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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第十九章變相的封建勢力下之社會形態(上)在西晉及南朝

國史大綱 钱穆 6311 2018-03-16
靈獻以來,海內荒殘,人戶所存,十無一、二。分別言之,如: 洛陽董卓西遷,悉軀餘民數百萬口至長安。盡燒宗廟、官府、居家,二百里內,室屋蕩盡,無復雞犬。後獻帝還洛,百官披荊棘,依牆壁間。百僚飢乏,尚書郎以下自出採稆,或飢死牆壁間,或為兵士所殺。 長安董卓初死,三輔民尚數十萬戶。李、郭相鬥,放兵劫略,加以饑饉,獻帝脫逃,長安城空四十餘日。強者四散,贏者相食,二、三年間,關中無復人跡。 徐州徐方百姓殷盛,流民多歸之。曹操父嵩避難瑯琊,為陶謙別將所殺。初平四年,操攻謙,凡殺男女數十萬人,泗水為之不流,五縣、無行跡。三輔遭李傕亂,流依謙者皆殲。曹操亦自謂:“舊土人民死喪略盡,國中終日行,不見所識,使吾淒愴傷懷。”

荊州劉表在荊州,關西、兗、豫學士歸者千數;表沒,亦遭殘破。 壽春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蠃,民多相食,州里蕭條。 其他如山東,河北,甘隴,靡不凋殘。 以赤壁之戰言,三方大較不到三十萬人。 曹操合中國及劉表眾共二十餘萬。孫權遣周瑜,謂“五萬眾難卒合,已選三萬人”。諸葛亮自稱有“關羽水軍萬人,劉琦江夏戰士亦萬人”。可見當時壯丁之缺乏。 陳群謂:“喪亂後人民比漢文、景時不過一大郡”,殆非虛語。 就全史而言,戶口莫少於是時。 三國晚季如此,其大亂方熾時可想。 農民在大動亂中,地方政權隨著中央政權而解體,他們無所託命,不得不依存於當地或附近的強宗豪族。強宗豪族把他們武裝起來,成為一種自衛的集團,他們便成為強宗豪族的“部曲”。

如李典居乘氏,有宗族部曲三千餘家,萬三千餘口。袁、曹相拒官渡,李典輸谷帛供曹軍,後遂全部徙居鄴。李典之眾自有武裝,故稱“部曲”。亦有避地較僻,不需武裝,而以政令約束相安者,如田疇率宗族避難無終山,百姓歸之,數年間至五千餘家。袁氏亡,疇將其家族宗人三百餘家居鄴。亦有相聚而為寇盜者,如李通拜汝南太守時,賊張赤等五千餘家聚桃山,通攻破之。 如是則農民由國家的公民,一變而為豪族的私屬。實在是農民身分之降低。 局勢逐漸澄清,各地的強宗豪族,逐漸消併其勢力於幾個大勢力之下,再建政府,這便是三國。當時最嚴重的問題,是只有兵隊而無農民。 兵隊無終歲之計,飢則寇掠,飽則棄餘。農民非加入軍隊,無以自全。其後則兵隊非仍轉為農民,亦不能存活。袁紹在河比,軍人仰食椹棗。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蠃。

暫時對此問題的解決辦法,便是屯田制度。尤著者如曹操之屯田許下。 獻帝建安元年,曹操用棗祗、韓浩議建屯田,募民屯田許下。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穀。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能兼併群雄。 鄧艾之屯田淮南、北。 齊王芳正始四年,建議屯田淮南、北:“淮北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自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阡陌相屬。 兵隊代替農民做了國家的基本公民,管督屯田的典農中郎將,暫時便等於地方行政長官。 魏末咸熙元年,始正式罷屯田官,以典農為太守,都尉為令長。至晉初泰始二年,又詔罷農官為郡縣。但以後復有農官。當時要把軍政的變態,轉移到民政的常態,頗非易易。 這是一個“复兵於農”的偉大運動。在中央首都的附近,乃至的腹地,都施行起屯田來。從整個政治問題而論,不得不說是一個絕路逢生的好辦法。但專從農民身分而論,卻又是一個大低落。

兩漢以來的農民,以公民資格自耕其地,而向政府納租。現在是政府將無主荒田指派兵隊耕種,無形中,農田的所有權,又從農民手裡轉移到政府去。這一個轉變最顯著的影響,便是農民的租稅加重。 漢代租額,通常是十五稅一,乃至三十稅一。魏、晉的租額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這便是王莽所謂“豪民劫假,收什五之稅”。現在是政府自做豪民。 經過長期的大騷亂,農民本已失去耕地,現在他們是以國家兵隊的身分把屯田來代替吃餉。直到西晉統一,軍事狀態告終,這個情形實現到製度上來,便成西晉初年之“戶調”。同時商業亦徹底破壞。 魏文帝黃初二年罷五銖錢,命百姓以穀、帛為市。可證明當時商業之不振。

商業不振之主因,在於長期兵爭之過分破壞。 楚、漢之際,商人乘機漁利,可證其時社會經濟動搖不如三國、五胡諸紛亂為甚。 而因商人階級之消失,更顯明的形成農民與貴族世家之對立。 晉武帝平吳後,置“戶調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疋,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男子一人佔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 這是戶調式的條文。 “調”本是調發之義,故戶調仍沿三國以來兵士屯田之舊規。 “戶調”二字始見於魏志趙儼傳。對懷附者收其綿絹,此為袁紹在河北所行之製度。此與“部曲”之納“質任”,乃同樣為中央政府解體下一種亂世之臨時辦法也。曹操得河北,令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他不得擅興發;則“戶調”與“田租”尚分兩項。晉制於戶調下兼田租,則時漸平康,由兵屯變為農民,故戶必帶田矣。

男子佔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合一百畝,即古者一夫百畝之製。雲“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者,並非佔地百畝之外別給七十畝,乃是在其占地百畝之內以七十畝為課田。換辭言之,即是課其十分之七的田租。 泰始四年,傅玄上疏:“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眾心安之。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宜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可見晉室當時本有十七收租之製,傅玄雖有建議,晉室未能聽受。戶調製仍依私牛及無牛例收租,故百畝課七十畝也。 與戶調製相附並行者,尚有“官品佔田”制。令官品第一者佔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又各以品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與佃客。

按:“蔭”者皆私屬,無公家課役。即是國家允許將此一部分民眾田地劃歸私有;同時國家對百官亦不更班祿,其製甚似古代之封建。史稱:“自晉至梁、陳,都畿民皆為王公貴人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佃谷與大家量分。”既役其力,又食其租。可見此等皆不屬政府。是雖有官品佔田制明令相限,未必切實有效。直至南渡後情況猶然也。 這一個制度的用意,並不是授與強宗豪族以私佔的特權,乃是要把當時強宗豪族先已私佔的戶口及田畝括歸公有,而許他們一個最高限度的私佔額。 在當時的政治狀況下,此事難能辦到。惟自農民言之,則大體上一樣是二八收租、三七收租,在公在私,無所別擇。 晉武帝泰始元年詔复百姓繇役,罷部曲將、長吏以下質任。咸寧三年大赦,除部曲督以下質任。此均在頒行戶調製以前,用意均不外要將強宗豪族的私民眾奪歸公家。然晉武以開國之君,對民眾絕無絲亳善意與德政,戶調稅收,依然與屯田兵一律,只想憑王室威嚴,向其下強奪豪取,豈能有成?晉室不永,只此等處可見。

東晉南渡,一輩士族,又大批的結集著宗親、部曲流徙南來。 祖逖傳:“逖,范陽人,率親黨數百家避地淮、泗,推逖為行主。達泗口,元帝逆用為徐州刺史,又以為豫州。逖將本流徙部曲百餘家渡江。” 他們在南方未經墾闢的園地上,著手做他們殖民侵略的工作。 “擅割林池,專利山海。”“富強者兼嶺而佔,貧弱者薪蘇無托。”“貴勢之流,亭池第宅,競趨高華。至於山澤之人,不敢採飲其水草。”活是一幅古代封建貴族的摹本畫。 尤著者如宋書孔季恭傳:“其弟靈符於永興立墅,週回三十三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為有司所糾,詔原之。” 雖王室頗思裁抑,然力量不夠,頹勢難挽。 晉壬辰詔書:“占山護澤,以強盜律論”,然並不能禁。占山封水,漸染复滋。百姓薪採漁釣,皆責稅直,宋武帝又禁斷之,然仍不絕。

相應於此種情勢下之賦稅制度,則自度田收稅轉成口稅。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率畝稅米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稅制,王公以下,口稅三斛,惟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稅米口五石。此蓋豪右田多,特為優饒。稅田則富多貧少,稅口則富少貧多也。 如此則貴族盛佔田地,而無賦稅之負擔。宋孝武為特設“官品占山”之製。 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笫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 其用意與西晉官品佔田令一樣,但效果依然很少。占山封水的士族們,不僅自己藉著僑寓名義,不肯受當地地方政府的政令;其附隨而來的民眾,亦依仗他們逃避課役。所以自咸康以下,晉室屢唱“土斷”之論。

晉書成帝紀:“咸康七年,實編戶,王公以下皆正土斷白籍。”又哀帝隆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斷。 “土斷”是要僑寓的人,亦編入所在地的籍貫,一樣受所在地方政府的政令。然咸康土斷黃、白分籍,依然有土斷之名,而無土斷之實。 孝武時范甯為豫章太守,上疏極論其非。謂:“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聖王製作,籍無黃、白之別。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閭伍之法。難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君子則有土風之慨,小人則懷下役之慮。'斯誠並兼者之所執,而非通理者之篤論也。”按:範疏不主分黃、白籍,謂“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即指服從地方政府一切政令言。謂“小人懷下役之慮”,即要其一致應課役也。據范疏可知僑寓小人,亦不應役,蓋皆為白籍陰庇耳。 此後桓溫、劉裕又屢主其事。 安帝羲熙九年劉裕上表:“大司馬桓溫庚戌土斷,於時財阜國豐,實由於此。自茲迄今,漸用頹弛。離居流寓,閭伍不修。請依庚戌土斷之科。”於是依界土斷,諸流寓郡、縣,多被並省。 然一弊方彌,他弊又起。宋、齊以後,僑寓的特待,似算取消,而因士庶不公平的影響,又引起更紛擾的冒偽問題。只要偽注籍貫,竄入士流,便可規避課役。這一種情形,越來越甚。 齊高帝建元二年詔:“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自頃氓俗巧偽,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同時虞玩之上黃籍革弊表,亦謂:“孝建以來,入勳者眾,其中操干戈衛社稷者,三分無一。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今反役人。”梁武帝時沈約上疏,亦有“落除卑注,更書新籍,以新換故,不過一萬許錢。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之說。 擔當國家課役的,依然盡是些赤貧下戶。 南齊書陸慧曉傳:“山陰一縣,課戶二萬,貲不滿三千者殆將居半。凡有貲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貧極者悉皆露戶役民。三五屬官,蓋惟分定,百端輸調,又則常然。” 大規模的偽竄冒改,使黃籍理無可理,究無可究。卻告訴我們:那時一般的民眾,已不讓文酒清談的貴族們獨自安享其特益了。 沈約諸人不能根本設法消冺士、庶界線,乃欲究據晉籍,用來重新釐定,這真可算是代表了南朝士大夫的眼光與見識。 軍人從三國以來,即已與農民截然分途。 此事魏、蜀、吳皆然。 劉頌奏:“昔魏武帝分離天下,使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既事勢所需,且意有曲為,權假一時以赴所務,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積年末改。”魏嘉平六年詔,有劉整、鄭像賜爵關中侯,各除士名。又鍾毓傳:“為廷尉,創制士為侯,其妻不復配嫁。”又盧毓傳:“重士亡法,罪及妻子。”高柔傳亦有士逃法。曹植奏:“臣初受封,得兵百五十人。士息前後三送,兼人已竭。尚有小兒,七、八歲以上,十六、七以還,三十餘人。”是魏制士、民異籍,並各家世相襲也。吳、蜀亡後納籍,皆士、民異貫。 大抵“強者為兵,羸者補戶”。 尤強者隸中央,其次則配私家,更羸瘁者則留南畝。 華陽國志:“諸葛亮移南中勁卒青羌萬餘家於蜀,為五部,置五部都尉。分其嬴弱,配大姓為部曲。”吳志陳武傳:“武庶子表,受賜复人得二百家,在會稽新安縣。簡視皆堪好兵,上疏陳讓,乞以還官。謂:'枉此勁銳,以為憧僕,非表志。'吳主權嘉之,下郡縣,料正戶羸民補其處。” 其先入士籍者得優廩,又可免役,其時則兵勝於民。漸次軍旅之事,不為時重,則士伍惟以供役,又廩給日薄,其時則農勝於兵。 陸凱傳:“先帝戰士,不給他役,使春惟知農,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責以死效。今之戰士,供給眾役,廩賜不贍。” 晉武帝平吳,詔悉去州,郡兵,此乃復兵歸農之意,惜不久天下即亂。 咸寧五年伐吳,詔:“調諸士家,二丁、三丁取一,四丁取二。”是其時依舊士、民異籍。去州、郡兵,即是去士籍也。晉政之病,在田租照屯田額徵收,不復兩漢什伍稅一之製,又無兩漢都尉肄民戰陣之製,使農不知兵,則武備一切廢弛。 東晉民歸豪強,政府對兵役需要,殊感缺乏。 吳志:陳武庶子表,受賜复人得二百家,乞還官,孫權嘉之。他如朱桓部曲萬口,潘璋妻賜复客五十家。鄧艾傳云:“吳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勢,足以違命。”此等部曲、僮客,皆是私戶,為國家課役所不及。 於是有所謂“發奴為兵”。 發奴為兵之議,起於刁協、戴淵。習、戴皆南人,晉元帝依仗以謀抑王氏者也。自後每有征討,往往發奴。庾翼發所統六州奴北伐,庾翼亦晉室外戚,頗欲為強幹弱枝之謀者。可見發奴為兵,正是中央與豪族爭奪民眾之一事。宋武時詔:“先因軍事所發奴僮,各還本主,若死亡及勳勞破免,亦依限還直。”此正以僮奴為豪族私產,故見發而還其直。 又有所謂“料隱為兵”。 庾冰傳:“隱實戶口,料出無名萬餘人,以充軍實。”毛琚傳:“討得海陵縣界亡戶近萬,皆以補兵。”此等隱匿之戶,其背後亦多有豪強陰庇。 復有“罪謫為兵” 范甯疏:“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牽引無端,以相充補。”義雲:“舊制謫兵不相襲代,頃者小事便以補役,一愆之違,辱及累世,親戚旁支,罹其禍毒,戶口減耗,亦由於此。” 並及其家口。 又強逼世襲兵役。 宋武帝詔:“兵制峻重,務在得宜。役身死叛,輙考傍親,流遷彌廣,未見其極。自今犯罪充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其有戶統及謫止一身者,不得複侵濫服親,以相連染。” 因此有所謂“兵家”與“營戶”、“軍戶”諸稱。 那時的衣冠士族,既不受國家課役,自然談不到從軍。 此乃魏晉以下貴族與春秋先秦絕異之點。他們在政治上佔有特權,而他們並無武裝兵力以自保衛,不僅自己不能武裝,即其所屬部曲家兵等,亦已解散武裝,與三國時士大夫不同。 另有一部分則受衣冠族士族陰庇而為其佃客、衣食客等,他們亦對國家逃避課役及從軍之義務。 而且因有衣冠士族的特權階級壓在上面,從軍作戰的武裝兵卒,亦沒有他們的出身。 因此兵卒在當時的社會上變成一種特殊卑下的身分,固與貴族封建時代兵隊即是貴族者有異,亦與西漢定制,凡國家公民皆需服兵役者不同。軍人的地位,只與奴隸、罪犯相等,從軍只是當苦役。國家的軍隊,實質上亦如私門的部曲與僮客,他們沒有公民的地位,政府亦常常將他們賜給私家。 當時大臣有賜千兵百騎者,如衛瓘、汝南王亮、荀組、陸曄等,至於賜親兵數百人乃至班劍數十人,亦不勝指數。 私家亦公然占公家兵戶為己有。 范甯奏:“方鎮去官,皆割方鎮精兵器仗為送故。送兵多者至千餘家,少者數十戶。既力入私門,复資官廩布。” 軍人的地位如此,如何可以為國宣勞,擔負光復中原的重任? 只有荊、襄上流,因糧食較充,鎮兵稍稍可用。 元帝時“使軍各自佃,即以名廩”。至武帝咸寧初,詔“以奚官奴代甲兵種稻”當時國家並未為軍隊特定餉糈,江南農事尚未發達,故襄、漢上流遂得獨有重兵。 而每為權臣內亂之利柄。 直待謝玄鎮廣陵,創為招募,號“北府兵”,兵人地位始見提高,遂建淝水奇績。東晉王位拱手而讓於此系軍人之手。 王、謝雖同稱東晉盛族,但兩家情形稍有不同。王以擁立為業,謝以攘卻為功。一則惟守門第,一則尚建勳績。江北、河南之眾,紀瞻嘗用以拒石勒,祖逖用以向汝洛,而王導弗能任,以專倚王敦於上流,不欲權勢之分也。王敦、桓溫以外重內輕之資,常挾荊湘以起內亂。謝安任桓沖於荊江而別使謝玄監江北軍事,北府兵強,權重始歸朝廷。中原南徙之眾,本多磊落英多之士,謝玄擇將簡兵,六年而有淝水之捷,實非幸事。 惜乎劉宋以後,社會依然在士、庶階級的對立面,軍人依然找不到他們應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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