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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第三十四章南北再分裂 宋遼金之和戰

國史大綱 钱穆 7143 2018-03-16
宋、遼在長期和平過程中,兩國內政乃至國防趨懈弛而腐化。金人突起乘其隙,兩國乃繼踵覆沒。 金起於混同江、長白山之間。 其先常以航海攻掠高麗、日本。 真宗天禧三年(公元1019年),遼聖宗開泰八年,女真曾以巨艦五十艘由圖們江口泛海南航。其船長九十餘丈,或六、七十丈不等;一船之楫三、四十,載人五、六十。越高麗東岸,抵日本對馬島、壹岐島,並攻入福罔灣,虜殺甚大。事見日本記載。並類此者不止一次。據史載,遠自宋太祖建隆年間,即曾泛海至宋賣馬。蓋女真與渤海同族,據日史記載,渤海盛時,與日交通見記錄者不下五十餘次。渤海覆亡不久,女真崛起,遂變和平之商路為征伐之航程。及其海上之活躍漸歇,乃轉而為陸地之侵擾。

其始抗遼,兵不滿萬。 遼天祚帝荒淫,常市名鷹海東青,道出女真境,女真苦之。宋徽宗政和四年十月,女真叛遼,諸部皆會,得兵二千五百人。十一月再胜遼,兵始滿萬。時遼人已大震懼,有“女真不滿萬,滿萬不可製”之諺。 及其吞遼取五京,前後不出九年。 政和五年,女真始稱帝,國號金。遼使議和不成,遼主親征,又內亂,中途歸,金躡敗之,取遼黃龍府。 (黃龍府位於農安古城。)政和六年金取遼東京。重和元年,宋遣使浮海約金夾攻遼。宣和二年,金取遼上京。三年,侵遼中京。四年,取之,又取西京。宋童貫襲遼敗績,金又克遼燕京。至是遼五京全為金有。金自始起至是,前後九年,侵地及吉、遼、熱、冀、察、晉六省。 自金始起至遼滅,前後不出十二年。

宣和七年二月,金獲遼主延禧,遼亡。自阿骨打稱帝至是,凡十一年。
遼凡九主,二百十九年。 遼亡,金氛隊及宋。 宣和五年,宋金始構兵。 七年十月,金分兩道入寇,徽宗傳位太子欽宗。 於是有靖康難。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金人渡河。圍京師,議和條件如下: 宋輸金五百萬兩,銀五千萬兩,表段百萬匹,牛馬萬頭。 尊金主為伯父。 割中山、太原、河間三鎮。 以宰相、親王為質。 時金兵號六萬,宋勤王師集城下者已二十餘萬。金兵不待金銀足,二月即退師。 宋悔約,詔三鎮固守。十一月,金兵复渡河圍京師。要欽宗至金營議和。 二年正月,金人重邀帝去。 二月,金劫上皇、后妃、太子、宗戚前後凡得三千人。

金自滅遼至滅宋,前後不出二年。自始起至滅宋,前後不出十四年。 金驟滅北宋,其惟一政策,厥為在黃河南岸建立一個非趙姓的政權,而黃河北岸則歸自己統治。於是有張邦昌之擁立。 金人滅遼之速,已出自己意外。吞併了偌大一個國家,須得慢慢消化。金人本不想急速南侵。及金人渡河,亦並無意滅宋,故得割讓三鎮之約即北去。第二次回師南犯,自覺與宋結下深仇,防宋報復,故盡虜宋二帝、后妃、太子、宗戚,而立張邦昌為楚帝。只因黃河南岸,金人實在無暇顧及,惟求不與他為難,他便可慢慢地整頓黃河以北。這是金人當時的政策。 逮南宋高宗既立,金人徹底消滅趙姓政權之計劃失敗,他們一面仍想在黃河南岸留一非趙姓的政權做緩衝,故張邦昌之後,繼之以劉豫。

自四月金人北去後,五月康王構即皇帝位於南京,是為南宋高宗。九月,張邦昌伏誅。十月,高宗如揚州。十二月,金又分道入寇。一面是高宗怕金兵,故愈避愈南。另一面是金兵也不放心高宗,故愈逼愈緊。 建炎二年,金兵犯東京,宗澤敗之。七月,宗澤卒。河南遂失屏障。建炎三年二月,高宗奔鎮江,如杭州。六月,金兀術大舉入寇。十一月,渡江入建康(今南京。),高宗奔明州。金兵陷臨安,高宗航入海。四年正月,金兵陷明州,襲高宗於海,高宗走溫州。二月,金人引兵北還。九月,立劉豫為齊帝。 金兵此次大舉渡江南下,本想捉住高宗,永絕南顧之憂。及高宗入海,目的難達。其時黃河南岸,金人依然無法統治,更何論長江之南。金人只有引兵北返,而在黃河南岸另立一個劉豫。如是則好讓他做一個緩衝,阻住宋人北來報復,而金人則乘此躲回黃河北岸,好好休息整頓。這依然是四年前建立張邦昌時的政策。

金人一面擁立劉豫,讓他做緩衝,一面卻還試探與南宋進行和議。因此九月劉豫立為齊帝,而十月秦檜自金放歸。 檜以靖康二年反對金人議立異姓被執,在金太宗弟撻懶(完顏昌)所,主立劉豫者即撻懶。與檜同拘者尚有孫傅、張叔夜、何栗、司馬樸,獨檜回南。自言殺監己者奪舟而來,然與妻王氏及婢僕一家同逃,以此為當時所疑。金人固不必其時即一意慾和,要之不失為一著遠遠的閒棋,而終於在這一著閒棋上得了勝算。建炎二年六月,檜在金曾為徽宗草書與粘罕(完顏宗翰)議和,金人必夙知其能任此事,故特放歸。 同時高宗亦畏金,久想乞和。 初立時不信李綱、宗澤,而用黃潛善、汪伯彥,從歸德退避到揚州。渡江後,金兵北去。又不肯到建康,而居臨安。皆是畏金的表示。建炎元年,即遣祈請使赴金,名為請還二帝,實則意在乞和休兵。

而劉豫則與宋勢不兩立。又不能獨力對宋,豫為宋敗,自然只有乞援於金。如是則劉豫並不能為宋、金交兵之緩衝,而實做了宋、金言和之障礙。這一層不久便為金人所了解,於是便毅然廢棄劉豫,而直接與宋言和。 和約大體如次: 一、許宋稱臣。 建炎二年,高宗已使祈請使宇文虛中稱臣奉表於金。故稱臣為宋高宗自己請求之條件。 二、以河南、陝西地予宋。 黃河南岸,金既無法顧及,則已廢劉豫後,自然直接歸還宋室,只要宋室不向黃河北岸啟釁。 三、並歸梓宮及高宗生母韋太后。 金人所虜,徽宗及鄭後為高宗父母。韋賢妃是高宗生母。欽宗及朱後為高宗兄嫂。邢夫人為高宗妻。朱後於北虜時道殂,徽宗、鄭後於紹興五年崩。金廢劉豫,即揚言欲送回淵聖,擁立之於南京,蓋隱以此為對高宗之一種要挾。故秦檜雲:不和則太后不歸,而金且擁立欽宗。及後和議定,金人許歸徽宗、鄭後、邢後之喪,與帝母韋後,而朱後之喪及欽宗獨留不遣。

韋後南旋,將發,欽宗赴車前泣曰:“歸語九哥與丞相,我得為太乙宮使,足矣,他不敢望。”後許之,且誓而別。及歸,始知朝議不欲欽宗南歸,遂不敢言。張邵與秦檜書,言金人有歸欽宗意,斥為外祠。金使來取趙彬輩三十人家屬,洪皓請俟淵聖及皇族乃遣,遂謫外。是皆檜之所以獨得高宗之眷顧也。 當時宋臣對和議一致反對。最要者在第一款。只有秦檜,一方知道金國之內情,一面窺破高宗之隱私,遂出來力主和議,因此再登相位。 秦檜第一次相在紹興元年八月,其時檜主“南自南,北自北”,以河北人還金,中原人還劉豫,與金人“還俘畫江”之義吻合。故知檜之與金,當先有默契。惟其時南宋國勢漸穩定,高宗畏金心理漸淡,故每每游移於和戰兩途間。帝謂:“檜議南自南、北自北,朕北人,將安歸?”然終謂檜朴忠過人。蓋檜之敢於出負和議重任之一點,已為高宗所賞識矣。

檜於紹興二年六月罷相,及金人廢劉豫,揚言“請汝舊主人少帝來此坐位。”高宗乃又一意求和。七年十一月豫廢,而八年三月,秦檜復為右僕射。高宗與檜君臣互為狼狽,朱子謂:“檜藉外權以專寵利,竊主柄以遂奸謀。”蓋實語也。 南方一致反對和議的空氣,好容易為秦檜所壓下,而北方對和局的政策忽然變了。 蒲盧虎、訛魯觀以謀叛被誅,撻懶亦以與宋交通罪見殺。緩進派失敗,急進派得勢。他們反對和議的主要點在第二條,放棄河南劉豫故地。 紹興九年,金兀術毀成約,執宋使,分道南侵,再取河南、陝西州郡,宋亦出兵。 宋兵在這一次戰事中,得到好幾回勝利。如: 劉錡(qi)順昌之捷。 吳璘(lin)扶風之捷。 岳飛郾城之捷。

劉錡等柘臯(gao)之捷。 金人主戰派銳氣已挫,於是重伸和議。條約大要如次: 一、宋稱臣奉表於金。 二、宋歲輸銀、絹各二十五萬兩、匹。 三、東以淮水,西以大散關為界。 就當時國力言,宋兵並非不能抗金。兩國情勢,不能以靖康為例。 中國太平已久,人生不見兵革,廟堂之相,方鎮之將,皆出童貫、蔡京、王黼、梁師成之門,無一可倚仗者。至南渡諸將帥,皆自營伍戰陣建功自顯。陳亮所謂“人才以用而見其能否”,又曰:“東西馳騁而人才出。”韓、岳諸將皆一時良選也。而金則老帥宿將,日就死亡,所用之人,未能盡如開國時之盛。 金以騎兵勝,在大河南北,平原曠野,東西馳突,為其所利。及至江淮之間,騎兵失所便。王庶謂:“淮上虛荒,地無所掠,大江浩渺,未可易渡,兵勢不同曩(nang)時”,是也。

北族以騎勝,宋非不知,故北宋防遼,常開塘濼(po)植榆柳以限馬足,又有拒馬車、陷馬槍等兵器。 惟承平久則漸弛。熙寧六年置軍器監,兵械精利,稱於一時。然至徽、欽宗時又濫惡。呂頤浩疏:“臣嘗觀夷人之軍,兵器便利,衣甲堅密,所以多勝;中國之兵,兵器不便利,衣甲不堅密,所以多敗。夷人皆是民兵,平時賦斂至薄,而緩急以丁點軍,器甲鞍馬,無非自辦。平時家居,日逐擐(huan)甲胄而習弓矢,所以器甲各適用。中國之軍莫非黥(qing)卒,器甲從官給,身軀短小者或得長甲,修長者或得短甲,不能挽七鬥弓者或授以一石弓,力能勝兩石弩者付之以三石弩。致弓弩不適用,反與短兵同。寒飢之卒,無力自辦器甲。”今按:此為宋、金初交兵時強弱勝負一大原因。不僅器甲弓弩不適用,亦以承平日久,官庫器甲率皆朽鈍,雖有若無,宜不能與塞外以戰鬥為生命之新起民族相較。然積之十數年,各軍自謀生存,此等弊病漸漸革除。韓、岳有“背嵬(wei)軍”,皆別置親隨,精選軍中勇健者充之,屢建戰功。 順昌之戰,兀術責諸將喪師,皆曰:“南朝用兵非昔比,元帥臨陣自見。”兀術用“鐵浮屠軍”,皆重鎧(kai)甲,戴鐵兜鍪(mou),錡軍以槍標去其兜鍪,大斧斷其臂,碎其首。又兀術用“拐子馬”,而岳飛以麻扎刀入陣破之。以長刀、長斧破騎兵,郭子儀敗安祿山已然。軍事必漸習而強,不能因其初弱,疑其後盛。而金人多用簽軍,亦不如其初起部族軍之強悍。 系年要錄卷三十七謂:“金人犯中國,所過名都大邑,率以虛聲喝降,如探囊得之。積勝之威,直至兀術渡江,南兵皆望風披靡。”汪藻論諸將,謂:“張俊守明州,僅能少抗,敵未退數里間,遽狼狽引去,使明州無噍(jiao)類。韓世忠八、九月間已掃鎮江所儲,盡裝海舶,焚城郭為逃遁計。”此皆金兵先聲奪人,使諸軍無鬥志。其後兀術在江南,形勢窮蹙,自引北去,韓世忠遂橫截之於江中。縱謂因金人飽掠,韓之兵卒利其財物,然其時韓軍膽量,畢竟與前不同。世忠以八千人與金兵十萬相持凡四十八日,自是金兵不復再有渡江之志。 世忠一人,前後勇怯迥異,正為當時諸將於積敗之後,漸漸神誌甦醒、勇氣復生之一好例。後世讀史者專據如汪藻等疏,以建炎以前事態,一概抹殺紹興之抗戰、實為不明當時心理氣勢轉變之情形。 宋削方鎮太過,然太祖時,如環州董遵晦、西山郭進,關南李漢超,皆尚優其祿賜,寬其文法。諸將財力豐而威令行,間諜精審,吏士用命,故能以十五萬人而獲百萬之用。而其時如江淮諸郡,皆毀城隍,收兵甲,撤武備,書生領州,大郡給二十人,小郡減五人,以充常從。號曰長吏,實同旅人。名為郡城,盪若平地。 北方自太宗以下,亦漸隳祖法。故時臣謂舉西北二垂觀之,若濩(hu)落大瓠(hu),外示雄壯,其中空洞了無一物。欲兵之強,莫如多榖(gu)與財。而熙寧以來,財務益集中,州郡廂兵亦籍歸中央,為置將領。地方無財無力,何以應急? 南渡以來,諸擅兵於外,稍自攬權,財力漸充,兵勢自壯。高宗、秦檜,乃亟亟以收武臣兵柄,集權中央為務,至不惜屈膝金夷。何不對諸帥稍假借,猶足勉自樹立也! 縱說宋軍一時不能恢復中原,直搗黃龍,然使宋室上下決心抗戰,金兵亦未必能再渡長江。強敵在前,正是策厲南方奮興振作的一個好材料。惜乎高宗自藏私心,一意求和。 對內則務求必伸,對外則不惜屈服。 高宗非庸懦之人,其先不聽李綱、宗澤,只是不願冒險。其後,不用韓、岳諸將,一意求和,則因別有懷抱。紹興十一年淮西宣撫使張俊入見,時戰事方殷,帝問:“曾讀郭子儀傳否?”俊對以未曉。帝諭雲:“子儀時方多虞,雖總重兵處外,而心尊朝廷。或有詔至,即日就道,無纖介怏望。故身享厚福,子孫慶流無窮。今卿所管兵,乃朝廷兵民。若知尊朝廷如子儀,則非特一身饗福,子孫昌盛亦如之。若恃兵權重,而輕視朝廷,有命不即禀,非特子孫不饗福,亦有不測之禍,卿宜戒之。”此等處可見高宗並非庸弱之君。惟朝廷自向君父世仇稱臣屈膝,而轉求臣下之心尊朝廷,稍有才氣者自所不甘,故岳飛不得不殺,韓世忠不得不廢。 岳飛見殺,正士盡逐,國家元氣傷盡,再難恢復。這卻是紹興和議最大的損失。 朱子語類:“門人問中興將帥還有在岳侯上者否?朱子凝神良久,曰:'次第無人。'”武穆卒時,朱子已二十餘歲,豈有見聞不確?武穆對高宗曰:“文官不愛錢,武官不怕死,天下自平。”能道此十字,武穆已足不朽矣。 金人得此和議,可以從容整理他北方未定之局。一面在中原配置屯兵,一面遷都燕京。中間休息了二十年,結果還是由金人破棄和約,而有海陵之南侵。南方自和議後,秦檜專相權十五年,忠臣良將,誅鋤略盡。 察事之卒,佈滿京城,小涉譏議,即捕治,中以深文。而阿附以苟富貴者,爭以擠陷善類為功。自檜用事,易執政二十八人,皆世無一譽,柔佞易制者。秦檜主和,自謂“欲濟國事”,試問和議完成後,檜之政績何在?則其為人斷可見矣。夫對外和戰,本可擇利為之。而自檜以後,遂令人竟認對外主和為正義公論所不容。明懷宗以不敢與滿洲言和誤國,則檜猶不僅為南宋之罪人矣。 人才既息,士氣亦衰。高宗不惜用嚴酷手段,壓制國內軍心士氣,對外屈服,結果免不了及身再見戰禍,亦無顏面再臨臣下,遂傳位於孝宗。 孝宗頗有意恢復,然國內形勢已非昔比。 前有將帥,無君相。今有君相,無將帥。朱子言:“言規恢於紹興之間者為正,言規恢於乾道以後者為邪。”故當孝宗初政,朱子上封事陛對,尚陳恢復之義,後乃置而不論。淳熙十五年,戊申十一月上封事,謂:“區區東南,事猶有不勝慮者,何恢復之可言乎!”遂極論當時弊政。而孝宗則謂:“士大夫諱言恢復,不知其家有田百畝,內五十畝為人強佔,亦投牒理索否?士大夫於家事則人人理會深,於國事則諱言之,此其志可知矣。”不知力言恢復者,早已於高宗時誅逐殆盡。人才士氣,須好好培養。不能要他即有,不要他即無。一反一覆,只有讓邪人乘機妄為。 適金亦方盛。 時為金世宗,在位二十八年,號稱文治,一時有“小堯舜”之譽,文物遠勝遼、元。然大定中亂民獨多。是金人統治中原,始終未臻穩定之地位。宋能惕厲自強,始終不以和局苟安,未見必難恢復也。就實際言,則當時南方政治尚不如北方。 僅得稍改和約。 宋主稱金主為“叔父”。 歲幣銀、絹各減五萬兩、匹。 疆界如紹興時。
孝宗抱志未伸,亦不願老做此屈辱的皇帝,遂禪位於光宗。光宗又禪寧宗,乃鬧出韓侂(tuo)冑的北伐。 結果宋兵敗求和,殺韓侂冑自解。 宋金為“伯侄”。如靖康故事。 銀、絹各增十萬兩、匹。 餘如舊。 然侂冑兵敗議和之年,即蒙古鐵木真稱帝斡難河之歲。此後宋、金皆衰,只坐待著蒙古鐵騎之來臨。 宋之南渡,對金既不能伸其撻伐,屈膝求和,則惟有敲脂剝髓,以奉歲幣;而其國內又仍不得不養軍以自守;於是財用遂陷絕境。 南宋疆域,較之全宋時僅及其半,而其國用賦入,乃超出於全宋之最高額。 當時學者至謂“自有天地,財用未有如今日之比者”。 葉水心外稿應詔條奏財總論有云:“祖宗盛時,收入之財,比於漢、唐之盛時一再倍。熙寧、元豐以後,隨處之封樁,役錢之寬剩,青苗之結息,比治平以前數倍。而蔡京變鈔法以後,比熙寧又再倍。渡江以至於今,其所入財賦,視宣和又再倍。” 若以追比唐代,徵斂之目,所增且十倍。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論宋代丁錢本末,謂:“唐初之庸,楊炎已均入兩稅,而後世復有差役,是取其二。王安石令民輸錢免役,而紹興以後所謂耆(qi)戶長、保正僱錢復不給,是取其三。又有丁錢,是取其四。一有邊事,免夫之令又不得免,是力役之徵,取其五矣。若論調,則有折稅,有和預買,川路有激賞,東南有丁絹,是布縷之徵亦三矣。論租,則有稅米,有義倉,有和糴(di),而鬥面加耗之輸不與,是榖粟之徵亦三矣。通而論之,蓋用民力,已超唐十倍,民安得不困?” 然此猶曰正供也。其他雜取無藝,更不堪言。舉其尤著有曰“詩、總制錢”者。 經制起於宣和,總制起於紹興。所謂經制錢者,由宣和末陳亨伯為經制使所創之一種雜徵,建炎中復行之。紹興五年,以總制司為名,遂因經制之額又增析為總制錢。其法如添酒錢、添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等,當時謂其“斂之於細而積之甚眾”者是也。 又有曰“月樁錢”者。 此制亦起於紹興,以軍資供億,令本路計月樁辦,故名。當時稱其“名色類多違法,最為一方細民之害”者。其可數說者,有曲引錢、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帖錢、保正牌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訟者敗有罰錢,勝則令納歡喜錢。 又有曰“板帳錢”者。 此亦軍興後所創。時稱:“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臟而課其入。索盜臟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為消豁而抑納”。諸如此類,有司固知其非法,蓋以板帳額重,亦別無他策也。 其尤無理者曰“折帛錢”。 折帛原出於和買,其製始北宋咸平中。方春預支錢與民濟其乏,至夏秋令輸絹於官。是則其先由官給錢,故稱“預買”。繼則官不給錢而白取,又後則反令以每匹之價折納現錢而謂之“折帛”。陳止齋曰:“今之困民莫甚於折帛。然建炎初行折帛止二貫,戶部每歲奏乞指揮,未為常率。四年為三貫省。紹興二年為三貫五百省,四年為五貫二百省,五年七貫省,七年八貫省,至十七年有旨稍損其價。”林大中、楊萬里疏,皆謂“兩縑(jian)折一縑之直”也。 州郡上供錢亦逐年增升,極朘(juan)削之能事。 淳熙五年,湖北漕臣言:“鄂、岳、漢陽自紹興九年所收財賦,十分為率,儲一分充上供。如十三年年增二分,鄂州元儲一分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緡,今已增至一十二萬九千緡;岳州五千八百餘緡,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緡;漢陽三千七百緡,今增至二萬二千三百餘緡。民力凋弊,無所從出”云云,是尚在孝宗時也。 南宋政府,所以取於民者如此,其民烏得而不困,其國亦烏得而不亡!
南宋凡九主,一百五十三年。
金九主,百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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