設泉府丞(丞是副官的意思),經營各種事業的人,都要收稅,名之為貢(其額按純利十分之一)。泉府收了這一筆貢,用以藉給困乏的人。因喪祭等事而藉的,只還本,不取息,藉以營利的,取年息十分之一。 王莽的變法,成功的希望是不會有的,其理由已述於前。固然,王莽的行政手段很拙劣,但這只是枝節。即使手段很高強,亦不會有成功的希望。因為根本上註定要失敗的事,決不是靠手段補救得來的。但是王莽的失敗,不是王莽一個人的失敗,乃是先秦以來言社會改革者公共的失敗。因為王莽所行,並不是王莽一個人的意見,乃是先秦以來言社會改革者公共的意見。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見的大成。經過這一次改革失敗之後,人遂群認根本改革為不可能,想把亂世逆挽之而至於小康的思想,從此告終了。中國的社會改革運動,至此遂告長期的停頓。 雖然在停頓時期,枝節的改革,總還不能沒有的。今亦略述其事如下: 當這時代,最可紀念的,是平和的、不徹底的平均地權運動。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經絕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還不能行,於是又有一種議論,說平均地權之策,當行之於大亂之後,地廣人稀,土田無主之日。於是有晉朝的戶調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調法。這三法的要點是:(一)因年齡、屬性之別,以定受田的多少。 (二)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區別。唐朝則名為口分田和世業田。桑田和世業田,是可以傳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則受之於官,仍要還之於官。 (三)唐制又有寬狹鄉之別。田畝之數,足以照法令授與的為寬鄉,不足的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 (四)有餘田的鄉,是要以給比連之鄉的。州縣亦是如此。 (五)徙鄉和貧無以葬的人,得賣世業田。自狹鄉徙寬鄉的,得併賣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無可賣之理。這該是獎勵人民從狹鄉遷到寬鄉去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釋,等於官收其田而賣卻之,而將賣田所得之款,發給為獎勵費。許其自賣,只是手續簡便些罷了)。 (六)雖然如此,世業田仍有其一定制限,買進的不得超過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內,亦不得再賣卻。統觀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奪其私有之田,無田者則由官給,希冀減少反抗,以漸平均地權,其立法之意誠甚善。然其實行至何程度,則殊可疑(晉法定後,天下旋亂,曾否實行,論者甚至有懷疑的。北魏及唐,曾實行至何程度,歷史上亦無明確的記載),即使實行了,而人總是有緩急的;緩急的時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產製度之下,誰肯白借給你來?救濟的事業,無論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濟事業之量,決不能等於社會上需要救濟之量,這是有其理論上的根據的。因為救濟人者,必先自覺有餘,然後能斥其所餘以救濟人。然救濟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於所救濟的人,因而他所拿出來的,均攤在眾人頭上,必不能使被救濟者之生活程度,與救濟之者相等。而人之覺得足不足,並不是物質上真有什麼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狀況相比較的。如此,故被救濟者在心理上永無滿足之時。又在現在的社會組織之下,一個人的財富,往往是從剝削他人得來的,而他的自覺有餘必在先,斥其餘以救濟他人必在後。自剝削至於救濟,其中必經過相當的時間。在此時間之中,被剝削者,必已負有很大的創傷,即使把所剝削去的全數都還了他,亦已不夠回复,何況還不能全數還他呢),於是不得不有抵賣之品。而貧民是除田地之外,無物可以抵賣的。如此,地權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難維持永久。何況並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調劑土滿和人滿,總不能沒有移民,而在現在的文化狀況之下,移民又是很難實行的。所以此等平均地權的方法,不論事實,在理論上已是很難成立的了。據記載,唐朝當開元時,其法業已大壞。至德宗建中元年(民國紀元前1132年),楊炎為相,改租庸調法為兩稅法,人民有田無田,田多田少,就無人過問了。自晉武帝太康元年(民國紀元前1632年),平吳行戶調法至此,前後適五百年。自此以後,國家遂無復平均地權的政策。間或丈量,不過為平均賦稅起見,而亦多不能徹底澄清。兼併現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厲害的,為南宋時浙西一帶的兼併。因為這時候,建都在臨安,浙西一帶,闊人多了,競以兼併為事。收租奇重。宋末,賈似道要籌款,就用低價硬買做官田。田主固然破產了。佃戶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時“額重納輕”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到明初平張士誠,太祖惡其民為士誠守,對於蘇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為官稅。後來雖屢經減免,直到現在,這一帶田賦之重,還甲於全國。兼併的影響,亦可謂深了。 物價的高低,東漢以後,更無人能加以乾涉。只有食糧,關係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國家還不能全然放任。安定穀價的理論,始於李悝。李俚說糴(穀價),甚賤傷農,甚貴傷民(此民字指谷之消費者,與農為谷之生產者立於對待的地位),主張當新谷登場時,國家收買其一部分,至青黃不接時賣出,以保持谷的平價。漢宣帝時,穀價大賤,大司農耿壽昌,於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倉為常平倉。此法雖不為牟利起見,然賣出之價,必比買進之價略高,國家並無所費,而人民實受其益,實可稱法良意美。然在古代,穀物賣買未盛則有效。至後世,穀物的市場日廣,而官家的資本甚微,則即使實力奉行,亦難收控制市場之效;何況奉行者又多有名無實,甚或併其名而無之呢?所以常平倉在歷代法令上,雖然是有的時候多,實際上並無效力。隋文帝時,工部尚書長孫平創義倉之法,令人民於收成之日,隨意功課,即於當社立倉存貯。荒歉之時,用以救濟。後周時有惠民倉。將雜配錢(一種雜稅的名目)的幾分之幾,折收穀物,以供凶年平糴之用。宋時又有廣惠倉。募人耕沒入和戶絕田,收其租以給郭內窮苦的人民。這都是救濟性質。直到王安石出來,行青苗法,才推廣之,以供借貸之用。青苗法是起於李參的。李參在陝西做官時,命百姓自度耕種的贏餘,告貸於官。官貸之以錢。乃秋,隨賦稅交還。王安石推行其法於諸路。以常平、廣惠倉所儲的錢穀為貸本(倉本所以貯谷,後世因谷的儲藏不便,亦且不能必得,遂有兼儲錢的。需用時再以錢買谷,或竟發錢),當時反對者甚多,然其本意是好的,不過官不是推行此法的機關,不免有弊罷了(反對青苗的人,有的說它取息二分太重,這是胡說,當時民間利率,實遠重於此。青苗之弊:在於(一)人民不敢與官交涉。(二)官亦不能與民直接,勢必假手於吏胥,吏胥多數是要作弊的,人民更不敢與之交涉。(三)於是聽其自然,即不能推行。(四)強要推行,即不免抑配。(五)借出之款,或不能償還,勢必引起追呼。(六)又有勒令鄰保均賠的。(七)甚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或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的。總而言之,是由於辦理的機關的不適宜)。南宋孝宗乾道四年,建州大饑。朱子請於府,得常平倉粟六百石,以為貸本。人民夏天來借的,到冬加二歸還。以後逐年如此。小荒則免其半息,大荒則全免其息。如此十四年,除將原本六百石還官外,並將餘利,造成倉廒,得粟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自此借貸就不再收息了。朱子此法,其以社為範圍,與長孫平的義倉同。不但充平糴及救濟,而兼供借貸,與王安石的青苗法同。以社為範圍,則易於管理,易於監察,人民可以自司其事。如此,則有將死藏的倉谷出貸,化為有用的資本之利,而無青苗法與官交涉之弊。所以歷來論者,都以為此法最善;有與其提倡常平、義倉,不如提倡社倉的傾向。義倉不如社倉,誠然無可爭辯,這是後起者自然的進步。常平和社倉,則根本不是一件事。常平是官辦的,是和糧食商人鬥爭的。義倉和社倉,都是農民互助的事。固然,農民真正充足了,商人將無所施其剝削,然使將現在社會上一切剝削農民之事,都剷除了,農民又何至於不足呢?固然,當時的常平倉,並沒有控制市場之力;至多當飢荒之際,開辦平糴,惠及城市之人。然此乃常平辦理之不得其法,力量的不夠,並不是其本質不好。依正義及經濟政策論,國家扶助農民和消費者,剷除居間者的剝削,還是有這義務,而在政策上也是必要的。所以常平和社倉,至少該並行不廢。再者,青苗法以官主其事,固然不好,社倉以人民主其事,也未必一定會好的。因為土豪劣紳,和貪官污吏,是同樣要吮人膏血的,並無彼此之分。主張社倉的,說社倉範圍小,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管理的人,難於作弊。然而從來土豪劣紳,都是明中把持、攘奪,並不是暗中攫取的。義倉創辦未幾,即或因人民不能管理,而移之於縣。社倉,據《文獻通考》說:亦是“事久而弊,或主之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無可給,或拘納息米而未嘗除,甚者拘催無異正賦”。以為非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不為功。可見防止貪污土劣的侵漁,仍不能無藉於人民的自衛了。平抑糧食以外他種物價之事,東漢以後無之。只有宋神宗熙寧五年,曾立市易司,想平抑京師的物價,然其後事未能行。 借貸,亦始終是剝削的一種方法。最初只有封君之類是有錢的人,所以也只有他們能營高利貸的事業。後來事實雖然變換了,還有借他們出面的。如《漢書·谷永傳》說:當時的掖庭獄,“為人起債(代人放債),分利受謝”是。亦有官自放債的。如隋初嘗給內官以公廨錢,令其回易生利,這種公廨錢,就是可以放債的。其類乎封建財產的,則南北朝以後,僧寺頗多殷富,亦常為放債的機關。私人放債取利,較大的,多為商賈所兼營,如《後漢書·桓譚傳》:譚上疏陳時政,說:“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貨,中家子弟,為之保役”,則並有代他奔走的人了。 《元史·耶律楚材傳》說:當時的回鶻,多放羊羔利(利上起利)。回紇也是從西域到中國來經商的。這是因商人手中,多有流動資本,所以兼營此業最便。至於土豪劣紳之類,即在本地方營高利貸業的,其規模自然較此為小,然其數則甚多,而其手段亦極酷辣。 《宋史·食貨志》載司馬光疏,說當時的農民,“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陳舜俞傳》說:當時放債的人,雖“約償緡錢,而谷粟、布縷、魚鹽、薪蔌、耰鋤、斧錡之屬,皆雜取之”;便可見其一斑了。大抵借貸有對人信用和對物信用兩種。對物信用,須能鑑別其物,知其時價;對人信用,則須調查其人之財產及行為,亦有一番事情,且須有相當知識。這在放債者方面,亦須有一種組織。所以逐漸發達,而成為近代的錢莊及當舖。 中國歷代,社會上的思想,都是主張均貧富的,這是其在近代所以易於接受社會主義的一個原因。然其宗旨雖善,而其所主張的方法,則有未善。這因歷代學者,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太深,而對於現實的觀察太淺之故。在中國,思想界的權威,無疑是儒家。儒家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認識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只主張平均地權,而忽略了資本的作用。這在當時,還無怪其然(古代學問的發達,不能不為地域所限。儒學盛於魯。法家之學,托諸管子,疑其初盛於齊。《史記·貨殖列傳》說:太公封於齊,地瀉鹵,人民寡,太公勸女工,極技巧,通魚鹽,人物歸之,襁至而輻湊,齊冠帶衣履天下。這或者出於附會。然齊魚鹽工商之業皆盛,則是不誣的。齊國在當時,資本必較發達,所以節制資本的思想,就起於其地了),然至後世,學者的眼光,仍限於這一個圈子裡,就可怪了。如前述漢代儒家的議論,即其一證。宋學興起,在中國思想界,是最有特色的。宋儒亦很留心於政治和社會問題。而純粹的宋學家,亦只重視复井田為致太平之策,那又是其一證。然此猶其小者。至其大者,則未審國家的性質。不知國家是階級時代的產物,治者階級,總是要剝削被治者以牟利的。其中雖有少數大公無我的人,然而總只是少數。其力量,較諸大多數的通常人,遠覺綿薄。即使這少數人而得位乘時,使其監督大多數人,不敢放手虐民,即所謂去其泰甚,已覺得異常吃力。至於根本上改變其性質,則其事必不可能。如此,所以歷代所謂治世的政治,往往是趨於放任的;而一行干涉的政策,則往往召亂。然則但靠國家之力,如何能均平貧富呢?新莽以此失敗了,而後世的人,還是這種思想。我們試看王安石的《度支副使廳壁題名記》,他說:“合天下之眾者財,理天下之財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則有財而莫理;有財而莫理,則阡陌閭巷之賤人,皆能私取予之勢,擅萬物之利,以與人主爭黔首,而放其無窮之欲;非必貴強桀大而後能如是;而天子猶為不失其民者,蓋特號而已耳。雖欲食蔬衣敝,憔悴其身,愁思其心,以幸天下之給足而安吾政,吾知其猶不得也。然則善吾法而擇吏以守之,以理天下之財,雖上古堯、舜,猶不能毋以此為急務,而況於後世之紛紛乎?”他看得天下之物,是天下人所公有;當由一個代表正義的人,為之公平分配,而不當由自私自利的人,擅其利而私其取予,以役使眾人;其意昭然若揭。然欲以此重任,責之於後世的所謂天子,雲胡可得呢?中國讀書人所以有這思想,是因為其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太深,在傳統思想上,說這本是君之責任故。然在極古的時代,君權大而其所治之國小;而且大同時代的規則,尚未盡廢,或者可以做到幾分。在後世,則雖甚神聖,亦苦無下手之處了。而中國講改革的人,都希望著他,如何能不失敗呢?龔自珍是近代最有思想的人。他的文集裡,有一篇文章,標題為《平均篇》,暢發一切亂源,根本都在經濟上分配的不平。最高的治法,是能使之平均。就其現象,與之相安,則不足道。其觀察亦可謂極深刻。然問其方法,則仍是希望握政權者,審察各方面的情形,而有以措置之,則仍是一條不通的路而已。龔氏是距離現在不過百年的人,而其思想如此,可見舊日的學者,其思想,全然局限於這一個範圍之中。這是時代為之,自然怪不得古人。然在今日,卻亦不可不知道昔人所走的路,是一條不通的路,而再奉其思想為金科玉律。 現代的經濟情形,和從前又大不相同了。自從西力東侵以來,我們的經濟,已非複閉關獨立之世,而與世界息息相通。在工業革命以前,最活躍的是商人階級。所以歷代的議論,都主張重農抑商。自工業革命以後,則商人反成為工業家的附屬,不過略沾其餘潤,所以中國推銷洋貨的人,即世所稱為買辦階級者,在中國社會裡,雖儼然是個富豪,而以世界眼光觀之,則仍不免在小貧之列。在現代的經濟狀況之下,斷不容我們固步自封。世界的經濟情形,自從工業發達了,積集的資本遂多,而金融資本,又極跋扈。工業品是要尋求銷路的,而且還要霸占資源,就是固定和流動的資本,也要輸出國外,皆不得不以武力保其安全。於是資本主義發展而成為帝國主義。歷代的勞資對立,資本家是在國內的,現在則資本家在國外。於是民生問題和民族問題,並為一談,再不能分離解決了。我們現在,該如何審慎、勇敢、強毅,以應付這一個目前的大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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