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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第三十二章士大夫的自覺與政治革新運動 慶曆熙寧之變法

國史大綱 钱穆 9392 2018-03-16
宋朝養士經歷百年之久,終於要收到他的成效。 宋朝對士大夫,並不能有教育指導的能力,只能嫗姁(xu)涵育,讓他們自己發榮滋長,這是一件費時而沒把握的事。 在真宗時,宋朝文教算是培養到相當程度了,然而一旦強敵侵凌,則相率主張遷都。和約簽定後,又誘導皇帝來做封禪巡狩的勾當。說是“欲假以動敵人之聽聞,而潛銷其窺伺之心”。 那時的文學,只是有名的所謂“西昆體”,汲晚唐、五代之餘潤。那時的政治,最高不過養尊持重,無動為大,敷衍場面捱日子。那時稍稍帶有教育和思想意味的,只在出世的和尚們,乃至求長生的道士們那裡。 士大夫中間,最為舉世推重的,便有一些所謂隱士,居然在讀書人中而能無意於做官。 宋朝的時代,在太平景況下,一天一天的嚴重,而一種自覺的精神,亦終於在士大夫社會中漸漸萌茁。

所謂“自覺精神”者,正是那輩讀書人漸漸自己從內心深處湧現出一種感覺,覺到他們應該起來擔負著天下的重任。他提出兩句最有名的口號來,說:“士當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這是那時士大夫社會中一種自覺精神之最好的榜樣。 范仲淹並不是一個貴族,亦未經國家有意識的教養,他只在和尚寺裡自己讀書。 在“斷虀畫粥”的苦況下,而感到一種應以天下為己任的意識,這顯然是一種精神上的自覺。然而這並不是范仲淹個人的精神無端感覺到此,這已是一種時代的精神,早已隱藏在同時人的心中,而為范仲淹正式呼喚出來。 范仲淹曾至睢陽書院,書院源於戚同文。同文幼孤,邑人楊愨(que)教授生徒,同文日過其學舍,得受學。時當五代晉末喪亂,絕意祿仕,且思見混一,因名同文。愨依將軍趙直。愨卒,直為同文築室聚徒,請益者千里而至,登第者五十六人,皆踐臺閣。惟仲淹已不及見。

仲淹讀書處為山東長白山之醴泉寺。真宗祥符三年睢陽應天書院賜額成立,翌年仲淹至書院。是時仲淹年二十三,戚同文已先卒矣。 惟仲淹之在睢陽,其精神上當有得於同文之感發者甚多。史稱同文純質尚信義,人有喪,力拯濟之,宗族同里貧乏者,週給之,冬月解衣裘與寒者。不積財,不營居室,終身不仕,以教育後進為務,而有志於天下之混一。其為人意趣志行如此。仲淹亦幼孤力學,而以天下為己任。其後貴顯,為宗族建義莊,卹貧樂施,蓋亦近同文之遺風,而規模益恢宏耳。 在仲淹同時,尚有有名的學者胡瑗,偕孫復兩人,在泰山一個道院中讀書。 相傳胡瑗接家信,苟有“平安”二宇,即投之山澗,不復啟視。如此苦學十年,終於得到他精神上的自信而回去。這都是在時代精神的需要下,並不需師承而特達自興的。

胡瑗投書澗畔的十年,和范仲淹僧寺裡“斷虀畫粥”的日常生活,無疑的在他們內心深處,同樣存著一種深厚偉大的活動與變化。他們一個是北宋政治上的模範宰相,一個是北宋公私學校裡的模範教師。北宋的學術和政治,終於在此後起了絕大的波瀾。 與胡、範同時前後,新思想、新精神蓬勃四起。 他們開始高唱華夷之防。又盛唱擁戴中央。他們重新抬出孔子儒學來矯正現實。他們用明白樸質的古文,來推翻當時的文體。他們因此闢佛老,尊儒學,尊六經。 他們在政制上,幾乎全體有一種革新的要求。他們更進一步看不起唐代,而大呼三代上古。他們說唐代亂日多,治日少。他們在私生活方面,亦表現出一種嚴肅的製節謹度,而又帶有一種宗教狂的意味,

與唐代的士大夫恰恰走上相反的路徑,而互相映照。因此他們雖則終於要發揮到政治社會的實現問題上來,而他們的精神,要不失為含有一種哲理的或純學術的意味。 所以唐人在政治上表現的是“事功”,而他們則要把事功消融於學術裡,說成一種“義理”。 “尊王”與“明道”,遂為他們當時學術之兩骨幹。 宋朝王室久已渴望著一個文治勢力來助成他的統治,終於有一輩以天下為己任的秀才們出來,帶著宗教性的熱忱,要求對此現實世界,大展抱負。於是上下呼應,宋朝的變法運動,遂如風起浪湧般不可遏抑。 又按:春秋末,孔子自由講學,儒家興起。下逮戰國,百家競興,遊士聲勢,遞增遞盛。一面加速了古代封建統治階層之崩潰,一面促成了秦、漢以下統一大運之開始。

中國四民社會以知識分子“士”的一階層為之領導之基礎於以奠定,是為中國史上士階層活動之第一期。 兩漢農村儒學,創設了此下文治政府的傳統,是為士階層活動之第二期。 魏晉南北朝下迄隋唐,八百年間,士族門第禪續不輟,而成為士的新貴族,是為士階層活動之第三期。 晚唐門第衰落,五代長期黑暗,以迄宋代而有士階層之新覺醒。此下之士,皆由科舉發跡,進而出仕,退而為師,其本身都係一白衣、一秀才。下曆元、明、清一千年不改,是為士階層活動之第四期。 此四期,士之本身地位及其活動內容與其對外態勢各不同,而中國歷史演進,亦隨之而有種種之不同。亦可謂中國史之演進,乃由士之一階層為之主持與領導。此為治中國史者所必當注意之一要項。

由於當時士階層之覺醒,而促起了在朝的變法運動。 宋朝變法,前後共有兩次。一在仁宗慶曆時,范仲淹為相。一在神宗熙寧時,王安石為相。 仁宗正值遼夏交侵,而國內財政到達將次崩潰的時候,為西夏用兵特起范仲淹,任以方面。迨(dai)夏事稍緩,范仲淹、韓琦、富弼同時為相。仁宗屢次催他們條陳改革政治的意見。一日特開天章閣,召對賜坐。給筆札,使當面疏奏。仲淹等不得已,始請退而列奏。 范仲淹因此提出十項政見,為變法張本。這是有名的所謂十事疏。 一、明黜陟。二、抑僥倖。三、精貢舉。四、擇官長。五、均公田。六、厚農桑。七、修戎備。八、減徭役。九、覃(tan)恩信。十、重命令。 范仲淹的十事,大致可分三項。前五事屬於澄清吏治。後三事屬於富強的問題。最後兩項,係屬前八項之運用。信賞必罰,為使法必行之法。仲淹的意見,大致是欲求對外,先整理內部。欲求強兵,先務富民。而欲行富民之政,則先從澄清吏治下手。

仲淹在敷陳十事前有一冒頭,說:“我國家革五代之亂,富有四海,垂八十年。綱紀制度,日削月侵。官壅於下,民困於外。夷狄驕盛,盜賊橫熾。不可不更張以救之。然欲清其流,必澄其源。”將此與下陳十事,先後次序比觀,其意顯然。 要澄清吏治,治標的先務是明黜陟,抑僥倖,讓賢能者上升,不肖者下退。 “明黜陟”是針對當時“磨勘”的製度而發。 仲淹說:“文資三年一遷,武職五年一遷,謂之'磨勘'。不限內外,不問勞逸,賢不肖並進。假如庶僚中有一賢於眾者,理一郡縣,領一務局,思興利去害,眾皆指為生事,必嫉沮非笑之。稍有差失,隨而擠陷。故不肖者素餐屍祿,安然而莫有為。雖愚暗鄙猥,人莫齒之,而三年一遷,坐至卿監、丞郎者,歷歷皆是。誰肯為陛下興公家之利,救生民之病,去政事之弊,葺紀綱之壞哉!”

“抑僥倖”是針對當時“任蔭”的製度而發。 仲淹雲:“真宗皇帝恩意漸廣,大兩省至知雜、御史以上,每遇南郊並聖節,各奏子充京官。假有任學士以上官經二十年者,則一家兄弟子孫出京官二十人,仍接次升朝,此濫進之極也。” “精貢舉”,最為根本之事,一時難見成效。 仲淹主罷“糊名”,參考履行。進士先策論,後詩賦。諸科取兼通經義者。而尤要在興學校。時詔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試。 “擇官長”,則從選各路監司官下手,讓每路的按察使來甄別各該路的官吏。 仲淹選監司,取班薄,視不才者一筆勾之。富弼曰:“一筆勾之甚易,焉知一家哭矣。”仲淹曰:“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遂悉罷之。遂委各路按察使自擇知州,知州擇知縣,不任事者悉罷。

仁宗對仲淹十事全部的接受了,然而仲淹的政策,到底引起了絕大的反動。宋朝百年以來種種的優容士大夫,造成了好幾許讀書做官人的特有權利,范仲淹從頭把他推翻,天下成千成萬的官僚乃至秀才們,究竟能“以天下為己任”的有多少?能“先天下而憂後天下而樂”的有多少?暗潮明浪,層疊打來。不到一年,仲淹只得倉皇乞身而去。仁宗雖心裡明白,也挽不過舉國洶湧的聲勢,終於許他卸責。 宋朝事實上變法的要求,依然存在,范仲淹雖失敗,不到三十年,王安石又繼之而起。 然而王安石的遭遇,與范仲淹不同。反對范仲淹的,全是當時所謂小人;而反對王安石的,則大多是當時的所謂君子。 甚至連當時贊同范仲淹變法的諸君子,如韓琦、富弼、歐陽修等,亦反對王安石。

仁宗比較溫和,因朝臣反對即不堅持。神宗則乾綱獨斷,盡人反對,依然任用。遂使後人對范、王兩人評判迥異。 大抵崇範者並不在其事業,而為其推獎人才。詆王者亦非在其人品,而在其為小人所利用。對仁宗、神宗兩人評論亦異,因仁宗能從眾,而神宗主獨斷。 就熙寧新政與慶曆變法對照,其間亦有差別。 熙寧新政之犖犖大者,如青苗,以常平糴(di)本散與人戶,出息二分,春散秋斂。 均輸,以發運之職改為均輸,假以錢貨,凡上供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便宜蓄買。 市易,出公帑為市易本,市賤鬻貴,以平物價,而收其餘息,並聽人賒貸縣官財貨,出息二分,過期不輸加罰錢。 方田,以東西南北若干步為一方,量地,驗其肥瘠,定其色號,分五等定稅數。 免役,五代以來,以衙前主官物之供給或運輸。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負償逋之責。以耆長、弓手、壯了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給官使奔走。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掐等,各以鄉戶等第差充。民不勝其苦,而衙前為尤甚。今聽免役,據家貲高下出錢,由官僱役。單丁、女戶原無役者,概輸錢,謂之“助役”。 保甲,籍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保丁授弓弩,教之戰陣。 保馬,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直使自市,歲閱肥瘠,死病補償。 大抵相當於范仲淹十事之六、七、八諸項。似乎王安石並不十分注重仲淹十事中之前幾項。似乎王安石是徑從謀求國家之富強下手,而並不先來一套澄清吏治的工作。 因此後人說范仲淹是儒家,而王安石為申韓。因範之政見,先重治人而後及於治法;王則似乎單重法不問人。只求法的推行,不論推行法的是何等樣的人品。 那時的官僚們,情形還是和范仲淹時代差不多。他們既不免為做官的立場來反對范仲淹,自亦不免要為做官的立場來奉迎王安石。 王安石的新法,不免要為推行不得其人而全失立法之本意。其時招受反對最烈者如青苗,反對派的理論多就實際人事言。而王安石則就立法本意言。此為當時兩派相爭一要端。 即論新政立法本意,亦有招受當時反對處。 如司馬光論保甲:“籍鄉村民二丁取一,是農民半為兵。又無問四時,五日一教,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又按:王安石嘗言,終始言新法便者惟曾布。保甲之事,適布判司農寺,條畫多出其建請。然紹聖時,章惇、蔡卞皆乞復行保甲,而布獨不欲。蓋知其事繁擾,不欲輕舉。 又荊公廢弓箭社行保甲,正猶廢常平行青苗,仲淹十事之七已不能行,則安石保甲法自不能得時人之同意。至如市易法等,更不易得人同情。 尤其是安石對財政的意見,似乎偏重開源;而當時一輩意見,則注重先為節流。 如青苗官放錢而取息二分,在安石之意,則為一面抑富民之兼併,而一面可增國家之收入。在一輩反對者,則謂朝廷與民爭利。又如免役法,一面便民,而一面亦借助役錢增歲收。論者則謂其聚斂,於庸外又徵庸。 而安石之開源政策,有些處又跡近為政府斂財。 劉摯上疏,謂:“陛下有勸農之意,今變而為煩擾。陛下有均役之意,今倚以為聚斂。”又陳次升讜論集謂:“免役法乃便民之最大者,有司不能上體德意,務求役錢增羨,元祐大臣,得以為辭。” 又按:熙寧青苗取息二分,提舉使復以多散為功,遂立各郡定額,而有抑配之弊。其行助役,既取二分寬剩,复徵頭子錢,民間輸錢日多,遂至寬剩積壓。至紹聖復行新法,則青苗取息止一分,且不立定額,不加抑配,助役寬剩錢亦不得過一分,而蠲(捐)減先於下五等人戶。聚斂之意反不如熙、豐之甚。此亦可見荊公之剛愎,當時未能斟酌盡善,並為群小所誤矣。 故陳傅良謂:“太祖皇帝垂裕後人,以愛惜民力為本。熙寧以來,用事者始取太祖約束一切紛更。諸路上供歲額,增於祥符一倍。崇寧重修上供格,頒之天下,率增之十數倍。以理財之名而務聚斂之實,其端實自荊公啟之也。” 而且宋朝那時已嫌官冗,安石推行新法,又增出許多冗官閒祿。 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鹽鐵、度支、戶部三司。王安石用事,先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為修訂財政法令之新機關。 司馬光謂:“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可黜,不可使兩府侵其事。”又為推行新法,諸路增置提舉官凡四十餘人。司馬光非之曰:“設官則以冗增冗,立法則以苛益苛。”又曰:“天下之事當委之轉運使、知州知縣,不當別遣使擾亂其間。”又曰:“自置將以來,每將下又各有部隊將、訓練官等一、二十人,而諸州又自有總管、鈐(qian)轄、都監、監押,設官重複,虛破廩祿。” 神宗亦謂增置官司費財,而安石則謂增置官司所以省費。又增吏祿歲至緡錢百一十萬有奇,主新法者皆謂吏祿厚則人自重,不敢冒法。然良吏寡,賕(qiu)取如故。曾鞏於元豐時中書議經費,謂:“臣待罪三班,國初承舊,以供奉官、左右班殿直為三班。初吏員止於三百,或不及之。天禧間乃總四千二百有餘。至於今乃總—萬一千六百九十。宗室又八百七十。景德員數已十倍於初,今殆三倍於景德。略以三年出入之籍考之,熙寧八年入籍者四百八十有七,九年五百四十有四,十年六百九十,而死亡退免出籍者,歲或過二百人,或不及之;則是歲歲有增,未見其止也。臣之所知者三班,吏部東西審官,與天下他費,尚必有近於此者,惟陛下試加考察。”曾鞏與王安石為文學摯友,而政治意見不同。神宗謂:“曾鞏以節用為理財之要,世之言理財者未有及此。”可見安石新政諸人,少有以此等言進者。 蘇轍元祐會計錄序謂:“以宗室言,皇祐節度使三,今則九。皇祐兩使留後一,今則八。觀察使一,今十五。防禦使四,今四十二。以百官言,景德大夫三十九,今二百三十。景德朝奉郎以上一百六十五,今六百九十五。承議郎一百二十七,今三百六十九。奉議郎一百四十八,今四百三十一。官冗之勢,有增無已。” 若依范仲淹所諭,豈得至是。南宋寶祐四年朱熠言:“境土蹙而賦稅日繁,官吏增而調度日廣。景德、慶曆時以三百二十餘郡之財賦,供一萬餘員之俸祿;今以一百餘郡之事力,而贍二萬四千餘員之冗官。”蓋宋之不振,始終病於官冗也。 朝野雜記甲集卷十七謂:“祖宗時中都吏祿兵廩之費,全歲不過百五十萬緡。元豐間,月支三十六萬。宣和崇侈無度,月支百二十萬。渡江之初,月支亦不過八十萬。淳熙末,朝廷無事,乃月支百二十萬,擬於宣和。非泛所支,及金銀綿絹不與焉。”官冗則費不節,此又自然必至之勢也。 冗官不革,政治絕無可以推行之理。 群書考索續編:“嘉祐推恩裁數十人,治平三百人,熙寧之六年,乃至四、五百人,日暮途遠,求田問舍之不暇,何暇謀國家事哉!”元豐三年行新官制,仍無救於官冗。元祐三年翟思奏:“昔以—官治之者,今析為四、五。昔以一吏主之者,今增為六、七。官愈多,吏愈眾,祿愈廣,事愈繁。朝廷文移下尚書省,又付吏部,又下寺監,又下所領庫務。自下達上亦然。”又云:“有吏部,又有太常寺。有膳部,又有光祿勳。戶部之有司農,主客之有鴻臚,駕部之有太僕,庫部之有衛尉,工部之有將作軍器,水部之有都水監,皆重疊置官,例可減省。”按:元豐改制,一依唐規。不知唐代政府組織,已嫌臃腫膨大,宋在冗官極甚之世,而效唐制,自不能徹底。漢之中都官,不及宋什一,郡守少於宋而令長過之,此宋代治政所以終不足以追古。 亦有明明可省的費,而安石不主節省。 熙寧元年十一月郊,執政以河朔旱傷,國用不足,乞勿賜金帛。司馬光謂:“救災節用,當自貴近始。”主聽之。安石謂:“大臣不能當辭職,不當辭祿。國用不足,只緣無善理財之人。善理財則不加賦而國用足。”光曰:“天地所生,財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官。設法奪民,害甚於加賦。” 今按:南郊賜賚,本屬陋規。大臣辭賞,其意甚是,與辭祿不同。農業經濟的社會,生產量亦不能急激增進。依宋室當時實況,頗多可撙(zun)節處。安石只謂“自古治世未嘗以財不足為患,患在治財無其道”,不知治財之道。亦有一部分必從撙節入手。否則徒求開源,而浪費日增,如與影競走,終無及理。 若說再在百姓身上設法括取,則那時的百姓,實有不堪再括之苦。 宋初歲入,已兩倍於唐,至熙寧時當不啻二、三十倍。韓琦論青苗,謂:“今天下田稅已重,又隨畝有農具、牛皮、鹽錢、面錢、鞋錢之類,凡十餘名件,謂之雜錢。每遇夏秋起納,官中更將綢絹斛斗低估價例,令民將此雜錢折納。又每歲將官鹽散與人戶,謂之蠶鹽,令民折納絹帛。更有預買,轉運司和買兩色綢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更引周禮,謂放青苗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 今按:宋代租額,已七倍於唐。今復於兩稅外增免役、助役錢,反對者謂“上戶則便,下戶實難”,語非無理。又於額用已足外,復增取二分謂之“寬剩”,則下戶、單丁、女戶更困。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農民何以堪? 而熙寧、元豐的財計,居然一時稱富,則掊克聚斂,自然難免。 蘇轍謂:“善為國者藏之民,其次藏之州郡。熙寧以來,言利之臣,不知本末,內帑別藏,雖積如丘山,而委為朽壤,無益於算。”畢仲遊與司馬光書謂:“以諸路所積錢粟,一掃地官,經費可支二十年之用。”安燾亦謂:“熙寧、元豐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所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陳次仲讜論集上徽宗論中都費用狀亦謂:“臣聞元豐庫昔年所積財帛甚多,近歲開邊,支遣殆盡。” 安石推行新政的又一缺點,在於只知認定一個目標,而沒有註意到實際政治上連帶的幾許重要事件。 程顥本贊成新法,其後亦轉入反封派方面。嘗謂:“眾心暌乖,則有言不信。萬邦協和,則所為必成。舉一偏而盡沮公議,因小事而先失眾心,權其輕重,未見其可。” 而且還帶有急刻的心理。 範純仁告神宗:“道遠者理當馴致,事大不可速成,人才不可急求,積弊不可頓革。儻欲事功急就,必為憸(xian)佞所乘。”程、範所言,實中安石新政之膏肓要病。曾鞏亦曾致書安石細論之,惜乎安石不之悟也。 安石以神宗熙寧二年為相,至熙寧六年,先後共五年,新法次第成立。 二年二月王安石參知政事,立制置三司條例司。 四月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廬秉、王汝翼、魯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 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 九月行青苗法。 十一月頒農田水利約束。 閏月置諸路提舉官。 三年十二月改諸路更戍法,立保甲法,及募役法。 四年二月更定科舉法。 五年三月行市易法。 五月行保甲養馬法。 八月頒方田均稅法。 六年九月收免行錢。 此等新法,即謂用意全是,大體上非長時間慎密推行,不易見效。 如方田均稅法,亦先有行者,而不勝其弊。歐陽修初亦主均田,嗣乃謂其不便。其他如保甲等法,更需推行有漸,又必有善體法意之良吏。 其利弊全看實際吏治的情況。 熙寧六年張商英上五事劄子謂:“陛下即位五年,更張改造者數十百事。其中法最大、議論最多者有五:曰和戎,曰青苗,曰免役,曰保甲,曰市易。和戎之策已效,青苗之令已行。惟免役、保甲、市易三者,有大利害焉。得其人而緩圖之,則為大利;不然則為大害。願陛下與大臣安靜休息,擇人而行之。苟一事未已,一事復興,終莫見其成矣。”張氏此言,可與上引範純仁說同看。新法利弊,盡在此中也。 如青苗、市易等,無論立法用意如何,並不是必須激急推行,不可複緩。安石為力持此等新法之推進,至不惜犧牲許多不應放過的人事上之助力,實在是他的失策。所以當時人說他性情執拗,不曉事。唐介言安石“好學泥古”,孫固言安石“狷狹少容”,皆中其病。又說他只能做翰林學士,不該做宰相。 熙寧七年四月,權罷新法,安石去位。八年二月復相,九年十月又去。以後神宗依然照著安石所定新法推行。至元豐八年神宗卒,先後一共不過十七年。即使舉朝一致,盡力推行,此等各項新制,均牽涉全國經濟民生,未必即可有穩固之基礎與確定之成效。何論其常在議論喧豗(hui)、意見水火之中?而神宗一死,新法即廢。所以王安石新法的失敗,一部分是行政技術上的問題。 安石未免自視過高。 反對他的,他便罵他們“不讀書”。說他們是“流俗”。又固執不受人言。 而結果為群小所包圍,當時批評安石者大致如此。 至於如呂誨等遽(ju)罵安石為大奸大詐,時新法尚未行,即司馬光等亦覺呂誨彈之太過,宜乎不足以動神宗之信託。 安石的最大弊病,還在僅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 依照當時情祝,非先澄清吏治,不足以寬養民力。非寬養民力,不足以厚培國本。非厚培國本,不足以遽希武功。安石的新政,一面既忽略了基本的人的問題,一面又抱有急功速效的心理。在國內新政措施全無頭緒的當日,卻同時引起邊釁,對外便覬開疆用武。因此更是加意聚斂,而忽略了為國家的百年長計。 熙寧元年,富弼入覲(jin),神宗問邊事,弼曰:“願陛下二十年口不言兵。”時神宗年二十,方銳意有為,聞弼語,為之默然。安石相,始務拓境。神宗問王韶邊費,安石喻韶不必盡對。然自王韶開熙河,種諤開綏州,而徐熙卒有永樂之敗。事在元豐五年。史稱:“官軍、熟羌、義保死者六十萬人,錢、粟、銀、絹以萬數者不可勝計。帝臨朝痛悼,而夏人亦困弊。”對遼則割讓河東地七百里。事在熙寧八年。惟先有意於邊功,遂不期而亟亟於聚斂耳。 南宋時,陳亮評安石新政,從宋代建國的本原立論,可謂中其癥結。 亮謂:“唐自肅、代以後,上失其柄,藩鎮自相雄長,卒以成君弱臣強,正統數易之禍。藝祖皇帝興,藩鎮拱手以趨約束,列郡各得自達於京師,兵皆天子之兵,財皆天子之財,郡、縣不得以一事自專。二百年太平之基,從此而立。然契丹遂得以猖狂恣睢,與中國抗衡。慶曆諸臣,亦嘗憤中國之勢不振矣,而其大要則使群臣爭進其說,更法易令,而廟堂輕。嚴按察之權,邀功生事,而郡、縣又輕。豈惟於立國之勢無所助,又從而朘削(juan xue)之。卒發神宗皇帝之大憤,王安石以正法度之說,首合聖意。其實欲藉天下之兵,盡歸朝廷,別行教閱以為強。括郡、縣之利,盡入朝廷,別行封樁以為富。彼蓋不知朝廷立國之勢,正患文為之太密,事權之太專;郡、縣太輕於下,而委瑣不足恃;兵財太關於上,而重遲不易舉,而安石竭之不遺餘力,不知立國本末,真不足以謀國也。” 但安石新政,雖屬失敗,畢竟在其政制的後面,有一套高遠的理想。 舉要言之,約有三項。如保甲制度等,則欲造成一個兵農合一,武裝自衛的社會。方田、青苗、均輸、市易制度等,則欲造成一個裁抑兼併,上下俱足的社會。興學校、改科舉制度等,別欲造成一個開明合理,教育普及的社會。安石自謂“經術所以經世務”,又勸神宗“為治首擇術,當法堯舜,何必唐太宗”,正在此等處也。 這一種理想,自有深遠的泉源,決不是只在應付現實,建立功名的觀念下所能產生。 因此在王安石新政的後面,別有所謂“新學”。 於是有所謂三經新義之頒行。劉靜春謂:“王介甫不憑注疏,欲修聖人之經;不憑今之法令,欲新天下之法;可謂知務。後之君子,必不安於注疏之學,必不局於法令之文。此二者既正,人才自出,治道自舉。”按:宋學實盡於劉之二語。 安石的新政雖失敗,而新學則不斷的有繼起者。 安石新法,雖為同時反對,其新經義,則雖同時政敵,亦推尊之。司馬光只謂其“不合以一家之學,蓋掩先儒”而已。劉摯亦謂:“王安石經訓,視諸儒義說,得聖賢之意為多。”呂陶亦謂:“先儒傳注未必盡是,王氏之解未必盡非。”時國子司業黃隱覬時迎合,欲廢王氏經義,竟大為諸儒所非。蓋就大體言,則當時反對新政諸人,固自與安石仍在同一立場也。 直到朱熹出來,他的四書集注,成為元、明、清三代七百年的取士標準。其實還是沿著王安石新經義的路子。 范仲淹、王安石革新政治的抱負,相繼失敗了,他們做人為學的精神與意氣,則依然為後人所師法,直到最近期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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